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夢華錄:宋朝女孩子的嫁妝

欄目:鉤沉考據
發布時間:2022-06-23 15:12:03
標簽:嫁妝、夢華錄
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夢華錄:宋朝女孩子的嫁妝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賜稿

          節選自 吳鉤新書(shu) 《宋潮:變革中的大宋文明》

時間:孔子二五七二年歲次壬寅五月十九日辛醜(chou)

          耶穌2022年6月17日

 

昨天播出的新一集《夢華錄》講到,半遮麵茶坊的小姑娘說她要努力工作、多賺點嫁妝,“要想過得好,嫁妝就得多”。嫁妝多是不是就可以過得好,這因人而異,但宋人嫁女兒(er) 確實非常看重嫁妝,這嫁妝,宋人習(xi) 慣稱為(wei) “奩產(chan) ”。

 

 

 

宋代厚嫁之風極盛,陪嫁的奩產(chan) 不僅(jin) 有“首飾、金銀、珠翠、寶器”等財物,還包括“隨嫁田土、屋業(ye) 、田園”等不動產(chan) 。宋理宗朝時,一位鄭姓大戶送給女兒(er) 的奩產(chan) 是“奩租五百畝(mu) 、奩具一十萬(wan) 貫、締姻五千貫”;又有一個(ge) 叫做虞艾的縣丞之子,“娶陳氏,得妻家標撥田一百二十種,與(yu) 之隨嫁”。即便是貧窮之家,也要銖累寸積,為(wei) 女兒(er) 留點嫁資,恰如一首宋詩所形容:“十年辛苦寸粒積,倒篋傾(qing) 囊資女適。”

 

宋代女性的奩產(chan) ,實際上就是她從(cong) 父母那裏繼承到的財產(chan) ,是女性財產(chan) 繼承權的體(ti) 現,隻不過嫁妝的形式出現罷了。

 

按宋人婚俗,男女在議定婚姻之時,男方要給女方送“定帖”,帖中寫(xie) 明“男家三代官品、職位、名諱,議親(qin) 第幾位男,及官職年甲月日吉時生,父母或在堂或不在堂,或書(shu) 主婚何位尊長”,如果是入贅,則列明所帶入女家的財產(chan) 名單,“將帶金銀、田土、財產(chan) 、宅舍、房廊、山園,俱列帖子內(nei) ”;女主也要給男方回“定帖”,除了說明“議親(qin) 第幾位娘子,年甲月日吉時生”,還要“具列房奩、首飾、金銀、珠翠、寶器、動用、帳幔等物,及隨嫁田土、屋業(ye) 、山園等”奩產(chan) 。

 

這個(ge) “定帖”具有“婚前財產(chan) 證明”的效力,可以用來證明哪些財產(chan) 是新娘子帶來的奩產(chan) 。區分是否為(wei) 奩產(chan) ,從(cong) 法律上來講,很重要。因為(wei) 宋朝法律規定,“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意思是說,兄弟分家,妻子帶來的奩產(chan) 屬於(yu) 小兩(liang) 口的私產(chan) ,並不是大家庭的公產(chan) ,不需要拿出來分割。我們(men) 來看南宋的一起民事訴訟案:

 

有一戶人家,戶主叫做陳圭,起訴兒(er) 子陳仲龍與(yu) 兒(er) 媳蔡氏將陳家田產(chan) 盜賣給了蔡仁。經法官查證,事實是陳仲龍用妻子蔡氏的奩產(chan) 購置了田產(chan) ,然後典給蔡仁耕種。法官認為(wei) ,“在法: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又法:婦人財產(chan) ,並同夫為(wei) 主。今陳仲龍自典其妻裝奩田,乃是正行交關(guan) ”,不存在盜賣的行為(wei) 。不過,法官又查實,蔡仁乃蔡氏之弟,瓜田李下,形跡可疑,如今陳圭既然有詞,蔡仁於(yu) 理不宜久占奩田,且蔡仁在法庭上也表示願意將田業(ye) 退還給姐姐。

 

因此,法官作出裁決(jue) :蔡仁退典,“若是陳圭願備錢還蔡氏,而業(ye) 當歸眾(zhong) ,在將來兄弟分析數內(nei) ;如陳圭不出贖錢,則業(ye) 歸蔡氏,自依隨嫁田法矣”。亦即裁定爭(zheng) 議田產(chan) 的所有權歸蔡氏,陳圭若想取得產(chan) 權,必須備贖錢給兒(er) 媳蔡氏。

 

由於(yu) 法律將奩產(chan) 列為(wei) 一項獨立的財產(chan) ,有一些存了私心的人,便利用這一立法,“作妻名置產(chan) ”,將家庭的一部分公共財產(chan) 登記成妻子的奩產(chan) ,這樣,將來兄弟分家的時候,便能多占財產(chan) 。按宋人袁采的說法,這種情況“多矣”。

 

說到這裏,我們(men) 可以知道,宋朝女性的奩產(chan) 在取得之後,便不容親(qin) 族兄弟侵占;成婚之後,即便是奩產(chan) 的賦予人——娘家父母也無權追回;夫家的其他成員(包括丈夫的父親(qin) )也不可染指。

 

那麽(me) 丈夫本人呢?依宋朝法律,“諸婦人隨嫁資及承戶絕財產(chan) ,並同夫為(wei) 主”;“女適人,以奩錢置產(chan) ,仍以夫為(wei) 戶”。看起來似乎妻子的奩產(chan) 歸丈夫所有,或者說,是丈夫占主導權的夫妻共同財產(chan) 。事實是不是這樣呢?通過考察宋代的事例,我們(men) 相信,“同夫為(wei) 主”、“以夫為(wei) 戶”的規定,乃是因為(wei) 按當時的戶口—賦稅製度,一戶隻能立一個(ge) 戶主,戶主隻能登記為(wei) 丈夫之名(孀婦方可立為(wei) 女戶),並不意味著丈夫取得了對妻子奩產(chan) 的支配權。

 

我們(men) 來看一個(ge) 事例:南宋末婺州的樓約與(yu) 妻子王氏,生育有女兒(er) 樓妙清。“王氏愛妙清甚,乃於(yu) 湖塘上造屋一十七間,別置薪山若幹畝(mu) ,蔬畦若幹畝(mu) ,腴田若幹畝(mu) ,召妙清夫婦,謂曰:‘此皆吾捐嫁貲所營,毫發不以煩樓氏,今悉畀爾主之,爾其慎哉。’”其後樓妙清年老,又將繼承自母親(qin) 的產(chan) 業(ye) 全部送給外孫王野仙:“吾二人(指樓妙清與(yu) 丈夫)耄矣,不幸無子,今甥野仙,文而有守,又妻吾侄之女,此而非親(qin) ,將誰親(qin) 乎?吾母氏所畀之業(ye) ,宜具授之。”在這個(ge) 例子,不管是王氏,還是樓妙清,她們(men) 對自己的奩產(chan) ,都具有完全的支配權,丈夫對此也沒有表示異議。

 

另一個(ge) 案例則顯示妻子對奩產(chan) 的支配權乃受法律保護:南宋有一個(ge) 叫江濱臾的讀書(shu) 人,為(wei) 休掉妻子虞氏,先是誣告妻子與(yu) 人通奸,又檢控虞氏“曾令妾搬去房奩器皿”,是盜竊江家財物。換言之,“虞氏盜與(yu) 奸俱有”,按古禮,“淫佚”與(yu) “盜竊”都是“七出”的要件。但法官審理發現,虞氏所搬走的均是她的奩產(chan) ,不構成盜竊。最後法官作出裁決(jue) :“江濱臾撰造事端,以鳥獸(shou) 之行誣其妻,虞氏亦人爾,尚何麵目複歸其家?虞士海(虞氏之父兄,替虞氏到庭應訴)既稱情義(yi) 有虧(kui) ,不願複合,官司難以強之,合與(yu) 聽離。虞士海先放,江濱臾勘杖八十。”法官懲罰了誣告的江濱臾,並承認其妻擁有對奩產(chan) 的支配權。

 

 

 

女性對奩產(chan) 的支配權還體(ti) 現為(wei) :如果改嫁,她可以將帶來的奩產(chan) 隨身帶走。改嫁分兩(liang) 種情況,一是離婚改嫁,一是夫亡改嫁。

 

先來看第一種情況。南宋有一名姓周的民婦,初嫁曾氏,並生子曾岩叟;再嫁趙副將;於(yu) 開禧二年(1206)三嫁京宣義(yi) ,但成婚未及一年,周氏就因為(wei) 京宣義(yi) 寵溺嬖妾,離開京家,投奔兒(er) 子曾岩叟。四年後,周氏去世,留下一筆奩產(chan) 。京宣義(yi) 貪圖這筆奩產(chan) ,便訴官要求周氏歸葬。但這一訴求被法官駁回:“在法:夫出外三年不歸者,其妻聽改嫁”,京宣義(yi) 棄妻於(yu) 曾家數年,婚姻已宣告失效,自是沒有權利“取妻歸葬”,更沒有權利繼承周氏的遺產(chan) 。周氏之喪(sang) “聽從(cong) 曾岩叟安葬”,京宣義(yi) “不得更有詞訴”。你看,周氏數次離婚、改嫁,卻一直保有自己的奩產(chan) 。

 

再來看第二種情況。大約宋寧宗嘉定十二年(1219),一名叫做吳汝求的年輕人,跑到法院控告繼母王氏侵吞了他父親(qin) 的財產(chan) 。原來,這吳汝求的父親(qin) 叫吳和中,是一位貢士,家道也算殷實,隻是結發妻子早逝,留下一子,即吳汝求。在兒(er) 子七歲時,吳和中娶了王氏為(wei) 繼室。老夫少妻,吳和中自然對王氏很是疼惜,並依著她的主意,購置了不少田產(chan) 、房產(chan) ,都以王氏奩產(chan) 的名義(yi) 立契。

 

嘉定九年(1216)九月,吳和中去世,未久王氏便帶著“自隨田二十三種、以妝奩置到田四十七種”,改嫁他人。此時吳汝求已長大成人,卻是一個(ge) “狂蕩弗檢”之徒,不消幾年,便將父親(qin) 留給他的財產(chan) 揮霍殆盡,房產(chan) 都賣光了,連個(ge) 棲身之所都沒有。吳汝求這才想起,繼母王氏在父親(qin) 生前,多次教唆父親(qin) 以她的名義(yi) 購置物業(ye) ,父親(qin) 一死,她又很快將名下的財產(chan) 全部帶走,這分明是蓄謀已久要侵奪吳家的家產(chan) 。因此,吳汝求將繼母王氏告上了法庭。

 

受理此案的法官認為(wei) ,盡管吳汝求自陳“王氏所置四十七種之田,係其故夫己財置到”,但打官司講的是證據,“官憑文書(shu) ,索出契照,既作王氏名成契,尚複何說”?法官隻能裁定這些財產(chan) 歸王氏合法擁有。這是對法律與(yu) 契約的尊重。同時,考慮到吳汝求“一身無歸,亦為(wei) 可念”,“請王氏以前夫為(wei) 念,將所置到劉縣尉屋子業(ye) 與(yu) 吳汝求居住,仍仰吳汝求不得典賣,庶幾夫婦、子母之間不至斷絕,生者既得相安,死者亦有以自慰於(yu) 地下矣”。法官請求王氏,將吳和中生前給她購置的其中一份物業(ye) 給予吳汝求居住,但所有權仍歸王氏,吳汝求不得典賣物業(ye) 。如此,王氏的財產(chan) 權依法得到保護,而子母的情份也得以兼顧。

 

丈夫去世、妻子攜產(chan) 改嫁的事情,在宋代是很常見的,因為(wei) 宋人自己說,“膏粱士俗之家,夫始屬纊,已欲括奩結橐、求他偶而適者,多矣。”前麵我們(men) 提到宋代有不少人“作妻名置產(chan) ”,袁采告誡家人:千萬(wan) 不要這麽(me) 做,因為(wei) 這世上,“有作妻名置產(chan) ,身死而妻改嫁,舉(ju) 以自隨者,亦多矣”。袁采的忠告,其實正好反映了宋代女性改嫁之時有權帶走奩產(chan) 的普遍性事實。

 

隻有在一種情況下,孀婦帶走奩產(chan) 的權利才會(hui) 受到限製,那就是在兒(er) 女年幼、需要撫養(yang) 的情況下。孀婦若未生育,那麽(me) 她帶著奩產(chan) 改嫁,或者帶回娘家,都被視為(wei) 是天經地義(yi) 的。

 

如果孀婦守誌不改嫁呢?根據法律規定,她將是丈夫全部財產(chan) 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在法:諸分財產(chan) ,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寡妻守誌而無男者,承夫分。妻得承夫分財產(chan) ,妻之財產(chan) 也。”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