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中】依理治國:朱熹建構的法理命題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2-12-23 06:49:23
標簽:朱熹

依理治國:朱熹建構的法理命題

作者:喻中

來源:《孔子研究》2022年第5期


摘要:朱熹對中國傳(chuan) 統法理學的貢獻,主要在於(yu) “依理治國”命題的建構。一方麵,理是實現國家治理所依據的最高規範與(yu) 終極規範。另一方麵,在依理治國的實踐中,理凝聚並轉化成為(wei) “德禮”與(yu) “政刑”兩(liang) 個(ge) 層次的規範。在“德禮”與(yu) “政刑”之間,“德禮”作為(wei) 理的直接轉化形式,構成了國家治理所依據的基本規範。“政刑”作為(wei) 理的間接轉化形式,同時也作為(wei) “德禮”的直接轉化形式,構成了國家治理所依據的具體(ti) 規範。從(cong) “理”到“德禮”再到“政刑”,展示了規範的三個(ge) 層次,即前者是後者的依據,後者是前者的具體(ti) 化。


關(guan) 鍵詞:朱熹; 理; 德禮; 政刑; 理治;

 

作者簡介:喻中,男,1969年生,重慶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從(cong) 事法理學研究。


 

在中國法理學史上,朱熹全麵而係統地建構了“依理治國”這一命題。“依理治國”也可以簡稱為(wei) “理治”。如果當代中國可以稱為(wei) “法治中國”,那麽(me) 元、明、清三代的中國則可以稱為(wei) “理治中國”;如果當代中國所處的時代可以稱為(wei) “法治時代”,那麽(me) 元、明、清三代經曆的數百年則可以稱為(wei) “理治時代”。當然,無論是“理治中國”還是“理治時代”,都可以歸屬於(yu) “依理治國”這個(ge) 命題,都是“依理治國”這個(ge) 法理命題的伴生物或衍生物。

 

在朱熹身後數百年間,依理治國的理論及其實踐,全麵塑造了華夏大地上的文明秩序,甚至還在較長時期內(nei) 全麵影響了朝鮮、日本等周邊國家的文明秩序。這就意味著,依理治國不僅(jin) 是朱熹法理學的核心命題,也可以看作是元、明、清時期中國法理學的核心命題,甚至還可以看作是明朝前後東(dong) 亞(ya) 法理學的核心命題。

 

從(cong) 字麵上看,依理治國的含義(yi) 是把理作為(wei) 國家治理的依據。然而,朱熹的相關(guan) 論述表明,依理治國作為(wei) 一個(ge) 意深旨遠的法理命題,還包含著飽滿的法理意涵:其一,理是國家治理所依據、所遵循的最高規範或終極規範。其二,直接源於(yu) “理”的“德禮”,構成了國家治理所依據、所遵循的基本規範。其三,間接源於(yu) “理”、直接源於(yu) “德禮”的“政刑”,構成了國家治理所依據、所遵循的具體(ti) 規範。由此看來,國家治理所依據的理,或者說,“依理治國”之“理”,其實包含了一個(ge) 以理為(wei) 源的規範體(ti) 係。


一、理是國家治理所依據的最高規範

 

朱熹之學或“朱子學”,代表了理學的成熟形態。既然稱之為(wei) 理學,可知理是朱熹之學的核心範疇。當然,從(cong) 源頭上說,理這個(ge) 範疇並非出於(yu) 朱熹的首創;天理這個(ge) 範疇也不始於(yu) 朱熹。稍作回溯即可發現,早在《禮記》中就已經出現了天理的概念,甚至還有人欲的概念,譬如:“好惡無節於(yu) 內(nei) ,知誘於(yu) 外,不能反躬,天理滅矣。夫物之感人無窮,而人之好惡無節,則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滅天理而窮人欲者也。”【1】在北宋,程顥就曾以“理”釋“天”,稱:“天者理也,神者妙萬(wan) 物而為(wei) 言者也。”【2】這就是說,天與(yu) 理等同,天與(yu) 理乃是同一個(ge) 事物的兩(liang) 個(ge) 不同的名稱,天的至高無上就是理的至高無上。正是在這樣一個(ge) 思想傳(chuan) 統中,朱熹對理、天理進行了全麵闡述,進而成為(wei) 了理學的集大成者。

 

從(cong) 現代法理學的角度來看,就國家治理體(ti) 係而言,理也是一種應當遵循的規範,而且是最高的規範。關(guan) 於(yu) 理的規範性,李澤厚認為(wei) “朱熹龐大體(ti) 係的根本核心在於(yu) 建立這樣一個(ge) 觀念公式:‘應當’(人世倫(lun) 常)=必然(宇宙規律)。朱熹包羅萬(wan) 象的‘理’世界是為(wei) 這個(ge) 公式而設:萬(wan) 事萬(wan) 物之所以然(‘必然’),當即人們(men) 所必須(‘應當’)崇奉、遵循、服從(cong) 的規律、法則、秩序,即‘天理’是也。盡管與(yu) 萬(wan) 物同存,‘理’在邏輯上先於(yu) 、高於(yu) 、超越於(yu) 萬(wan) 事萬(wan) 物的現象世界,是它構成了萬(wan) 事萬(wan) 物的本體(ti) 存在。”【3】此論不僅(jin) 揭示了理的本體(ti) 意義(yi) ,更突顯了理作為(wei) 必須遵循、必須服從(cong) 的“法則”之意義(yi) 。作為(wei) “法則”的理,可以理解為(wei) 現代的法——而且是效力最高的法。這種效力最高的法,很容易讓人聯想到西方的自然法概念。顯然,理與(yu) 自然法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在兩(liang) 者之間還是存在著差異。其中至為(wei) 明顯的差異在於(yu) :理可以直接而普遍地運用於(yu) 案件裁決(jue) ,相比之下,自然法在司法實踐中較少直接“現身”。

 

在這裏,不妨稍微察看一些曆史現象與(yu) 曆史細節:明清時期,很多衙門都習(xi) 慣於(yu) 將理與(yu) 法並稱,而且習(xi) 慣於(yu) 把理置於(yu) 法之前。這樣的傳(chuan) 統意味著,理與(yu) 法都是處理案件需要遵循的規範,而且,理還是高於(yu) 、優(you) 於(yu) 、先於(yu) 法的規範。在《三鬆堂自序》一書(shu) 中,馮(feng) 友蘭(lan) 描述了他的父親(qin) 在湖北省崇陽縣衙從(cong) 事司法審判的場景:“我和景蘭(lan) 有些時候跑到大堂,站在父親(qin) 的椅子後麵,看父親(qin) 審問。在一件案子結束的時候,父親(qin) 就用朱筆寫(xie) 個(ge) ‘堂諭’。堂諭就等於(yu) 判決(jue) 書(shu) ,但是其中並不引用法律條文,隻是按照情理就判決(jue) 了。”【4】馮(feng) 友蘭(lan) 所述,乃是清朝光緒年間的場景,也是理作為(wei) 案件審理乃至國家治理所依據的最高規範的“晚景”。馮(feng) 友蘭(lan) 在此所說的“情理”,主要就是有別於(yu) “法律條文”的理。對於(yu) 這樣的情理及其相對於(yu) 國法的權威性,清代乾嘉時期的戴震有一句批判性的評論:“人死於(yu) 法,猶有憐之者;死於(yu) 理,其誰憐之!”【5】這就表明,理與(yu) 法都是必須遵循的規範,而且,理還是絕對正確的、任何人都不能質疑的絕對規範,因而,可以視為(wei) 國家治理必須遵循的最高規範,而且是可以在司法裁決(jue) 中經常適用的規範。

 

為(wei) 什麽(me) 理是最高的規範?為(wei) 什麽(me) “人死於(yu) 法,猶有憐之者;死於(yu) 理,其誰憐之?”理到底是什麽(me) ?在戴震的《孟子字義(yi) 疏證》一書(shu) 中,開篇就是關(guan) 於(yu) “理”的解釋:“理者,察之而幾微必區以別之名也,是故謂之分理;在物之質,曰肌理,曰腠理,曰文理;得其分則有條而不紊,謂之條理。”在此基礎上,戴震征引《孟子》《周易》《中庸》以及鄭玄、許慎關(guan) 於(yu) 理的若幹論述,結論卻是:“古人所謂理,未有如後儒之所謂理者矣。”【6】戴震所說的“後儒”主要是指宋明之儒;與(yu) 之形成對照的,主要是先秦之儒、兩(liang) 漢之儒。在這樣一個(ge) “後儒”群體(ti) 中,朱熹可以說是其中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按照戴震之意,朱熹所代表的“後儒”對理的理解,顯然不同於(yu) “分理”“文理”或“條理”。那麽(me) ,朱熹作為(wei) 後儒的代表,他所講的理,又當如何理解?

 

這是一個(ge) 經典性的老問題,學術史上已有反複討論。翻開《朱子語類》,開篇就是關(guan) 於(yu) 這個(ge) 問題的討論。首先,有人向朱熹提出:“太極不是未有天地之先有個(ge) 渾成之物,是天地萬(wan) 物之理總名否?”這樣的提問旨在探究:在萬(wan) 事萬(wan) 物中,最先出現、最初發生的事物是什麽(me) ?提問的人其實已有一個(ge) 預先設定的答案,那就是太極。在天地尚未形成之前,應當有一個(ge) 渾成之物,這個(ge) 事物可以命名為(wei) 太極。那麽(me) ,這個(ge) 太極能否視為(wei) 天地萬(wan) 物之理的總名?對於(yu) 這個(ge) 問題,朱熹的回答是:“太極隻是天地萬(wan) 物之理。”對於(yu) 天地來說,則天地中有太極;對於(yu) 萬(wan) 物來說,則萬(wan) 物中各有太極,“未有天地之先,畢竟是先有此理。動而生陽亦隻是理,靜而生陰亦隻是理。”【7】進一步說,“未有天地之先,畢竟也隻是理。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若無此理,便亦無天地、無人、無物,都無該載了。有理,便有氣流行,發育萬(wan) 物。”【7】這些論述幾乎可以看作是一篇寫(xie) 意性的“朱熹版本”的“創世記”,因為(wei) ,它描述了這個(ge) 世界最初的起源:我們(men) 所見到的這個(ge) 世界,其最初的源頭,就是理。理是最先、最初的存在,是萬(wan) 事萬(wan) 物的起源。這就像《舊約全書(shu) ·創世記》之第一句:“起初,神創造天地”。按照《聖經》之首句,天地源於(yu) 神的“創造”。按照“朱熹版本”的“創世記”,天地源於(yu) 理的“發育”。按照《聖經》,是神直接創造了天地。根據朱熹之意,因為(wei) 有這理,所以便有了這天地;如果沒有這理,則這天、地、人、物都不會(hui) “發育”。從(cong) 理與(yu) 天地萬(wan) 物的關(guan) 係來看,理是天地萬(wan) 物“發育”的最初的原因,天地萬(wan) 物是理的結果。如果說,在神學的世界裏,神可以借助於(yu) 任何事物以顯示神的存在,那麽(me) ,朱熹闡述的理也有這樣的屬性:理可以借助於(yu) 任何事物以顯示理的存在,即天有天之理,地有地之理,人有人之理,物有物之理;以此類推,法也有法之理。這就是朱熹建構的形而上之理,其地位就相當於(yu) 《聖經》中的神或上帝;按照徐梵澄的說法,朱熹所稱的“天地間之‘理’,西方稱之為(wei) ‘上帝’”【8】。這樣的比較與(yu) 對照,是值得注意的。

 

在朱熹之學中,形而上之理占據了“事物之因”的位置。但是,理並不是一個(ge) 孤立的存在。首先,理可以釋為(wei) 天理。天理就是理。理與(yu) 天理是否有區別?戴震就此有專(zhuan) 門的辨析:“問:古人之言天理,何謂也?曰:理也者,情之不爽失也;未有情不得而理得者也。凡有所施於(yu) 人,反躬而靜思之:‘人以此施於(yu) 我,能受之乎?’凡有所責於(yu) 人,反躬而靜思之:‘人以此責於(yu) 我,能盡之乎?’以我絜之人,則理明。天理雲(yun) 者,言乎自然之分理也;自然之分理,以我之情絜人之情,而無不得其平是也。《樂(le) 記》曰:‘人生而靜,天之性也;感於(yu) 物而動,性之欲也。物至知知,然後好惡形焉。好惡無節於(yu) 內(nei) ,知誘於(yu) 外,不能反躬,天理滅矣。’滅者,滅沒不見也。”【9】按照戴震之意,理與(yu) 情可以合稱。所謂情理一詞,可以表明理與(yu) 情之間的關(guan) 聯。相比之下,天理則是天然之分理,天理更多地與(yu) 天然、自然有關(guan) 。與(yu) 天理相對應的,主要是物欲,物欲的實質是人欲,亦即人對物的欲望,若是人對物的欲望沒有節製,在這種情況下,天理就滅失了。這是戴震所理解的天理。但是,按照朱熹之意,理就是天理。《朱子語類》卷一稱:“有是理後生是氣,自‘一陰一陽之謂道’推來,此性自有仁義(yi) 。先有個(ge) 天理了,卻有氣。”【10】這裏分別提到了理與(yu) 天理,它們(men) 與(yu) 氣的關(guan) 係是相同的,因而可以相互替換。

 

理還可以釋為(wei) 太極。朱子雲(yun) :“總天地萬(wan) 物之理便是太極。太極本無此名,隻是個(ge) 表德。”【11】“太極無形象,隻是理。”【11】這兩(liang) 句話表明,無形無像的太極即為(wei) 理之表達,或簡而言之,理即為(wei) 太極。朱熹又說:“太極,形而上之道也;陰陽,形而下之器也。是以自其著者而觀之,則動靜不同時、陰陽不同位,而太極無不在焉。自其微者而觀之,則衝(chong) 穆無朕,而動靜陰陽之理已悉具於(yu) 其中矣。雖然,推之於(yu) 前,而不見其始之合;引之於(yu) 後,而不見其終之離也。”【11】理是形而上之道,太極也是形而上之道,由此看來,太極就是理的別名。“太極非是別為(wei) 一物,即陰陽而在陰陽,即五行而在五行,即萬(wan) 物而在萬(wan) 物,隻是一個(ge) 理而已。因其極至故名曰太極。”【12】由此可見,哪怕是著眼於(yu) 存在方式,也可以體(ti) 會(hui) 太極與(yu) 理的同質性。

 

理還可以釋為(wei) 道。《與(yu) 陸子靜書(shu) 》稱:“凡有形有象者,皆器也。其所以為(wei) 是器之理者,則道也。”【13】在這句話中,雖然主要是講道與(yu) 器之分:器是有形有像的,道是無形無像的。但是,朱熹在此也確認:器之理,就是道。簡而言之,所謂理,就是道。再看《朱子語類》卷九十五:“形而上者,無形無影是此理;形而下者,有情有狀是此器。然有此器則有此理,有此理則有此器,未嚐相離,卻不是於(yu) 形器之外別有所謂理。”【11】這就直接把理與(yu) 器對應起來,作為(wei) 形而下的有情有狀的器,既可以與(yu) 道對應,形成二元關(guan) 係;也可以與(yu) 理對應,形成另一種二元關(guan) 係。透過“器”這個(ge) 中介,也可以理解理與(yu) 道的同質性。在《答黃道夫》中,朱熹又說,“天地之間,有理有氣。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氣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是以人物之生,必稟此理然後有性,必稟此氣然後有形。其性其形雖不外乎一身,然其道器之間分際甚明,不可亂(luan) 也。”【14】這也可以說明,道實為(wei) 理的別稱,理即道。正是由於(yu) 這個(ge) 緣故,“理學”也可以稱為(wei) “道學”,理學家即為(wei) 道學家。

 

理還可以釋為(wei) 性。《朱子語類》卷四:“天地間隻是一個(ge) 道理。性便是理。人之所以有善有不善,隻緣氣質之稟各有清濁。盡心是盡見得這道理,存心養(yang) 性隻是操之之意。心有善惡,性無不善,若論氣質之性亦有不善。性即理也。當然之理無有不善者,故孟子之言性,指性之本而言。然必有所依而立,故氣質之稟不能無淺深厚薄之別。”【10】這裏反複強調,性就是理。性即理,仿佛天即理、道即理。性與(yu) 理合起來就是性理,如同天與(yu) 理合起來就是天理,道與(yu) 理合起來就是道理。在學術思想史上,理學被稱為(wei) “性理之學”,背後的原因就在於(yu) “性即理也”。

 

以上分析表明,朱熹所說的理,在不同的語境下,可以分別理解為(wei) 天理、太極、道、性,這幾個(ge) 概念都可以看作是理的別稱,或者是理的另一個(ge) 說法,或者是理的另一種存在形式。盡管這幾個(ge) 概念都可以解釋理,但它們(men) 的著眼點還是略有不同,其間的區別或許可以解釋為(wei) :不同的別稱旨在顯示理在不同場合下的不同麵相。譬如,理與(yu) 氣可以組合成為(wei) 一對範疇。在朱熹之學中,理與(yu) 氣的關(guan) 係占據了一個(ge) 極其重要的地位。在有些學者的著述中,朱熹哲學甚至可以省稱為(wei) “理氣哲學”【15】。就像理與(yu) 氣一樣,道與(yu) 器也是相互對應的一對範疇,但相對於(yu) 理與(yu) 氣,道與(yu) 器更具一般性與(yu) 普遍性。此外,天理與(yu) 人欲也具有相互對應的關(guan) 係。至於(yu) 太極與(yu) 陰陽,也是彼此關(guan) 聯的。這些關(guan) 係都可以表明,天理、太極、道、性,雖然都可以解釋理,但這些概念主要體(ti) 現為(wei) 理在不同語境下的表達。

 

從(cong) 法理學的角度來看,理即為(wei) 國家治理需要遵循的最高規範與(yu) 終極規範。在《答呂子約》中,朱熹寫(xie) 道:“‘道’字、‘理’字、‘禮’字、‘法’字、‘實理’字,‘日月寒暑,往來屈伸之常理’,‘事物當然之理’,此數說不知是同是別?‘除了身,即是理’,隻是不以血氣形骸為(wei) 主而一循此理耳,非謂身外別有一物而謂之理也。”【16】據此,道、禮、法的“實質”或“本質”都是理。在這裏,朱熹順便指出了理與(yu) 法的關(guan) 係:它們(men) 在本質上是相同的,法的本質是理。

 

從(cong) 中西比較的角度來看,朱熹所說的理與(yu) 歐洲中世紀阿奎那所說的“永恒法”具有一定的可比性。阿奎那說:“法律不外乎是由那統治一個(ge) 完整社會(hui) 的‘君主所體(ti) 現的’實踐理性的某項命令。然而,顯然可以看出,如果世界是像我們(men) 在第一篇中所論證的那樣由神治理的話,宇宙的整個(ge) 社會(hui) 就是神的理性支配的。所以上帝對於(yu) 創造物的合理領導,就像宇宙的君主那樣具有法律的性質。……這種法律我們(men) 稱之為(wei) 永恒法。”【17】這樣的永恒法乃是神的理性。阿奎那所說的“神的理性”在傳(chuan) 統中國的語境下,可以理解為(wei) “天的理性”。“天的理性”就是天理,天理就是理。在阿奎那建構的規範體(ti) 係中,永恒法是最高的規範;在朱熹的規範體(ti) 係中,理或天理也是最高的規範。

 

朱熹所說的理與(yu) 黑格爾所說的意誌,也有一定的可比性。在近代,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一書(shu) 中寫(xie) 道:“法的基地一般說來是精神的東(dong) 西,它的確定的地位和出發點是意誌。意誌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構成法的實體(ti) 和規定性。”【18】黑格爾把意誌作為(wei) 法的出發點,就相當於(yu) 朱熹把理作為(wei) 法的出發點。因為(wei) ,意誌是精神性的東(dong) 西,理也是精神性的東(dong) 西。倘若根據唯物、唯心的二元劃分,朱熹與(yu) 黑格爾都是唯心論者,他們(men) 分別闡述的理、意誌,都是唯心論的產(chan) 物。這就正如周予同所說:“朱熹之政治哲學,一言以蔽之,曰:唯心論而已。唯其偏於(yu) 唯心,故重人治而輕物治,主德治而薄法治”,“然朱熹之政治哲學何以必主於(yu) 唯心?是則當求其源於(yu) 其本體(ti) 哲學及倫(lun) 理哲學。蓋朱熹以為(wei) 本體(ti) 中有所謂理者存,而人心則稟本體(ti) 之理以為(wei) 性;理無不善,是以性無不善。人君之治天下,如窮理盡性,以自正其心,則百官萬(wan) 民自受其感化,而達於(yu) 至治之境。故朱熹之奏議封事以及論治之文,每以正君心為(wei) 第一義(yi) 。”【19】這段話有助於(yu) 闡明:理是一種精神性的東(dong) 西,而且,理是整個(ge) 規範體(ti) 係的出發點。

 

根據朱熹的理論邏輯,理是國家治理應當遵循的最高規範,但是,倘若要在實踐中發揮理對國家治理的作用,還應當對理進行轉化,確切地說,就是要把理轉化成為(wei) 指向明確的行為(wei) 規範,那就是“德禮”與(yu) “政刑”。兩(liang) 者之間,“德禮則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禮之本也。此其相為(wei) 終始,雖不可以偏廢,然政刑能使民遠罪而已,德禮之效,則有以使民日遷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當深探其本也。”【20】這就是說,盡管都是理的轉化形式,在“德禮”與(yu) “政刑”之間,還是有差異的,它們(men) 分屬於(yu) 兩(liang) 個(ge) 不同的層次。就這兩(liang) 個(ge) 層次來看,“德禮”為(wei) 本,“政刑”為(wei) 末。根據這樣的劃分,我們(men) 可以把直接源於(yu) 理的“德禮”作為(wei) 國家治理所依據的基本規範,把間接源於(yu) 理、直接源於(yu) “德禮”的“政刑”作為(wei) 國家治理所依據的具體(ti) 規範。


二、直接源於(yu) 理的德禮:國家治理所依據的基本規範

 

在朱熹看來,直接源於(yu) 理的“德禮”是國家治理所依據的基本規範。較之於(yu) “政刑”,德與(yu) 禮居於(yu) 同一個(ge) 層次。對此,孔子已有著名的論斷:“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21】然而,就德與(yu) 禮的關(guan) 係來看,兩(liang) 者雖然可以並列,但兩(liang) 者之間也是有差異的:德是禮的根本。在德與(yu) 禮之間,德居於(yu) 更加本源的地位。德與(yu) 禮的關(guan) 係是源與(yu) 流的關(guan) 係。

 

先看德。德作為(wei) 理轉化而來的約束人的基本規範,它是一種什麽(me) 樣的基本規範?德是如何從(cong) 理轉化而來的?根據《尚書(shu) ·皋陶謨》,在遠古時代,在虞舜、大禹、伯益、皋陶等人展開的那一場以國家治理為(wei) 主題的大討論中,皋陶就提出了“德”的問題:“允迪厥德,謨明弼諧。”【22】德作為(wei) 規範,由此成為(wei) 中國法理學史上的一個(ge) 根本問題【23】。在朱熹建構的規範體(ti) 係中,德同樣是一個(ge) 重要的紐結,“道者,古今共由之理。如父之慈,子之孝,君仁,臣忠,是一個(ge) 公共底道理。德,便是得此道於(yu) 身,則為(wei) 君必仁、為(wei) 臣必忠之類,皆是自有得於(yu) 己,方解恁地。堯所以修此道而成堯之德,舜所以修此道而成舜之德,自天地以先,羲皇以降,都即是這一個(ge) 道理,亙(gen) 古今未嚐有異,隻是代代有一個(ge) 人出來做主。做主,便即是得此道理於(yu) 己,不是堯自是一個(ge) 道理,舜又是一個(ge) 道理,文王周公孔子又別是一個(ge) 道理。老子說:‘失道而後德。’他都不識,分做兩(liang) 個(ge) 物事,便將道做一個(ge) 空無底物事看。吾儒說隻是一個(ge) 物事。以其古今公共是這一個(ge) ,不著人身上說,謂之道。德,即是全得此道於(yu) 己。”【24】這段話再次重申了理與(yu) 道的關(guan) 係:道就是理,道是理的另一個(ge) 說法,道與(yu) 理也可以合起來稱為(wei) 道理。道或理作用於(yu) 人身,那就是德——這是一個(ge) 頗為(wei) 關(guan) 鍵的、占據了樞紐地位的環節,從(cong) 理到德的轉化過程可以由此體(ti) 現出來。

 

本來,理是一個(ge) 抽象的存在,主要體(ti) 現為(wei) 本體(ti) 與(yu) 根源,而源於(yu) 理的德,則體(ti) 現為(wei) 指向明確的行為(wei) 規範。作為(wei) 行為(wei) 規範的德,可以包括但不限於(yu) 仁與(yu) 忠。其中,仁是君主應當遵循的基本規範,忠是大臣應當遵循的基本規範。德雖然由理轉化而來,但是,德與(yu) 理(亦即道,下同)也有一個(ge) 根本的區別:如果不跟人的生活世界聯係起來,那麽(me) ,理主要是一種客觀的、亙(gen) 古不變的存在(以現在的學術概念來說,這樣的理可以歸屬於(yu) 客觀唯心主義(yi) );如果理作用於(yu) 人身,作用於(yu) 人的生活世界,對人的行為(wei) 形成了指引與(yu) 規範,那麽(me) ,理就轉化成為(wei) 了德。形象地說,德是理從(cong) 天上降臨(lin) 人世間的結果。當理僅(jin) 僅(jin) 是日月星辰運行之理,理就還沒有轉化成為(wei) 德;隻有當理進入人的世界,理才轉化成為(wei) 德。

 

在闡述理與(yu) 德的這種關(guan) 係的過程中,朱熹還刻意彰顯了儒家與(yu) 老子的不同。在朱熹看來,老子的“失道而後德”雖然是一個(ge) 著名的命題,但它存在兩(liang) 個(ge) 方麵的問題。其一,它把道與(yu) 德——亦即理與(yu) 德——進行了割裂或隔離,沒有看到德是道或理的轉化物。二是把道(或理)進行虛無化的處理。這兩(liang) 個(ge) 方麵,都是朱熹的儒家立場所不能讚同的。如何理解老子的“失道而後德”?我在關(guan) 於(yu) 老子法理學的研究中,已有專(zhuan) 門的評析【25】,這裏不再重複。不過,透過朱熹的比較與(yu) 對照,我們(men) 已經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到朱熹關(guan) 於(yu) 理與(yu) 德之間相互關(guan) 係的界定:理是終極性的道體(ti) ,它高高在上,如果它降臨(lin) 到人世,就轉化成為(wei) 了一係列基本的行為(wei) 規範,譬如仁或忠。從(cong) 理轉化成為(wei) 德,就相當於(yu) 天上的雲(yun) 轉化成為(wei) 降臨(lin) 的雨。再打個(ge) 比方,就仿佛上帝從(cong) 天上直接降臨(lin) 西奈山,直接向摩西頒布“十誡”。“十誡”是上帝的旨意。永恒的上帝相當於(yu) 永恒的理,作為(wei) 人世間基本行為(wei) 規範的“十誡”,就相當於(yu) 德。

 

德既然是理轉化而來的基本規範,那麽(me) ,作為(wei) 基本規範的德,到底包含了哪幾條基本規範?仁與(yu) 忠當然歸屬於(yu) 基本規範,但仁與(yu) 忠並非關(guan) 於(yu) 德的全部羅列;仁與(yu) 忠,並未窮盡德所包含的全部基本規範。《朱子語類》卷九五:“伊川曰:‘四德之元,猶五常之仁,偏言則主一事,專(zhuan) 言則包四者。’若不得他如此說出,如何明得?”【26】這就是說,德的要求包括四端,亦即“四德”。如何理解伊川所說的“四德之元,猶五常之仁,偏言則一事,專(zhuan) 言則包四者”?對於(yu) 這個(ge) 問題,朱熹僅(jin) 僅(jin) 指出:“元隻是初底便是,如木之萌,如草之芽;其在人,如惻然有隱,初來底意思便是。”【26】並未對“四德”的內(nei) 容進行具體(ti) 說明。不過,由此我們(men) 也可以看到“四德”比較完整、全麵地羅列了德的內(nei) 容。由此,我們(men) 可以進一步探究“四德”是什麽(me) ?

 

《朱文公文集》卷五十八有《答陳器之》一篇,其中寫(xie) 道:“性是太極渾然之體(ti) ,本不可以名字言,但其中含具萬(wan) 理,而綱理之大者有四,故命之曰仁、義(yi) 、禮、智。”這就是說,四德就是指仁、義(yi) 、禮、智。在此基礎上,朱熹繼續講:“須知四者之中,仁義(yi) 是個(ge) 對立底關(guan) 鍵。蓋仁,仁也,而禮則仁之著;義(yi) ,義(yi) 也,而智則義(yi) 之藏。猶春、夏、秋、冬雖為(wei) 四時,然春、夏皆陽之屬也,秋、冬皆陰之屬也。故曰:‘立天之道,曰陰與(yu) 陽;立地之道,曰柔與(yu) 剛;立人之道,曰仁與(yu) 義(yi) ’。是知天地之道不兩(liang) 則不能以立,故端雖有四,而立之者則兩(liang) 耳。仁義(yi) 雖對立而成兩(liang) ,然仁實貫通乎四者之中。蓋偏言則一事,專(zhuan) 言則包四者。故仁者,仁之本體(ti) ;禮者,仁之節文;義(yi) 者,仁之斷製;智者,仁之分別。猶春、夏、秋、冬雖不同,而同出乎春。春則春之生也,夏則春之長也,秋則春之成也,冬則春之藏也。因四而兩(liang) ,自兩(liang) 而一,則統之有宗,會(hui) 之有元矣。故曰五行一陰陽,陰陽一太極,是天地之理固然也。”【27】按照這段論述,第一,德作為(wei) 基本規範,主要包括四個(ge) 方麵的基本要求,那就是仁、義(yi) 、禮、智。這四者代表了四個(ge) 方麵的行為(wei) 規範,四者為(wei) 並列關(guan) 係,四者的並列就像春夏秋冬之間的並列。四者可以說是德的四種表現形式。第二,在四種規範之間,仁排在最前麵,這就是說,在四者之間,仁代表了初始或開頭,這就像春是夏、秋、冬的初始或開頭。禮、義(yi) 、智三端都源出於(yu) 仁,都是對仁的接續,都可以體(ti) 現出仁的要求,這就在仁與(yu) 禮、義(yi) 、智之間,劃出了一道分界線,盡管四者具有並列的關(guan) 係,但在四者之間,仁的性質、地位又有所不同。第三,在四端之間,仁與(yu) 禮可以合並成一個(ge) 單元,這是孔子曾經論述的二元規範【28】;義(yi) 與(yu) 智則可以合並成為(wei) 另一個(ge) 單元。就仁與(yu) 禮的關(guan) 係來看,禮是仁的表達。與(yu) 此相對應,智則是義(yi) 的基礎。這幾個(ge) 方麵的關(guan) 係彼此交織在一起,形成了一個(ge) 立體(ti) 且相互牽連的規範體(ti) 係:一方麵,在仁、義(yi) 、禮、智之間,具有並列與(yu) 平行的關(guan) 係;另一方麵,四者之間的平行並不徹底,四者並不是同質性的規範,在四者之間,仁的地位更為(wei) 重要。

 

在四德的框架下、範圍內(nei) ,強調仁的優(you) 先地位,其實就是注重調整與(yu) 規範人的內(nei) 心世界,它潛在的含義(yi) 是,治國首先應當針對人心。按照朱熹的說法,“治道必本於(yu) 正心、修身”【29】。更具體(ti) 地說,“所以必立德行之科者,德行之於(yu) 人大矣,然其實則皆人性所固有,人道所當為(wei) ,以其得之於(yu) 心,故謂之德;以其行之於(yu) 身,故謂之行,非固有所作為(wei) 增益而欲為(wei) 觀聽之美也。士誠知用力於(yu) 此,則不唯可以修身,而推之可以治人,又可以及夫天下國家。故古之教者,莫不以是為(wei) 先。”【30】古之教者,首先得之於(yu) 心,而後行之於(yu) 身,推之可以治人、治國、治天下。

 

“得之於(yu) 心”就是正人之心,亦即治人之心。這裏的“人之心”,其實主要是君主之心,因此,隻要能夠端正君主之心,就抓往了正心、治國、平天下的牛鼻子。朱熹認為(wei) ,“治道別無說,若使人主恭儉(jian) 好善,‘有言逆於(yu) 心必求諸道,有言孫於(yu) 誌必求諸非道’,這如何會(hui) 不治。”【29】基於(yu) 這樣的認知,朱熹向君主提出的建議也是強調對人心、特別是對君心的治理:“今天下大勢,如人有重病,內(nei) 自心腹,外達四支,無一毛一發不受病者。且以天下之大本與(yu) 今日之急務,為(wei) 陛下言之:‘大本者,陛下之心;急務則輔翼太子,選任大臣,振舉(ju) 綱紀,變化風俗,愛養(yang) 民力,修明軍(jun) 政,六者是也。’”【31】能夠直接向君主提出端正“陛下之心”的建議,既體(ti) 現了朱熹關(guan) 於(yu) “得之於(yu) 心”的觀點,亦可以從(cong) 一個(ge) 特殊的角度折射出那個(ge) 時代的君臣關(guan) 係、道統與(yu) 政統的關(guan) 係、思想權威與(yu) 政治權威的關(guan) 係,當然也是宋代士大夫之“政治主體(ti) 意識的顯現”【32】。

 

就德與(yu) 禮的關(guan) 係來看,由於(yu) 德包括仁、義(yi) 、禮、智四端,如果說德是禮之本,那麽(me) ,更加具體(ti) 的說法是,仁是禮之本。如果說,禮源於(yu) 德,並更加具體(ti) 地源於(yu) 仁,那麽(me) ,禮既是德的衍生物,同時也是仁的衍生物。然而,德與(yu) 禮又是並列的關(guan) 係,這樣的禮,又當如何把握?我們(men) 看《宋史》提及朱熹,特別強調他對禮的貢獻:“朱子講明詳備,嚐欲取《儀(yi) 禮》《周官》《二戴記》為(wei) 本,編次朝廷公卿大夫士民之禮,盡取漢、晉而下及唐諸儒之說,考訂辨正,以為(wei) 當代之典,未及成書(shu) 而歿。”33按照正史中的這個(ge) 說法,朱熹一生壯誌未酬的事業(ye) ,就是編製“禮典”,隻可惜沒有最後完工。那麽(me) ,在朱熹的法理學說中,禮的性質到底應當如何界定?禮的功能到底應當如何把握?對於(yu) 這樣的問題,我們(men) 可以透過幾組關(guan) 係來理解。

 

首先,就禮與(yu) 理的關(guan) 係來看,朱熹指出:“禮,即理之節文也。”【34】“蓋得其本,則禮之全體(ti) 無不在其中矣。”34這就是說,禮是理的文字表達,禮的本質就是理。隻要抓住理這個(ge) 根本,就可以全麵地把握禮,這就相當於(yu) 綱舉(ju) 目張:理是綱,禮是目。又進一步解釋說:“禮即理也,但謂之理,則疑若未有形跡之可言;製而為(wei) 禮,則有品節文章之可見矣。”【35】“所以禮謂之‘天理之節文’者,蓋天下皆有當然之理。今複禮便是天理,但此理無形無影,故作此禮文,畫出一個(ge) 天理與(yu) 人看,教有規矩可以憑據,故謂之‘天理之節文’。”【36】這些論述表明,理是禮的靈魂、精神,禮是理的形跡、符號或肉身。“道成肉身”一語,恰好可以解釋:作為(wei) 肉身的禮,乃是理凝聚轉化而來。終極性的理仿佛上帝,沒有形跡,但是,理借助於(yu) 禮,就可以在人世間顯現出來,世人可以借助於(yu) 禮,進而把握理的含義(yi) ,體(ti) 會(hui) 理的存在。

 

其次,就禮與(yu) 樂(le) 的關(guan) 係來看,兩(liang) 者之間聯係緊密。儒家的禮樂(le) 傳(chuan) 統可以追溯到西周的禮樂(le) 文明秩序。在這樣的文明秩序中,禮與(yu) 樂(le) 以互補的方式,共同支撐、安頓了文明秩序。朱熹也習(xi) 慣於(yu) 將禮樂(le) 並稱,不過,朱熹側(ce) 重於(yu) 強調禮與(yu) 樂(le) 的同質性。《朱子語類》卷八十七:“禮樂(le) 者,皆天理之自然。節文也是天理自然有底,和樂(le) 也是天理自然有底。然這天理本是籠侗一直下來,聖人就其中立個(ge) 界限,分成段子;其本如此,其末亦如此;其外如此,其裏也如此,但不可差其界限耳。才差其界限,則便是不合天理。所謂禮樂(le) ,隻要合得天理之自然,則無不可行也。”【37】據此,禮與(yu) 樂(le) 都源於(yu) 天理,都可以看作是天理凝聚而成的肉身,本質上都是理的形跡。在朱熹看來,在禮與(yu) 樂(le) 之間劃出一個(ge) 界限,花分兩(liang) 朵,分別表述,隻是聖人為(wei) 了方便安頓文明秩序而做出的技術處理。但是,禮與(yu) 樂(le) 的本質都是天理。隻要符合天理,就是值得期待的禮樂(le) 。

 

再次,就禮與(yu) 時代的關(guan) 係來看,朱熹希望推動禮與(yu) 時俱進,向著更加符合時代要求的方向發展變化。朱熹之《家禮序》稱:“三代之際,《禮經》備矣。然其存於(yu) 今者,宮廬器服之製、出入起居之節,皆已不宜於(yu) 世。世之君子雖或酌以古今之變,更為(wei) 一時之法,然亦或詳或略,無所折衷。至或遺其本而務其末,緩於(yu) 實而急於(yu) 文,自有誌好禮之士,猶或不能舉(ju) 其要,而困於(yu) 貧窶者,尤患其終不能有以及於(yu) 禮也。”這種狀況,說明順應時代變遷,針對禮的改革或損益是必要的,甚至是迫切的。朱熹的具體(ti) 思路是:“觀古今之籍,因其大體(ti) 之不可變者,而少加損益於(yu) 其間,以為(wei) 一家之書(shu) 。大抵謹名分、崇愛敬以為(wei) 之本。至其施行之際,則又略浮文、敦本實,以竊自附於(yu) 孔子從(cong) 先進之遺意。誠願得與(yu) 同誌之士熟講而勉行之,庶幾古人所以修身齊家之道、謹終追遠之心,猶可以複見,而於(yu) 國家所以敦化導民之意,亦或有小補雲(yun) 。”【38】這就是朱熹編纂《家禮》的意圖。立足於(yu) 當代的法律實踐,朱熹製作《家禮》,就相當於(yu) 一次“立法”。隻是這樣的“立法”並不是當代的《立法法》所規定的立法,而是一種前現代社會(hui) 的立法。如果把朱熹尊為(wei) 聖人,那麽(me) ,這樣的立法或可稱為(wei) “聖人立法”。

 

最後,從(cong) 禮與(yu) 文獻的關(guan) 係來看,朱熹希望以《儀(yi) 禮》為(wei) 經,重建禮的文獻支撐體(ti) 係。其《乞修三禮劄子》專(zhuan) 門述及禮的文獻支撐狀況:“《六經》之道同歸,而《禮》《樂(le) 》之用為(wei) 急。遭秦滅學,《禮》《樂(le) 》先壞。漢晉以來,諸儒補緝,竟無全書(shu) 。其頗存者,《三禮》而已。《周官》一書(shu) ,固為(wei) 禮之綱領。至其儀(yi) 法度數,則《儀(yi) 禮》乃其本經,而《禮記》‘郊特犧’、‘冠義(yi) ’等篇乃其義(yi) 說耳。前此猶有《三禮》、通禮、學究諸科,禮雖不行,而士猶得以誦習(xi) 而知其說。熙寧以來,王安石變亂(luan) 舊製,廢罷《儀(yi) 禮》,而獨存《禮記》之科,棄經任傳(chuan) ,遺本宗末,其失已甚。而博士諸生又不過誦其虛文以供應舉(ju) 。至於(yu) 其間亦有因儀(yi) 法度數之實而立文者,則鹹幽冥而莫知其源。一有大議,率用耳學臆斷而已。”這就是說,禮的學理支撐體(ti) 係與(yu) 文獻支持係統都麵臨(lin) 著明顯的缺陷。針對這樣的現狀,朱熹“頃在山林,嚐與(yu) 一二學者考訂其說,欲以《儀(yi) 禮》為(wei) 經,而取《禮記》及諸經史雜書(shu) 所載有及於(yu) 禮者,皆以附於(yu) 本經之下,具列注疏諸儒之說,略有端緒。”通過這樣的努力,可以“使士知實學,異時可為(wei) 聖朝製作之助”【39】。

 

梳理以上四個(ge) 方麵的關(guan) 係,有助於(yu) 把握朱熹所理解的禮。在此基礎上,德與(yu) 禮的關(guan) 係也得以呈現出來:就相同的方麵來看,德與(yu) 禮的本質都是理,德與(yu) 禮都源於(yu) 理,都是理的外在表現形式。就不同的方麵來看,禮既源出於(yu) 理,同時還源於(yu) 德與(yu) 仁——正是因為(wei) 這個(ge) 緣故,禮具有促進德與(yu) 仁的功能,具有促進整個(ge) 社會(hui) 臻於(yu) 至善的功能。朱熹就此指出,倘若在上之人能夠“躬行以率之,則民固有所觀感而興(xing) 起矣,而其淺深厚薄之不一者,又有禮以一之,則民恥於(yu) 不善,而又有以至於(yu) 善也。”【40】

 

概括起來,仁源於(yu) 德,德源於(yu) 理。因而,理、德、仁,都是禮的源頭,而且是三個(ge) 層級的源頭。這就是朱熹所理解的德與(yu) 禮。如此“德禮”結合,構成國家治理應當遵循的基本規範。


三、間接源於(yu) 理的政刑:國家治理所依據的具體(ti) 規範

 

上文分析的“德禮”,乃是為(wei) 政之“本”,亦即國家治理所依據的基本規範。相比之下,“政刑”就是國家治理所依據的具體(ti) 規範,它比較具體(ti) ,帶有明顯的技術性。那麽(me) ,“政刑”到底是什麽(me) ?按照朱熹的辨析,“政者,為(wei) 治之具。刑者,輔治之法。”【41】這就是說,政與(yu) 刑的功能、份量、地位還略有不同。在兩(liang) 者之間,政是實現國家治理所需要的工具,刑是輔助國家治理的方法。就“為(wei) 治之具”與(yu) “輔治之法”的關(guan) 係來看,前者居於(yu) 更重要的主導地位,相對來說,後者處於(yu) 某種輔助性的地位。

 

先看政。按照朱熹的解釋,“政,謂法製禁令也。”【41】所謂“禁令”,可以理解為(wei) 當代法律規範體(ti) 係中的禁止性規範。那麽(me) ,所謂“法製”又是什麽(me) ?查閱《朱子語類》,在全書(shu) 共計140卷的巨大篇幅中,隻有第128卷專(zhuan) 述“法製”。從(cong) 卷數及其比例來看,朱熹關(guan) 於(yu) “法製”的“語類”,隻占據了“語類”全書(shu) 的一百四十分之一。而且,即便是這一卷,正標題也不是“法製”,而是“祖宗二”。這就是說,朱熹關(guan) 於(yu) “法製”的“語類”,是從(cong) 屬於(yu) 他關(guan) 於(yu) “祖宗”的係列討論。在《祖宗二·法製》這個(ge) 題目下,朱熹首先論述的主題是:“唐殿庭間種花柳,故杜詩雲(yun) :‘香飄合殿春風轉,花覆千官淑景移’。又雲(yun) ‘退朝花底散’,國朝惟植槐楸,鬱然有嚴(yan) 毅氣象。又唐製,天子坐朝有二宮嬪引至殿上,故前詩起句雲(yun) :‘戶外昭容紫綬垂,雙瞻禦座引朝儀(yi) ’。至敬宗時方罷,止用小黃門引導,至今是如此。”【42】這些論述表明,朝廷宮殿間種植何種植物,君主上殿由何人引導,都是有傳(chuan) 統的,也是有規矩的。這樣的規矩,就是朱熹所說的“法製”。

 

接下來,朱熹討論了朝廷上各種禮儀(yi) 的細節,如押班之禮、冊(ce) 命之禮、拜表之禮、服製之禮等等,當然也涉及官製、學規與(yu) 刑律。關(guan) 於(yu) 刑律,朱熹說:“律是曆代相傳(chuan) ,敕是太祖時修,律輕而敕重。如敕中刺麵編配,律中無之,隻是流若幹裏,即今之白麵編管是也。敕中上刑重而下刑輕,如律中杖一百,實有一百,敕中則折之為(wei) 二十。今世斷獄隻有敕,敕中無方用律。”又,“律極好,後來敕令格式,罪皆太重,不如律。《乾道淳熙新書(shu) 》更是雜亂(luan) ,一時法官不識製法本意、不合於(yu) 理者甚多。又或有是計囑妄立條例者,如母已出嫁,欲賣產(chan) 業(ye) ,必須出母著押之類。此皆非理,必是當時有所計囑而創此條也。孝宗不喜此書(shu) ,嚐令修之,不知修得如何。”【42】

 

朱熹並沒有直接解釋“法製”這個(ge) 概念,但是,根據以上所述,朱熹所說的“法製”就是各種各樣需要遵循的具體(ti) 規範。“法製”包括禮製、官製、學製,它們(men) 是規矩、製度、規範。懲罰性的刑律當然也屬於(yu) 法製,因為(wei) 何種情況下杖一百,何種情況下杖二十,也是有規矩的。從(cong) 現代的法律淵源理論來看,“法製”幾乎包含了法的各種存在形式:被正式製定出來的成文法(刑律),各種各樣的不成文法,包括“祖宗”留下來的規矩或慣例,甚至宮廷裏應當種植何種植物,這樣的規矩或慣例都屬於(yu) “法製”。這就意味著“法製”乃是一個(ge) 包羅萬(wan) 象的概念,其主要的、共通的特性就在於(yu) :法製具有約束力,法製需要得到遵循。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朱熹把“法製”與(yu) “禁令”相互並列,這樣的表達方式意味著“禁令”為(wei) 禁止性規範,“法製”在邏輯上主要就是義(yi) 務性規範與(yu) 授權性規範。當然,就實際情況來看,義(yi) 務性規範構成了朱熹所說的“法製”的主體(ti) 部分,各種各樣的規矩或製度,主要體(ti) 現為(wei) 對人的行為(wei) 的約束,主要規定“應當做什麽(me) ”。這就是朱熹所理解的“法製”。

 

把“法製”與(yu) “禁令”結合起來,就是把義(yi) 務性規範與(yu) 禁止性規範結合起來,大致就是“政”的全貌。這樣的“政”乃是一個(ge) 綜合性的規範體(ti) 係,也是一個(ge) 綜合性的製度體(ti) 係。前文已經提到,在這個(ge) 規範體(ti) 係中,包括各種各樣的“禮”,譬如冊(ce) 命之禮,它也屬於(yu) “法製”,因而也可歸屬於(yu) “政刑”之“政”。這樣的禮,與(yu) 上一節所述的“德禮”之禮,是否具有相同的含義(yi) ?對於(yu) 這個(ge) 問題,我們(men) 可以從(cong) 兩(liang) 個(ge) 方麵來回答。一方麵,“德禮”之禮與(yu) “法製”範疇內(nei) 的禮,都是禮,都是行為(wei) 規範,甚至主要都是義(yi) 務性規範,這是它們(men) 的相同之處。另一方麵,由於(yu) 朱熹嚴(yan) 格區分了“德禮”與(yu) “政刑”,那麽(me) ,“德禮”之禮與(yu) “政刑”範圍內(nei) 的禮,應當予以區別對待。兩(liang) 者之間的差異,大致相當於(yu) 法律原則與(yu) 法律規則之間的差異。“德禮”之禮,主要體(ti) 現為(wei) 禮的精神、原則。以當代的民法來說,誠實信用原則就相當於(yu) “德禮”之禮;至於(yu) 結婚離婚的具體(ti) 條件,物權公示的具體(ti) 內(nei) 容,就相當於(yu) “政刑”範圍內(nei) 、尤其是“法製”範圍內(nei) 的禮。著眼於(yu) 此,我們(men) 可以把“德禮”之禮看作是基本規範或原則性規範,“政刑”範圍內(nei) 、框架下的禮,則主要是技術性的具體(ti) 規範。

 

如果把“政”理解為(wei) 技術層麵上的義(yi) 務性規範與(yu) 禁止性規範,那麽(me) ,把這樣的規範付諸實踐,用以調整社會(hui) 關(guan) 係,就相當於(yu) 現代法學、法治中的“執法”或“法律實施”,朱熹把這個(ge) 環節稱為(wei) “為(wei) 政”:這裏的“為(wei) ”相當於(yu) “行”,這裏的“政”就是具體(ti) 的行為(wei) 規範。針對“為(wei) 政”,亦即針對“執行法律”或“實施法律”,朱熹提出了幾條原則性的建議。

 

其一,從(cong) 嚴(yan) 執法,反對“一本於(yu) 寬”。

 

無論是義(yi) 務性規範還是禁止性規範,都表現為(wei) 具體(ti) 的行為(wei) 規範。要執行這些規範,朱熹主張從(cong) 嚴(yan) 掌握,以期嚴(yan) 格約束人們(men) 的行為(wei) ,進而嚴(yan) 格劃定人們(men) 的行為(wei) 邊界,這既是執法從(cong) 嚴(yan) 或嚴(yan) 格執法,也是朱熹所說的為(wei) 政以嚴(yan) 或嚴(yan) 以為(wei) 政:“古人為(wei) 政一本於(yu) 寬,竊謂今必須反之以嚴(yan) ,蓋必須如是矯之,而後有以得其當。今人為(wei) 寬,至於(yu) 事無統紀,緩急予奪之權皆不在我,下梢若是奸豪得誌,而平民既不蒙其惠,又反受其殃矣。”【43】朱熹為(wei) “從(cong) 嚴(yan) ”提出了兩(liang) 個(ge) 方麵的理由。

 

一方麵,如果失之於(yu) 寬,那麽(me) ,公共生活就會(hui) 失去準據與(yu) 規矩。如果“一本於(yu) 寬”,如果那些違反規範的人都被寬容,那就意味著無論是遵守規範的行為(wei) ,還是違反規範的行為(wei) ,都沒有明顯的差異,或者是隻有很模糊的界限。這樣做的結果,將在實質上瓦解行為(wei) 規範,同時也意味著國家供給的行為(wei) 規範被銷蝕了——更加準確地說,是法製的實施者取消了法製的製定者已經製定出來的法製。朱熹的這個(ge) 觀點觸及國家治理的根本,在法理上有很大的解釋空間。

 

另一方麵,“一本於(yu) 寬”——“寬鬆軟”的為(wei) 政與(yu) 執法,可能縱容“奸豪”欺負平民。從(cong) 根本上說,為(wei) 政“寬鬆軟”的實質,是公權力或國家權力的撤退、萎縮、流失。公權力撤退之後讓渡出來的空白地帶,可能會(hui) 讓地方豪強乘虛而入。在這種格局下,在公共生活中,由於(yu) 沒有足夠的公權力,隻有追求私利的“奸豪”,如果“奸豪”傷(shang) 害處於(yu) 弱勢地位的平民,平民將無處尋求救濟。“失之於(yu) 寬”導致的這種後果,在極端的情況下,就相當於(yu) 重新回到“叢(cong) 林時代”。對此,霍布斯寫(xie) 道:“要是沒有建立一個(ge) 權力或權力不足,以保障我們(men) 的安全的話,每一個(ge) 人就會(hui) 、而且也可以合法地依靠自己的力量和計策來戒備所有其他的人。在人們(men) 以小氏族方式生活的一切地方,互相搶劫都是一種正當職業(ye) ,絕沒有當成是違反自然法的事情,以致搶得贓物愈多的人就愈光榮。”【44】霍布斯所說的這種情況,正是朱熹所擔心的情況:公權力不足或公權力隱退所導致的危險。當然,霍布斯主要擔心人與(yu) 人之間的相互搶劫,而朱熹則主要擔心“奸豪”對平民的掠奪。比較而言,霍布斯的“相互搶劫論”帶有更多的想象成份——它以原子式的、均質化的個(ge) 體(ti) 作為(wei) 前提,它假定人與(yu) 人之間具有大致相同的“搶劫能力”,因而可以相互傷(shang) 害、相互搶劫,但是,這種情況並不常見。比較而言,朱熹所擔心的“奸豪掠奪平民”,則是一種更加現實、更加真實的社會(hui) 圖景。因此,隻有嚴(yan) 格執法,嚴(yan) 以“為(wei) 政”,才可能遏製“奸豪”,形成公共性的政治生活,公共秩序與(yu) 公共利益才可能得到維護。

 

其二,謹慎革新,保持法製穩定。

 

“法製”是政治的一個(ge) 環節。從(cong) “為(wei) 政”的角度來看,朱熹提出:“為(wei) 政如無大利害不必議更張,議更張則所更一事未成必哄然成紛擾,卒未已也。至於(yu) 大家,且假借之,故子產(chan) 引《鄭書(shu) 》曰‘安定國家,必大為(wei) 先’。”【43】這既是針對“為(wei) 政”提出的原則,也是實施法製應當遵循的原則。朱熹並不反對政治上、法製上的革新或“更張”,其基本觀點是要對“更張”的得失進行評估,必須要有“大利”,才有必要對“政刑”進行改弦更張。如果沒有確定的政治收益,輕率的“更張”將會(hui) 導致紛擾與(yu) 混亂(luan) 。

 

在傳(chuan) 統中國,從(cong) 漢至清兩(liang) 千年間,沒有出現根本性的工業(ye) 革命或科技革命,生產(chan) 力、生產(chan) 關(guan) 係、經濟基礎都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在這樣的背景下,謹慎“更張”雖然具有保守性的一麵,但也有一定的合理性。針對朱熹追求穩定的主張,有學者認為(wei) :“謂朱子為(wei) 非革命家則可,而以現代標準評七八百年以前之思想則不可。抑朱子亦非完全守舊者。觀其仁、理、性、命等理論,新見殊多。其《四書(shu) 章句集注》有新義(yi) 者,凡七十餘(yu) 處。”【45】雖然,《四書(shu) 章句集注》一書(shu) 之“有新義(yi) 者”,是否確為(wei) “七十餘(yu) 處”,可能仁智互見。但是,認為(wei) 朱子並不因為(wei) 強調穩定而忽略創新,則為(wei) 公允之論。因為(wei) ,朱子在“為(wei) 政”或“法製”實踐中反對冒冒失失的“更張”,並不意味著他反對創新;他反對的是不計得失的創新,反對的是所失甚多、所得甚少的創新,這才是他的核心旨趣。

 

從(cong) 根本上看,朱熹之所以深刻地影響了近古中國的思想文化,主要還在於(yu) 他的有效創新。如果一味地因循守舊,朱熹的貢獻與(yu) 影響不會(hui) 那麽(me) 卓著。以《四書(shu) 章句集注》為(wei) 例,雖然二程已經形成了“四子”或“四書(shu) ”的觀念,已經初步確立了從(cong) 孔子到曾子、子思再到孟子這樣一個(ge) 道統傳(chuan) 承譜係。然而,正是通過朱熹的天才般的思想創造,才把“河南程夫子”的構想變成了現實。推動“四書(shu) ”的升格,推動“四書(shu) ”上升到“六經”的地位,這樣的創新可以說是極其巨大的。由此來看,朱熹強調“為(wei) 政”或“法製”的穩定,主要是一種技術性、實用性的考慮,這種考慮並不妨礙他在思想層麵上的創新性。

 

其三,治心養(yang) 氣,防止法製異化。

 

朱熹並非近現代專(zhuan) 業(ye) 化分工中的法學家或法律家,他也不曾聽說過“法律至上”之類的現代法治原則。在朱熹所理解的規範體(ti) 係中,“法製”雖然不可缺少,但是,嚴(yan) 格實施“法製”或密織法製之網,卻並非是其終極性的目標。正如朱熹所見,在曆史上,“三代之教,藝為(wei) 最下,然皆猶有實用而不可闕。其為(wei) 法製之密,又足以為(wei) 治心養(yang) 氣之助,而進於(yu) 道德之歸。此古之為(wei) 法,所以能成人材而厚風俗,濟世務而興(xing) 太平也。”【46】按照這樣的曆史敘事,“法製”就相當於(yu) “三代”時期居於(yu) “最下”地位之“藝”。進一步看,“法製”與(yu) “藝”的共性就在於(yu) 實用,其功能在於(yu) 促進整個(ge) 社會(hui) 道德水平的提升,通過淳厚風俗而達致太平盛世。因此,法製必須有助於(yu) 推動“治心養(yang) 氣”,這才是實施法製的正確道路。

 

在“為(wei) 政”或執行法製的過程中,倘若拋棄“治心養(yang) 氣”這個(ge) 目標或根本,或者把“法製”與(yu) “治心養(yang) 氣”割裂開來,孤立地實施“法製”、孤立地追求法製效果,那就是“法製”實施的歧途,在方向上出現了錯誤。朱熹注意到,“今日之法,君子欲為(wei) 其事,以拘於(yu) 法而不得騁;小人卻徇其私,敢越於(yu) 法而不之顧。”【47】這就是一個(ge) 有待糾正的錯誤傾(qing) 向:法製成為(wei) 了捆綁君子的繩索,讓君子的道德引領作用、道德示範作用不能發揮出來;法製反而成為(wei) 了小人追求其個(ge) 人私利的護身符。這樣的現象意味著,法製的實施與(yu) 國家推崇的主流價(jia) 值觀相互衝(chong) 突,法製的實施反而銷蝕了國家旨在張揚的主流價(jia) 值觀或核心價(jia) 值體(ti) 係。這樣的法製實踐,代表了法製的異化;它沒有積極意義(yi) ,隻能產(chan) 生消極的政治效果、社會(hui) 效果。

 

因此,從(cong) 法製實施的角度來看,“今日之事,若向上尋求須用孟子方法,其次則孔明之治蜀、曹操之屯田許下也。”【47】所謂“孟子方法”,就是注重“治心養(yang) 氣”。相比之下,“孔明之治蜀”則不如孟子那樣強調“治心養(yang) 氣”。正如當代學者所見,“史稱諸葛武侯治蜀以嚴(yan) 。所謂‘嚴(yan) ’並不是苛虐殘酷的意思,乃含有嚴(yan) 立法度、整飭紀綱的意思。”這樣一種法治,即為(wei) “諸葛式的法治,或基於(yu) 道德的法治。”【48】較之於(yu) 孟子的方法,“孔明之治蜀”雖然側(ce) 重於(yu) 法治,但畢竟還是基於(yu) 道德的法治。至於(yu) “曹操之屯田”,則完全是一種功利性的方法了。從(cong) 孟子的方法到孔明的方法再到曹操的方法,代表了“為(wei) 政”或法製實施的一種下行方向、下滑趨勢。因此,法製的實施,絕不能背離國家的主流價(jia) 值觀或主流道德原則。從(cong) 中西比較的角度來看,這是一種可以與(yu) 現代西方的“新自然法學”或“價(jia) 值論法學”相互打通的法理觀念。

 

以上三條,可以理解為(wei) 朱熹關(guan) 於(yu) 法製實施的三項原則。在這三條原則中,“執法從(cong) 嚴(yan) ”主要體(ti) 現了朱熹的規範意識與(yu) 秩序觀念,“謹慎革新”主要體(ti) 現了朱熹的穩健風格與(yu) 務實態度,“治心養(yang) 氣”主要體(ti) 現了朱熹的理學精神與(yu) 儒家本色。

 

朱熹的“政刑”概念,重心在於(yu) “政”。在全麵把握了“政刑”之“政”的基礎上,還有必要考察朱熹關(guan) 於(yu) “政刑”之“刑”的理解。朱熹重視“刑”的意義(yi) ,但在朱熹留下來的體(ti) 量極為(wei) 龐大的文獻體(ti) 係中,關(guan) 於(yu) “刑”的專(zhuan) 門論述所占的比例較小。然而,“刑”畢竟又是一個(ge) 與(yu) “政”並稱的概念,隻有充分理解了“刑”,才能完整地理解朱熹的“政刑”。

 

《朱子語類》第一百一十卷之最後一節題為(wei) “論刑”。朱熹關(guan) 於(yu) 刑的觀點,集中見於(yu) 此節:

 

今人說輕刑者,隻見所犯之人為(wei) 可憐憫,而不知被傷(shang) 之人尤可念也。且如劫盜殺人者,人多為(wei) 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為(wei) 無辜。如此則是知為(wei) 盜賊計,而不為(wei) 良民地也【49】。若如酒稅偽(wei) 會(hui) 子,及饑荒竊盜之類,猶可以情原其輕重小大而處之。今之法家惑於(yu) 罪福報應之說,多喜出人罪以求福報。夫使無罪者不得直,而有罪者得幸免,是乃所以為(wei) 惡爾,何福報之有?《書(shu) 》曰:“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所謂欽恤者,欲其詳審曲直,令有罪者不得免,而無罪者不得濫刑也。今之法官惑於(yu) 欽恤之說,以為(wei) 當寬人之罪而出其死。故凡罪之當殺者必多為(wei) 可出之塗,以俟奏裁,則率多減等:當斬者配,當配者徒,當徒者杖,當杖者笞。是乃賣弄條貫,舞法而受賕者耳!何欽恤之有?罪之疑者從(cong) 輕,功之疑者從(cong) 重。所謂疑者,非法令之所能決(jue) 。則罪從(cong) 輕而功從(cong) 重,惟此一條為(wei) 然耳。非謂凡罪皆可以從(cong) 輕,而凡功皆可以從(cong) 重也。今之律令亦有此條,謂法所不能決(jue) 者則俟奏裁。今乃明知其罪之當死,亦莫不為(wei) 可生之塗以上之。【50】

 

這段話的主要觀點在於(yu) 反對當時流行的輕刑傾(qing) 向。朱熹認為(wei) ,應當嚴(yan) 格區分輕刑原則與(yu) 疑罪從(cong) 輕原則。疑罪從(cong) 輕原則具有正當性。如果一個(ge) 案件有疑問,就意味著這個(ge) 案件尚不能根據法令直接作出裁斷,因而應當予以從(cong) 輕處理。但是,在犯罪事實清楚、刑律規定明確的前提下,如果依然堅持從(cong) 輕處理,雖然有利於(yu) “所犯之人”,但對於(yu) “被傷(shang) 之人”來說,則有失公正。主持審判的法官以為(wei) 堅持輕刑就可以獲得“福報”,但這是不可能的。在朱熹看來,不分是非,不辨曲直,不主持正義(yi) ,有罪者得不到應有的懲罰,這樣的法官怎麽(me) 可能獲得“福報”?而且,在從(cong) 輕處理的背後,還可能隱藏著行賄受賄的可能性。因此,輕刑化的傾(qing) 向應當予以糾正。此外,朱熹反對輕刑,與(yu) 前文所述的嚴(yan) 格執法也保持了同樣的邏輯。

 

在“兵刑同義(yi) ”或“兵刑同構”的傳(chuan) 統中,“刑”在朱熹建構的依理治國命題中占據了不可或缺的地位,以至於(yu) “刑”可以與(yu) “政”合起來,並稱“政刑”。“刑”雖然很重要,但“刑”在源出於(yu) 理的規範體(ti) 係中,又隻能排在最末的位置。就“政”與(yu) “刑”的關(guan) 係來看,雖然兩(liang) 者處於(yu) 並列的地位,然而,朱熹對“政”的論述遠遠多於(yu) 對“刑”的論述。更加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朱熹建構的概念體(ti) 係與(yu) 規範體(ti) 係,與(yu) “刑”並列的“政”,既包括法製,也包括禁令。但是,在“法製”的框架下,也可以容納“刑”。這就是說,“刑”也可以歸屬於(yu) “政”。“政”與(yu) “刑”之間的這種關(guan) 係,相當於(yu) 德與(yu) 禮的關(guan) 係:德與(yu) 禮可以並稱,但在“四德”之中,就包含了禮,禮也可以說是德的一個(ge) 組成部分。打個(ge) 比方,劉向、劉歆可以並稱,王羲之、王獻之可以並稱,王念孫、王引之可以並稱,還有眉州的“三蘇”也可以相提並論,但是,他們(men) 的輩份並不一樣。政與(yu) 刑的關(guan) 係,以及德與(yu) 禮的關(guan) 係,也可以作如是觀。


四、結語

 

論述至此,我們(men) 可以把朱熹建構的依理治國命題解釋為(wei) :國家治理的終極依據是理,直接源出於(yu) 理的“德禮”與(yu) 間接源於(yu) 理的“政刑”,分別構成了國家治理所依據的基本規範與(yu) 具體(ti) 規範。因而,在國家治理的實踐中,理以及以理為(wei) 源、由理統帥的規範體(ti) 係,構成了國家治理應當遵循的一個(ge) 體(ti) 係化的依據,這就是朱熹建構的依理治國命題之要義(yi) 。

 

著眼於(yu) 東(dong) 西比較,朱熹建構的依理治國命題與(yu) 黑格爾闡明的“法哲學原理”頗有異曲同工之妙。上文論“理”之際,已經把朱熹的“理”與(yu) 黑格爾的“意誌”相提並論。然而,這兩(liang) 種法理學(或法哲學)可以相提並論之處還不止於(yu) 此。因為(wei) ,他們(men) 兩(liang) 人分別建構的體(ti) 係,也頗有相通之處。前麵談到,黑格爾的法哲學以“意誌”作為(wei) 起點:“按照自在自為(wei) 的意誌這一理念的發展階段,意誌是:第一,直接的;從(cong) 而它的概念是抽象的,即人格,而它的定在就是直接的、外在的事物;這就是抽象法或形式法的領域。第二,意誌從(cong) 外部定在出發在自身中反思著,於(yu) 是被規定為(wei) 與(yu) 普遍對立的主觀單一性”,“這就是道德的領域。第三,是這兩(liang) 個(ge) 抽象環節的統一和真理”,“這就是在它絕對地普遍的實存中的理念,也就是倫(lun) 理。但是倫(lun) 理性的實體(ti) 同時是:(一)自然精神——家庭;(二)在它的分裂或現象中——則為(wei) 市民社會(hui) ;(三)國家,即表現為(wei) 特殊意誌的自由獨立性的那種自由,既是普遍的又是客觀的自由。”【51】這就是黑格爾法哲學的邏輯,它是由三個(ge) 環節構成的:形式法、道德、倫(lun) 理。這三個(ge) 環節與(yu) 朱熹闡述的理、德禮、政刑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因為(wei) ,朱熹建構的依理治國命題也有一個(ge) 起點,那就是理。“德禮”與(yu) “政刑”都源於(yu) 理,都是理的延伸,由此也形成了三個(ge) 環節。比較而言,黑格爾所說的形式法就相當於(yu) 朱熹所說的“政刑”。黑格爾在形式法的框架下分別闡述的所有權、契約、不法,大致可以對應於(yu) 朱熹理解的“政刑”,其中,所有權、契約所對應的事物比較接近“政”,不法對應的事物比較接近“刑”。再看黑格爾所說的道德,它主要涉及故意和責任、意圖和福利、善與(yu) 良心,這些範疇,與(yu) 朱熹所說的“德禮”,具有明顯的交叉性,可以相互呼應。黑格爾所說的倫(lun) 理,主要涉及家庭、市民社會(hui) 與(yu) 國家,與(yu) 朱熹所說的理,看上去似乎具有不同的指向。然而,黑格爾的“倫(lun) 理”還有另一層意蘊,那就是“倫(lun) 理”作為(wei) 形式法與(yu) 道德這兩(liang) 個(ge) 環節的統一,乃是“絕對地普遍的實存中的理念”,這樣的“理念”在本質上就相當於(yu) 朱熹所說的“理”。朱熹所說的理,既有抽象、永恒、絕對的一麵,但同時也可以作為(wei) 司法判決(jue) 的依據,這就像黑格爾的“倫(lun) 理”,既是絕對的理念,但同時也指向家庭、市民社會(hui) 與(yu) 國家的細節。

 

把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與(yu) 朱熹的依理治國命題進行比較,可以從(cong) 一個(ge) 側(ce) 麵顯示出依理治國命題的思想意義(yi) 與(yu) 法理意義(yi) 。立足於(yu) 當下的“後見之明”,立足於(yu) 近古中國的演進過程,出於(yu) 朱熹的依理治國命題對元明清三代的國家治理實踐產(chan) 生了很大的影響,以至於(yu) 在此數百年間,中國的國家治理方式都可以概括為(wei) “理治”,亦即依理治國。長期以來,學術界習(xi) 慣於(yu) 以“禮治”描述傳(chuan) 統中國的國家治理方式,習(xi) 慣於(yu) 以傳(chuan) 統的“禮治”與(yu) 當代的“法治”相互對應。從(cong) 上文詳述的基本規範、具體(ti) 規範這兩(liang) 個(ge) 層麵來看,以過去的“禮治”對應今天的“法治”,當然也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從(cong) 另一個(ge) 角度來看,當代中國強調依法治國,強調法律至上,這就意味著,在“法”之上,已經不再有更高的規範了【52】。以當代中國興(xing) 起的“依法治國”作為(wei) 坐標與(yu) 參照,去審視傳(chuan) 統中國,可以發現,傳(chuan) 統中國確實有一個(ge) “依禮治國”的傳(chuan) 統,亦即有一個(ge) “禮治”的傳(chuan) 統,但是,在朱熹之後的傳(chuan) 統中國,在傳(chuan) 統的“禮治”之上,從(cong) 更高的層麵上看,還有一個(ge) “依理治國”的“理治”傳(chuan) 統。就“理治”與(yu) “禮治”的關(guan) 係來看,“理治”是根本,是源頭,是靈魂;“禮治”是肉身,是表象,是“理治”的一種實現形式,因為(wei) ,如前所述,禮歸根到底是源出於(yu) 理的。由此看來,在朱熹之後的傳(chuan) 統中國或近古中國,以“理治”作為(wei) 當代中國興(xing) 起的“法治”的對應性概念,以“依理治國”命題作為(wei) 當代中國興(xing) 起的“依法治國”命題的對應性命題,在精神層麵上,也許更加準確。

 

由此看來,朱熹建構的依理治國作為(wei) 一個(ge) 法理命題,與(yu) 當代中國興(xing) 起的“依法治國”,以及漢代中國興(xing) 起的“依經治國”(或曰“以禮治國”),都具有明顯的對應關(guan) 係,可以代表中國法理學演進曆程中的一個(ge) 關(guan) 鍵性節點。


注釋
 
1王文錦譯解:《禮記譯解》,北京:中華書局,2016年,第475頁。
 
2程顥、程頤:《二程集》,王孝魚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第132頁。
 
3李澤厚:《中國古代思想史論》,北京:三聯書店,2008年,第244頁。
 
4馮友蘭:《三鬆堂自序:馮友蘭自傳》,南京:江蘇文藝出版社,2011年,第20頁。
 
5戴震:《孟子字義疏證》,何文光整理,北京:中華書局,1961年,第10頁。
 
6戴震:《孟子字義疏證》,第1頁。
 
7黃士毅編:《朱子語類匯校》第一冊,徐時儀、楊豔匯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1,1-2頁。
 
8徐梵澄:《徐梵澄文集》第一冊,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5年,第448頁。
 
9戴震:《孟子字義疏證》,第1-2頁。
 
10黃士毅編:《朱子語類匯校》第一冊,第2,82頁。
 
11黃士毅編:《朱子語類匯校》第四冊,第2375-2376,2368,2371,2414頁。
 
12朱熹:《朱子全書》第十三冊,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主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72-73頁。
 
13朱熹:《朱子全書》第二十一冊,第1573頁。
 
14朱熹:《朱子全書》第二十三冊,第2755頁。
 
15陳榮捷:《朱熹》,北京:三聯書店,2012年,第46頁。
 
16朱熹:《朱子全書》第二十二冊,第2242頁。
 
17[意]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選》,馬清槐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109頁。
 
18[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範揚、張企泰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1年,第10頁。
 
19周予同:《孔子、孔聖和朱熹》,朱維錚編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82頁。
 
20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55頁。
 
21楊伯峻譯注:《論語譯注》,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第16頁。
 
22 王世舜、王翠葉譯注:《尚書》,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第34頁。
 
23 詳見喻中:《皋陶與中國法理學的萌生》,《煙台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1年第2期。
 
24黃士毅編:《朱子語類匯校》第一冊,第250-251頁。
 
25參見喻中:《二十二條君規:老子創設的君主義務規範》,《管子學刊》2020年第1期。
 
26 朱熹:《朱子全書》第十七冊,第3179,3181頁。
 
27 朱熹:《朱子全書》第二十三冊,第2778-2780頁。
 
28 喻中:《仁與禮:孔子的二元規範論》,《法律科學》2019年第5期。
 
29 黃士毅編:《朱子語類匯校》第五冊,第2669,2660頁。
 
30 朱熹:《朱子全書》第二十三冊,第3357頁。
 
31 《宋史》卷一百八十八《道學三》,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第9970頁。
 
32 餘英時:《朱熹的曆史世界: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的研究》,北京:三聯書店,2004年,第210頁。
 
3 《宋史》卷九十八《誌》第五十一,第1629頁。
 
34 朱熹:《四書章句集注》,第56,62頁。
 
35 朱熹:《朱子全書》第二十三冊,第2893頁。
 
36 黃士毅編:《朱子語類匯校》第二冊,第1137-1138頁。
 
37 朱熹:《朱子全書》第十七冊,第2973頁。
 
38 朱熹:《朱子全書》第二十四冊,第3626-3627頁。
 
39 朱熹:《朱子全書》第二十冊,第687-688頁。
 
40 朱熹:《四書章句集注》,第55頁。
 
41 朱熹:《四書章句集注》,第55,55頁。
 
42 黃士毅編:《朱子語類匯校》第五冊,第3068,3085頁。
 
43 黃士毅編:《朱子語類匯校》第五冊,第2666,2667頁。
 
44 [英]霍布斯:《利維坦》,黎思複、黎廷弼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128-129頁。
 
45 陳榮捷:《朱熹》,“自序”,第1頁。
 
46 朱熹:《朱子全書》第二十三冊,第3356頁。
 
47 黃士毅編:《朱子語類匯校》第五冊,第2663,2663頁。
 
48 賀麟:《文化與人生》,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年,第47頁。
 
49 此處的“地”,確係原文,疑應為“計”,但沒有依據,存疑。
 
50 黃士毅編:《朱子語類匯校》第五冊,第2692頁。
 
51 [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第41頁。
 
52 當然,在“法”的範圍內,法本身就包括了不同的層次,有居於最高地位的憲法,還有憲法之下的各個層級的法或“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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