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地下挖出寶貝當歸誰?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2-08-14 08:00:00
 |
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四川彭州有個叫吳高亮的村民,在自家的承包地裏發現了罕見烏木,價值數百萬元,正以為天上掉餡餅呢,誰知當地鎮政府稱烏木屬於國有財產,將寶貝運走了。吳高亮現在已經向法院提交了對鎮政府的行政附帶民事起訴狀,要求返還烏木。不過我估計他的勝算不大,因為當地鎮政府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據的,現行《民法通則》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我比較好奇,如果是在古代,有人從地下挖出了寶貝,那這寶貝將歸誰所有。所以忍不住翻起了故紙堆。在古代法律用語中,從地下挖出來的無主物稱為“宿藏物”,曆代律法對宿藏物等無主物的歸屬權都有非常明確、細致的劃分。比如《唐律疏議》規定:“凡人於他人地內得宿藏物者,依令合與地主中分”;“得古器、鍾鼎之類,形製異於常者,依令送官酬直”。《宋令》規定:“凡於官地得宿藏物者,皆入得人;於他人私地得,與地主中分之;若得古器形製異者,悉送官,酬直。”《大明律》的規定略有不同:“若於官私地內掘得埋藏之物者,並聽收用。若有古器鍾鼎符印異常之物,限三十日送官,違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根據上引律令,我們可以清楚地推想出來,假設吳高亮生活在唐代或者宋代,再假設他挖到了宿藏物,這宿藏物的歸屬權將視不同的情形而定——第一種情形,如果宿藏物是在自家土地、無主荒地和官地上發現的,那麽誰發現了它就歸誰;第二種情形,如果是他人的土地上發現了宿藏物,則由發現人與土地產權人對分;第三種情形,如果發現的宿蔵物是“古器形製異者”,即出土文物,則必須送官府,這應該是出於文物保護的考慮。不過,官府也不能白拿,要出錢購買,即“酬直”。
如果吳高亮生活在明代呢,不管他在哪裏發現了宿藏物,都歸他本人所有,但如果發現的宿藏物是“古器鍾鼎符印異常之物”(文物),則必須在三十日內送到官府,而且也別想要什麽報酬啦。不過,我想,烏木應該不算“古器鍾鼎符印異常之物”吧。
總而言之,除了發現文物要送官之外,不管是唐律,還是宋令,還是明律,對於宿藏物歸屬權的劃分,都采用“先占取得”的原則。我們如果有機會翻看古今中外的法條,還會發現不僅僅是中國古代,而且其他國家的法律,對無主物的歸屬權也是采用“先占取得”的立法原則。比如古羅馬法是這麽規定的:“某人在自己的地方發現的財寶,被尊為神的阿德裏亞奴斯遵循自然平衡,把它授予發現人。如果它是某人在聖地或安魂地偶然發現的,他作了同樣的規定。但如果它是某人在並非致力於這一業務,而是出於意外的情況下在他人的地方發現的,他將一半授予土地所有人。”這樣的法條,簡直就是上引《宋令》的翻譯。現在通行的德國《民法典》也規定:“發現因長期埋藏而不能查明其所有權人的物,並因發現而占有該物時,其所有權的一半歸屬於發現人,另一半歸屬於寶藏埋藏所在地的物的所有權人。”可以說,中國傳統律法對宿藏物歸屬權的規定,既是古老的,又是與現代法治社會的立法精神相通的。
古今中外的法律都對埋藏物(宿藏物)歸屬權作出了類似的劃分,並不是偶然。因為,誰挖到了寶貝就歸誰所有,這完全符合人們基於日常經驗所建立起來的理性與感受。而且,從法理上來說,無主物所有權的“先占取得”立法原則,乃是對人的自然權利的承認。所謂無主物,我們視其為造物主給予人類的恩賜,人類獲得造物主的恩賜,自古便以“先占先有”為通則。“先占取得”是一項古老的自然權利。而對於人的自然權利,國家立法不可以剝奪之,至多隻能因為維護公共利益的原故,對其略作限製,比如出於文物保護的目的,唐律規定,發現“古器、鍾鼎之類”,必須送官府收購。
來源:《華商報》2012-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