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川】荀子法哲學認知論基礎及其價值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4-11-15 10: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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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法哲學認知論基礎及其價(jia) 值

作者:呂川(廣東(dong) 工業(ye) 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來源:《管子學刊》2024年第4期

 

摘要:知性是荀子禮法思想的基石。荀子揚棄孟子“盡心、知性、知天”的心性論主張,將性解構為(wei) 情性與(yu) 知性兩(liang) 層,進而提出了人作為(wei) 知性主體(ti) ,萬(wan) 物作為(wei) 認知客體(ti) 的認知模式,基於(yu) 此提出獨具一格的法治思想。聖王將知性發揮極致以製定法則,常人則通過知性理解禮法的客觀實在性和有效性以理解並遵守規範。這是沃格林所謂由緊湊型宇宙論到生存論分化中的理智性神顯論證,荀子及其聖王通過開發知性來回應神性顯現。為(wei) 捍衛已然分化了的生存實在,設定以知止成善作為(wei) 認知目標和限度,保持禮法在固守與(yu) 開放之間的均衡,主張既要固守禮法刑名,也要適時造作法製新名,在司法實踐活動中充分發揮知性以適用法律。荀子提出的認識論對其禮法思想塑造有重要意義(yi) ,是型構中國傳(chuan) 統法治的重要節點。

 

關(guan) 鍵詞:荀子;認知;禮法;法發展;沃格林

 

作者簡介:呂川(1988—),男,湖北隨州人,法學博士,廣東(dong) 工業(ye) 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wei) 法思想史、法哲學。

 

 

荀子的法思想是中國傳(chuan) 統法思想的重要一維,其學思既保留了孔孟思想精華,又順應時代的治道呼喚,論證了禮法的客觀[1]。荀子“尊王道政治,實質上是宣揚禮法之治”[2],其禮法觀開出了儒家傳(chuan) 統的新蕊,體(ti) 現了儒家思想對法治的兼容。西方法治思想於(yu) 濫觴之時即以理性為(wei) 鵠的,柏拉圖在討論法義(yi) 時就將理智作為(wei) 禮法的基礎與(yu) 旨歸[3]。而眾(zhong) 所周知,古典時代的自然法又被稱作理性法。到了法律實證主義(yi) 興(xing) 起的現代,認識論在證立法治方麵始終發揮著最為(wei) 重要的作用。可以說,西方法治思想與(yu) 認知論存在“牢不可破”的聯係。而就中國思想來看,荀子的禮法法治思想同樣以其認知論為(wei) 基礎,故研究荀子法治思想的特色能夠為(wei) 中西法治思想提供比較的視野,為(wei) 我們(men) 理解傳(chuan) 統治道的特性提供域外參照。反思荀子法思想,能夠為(wei) 中國法治現代化供給本土文化資源。

 

本文試圖論證,荀子的知性論是證立禮法客觀性的關(guan) 鍵,他對心性的理解有別於(yu) 孟子,認為(wei) 知性是心最積極且重要的功能,是社會(hui) 治理得以可能的原因,因而為(wei) 荀子法哲學之門。在“天下時代”,麵對沃格林(Eric Voegelin)意義(yi) 中宇宙論分化的問題,荀子提出的解決(jue) 方案是理智性的,這與(yu) 其他思想家有所區別[4]。本文內(nei) 容包括以下方麵,首先是探討作為(wei) 荀子禮法思想基礎的知性論,其次是聚焦認知的模式與(yu) 法治的關(guan) 係、禮法的客觀性論證,最後是探索認知限定的發展意義(yi) 。

 

一、知性作為(wei) 禮法的基礎

 

荀子是先秦儒家最後一位理論大師,他在璀璨的子學時代占有重要一席。學術上,孟子所批駁的“不歸楊即歸墨”的時代特征依然顯見,“法治”是當時學術界的主流話語之一。傳(chuan) 統儒家的“德禮”話語已然難以為(wei) 時代所接納,荀子順應潮流,提出了一套獨具儒家特色的法治理論。

 

荀子法治理論的建構立足於(yu) 心性。他將性分為(wei) 情性和知性,而後者成為(wei) 整個(ge) 法治論的發動者。梁啟雄在注解《正名》篇“生之所以然者謂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合感應,不事而自然謂之性”時,分別解此兩(liang) “性”為(wei) “天賦的本質,生理學上的性”和“天賦的本能,心理學上的性”[5]。此所謂“天賦的本質”是指情性,即“夫人之情,目欲綦色,耳欲綦聲,口欲綦味,鼻欲綦臭,心欲綦佚。此五綦者,人情之所必不免也”“若夫目好色,耳好聲,口好味,心好利,骨體(ti) 膚理好愉佚,是皆生於(yu) 人之情性者也,感而自然,不待事而後生之者也”。《非十二子》篇也載:“今之所謂處士者,無能而雲(yun) 能者也,無知而雲(yun) 知者也,利心無足而佯無欲者也,行偽(wei) 險穢而強高言謹愨者也,以不俗為(wei) 俗,離縱而跂訾者也。”[6]廖名春認為(wei) ,荀子的性在所指層麵上本來就是二元結構的[7]。具體(ti) 而言,心能知乃是其官能,猶如目能視、耳能聽,目視耳聽隻是目、耳的官能罷了。知性為(wei) 心的官能,亦荀子所討論的“性”的層麵,王邦雄以為(wei) 心自然能知是心即性的體(ti) 現[8]。《性惡》篇有關(guan) 於(yu) 性的定義(yi) :“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學,不可事……不可學、不可事而在人者謂之性……今人之性,目可以見,耳可以聽。”[9]此與(yu) 《正名》篇中性的第二義(yi) 相一致,可以說心能思慮是心之性。因此,荀子的性既包括人的自然能力(知性心),也包括自然的傾(qing) 向(情欲心),後者是其性惡論的立足點。

 

性惡與(yu) 起偽(wei) 對應兩(liang) 種意義(yi) 的性論,如果說情性說明了人的生存境況,那麽(me) 知性則提供了改善的可能及其路徑。在《性惡》篇中,荀子直言:“人之性惡,其善者偽(wei) 也。”接下來舉(ju) 例說:“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順是,故爭(zheng) 奪生而辭讓亡焉;生而有疾惡焉,順是,故殘賊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聲色焉,順是,故淫亂(luan) 生而禮義(yi) 文理亡焉。”[10]顯然,荀子認為(wei) 人性是作為(wei) 有形魄軀體(ti) 之人的物理需求,是人為(wei) 了生存下去的外在稟賦。然而,荀子並不主張順應人性或基因的自私自利的傾(qing) 向,而是試圖矯正之,這就是“善者偽(wei) 也”的意義(yi) 。性惡僅(jin) 是一種天然的傾(qing) 向性,它除了提供趨利避害的事實以外,無法提供改善的依據和動力。孟子同樣意識到了情性的消極意義(yi) ,隻是他將其斥為(wei) 非性,隻有天命本然之性才能夠成為(wei) 人獸(shou) 之別的“幾希”,將此擴而張之便能走出“泥淖”[11]。比較而言,荀子則意識到知性的改善作用,故基於(yu) 此提出了一套法治理論。

 

荀子提倡禮法的目的實為(wei) 合群之道。析言之,他討論的實質問題是,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如何確定一套行之有效的製度以確保社群的人維持合宜的生活。在荀子看來,這樣一套確保秩序的規範可以稱作“法”。如此一來,荀子的法治理論是一種倡導法治社會(hui) 的理論。傳(chuan) 統儒家學者倚重的禮和刑罰體(ti) 係自然就被荀子轉化為(wei) 法律體(ti) 係,這也是他提出“隆禮至法”的目的。因此,禮不僅(jin) 是一套表達情感的工具,還是一套分配和補償(chang) 的規則體(ti) 係,它既是行為(wei) 規則,又是裁判規則。正如牟宗三所言:“禮憲是構造社會(hui) 人群之法式,將散漫而無分義(yi) 之人群穩固而貞定之,使之結成一客觀之存在。故禮憲者實是仁義(yi) 之客觀化。荀子特重此構成客體(ti) 之禮憲,故曰外王之極致,亦比較有客觀精神也。其重現實之組織,重禮義(yi) 之統,重分重義(yi) ,皆客觀精神之表現也。”[12]牟氏所言,不僅(jin) 道出禮作為(wei) 合群之工具,更點出荀氏之禮的客觀化論點。

 

實際上,戰國學者之所以偏愛論法,原因首先在於(yu) 法的客觀性——它不以人的意誌為(wei) 轉移。法如同規、矩、權、衡等工具一般,是衡量人們(men) 行為(wei) 的標準。孔子以降的禮學傳(chuan) 統或強調以儀(yi) 製調節情感,達到“禮以製中”的目的。至子思,禮樂(le) 尤為(wei) 陵夷,他發出“大為(wei) 之坊,民猶逾之”[13]的感慨。故至《中庸》《孟子》,儒家之徒轉向內(nei) 在修為(wei) ,試圖通過內(nei) 在主觀精神的提純而實現道德完備的社會(hui) 狀態。荀子不同意此方案,他對思、孟等人大加撻伐,認為(wei) 他們(men) “案往舊造說,謂之無行,甚僻違而無類,幽隱而無說,閉約而無解。案飾其辭而祗敬之曰:此真先君子之言也”[14]。故荀子把禮推崇到法的位置,如楊向奎先生指出:“荀子一派則傾(qing) 向唯物,他們(men) 發揮了禮的學說,而使禮更加接近法家的法。”[15]楊先生所謂的“唯物”,實則是指荀子禮學的客觀化特點。荀子用意就是要把禮製提升到“法家的法”的高度,因此他明確提出“隆禮至法”[16]的主張。從(cong) 這個(ge) 角度我們(men) 也可以認為(wei) ,荀子的法治理論亦是禮法理論,“禮與(yu) 法,沒有多大分別”[17]。其次,與(yu) 禮的客觀化密切相關(guan) 的是,禮法論是一種尚公的理論。這一點與(yu) 荀子主動接受當時主流學術價(jia) 值有關(guan) 。戰國時期,特別是黃老學派特別注重公私之爭(zheng) ,他們(men) 認為(wei) 通過解決(jue) 公私矛盾可以迅速實現國富兵強的目的,而法最能體(ti) 現公正的規範[18]。荀子在稷下學宮三度當上“祭酒”,大概對此主張並不陌生,所以他主張“公生明,偏生暗”“誌忍私然後能公”“公平者,聽之衡也”“以公心辨”[19],說明在他心中“公”具有強大的吸引力。他也確實認為(wei) ,法治的吸引力在於(yu) 能夠最大程度化解私欲,實現公道:“怒不過奪,喜不過予,是法勝私也。”“天子三公,諸侯一向,大夫擅官,士保職,莫不法度而公,是所有班治之也。”[20]

 

明了荀子知性論的基礎性地位後,我們(men) 還需理解作為(wei) 荀子的法治論關(guan) 鍵的“化性起偽(wei) ”之說。荀子理論中的知性所強調的是人作為(wei) 人的認知能力,知性亦為(wei) 人的自然屬性,而隻有充分積累思慮才可能正確發揮知性。大體(ti) 言之,荀子在他的理論中將認知貫徹到底。其一,荀子作了一項類似於(yu) 西方古典自然法學派所預設的“自然狀態”一般的設想,這是他關(guan) 於(yu) 秩序來源的理性反思[21]。但其與(yu) 西方自然法學派的不同在於(yu) ,在人之群體(ti) 將陷入混亂(luan) 之時,聖人“化性起偽(wei) ”,為(wei) 人類製作禮樂(le) 製度。其二,荀子主張,常人通過不斷學習(xi) 而獲得、認可並遵守聖人所創製的禮法知識,知性在這一過程中主要表現的是學習(xi) 能力。故本文以認知—法則作為(wei) 討論的中心,以期理解荀子理論構建的用心。

 

二、認知模式與(yu) 禮法內(nei) 涵

 

在荀子的法治體(ti) 係中,法內(nei) 在包含儒家傳(chuan) 統中的禮和刑。“隆禮至法”意味著必須把禮和刑等規範推至客觀而確定的法的高度。在先秦語境中,“法”的最大特征並非如同法律實證主義(yi) 所主張的強製性,如奧斯丁(John Austin)將法與(yu) 主權者的命令、製裁聯係在一起[22]。法之為(wei) 法的根本特性在於(yu) 其客觀性,它如同規矩、繩墨、鬥量一般客觀而確定,客觀即意味著至公無私。反觀孔孟等人,他們(men) 主張“人能弘道”“人亡政息”“萬(wan) 物皆備於(yu) 我”等強調主觀的治道,是故禮與(yu) 刑在他們(men) 的主張中相對缺乏客觀性而難以貞定[23]。荀子嚐試打通“禮刑—法—客觀—公”這一理論脈絡。在他看來,人的認知能力正好提供了構建主客關(guan) 係的媒介。

 

(一)人的認知主體(ti) 地位之確定

 

古希臘思想家曾致力於(yu) 思索人的位置,普羅泰戈拉(Protagras)聲稱“人是萬(wan) 物的尺度”。在中國思想家看來,人的位置取決(jue) 於(yu) 參照係,不應該孤立地看待人類。早期生成論者共享了一套人在宇宙中的位置學說,老子與(yu) 孔子都認為(wei) 人是“道”的流行顯化,且人的終生使命便是合於(yu) 道。不同之處在於(yu) ,兩(liang) 家分別提出了方向相反的合道方案,孔孟儒家學者主張人是宇宙化育過程中領袖型的參與(yu) 者[24]。對宇宙而言,人絕非康德所主張的“目的”,而是參與(yu) 者,人通過積極主動的行為(wei) 參與(yu) 道在宇宙中的展開[25],隻有如此踐履天人合一方符合孔孟主張的“大人”。所以,孔孟所建構的“人”並非認知主體(ti) 但卻有無限的潛能,其至極者“與(yu) 天地參”。

 

荀子從(cong) 天人之際的角度重新厘定了人的地位。他在《天論》篇中詳細闡釋了天人關(guan) 係的思想,他首先認為(wei) 天有其自在的法則——“天行有常”,但人無法察知天行背後的邏輯:“皆知其所以成,莫知其無形,夫是之謂天。”[26]人類中最靈秀者能夠安於(yu) 這種無知,所以“唯聖人為(wei) 不求知天”,故對一般人而言更應該如此。荀子看起來否定了人的無限知性,而實際上正是借此使得人對自己重新定位,他不再僅(jin) 是一個(ge) 汲汲於(yu) “以德配天”的服從(cong) 者。“天不為(wei) 人之惡寒也輟冬”,從(cong) 此人將目光聚集到人類事物中來,在知性範圍之內(nei) 積極活動而獲得解放。顯然,這是對孟子“盡心、知性、知天”的直接批判,荀子認為(wei) 良知論是迂闊無用的,隻有以認知替代良知方能開發人類的實踐能力。毛朝暉認為(wei) ,荀子“不求知天”的思想非但不是蒙昧主義(yi) ,反而能夠為(wei) 科學實證精神辯護[27]。此外,自“絕地天通”以後,緊湊宇宙論向存在論真理分化後,時不時有將宇宙論“複辟”的論點,荀子所做的就是捍衛分化了的生存論,以此回應人對神性宇宙的參與(yu) 。這也就是他為(wei) 何未放棄儒家“天人合一”說或“與(yu) 天地參”理想的原因。他認為(wei) :“天有其時,地有其財,人有其治,夫是之謂能參。”[28]這種“與(yu) 天地參”的思想建立在“天人有別”的基礎上,既然天是難以認知的,那麽(me) 做好人的職分也就是盡天職[29]。通過這樣一番理論建構,荀子把天推到了彼岸世界,以此挺立人的主體(ti) 地位。職是之故,楊向奎先生指出,“人是宇宙間的主人,是荀子的發現”[30]。在“製天命而用之”的功利主義(yi) 思路下,天不再是討論人的位置時的參照係,以認知為(wei) 媒介的人與(yu) 萬(wan) 物的關(guan) 係成為(wei) 荀子討論社會(hui) 問題的新起點。

 

人的認識主體(ti) 地位的確立有賴於(yu) 知性之心的發揮,認知是心的官能,心為(wei) 認知之依憑。知性的正確發揮則有賴於(yu) 保持心的靈明狀態,所以荀子探討了養(yang) 心之法。他不僅(jin) 隻關(guan) 注一種純然作為(wei) 有知性能力的器官的靈明狀態,更關(guan) 注次新如何能夠正確發揮作用,其最終目的是開顯出自我人格。據《修身》篇所論:

 

治氣養(yang) 心之術:血氣剛強,則柔之以調和;知慮漸深,則一之以易良;勇膽猛戾,則輔之以道順;齊給便利,則節之以動止;狹隘偏小,則廓之以廣大;卑濕、重遲、貪利,則抗之以高誌;庸眾(zhong) 駑散,則劫之以師友;怠慢僄棄,則照之以禍災;愚款端愨,則合之以禮樂(le) ,通之以思索。凡治氣養(yang) 心之術,莫徑由禮,莫要得師,莫神一好。夫是之謂治氣養(yang) 心之術也。[31]

 

治氣養(yang) 心之術應順從(cong) 禮法,這一點與(yu) 黃老養(yang) 心術如《管子·白心》並不一致,在《解蔽》篇中,荀子提出靜養(yang) 的同時亦注重以禮法為(wei) 綱紀[32]。由此可見,認知心、道德和禮法規範三者存在互成互構的關(guan) 係。其中,禮法作為(wei) 聖人“化性起偽(wei) ”的結果是心和行的標準,心通過知性學習(xi) 規範從(cong) 而不斷解除障礙,從(cong) 而心和行都達致和諧,道德不在別處,它與(yu) 禮法是合二為(wei) 一的客觀規範。

 

(二)認知客體(ti) 與(yu) 禮法的證立

 

按照前文思路,在確立人的認知主體(ti) 地位後,尚需要就禮法的客觀有效性作用一說明。因為(wei) ,客觀有效性這一特點是荀子禮法或法治論的核心論點。故應當先說明作為(wei) 對象的禮法的客觀實在性,在此之後再論證禮法對群體(ti) 的有效性。

 

在《解蔽》篇中,荀子提出:“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33]就知性心而言,人與(yu) 萬(wan) 物是認識與(yu) 被認識的關(guan) 係。人是主體(ti) ,萬(wan) 物則是客體(ti) ,人通過認知來理解萬(wan) 物之理。而在確立人的主體(ti) 地位,並以認知作為(wei) 橋梁建構出主客二分的模式後,荀子接下來便是要在脫離了天命神意之後的作為(wei) 主體(ti) 之人的心性這一全新的基礎上建構法哲學。依康德的認識論,隻有現象才能為(wei) 知性所把握,時間和空間是認知心純直觀的形式,並且在經驗的雜多被給予感性時便與(yu) 之綜合統攝,再由先驗範疇即概念加以夯定。對象的客觀實在性由此確定,並在我們(men) 心中產(chan) 生知識[34]。荀子“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的主張表明,知識是知性與(yu) 表象出來的物理之間綜合的產(chan) 物。作為(wei) 對象的物被給予知性心,心於(yu) 思之中統攝感性雜多,再以名稱來確定知識。荀子重視心對對象的統攝,他認為(wei) 僅(jin) 有對象對感官的刺激尚不能形成真正的知識,“心不使焉,則白黑在前而目不見,雷鼓在側(ce) 而耳不聞”[35]。心“使”即思,心應當時時清明澄澈,因為(wei) “中心不定,則外物不清”[36],是故荀子的認知論特別注重心的靈明狀態,他專(zhuan) 稱之為(wei) “心術”。他沒有發展出像康德那樣將先驗範疇運用於(yu) 感性統一的知識論,但他將概念即“名”加之於(yu) 感性材料之上形成確定的知識,這在《正名》篇中多有體(ti) 現。

 

這樣一來,物我關(guan) 係在荀子理論中形成主客對偶的關(guan) 係,禮法遂成為(wei) 客觀的規則。客觀規則不同於(yu) 主觀規則之處在於(yu) ,前者的規範性須外求,而後者則源於(yu) 理智對規則的覺悟和呈現。禮法的客觀實在性由聖人“化性起偽(wei) ”與(yu) 常人以學心聽得以證成。關(guan) 於(yu) “化性起偽(wei) ”:

 

凡禮義(yi) 者,是生於(yu) 聖人之偽(wei) ,非故生於(yu) 人之性也。故陶人埏埴而為(wei) 器,然則器生於(yu) 工人之偽(wei) ,非故生於(yu) 人之性也。故工人斫木而成器,然則器生於(yu) 工人之偽(wei) ,非故生於(yu) 人之性也。聖人積思慮,習(xi) 偽(wei) 故,以生禮義(yi) 而起法度,然則禮義(yi) 法度者,是生於(yu) 聖人之偽(wei) ,非故生於(yu) 人之性也。[37]

 

為(wei) 明性、偽(wei) 之分,荀子以陶人埏埴與(yu) 工人斫木的例子,證明器用非土木之性,反而正由於(yu) 陶人與(yu) 工人對土木的形塑與(yu) 雕琢方才製成器物,此形塑與(yu) 雕琢即“起偽(wei) ”的過程。荀子以為(wei) ,聖人如同陶人與(yu) 工人,他們(men) 製作禮義(yi) 法度就如同後者雕琢土木一般。聖人之所以有起偽(wei) 的能力,原因在於(yu) 他們(men) 能“積思慮,習(xi) 偽(wei) 故”,這是強調聖人知性能力的發揮。通過充分發揮心的認知作用,聖人能夠分辨善與(yu) 惡,在此基礎上化惡為(wei) 善。在荀子理論體(ti) 係中,聖人是一個(ge) 邏輯上必備的角色,此即說,聖人的存在有其內(nei) 在必然道理,無聖人則無“化性起偽(wei) ”之可能性。故在荀子的思想實驗中,最先獲得主體(ti) 地位而挺立於(yu) 世間的是聖人,他們(men) “積思慮,習(xi) 偽(wei) 故”,從(cong) 而尋求團結人群的規範,作為(wei) 其成果的禮法本身是“中”,即價(jia) 值標準與(yu) 善之標杆[38]。

 

對常人而言,他們(men) 僅(jin) 僅(jin) 需要學習(xi) 這些客觀規範。《正名》篇說,“以仁心說,以學心聽,以公心辨”是常人知性心發揮作用的描述[39]。人正是因為(wei) 有了知性才能夠理解善惡問題,而禮法本即善之表征。具體(ti) 說來,“水火有氣而無生,草木有生而無知,禽獸(shou) 有知而無義(yi) ,人有氣、有生、有知,亦且有義(yi) ,故最為(wei) 天下貴也”[40]。顯然,這裏的“有知”是感覺的意思,它實際上不構成人的特性,其貴在能夠以知性理解是非善惡。所以說,心隻有經過了知性正確發揮作用以後,方能深刻理解聖人“化性起偽(wei) ”的禮法。“以學心聽”表明,知性應在君師的教導下學習(xi) 聖人之法,理解禮義(yi) 的價(jia) 值內(nei) 涵,通過聖人和師法的教育,知性獲得砥礪而更加敏銳。這一砥礪的過程很大程度上是消除知性中的負麵因素的過程,從(cong) 而使得知性心正確發揮作用,將客觀禮法納入日常實踐中去。

 

就禮法規範的有效性問題而言,荀子的討論策略極似西方法治論中對“原初狀態”的設定,其討論側(ce) 重於(yu) 從(cong) 禮法在社會(hui) 結構中的功能入手:

 

力不若牛,走不若馬,而牛馬為(wei) 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義(yi) 。故義(yi) 以分則和,和則一,一則多力,多力則強,強則勝物,故宮室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時,裁萬(wan) 物,兼利天下,無它故焉,得之分義(yi) 也。故人生不能無群,群而無分則爭(zheng) ,爭(zheng) 則亂(luan) ,亂(luan) 則離,離則弱,弱則不能勝物,故宮室不可得而居也,不可少頃舍禮義(yi) 之謂也。能以事親(qin) 謂之孝,能以事兄謂之弟,能以事上謂之順,能以使下謂之君。[41]

 

就自然稟賦而言,人的力量遠遠比不過某些動物。人之所以能夠生存和繁衍,是因為(wei) 他們(men) 懂得“合群”的道理,依靠群體(ti) 的力量,人類能夠強於(yu) 他物。然而,合群也需要一種可靠而合理的分配規則以維持群的秩序與(yu) 力量。在《禮論》篇中,荀子對分配的意義(yi) 闡釋得更清楚:

 

禮起於(yu) 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zheng) ;爭(zheng) 則亂(luan) ,亂(luan) 則窮。先王惡其亂(luan) 也,故製禮義(yi) 以分之,以養(yang) 人之欲,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於(yu) 欲,兩(liang) 者相持而長,是禮之所起也。故禮者,養(yang) 也。[42]

 

荀子言,人生而有欲望,有欲望便會(hui) 產(chan) 生求取的行動,行動若無度量、準繩則必將引起爭(zheng) 奪,如此便容易引發亂(luan) 象。先王厭惡這種亂(luan) 象,因此製禮義(yi) 以為(wei) 度量分判。也就是說,禮是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聖王為(wei) 了規範分配權而確立的製度。所以說,禮既是分配的規範,也是維持人類生養(yang) 的製度。其中要點有二:其一,人生而有欲,這是人的自然稟賦問題[43]。其二,先王惡亂(luan) 故製禮義(yi) ,這意味著先王並沒有順從(cong) 人自然“有欲”的自然稟賦,而是意識到順從(cong) 這種欲求必將引發亂(luan) 象,為(wei) 了應對這種亂(luan) 象以化惡為(wei) 善,他製禮義(yi) 以為(wei) 分配法則。經此,情欲心得到矯正:“古者聖王以人之性惡,以為(wei) 偏險而不正,悖亂(luan) 而不治,是以為(wei) 之起禮義(yi) ,製法度,以矯飾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擾化人之情性而導之也。使皆出於(yu) 治,合於(yu) 道者也。”[44]故,禮並非順著人之性而來,禮與(yu) 人乃主客對立的關(guan) 係。荀子的這種觀點與(yu) 孟子所論作為(wei) 人性的“禮之端”截然不同,後者認為(wei) 辭讓之心根源於(yu) 人,這是人人皆有的性,而且正是此性成為(wei) 區分人與(yu) 禽獸(shou) 的關(guan) 鍵。

 

三、認知限定與(yu) 法發展

 

在荀子思想中,認知並非一個(ge) 無限進程,它須有外在的限定。這種限定雖然限製了理性的開展,阻塞了認知的深化,但使得認知具有明顯的實踐導向。就此意義(yi) 而論,認知的限定對法治觀產(chan) 生了重要影響。

 

(一)認知之限定——“知止”

 

在被“天人合一”“與(yu) 物無對”[45]的學術觀點充斥的戰國時期,荀子旗幟鮮明地提出了從(cong) 認知理性尋求治道的主張,以守護緊湊型宇宙論到分化的理智性神顯。荀子在一定程度上堅持了他的理論方向,他看到了人在認識過程中可能遭受的蔽障,隻有去除這些蔽障,認知才能有效發揮。不過,他很快就轉入了認知限度問題的討論。他說:“也可以知人之性,求可以知物之理而無所疑止之,則沒世窮年不能遍也。其所以貫理焉雖億(yi) 萬(wan) ,已不足以浹萬(wan) 物之變,與(yu) 愚者若一。”[46]此觀點很容易讓人想起莊子所說的“吾生也有涯,而知也無涯。以有涯隨無涯,殆已”[47]。二人雖學術立場不同,但其對認知問題的界限卻出奇地一致。依科學的觀點,個(ge) 人認知能力雖然有限,但知識正是伴隨著一代代的學術積累而發展的。荀子本應該看到“子子孫孫無窮匱也”,卻僅(jin) 看到了一個(ge) 人窮其一生所能達到的程度。

 

荀子進一步說:“故學也者,固學止之也。惡乎止之?曰:止諸至足。曷謂至足?曰:聖也。聖也者,盡倫(lun) 者也;王也者,盡製者也。兩(liang) 盡者,足以為(wei) 天下極矣。故學者,以聖王為(wei) 師,案以聖王之製為(wei) 法……”[48]聖王是真正的立法者,經他們(men) “化性起偽(wei) ”創造的法,是人間規則的終極標準。這些法則方是善的體(ti) 現,也是認知的對象。學者應當以此為(wei) 目的學習(xi) 之,擇善而固執之。其實,荀子“知止”現在先秦儒家學說中並非孤論。《周易》六十四卦中的艮卦即論“止”之大義(yi) ,《彖傳(chuan) 》說“艮其止,止其所也”,強調要“時止則止”。此外,《象傳(chuan) 》更是突出了思慮對“止”的統攝作用:“君子以思不出其位。”程頤為(wei) 此強調:“君子觀艮止之象,而思安所止,不出其位也。位者,所處之分也。萬(wan) 事各有其所,得其所則止而安。”[49]另外在《大學》中,則有“止於(yu) 至善”“知止而後有定”“致知在格物”[50]的理論。不過,無論是《周易》還是《大學》,知性對物理探求之肌理皆留有相當的缺憾,以致後世學者特別是理學家對“知止”的闡釋通常落入道德理想中來[51]。荀子的“知止論”則給予知性以空間,重視了知性發揮的內(nei) 在運行道理,隻不過他要為(wei) 此設定界限,若隻有知性發揮而不“知止”,則是:“析辭而為(wei) 察,言物而為(wei) 辨,君子賤之;博聞強誌,不合王製,君子賤之。”[52]這句話是說,雖然客觀知識是可能的,但人不能以追求純粹知識為(wei) 目標。人類活動必須緊抓善這一個(ge) 終極標準,也隻有善才決(jue) 定人之所以為(wei) 人。這是因為(wei) 他認為(wei) 知性不是德行,需以善為(wei) 目標[53]。

 

於(yu) 是,荀子將無限人類認識邏輯鏈條“攔腰斬斷”,其“落斧處”有很清晰的界限,這是他與(yu) 前儒的不同之處。也正是這毫厘之間,荀子便在道德理性之外撕開了一片認知理性的空間,並以此重構了前者的內(nei) 蘊。從(cong) 文本敘述看,認知理性的重要功能在於(yu) 祛除愚鈍,而道德理性則是學以至聖。前者主要從(cong) 消極意義(yi) 上論述認知之於(yu) 一個(ge) 社會(hui) 群體(ti) 內(nei) 常人的重要性,如在《解蔽》篇中,荀子一再詳細地論述認知理性出現問題可能導致的“愚者”的社會(hui) 後果。如果知性運用不當,就會(hui) 導致“凡觀物有疑,中心不定,則外物不清”[54]。醉者和夏首之南之人的情況,就是知性首先要麵對和解決(jue) 的問題。隻有在群類中成為(wei) 一個(ge) 非“愚者”的常人,才有可能在此基礎上發揮知性的道德功能而成為(wei) 君子和聖人。一言以蔽之,荀子對人物之間認知與(yu) 被認知關(guan) 係討論之目的是探討人事秩序的安排。可以說,他關(guan) 於(yu) 認知的討論都明確而直接地指向人類行動。在荀子看來,保存群體(ti) 的生存是善的最好體(ti) 現。擺脫愚昧和成為(wei) 聖人都是知性的目標,是合群統類的必要條件。

 

韋伯(Max Weber)認為(wei) ,形式理性的法是西方資本主義(yi) 發展的製度保障。他在對中國共產(chan) 官僚製的分析中認為(wei) ,中國傳(chuan) 統法理“所尋求的總是實質的公道,而不是形式法律”[55]。就法治觀層麵而言,荀子有打破法的實質性特征以塑造一種新形式法治的苗頭,但這種法治最終沒能走向形式化。在我們(men) 看來,荀子雖然提倡法的客觀性以確保公共性的實現,但由於(yu) 禮法與(yu) 人的互成關(guan) 係,以法為(wei) 教亦可以說是以士為(wei) 教,這是荀子主張“有治人,無治法”的緣由。並且,荀子式的主客二分認知論使得人成為(wei) 用法的主體(ti) ,而法則成為(wei) 維持優(you) 良秩序的工具。法是功利的手段,它不是理性對人的規定,更非根本善的體(ti) 現,如此規則不可能淩駕於(yu) 主體(ti) 之上。聖王之法一旦確立便具有高位階的效力,它不僅(jin) 是行為(wei) 規範,同時也是教化的工具。法是善的顯示,故民眾(zhong) 踐履禮法即認知的目的。所以說,認知的實踐指向是荀子認知論之限定的實質,它解釋了為(wei) 什麽(me) 荀子反對一種僅(jin) 僅(jin) 為(wei) 了認知而展開的、以一代代人的努力為(wei) 代價(jia) 的純粹對知識的探索行為(wei) 。荀子所推崇的理性是修養(yang) 成善的價(jia) 值理性,它要具體(ti) 到每一個(ge) 個(ge) 體(ti) 的道德養(yang) 成。

 

(二)認知限定的發展意義(yi)

 

在荀子看來,知性能夠讓我們(men) 認識世間萬(wan) 事萬(wan) 物的道理,故認知可以是無限進程,但那些純粹邏輯思辨的知識並不必需。荀子的“知止論”提示人們(men) ,人的認知應當有所限定,否則便如惠施與(yu) 鄧析之流“勘察而不惠,辯而無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為(wei) 治綱紀”[56]。正因為(wei) 如此,有學者認為(wei) 荀子“知止論”一方麵凸顯和理論化孔孟以來儒家堅持的“價(jia) 值優(you) 先”立場,另一方麵則透露出純粹理性的缺乏[57]。然而,從(cong) 荀子“知止論”之於(yu) 法發展的意義(yi) 尚需揭示,荀子主張知性之所止在於(yu) “盡倫(lun) ”與(yu) “盡製”:

 

故學也者,故學止之也。惡乎止之?曰:止諸至足。曷謂至足?曰:聖也。聖也者,盡倫(lun) 者也;王也者,盡製者也。兩(liang) 盡者,足以為(wei) 天下極矣。故學者,以聖王為(wei) 師,案以聖王之製為(wei) 法,法其法,以求其統類,以務象效其人。[58]

 

聖王之倫(lun) 與(yu) 製是“知止”的所在,通過不斷學習(xi) 聖王之法以確定知性發揮之所止,故聖王之法是知性發揮的盡頭。乍看上去,荀子設定的認知限度為(wei) 墨守成法提供了理論依據,這樣看起來“知止”易於(yu) 限製法的發展。實際上,荀子“知止論”不僅(jin) 沒有為(wei) 墨守成規提供辯護,反而促進一種開放發展的法律觀。在荀子看來,聖王之法所指並不清楚,哪些是聖王之法,哪些不是,這些問題並無定論,荀子的“知止論”鼓勵人們(men) 充分發揮知性以尋求王製的究竟。這就是《勸學》所說“故學數有終,若其義(yi) 則不可須臾舍也”[59]的意蘊。也就是說,知性是衡量聖王法製的唯一工具[60],法律的合理性得視其是否有益於(yu) 人類合群而定。在《正論》篇中,荀子對此作了清楚的示範,他針對一些所謂聖王之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這即是有所限定的知性對法發展的作用,如他懷疑“治古”無肉刑而有象刑的說法:

 

是不然。以為(wei) 治邪?則人固莫觸罪,非獨不用肉刑,亦不用像刑矣。以為(wei) 人或觸罪矣,而直輕其刑,然則是殺人者不死,傷(shang) 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輕,庸人不知惡矣,亂(luan) 莫大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惡惡,且征其未也。殺人者不死而傷(shang) 人者不刑,是謂惠暴而寬賊也,非惡惡也。故象刑殆非生於(yu) 治古,並起於(yu) 亂(luan) 今也。治古不然。凡爵列、官職、賞慶、刑罰,皆報也,以類相從(cong) 者也。一物失稱,亂(luan) 之端也。夫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當功,罰不當罪,不祥莫大焉。昔者武王伐有商,誅紂,斷其首,縣之赤旆。夫征暴誅悍,治之盛也。殺人者死,傷(shang) 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刑稱罪則治,不稱罪則亂(luan) 。故治則刑重,亂(luan) 則刑輕。犯治之罪固重,犯亂(luan) 之罪固輕也。《書(shu) 》曰:“刑罰世輕世重。”此之謂也。[61]

 

荀子以知性為(wei) 懷疑的工具,對“治古”無肉刑說作出了自己的判斷和解讀,從(cong) 聖人合群的目的(善)為(wei) 出發點,認為(wei) 古昔治世是法製完備的時代,彼時必定注重刑當其罪,而非罪重刑輕。而且,荀子並不認為(wei) “治古”隻是一個(ge) 理想型的設定,而是完全可以達成的。特別是他認為(wei) 湯武革命是由亂(luan) 而治的典型,那麽(me) 治世不在一個(ge) 設定的原初狀態,而完全有可能在下一個(ge) 曆史時刻。所以法治的理想是有可能實現的,討論理想的法也就有了意義(yi) 。

 

這樣,荀子通過知性討論支持一種讚同法律發展的學說。表麵看起來,荀子“化性起偽(wei) ”與(yu) 以法致善的主張之間存在著張力:前者論證了習(xi) 慣法的效力來源,而後者則討論了法的正當性問題;前者討論法之不變,後者討論法之變。在荀子看來,法律隨著時代的變革會(hui) 產(chan) 生變化,不同的時代要求不同的法,所以“後王之成名:刑名從(cong) 商,爵名從(cong) 周,文名從(cong) 《禮》”。他論述“法後王”主張時說:“欲觀聖王之跡,則於(yu) 其粲然者矣,後王是也。彼後王者,天下之君也,舍後王而道上古,譬之是猶舍己之君而事人之君也。”“道過三代謂之蕩,法貳後王謂之不雅。”“辨法方,至治之極複後王。”[62]法是善的手段,但善的內(nei) 涵是不確定的,而且隨著時代的轉移,判定何者為(wei) 善的標準也會(hui) 發生變化。所以,荀子的法治觀是一套支持變法改良的理論體(ti) 係。

 

另外,知性反思不一定導致對既有法的推翻,還有可能產(chan) 生支持效果,如尊重成法(習(xi) 慣法)。荀子指出:“故王者之製名,名定而實辨,道行而誌通,則慎率民而一焉。故析辭擅作名以亂(luan) 正名,使民疑惑,人多辨訟,則謂之大奸,其罪尤為(wei) 符節、度量之罪也。”[63]荀子認為(wei) ,聖人“化性起偽(wei) ”產(chan) 生禮法,也相應產(chan) 生了確定而不可亂(luan) 的“名”。遵守它們(men) 有利於(yu) 善治的實現:“故壹於(yu) 道法而謹於(yu) 循令矣。如是,則其跡長矣。跡長功成,治之極也,是謹於(yu) 守名約之功也。”[64]遵循成法與(yu) 理性建構論全然不同:建構論者通過理性的推導敷陳出一整套符合理性的法律規則體(ti) 係,且把不符合者視為(wei) 非法。而荀子把習(xi) 慣法看作是聖王之法,且為(wei) 合群之法。總之,通過知性重詁良法善治是荀子“知止論”對法發展的最重要意義(yi) 。

 

此外,知性對法發展的作用還特別表現在法律適用上。當司法碰到法律的“空缺結構”時,荀子鮮明地主張“法官”製法:

 

故法而不議,則法之所不至者必廢;職而不通,則職之所不及者必隊。故法而議,職而通,無陰謀,無遺善,而百事無過,非君子莫能。故公平者,職之衡也;中和者,聽之繩也。其有法者以法行,無法者以類舉(ju) ,聽之盡也;偏黨(dang) 而無經,聽之辟也。故有良法而亂(luan) 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亂(luan) 者,自古及今,未嚐聞也。傳(chuan) 曰:“治生乎君子,亂(luan) 生乎小人。”此之謂也。[65]

 

故設若把禮法看作實證法,荀子顯然是一個(ge) 法律實證主義(yi) 者。他以依法裁判為(wei) 原則,以自由裁量為(wei) 例外。他特別重視裁斷者的素質培養(yang) ,認為(wei) 裁判官應當保持公平公正,且以“中和”作為(wei) 裁判之目標,該目標乃繼承了儒家的“刑中”傳(chuan) 統,為(wei) 此他特別強調“議”法。“議”法不是簡單地評論法律,而是在具體(ti) 的案件中適用法律的司法活動,其目的在於(yu) 促使判決(jue) 合於(yu) 法律的精神,達到“中和”的效果[66]。知性心在疑難案件中的發揮有賴於(yu) 保持心的靈明,“以公心辨”強調了以公正無偏頗的心仔細辨別,特別是在成法不能完全覆蓋的案件上,裁判者更應重視知性心的發揮。荀子為(wei) 裁判官麵對這種情況提供的方法論是“無法者以類舉(ju) ”,意思是說在法所不及的地方應當采用類推的辦法。盡管在當代法治實踐中,類推定罪為(wei) 罪刑法定原則嚴(yan) 格限製,但在荀子的時代,他對類推的宣揚亦體(ti) 現他對法治原則的堅守。通過“議”法與(yu) 類推的方式,作為(wei) 法實踐的司法因此具有發展法律的功能。

 

結語

 

孔子對德禮體(ti) 係的仰慕,到荀子這裏則發展為(wei) 一套比較成體(ti) 係的“認知—禮法”法治論。從(cong) 橫向來看,法治思想在戰國晚期已經流行開來,諸子百家倡導法治者大有人在,荀子確有吸收融會(hui) 之意。就戰國時期儒家內(nei) 部來看,與(yu) 荀子類似主張的學者亦不在少數,《周禮》《禮運》《王製》都清晰地表達了一套製度體(ti) 係。荀子的獨到之處在於(yu) ,他並不隻著眼於(yu) 製度的建構,還試圖從(cong) 人的認知能力著手貫通製度體(ti) 係,這是其他思想家所未曾留意的。在沃格林所謂的“天下時代”,中國在軸心時代未曾實現從(cong) 緊湊的宇宙論中完全突破,這使得他無法將中國天下歸心[67]。然而,從(cong) 殷周之變時這種突破已經明顯展露出來,至春秋戰國時諸子百家已然合力完成這種突破,荀子的知性建構無疑最具典型性。

 

牟宗三認為(wei) ,席卷全球的科學技術與(yu) 政法建構在心性儒家思想中是難以圓融的,隻有從(cong) 孔孟堅持的“知體(ti) 明覺”開出知性論,才有可能創造一套融合民主與(yu) 科學的理論體(ti) 係。他把這一過程稱之為(wei) “自我坎陷”或“自我否定”[68]。所以在討論荀子的時候,他便格外重視荀子把道德主體(ti) 轉換為(wei) 知性主體(ti) 的主張。牟氏之論啟發我們(men) 重新理解荀子,荀氏的主張不僅(jin) 是受到外部學術環境刺激而起的激憤之作:某種程度上而言,他之所以建構以知性為(wei) 基礎的政治哲學,實是對先儒家思想揚棄的產(chan) 物。

 

荀子自覺到知識與(yu) 法度的內(nei) 在關(guan) 聯及其界分,他既要討論不同於(yu) 孔孟的客觀化的法治,又需兼顧儒家天道性命理論傳(chuan) 統。荀子並未深入建構出一套關(guan) 於(yu) 根本善的思想,盡管善在他的思想體(ti) 係中同樣是關(guan) 鍵詞。他認為(wei) 聖人正是因為(wei) 對善有所體(ti) 悟,所以才能夠“化性起偽(wei) ”建構一整套禮法製度。因為(wei) ,善不僅(jin) 是法哲學的源泉,同時它也從(cong) 根本上規範了認知的限度。然而問題在於(yu) ,有一種觀點認為(wei) ,荀子所稱讚的善是外在的[69],並非孔孟儒家所討論的具有根本意義(yi) 的善,他側(ce) 重的是功利的禮法製度之善。荀子從(cong) 認知發展出來的法治思想別開儒家之生麵,他未對邏輯推理加以更進一步的討論,以善的標準阻止純粹理性的無限進程。更重要的意義(yi) 是,他在義(yi) 理層麵揭示出一套可供學者繼續深入研究的“坎陷”之道。這是我們(men) 理解荀子法治觀必須具備的知識背景和理論自覺,也是理解中國傳(chuan) 統法治的一個(ge) 重要切麵。

 

注釋
 
[1]關於荀子法的客觀性最具代表性的討論,參見牟宗三:《名家與荀子》,長春: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10年,第127-169頁。
 
[2]俞榮根:《儒家法思想通論》(修訂本),北京:商務印書館,2018年,第431頁。
 
[3]參見[古希臘]柏拉圖著,林誌猛譯:《法義》,北京:華夏出版社,2023年,第77頁。
 
[4]陳贇解釋了沃格林視域中的中國天下問題。他認為,中國對神性顯現的回應既不同於柏拉圖的理智性神顯,又不同於猶太-基督教的靈性神顯,他稱中國為仁性神顯。此說可以用來解釋“中國”何以謂之“中道之國”。本文認為,具體思想家實有所側重,其中荀子的思想顯示出理智性神顯特色。參見陳贇:《“中國”作為“中道之國”——基於儒家仁性論的視角》《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23年第10期,第36-39頁。
 
[5]梁啟雄:《荀子簡釋》,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309-310頁。
 
[6]王先謙:《荀子集解》,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第211、437-438、101頁。
 
[7]廖名春:《荀子人性論的再考察》,廖名春選編:《荀子二十講》,北京:華夏出版社,2009年,第283頁。
 
[8]王邦雄:《論荀子的心性關係及其價值根源》,廖名春選編:《荀子二十講》,第274頁。
 
[9]王先謙:《荀子集解》,第435-436頁。
 
[10]王先謙:《荀子集解》,第434頁。
 
[11]其實,孟子並非沒有注意到人的物理屬性,但他認為那是常人所說的性,卻絕不是能夠通達天命的性。如《孟子·盡心下》載:“口之於味也,目之於色也,耳之於聲也,鼻之於臭也,四肢之於安佚也,性也,有命焉,君子不器性也。仁之於父子也,義之於君臣也,禮之於賓主也,智之於賢者也,聖人之於天道也,命也,有性焉,君子不謂命也。”雖然可以看到孟子的“性”論有分化的趨向,但也有緊湊宇宙論的特征。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346頁。
 
[12]牟宗三:《名家與荀子》,第133-134頁。
 
[13]《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十三經注疏·禮記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1399頁。
 
[14]王先謙:《荀子集解》,第94頁。
 
[15]楊向奎:《宗周社會與禮樂文明》,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398頁。
 
[16]關於“隆禮至法”,學界主流看法認為此禮、法乃並列關係,“隆禮至法”強調禮、法並重。經典注本往往並未對此加以注意。嚴靈峰懷疑“至”實乃“正”字之形訛所致;日本學者吳雙鬆認為“至”為“致”意,而王天海認為該字為“極”之意,至法意味極盡法製。近年來,有學者反思對此處禮、法並列關係的理解,馬小紅教授指出:“荀子的‘隆禮至法’發展了前期儒家禮治的思想,將已經被破壞了的三代之禮改造成容納法治並與法相輔相成之禮。禮成為戰國之後法的靈魂與法製構建的基礎。”筆者認為,這樣的理解相對於平行並列式的解釋更接近荀子原意。其實還可以更進一步認為,“隆禮至法”表示一種遞進的關係,“隆”是“尊崇”“推高”的意思,“至”為“到”,那麽這四個字的含義就很明顯,把禮推崇到法的位置——以禮為法。《荀子》全文多處以“禮法”合用,二者絕非並列的關係,而是強調一種交融且客觀的規範體係。還有一個內證,在《勸學》中,他認為“故隆禮,雖未明,法士也”。毫無疑問,“隆禮至法”是禮的客觀化的清晰表達。參見王天海:《荀子校釋》,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年,第548頁;馬小紅:《論中國古代社會的“隆禮至法”》《孔學堂》2017年第4期,第79頁。
 
[17]徐複觀:《中國人性論史·先秦篇》,北京:九州出版社,2014年,第230頁。
 
[18]參見王中江:《黃老學的法哲學原理、公共性和法律共同體的理想——為什麽是“道”和“法”的統治》《天津社會科學》2007年第4期,第140-142頁。
 
[19]王先謙:《荀子集解》,第51、145、151、424頁。
 
[20]王先謙:《荀子集解》,第36、237頁。
 
[21]參見楊玉婷:《荀子的“自然狀態”理論》,東方朔主編:《荀子與儒家思想:以政治哲學為中心》,上海:複旦大學出版社,2019年,第226-233頁。
 
[22]參見[英]奧斯丁著,劉星譯:《法理學的範圍》,北京:中國法製出版社,2002年,第17-21頁。
 
[23]牟宗三先生明確地提出荀子禮的客觀化問題,而勞思光先生則持反對意見。東方朔分析後認為,勞先生的討論“過於狹迫與密切”。本文認為,理清此一問題是把握荀子法哲學的關鍵。參見東方朔:《差等秩序與公道世界:荀子思想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22頁。
 
[24]參見江山:《公共社會論》,台北:台灣宗博出版社,2013年,第112-113頁。
 
[25]《中庸》載:“唯天下至誠,為能盡其性;能盡其性,則能盡人之性;能盡人之性,則能盡物之性;能盡物之性,則可以讚天地之化育;可以讚天地之化育,則可以與天地參矣。”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第34頁。
 
[26]王先謙:《荀子集解》,第309頁。
 
[27]參見毛朝暉:《“科學精神”還是“科學蒙昧主義”?——從荀子的“不求知天”悖論談起》《自然辯證法研究》2023年第5期,第127-132頁。
 
[28]王先謙:《荀子集解》,第308頁。
 
[29]不僅如此,荀子把人情、官能、財養、政治等稱為天情、天官、天君、天養、天政,意在把常人奉為絕對而主宰意義的天拉回到人事中來,從而確立人的首要地位。
 
[30]楊向奎:《荀子的思想》,廖名春選編:《荀子二十講》,北京:華夏出版社,2009年,第117頁。
 
[31]王先謙:《荀子集解》,第25-27頁。
 
[32]參見彭國翔:《“治氣”與“養心”:荀子身心修煉的功夫論》《學術月刊》2019年第9期,第18-31頁。
 
[33]王先謙:《荀子集解》,第406頁。墨子亦有類似表述,如《墨子·經說上》載:“知也者以其知過物而能貌之,若見。”然比較而論,荀子之論更為細致周密。見孫詒讓:《墨子間詁》,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第333-334頁。
 
[34]參見洪漢鼎、陳治國編:《知識論讀本》,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315-345頁。
 
[35]王先謙:《荀子集解》,第387頁。
 
[36]王先謙:《荀子集解》,第404頁。
 
[37]王先謙:《荀子集解》,第437頁。
 
[38]《荀子·儒效》載:“先王之道,人之隆也,比中而行之。曷謂中?曰:禮義是也。”見王先謙:《荀子集解》,第121-122頁。
 
[39]此處的仁心、學習和公心都不是心的本性,而是經過知性反思之後形成的一種道德心。這裏暗示的是,知性要不斷地發揮正確作用,隻有如此才能推動知識的深化。
 
[40]王先謙:《荀子集解》,第164頁。
 
[41]王先謙:《荀子集解》,第164-165頁。
 
[42]王先謙:《荀子集解》,第346頁。
 
[43]亦可見《性惡》篇載:“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順是,故爭奪生而辭讓亡焉;生而有疾惡焉,順是,故殘賊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聲色焉,順是,故淫亂生而禮義文理亡焉。然則從人之性,順人之情,必出於爭奪,合於犯分亂理而歸於暴。”見王先謙:《荀子集解》,第434-435頁。
 
[44]王先謙:《荀子集解》,第435頁。
 
[45]在先秦思想家的語境中,“物”主要指萬物,典型者如《莊子·齊物論》中對物性之討論。在《荀子》文本中,“物”的所指也強調作為“大共名”的萬物。《大學》中的“格物致知”之“物”在鄭玄解讀之後具備人事的內涵。在孔子、子思和孟子看來,人物之間非對立的關係,人因為是道的顯化而有了最高級的智慧,而萬物亦是道之流行,所以自其同者而觀之,人物乃是一體的關係。《孟子·盡心上》說“萬物皆備於我”,《莊子·齊物論》則說“天地與我並生,而萬物與我為一”。二者強調以性智覺悟觀物與我,則它們並非彼此對立之關係。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第328頁;郭慶藩:《莊子集釋》,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第77頁。
 
[46]王先謙:《荀子集解》,第406頁。
 
[47]郭慶藩:《莊子集釋》,第108頁。
 
[48]王先謙:《荀子集解》,第406-407頁。
 
[49]程頤:《周易程氏傳》,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300頁。
 
[50]朱熹:《四書章句集注》,第4-5頁。
 
[51]施邦曜輯評:《陽明先生集要》,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第148頁。
 
[52]王先謙:《荀子集解》,第409頁。
 
[53]不僅是荀子,中國哲學“沒有從本質上把知識概念僅僅局限於事物和事實,而是延伸到價值、美德和終極實在性。實際上,同知識有關的最重要的東西,是斷定我們所擁有的知識的終極實在性”。見成中英:《中國哲學中的知識論(上)》《安徽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1期,第5-16頁。
 
[54]王先謙:《荀子集解》,第404頁。
 
[55][德]馬克斯·韋伯著,康樂、簡惠美譯:《中國的宗教:儒教與道教》,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153頁。
 
[56]王先謙:《荀子集解》,第93-94頁。
 
[57]參見東方朔:《荀子的“所止”概念——兼論儒家“價值優先”立場之證成》《河南社會科學》2011年第1期,第65-71頁。
 
[58]王先謙:《荀子集解》,第406-407頁。
 
[59]王先謙:《荀子集解》,第11頁。
 
[60]正如羅哲海(Heiner Roetz)所言:“荀子並非意圖對確保秩序的權威加以讚美,而是強調其中所代表的人類理性,他真正關心的是理性,而非曆史。”見[德]羅哲海著,陳泳明、瞿德瑜譯:《軸心時期的儒家倫理》,鄭州:大象出版社,2009年,第285頁。
 
[61]王先謙:《荀子集解》,第327-328頁。
 
[62]王先謙:《荀子集解》,第411、80-81、158、460頁。
 
[63]王先謙:《荀子集解》,第414頁。
 
[64]王先謙:《荀子集解》,第414頁。
 
[65]王先謙:《荀子集解》,第151-152頁。
 
[66]陳昭瑛還注意到,荀子法哲學中的“知”特別指向“知罪”的知,它是犯罪者主體性認識的展開,這是通過統治者慎罰之明—百姓之化—犯罪者知罪之知的過程實現的,是荀子對《尚書》知“與”明法哲學的繼承與發揚。參見陳昭瑛:《“知”與“明”:荀子與〈尚書〉的法哲學淵源》《哲學與文化》第47卷第2期(2020年1月),第19-35頁。
 
[67]參見[美]埃裏克·沃格林著,葉穎譯:《天下時代》,南京:譯林出版社,2008年,第386-389頁。
 
[68]參見牟宗三:《現象與物自身》,長春: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10年,第106頁。
 
[69]參見徐複觀:《中國人性論史·先秦篇》,第2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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