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聯合 胡鞍鋼】應該采取“民族大熔爐”政策
欄目:諫議策論
發布時間:2011-11-19 08:00:00
“民族大熔爐”和“民族大拚盤”:國外民族政策的兩大模式 (原標題)
作者:胡聯合 胡鞍鋼(清華大學國情研究中心)
來源:2011年10月21日《中國社會科學報》
民族問題是事關國家統一、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問題。世界各國處理民族(種族)問題的方法,大體上可分為兩種基本模式:“民族大熔爐”和“民族大拚盤”(或稱“民族馬賽克”)。
強化國族身份的“民族大熔爐”
美國是“民族大熔爐”模式的典型。美國政府不對族群(種族)進行法律、政治等實體方麵的認可和標識,不給予族群(種族)集團以法律上的承認,特別是不容許任何一個族群生活在一塊屬於自己的曆史疆域內,而是千方百計通過國籍法、移民法、英語教育、立法、司法、行政、傳媒等法律和公共政策,著力構建一個不分來源、不分族群、不分宗教的統一的美利堅民族(American nation)和美國人(American)身份。美國任何族群的成員(印第安人有所例外)都不得以種族身份為由在政治任命、選舉、教育、工作機會等方麵給任何人以優待或歧視。
從美國民族政策的曆史看,早期的大熔爐政策(第一代)是一種強力的盎格魯-撒克遜化政策,主要是把其他族群同化為盎格魯新教群體的過程。20世紀初以來,隨著來自德、意、法、西、墨等世界各地大量新移民的不斷湧入,第二代大熔爐政策主要在於促進來自不同國家或地域、具有不同族群和文化背景的人相互融合成為具有美國核心文化特質的美國人。20世紀五六十年代以來,隨著文化多元主義的興起,第三代大熔爐政策在強調繼續鞏固和發展美利堅民族和美國人的統一性的同時,承認和容忍族群的“文化多元性”,允許不同族群保持具有族群特色的文化傳統。但是,“盡管近年來(文化)多元主義準則變得很是強勢,事實仍然是族群差異正趨於消弭”。
通過兩百多年持續不斷的民族大熔爐政策,美國有力地建構了美利堅民族和美國人的身份和身份認同。通過強調國族身份的建構和統一,強調個人的公民權利平等(而不是族群的集體權利平等),避免把公民的財富、權力、聲望、職業、教育等個人差距與族群身份、族群集體聯係起來,既有力地保障了國家的統一,又有利於激發公民的個人平等競爭,促進國家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的發展繁榮,同時也有力地防止了個體之間的矛盾演化為族群矛盾和族群衝突。此外,由於在法律上不允許族群身份和族群集體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特別是不允許任何族群有自己的曆史地域範圍和特權,有力地避免了族群矛盾和衝突演化為民族分裂問題。
在被譽為族群融合相處“天堂”的巴西,政府著力建構“巴西人”和“巴西民族”的共同身份,強調公民的個人權利平等和個人上升流動,並著力推進種族融合,族際通婚比較普遍,“今天巴西人的身體特征已經完全混合了,以致難於準確判斷大部分巴西人的種族出身”。自1947年獨立以來,印度中央政府致力於把上百個傳統的部落和土邦建構為一個統一的“印度民族”。印度政府不搞民族識別,強調全國隻有一個“民族”,並千方百計通過語言政策、曆史教科書、音樂、電影等途徑來建立和強化國民對“印度民族”的政治與文化認同,有力地維護了印度的統一和安全穩定。
民族性與地域性交織的“民族大拚盤”
蘇聯是“民族大拚盤”模式的典型。長期以來,蘇聯把以民族為單位建立的加盟共和國、自治共和國、自治州(區)和邊疆州(區)組成的聯盟形式固定化,強化民族標識、突出民族性,把民族問題高度政治化。這使得各民族把加盟共和國和自治地方看做是“本民族領土”,把加盟共和國和自治地方的資源看做是“本民族資源”,認為加盟共和國和自治地方應由“本民族”的語言、宗教和文化為主導,應由“本民族”幹部來領導和管理。在強化民族意識和民族主義的製度安排下,各民族領導者往往被認為是本民族利益的最高代表,是聯盟框架內本民族利益的代言人。戈爾巴喬夫當政後,大力推行“民主的人道的社會主義”改革,取消了憲法賦予蘇聯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從根本上改變了蘇聯的社會政治製度,各地的民族意識和分裂主義思想日趨高漲。特別是由於長期以來從製度上使民族(族群)意識與地方意識相互疊加強化,各加盟共和國、自治州一直有著強烈的民族意識,把民族意識置於國族意識之上。由於沒有從製度上解決國家認同問題,經濟發達地區反而成為分裂國家的急先鋒,各加盟共和國中最富裕的波羅的海三國(立陶宛、拉脫維亞、愛沙尼亞)在1989年率先宣布獨立;到1991年底,蘇聯更是徹底解體,一分為15個國家。
在南斯拉夫,雖然在集權程度上與蘇聯有較大差別,但民族政策也屬於典型的“民族大拚盤”模式,是一種團體多元主義體製。從經濟根源看,南斯拉夫民族地區發展差距大,最富的斯洛文尼亞共和國人均GDP是全國平均水平的201.8%,最窮的科索沃自治省人均GDP隻有全國平均水平的27%。與此同時,中央汲取財政的能力不斷下降。1972—1989年,中央財政收入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由20.7%下降到5.6%。這使得中央無力實行財政轉移支付,實現地區和民族均衡發展,導致差距進一步擴大。富裕地區不願多交稅,不願意背“經濟包袱”;而貧困地區又認為自己遭受著發達地區對能源和原材料的廉價剝削,地區與民族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矛盾不斷激化,國家最終陷入分裂。
從政治體製看,南斯拉夫以民族劃分治理區域,片麵強調各民族團體上、形式上的平等,實行“輪流坐莊”。規定各“共和國是主權國家”,自治省是“享有主權的聯邦憲法實體”,各民族都可在政治、商業和學校教育中使用自己的語言。這些製度安排強化了民族意識和民族矛盾,使經濟、社會、政治、文化問題等都與民族身份、民族分界緊密掛鉤,使民族矛盾與地區矛盾一體化,從而使中央與地方的矛盾以民族為分界線、強化線。一旦中央政權(聯邦政權)權威不再,“這種聯合就分崩離析,而每一個族群(民族)都將謀求政治獨立”。鐵托去世後,民族矛盾日益浮上台麵,民族分離主義政治勢力的活動甚囂塵上。從1991年斯洛文尼亞、克羅地亞兩國退出聯邦宣布獨立,到2008年科索沃幾近獨立,最初意義的南斯拉夫從1個國家分裂為7個國家。
在捷克斯洛伐克,雖然重視從經濟上縮小民族地區差距,但由於缺乏保障國族認同的製度安排,民族問題的政治性不斷凸顯,特別是民族分離主義思想在兩民族的政治精英中占據了主導,都對原有國家政治架構的民族權力製度安排不滿。最終在1993年1月1日和平宣告聯邦共和國解體,捷克和斯洛伐克分別獨立。
實踐證明,“民族大熔爐”模式是解決民族問題比較成功的方法,能夠有效地防止民族矛盾和民族衝突演變為民族分裂問題。“民族大拚盤”模式則因其強調民族分界、民族身份、民族團體和地域多元主義體製而使社會涇渭分明、政治多元分野,無法促進民族交融而建構統一的國族,容易使民族矛盾衝突與地區矛盾衝突交織在一起,最終演化為民族分裂甚至民族戰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