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宋代的社會自治
欄目:中國傳統與社會自治
發布時間:2012-06-06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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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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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曆史演進到唐宋之際,中國社會出現了一個大轉型:唐代,世家大族猶在,門閥社會的餘緒尚存。唐太宗時,大臣高士廉等奉命修《氏族誌》,將山東崔氏列為士族第一等,李世民對此大為不滿,要求按“不須論數世以前,止取今日官爵高下作等級”的原則重新修譜,第二次修訂的結果是,皇族李姓為士族第一等,外戚為第二等,崔氏降為第三等。這次修譜,傳遞出兩個信息:一方麵,當時的門第觀念仍很強大,世家大族的社會地位還是很高;然而,另一方麵,世家大族數世積累的權威已無法抗衡皇權意誌,“尚姓”讓位於“尚官”。
唐代士族勢力的衰退,除了因為皇權壓製之外,科舉製的衝擊也是重要因素。科舉當然有利於告別門閥等級,促成一個相對平等的社會。但如果以曆史的眼光來看,門閥的消失、社會等級的抹平,也更有利於皇權的獨大。即使是對傳統社會之平等化頗多讚許的錢穆也承認,唐以後的社會,由於“政治上沒有了貴族門第,單有一個王室,綿延一二百年不斷,而政府中官吏,上自宰相,下至庶僚,大都由平地特起,孤立無援;相形之下,益顯君尊臣卑之象”;“各州郡、各地方因無故家大族之存在,亦益顯官尊民卑之象”。
不過唐代的社會發育還是比漢代有了更大的進步,其中的一個表現是唐代社會出現了比較豐富的民間結社,如各類宗教性質的“社邑”在唐代非常流行,不少行業也成立了具有一定自治功能的社團,幾個情投意合的唐代女子出於“遇危則相扶,難則相救”之目的,還可以結成“女人社”。唐高宗曾下詔禁絕私社,但民間社會對於結社的需求是壓製不住的,到了唐玄宗時代,政府不得不承認私社的存在。
唐後社會,經過五代殘酷的廝殺,門閥世族零落殆盡,從宋代開始,中國進入沒有世家大族的平民化社會。大規模的科舉取士雖然消彌了有力量抗衡皇權的士族勢力,卻也締造了一個龐大的儒家士紳階層,他們取代之前的貴族門第,成了引導唐後社會“自治線索”向前演進的主要力量。
針對五代戰亂過後宗族組織的衰敗、宗法關係的鬆散、宗族倫理的弱化,包括張載、程頤、朱熹等大理學家在內的宋儒,都提出了再造宗族製度的構想。因為,對於主要依靠宗法倫理聯結起來的傳統社會來說,宗族之不存,即意味著社會的潰散。範仲淹以個人官俸所得,購置良田十多頃,作為族內公益基金(義田),義田每年收取的租米,用於贍養族人、供養族學(義學),又設立管理範氏宗族公益基金的機構(義莊),製訂《規矩》十三條(族規),成為宋代儒家重建宗族的典範。
宋儒重新構建的“宗族範式”延續至明清,雖然不似前朝的士族門閥在政治上具有強大的影響力,卻在維持民間社會的自治方麵發揮了前代所不及的作用。概括而言,宋式宗族(包括明清的宗族)的社會功能主要體現在:以族譜和祠堂為族人提供基於血緣與倫理的共同體認同;以義田與族學為族人提供公共救濟與福利;以族規與族內權威發展出一個相對獨立於國家的民間自治架構:“族人雖異居,同在一村中,世推一人為長,有事取決,則坐於聽事。有竹箅亦世相授矣,族長欲撻有罪者,則用之。歲時會拜,同族鹹在”。宗族通過提供認同、福利與秩序,使族人免於直接暴露在國家權力的熱焰之下,也使社會自我構建出優良的治理秩序成為可能。所以顧炎武說,“故宗法立而刑清。天下之宗子各治其族,以輔人君之治,罔攸兼於庶獄,而民自不犯於有司。風欲之醇,科條之簡,有自來矣。”
宋儒更了不起之處,是他們還創立了兩類超越了血緣限製、比宗族更具開放性的民間自治組織——鄉約與社倉。
曆史上第一個鄉約由北宋理學家張載的弟子呂大鈞設立於家鄉——陝西藍田,故又稱“呂氏鄉約”或“藍田鄉約”。呂大鈞開創的鄉約製度後經南宋理學家朱熹整理,更趨完善,又由朱熹的弟子在一些地方付之實踐。
宋儒推行鄉約之初衷,是為“成吾裏仁之美”,通過將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的鄉黨們組織起來,大家“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從而形成“一鄉化焉”的地方自治秩序。呂大鈞創立了一套堪稱優良的鄉約製度:地方士紳牽頭組織鄉約,鄉人自願加入或退出,約中眾人推舉一位德高望眾、正直公道之人擔任“約正”,為鄉約最高領袖,執掌約中賞罰、決斷之權;鄉約的日常管理則由“直月”負責,“直月”是輪值的,“不以高下,依長少輸次為之”,一人一月,一月一換。鄉約每月一小聚,每季一大聚,這是對“鄉飲”古禮的恢複,“鄉飲”是一種議事機製、一個自治平台,“鄉飲”之時,約正會將約眾近期的善行或惡行記錄在冊,並據此進行賞罰,約中眾人有事,也可以在“鄉飲”上提出,大家協商,找出解決方案。
說到這裏,我們可以發現,呂氏鄉約就是一個建立在自願聯合基礎上,有著教化、救濟與公共治理功能的村社自治共同體。鄉約既是自由的(自願出入),又是民主的(公選領袖),也是平等(約眾不分地位高下,以年齒為序充任“直月”)。
值得一提的是,呂氏鄉約在推行之初,曾遇到了不少麻煩,不但鄉裏有些流言蜚言,連呂大鈞的大哥、在朝廷當大官的呂大防也不讚成搞什麽鄉約。反對呂大鈞設鄉約的親友說,你一個在野的士紳組織結社,容易被人誤會為結黨,引來朝廷猜疑。況且治理地方社會本是官府的事情,你又何必摻乎呢?呂大防還建議弟弟:不如將鄉約改為“家儀”,這樣就可以規避政治風險了。
那麽呂大鈞是如何回應這些反對的聲音的呢?呂大鈞說,儒家君子讀聖賢書,自當造福鄉裏,何必要做上了官才來行善事?如果什麽事都由官府指示了才可以做,則“君子何必博學”?因此,他不同意將鄉約改為“家儀”:改為“家儀”固然可以降低風險,但“於義不合”。顯然,在呂大鈞心中,士君子追求之“義”,已經超越個人的“修身”與家族內部的“齊家”,而擔當起教化鄉裏、美化風俗之責,用儒家的話來說,是為“仁裏”,換成今日的說法,就是致力於社會自治。
呂氏鄉約是古代社會最具自治精神的基層治理建製,代表了自治傳統在儒家引導下演化出來的新高度,蕭公權先生對此有很高的評價:“呂氏鄉約於君政官治之外別立鄉人自治之團體,尤為空前之創製……此種組織不僅秦漢以來所未有,即明初‘糧長’、‘老人’製度之精神亦與之大異。蓋宋明鄉官、地保之職務不過輔官以治民,其選任由於政府,其組織出於命令,與鄉約之自動自選自治者顯不同科也。”
宋儒創設的社倉則類似於今日社會賢達主持的農村小額扶貧貸款,所不同者社倉借貸的米,農村小額扶貧貸款借貸的是錢。南宋初,士紳魏掞之率先在福建招賢裏創建社倉,稍後,魏掞之的好友朱熹也在福建的五夫裏設立社倉,並訂立了一套完備的社倉結保製度:社倉由士紳組織並管理,官方不得插手其中,不過社倉的貸本先由地方官府墊付,“富家情願出米作本者,亦從其便”;每年的五月份,社倉放貸,每石米收取息米二鬥,借米的人戶則在收成後的冬季納還本息;等收到的息米達到本米的十倍之數時,社倉則將貸本還給地方官府或出本的富戶,這麽做當然是為了保持社倉完全獨立自主的地位;此後社倉隻用息米維持借貸斂散,不再收息,隻是每石米收取三升耗米,以彌補倉米的損耗,這樣,既可以維持社倉的長久運作,也顯示了社倉的公益性質;人戶是否參加結保也采取自願原則,“如人戶不願請貸,亦不得妄有抑勒”。抑勒,就是強製、攤派的意思。
宋儒之所以創設社倉,是因為他們意識到官方的救濟係統(如常平倉)不盡可靠,因此,民間社會應該建立自我救濟體係,使鄉人在遇到凶歲饑荒時,不必全然依賴不盡可靠的官方救濟。
將朱子社倉跟王安石“青苗法”比較一下,就可以發現社倉的可貴之處。首先,從立意上看,王安石設青苗法,與其說是為“濟民困”,不如說是為“富國用”,這就可以理解為什麽它要收取高達20%的年息。社倉雖然在開始時也收息,但息米一旦達到足以清償貸本及維持自主運轉的目的之後,即免息放貸,而青苗法不但沒有免息之期,而且在執行過程中,年息被提高到40%。其次,從操作上看,青苗法由官府推行,用朱熹的話來說,“其職之也,以官吏而不以鄉人士君子”,官吏不僅品行不如士君子,且手握權柄,而權力是可以用來壓榨民脂的,因此,官吏在放貨時常常強行攤派,將青苗法搞成了典型的“害民之法”。朱子社倉則顯然具有NGO的性質,其運作獨立於官方權力係統之外,地方官員隻在放貸及還貸時應邀前往監督,對社倉的運作並不能幹預。朱熹相信,隻要“官司不得抑勒,則(社倉)亦不至搔擾”。
然而,在朝廷采納朱熹之議,下詔推廣社倉之後,隨著國家權力的介入越來越深,社倉這一NGO組織也慢慢變質,最後居然成了“領以縣官,主以案吏”的官辦機構,並且跟青苗法一樣暴露出“害民”的弊病:“非蠧於官吏,則蠧於豪家”。需要指出的是,“蠧於官吏”的危害無疑更甚於“蠧於豪家”,因為官吏掌握著“豪家”所沒有的國家權力。時人俞文豹描述了南宋晚期社倉“蠧於官吏”的情形:一方麵官府強製征收倉米,另一方麵又將倉米挪作他用,即使遇到荒年,也“未嚐給散”。所以,朱熹的再傳弟子們在反省與改革社倉之弊時,都提出要恢複朱子遺意,將社倉還給民間,由地方士紳耆老“公共措置”。
鄉約、社倉隻是宋代豐富多彩的社會結社之一。宋代的社會發育程度遠超之前的任何朝代,以書院為代表的私學、以義約為代表的民間慈善、以義役為代表的經濟合作組織、以弓箭社為代表的民間自衛武裝,等等,均發端或興盛於兩宋。這應歸功於宋代士紳階層的崛起,以及新儒學家(理學)的傳播,在理學影響下,宋代儒學發展出“士君子之生斯世,達則仁天下之民,未達則仁其鄉裏”的新境界,促使一部分士紳從麵向廟堂轉身麵向民間,以“仁裏”的儒家方式構建社會。
在傳統社會,政府無意也無力供應足夠的公共服務,甚至習慣於趁火打劫,比如老百姓若進了衙門打官司,幾乎免不了要受胥吏差役盤剝,那麽至少從這個意義而言,正是有了宋儒再造的宗族組織、創建的鄉約與社倉,有了這些自發性組織構建的自治秩序,民間社會才可能擺脫對國家權力的依賴,才可能享有“帝力於我何有哉”的自由。——部分深受“五四”啟蒙話語影響的學人不承認中國傳統社會存在“自由”,但如果我們將“自由”界定為“強製減少到最低程度”的狀態,我們就會發現,先秦民謠《擊壤歌》所描述的“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鑿井而飲,耕田而食,帝力於我何有哉”,正是自由狀態的最佳注腳。帝力,即是對人構成最大強製的國家權力,而社會自發形成的自治組織與禮俗秩序,則形成了阻隔國家權力之強製的屏障。
(原載於2012年4月20日出刊的《法治陝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