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王安石的“青苗法”是不是高利貸?

欄目:鉤沉考據
發布時間:2023-10-02 21:14:47
標簽:
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王安石的“青苗法”是不是高利貸?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賜稿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七四年歲次癸卯七月廿八日癸酉

          耶穌2023年9月12日

 

 

 

又收到一則公眾(zhong) 號讀者的留言,針對王安石“青苗法”的貸款利率提出質問:“貸款是人人都喜歡的嗎?半年利息2成,一年四成,這已達上引(飲)鳩止喝的地方(步),那(哪)有人人喜歡的道理,李定之言(變法派的李定稱青苗錢貸款在東(dong) 南很受歡迎),是不要(用)證明的慌言,還在為(wei) 不知辱恥的李定辯汙(誣)。請問,你願意貸年息四成的貨款嗎?你要多少?我給。”(括號內(nei) 文字為(wei) 我所標注)

 

我發現批判王安石變法的網友都有點道德感爆棚的樣子,喜歡一上來就罵對方“不知辱恥”,很有宋代保守派士大夫的遺風。另外,錯別字有點多了,可能是打字時特別激憤的原因。不過,這位網友所質疑的問題是值得辨析一番的。這裏麵涉及兩(liang) 個(ge) 問題:其一,“青苗法”貸款的年利率究竟是多少?是不是“一年四成”?其二,“青苗法”貸款的利息到底高不高?

 

王安石變法中的“青苗法”,如果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一項麵向農(nong) 民的官營小額貸款。按“青苗法”的設計方案,試點時“隻收一二分息之時”,“若遇物價(jia) 極貴,亦不得過二分”,之後基本上固定為(wei) “出息二分”,即年利率20%。但今天不少研究者以及更多的網友(包括上麵那位留言的網友)都認為(wei) “青苗法”的年利率是40%,當時反對變法的韓琦與(yu) 司馬光也曾指稱官放青苗錢“歲收其什四之息”。這又是怎麽(me) 回事?

 

原來,青苗錢一開始是每年發放兩(liang) 次的,“正月放夏料,五月放秋料,而所斂亦在當月”,即每年正月、五月發放青苗錢貸款,收回貸款的本息也在這兩(liang) 個(ge) 月份。因此,二分之息被認為(wei) 是半年利率,一年利率則是40%。

 

然而,青苗錢分兩(liang) 次俵散,目的是“使倉(cang) 儲(chu) 不空,以備非常”,並不是為(wei) 了收兩(liang) 次利息。宋史學者魏天安先生曾考證說,青苗法所說的“半為(wei) 夏料,半為(wei) 秋料”,“是把一次借貸分兩(liang) 批發放,“取息二分”與(yu) 一次借貸相對應,是年利率。(參見魏天安論文《宋代青苗錢利率考實》,《中國經濟史研究》2006年第1期)

 

“青苗法”試行一個(ge) 多月後,又改為(wei) “隻作一料支俵”,即一年隻放貸一次;熙寧七年朝廷又依呂惠卿之議,規定青苗錢“於(yu) 民闕乏時月作一料給散,陸田多處以二月、水田多處以三月為(wei) 限。隨秋稅起催,限年終納足,入十二月不納者,依欠稅法。”可見青苗錢的貸款償(chang) 還期大致是一年,利息為(wei) 二分。

 

從(cong) 統計數字來看,“青苗法”的年息也是20%,而非40%。熙寧九年,判應天府張方平向神宗報告了應天府的稅錢與(yu) 青苗錢息錢歲入:“今乃歲納役錢七萬(wan) 五千三百有零貫,又散青苗錢八萬(wan) 三千六百餘(yu) 貫,累計息錢一萬(wan) 六千六百有零貫,此乃歲輸實錢九萬(wan) 三千餘(yu) 貫。”張方平的本意是想說明應天府民眾(zhong) 負擔繁重,但他提供的數字卻可證明青苗錢的利率正是年息二分——來計算一下:應天府每年俵散青苗錢8.36萬(wan) 貫,一年收息1.366萬(wan) 貫,即利率約為(wei) 20%。

 

 

 

那麽(me) 一年20%的利率,究竟是不是非常高,高到“引(飲)鳩止喝”的地步呢?這個(ge) 問題必須用曆史的目光來看。今天我們(men) 會(hui) 覺得20%的年利率是毫無疑問的高利貸,但古代社會(hui) 的利率總是遠遠高於(yu) 現代,不獨宋代中國如此,漢代王莽“令市官收賤賣貴,賒貸予民,收息百月三”,月息3%,換算成年息,即36%;在12世紀之後的歐洲,擔保借貸的年息為(wei) 43%,抵押借貸的年息為(wei) 20—25%。換言之,在一千年前,20%的年利率屬於(yu) 正常範圍。

 

宋朝時期,民間借貸的年利率又是多少呢?一名反對“青苗法”、為(wei) 民間借貸辯護的宋朝地方官說:“伏見民間出舉(ju) 財物,其以信好相結之人,月所取息不過一分半至二分,其間亦有乘人危急,以邀一時之幸,雖取息至重,然猶不過一倍。”意思是說,宋時民間,關(guan) 係信好的熟人間的借貸,利息為(wei) 每月1.5~2%(按宋人語言習(xi) 慣,“月息二分”指月利息2%;“年息二分”則指年利率20%);其中也有放高利貸的,年息100%(宋人稱為(wei) “倍稱之息”)。可見宋代民間借貸的利率極高。

 

也就是說,未有“青苗法”之前,農(nong) 民若日用匱乏,可向富家或民間放貸機構借錢,但利息一般都非常高,屬於(yu) 高利貸。相對而言,年息20%的“青苗法”可謂是一種低息貸款。當然,這裏的“低息”是相對而言的。

 

總而言之,從(cong) 設計初衷來看,“青苗法”是官民兩(liang) 利的,一方麵,民戶可通過支借青苗錢度過難關(guan) ,而免受民間高利貸之盤剝;另一方麵,官府也可通過俵散青苗錢獲得利息收入。但不可思議的是,這個(ge) 宋朝地方官對民間“取息至重”的行為(wei) 毫無責怪之意,反而輕飄飄地說“然猶不過一倍”,對年息20%的“青苗法”卻是百般責難。

 

貸款肯定不可能“人人都喜歡”,我也沒有說過人人都喜歡“青苗法”的意思。除了企業(ye) 老板,誰都不喜歡貸款,但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年息20%的青苗錢貸款與(yu) “倍稱之息”的民間借貸相比,肯定更能夠接受。李定說青苗錢貸款在東(dong) 南很受歡迎,未必就不可信。指出這個(ge) 事實,難道就是“為(wei) 不知辱恥的李定辯汙(誣)”?

 

前麵那位網友還問我:“請問,你願意貸年息四成的貨款嗎?你要多少?我給。”這個(ge) 問題我現在可以正麵回答:1、青苗錢貸款的年息是20%,不是40%,即使是40%的年息,也要比當時民間的“倍稱之息”要低得多;2、不知這位網友有沒有統計過今天各個(ge) 網貸平台的年利率,通常都是20%,高者達36%,如果要批高利貸,與(yu) 其挑幾百年前的“青苗法”,何不挑近在身邊的網貸平台?豈不是更有現實意義(yi) ?3、我不需要貸款。謝謝。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