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開元】德刑之爭的權力論述與解決方案——從孔子到董仲舒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4-06-26 14: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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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刑之爭(zheng) 的權力論述與(yu) 解決(jue) 方案——從(cong) 孔子到董仲舒

作者:王開元(河北大學哲學與(yu) 社會(hui) 學學院)

來源:《政治思想史》2024年第2期


摘要:德刑之爭(zheng) 是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治理中的一個(ge) 重要課題。從(cong) 孔子到董仲舒,諸多學者都對“親(qin) 親(qin) 相隱”案有過分析論述。這一案件不僅(jin) 僅(jin) 是道治或法治問題,更是權力視域下的話語之爭(zheng) 。主張法治的法家大多是在為(wei) 所謂公權力辯護,而主張德治的儒家則在有意無意中保護了某種私權。然而,法家所維護的公權也常因壓製人民私權而成為(wei) 對君主私權的辯護,儒家在申明道德時也未必形成對公權力的絕對反抗。法家與(yu) 儒家的德刑之爭(zheng) 在漢代走向調和,董仲舒德主刑輔的治國理念便可以說是這一思潮下的產(chan) 物。


道德與(yu) 刑罰一直是傳(chuan) 統社會(hui) 治理中的一對重要理念,然而長久以來,這兩(liang) 個(ge) 概念都一直處於(yu) 爭(zheng) 論之中,爭(zheng) 論的焦點往往不是誰是誰非的問題,而是在特殊的事件中,何種解釋應該被賦予實際效力。在早期的學術思想中,從(cong) 孔子到董仲舒對此問題的關(guan) 注尤為(wei) 值得注意。二人雖被視為(wei) 儒家思想的代表,但都以一種獨特的方式承認了法的重要性,他們(men) 對德刑之爭(zheng) 的解決(jue) 思路也代表了早期儒家學者的基本思想傾(qing) 向。本文將以“親(qin) 親(qin) 相隱”這一代表性案件為(wei) 切入點1,討論在德刑之爭(zheng) 背後真正起作用的權力關(guan) 係,並思考一種非典型儒家的解決(jue) 方案是如何消化各家之爭(zheng) 的。


一、一個(ge) 案件:“親(qin) 親(qin) 相隱”案

 

“親(qin) 親(qin) 相隱”問題是過去20年一個(ge) 重要的學術熱點,並引發了諸多學者圍繞儒家的批判與(yu) 辯護。反思親(qin) 親(qin) 相隱的曆史案例,其背後涉及的絕不隻是學派之爭(zheng) 或者思想利弊,而有著治理權的爭(zheng) 奪。從(cong) 先秦到漢朝,親(qin) 親(qin) 相隱一直都不是簡單的道德問題。

 

在《論語·子路》篇中,記載了“子為(wei) 父隱”的一個(ge) 典型案例: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dang) 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dang) 之直者異於(yu) 是。父為(wei) 子隱,子為(wei) 父隱,直在其中矣。” 【2】

 

在《孟子·盡心上》中,記載了一個(ge) 類似的案例:

 

桃應問曰:“舜為(wei) 天子,皋陶為(wei) 士,瞽瞍殺人,則如之何?”孟子曰:“執之而已矣。”“然則舜不禁與(yu) ?”曰:“夫舜惡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則舜如之何?”曰:“舜視棄天下猶棄敝屣也。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䜣然,樂(le) 而忘天下。”【 3】

 

以上兩(liang) 種儒家的解決(jue) 方案,無論是“子為(wei) 父隱”案還是“竊負而逃”案,常被認為(wei) 是道德與(yu) 法治之間關(guan) 係緊張的體(ti) 現,也代表了早期儒家解決(jue) 德刑之爭(zheng) 的思路。孔子也曾言:“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4】盡管後世學者也曾為(wei) 孔孟辯護,但不可否認的是,當儒家在麵臨(lin) 倫(lun) 理道德與(yu) 國家刑法之間衝(chong) 突時,常常會(hui) 堅守道德本位。

 

其實,親(qin) 親(qin) 相隱並非僅(jin) 僅(jin) 是一種儒家式的理想主義(yi) ,還是一種極為(wei) 現實的關(guan) 切。盡管《論語》和《孟子》中記載的案例未必存在,但相似的事件是常見的。如果說孔、孟仍隻是停留於(yu) 理論上的辯說,那麽(me) 大一統的秦朝,可以說首次在製度上對這一德刑衝(chong) 突給予了積極的回應。秦朝律法記載: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可(何)謂“非公室告”?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 【5】

 

秦朝時的這一法律製度禁止了子告父母,範忠信據此認為(wei) ,秦朝時期的容隱製度具有如此特點:“不許告發父母或證實父母有罪,單方麵強調‘子為(wei) 父隱’,即子女對父母的隱匿義(yi) 務;‘父為(wei) 子隱’尚未得到法律的認可。”【6】但是,必須指出的是,範氏所論並不完全準確。秦朝法律雖然禁止了子告父母,卻並未從(cong) 正麵意義(yi) 上明確“子為(wei) 父隱”的正當性,更不存在以義(yi) 務的形式去肯定隱匿行為(wei) 。

 

但是到了漢朝,這一情況有了改變,董仲舒主張獨尊儒術,以《春秋》之義(yi) 決(jue) 獄,明確為(wei) 父子相隱重新辯護。《通典》記載了董仲舒以《春秋》決(jue) 獄為(wei) 親(qin) 親(qin) 相隱辯護的案例:

 

時有疑獄曰:“甲無子,拾道旁棄兒(er) 乙養(yang) 之以為(wei) 子。及乙長,有罪殺人,以狀語甲,甲藏匿乙。甲當何論?”仲舒斷曰:“甲無子,振活養(yang) 乙,雖非所生,誰與(yu) 易之!《詩》雲(yun) :‘螟蛉有子,蜾蠃負之。’《春秋》之義(yi) ,‘父為(wei) 子隱’,甲宜匿乙。”詔不當坐。【7】

 

我們(men) 也可以以漢朝之後的製度作一說明,《漢書(shu) ·宣帝紀》中記載漢宣帝曾下詔令:“父子之親(qin) ,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禍患,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yu) 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8同時期的桓寬有《鹽鐵論》一書(shu) ,該書(shu) 《周秦》篇可以說從(cong) 儒家倫(lun) 理思想出發肯定了親(qin) 親(qin) 相隱的合理性,並討論了連坐製度的不合理。

 

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廢,而刑罪多矣。父母之於(yu) 子,雖有罪猶匿之,其不欲服罪爾。聞子為(wei) 父隱,父為(wei) 子隱,未聞父子之相坐也。聞兄弟緩追以免賊,未聞兄弟之相坐也。聞惡惡止其人,疾始而誅首惡,未聞什伍而相坐。 【9】

 

通過上述幾段文獻可知,西漢時期對於(yu) 親(qin) 親(qin) 相隱有著更為(wei) 寬容的看法,並從(cong) 人情倫(lun) 理的角度為(wei) 容隱行為(wei) 辯護,乃至立法。但是相比之下,秦朝的製度則不能說是一種對親(qin) 親(qin) 相隱的肯定,反觀秦製,《法律答問》中所言是否應該看作是國家治理對於(yu) 儒家道德倫(lun) 理觀念的采納或妥協呢?事實並非如此。《法律答問》中規定秦律禁止子告父母,並非出於(yu) 親(qin) 情倫(lun) 理或骨肉情感的考量,而是訴諸於(yu) 一種公私觀念,在公共層麵杜絕一切“非公室告”的私人性法律行為(wei) 。

 

由此可以推知的是,從(cong) 先秦到西漢這一時期對親(qin) 親(qin) 相隱問題的論爭(zheng) ,絕不是僅(jin) 僅(jin) 道德或法律問題,其背後的深層實質乃在於(yu) 一種公私權力的爭(zheng) 奪與(yu) 維係,是權力視域下的話語之爭(zheng) ,而不是簡單的德治與(yu) 法治之爭(zheng) 。反觀《孟子》中“竊負而逃”的案例,舜的選擇其實不是以親(qin) 情對抗正義(yi) ,而是通過放棄公權力來實現私人領域內(nei) 的自洽,這也就取消了公私權力之間的緊張關(guan) 係。但從(cong) 本質上來講,親(qin) 親(qin) 相隱的存在本身就是私權對自身存在合理性的伸張,正如俞榮根所論:“從(cong) 本質上說,它是作為(wei) 一種對公權力的抗禦權存在的,這是‘親(qin) 親(qin) 相隱’最大的法律價(jia) 值。”【10】


二、兩(liang) 種權力:公權還是私權?

 

前文已經論述,秦律反對子告父母並不是為(wei) 親(qin) 親(qin) 相隱辯護,而是基於(yu) 一種公私權力的分判。《法律答問》中之所以反對狀告父母,乃是因為(wei) 這並非“公室告”。也就是說,子女若想狀告父母,應該訴諸於(yu) 一種私權,或者說家族內(nei) 部的規範體(ti) 係,而不是求諸國家公權去處理。秦律這一規定可以說是對公私權力界限的明確劃分,通過嚴(yan) 判權力邊界禁止了私權與(yu) 公權的相互侵擾。

 

公私問題是西周以來國家治理中的核心問題,它決(jue) 定了王室與(yu) 地方之間的關(guan) 係,周王朝的禮崩樂(le) 壞也可以說是公私權力界限的崩潰所致,於(yu) 是有了春秋戰國時期的種種亂(luan) 象。譬如《左傳(chuan) 》記載,襄公十一年(公元前562年),“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三子各毀其乘。李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無征;不入者,倍征”【11】。季武子與(yu) 叔孫穆子等人三分公室,將魯國公室的軍(jun) 隊分割為(wei) 三家,由自己掌控,以至於(yu) 魯國公室逐漸衰微,公權被極大削奪。麵對公室權力的危機,即便是作為(wei) 儒家的孔子也在執政期間提出了隳三都的主張,以維護公室的權力。可見,公私權力的關(guan) 係在春秋時局中扮演了極為(wei) 重要的角色。具體(ti) 到德刑之爭(zheng) 問題上,一般而言,主張法治的大多是在為(wei) 公權力辯護,而主張德治的則有意無意中保護了私權。具體(ti) 到親(qin) 親(qin) 相隱上,秦朝法令訴諸公私則是在此訴訟問題上嚴(yan) 防私權向公權的侵擾,以此來保護公權力的地位;而漢朝董仲舒為(wei) 親(qin) 親(qin) 相隱辯護,其背後也是在保護作為(wei) 家族團體(ti) 的私權,以對抗公權的過度入侵。

 

對公權力維護最為(wei) 有力的是先秦法家。稷下學者慎到作為(wei) 法家早期代表人物,對法與(yu) 公權的關(guan) 係論述頗為(wei) 明晰。《慎子》中認為(wei) ,法本身就是代表了公共性,書(shu) 中言:“法雖不善,猶愈於(yu) 無法。……法製禮籍,所以立公義(yi) 也。凡立公,所以棄私也。”【1】2又言:“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君之功,莫大於(yu) 使民不爭(zheng) 。今立法而行私,是私與(yu) 法爭(zheng) ,其亂(luan) 甚於(yu) 無法。”【13】慎到認為(wei) 刑法本身就是公權的代表,私權不接受法治乃是因為(wei) 法本身讓私權受到了威脅,以往可以在私人領域以倫(lun) 理道德解決(jue) 的問題現在卻要接受公共性刑法的控製,這顯然不是私人或私家所接受的。

 

然而,法家在維護公權之時,容易走向某種極端,以公權完全取代私權,試圖徹底取消私人領域的存在與(yu) 私權力的行使可能。故而,即便是對於(yu) 道德問題,也存在著爭(zheng) 奪解釋權的現象,《商君書(shu) 》主張“德生於(yu) 刑”【14】,也就以一種解釋性的話語體(ti) 係瓦解了私人領域的合理根基。在這一道路上走得更遠也最為(wei) 典型的是韓非子,韓非子繼承了商鞅、慎到等人的理念,並明確論述了公私之間的不可相容,將公權與(yu) 私權看作是非此即彼的對立關(guan) 係。韓非子在《五蠹》篇中討論親(qin) 親(qin) 相隱問題時言及:

 

楚之有直躬,其父竊羊而謁之吏。令尹曰:“殺之!”以為(wei) 直於(yu) 君而曲於(yu) 父,報而罪之。以是觀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魯人從(cong) 君戰,三戰三北。仲尼問其故,對曰:“吾有老父,身死,莫之養(yang) 也。”仲尼以為(wei) 孝,舉(ju) 而上之。以是觀之,夫父之孝子,君之背臣也。 【15】

 

韓非子對於(yu) 親(qin) 親(qin) 相隱的態度與(yu) 儒家絕然不同,儒家大多持一種讚成容隱的態度,而韓非子則明確反對相隱。其中的關(guan) 鍵問題不在於(yu) 應該訴諸倫(lun) 理道德還是刑法製度,而是兩(liang) 者立場的差異。與(yu) 關(guan) 注宗族與(yu) 私人立場的儒家不同,韓非子從(cong) 統治者角度出發,為(wei) 國家與(yu) 君主的公權力進行辯護,表現出了以公權抵抗私權的特質。韓非子認為(wei) ,公私不兩(liang) 立,人性的自私自利決(jue) 定了公權必須對個(ge) 體(ti) 保持一種掌控,任何具有私人性質的團體(ti) 或個(ge) 人都是對國家的威脅。

 

古者蒼頡之作書(shu) 也,自環者謂之私,背私謂之公,公私之相背也,乃蒼頡固以知之矣。今以為(wei) 同利者,不察之患也,然則為(wei) 匹夫計者,莫如修仁義(yi) 而習(xi) 文學。行義(yi) 修則見信,見信則受事;文學習(xi) 則為(wei) 明師,為(wei) 明師則顯榮。此匹夫之美也。然則無功而受事,無爵而顯榮,為(wei) 有政如此,則國必亂(luan) ,主必危矣。故不相容之事,不兩(liang) 立也。 【16】

 

作為(wei) 韓國公子的韓非,站在國家角度為(wei) 公權力論證,不得不說也有著某種私人性的考量,但是在戰國時局下,這種論證顯然具有頗為(wei) 現實的意義(yi) ,相比於(yu) 儒家也更能維護公室,挽救上下無序的政治局麵。但是,這並不能成為(wei) 私權被無視的充分理由,而且韓非所論之法,也絕非現代意義(yi) 的法製,而是一種包含了賞和罰的權力技術,用以統治與(yu) 管理人民。也因此,先秦法家所維持的公權,其實質仍是私權或不完備的公權,更準確地說是君權的體(ti) 現。韓非所謂法其實包含了賞罰兩(liang) 個(ge) 方麵,這種基於(yu) 治理技術的政治策略絕非為(wei) 了保障公民權利,因而絕非公共性的權力。韓非認為(wei) :“明主之所道製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殺戮之謂刑,慶賞之謂德。”【17】這種所謂公權因其具有私人化性質,必然不會(hui) 尊重真正的個(ge) 體(ti) 私權,其合理性也是因壓製私權而證成的。

 

然而,私權的存在乃是出於(yu) 對人自身的尊重,相比於(yu) 韓非,儒家的態度可以說更加人道。儒家雖更為(wei) 關(guan) 注私德與(yu) 私權,但對於(yu) 公權力則有著更為(wei) 審慎的態度,並非一味反對。儒家認為(wei) 私權應該被關(guan) 注,因為(wei) 私權不僅(jin) 是權力或權利問題,還代表了人的尊嚴(yan) 。如果私人領域可以被公權所肆意侵擾,那麽(me) 作為(wei) 個(ge) 體(ti) 的人的尊嚴(yan) 將會(hui) 受到極大侮辱。儒家與(yu) 其說主張私權,不如說主張人的尊嚴(yan) 。18但儒家並非以私權來對抗公權或取代公權,而是以劃分公私邊界來實現對人格尊嚴(yan) 的維護,讓人可以在混亂(luan) 的時局下仍能保持作為(wei) 人的尊嚴(yan) ,而不是被國家機器所異化。郭店出土的竹簡《六德》篇言“門內(nei) 之治恩掩義(yi) ,門外之治義(yi) 斬恩”【19】便是對公私權力邊界的劃分,這種劃分使得公私各有其領域,互不相擾,從(cong) 而保證了兩(liang) 者各自的關(guan) 切。


三、三股思潮:儒、法、道的結合

 

儒家較早的反對者是墨家,但是孟子認為(wei) 墨子的立場並不合理,這不單純是由於(yu) 墨家對儒家所注重的家庭倫(lun) 理的淡漠,更有著公私權力上的考量。孟子說:“楊子取為(wei) 我,拔一毛而利天下,不為(wei) 也。墨子兼愛,摩頂放踵利天下,為(wei) 之。子莫執中。執中為(wei) 近之。”【20】孟子認為(wei) ,墨家過於(yu) 關(guan) 注公權力,而楊朱過分注重私權,都不是合理的路徑。墨家對儒家的批判也在後來轉向為(wei) 對儒家思想的取舍,故有夷之吸收儒家親(qin) 親(qin) 之道以轉化兼愛的觀念。墨家的批判之所以失敗主要是墨家走向了一種極端,將私人性領域完全取消,違背了基本的人情,且沒有形成一個(ge) 行之有效的公共性規則。故而,儒墨之爭(zheng) 在戰國後期便轉變為(wei) 儒法之爭(zheng) 。儒法之爭(zheng) 的根源與(yu) 其說在於(yu) “先秦原典與(yu) 其產(chan) 生語境(族邑自治及其瓦解)的分離”【21】,不如說是公私權力之間失衡,而法家在重塑公權力上顯然比墨家更為(wei) 有力。《商君書(shu) 》載:“主法令之吏有遷徙物故,輒使學者讀法令所謂。為(wei) 之程式,使日數而知法令之所謂。不中程,為(wei) 法令以罪之。有敢剟定法令一字以上,罪死不赦。”【22】法家在戰國中後期形成了極為(wei) 強盛的勢力,以程式化且強有力的法令取代私人性的家族私權,維護了國家的統一,並促成了秦朝統一國家。

 

那麽(me) ,強有力的法家為(wei) 何會(hui) 在漢代失落呢?“罷黜百家,表章六經”【23】的格局使得儒學重新回到被推崇的地位,但這是否意味著在大一統的既定局麵下,法家的作用開始消退呢?其中的思想變遷仍需要回到產(chan) 生轉變的時代中去探尋。從(cong) 戰國中後期的法家強盛,到漢代的獨尊儒術,這種由法而儒的思想變動背後除了有國家大一統的社會(hui) 結構為(wei) 基礎外,還需考慮到思想本身的演變。儒法之爭(zheng) 隻是表麵的現象,其實質卻是在社會(hui) 結構的變化中走向了儒法相融。德治與(yu) 刑罰從(cong) 來未曾完全分離,商周時期的明德慎罰也未將其中一方完全棄絕;到荀子時,則表現出一種自覺融合儒法的思想傾(qing) 向。荀子言:“治之經,禮與(yu) 刑,君子以修百姓寧。明德慎罰,國家既治四海平。”【24】荀子相比於(yu) 孔子或孟子都更為(wei) 關(guan) 注法的重要性,他認為(wei) :“隆禮至法則國有常。”“故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教而不誅,則奸民不懲;誅而不賞,則勤厲之民不勸;誅賞而不類,則下疑俗險而百姓不一。”【25】禮教與(yu) 刑法,被荀子視為(wei) 治理國家的兩(liang) 個(ge) 重要手段,盡管作為(wei) 儒家的荀子更為(wei) 重視道德禮教,但是其對於(yu) 刑法的態度已表現出對公共領域的關(guan) 注,荀子所謂“類”“一”,都是以一種公共性的分類去矯治私人化的弊端。荀子的態度在漢代得到了董仲舒的繼承,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認為(wei) :“教,政之本也;獄,政之末也。其事異域,其用一也,不可以不相順,故君子重之也。”【26】董仲舒德主刑輔的思想可以說在某種程度上是對儒家的複歸。正如錢遜所論:“獨尊儒術,並不是簡單地回到孔孟,而是吸取了前一時期德刑之爭(zheng) 中儒法兩(liang) 家的積極成果,在更高的階段上回到了儒家思想。”【27】但是,仍要考察的是,儒法兩(liang) 家為(wei) 何能夠走向融合?

 

如果說儒法之爭(zheng) 的關(guan) 鍵在於(yu) 公私之爭(zheng) ,那麽(me) 道家則在儒法融合中扮演了一個(ge) 重要角色。通過對公私權力進行雙向限製,道家思想以一種融合儒法的姿態站在了漢初曆史的舞台上,並促成了一種相對合理的權力體(ti) 係。

 

首先,道家的“無為(wei) ”觀念在為(wei) 法家提供辯護時,也成為(wei) 限製公權力擴張的思想資源。法家代表韓非子曾有《解老》《喻老》,對老子思想作出了較早的解釋與(yu) 闡發。在韓非子思想中,道家“道常無為(wei) ”的觀念便被吸收進法術勢的理念中,在為(wei) 法治辯護時也成為(wei) 限製君主權力的一種理論資源。韓非子《主道》篇言:“道者,萬(wan) 物之始,是非之紀也。是以明君守始以知萬(wan) 物之源,治紀以知善敗之端。故虛靜以待,令名自命也,令事自定也。”【28】韓非子由此認為(wei) ,君主應該控製自身的欲望,避免私人性意見過度張揚,一切按法行事,其言:“明君無偷賞,無赦罰。賞偷,則功臣墮其業(ye) ;赦罰,則奸臣易為(wei) 非。”【29】如果說韓非子的觀念其實質仍是以限製君權來維護公權,那麽(me) 漢初的休養(yang) 生息,其實質便是通過限製公權力而對私權鬆綁,使人民從(cong) 秦朝乃至戰亂(luan) 時期的極端公權社會(hui) 中解脫出來,以恢複人民的基本生存權。當時漢初的蕭何、曹參等人,可以說都是黃老道家的推崇者,他們(men) 大多主張省苛事、薄賦斂。劉邦也曾下令:“約法省禁,輕田租,什五而稅一,量吏祿,度官用,以賦予民。而山川園池市肆租稅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湯沐邑,皆各為(wei) 私奉養(yang) ,不領於(yu) 天子之經費。”【30】從(cong) 韓非子以道證法到漢初以道約法,其間或有時事變化所致,但是毫無疑問,道家的思想在限製公權方麵給出了一個(ge) 相對有效的策略。

 

其次,黃老道家強調的天人觀念,得益於(yu) 天所具備的一種公共性意誌,從(cong) 而抵禦了個(ge) 體(ti) 私權的過度發展。天人觀念在先秦時期有了很多討論,從(cong) 早期的天人合一到荀子的天人相分,儒家學者對待天人關(guan) 係的態度越來越理性。但是到了漢代,天人關(guan) 係在黃老道家的影響下又重新走向了一種合一。《淮南子》曰:“天之與(yu) 人有以相通也。”【31】董仲舒也遵循這一思路,對於(yu) 天的論述參雜了多種思想觀念。一方麵,董仲舒以天來論證君權,認為(wei) 天是“萬(wan) 物之祖”【32】,並以此來論述君權曰:“王者,天之所予也。”【33】另一方麵,董仲舒也以天來限製君權,由此提出了德主刑輔的思想。董仲舒所言之天包含一陰一陽兩(liang) 方麵:“陽,天之德也;陰,天之刑也。……天之好仁而近,惡戾之變而遠,大德而小刑之意也。先經而後權,貴陽而賤陰也。”【34】重新恢複道德倫(lun) 理的地位,顯然是對以刑罰為(wei) 工具的公權力的限製。值得注意的是,董仲舒雖吸取了道家的陰陽觀念來解讀天,但仍然在儒家意義(yi) 上賦予了天道德的含義(yi) ,從(cong) 而在論證君權的同時也限製了君權。但是,這裏的道德已經不是私人性的德性了,而是代表了一種公共性意誌,表麵上是對公權力的限製,其實質則是對君主私權的限製,是將君主私權進行了公權化解釋。

 

然而,公權與(yu) 私權之爭(zheng) 能否通過儒法的融合而解決(jue) 呢?反觀董仲舒的思路,他在重申儒家道德觀念時,雖然強調德主刑輔,但沒有把私德置於(yu) 公權之上,而是一定程度上為(wei) 王權進行了辯護,從(cong) 而緩解了儒家和王權的緊張關(guan) 係,實現了一種公私權力的暫時諧和。盡管在道家思想的調和下,法家與(yu) 儒家的德刑之爭(zheng) 稍顯緩和,但公權與(yu) 私權的矛盾不可能根本消除,就如同中央與(yu) 地方的矛盾一樣,漢朝的儒法融合給出的解決(jue) 方案也並非一勞永逸,而隻是一種理想藍圖,或者說合時宜的思想技術。


四、結語

 

德與(yu) 刑的爭(zheng) 論背後,其實質是公私權力的關(guan) 係變化,儒家、法家和道家思想資源共同為(wei) 解決(jue) 這一問題提供了有力的幫助。然而,不可以將漢代的表彰六經視為(wei) 儒家的勝利,德刑之爭(zheng) 解決(jue) 的實質在於(yu) 統治者將德由私權力轉化為(wei) 公權力,其實質仍是公權的勝出。法之所以可被表麵上擱置,並非因其無效,而是一種能夠更好維護公權力的政治策略將其取代了,德成為(wei) 為(wei) 公權辯護的一種手段。權力本身並不會(hui) 被消亡,但維護權力的方式是可以替代的。因此,反思儒家在現實社會(hui) 中的選擇,不能不考量政治權力的相互作用。董仲舒的價(jia) 值在於(yu) ,在不過度限製公權的情況下,較大程度地維護了儒學的尊嚴(yan) 。但不可否認,雖然儒學表麵上被尊奉為(wei) 主流,但更多的是以儒教的形式被轉化了,以道統限製君權成為(wei) 儒學最後的榮光。

 

然而,在這種公私權力的角力中,必須要考慮到權力本身的歸屬問題,因為(wei) 公權與(yu) 私權的分別在傳(chuan) 統社會(hui) 中並非一成不變。統治者常常以公權的名義(yi) 為(wei) 私權辯護,代表人民意誌的公權又時常會(hui) 侵害個(ge) 體(ti) 私權,而小共同體(ti) 的權力訴求,常常在公權力與(yu) 私權力之間徘徊,以求夾縫中生存。一種真正意義(yi) 上的公權是什麽(me) 樣子的?當儒家在漢代開始接納公權之時,也描繪出了一套公權的合理組織形式,即公天下的社會(hui) 理想,正如《禮記·禮運》中記載:“大道之行也,天下為(wei) 公。”【35】真正意義(yi) 上的公權力應該是建立在保障天下所有人私權基礎之上的,而不是君主私權的變相擴張。儒家公天下的理想,可以說代表了真正意義(yi) 上的公權,表現了儒家道德的理想主義(yi) 或烏(wu) 托邦想象,不論其是否能夠實現,都可以說是有著人性光輝的思想藍圖。


注釋
 
1參見郭齊勇主編:《儒家倫理爭鳴集——以“親親互隱”為中心》,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鄧曉芒:《儒家倫理新批判》,重慶大學出版社,2010年;郭齊勇主編:《〈儒家倫理新批判〉之批判》,武漢大學出版社,2011年。
 
2朱熹:《四書章句集注》,中華書局,1983年,第146頁。
 
3朱熹:《四書章句集注》,第359頁。
 
4朱熹:《四書章句集注》,第54頁。
 
5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18頁。
 
6 範忠信:《中西法律傳統中的“親親相隱”》,《中國社會科學》,1997年第3期,第88頁。
 
7 杜佑:《通典》,中華書局,1988年,第1911頁。
 
8 班固:《漢書》第一冊,中華書局,1962年,第251頁。
 
9 王利器校注:《鹽鐵論校注》,中華書局,1992年,第585頁。
 
10 俞榮根:《私權抗禦公權——“親親相隱”新論》,《孔子研究》,2015年第1期,第96頁。
 
11 左丘明撰,杜預集解:《春秋左傳集解》,鳳凰出版社,2010年,第441頁。
 
12 許富宏:《慎子集校集注》,中華書局,2013年,第18頁。
 
13 許富宏:《慎子集校集注》,第64頁。
 
14 蔣禮鴻:《商君書錐指》,中華書局,1986年,第38頁。
 
15 王先慎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中華書局,1998年,第449頁。
 
16 王先慎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450頁。
 
17 王先慎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39頁。
 
18 陳清春考察了儒家對人格尊嚴的維護方式,認為儒家所維護的人格尊嚴包括自我、他人、群體三個麵向。參見陳清春:《論儒家對人格尊嚴的維護方式》,《管子學刊》,2024年第2期,第87-98頁。
 
19 李零:《郭店楚簡校讀記》,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131頁。
 
20 朱熹:《四書章句集注》,第357頁。
 
21 王晨光:《治教何以分離:先秦儒法之爭的製度性溯源》,《人文論叢》,2021年第1期,第195頁。
 
22 蔣禮鴻:《商君書錐指》,第140-141頁。
 
23 班固:《漢書》第一冊,第212頁。
 
24 王先謙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荀子集解》下冊,中華書局,1988年,第461頁。
 
25 王先謙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荀子集解》上冊,第238、191頁。
 
26 蘇輿撰,鍾哲點校:《春秋繁露義證》,中華書局,1992年,第94頁。
 
27 錢遜:《先秦儒法關於德刑關係的爭論》,《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6年第1期,第20頁。
 
28 王先慎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26頁。
 
29 王先慎撰,鍾哲點校:《韓非子集解》,第30頁。
 
30 班固:《漢書》第四冊,第1127頁。
 
31 劉文典撰,馮逸、喬華點校:《淮南鴻烈集解》,中華書局,1989年,第664頁。
 
32 蘇輿撰,鍾哲點校:《春秋繁露義證》,第410頁。
 
33 蘇輿撰,鍾哲點校:《春秋繁露義證》,第220頁。
 
34 蘇輿撰,鍾哲點校:《春秋繁露義證》,第327頁。
 
35 孫希旦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禮記集解》,中華書局,1989年,第58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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