【吳鉤】莫道古人不知自治

欄目:中國傳統與社會自治
發布時間:2013-02-06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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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莫道古人不知自治
    作者:吳鉤
    原載:《東方早報》 2012-12-06
    
     
    
    因為經常在微博上看到有人說,中國傳統社會除了建立了以血緣為基礎的宗族組織,再沒有能力構建其他自治共同體、提供公共品了。又恰好我一直對傳統社會的自治曆史比較關注,所以很不服氣,便發了一條“接受挑戰”的微博,大意是說:中國傳統社會的自治組織非常豐富,你現在能想得到的社會自組織——除了那些帶有不可超越之時代性的機構,比如證券公司——我基本上都可以從傳統社會中給你找出跟它功能類似的組織。不信,你舉一個試試?
    
    微博發出後,引起了不少朋友的興趣,不過,他們似乎也沒有提出具有挑戰性的問題。有好幾個網友不約而同地問道:有婦女協會嗎?有工會嗎?我的回答是,都有。唐宋時期出現了一種女性社團,叫做“女人社”,幾個情投意合的女子,出於互助的目的,就可以結成“女人社”,這是不是跟婦女協會有點類似?工會也不是近代之後從西方傳入的新鮮事物,清代的廣州、佛山等地,由於工商業發達,產業工人眾多,不少行業都成立了工匠組織:“西家行”。乾隆年間,在佛山的石灣,陶瓷業的工人已在運用“西家行”跟東家協商工資標準了——“聯行東西家會同麵議各款工價實銀”。
    
    還有一些網友都問:古代有消防隊嗎?顯然這已不屬於我所設定的“社會自組織”範圍,而是屬於政府機構了,這也讓我有點驚詫今日的網友是不是對“自組織”的概念有點陌生。盡管如此,我還是可以告訴他們,南宋時候,臨安等大城市出於防火之需,已有了官方編製的“消防機構”,叫做“軍巡鋪”、“潛火隊”,並配備有當時最先進的滅火器械,如消防雲梯、水囊(大水袋)、唧筒(水槍的雛形,可射水),“每遇火發撲救,須臾便滅”,“不勞百姓餘力”。
    
    說這些,當然不是為了吹噓“我們祖上曾經闊過”,而是想說明一個道理:成立各類共同體,建立保障成員利益的治理秩序,向成員提供公共品,乃是人類的社會本能,我們的祖先也有這樣的本能,並且積累了豐富的結社經驗,構建了各個類型的自組織。比如,實現村社自治的“鄉約”;維持行業自治的“會館”與“公所”;向商民提供貸款、匯兌服務的金融機構如“票號”;向貧困人家提供救濟的慈善組織如“同善會”、“善堂”,而不是僅僅有依靠血緣維係的宗族組織。今日社會有種種NGO,傳統社會也有。隻要不是有某種強製力量給予壓製,人們自然而然地會根據社會交往與交易之需求,創造出能夠滿足這些社會需求的自組織。那些輕薄中國傳統社會沒有自治、隻有被統治的人,是毫無道理的。
    
    事實上,在中國傳統社會,國家權力的管轄半徑是非常有限的,此即所謂“皇權不下縣”,社會的良性運轉,很大程度上依賴各類自組織的自治與相互之間的協作。我舉個例子,佛山,就是那個因電影《黃飛鴻》、《葉問》名揚天下的武術之鄉,早在明清時已是繁華的工商市鎮,許多人可能不知道,在明代天啟之前,佛山並無一套由國家設立的正式行政機構,市鎮的交易由民間習慣法進行規範。天啟年間,佛山才出現了第一個常設的市鎮管理機構,叫做“嘉會堂”,但嘉會堂也不是官府設立的,而是當地士紳創建、主持的民間自治組織。
    
    中國的道家講求“我無為而民自化”,說的是國家權力少些幹預,民間會自發形成良好秩序;中國的儒家講求“化民成俗”,也是說社會的治理不能完全依賴國家機器,所以具有道德威望與結社能力的士君子應該致力於建構公俗良序。而公俗良序當然離不開社會自組織的維持。“社會”一詞的涵義,已經說明了,要有“社”、有“會”,才可以形成社會。這也是我想表達的第二個道理:社會的優良治理,有賴於自組織的自治,而不是全靠官府的強力管製。
    
    這方麵,曆史亦可以提供反麵教材。傳統時代的皇權勢力出於強化社會控製的目的,有時候會對一部分群體的結社采取壓製的手段,以為如此才能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但效果往往適得其反。
    
    來看一個例子:清代的蘇州是紡織業中心城市,發達的紡織業衍生了一個龐大的踹匠群體,康熙年間,蘇州的踹匠為了提高工資,發起罷工,當時叫做“叫歇”,並提出成立踹匠會館。這個踹匠會館,就類似於踹布行業的工會。但蘇州知府認為“會館一成,則無籍之徒,結黨群來,害將叵測”,堅決不同意踹匠結社。在成立會館之路行之不通之後,一部分踹匠轉而采用歃血為盟的方式搞地下結黨,並多次尋釁滋事,對正常的社會秩序構成威脅。而在同時期的珠三角,由於各行工匠“工資之多寡”,大體上是由“東家行”與“西家行”協商議定的,形成了定章,“同行各人共相遵守”,因此,東主與雇工不大容易出現失控的衝突。即使工匠要求增添工價,也有主張利益的代表與跟東主談判的“西家行”,這樣,勞資糾紛就可以通過東西家行舉行“通行公議”而得到解決,避免輕易發生“叫歇”行為。
    
    我發過不少微博,也寫了一些文章,大體都是在闡述傳統社會的自治曆史,我希望能夠說服更多的朋友,莫輕言古人不識社會自治。先賢們構造的社會自組織,不但維持了當時社會的良性運轉,也可以為今日建立優良的社會治理秩序提供智慧、經驗與文化自信。現代化並不是指對傳統進行劇烈的“轉換反應”,而應該是在傳統的基礎上做溫和的“加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