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井倫明】朱熹的“知”與陽明的“知”──心性論脈絡的“格物致知”詮釋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4-06-03 14: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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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的“知”與(yu) 陽明的“知”──心性論脈絡的“格物致知”詮釋

作者:藤井倫(lun) 明(日本九州大學人文科學研究院教授)

來源:《中山大學學報》(哲社版)2024年第2期


   要:曆來學界對朱熹“格物致知”論的理解並不一致。有“認識論”脈絡的詮釋,也有“心性論”脈絡的詮釋。在朱熹“格物致知”論中,“格物”的第一階段是以外在事物為(wei) 對象而究明“所當然之則”的工夫,所以確實可以從(cong) “認識論”脈絡解讀它;但到了究明“所以然之故”的第二階段,外物之理與(yu) 內(nei) 心之理相通,“格物”成為(wei) “知性”,因此無法單純地將它規定為(wei) 現代認識論脈絡的“求知”活動。關(guan) 於(yu) “致知”,其工夫的對象、舞台不是外在物理,而是內(nei) 在心理,因此無法從(cong) 認識論脈絡解讀它。朱熹所理解的“知”是人心先天具有的本體(ti) 之性(理)展現為(wei) 作用之情的靈妙機能,換言之,即“明德”或“良知”。因此,關(guan) 於(yu) “知”的基本意涵以及“知至”的境界,可以說朱熹與(yu) 陽明的理解是一致的。吾人不能輕易地將朱熹脈絡的“格物致知”與(yu) 陽明脈絡的“致良知”視為(wei) 完全對立、矛盾的工夫。

 

序言


朱子學與(yu) 陽明學,兩(liang) 者為(wei) 學立場的基本差異,或許可以說是從(cong) 對《大學》文本,尤其對“格物致知”一句的理解上的異同產(chan) 生的。對陽明來說,朱子學式的“格物致知”無非是“充廣其知識”的工夫,也就是向外獲取“知識”的修養(yang) 工夫。陽明認為(wei) 朱子學采用這種工夫的背後存在著“理”(是非之則)在“心”外,“心”與(yu) “理”並不一致,因此吾“心”必須將“理”從(cong) 外麵獲取進來當作自己的典範、規矩這種“心、理”觀。陽明將朱子學脈絡的“格物致知”論視為(wei) “義(yi) 外”說加以批判的理由就在這裏。筆者認為(wei) ,關(guan) 於(yu) 將朱子學的“格物致知”論視為(wei) 以“求知”為(wei) 基礎的工夫,而從(cong) “知識論”或“認識論”的脈絡解讀這一點,當代學界的朱子學理解與(yu) 陽明的立場基本一致。


例如當代新儒家大師牟宗三先生認為(wei) 朱子學脈絡的“格物”是用“心知之明”認知“在物之理”的工夫,因此其“格物致知”論乃是屬於(yu) 以萬(wan) 事萬(wan) 物為(wei) 認知對象的“泛認知主義(yi) ”。根據牟先生的理解,這種認知方法,原本是在析辨、厘清類概念或知識概念以及事物之本質時所采用的方法,換言之,它是類似於(yu) 現代科學式的認知方法。樂(le) 愛國先生《朱子格物致知論研究》乃是專(zhuan) 門探討、分析朱熹“格物致知”論相關(guan) 問題的專(zhuan) 書(shu) ,樂(le) 先生在該書(shu) 中如此說明朱熹“格物致知”論的性質:

 

朱子的格物致知更多的是一種獲取知識的過程。所以,強調格物致知對於(yu) 道德修養(yang) 的根本作用,實際上就承認獲取知識的過程是道德修養(yang) 的一個(ge) 重要階段,或者說,任何知識,隻要處於(yu) 一定的知識結構中,並作逐步的提升,達到“豁然貫通”,就能具有道德修養(yang) 的功能。【1】

 

陳來先生在《朱子哲學研究》中指出“知”的涵義(yi) 有“認識能力”與(yu) 作為(wei) “認識結果”的“知識”兩(liang) 方麵的意義(yi) 【2,進而將“致知”理解為(wei) “知識的擴充”【2】。關(guan) 於(yu) “致知”的終極境界,他指出:“一物窮格之後人的知識得到充廣,這是致知,而隻有經過反複格物、不斷積累而後達到對萬(wan) 物之理的脫然貫通才可算作知至。”【2】餘(yu) 英時也將“格物”與(yu) “致知”視為(wei) 同一求“理”過程,指出:“從(cong) 認知對象的方麵來說,我們(men) 稱之為(wei) ‘格物’,從(cong) 認知主體(ti) 的方麵來說,則稱之為(wei) ‘致知’。”【3】吳震先生在其新作《朱子學與(yu) 陽明學》中,將從(cong) “格物”到“心與(yu) 理一”的“終極理想”的境界(知至)之過程理解為(wei) “由對事理、物理、性理等知識與(yu) 經驗的不斷積累,終將獲得對宇宙萬(wan) 物的存在原理及人倫(lun) 社會(hui) 的倫(lun) 理原則的整體(ti) 把握”的過程【4】。如此吳先生也從(cong) 知識論的脈絡解讀朱熹“格物致知”論。據筆者的調查,日本學界如島田虔次、吾妻重二、中純夫、市來津由彥先生等也一樣從(cong) “知識論”“認識論”的脈絡解讀朱熹“格物致知”論【5】。

 

筆者認為(wei) 如此從(cong) “認識論/知識論”的脈絡解讀“格物致知”的立場可以視為(wei) 學界的主流,但也有從(cong) 不同脈絡予以解讀的學者。管見所及,金春峰、朱漢民、張汝倫(lun) 、楊儒賓、王緒琴等基本上反對從(cong) “認識論/知識論”的脈絡來解讀朱熹“格物致知”論,而主張從(cong) “心學”或“本心”論、“成德工夫”論的脈絡解讀的必要性。例如朱漢民先生如此批判對朱熹“格物致知”的現代解釋的一般傾(qing) 向:

 

在關(guan) 於(yu) 朱熹的現代解釋中,一個(ge) 比較一致的傾(qing) 向,就是以西方哲學的認識論或知識論來解讀、分析、評論朱熹的“格物致知”。盡管有可能對其作出肯定的(如馮(feng) 友蘭(lan) )或否定的(牟宗三)評價(jia) ,但他們(men) 均認同朱熹的格物致知論與(yu) 西方哲學的認識論比較一致,諸如:肯定主體(ti) 的“心”與(yu) 客體(ti) 的“物”及“理”是一個(ge) 主客對立的關(guan) 係,主體(ti) 通過對客觀事物的感知、認識而獲得具體(ti) 的體(ti) 驗知識(格物),主體(ti) 將具體(ti) 的經驗知識提升、擴充為(wei) 全麵、係統的知識體(ti) 係(致知)。【6】

 

朱漢民先生認為(wei) “格物致知”的目的乃是“為(wei) 了實現‘心體(ti) 之明’,從(cong) 而為(wei) 下一步‘正心’‘誠意’的進德工夫奠定基礎”。金春峰、張汝倫(lun) 、王緒琴也強調朱熹思想中的“心學”性質,而認為(wei) “格物致知”的目的就在恢複本心、實現“心體(ti) 之明”【7】。筆者讚成這些觀點,也認為(wei) 朱熹的“格物致知”論不能單純地從(cong) 認識論、知識論的脈絡解讀。那麽(me) 吾人可以將朱熹思想脈絡的“知”與(yu) 陽明思想脈絡的“知”視作一致嗎?金春峰、張汝倫(lun) 、王緒琴將朱子學重新規定為(wei) “心學”,從(cong) “心學的思路”解讀包括“格物致知”論的朱熹思想,筆者認為(wei) 三位先生的主張也有道理。本文也從(cong) 心性論的脈絡解讀朱熹“格物致知”論,試圖證明關(guan) 於(yu) “格物致知”的目的以及結果,朱熹的立場8其實與(yu) 陽明的立場並不是完全矛盾、衝(chong) 突的,反而有可以會(hui) 通的地方。但朱熹“格物致知”論的結構相當複雜,不能單純地套用陽明心學的立場來覆蓋朱熹“知”的世界也是事實。朱熹所理解的“格物”確實是向外窮理的工夫,吾人無法否定“格物”層次上存在著可以從(cong) “認識論/知識論”的脈絡解讀的空間。那麽(me) 在心性工夫上如何定位“格物”?如何理解“格物”與(yu) “致知”、外物與(yu) 內(nei) 心的關(guan) 係?朱熹思想脈絡的“致知”與(yu) 陽明思想脈絡的“致知”的差別在哪裏?

 

如上所述,關(guan) 於(yu) 朱熹的“格物致知”論,曆來學者已經充分討論過,研究成果也非常豐(feng) 富,但筆者認為(wei) 其中仍有尚未完全厘清的、必須進一步討論的空間。本文擬以陽明對朱熹“格物致知”論的批判為(wei) 線索,重新解讀朱熹“格物致知”論的內(nei) 部結構【9】,同時闡明陽明思想脈絡的“知”與(yu) 朱熹思想脈絡的“知”的異同。本文的立場基本上與(yu) 朱、金、張、王四位先生一樣,都從(cong) 心性論的脈絡解讀朱熹“格物致知”論;但關(guan) 於(yu) “格物”的定位以及對“知”的理解,卻有不同之處。


一、陽明、朱熹的《大學》觀以及“格物致知”詮釋

 

若要了解陽明的《大學》觀,我們(men) 必須參考被稱為(wei) “師門之教典”10的《大學問》。陽明在《大學問》中將《大學》定位為(wei) “大人之學”,進而如此揭示其為(wei) 學的理念與(yu) 目的:

 

夫為(wei) 大人之學者,亦惟去其私欲之蔽,以自明其明德,複其天地萬(wan) 物一體(ti) 之本然而已耳。非能本體(ti) 之外而有所增益之也。【11】

 

陽明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就是“以天地萬(wan) 物為(wei) 一體(ti) ”的“一體(ti) 之仁”的境界。陽明將“一體(ti) 之仁”視為(wei) “根於(yu) 天命之性,而自然靈昭不昧者”,亦即《大學》所謂“明德”。從(cong) 陽明思想的脈絡來說,這種“一體(ti) 之仁”的境界才是人心的本體(ti) 、本來的狀態,但往往被後天產(chan) 生的“私欲”攪亂(luan) 、覆蓋,無法實現一體(ti) 之仁,所以為(wei) 學工夫的目的就在於(yu) 恢複原來“靈昭不昧”的心體(ti) 、明德。陽明將此“靈昭不昧”的心體(ti) 、明德視為(wei) “良知”:

 

天命之性,粹然至善,其靈昭不昧者,其至善之發見,是乃明德之本體(ti) ,而即所謂良知也。至善之發見,是而是焉,非而非焉,輕重厚薄,隨感隨應,變動不居,而亦莫不自有天然之中,是乃民彝物則之極,而不容少有議擬增損於(yu) 其間也。【11】

 

陽明認為(wei) 此“良知”的功能除了將宇宙萬(wan) 物視為(wei) 一體(ti) 之外,它是自然而然地可以認識、判斷是非善惡的。因此,對陽明來說,認識、判斷事物的“是非之則”(至善)本來存在於(yu) “吾心”中,根本不需要向外在世界尋求道德準則(定理)。陽明從(cong) 這個(ge) 脈絡批判朱子學的“格物致知”論:

 

後之人惟其不知至善之在吾心,而用其私智以揣摸測度於(yu) 其外,以為(wei) 事事物物各有定理也,是以昧其是非之則,支離決(jue) 裂,人欲肆而天理亡,明德、親(qin) 民之學遂大亂(luan) 於(yu) 天下。

 

人惟不知至善之在吾心,而求之於(yu) 其外,以為(wei) 事事無物皆有定理也,而求至善於(yu) 事事物物之中,是以支離決(jue) 裂,錯雜紛紜,而莫知有一定之向。【12】

 

陽明顯然將朱熹的“格物致知”論理解為(wei) 認知外在事物的“定理”(道德準則)這類的求知活動。就陽明而言,《大學》所謂“致知”本來是發揮吾心的良知(心體(ti) 、明德)的意思,但朱熹誤解為(wei) “充廣其知識”的意思:

 

“致知”雲(yun) 者,非若後儒所謂充廣其知識之謂也,致吾心之良知焉耳。【12】

 

在此我們(men) 發現,陽明對朱熹“格物致知”論的這種理解幾乎與(yu) 現代學者從(cong) 知識論、認識論脈絡解讀“格物致知”的立場一致。若朱熹的“格物致知”論就像陽明或現代學者所理解的那種性質,那麽(me) 它確實可以被認定為(wei) 與(yu) 內(nei) 在心體(ti) 無關(guan) 的、以“認知”外在事物的定理為(wei) 要點的工夫,因而針對朱熹“格物致知”論出現如下的批判也有道理:

 

曰仁雲(yun) :“心猶鏡也。聖人心如明鏡,常人心如昏鏡。近世格物之說,如以鏡照物,照上用功,不知鏡尚昏在,何能照?先生之格物,如磨鏡而使之明,磨上用功,明了後亦未嚐廢照。”【13】

 

陽明高足徐愛用“鏡照物”的比喻來批判“近世格物之說”,亦即朱熹格物理論的問題。他認為(wei) 朱熹脈絡的“格物致知”是恰如忽略鏡子(心)本體(ti) 的狀態,沒有好好磨光鏡子,隻關(guan) 注照物這一鏡子的作用(知)方麵的工夫。但吾人需要注意的是,朱熹並沒有忽視靈昭不昧的內(nei) 在心體(ti) ,而是也用鏡子的比喻說明“致知”,認為(wei) “致知”無非是“逐旋磨去”鏡子的工夫:

 

致知乃本心之知。如一麵鏡子,本全體(ti) 通明,隻被昏翳了。而今逐旋磨去,使四邊照見,其明無所不到。【14】

 

由此可以確定,朱熹所理解的“致知”這一工夫的對象也是“本心”。朱熹將人心的本體(ti) 、原貌視為(wei) “靈昭不昧”的“明德”,而且認為(wei) 為(wei) 學工夫的目的就在恢複本心、心之原貌這一點。朱熹對《大學》“明德”作如下注釋:

 

明德者,人之所得乎天,而虛靈不昧,以具眾(zhong) 理而應萬(wan) 事者也。但氣稟所拘,人欲所蔽,則有時而昏。然本體(ti) 之明,則有未嚐息者。【15】

 

另外,朱熹對“心”作如下定義(yi) :

 

心者,人之神明,所以具眾(zhong) 理而應萬(wan) 事者也。【16】

 

由此可知,朱熹所理解的人心本來是“虛靈不昧”的存在,它先天有“具眾(zhong) 理而應萬(wan) 事”的功能,而《大學》所謂“明德”就是形容這一功能的概念。朱熹將“心”視為(wei) “人之神明”的理由也在這裏。但它往往被氣稟、人欲拘蔽,無法發揮原來具有的“靈昭不昧”的功能,亦即“明德”【17】。如此看來,筆者認為(wei) 陽明的主張與(yu) 朱熹的觀點並不會(hui) 衝(chong) 突,甚至二者的立場是基本一致的。陽明強調“非能於(yu) 本體(ti) 之外而有所增益之”【12】這一點,其實朱熹也在解釋《孟子》“萬(wan) 物皆備於(yu) 我矣”時指出:“此言理之本然也。大則君臣父子,小則事物細微,其當然之理,無一不具於(yu) 性分之內(nei) 也。”【16】朱熹又認為(wei) “理之本然”亦即“所當然之理”作為(wei) “性”(本體(ti) )存在於(yu) 心中。

 

朱熹確實將“格物”理解為(wei) “即物而窮其理”這種以外物為(wei) 對象的工夫,但關(guan) 於(yu) “致知”這一工夫,他所設想的對象,並不是外物的道理,而是內(nei) 心的道理。因此,朱熹將作為(wei) “致知”的結果的“知至”,從(cong) “心體(ti) 之明”的“盡”這一脈絡予以說明:

 

“知至而後意誠。”蓋心體(ti) 之明有所未盡,則其所發必有不能實用其力,而苟焉以自欺者。【18】另外,朱熹將“道理”與(yu) 我(心)與(yu) “知”(致知)的關(guan) 係作如下說明:

 

德遠問:“何謂‘妙眾(zhong) 理’?”曰:“大凡道理皆是我自有之物。非從(cong) 外得。所謂知者,便是知得我底道理,非是以我之知去知彼道理也。道理本固有,用知,方發得出來。若無知,道理何從(cong) 而見!”【19】

 

致知工夫,亦隻是且據所已知者,玩索推廣將去。具於(yu) 心者,本無不足也。【20】

 

在此朱熹開展的關(guan) 於(yu) “知”的說明,看似跟陽明或現代學者所理解的朱子學式的“知”的世界並不完全一致。首先朱熹認為(wei) 吾心中本來具備這世界的道理,不必特別向外獲取它。在這個(ge) 前提之下,朱熹進一步明確指出“知”這一機能的要點不在認知外物的道理,而在使內(nei) 心的道理“發出來”(顯現)。若是如此,吾人不能單純地從(cong) “知識論”或“認識論”的脈絡來解讀朱熹的“格物致知”論。

 

曆來根據“知,猶識也。推極吾之知識”這一朱熹所作的注解【21】,將“知”視為(wei) 現代意義(yi) 上的“知識”,跟陽明一樣將朱熹的“致知”理解為(wei) 使通過向外“格物”獲得的“知識”擴大充實的工夫。但如在上麵引文中看到,朱熹並不將“知”視為(wei) 對外物道理的知識,而是視為(wei) 使內(nei) 心道理展現出來的一種機能。吾人無法將朱熹的“知”解釋為(wei) 獲得“知識”的求知義(yi) 的另外理由,就在於(yu) 朱熹針對“知”這個(ge) 概念,除了“推極”之外,還用“盡”這個(ge) 動詞來說明這一點。朱熹將“致知”說明為(wei) 讓知“展開使盡”的行為(wei) :

 

人心莫不有知,所以不知者,但氣稟有偏,故知之有不能盡。所謂致知者,隻是教他展開使盡。【22】

 

筆者認為(wei) “知識”是漸漸增加提升這種性質的,因此不太適合使用“推極”或“盡”等動詞來形容。一般成為(wei) “推極”或“盡”的賓語、對象的是一種本來具有的能力或機能。果然,朱熹有時從(cong) 孟子“良知”說的脈絡來說明“致知”:

 

張仁叟問致知、格物。曰:“物莫不有理。人莫不有知。如孩提之童,知愛其親(qin) ;及其長也,知敬其兄;以至於(yu) 饑則知求食,渴則知求飲。是莫不有知也。但所知者止於(yu) 大略,而不能推致其知以至於(yu) 極耳。”【20】

 

問:“知如何致?物如何格?”曰:“‘孩提之童,莫不知愛其親(qin) ;及其長也,莫不知敬其兄。’人皆有是知,而不能極盡其知者,人欲害之也。故學者必須先克人欲以致其知,則無不明矣。‘致’字,如推開去。譬如暗室中見些子明處,便尋從(cong) 此明處去。忽然出到外麵,見得大小大明。人之致知,亦如此也。”【20】

 

由此可以確定,朱子所理解的“知”的基本意涵乃是人先天具有的“愛其親(qin) ”“敬其兄”等本能式的道德感應能力,也就是孟子所謂“良知”。關(guan) 於(yu) “所知”的內(nei) 容,朱熹認為(wei) 除了道德能力之外,連“饑則知求食,渴則知求飲”等生理本能以及“情欲利害”也包涵在其中:

 

是以此德之明,日益昏昧,而此心之靈,其所知者不過情欲利害之私而已。【23】

 

若是認識論脈絡的“知識”,很難說明朱熹將生理本能或“情欲利害”視為(wei) “所知”的內(nei) 容。朱熹所理解的“知”應該是堪稱“心之靈”的包涵生理本能的感應能力,尤其是道德層次的良知。在此吾人想到的就是陽明的“致知”詮釋。眾(zhong) 所周知,陽明將“致知”的“知”解釋為(wei) 心之“良知”。他如此說道:

 

知是心之本體(ti) 。心自然會(hui) 知:見父自然知孝,見兄自然知弟,見孺子入井自然知惻隱,此便是良知,不假外求。若良知之發,更無私意障礙,即所謂“充其惻隱之心,而仁不可勝用矣”。然在常人不能無私意障礙,所以須用致知格物之功。勝私複理,即心之良知更無障礙,得以充塞流行,便是致其知。知致則意誠。【24】

 

良知者,孟子所謂“是非之心,人皆有之”者也。是非之心,不待慮而知,不待學而能,是故謂之良知。是乃天命之性,吾心之本體(ti) ,自然靈昭明覺者也。凡意念之發,吾心之良知無有不自知者。其善歟,惟吾心之良知自知之;其不善歟,亦惟吾心之良知自知之;是皆無所與(yu) 他人者也。【25】

 

一般認為(wei) 陽明《大學》詮釋的特色就在於(yu) 將“致知”解釋為(wei) “致良知”。但如上所述,其實朱熹也從(cong) 人心先天具有的“良知”的脈絡來理解《大學》所謂“知”。因此,關(guan) 於(yu) “知”的基本意義(yi) ,朱熹與(yu) 陽明是基本一致的。若限定“致知”的階段而言,朱熹並沒有從(cong) 向外求知的脈絡來解釋,而是從(cong) 人心先天具有的靈妙功能這一脈絡來理解。朱熹明確將“知”定義(yi) 為(wei) “心之神明,妙眾(zhong) 理而宰萬(wan) 物者”:

 

若夫知則心之神明,妙眾(zhong) 理而宰萬(wan) 物者也,人莫不有,而或不能使其表裏洞然,無所不盡,則隱微之間,真妄錯雜,雖欲勉強以誠之,亦不可得而誠矣。【26】

 

如上所闡明,朱熹將“心”同樣解釋為(wei) “具眾(zhong) 理而應萬(wan) 事者”,由此可知,他是從(cong) 同一個(ge) 脈絡來理解“知”與(yu) “心”。或許可以說,朱熹所理解的“知”乃是將“心”從(cong) 它所具有的靈妙功能這一角度來說明的概念。因此,筆者認為(wei) “知”的具體(ti) 意涵可能是這樣一種功能:內(nei) 在的眾(zhong) 理(心體(ti) )顯現為(wei) 情意而應對萬(wan) 事。曆來一般將朱熹的“心”理解為(wei) “氣心”,使“心”歸屬於(yu) “氣”的層次,因此“心”本身無法直接與(yu) “理”聯結,“心”與(yu) “理”之間存在著無法跨越的隔距。如果“心”是“氣”,即使朱熹提倡“性即理”“心具理”,吾人也不能照字麵理解為(wei) 心中真的有理。因此,牟宗三先生將朱熹所謂“一心具萬(wan) 理”“心包萬(wan) 理”等作如下分析:

 

朱子所謂“具”或“包”是心知之明之認知地具,涵攝地具,“包”亦如之。《大學·補傳(chuan) 》所謂“人心之靈,莫不有知”是也。即在心知之明之認知作用中把理帶進來,而雲(yun) “即在吾心”,“心具萬(wan) 理”,“心包萬(wan) 理”。【27】

 

但不得不說,筆者認為(wei) 牟先生這種解釋脫離朱熹本人的心性論脈絡。根據朱熹在確立“定論”之後的心性相關(guan) 說明,他明確以“性”亦即“理”為(wei) 心之體(ti) ,以“情”為(wei) 心之用。因此,對朱熹而言,“理”(眾(zhong) 理)不是作為(wei) “知識”被心所獲得的對象,而是作為(wei) 本體(ti) ,是本來內(nei) 在於(yu) 心中的要素。筆者認為(wei) 朱熹心性論的特色就在於(yu) 從(cong) 體(ti) 用兩(liang) 方麵來說明這一點。而朱熹的“知”就是跟這個(ge) 心的體(ti) 用構造密切有關(guan) :

 

夫天下雖大,而吾心之體(ti) 無不該,事物雖多,而吾心之用無不貫。【26】

 

心之體(ti) 無所不統,而其用無所不周者也。今窮理而貫通,以至於(yu) 可以無所不知,則固盡其無所不統之體(ti) 、無所不周之用矣。【28】

 

“窮理而貫通”的結果到達的“可以無所不知”的境界,這相當於(yu) “知至”的境界,而對朱熹而言,若將這種“知至”的境界從(cong) 不同的方式來加以說明,也可以說是“盡其無所不統之體(ti) 、無所不周之用”的狀態。朱熹所理解的“知”乃是心所具有的功能,亦即本體(ti) 之性(理)作為(wei) 作用之情展現出來的功能。他在《大學》格物補傳(chuan) 中如此指出:

 

所謂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窮其理也。蓋人心之靈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於(yu) 理有未窮,故其知有不盡也。是以大學始教,必使學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窮之,以求至乎其極。至於(yu) 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貫通焉,則眾(zhong) 物之表裏精粗無不到,而吾心之全體(ti) 大用無不明矣。此謂物格,此謂知之至也。【29】

 

在此朱熹展開的是,“物”的脈絡有“理—格物—表裏精粗”,“心”的脈絡有“知—致知—全體(ti) 大用”,兩(liang) 者互相對應的圖式。朱熹明確說明,所謂“物格”意味著“眾(zhong) 物之表裏精粗”被完全格到究明的狀態,“知至”意味著“吾心之全體(ti) 大用”完全被明白發揮的狀態。如上所述,曆來學界一般將朱熹所謂作為(wei) “人心之靈”的“知”理解為(wei) 認知“理”的功能或能力,但若如此理解,“致知”就成了“格物”的前提,結果與(yu) 通過“格物”而實現“致知”這一《大學》的脈絡有所衝(chong) 突,而且無法說明為(wei) 什麽(me) 朱熹將“知之至”視為(wei) “吾心之全體(ti) 大用無不明”的狀態。關(guan) 於(yu) 朱熹所謂“致知”不是直接以外物之理為(wei) 對象的工夫這一點,由以下的言說也可以證明:

 

理之在物者,既詣其極而無餘(yu) ,則知之在我者,亦隨所詣而無不盡矣。知無不盡,則心之所發能一於(yu) 理而無自欺矣。【30】

 

人有是心,莫非全體(ti) ,然不窮理,則有所蔽而無以盡乎此心之量。故能極其心之全體(ti) 而無不盡者,必其能窮夫理而無不知者也。既知其理,則其所從(cong) 出,亦不外是矣。以《大學》之序言之,知性則物格之謂,盡心則知至之謂也。【31】

 

筆者認為(wei) 朱熹“格物致知”論脈絡的“知”是心內(nei) 部的作用、機能,具體(ti) 而言,這種機能就是本體(ti) 之性展現為(wei) 作用之情。人心先天具有完整的本體(ti) 以及廣大的作用,亦即“全體(ti) 大用”,甚至可以說“全體(ti) 大用”就是心的真實麵貌,朱熹所理解的“知”就是這種人心的體(ti) 用功能、人心的具體(ti) 內(nei) 容。朱熹將《大學》“知至”理解為(wei) 《孟子》所謂“盡心”的理由就在這裏。

 

由此可以確定,朱熹的“致知”無非是發揮“心體(ti) 之明”【29】,也就是說,使心完全發揮它先天所具有的靈妙的道德功能(明德)這種工夫【32】。若是如此,朱熹“格物致知”的目的就在“複其初”,亦即恢複心原初的正常麵貌。楊儒賓先生將朱熹“格物窮理”從(cong) 工夫論的脈絡解讀,如此說明其真實內(nei) 涵:

 

“格物窮理”的真實內(nei) 涵是工夫論,它不是要增加,而是要恢複“本心”原本具有的萬(wan) 理。所以等到學者“豁然貫通”之際,最終的也是最初的自我找回了。【33】

 

若從(cong) “格物致知”的目的以及到達的境界這個(ge) 脈絡來看,筆者認為(wei) 朱熹與(yu) 陽明的立場並沒有衝(chong) 突,甚至可以說是一致的。


二、從(cong) “格物”到“致知”

 

朱熹確實認為(wei) 心之本體(ti) 就是“理”,“理”在心中。但若是如此,為(wei) 什麽(me) 還特別要求“格物”等以外物為(wei) 對象的學問呢?關(guan) 於(yu) 這一問題,朱熹如此說明:

 

人之有是身也,則必有是心;有是心也,則必有是理。若仁、義(yi) 、禮、智之為(wei) 體(ti) ,惻隱、羞惡、恭敬、是非之為(wei) 用,是則人皆有之,而非由外鑠我也。然聖人之所以教,不使學者收視反聽,一以反求諸心為(wei) 事,而必曰“興(xing) 於(yu) 詩,立於(yu) 禮,成於(yu) 樂(le) ”,又曰博學、審問、謹思、明辯而力行之,何哉?蓋理雖在我,而或蔽於(yu) 氣稟物欲之私,則不能以自見。學雖在外,然皆所以講乎此理之實,及其浹洽貫通而自得之,則又初無內(nei) 外精粗之間也。【34】

 

朱熹明確指出,雖然理在我心中,但被氣稟、物欲遮蔽,無法直接發明它,所以需要借用格物式的學問來闡明本心之理。朱熹在此的邏輯是,“理”本來沒有“內(nei) 外精粗”的差異,所以終究會(hui) 貫通;但關(guan) 於(yu) “格物”與(yu) “致知”到底如何接軌這一問題,隻看這一段說明仍然不太清楚。在朱熹的“格物致知”論中,雖然“格物”與(yu) “致知”之間關(guan) 係密切,甚至可以說“致知、格物隻是一個(ge) ”【35】,但兩(liang) 者工夫關(guan) 注的對象、脈絡仍然有所不同。朱熹所理解的“格物”顯然不是以“內(nei) 心”為(wei) 對象的,而是以“外物”為(wei) 對象的窮理行為(wei) 。朱熹如此清楚地說明“格物”與(yu) “致知”兩(liang) 者所設想的對象、內(nei) 容的異同:

 

格物,以理言也。致知,以心言也。【35】

 

致知,是自我而言。格物,是就物而言。【35】

 

格物,是物物上窮其至理。致知,是吾心無所不知。【35】

 

如上所闡明,朱熹認為(wei) “格物致知”這一工夫的最終目的在發揮本心之明,亦即“明明德”,但其出發點的“格物”不是向內(nei) 心的,而是向外物的。在朱熹思想脈絡中,“格物”如何連接到“致知”?若隻關(guan) 注“格物”,它確實有與(yu) “求知”活動相似的麵向,因此從(cong) “知識論”的脈絡被解讀也有道理。若朱熹的“格物”真的是“知識論”脈絡的“求知”活動,如陽明的挫折經驗,吾人通過“格物”這一工夫,確實無法達成知性、盡心、意誠的道德境界。朱熹受到的“將知識問題與(yu) 成德問題混雜在一起講”這種批判36也會(hui) 成立。

 

“格物”是向外追求事物之理的工夫,這一點確實無法否定。但朱熹思想脈絡的“格物”好像跟我們(men) 所理解的“求知”有所不同,其追求的事物之理也與(yu) 一般所理解的作為(wei) “知識”的道理並不完全相同。眾(zhong) 所周知,朱熹“格物”論脈絡的“理”有兩(liang) 種,也就是“所當然之則”與(yu) “所以然之故”:

 

至於(yu) 天下之物,則必各有所以然之故,與(yu) 其所當然之則,所謂理也。【37】

 

毋庸置疑,在朱熹思想脈絡中,“格物”這一工夫的目的就在究明“所當然之則”與(yu) “所以然之故”。一般將“所以然之故”理解為(wei) 一切現象(然)所以成立的形而上根據、原理,將“所當然之則”理解為(wei) 以“所以然之故”為(wei) 基礎而形成的吾人應該遵循的道德法則。因為(wei) 曆來一般都如此將“所當然之則”從(cong) 倫(lun) 理道德論的脈絡理解,所以朱熹“格物致知”論的結構以及目的被理解為(wei) :將這世界的普遍性道德原理、道德法則正確理解,將它作為(wei) 客觀知識獲取於(yu) 心中,進而發揮其獲取的道德知識,控製或修正自己的情感以及行為(wei) ,使自己的情感、行為(wei) 符合道德法則的狀態。若從(cong) 這種脈絡來理解朱熹“格物”論,人所依據的道德法則(定理)存在於(yu) 外在世界,為(wei) 了實現道德(止於(yu) 至善)必須向外尋找道德準則【38】。筆者認為(wei) 陽明所理解的朱熹“格物致知”論的脈絡也是如此,陽明將朱熹“格物”論視為(wei) “義(yi) 外”之說而加以批判的原因就在這裏:

 

人惟不知至善之在吾心,而求之於(yu) 其外,以為(wei) 事事物物皆有定理也,而求至善於(yu) 事事物物之中,是以支離決(jue) 裂,錯雜紛紜,而莫知有一定之向。【39】

 

於(yu) 事事物物上求至善,卻是義(yi) 外也。至善是心之本體(ti) ,隻是“明明德”到“至精至一”處便是。【40】【37】

 

但仔細閱讀朱熹對“格物致知”的相關(guan) 說明,朱熹所構想的道德實現結構並不是從(cong) 外獲取的道德準則來控製情感、行為(wei) 。如上所述,朱熹所理解的“致知”是與(yu) 陽明一樣,恢複心之功能的工夫,“格物”的目的就在發揮“心體(ti) 之明”。因此,就朱熹的脈絡而言,向外的窮理必須連接到向內(nei) 的盡心。朱熹通過“格物”試圖究明的“所當然之則”,其所扮演的角色也好像不是一般所理解的那樣使它當作修正心情、行為(wei) 的客觀標準。關(guan) 於(yu) “所當然之則”,朱熹在《大學或問》中作如下說明:

 

吾聞之也,天道流行,造化發育,凡有聲色貌象而盈於(yu) 天地之間者,皆物也。既有是物,則其所以為(wei) 是物者,莫不各有當然之則,而自不容已,是皆得於(yu) 天之所賦,而非人之所能為(wei) 也。今且以其至切而近者言之,則心之為(wei) 物,實主於(yu) 身,其體(ti) 則有仁義(yi) 禮智之性,其用則有惻隱羞惡恭敬是非之情,渾然在中,隨感而應,各有攸主,而不可亂(luan) 也。次而及於(yu) 身之所具,則有口鼻耳目四肢之用。又次而及於(yu) 身之所接,則有君臣父子夫婦長幼朋友之常。是皆必有當然之則,而自不容已,所謂理也。外而至於(yu) 人,則人之理不異於(yu) 己也,遠而至於(yu) 物,則物之理不異於(yu) 人也;極其大,則天地之運,古今之變,不能外也;盡於(yu) 小,則一塵之微,一息之頃,不能遺也。【41】

 

看這段說明可知,朱熹所謂“所當然之則”的第一要義(yi) 並不是強迫吾人遵循的“道德準則”。他在此將存在於(yu) 這世界的“有聲色貌象”者都規定為(wei) “物”,進而認為(wei) 這些物一定有“當然之則”。值得注意的是,朱熹所謂“物”中包涵人心或身體(ti) 這一點,他連人心的機能或身體(ti) 的反應也視為(wei) “格物”工夫的範圍,從(cong) 中看出“所當然之則”。朱熹顯然將人心以及身體(ti) 視為(wei) 與(yu) 天地鬼神、鳥獸(shou) 草木等同屬宇宙自然的一部分:

 

使於(yu) 身心性情之德,人倫(lun) 日用之常,以至天地鬼神之變,鳥獸(shou) 草木之宜,自其一物之中,莫不有以見其所當然而不容已,與(yu) 其所以然而不可易者。【41】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朱熹將“當然之則”用“自不容已”一句來形容。根據上一段引文的說明,朱熹認為(wei) 這世界“有聲色貌象”的一切存在或現象都有一定的規律或法則。這些規律、法則就是朱熹所謂“當然之則”。因為(wei) 這些規律、法則是“非人之所能為(wei) ”的先天注定、無法改變的自然法則,所以朱熹強調它是“自不容已”的。值得注意的是朱熹提到“所當然之則”的時候,幾乎每次都在後麵附加“自不容已”這一句。由此可以證明,“所當然之則”的基本意義(yi) 不是逼迫式的要求遵循的道德法則,而是先天注定、無法改變的自然規律【42】。“物”中最切近的就是人心,朱熹也發現在人心中確實存在著“所當然而自不容已”的規律,那就是“仁、義(yi) 、禮、智”等本體(ti) 之性展現為(wei) “惻隱、羞惡、恭敬、是非”等作用之情這種感應機能上的規律。因此,對朱熹而言,認知“所當然之則”不是意味著理解人類該遵循的道德規則,而是理解宇宙的先天注定的普遍規律;就人心而言,理解本體(ti) 之性展現為(wei) 作用之情的“性情之德”這一道理。

 

朱熹將觀察的範圍從(cong) “心”擴大至“身之所具”“身之所接”,關(guan) 於(yu) “身之所接”,將“君臣、父子、夫婦、長幼、朋友之常”,亦即“義(yi) 、親(qin) 、別、序、信”等“五倫(lun) ”也視為(wei) “所當然而自不容已”的規律。對朱熹而言,儒家所提倡的人倫(lun) 道德,並不是人類刻意製定出來的,也不是作為(wei) 義(yi) 務不得不遵循的規則,而是先天注定的自然規律。因此,“所當然之則”不是從(cong) 外部約束人身的人工規範,而是從(cong) 內(nei) 部打動人身的自然規律。用“自不容已”形容“所當然”的原因就在這裏。《朱子語類》中,朱熹舉(ju) 《孟子·公孫醜(chou) 上》的“不忍人之心”,亦即“今人乍見孺子將入於(yu) 井,皆有怵惕惻隱之心”的例子說明“所當然之則”:

 

如人見赤子入井,皆有怵惕、惻隱之心,此其事“所當然而不容已”者也。【43】

 

附帶而言,謝良佐(上蔡)將這種“怵惕惻隱之心”視為(wei) 超越“思”“勉”的“天理之自然”,而朱熹將這一發言引用在《孟子集注》中【44】。朱熹沒有從(cong) 人工規範、義(yi) 務的脈絡,而是從(cong) 自然規律、“天理之自然”的脈絡來理解“所當然之則”,由以下的發言也可以證明:

 

如父之所以慈,子之所以孝,蓋父子本同一氣,隻是一人之身,分成兩(liang) 個(ge) ,其恩愛相屬,自有不期然而然者。其它大倫(lun) 皆然,皆天理使之如此,豈容強為(wei) 哉!且以仁言之:隻天地生這物時便有個(ge) 仁,它隻知生而已。從(cong) 他原頭下來,自然有個(ge) 春夏秋冬,金木水火土。故賦於(yu) 人物,便有仁義(yi) 禮智之性。仁屬春,屬木。且看春間天地發生,藹然和氣,如草木萌芽,初間僅(jin) 一針許,少間漸漸生長,以至枝葉花實,變化萬(wan) 狀,便可見他生生之意。非仁愛,何以如此。緣他本處有個(ge) 仁愛溫和之理如此,所以發之於(yu) 用,自然慈祥惻隱。孟子說“惻隱之端”,惻隱又與(yu) 慈仁不同,惻隱是傷(shang) 痛之切。蓋仁,本隻有慈愛,緣見孺子入井,所以傷(shang) 痛之切。義(yi) 屬金,是天地自然有個(ge) 清峻剛烈之氣。所以人稟得,自然有裁製,便自然有羞惡之心。禮智皆然。蓋自本原而已然,非施安排教如此也。【45】

 

由此可見,朱熹在人倫(lun) 道德的背後看出天理自然的規律。如上所述,朱熹將“心”定義(yi) 為(wei) “人之神明,所以具眾(zhong) 理而應萬(wan) 事者”,而此等於(yu) “明德”。若將其“具眾(zhong) 理而應萬(wan) 事”這件事從(cong) 不同的脈絡來說明,本體(ti) 之性展現為(wei) 作用之情,因此心也可以定義(yi) 為(wei) “妙性情之德者”。關(guan) 於(yu) 這種“性”(體(ti) 、中、大本)發為(wei) “情”(用、和、達道)的心之機能,朱熹理解為(wei) “天理之自然”:

 

情之未發者,性也,是乃所謂中也,天下之大本也。性之已發者,情也,其皆中節,則所謂和也,天下之達道也。皆天理之自然也。妙性情之德者,心也,所以致中和,立大本,而行達道者也,天理之主宰也……靜而常覺,動而常止者,心之妙也。寂而感,感而寂者也。【46】

 

對朱熹而言,究明“所當然之則”等於(yu) 認識、掌握被天理自然的規律支撐的人倫(lun) 世界以及人心的真相。

 

筆者認為(wei) 在朱熹“格物”的過程中有從(cong) “然”究明“所當然之則”的第一階段,以及從(cong) “所當然之則”進一步究明“所以然之故”的第二階段。具體(ti) 而言,“格物”的第一階段是觀察“然”(這世界的外在事物或現象)而察覺“所當然之則”,亦即天理自然的規律。這一階段的“格物”是屬於(yu) 對宇宙結構、自然規律的表層性(表、粗)理解。因此,對“所當然之則”的理解可視為(wei) 屬於(yu) “知識”層次的理解。如上所述,究明“所當然之則”最重要的目的就在闡明人倫(lun) 世界的真相,尤其是人心的本來麵貌這一點。

 

“格物”的第二階段是,從(cong) “所當然之則”更進一步體(ti) 會(hui) 掌握使它成立的形而上根據,亦即“所以然之故”。對“所以然之故”的體(ti) 會(hui) 可以視為(wei) 對事物的深層性(裏、精)理解。“格物”的工夫直到體(ti) 會(hui) “所以然之故”的第二階段,才能說“物格”。在此吾人需要注意的是,朱熹所謂“理”在“所以然之故”這一形而上的深層,會(hui) 消失內(nei) 外區隔,出現外在“物理”等於(yu) 內(nei) 在“心理”(性)這種內(nei) 外相通的狀況。前文引用的《鄂州州學稽古閣記》中的一句“及其浹洽貫通而自得之,則又初無內(nei) 外精粗之間也”可能表示這一狀態。朱熹將《論語·為(wei) 政》“四十而不惑”視為(wei) 知“事物之所當然”(所當然之則)的階段【47】,而將“五十而知天命”視為(wei) 知“事物所當然之故”(所以然之故)的階段48,進而認為(wei) 若到了知天命(所以然之故)的境界,就已“窮理”等於(yu) “盡性”:

 

蓋天道運行,賦與(yu) 萬(wan) 物,莫非至善無妄之理而不已焉,是則所謂天命者也。物之所得,是之謂性,性之所具,是之謂理,其名雖殊,其實則一而已。故學至於(yu) 不惑而又進焉,則理無不窮,性無不盡,而有以知此矣。【49】

 

因此,“格物”也到了第二階段,究明“物理”變成等於(yu) 究明“心理”(性)【50】。朱熹將“知性”解釋為(wei) “物格”的理由就在這裏【51】。附帶而言,在朱熹思想中,理在“所以然之故”的層次,顯示“多而一”的麵貌,而眾(zhong) 所周知,朱熹將從(cong) “一”的位相看到的理(所以然之故)稱為(wei) “太極”。因為(wei) 在“所以然之故”的層次,外物之理與(yu) 內(nei) 心之理(性)相通,因此通過向外“格物”的工夫最後可以向內(nei) “知性”,“知性”等於(yu) 真正體(ti) 會(hui) 心之本體(ti) 。若到了“知性”的階段,接著進一步可以使其本體(ti) 發揮、展現為(wei) 作用之情。而如上所述,這種本體(ti) 之性展現為(wei) 作用之情的感應現象,就是朱熹所理解的人心先天具有的靈妙機能,亦即“知”。若如此解釋的話,“格物”與(yu) “致知”兩(liang) 者可以順利聯結。


結語

 

以上探討朱熹思想脈絡下的“知”的內(nei) 容以及“格物致知”論的整體(ti) 結構。若整理通過本文的探討而闡明的內(nei) 容,可以指出以下重點。

 

在朱熹“格物致知”論中,“格物”的第一階段是以外在事物為(wei) 對象而究明“所當然之則”的工夫,所以確實可以從(cong) “認識論”脈絡來解讀它;但到了究明“所以然之故”的第二階段,外物之理與(yu) 內(nei) 心之理相通,“格物”成為(wei) “知性”,因此無法單純地將它規定為(wei) 現代認識論脈絡的“求知”活動。關(guan) 於(yu) “致知”,其工夫的對象、舞台不是外在的物理,而是內(nei) 在心理,因此“致知”也無法規定為(wei) 現代認識論脈絡的“求知”活動。朱熹所理解的“知”是人心先天具有的本體(ti) 之性(理)展現為(wei) 作用之情的靈妙機能,換言之,即“明德”或“良知”。這種人心具有的機能可以說是將內(nei) 在的天理發揮、實現的機能。朱熹認為(wei) 人類先天被賦予完整、圓滿的理,這就是作為(wei) 心之本體(ti) 的性。雖然具有完整的性,但除了聖人之外,人類往往由於(yu) 氣質之蔽或私欲覆蓋等因素,無法完全發揮本體(ti) 之性,換言之,無法實現天理。朱熹所理解的“格物致知”是為(wei) 了解決(jue) 這個(ge) 問題的工夫。若是如此,在朱熹思想脈絡中,可以視為(wei) 向外窮理的“格物”工夫其實是為(wei) 了向內(nei) “知良知”的工夫。日本德川時代的朱子學者室鳩巢(1658—1734)指出:“朱子格物之說,並不是忽視良知者,而是即事物而致良知者也。”【52】

 

根據朱熹的“格物致知”論,“格物”與(yu) “致知”兩(liang) 者屬於(yu) 不同性質、不同脈絡的工夫,兩(liang) 者所扮演的角色有所不同。“格物”的角色在發覺本體(ti) 之性(理),“致知”的角色在使本體(ti) 之性完全發揮成為(wei) 作用之情。因此,“物格”等於(yu) 《孟子》脈絡的“知性”,“知至”等於(yu) 《孟子》脈絡的“盡心”。若從(cong) 《中庸》的脈絡來說,“格物”相當於(yu) 徹底發覺本體(ti) 之性(中),建立“大本”的工夫;“致知”相當於(yu) 完全發揮本體(ti) 之性而圓滿展現作用之情(和),實現“達道”的工夫。筆者認為(wei) 如此解讀“格物、致知”才能順利與(yu) “誠意、正心”相貫通。若是如此,筆者認為(wei) 林安梧先生將朱子學的係統規定為(wei) “橫攝歸縱的係統”是非常合理、妥當的【53】。

 

因此,吾人不能輕易地將朱熹脈絡的“格物致知”與(yu) 陽明脈絡的“格物致知”視為(wei) 完全對立、矛盾的工夫。關(guan) 於(yu) 將“致知”理解為(wei) “盡心”,亦即發揮心本來具有的靈妙機能(良知)這一點,陽明的立場與(yu) 朱熹的立場是一致的。不僅(jin) 如此,陽明與(yu) 朱熹都認為(wei) 現實上吾人無法圓滿盡心、至良知的原因就在“私欲之蔽”“私意障礙”,因此必須予以消除,而恢複本心的原來麵貌,工夫的目的就在恢複本心。但陽明與(yu) 朱熹的立場當然也有不同之處。關(guan) 於(yu) 對“心”的結構與(yu) “格物”的內(nei) 容以及實現“致知”的方式,兩(liang) 者的理解確實有所不同。

 

朱熹將“心”分析為(wei) “本體(ti) 之性”的層次與(yu) “作用之情”的層次,進而建構“心統性情”這種比較複雜的心性理論。在此,若要“盡心”(發揮心的機能),必須理解體(ti) 會(hui) 心之本體(ti) 的原貌,使它順利展現出來。因此,在朱熹心性論的脈絡,理解體(ti) 會(hui) 心之本體(ti) (性)的“知性”成為(wei) “盡心”的必要條件。而朱熹認為(wei) “性”是未發、形而上的理,無法向內(nei) 心直接理解體(ti) 會(hui) ,所以試圖透過向外“格物”的方式理解、體(ti) 會(hui) 它(參考下圖)。


朱熹心性論的脈絡

 

陽明沒有將心分析為(wei) 性與(yu) 情或體(ti) 與(yu) 用,反而將心性情三者視為(wei) 一體(ti) 。對陽明而言,心是“理”,亦即本體(ti) ;同時是“良知”,亦即作用。朱熹心性論脈絡的“心”,除了生知的聖人之外,需要套用“格物窮理”“居敬存養(yang) ”等工夫來恢複或調整心的功能,但陽明良知說脈絡的“心”,若心上出現不善的意念,作為(wei) “良知”的心本身自己發覺,可以判斷其不善,試圖進行修正。因此,吾人需要的是相信心(良知)所具有的“自然靈昭明覺”的能力,依據良知所知的善惡的判斷,好善行善,惡惡去惡而已。筆者認為(wei) 陽明所理解的“心”就具有自我淨化、自適應的功能。總之,在陽明思想脈絡中,任何問題都歸屬於(yu) “心”的次元,必須試圖在“心”的次元上解決(jue) 。陽明將朱熹的“格物”理解視為(wei) “義(yi) 外”之說加以批判,將“物”重新定義(yi) 為(wei) “意之所在”,在心的層次上說“格物”,將它解釋為(wei) 關(guan) 注“意念所在”而“去其心之不正,以全其本體(ti) 之正”【54】之意的理由也在這裏。如此,陽明與(yu) 朱熹對“格物”的理解以及實現“致知”的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如上所闡明,吾人不可忽視兩(liang) 者所理解的“知”的基本意涵以及“知至”的境界是一致的。


注釋
 
1樂愛國:《朱子格物致知論研究》,長沙:嶽麓書社,2010年,第178頁。
 
2  陳來:《朱子哲學研究》,北京:三聯書店,2010年,第332,335,336頁。
 
3 [美]餘英時:《朱熹哲學體係中的道德與知識》,[美]田浩編:《宋代思想史論》,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第260頁。
 
4 吳震:《朱子學與陽明學:宋明理學綱要》,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22年。
 
5 參閱[日]島田虔次:《朱子學と陽明學》(東京:岩波書店,1967年)、[日]吾妻重二:《朱子學の新研究:近世士大夫の思想史的地平》(東京:創文社,2004年)、[日]中純夫:《致知.誠意と真知》(《陽明學》第33號,2023年3月)、[日]市來津由彥:《人の學を為す所以は心と理のみ―朱熹『大學或問』における「理」の探求―》(《日本中國學會報》第75集,2023年10月)。
 
6 朱漢民:《西方認識論還是儒家工夫說--誰誤讀了“格物致知”?》,《光明日報》2012年3月26日第15版。
 
7 參閱金春峰:《朱熹哲學思想》(台北:東大圖書公司,1998年)、張汝倫:《關於格物致知的若幹問題--以朱熹的闡釋為中心》(吳震編:《宋代新儒學的精神世界--以朱子學為中心》,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9年)、王緒琴:《天理與人生的貫通:朱子心性論的內在結構與雙向開展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23年)、王緒琴:《近代學界對朱熹理學心性論的研究分歧與進展》(《朱子學研究》第40輯,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23年)。另外,劉沁先生也反對“朱熹的‘格物致知’思想僅僅局限於認知在量上的積累”的觀點,將“格物”與“致知”視為“同一個過程的兩個麵向”,因此,其立場基本上可以歸屬於從“心性工夫論”脈絡詮釋的立場。參閱劉沁:《“物”的中介性:朱熹“格物致知”思想新探》,《哲學評論》2023年第1期。
 
8 在此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筆者認為朱熹本人想表達的“知”與朱熹後人所理解的“知”或後世普及的“朱子學”脈絡下的“知”並不一致。現將與陽明思想比較的“知”限定為朱熹本人的“知”。
 
9 筆者曾經探討過朱熹“格物致知”論的問題,雖然基本觀點沒有改變,但對理(所當然之則、所以然之故)以及“格物”與“致知”之關係的理解上有不夠精確、不太透澈的地方,因此,這次重新探討“格物致知”的問題而撰寫此文。參閱[日]藤井倫明:《朱熹思想結構探索:以“理”為考察中心》第五章《朱熹“格物致知”說的工夫論進路詮釋》,台北:台灣大學出版中心,2011年,第125-150頁。
 
10 錢德洪說:“《大學問》者,師門之教典也。”王守仁:《大學問》,吳光等編校:《王陽明全集》卷26,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066頁。
 
11  王守仁:《大學問》,吳光等編校:《王陽明全集》卷26,第1066,1067頁。
 
12   王守仁:《大學問》,吳光等編校:《王陽明全集》卷26,第1068,1070,1068頁。
 
13 王守仁:《傳習錄上》,吳光等編校:《王陽明全集》卷1,第23頁。
 
14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15,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283頁。
 
15 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大學章句》,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3頁。
 
16  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孟子集注》卷13,第356,357頁。
 
17 關於“心”“明德”“知”三者的關係,參閱[日]藤井倫明:《心·知·明德--朱熹の思想における「心」の構造》,《中國哲學論集》第45號,2019年12月。
 
18 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大學章句》,第8頁。
 
19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17,第382頁。
 
20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15,第283,291,291頁。
 
21 “致,推極也。知,猶識也。推極吾之知識,欲其所知無不盡也。”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大學章句》,第4頁。
 
22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14,第264頁。
 
23 朱熹:《大學或問上》,朱傑人等主編:《朱子全書》第6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508頁。
 
24 王守仁:《傳習錄上》,吳光等編校:《王陽明全集》卷1,第7頁。
 
25 王守仁:《大學問》,吳光等編校:《王陽明全集》卷26,第1070頁。
 
26  朱熹:《大學或問上》,朱傑人等主編:《朱子全書》第6冊,第511,513頁。
 
27 牟宗三:《心體與性體》第3冊,《牟宗三先生全集》,台北:聯經出版公司,2003年,第396頁。
 
28 朱熹:《孟子或問》卷13,朱傑人等主編:《朱子全書》第6冊,第994頁。
 
29  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大學章句》,第7,8頁。
 
30 朱熹:《大學或問上》,朱傑人等主編:《朱子全書》第6冊,第512頁。
 
31 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孟子集注》卷13,第356頁。
 
32 如此理解才能說明“致知”與“誠意”的關係。若將“致知”解釋為“知識”的擴大充實,則無法合理地說明“致知”能夠實現“誠意”的理由。筆者認為過去的研究無法順利說明“致知”與“誠意”的關係的理由就在這裏。
 
33 楊儒賓:《格物與豁然貫通--朱子〈格物補傳〉的詮釋問題》,鍾彩鈞編:《朱子學的開展--學術篇》,台北:漢學研究中心,2002年,第244頁。
 
34 朱熹:《鄂州州學稽古閣記》,《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80,朱傑人等主編:《朱子全書》第24冊,第3800頁。
 
35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15,第290,292,292,291頁。
 
36 牟宗三先生如此批判朱熹的“格物致知”論:“將知識問題與成德問題混雜在一起講,既於道德為不澈,不能顯道德之本性,複於知識不得解放,不能顯知識之本性。”牟宗三:《心體與性體》第1冊,《牟宗三先生全集》,第54頁。
 
37 朱熹:《大學或問上》,朱傑人等主編:《朱子全書》第6冊,第512頁。
 
38 例如樂愛國先生如此理解“所當然之則”與“所以然之故”的關係:“‘所當然之則’是指事情發生時,人所應當遵循的道德準則,而這是由‘所以然之故’所決定的,並不取決於個人的意願。”樂愛國:《朱子格物致知論研究》,第140頁。
 
39 王守仁:《大學問》,吳光等編校:《王陽明全集》卷26,第1068頁。
 
40(10)王守仁:《傳習錄上》,吳光等編校:《王陽明全集》卷1,第2頁。
 
41  朱熹:《大學或問上》,朱傑人等主編:《朱子全書》第6冊,第526-527,527-528頁。
 
42 管見所及,溝本章治先生也注意到朱熹所謂“所當然之則”的基本意涵不在“應當”義,而在“自然”義。參閱[日]溝本章治:《朱子「所以然·所當然」考》,《哲學》第55集,2003年10月。
 
43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18,第414頁。
 
44 “謝氏曰:人須是識其真心。方乍見孺子入井之時,其心怵惕,乃真心也。非思而得,非勉而中,天理之自然也。”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孟子集注》卷3,第239頁。
 
45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卷17,第383頁。
 
46 朱熹:《太極說》,《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67,朱傑人等主編:《朱子全書》第23冊,第3274頁。
 
47 “於事物之所當然,皆無所疑,則知之明而無所事守矣。”朱熹:《四書章句集注·論語集注》卷1,第54頁。在此值得注意的是,朱熹認為“三十而立”的階段還需要“守之固”的心態,但到了“四十而不惑”,進入“無所事守”的境界這一點。由此可知,朱熹所理解的“所當然”一詞的基本意涵不是義務性規則,而是自然性規律。
 
48 “天命,即天道之流行而賦於物者,乃事物所以當然之故也。知此則知極其精,而不惑又不足言矣。”朱熹:《四書章句集注·論語集注》卷1,第54頁。
 
49 朱熹:《論語或問》卷2,朱傑人等主編:《朱子全書》第6冊,第641頁。
 
50 朱熹在《中庸或問》中也強調在人的理與在物的理並沒有差異:“蓋在天在人,雖有性命之分,而其理則未嚐不一。在人在物,雖有氣稟之異,而其理則未嚐不同。”朱傑人等主編:《朱子全書》第6冊,第550頁。
 
51 關於《孟子·盡心上》所謂“盡心”“知性”,朱熹作如下解釋:“以大學之序言之,知性則物格之謂,盡心則知至之謂也。”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孟子集注》卷13,第356頁。
 
52 “朱子格物の說,良知を外にするにあらず。事物に即て良知を致すなり。”[日]室鳩巢:《駿臺雜話》《扁鵲藥匙をすつ》,[日]井上哲次郎、[日]蟹江義丸編:《日本倫理彙編:朱子學派》上,東京:育成會,1902年,第95頁。
 
53 誠如眾所周知,牟宗三先生將朱子學規定為“靜涵靜攝的橫攝係統”,但林安梧先生反對這一規定,認為朱熹“難得地橫攝‘認知’上的‘清楚’與縱貫‘體悟’上的‘明白’結合成一個不可分的整體;因為指向對象的清楚,與內在心靈本體的明白本應是一體的兩麵”,進而指出“說朱子學隻是橫攝的認知係統,而不涉及於縱貫的道德創生係統,這是不確當的”。林安梧:《朱子哲學當代詮釋方法論之反思--從“繼別為宗”到“橫攝歸縱”》,《河北學刊》2009年第3期。
 
54 王守仁:《傳習錄上》,吳光等編校:《王陽明全集》卷1,第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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