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秩序之“禮”:以中國春秋秩序觀解讀當代國際法
作者:唐曉晴 王藝琳(澳門大學法學院院長、澳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來源:法治網
時間:孔子二五七六年歲次乙巳九月三十日壬辰
耶穌2025年11月19日
長期以來,國際法學界主流觀點認為(wei) 中國古代缺乏國際法傳(chuan) 統。然而,中國學者王鐵崖在1990年海牙講座中曾指出,中國春秋時期諸侯交往已蘊含類國際法規範,與(yu) 19世紀歐洲“萬(wan) 國法”功能相近。這一觀點得到著名埃及國際法學者阿比薩的呼應:國際法的起源並非歐洲獨有,不同文明古代均發展出自身的國際規範體(ti) 係。
筆者通過比較國際法律史的方法,將現代以聯合國為(wei) 核心的國際法秩序與(yu) 中國春秋時期的天下秩序進行類比分析,並主張古代天下體(ti) 係在很大程度上發揮了與(yu) 現代國際法類似的功能。
春秋時期的天下秩序與(yu) 當代聯合國體(ti) 係雖相隔千年,但在穩定世界秩序的內(nei) 在邏輯上有相似之處:二者皆通過訴諸普遍權威、禮儀(yi) 化實踐和製度結構來調和強權與(yu) 合法性的關(guan) 係。筆者將首先概述春秋時期天下秩序的“三大支柱”,繼而分析聯合國國際法秩序的對應支柱與(yu) 運行特征,通過這一類比來說明:國際法若欲真正包容多元文明,必須承認其自身普遍性實為(wei) “被製造的普世”,從(cong) 而為(wei) 差異與(yu) 共存開辟製度空間。
春秋時期的天下秩序
周朝通過宗法分封製建立以天子為(wei) 中心、諸侯林立的天下體(ti) 係。東(dong) 周春秋時期雖王權式微、列國紛爭(zheng) ,但這一以宗族血緣和禮儀(yi) 維係的秩序基本原則仍然延續。春秋時期的天下秩序建立在三大相互關(guan) 聯的支柱之上:天命、宗法和禮儀(yi) 。
首先,“天命”為(wei) 天下體(ti) 係提供了普遍權威的正當性來源。天命觀念認為(wei) 君權由天授,周天子奉天命治理天下,擁有超越諸侯之上的至高權威。《詩經·小雅·北山》提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以此強調周天子對“天下”的統攝地位。周武王以商紂暴虐無道、天命改授周為(wei) 由討伐商朝,體(ti) 現出天命與(yu) 君主德行相掛鉤的原則:天道隻佑有德之君,無道暴君將失去天命。這使“天命”成為(wei) 一種超越血統、具有普遍道義(yi) 內(nei) 涵的正統原則。
其次,“宗法”製度構築了天下體(ti) 係的製度框架。周代嚴(yan) 格實行宗法分封製,以血緣關(guan) 係維係政治等級。周天子居宗族“大宗”之位,諸侯為(wei) 各支“小宗”,多為(wei) 王室宗親(qin) 或姻親(qin) 。諸侯在各自領地享有高度自治,但需承擔朝貢、助戰等對天子的義(yi) 務。孔子等思想家將君臣關(guan) 係比附於(yu) 父子,強調各守其位、上下有序。由此形成一種“天下一家”的政治格局:各諸侯國名義(yi) 上同屬宗族體(ti) 係,原則上平等,但根據實力又存在層級尊卑。一些強大的諸侯可扮演盟主角色,但仍以周天子為(wei) 共同宗主維係名義(yi) 上的統一。
最後,“禮”充當規範諸侯互動的行為(wei) 準則,相當於(yu) 當時的“萬(wan) 國之法”。“禮”作為(wei) 一套禮儀(yi) 和習(xi) 俗規範,為(wei) 諸侯間的外交往來和戰爭(zheng) 征伐提供了程序化約束。周天子定期召集諸侯朝會(hui) ,並以禮節接待諸侯來朝;諸侯之間通過盟誓結盟,遵循共同認可的禮儀(yi) 規範。發動戰爭(zheng) 則須“師出有名”,即具備正當理由並獲得天子或公認盟主的道義(yi) 授權。禮法的存在使得諸侯爭(zheng) 霸必須披上正統的外衣,強勢諸侯往往以尊奉天子、討伐不義(yi) 之名行擴張之實。儒家和道家等思想進一步強化了禮治的重要性:孔子倡導以和為(wei) 貴、“己所不欲,勿施於(yu) 人”,老子崇尚無為(wei) 而治,均要求諸侯履行克製爭(zheng) 戰、相互尊重的積極義(yi) 務和互不幹涉的消極義(yi) 務,以禮儀(yi) 方式化解紛爭(zheng) 。
然而,春秋末期隨著周室式微、宗族紐帶鬆弛,禮法難以遏製列國爭(zheng) 霸。盡管有諸侯盟會(hui) 等維持和平的努力,戰國時期終至“禮崩樂(le) 壞”,周天子象征性的共主地位不複存在。秦國最終以武力統一天下,宣告了春秋時期天下秩序的瓦解。
聯合國國際法秩序的天下類比
當代以聯合國為(wei) 核心的國際法秩序在權威基礎、製度結構和法律程序上,與(yu) 春秋時期天下秩序有著類似的三大支柱。
首先,在權威正當性方麵,聯合國以普遍性原則奠定自身權威。聯合國憲章宣示維護國際和平及安全與(yu) 人類福祉的目標,倡導主權平等與(yu) 普適人權,賦予聯合國全球使命。通過製定普遍適用的國際準則(包括基本人權和不容違反的強行法,如禁止侵略與(yu) 種族滅絕),聯合國將自身定位為(wei) 代表全人類利益的權威機構,猶如周天子奉天命自稱天下共主。正如天命要求君主有德方能得天下,聯合國的合法性也取決(jue) 於(yu) 其踐行公平正義(yi) 、維護“普世價(jia) 值”的表現——唯有如此,各國才願意服從(cong) 其組織。
其次,在製度結構方麵,聯合國體(ti) 現出“國家大家庭”式的等級體(ti) 係,類似於(yu) 天下宗法秩序。表麵上,各會(hui) 員國主權平等、聯大一國一票體(ti) 現了國家一律平等,如同諸侯名義(yi) 上同屬一宗。但實際上,聯合國內(nei) 部也存在權力層級:安全理事會(hui) 5個(ge) 常任理事國(美、英、法、俄、中)享有包括否決(jue) 權在內(nei) 的特殊權力,構成掌控國際安全的核心集團。
最後,聯合國的國際法及外交實踐具有鮮明的儀(yi) 式性維度。無論是在聯合國大會(hui) 和安理會(hui) 上發表聲明、參與(yu) 表決(jue) ,還是在國際場合簽署條約、通過決(jue) 議,都遵循嚴(yan) 格的禮儀(yi) 和法律程序,賦予全球治理以莊嚴(yan) 的形式,將國家間競爭(zheng) 置於(yu) 規範化的舞台之上。國家在重大行動前往往尋求安理會(hui) 授權,以“師出有名”獲取國際合法性;反之,未經聯合國授權的行為(wei) 被視為(wei) 缺乏正當性。此外,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如主權平等、不幹涉、和平解決(jue) 爭(zheng) 端等)要求各國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不以強淩弱。這與(yu) 儒家“己所不欲,勿施於(yu) 人”和道家“無為(wei) 而治”的理念異曲同工,皆在約束恃強行徑、維護和諧共處。可見,通過法律規範與(yu) 多邊外交的儀(yi) 式化實踐,聯合國在很大程度上發揮了古代禮製的功能,以現代法律形式維係著國際社會(hui) 的公正與(yu) 穩定,以普遍價(jia) 值的名義(yi) 規範強權的運用。
周禮維係的天下秩序與(yu) 聯合國憲章支撐的國際秩序,其核心邏輯如出一轍:都是通過禮儀(yi) 和法律程序將政治強權包裝為(wei) 合法的普遍權威。曆史鏡鑒表明,當自詡普遍的秩序喪(sang) 失其儀(yi) 式合法性時,權力競爭(zheng) 將撕下和諧的麵紗。春秋末期周禮失效後,天下秩序迅速為(wei) 弱肉強食的爭(zheng) 霸格局所取代;同理,如果今日聯合國的法律儀(yi) 式和權威持續被個(ge) 別大國踐踏,全球秩序的合法性根基將被侵蝕,世界可能重歸叢(cong) 林法則甚至新的單極霸權。因此,維護和強化以聯合國為(wei) 舞台的多邊儀(yi) 式與(yu) 規範具有時代必要性。
筆者通過將當代國際法與(yu) 中國春秋時期的天下秩序相映照,揭示二者在世界秩序構想上存在深刻的結構同構性。雖形式迥異,二者皆為(wei) 借“普遍性”之名維係權力等級的“世界建構方案”。其同構性體(ti) 現於(yu) 三重維度:均訴諸普遍性宣稱(周天子的天命與(yu) 聯合國的普遍管轄及人權);均采納“家國式”政治結構(周朝宗法製度與(yu) 聯合國的“文明國家大家庭”);均依賴儀(yi) 式化規範(禮製與(yu) 國際法程序)以治理交往秩序。通過並置這兩(liang) 個(ge) 表麵迥異的體(ti) 製,想象春秋時期與(yu) 聯合國的跨時空對話,試圖說明:普遍性從(cong) 來不是發現的,而是被製造的;其力量恰源於(yu) 不斷重複的儀(yi) 式與(yu) 話語。一旦洞悉這一點,我們(men) 便無需執著於(yu) “誰更普世”的爭(zheng) 論,而能在共同生存危機麵前,把國際法重新打造為(wei) “求同存異”的共生技藝。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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