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述勝 李曉美】孟子“道性善”的方法論意義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2-04-29 10:57:23
標簽:孟子學、性善論

孟子“道性善”的方法論意義(yi)

作者:於(yu) 述勝 李曉美

來源:《教育研究》2022年第4期

 

【摘 要】對於(yu) 孟子性善論之內(nei) 涵,釋之者眾(zhong) 說紛紜。歧解迭出的根本原因,在於(yu) 詮釋者無視其方法論前提,隻是根據孟子的某些個(ge) 別言論推衍發揮。孟子“道性善”的方法論前提是:談論人性,就是在談論人生的正常狀態;而正常與(yu) 否,則取決(jue) 於(yu) 其人生狀態是否有利於(yu) 人類之生生不息。如果人性是人生之正常狀態,那麽(me) ,道德就是這一正常狀態之實現。人生有何種自然(人性),則必有實現其自然之當然(道德價(jia) 值)。故人性與(yu) 道德是內(nei) 在於(yu) 人生的,二者異名而同實,同歸於(yu) 人生之正常狀態,亦即同歸於(yu) 人生之善。把人生之非正常狀態也視為(wei) 人性,實際上是以非人為(wei) 人,違背了思維的基本邏輯。把人性區分為(wei) 自然人性與(yu) 道德人性,則割裂了自然與(yu) 當然的一體(ti) 性聯係,使人性與(yu) 道德成為(wei) 相互外在甚至對立之物。認為(wei) “性”與(yu) “善”不能直接相連,是把人生之善這一內(nei) 在而絕對之本身價(jia) 值,誤認為(wei) 外在而相對之工具價(jia) 值的結果。以“目的—手段”來說明人性與(yu) 道德的關(guan) 係,則是誤用工具價(jia) 值分析框架的產(chan) 物。

 

【關(guan) 鍵詞】孟子的性善論;“事實—價(jia) 值”;“自然—當然”;“內(nei) 在價(jia) 值—外在價(jia) 值”

 

【作者簡介】於(yu) 述勝,北京師範大學教育學部教授;李曉美,北京師範大學教育學部博士研究生

 


“孟子道性善,言必稱堯舜。”(《孟子·滕文公上》)這兩(liang) 句話,凡研讀《孟子》者莫不熟知。然而,對於(yu) 孟子“性善”論之義(yi) 旨,自古異解紛呈。今有學者將其總結為(wei) 十種觀點:心善說、善端說、可善說、向善說、有善說、人禽說、本原說、本體(ti) 說、總體(ti) 說、成長說;而總結者自己又提出了“性之善”一說。 [1]

 

上述說法雖然都能在《孟子》書(shu) 中找到某些依據,但那些依據並不具有根本性,不能代表孟子的根本觀點。在孟子的人性論中,涉及方法論的根本觀點主要有兩(liang) 段話:其一,是“有物必有則,民之秉夷也,故好是懿德”;其二,“天下之言性也,則故而已矣。故者以利為(wei) 本”。孟子人性論的其他具體(ti) 說法,都是建立在上述方法論基礎上的,是上述原則在不同方向上的具體(ti) 引申。撇開上述方法論原則,隻依據其個(ge) 別說法總結其性善論,就會(hui) 舍本逐末、陷於(yu) 一偏。

 

一、人性探究的邏輯前提:“有物必有則,民之秉彝也,故好是懿德”

 

在《孟子·告子上》第六章中,孟子因公都子之問,針對其時流行的幾種有代表性的人性學說,集中闡述了自己的性善論,故此章曆來為(wei) 孟子研究者所重。此章最後,引用了《詩經》“天生蒸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夷,好是懿德”,並以孔子對《詩》言的解釋----“為(wei) 此詩者,其知道乎!故有物必有則,民之秉夷也,故好是懿德”----作結。對於(yu) 孟子引《詩》及孔子釋語之用意,古今學者多認為(wei) 乃孟子為(wei) 自己前麵關(guan) 於(yu) “性”“情”“才”關(guan) 係論述所尋求的一個(ge) 經典例證。如張振淵曰:“‘情’‘才’‘性’,前已發明。此節隻重引孔子讚的《詩》詞,揭出一個(ge) 其證佐。”[2]在先秦典籍中,引《詩》《書(shu) 》、孔子之言作結,固不乏以之為(wei) 例證者,但亦有以之為(wei) 立論前提者。在此,孟子就是把《詩經》之言、特別是孔子的《詩》說作為(wei) 立論前提來使用的。

 

何以知其為(wei) 立論前提?《詩經》說“天生蒸民,有物有則”,孔子承其言而用之,以“故有物必有則”論定其義(yi) 。孔子在原詩上加一“必”字,既用以表明“物”與(yu) “則”之間的內(nei) 在必然聯係,即有一物類必有此一物類之“則”,其“則”內(nei) 在於(yu) 其“物”;它同時也意味著,“有物有則”是探討人性問題之確定不移的思想前提。“‘則’字多見於(yu) 西周金文,從(cong) ‘鼎’從(cong) ‘刀’會(hui) 意以刀銘鼎,載於(yu) 鼎者為(wei) 則也、法也。此為(wei) ‘則’之本義(yi) ……又引申作常也,《爾雅》‘則,常也。’”[3]可見,“則”即“法”(法則),《毛詩傳(chuan) 》曰:“則,法也。”而“法”與(yu) “常”又可互訓:“凡事之可常行者垂之為(wei) 法,故法即為(wei) 常,此互訓之也。”[4]所謂“法”,首先不是指人為(wei) 製定的規則,而是指事物運化的內(nei) 在法則;所謂“常”,指事物運動變化的常行、常態。其實,“法”與(yu) “常”是一回事,隻不過,“法”表示必定如此、不得不如此之必然限製;“常”代表總是如此、不會(hui) 不如此之穩定特質。

 

在“有物必有則”後麵,孔子緊接以“民之秉夷也”,這顯然是說:民之“則”就是民之“秉夷”。“秉夷”,《毛詩》作“秉彝”,“夷”與(yu) “彝”古通用。[5] “彝,常也”(《毛詩傳(chuan) 》)。以“彝”為(wei) “常”,乃確定不移之釋。然而,“常”可有常行、常道、常態、常性等具體(ti) 含義(yi) ,此處究係何義(yi) ?鄭玄箋雲(yun) :“秉,執也……民所執持有常道。”可見,他是把“彝”理解為(wei) 常道的。但清儒馬瑞辰不認同鄭玄之說:“按《廣雅》:‘常、性,質也。’秉彝為(wei) 常,猶雲(yun) 秉性、秉質耳。《逸周書(shu) ·諡法解》:‘秉,順也。’‘民之秉彝’,即謂民之順其常耳。訓‘秉’為(wei) ‘執’,失之。”[6]且不管《詩經》本義(yi) 如何,僅(jin) 就孔子論定《詩》義(yi) 的語氣來看,“秉彝”隻有被理解為(wei) “秉性”,才是通透的;而“彝”之為(wei) “常”,即指常性。這種用法,還可在《尚書(shu) 》中找到旁證:“惟皇上帝降衷於(yu) 下民,若有恒性。”(《尚書(shu) ·商書(shu) ·湯誥》)“恒性”即常性,指穩定不變之本性。總之,“有物必有則,民之秉彝也”意味著:人這個(ge) 物類的生活法則或規律,便是人之秉性。故陶起庠釋“民之秉彝也”時也說:“此民所秉執之常性也。”[7]

 

緊承“有物必有則,民之秉彝也”,孔子又言“故好是懿德”以結之。這個(ge) “故”字表明,“民之秉彝”與(yu) “好是懿德”之間乃因果關(guan) 係,即:人類因為(wei) 有此秉性,所以才會(hui) “好是懿德”。“懿”,美也(《毛詩傳(chuan) 》),故“懿德”即美德。鄭玄箋“好是懿德”雲(yun) :“莫不好有美德之人。”鄭氏之箋釋,當然僅(jin) 指其字麵含義(yi) 。通觀此章上下文可知,孟子實際上是借“好是懿德”來表達其以“四心”(惻隱、羞惡、恭敬、是非之心)為(wei) 代表之良心。故張振淵曰:“謂之‘好’者,就其行於(yu) 惻隱、羞惡、恭敬、是非之中,油然順適,略無勉強,真有歡欣暢洽之意,故曰‘好’,即所謂禮義(yi) 悅心,非好善之好。”[8]也就是說,良心乃人性的自然呈現;人類因有此本性,故感於(yu) 物而動,自然呈現出惻隱、羞惡、恭敬、是非之心(情)。

 

總之,孟子引《詩》與(yu) 孔子之言,是為(wei) 了說明人何以會(hui) 有良心之發。因此,“有物必有則,民之秉夷也”乃孟子探討人性之基本理論前提。它意味著:探討人性,就是在探討人生的內(nei) 在法則或正常狀態。這是孟子人性論的方法論原則。而“向善”說的主張者以“民之秉夷也,故好是懿德”為(wei) 根據證成其說,卻忽視了“有物必有則,民之秉夷也”這一根本前提。這顯然是舍本逐末的。

 

二、人性與(yu) 非人性之判準:“天下之言性也,則故而已矣。故者以利為(wei) 本”

 

“有物必有則,民之秉夷也”,還隻是對於(yu) 人性的抽象規定。如何從(cong) 生活經驗層麵去確定人性的具體(ti) 內(nei) 容,即如何區分實際生活中的正常與(yu) 非正常狀態,就成為(wei) 一個(ge) 不能回避的問題。為(wei) 此,《孟子·離婁下》第二十六章曰:

 

天下之言性也,則故而已矣。故者以利為(wei) 本。所惡於(yu) 智者,為(wei) 其鑿也。如智者若禹之行水也,則無惡於(yu) 智矣。禹之行水也,行其所無事也。如智者亦行其所無事,則智亦大矣。天之高也,星辰之遠也,苟求其故,千歲之日至,可坐而致也。(《孟子·離婁下》)

 

古今學者詮釋此章,從(cong) 重要字句到章旨都有很大分歧,以至於(yu) 傅斯年在其名著《性命古訓辨正》中,無法以此章為(wei) 依據討論孟子的性命觀。為(wei) 避免陷於(yu) 各種歧解的泥沼之中而難以自拔,筆者僅(jin) 從(cong) 正麵闡明此章之思想。

 

“故”字在本章中共出現兩(liang) 次:“則故而已矣”,“苟求其故”。兩(liang) 個(ge) “故”字都是名詞,其含義(yi) 應該是一致的;且“則故”與(yu) “求其故”一樣,均屬動賓結構。“則故”即以“故”為(wei) 則 [9],亦即以“故”為(wei) 標準之義(yi) 。“故”字不見於(yu) 甲骨文,金文始以“攴”“古”構形出義(yi) 、表示原因,故《說文》以“使為(wei) 之”為(wei) 釋;原因總是在先的,所以“原因”可引申出“古”、“舊”等義(yi) ,指久已存在的事物;在此,“故”當為(wei) “本然”、“常然”或“故常”之義(yi) 。清吳昌瑩《經詞衍釋》卷五雲(yun) :“故,本然之辭,即常然也,猶所雲(yun) 故常也。孟子‘故曰:爾為(wei) 爾,我為(wei) 我’,‘故曰’猶常曰也。” [10]“本然”者,世章自有此物以來即是如此也,也是“常然”、“故常”之義(yi) 。就人類而言,“故常”就是人自古以來就有的正常思想情感與(yu) 行為(wei) 方式,簡言之即人生的正常狀態;就自然物而言,“故常”就是事物運動變化的規律性。如此作解,才能將前後兩(liang) 個(ge) “故”字有效統一起來。由此可見,“有物必有則”之“則”與(yu) “則故而已矣”之“故”,基本內(nei) 涵 是相通的,皆指向人生的正常狀態。因此,“天下之言性也,則故而已矣”意味著:人們(men) 討論人性問題,隻不過是在談論人的正常狀態。“‘而已矣’者,無餘(yu) 之辭”[11],即隻能以“故”為(wei) 準,不能以非“故”為(wei) 準。“故者以利為(wei) 本”意味著:所謂生命的正常狀態,是以有利(於(yu) 人的生命和生活)為(wei) 實質的;換言之,不利於(yu) 人之生活的思想情感和活動方式,並非生命的正常狀態,因而也就不是人性之表現。這是本章首節“天下之言性也,則故而已矣。故者以利為(wei) 本”的基本內(nei) 涵。

 

從(cong) “所惡夫智者”至“則智亦大矣”,為(wei) 第二節。“智者”,指持有錯誤人性觀之人;“鑿”,甲骨文中屢見,是象形字,象手持錘子擊打鑿具,在物體(ti) 上開鑿孔竅。《說文》曰“鑿,穿木也”,此為(wei) 本義(yi) 。因為(wei) “鑿”是在沒有孔竅的地方開出孔竅,故凡無中生有、強加於(yu) 事物之上者皆可視為(wei) 穿鑿。於(yu) 是,朱子在《孟子集注》中釋此字為(wei) “穿鑿”。“所惡夫智者,為(wei) 其鑿也”是說:那些錯誤地談論人性者所以令人厭惡,是因為(wei) 他們(men) 穿鑿附會(hui) ,把不是人性的東(dong) 西也當作人性。如此一來,桀、紂之類禍國殃民、自取滅亡之惡人、惡行,也都被視為(wei) 人性之表現了,而不知其人、其行既損人又害己,是不利於(yu) 人類生存的。詮釋“禹之行水也,行其所無事”兩(liang) 句,關(guan) 鍵在如何理解“行其所無事”。正如焦循所說,“禹鑿山穿地,不能無事,正所以使水行所無事”[12]。更準確地說,“其”指水,“行其所無事”即行水之所無事,也就是引導水朝著無害於(yu) 人的方向流動。同樣,“如智者亦行其所無事”即“如智者亦行民之所無事”。故本節最後兩(liang) 句是說:如果智者也能引導人們(men) 朝著不危害人生的方向生活,那麽(me) ,他們(men) 的智慧也就很了不起了。總之,“行其所無事”也就是“利”。說到底,此“利”就是使萬(wan) 物各遂其生的“生生”之利。

 

“天之高也”以下,為(wei) 第三節。此節進一步申明了準確把握“故”的重大意義(yi) 。天體(ti) 雖極其高遠,但如果能把握天體(ti) 運行的故常之態,便能準確推算出千年以前或千年以後的日至來。其言外之意是:極其高遠的天體(ti) 運行之道尚可即“故”而推,切近之人事與(yu) 人性之理,就更不在話下了。故朱子釋其意曰:“天雖高,星辰雖遠,然求其已然之跡,則其運有常。雖千歲之久,其日至之度,可坐而得。況於(yu) 事物之近,若因其故而求之,豈有不得其理者,而何以穿鑿為(wei) 哉?”[13]

 

三、性與(yu) 善的內(nei) 在關(guan) 聯:人性既是人生之事實,也是判斷人生價(jia) 值的根本尺度

 

綜上所述,孟子“道性善”有一個(ge) 根本前提,那就是把人性限定在人生的內(nei) 在準則和故常之態、也就是人生的正常狀態上。把人性把握為(wei) 人生的正常狀態,此舉(ju) 具有重要的方法論意義(yi) 。古往今來,人們(men) 在人性論問題上的根本失誤,就在於(yu) 沒有充分認識和把握這一根本觀點,而把人生的非正常狀態也視為(wei) 人性。

 

非正常狀態也就是變態。當一物處於(yu) 變態之中時,此物已變為(wei) 另一物而非此物了。比如:耳、目之正常狀態為(wei) 聰與(yu) 明,此即耳、目之本性;當耳聾目盲之時,耳、目業(ye) 已喪(sang) 失了其聰、明本性,與(yu) 其他沒有視、聽功能的器官一樣,不再是耳、目了。因此,聾耳非耳,盲目非目。再比如,食物指能提供營養(yang) 、為(wei) 人所食之物,此乃食物的正常狀態,也是食物的本性;食物腐敗變質以後,它所提供的就不再是營養(yang) 而是毒素,食之不僅(jin) 不能獲得營養(yang) 、維係生命,反而有損健康乃至危及生命,此乃食物之變態,食物本性之喪(sang) 失。由此可知,變質的食物非食物。同理,處在人生之非正常狀態(變態)中的人,已經淪為(wei) 非人了。故曰:變態之人非人。此即孟子以人生之正常狀態界定人性的根本道理所在。不明此理,把人生的非正常狀態也視為(wei) 人性,就如同以非耳為(wei) 耳、以非目為(wei) 目、以非食物為(wei) 食物一樣,實際上就是以非人為(wei) 人。這就違背了人類思維的基本邏輯。

 

進而言之,一物之正常狀態即是一物之善,而一物之非正常狀態(變態)即是一物之惡。換言之,善表示事物本性之實現,惡代表事物本性之喪(sang) 失。這就涉及到價(jia) 值論的基本理論問題了。在中國現代學術史上,基於(yu) “事實—價(jia) 值”二分法,學者們(men) 大多已不再糾結於(yu) 人性善惡之爭(zheng) ,而以“性無善無惡”為(wei) 主張。其理由是:人性乃人是什麽(me) 的事實判斷,而人性之善惡則是基於(yu) 特定標準對人性的價(jia) 值判斷;根據休謨(David Hume)原理,“應該是什麽(me) ”的價(jia) 值判斷從(cong) 來都不可能直接從(cong) “是什麽(me) ”的事實判斷中推導而來;因此,把“性”與(yu) “善”(或“惡”)直接關(guan) 聯在一起的一切命題,都是不合理的。事情果真如此嗎?

 

價(jia) 值有兩(liang) 種:外在價(jia) 值與(yu) 內(nei) 在價(jia) 值。所謂外在價(jia) 值,是此物對於(yu) 彼物之價(jia) 值。其價(jia) 值提供者與(yu) 享用者是相互外在的,故謂之外在價(jia) 值。在外在價(jia) 值中,此物是作為(wei) 彼物之工具而存在的,故外在價(jia) 值又被稱為(wei) 工具價(jia) 值;隨彼物之不同,此物對於(yu) 彼物之價(jia) 值亦呈現出相對性和不確定性,故外在價(jia) 值又可被稱為(wei) 相對價(jia) 值。所謂內(nei) 在價(jia) 值,是一物對於(yu) 此物自身的價(jia) 值。其價(jia) 值提供者與(yu) 享用者是相互內(nei) 在的,故謂之內(nei) 在價(jia) 值。在內(nei) 在價(jia) 值中,價(jia) 值的提供者與(yu) 享用者是同一的,都是此物本身,故內(nei) 在價(jia) 值又被稱為(wei) 本身價(jia) 值;由於(yu) 價(jia) 值的提供者與(yu) 享用者都是確定的,因而其價(jia) 值也是確定不變的,具有唯一性和絕對性,故內(nei) 在價(jia) 值又被稱為(wei) 絕對價(jia) 值。

 

休謨所謂不能從(cong) 事實直接推導出價(jia) 值的論斷,僅(jin) 適用於(yu) 外在價(jia) 值,不適用於(yu) 內(nei) 在價(jia) 值。而孟子所謂“性善”,恰恰是就內(nei) 在價(jia) 值而言的。在這裏,“人是什麽(me) ”和“人應該成為(wei) 什麽(me) ”是統一於(yu) 人自身的,後者可以直接從(cong) 前者中推導而來:我們(men) 是人,所以我們(men) 應該成為(wei) 人;我們(men) 不是狗,所以我們(men) 不該成為(wei) 狗。就內(nei) 在價(jia) 值而言,一切事物之價(jia) 值,無非是其本性的充分實現而已,此即西方哲學所謂“是其所是”(To be as it is ),莊子所謂“彼至正者,不失其性命之情”(《莊子·駢拇》)、“以道觀之,物無貴賤”(《莊子·秋水》)。貓成其為(wei) 貓,狗成其為(wei) 狗,人成其為(wei) 人,就是其各自物類的內(nei) 在價(jia) 值。同樣,人類的各項事業(ye) 都有其內(nei) 在本性,因而也都有內(nei) 在於(yu) 其本身的絕對價(jia) 值:學者是追求真理的人,故學者應該追求真理;農(nong) 民是生產(chan) 糧食的人,故農(nong) 民應該多打糧食、打好糧食;政治家是能有效治理國家的人,所以政治家應該把國家治理好……諸如此類,皆為(wei) 內(nei) 在價(jia) 值。在這裏,事實(“是”)與(yu) 價(jia) 值(“善”)是完全同一的,事實本身就是衡量價(jia) 值的尺度(如:學者之所是,即學者之所當為(wei) )。因此,就內(nei) 在價(jia) 值而言,事實與(yu) 價(jia) 值二者間並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鴻溝,無須用另一外在標準作為(wei) 中間變量來聯結事實與(yu) 價(jia) 值。

 

世間萬(wan) 物皆有其本性,亦皆以實現其本性為(wei) 內(nei) 在價(jia) 值。因此,不僅(jin) 人性善,一切物類之性皆善。本性之善乃根本的善、絕對的善,它是其他一切價(jia) 值(道德)規範得以確立的基本前提。很明顯,牛隻有成其為(wei) 牛、實現了其作為(wei) 牛之本性,才能充分實現它對於(yu) 人的工具價(jia) 值;牛若長不成牛,無論作為(wei) 食物還是耕作、運輸的工具,其對於(yu) 人的工具價(jia) 值也難以充分實現。

 

總之,孟子“道性善”是就人生的內(nei) 在價(jia) 值而言的。在這裏,人性既是人生之事實,也是對人生進行價(jia) 值判斷的根本尺度;善內(nei) 在於(yu) 人性之中,否定了人性善,就等於(yu) 否定了人生。 因此,“性善”論是唯一正確的人性論。除此之外的一切人性善惡之說,既違背人性探究的方法論原則,也違背人類思維的內(nei) 邏輯。“性惡”論意味著:人本來就不是人;“性無善無惡”論意味著,人無所謂是人還是非人;“性有善有惡”論意味著,人既是人又非人;“有人性善,有人性惡”論意味著,有人是人,有人不是人;“性三品”說意味著,有人是人,有人不是人,還有人處於(yu) 人與(yu) 非人的兩(liang) 可狀態中;“性超善惡”論意味著,人本為(wei) 超人。

 

四、人性與(yu) 道德:二者皆以人生之正常狀態為(wei) 實質

 

孟子所說的“仁”“義(yi) ”“禮”“智”,既是人性,也是道德。於(yu) 是,現代學者常常把孟子的人性論歸結為(wei) “道德人性論”,以與(yu) “自然人性論”相對。“自然人性”與(yu) “道德人性”的提法本身,已經把“自然”與(yu) “道德”割裂了;它意味著“道德”是非“自然”的,“自然”是非“道德”的。

 

嚴(yan) 格說來,“事實—價(jia) 值”乃西方哲學話語。在中國哲學中,與(yu) 之類似的話語是“自然—當然”。這兩(liang) 套話語雖密切相關(guan) ,卻不能直接劃等號。一方麵,“自然”不同於(yu) “事實”:在中國哲學中,“自然”指事物自己的樣子(與(yu) 其他存在物相區別)、本來的樣子(世間自有此物以來,此物就是如此),故“自然”的根本含義(yi) 就是指事物之本性;在西方哲學中,“事實”係指事物的實際活動狀態,它既可以是正常的(即合乎本性的),也可以是非正常的(即違背本性的)。另一方麵,“當然”也不同於(yu) “價(jia) 值”:在中國哲學中,與(yu) “自然”相對應的“當然”,係指“自然”(即本性)被恰到好處地實現,僅(jin) 指內(nei) 在價(jia) 值;在西方哲學中,“價(jia) 值”既可指內(nei) 在價(jia) 值,也可指外在價(jia) 值。《孟子》的“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孟子·離婁上》),《中庸》的“誠者,天之道也;誠之者,人之道也”,其實都是說:誠是自然(人的本性),求誠、實現誠就是當然(道德)。《中庸》將其濃縮為(wei) 一個(ge) 命題,那就是“率性之謂道”。確認當然之道德乃自然之人性之實現,乃思孟一係儒家思想的基本共識。

 

作為(wei) 人性之實現,道德無疑屬於(yu) 內(nei) 在價(jia) 值,為(wei) 人生所固有。在《孟子》書(shu) 中,與(yu) 現今的“道德”相近的概念,有“道”、“義(yi) ”、“仁義(yi) ”、“理義(yi) ”、“仁義(yi) 禮智”等。論及“浩然之氣”,孟子說:“其為(wei) 氣也,配義(yi) 與(yu) 道。無是,餒矣。是集義(yi) 所生,非義(yi) 襲而取之也。行有不慊於(yu) 心,則餒矣。”(《孟子·公孫醜(chou) 上》)“配義(yi) 與(yu) 道”的“配”、“與(yu) ”二字,皆為(wei) 動詞,以“合”為(wei) 意。孟子指出,浩然之氣內(nei) 含著“道”、“義(yi) ”,天然地與(yu) “道”、“義(yi) ”合為(wei) 一體(ti) ;沒有浩然之氣,人之生命便失去了內(nei) 在的力量;就其形成途徑來說,浩然之氣是人們(men) 不斷按照仁義(yi) 之心行事過中自然生長出來的,而不是把外在的規條當作道義(yi) 從(cong) 外麵信手拿來之物;[1]人們(men) 一旦愧對良心,浩然之氣便消散了。孟子如此論述“浩然之氣”,是為(wei) 了強調道德是內(nei) 在於(yu) 此生命之“氣”的,故他緊接著說:“我故曰,告子未嚐知義(yi) ,以其外之也。”告子之所以不懂得道德,就在於(yu) 他把道德視為(wei) 外在於(yu) 人性、人生之物。

 

告子的“義(yi) 外”之說,集中體(ti) 現在其如下論述中:“性猶杞柳也,義(yi) 猶桮棬也。以人性為(wei) 仁義(yi) ,猶以杞柳為(wei) 桮棬。”(《孟子·告子上》)“杞柳”與(yu) “桮棬”實為(wei) 二物,前者是有其本性從(cong) 而也有其內(nei) 在價(jia) 值的自在之物,後者則是人們(men) 為(wei) 飲食所造之器具。告子把人性比作杞柳,把仁義(yi) 比作桮棬,實際上就是視人性與(yu) 道德為(wei) 相互外在之物:人性是自然的,而道德則是人為(wei) 的。在把杞柳製成桮棬的過程中,杞柳作為(wei) 杞柳的生命被破壞、被阻斷了。按照告子這一邏輯,人成為(wei) 有道德的人,也必定是破壞和否定人性、人生的結果。故孟子反問道:“如將戕賊杞柳而以為(wei) 桮棬,則亦將戕賊人以為(wei) 仁義(yi) 與(yu) ?率天下之人而禍仁義(yi) 者,必子之言夫!”(《孟子·告子上》)如果道德是破壞人性和人生的產(chan) 物,那便意味著道德與(yu) 人性是對立的,隻有否棄道德才能成就人性、人生。因此,割裂人性與(yu) 道德的告子學說,要麽(me) 用人性來反對道德,要麽(me) 用道德來反對人性,最終必將走向否定道德之路。此即孟子所謂“率天下之人而禍仁義(yi) ”。

 

當然之道德乃自然之人性的實現意味著,自然與(yu) 當然從(cong) 而人性與(yu) 道德是一體(ti) 相聯、內(nei) 在於(yu) 人生之中的。有何種自然之人性,就必然有何種當然之道德以實現之。如果說人性是人生之正常狀態,那麽(me) ,道德就是人生正常狀態之實現。在本質上,人性與(yu) 道德都指向人生之正常狀態。當然,人之生命是由不同層麵構成的。大致說來,人有肉體(ti) 生命,也有精神生命,孟子因有“小體(ti) ”(耳目之官)、“大體(ti) ”(心之官)之分。於(yu) 是,人之自然,便有肉體(ti) 生命之自然(生理本性)和精神生命之自然(精神本性),而實現人之生理和精神本性的正常生活方式,皆為(wei) 道德。因此,不僅(jin) 愛家、愛國、愛天下是道德,好好吃飯、好好睡覺,以健康的生活方式去實現其生理本性,也是道德。它們(men) 都是人生所必須的,都屬於(yu) 人生的內(nei) 在價(jia) 值,絕不能說實現生理本性是外在價(jia) 值,實現精神本性才是內(nei) 在價(jia) 值。隻不過,由於(yu) 人固有一死,生理性價(jia) 值的實現總是有限的,而精神性價(jia) 值卻可以超越肉體(ti) 生命而具有永恒性。因此,精神性價(jia) 值要高於(yu) 生理性價(jia) 值,更能體(ti) 現人之所以為(wei) 人、人與(yu) 其他存在物相區別之特性。故孟子說:“耳目之官不思,而蔽於(yu) 物……心之官則思,思則得之,不思則不得也。”(《孟子·告子上》)這兩(liang) 種價(jia) 值之實現,通常可以並行不悖,無須去此取彼。但在有些情況下,兩(liang) 者卻可能發生劇烈衝(chong) 突,猶如魚與(yu) 熊掌不可兼得。故孟子曰:“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義(yi) 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義(yi) 者也。”(《孟子·告子上》)其實,“舍生而取義(yi) ”並非拋棄一切生命,而是舍棄肉體(ti) 生命,成全精神生命。一個(ge) 人道德境界之高下,最終取決(jue) 於(yu) 在兩(liang) 種價(jia) 值尖銳衝(chong) 突時何去何從(cong) :“從(cong) 其大體(ti) 為(wei) 大人,從(cong) 其小體(ti) 為(wei) 小人。”(《孟子·告子上》)

 

生理性價(jia) 值與(yu) 精神性價(jia) 值都植根於(yu) 人性(即自然),都是人生的內(nei) 在價(jia) 值(即道德),都是人生必須實現的,它們(men) 之間的區別不是內(nei) 、外價(jia) 值之分,而是人生不同層麵內(nei) 在價(jia) 值之大小、高下之別。因此,那種把人性區分為(wei) 自然人性與(yu) 道德人性的做法,實際上是把人的生理本性視為(wei) 自然,把人的精神本性視為(wei) 非自然;把實現精神本性之價(jia) 值視為(wei) 道德,把實現生理本性之價(jia) 值視為(wei) 非道德。果真如此,則服務於(yu) 衣食住行之需的經濟事業(ye) 以及滿足生理健康之需的醫療事業(ye) ,都是非道德之業(ye) 了;孟子也就不會(hui) 把“製民之產(chan) ”作為(wei) 必不可少的仁政舉(ju) 措而予以張揚了。須知,孟子所謂“大人”“小人”都是“人”,隻是其為(wei) 人的格局有大小、境界有高下而已。

 

更值得商榷的是,有學者大倡“道德工具論”,說道德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工具;簡言之,道德乃人生之工具。他們(men) 不知道,道德乃人生正常狀態之實現。一個(ge) 人若不講道德、沒有道德,就等於(yu) 沒有實現人之本性、完成人之生命。道德正因其為(wei) 人生所必須,才能成為(wei) 人生之所當為(wei) 。就方法論而言,“道德工具論”的致命缺陷,在於(yu) 把人性與(yu) 道德置於(yu) “目的—手段”的理論分析框架之中。而“目的—手段”框架隻適合於(yu) 分析此物服務於(yu) 彼物之外在價(jia) 值,不適用於(yu) 分析此物與(yu) 此物之實現的內(nei) 在價(jia) 值。我們(men) 既不能說人性、人生是道德的工具,也不能說道德是人性、人生的工具。道德為(wei) 人生所必須意味著,道德在任何時候都是人生的必選項,而非備選項。從(cong) 上世紀六、七十年代起,英、美倫(lun) 理學界曾流行一種理論,叫做“道德運氣”論。本世紀以來,它在我國也有所流傳(chuan) 。該理論認為(wei) ,人的道德發展受運氣影響,而影響人作出道德選擇的關(guan) 鍵因素,則是“理性審思”;在“理性審思”中,道德隻是人們(men) 諸多可能的行為(wei) 選擇之一。這一理論把道德變成了人生的備選項,與(yu) “道德工具論”殊途同歸。

 

總之,孟子“性善”論告訴我們(men) :人性乃人生的正常狀態,而人生的正常狀態即人生之善,故人性即善、善即人性,惡非人性;道德乃人生正常狀態之實現,道德與(yu) 人性同歸於(yu) 人生的正常狀態,也就是同歸於(yu) 人生之善;人性既是人生之事實,也是對人生進行價(jia) 值判斷的根本尺度,人性之善乃內(nei) 在的善、絕對的善,是一切道德規範得以確立的基礎。這些基本觀點具有重要的方法論意義(yi) ,是準確把握和闡明人性及人性與(yu) 道德關(guan) 係的原理性知識。離開了這些基本觀點,道德哲學及道德教育哲學就難以擁有堅實的理論根基。在這個(ge) 意義(yi) 上,我們(men) 可以說,性善論才是合理的人性論,它是孟子對於(yu) 人類思想的重要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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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 古今解“是集義所生,非義襲而取之也”,多不得要領。筆者認為,“生”(在內部生長)與“取”(從外麵拿來)相對;“集義”與“義襲”相對。“集義”和“義襲”皆為動賓結構,以“集其義”和“義其襲”為義。“集義”即時時處處“由仁義行”(按照仁義之心行事),如此,浩然之氣便會自然生長出來。“義襲”之“襲”,本指為死者穿的內衣(見《字源》),孟子此處喻指外在於人生的規範或規定;“義襲”即以“襲”為“義”,把外在的規定當作“義”,從外麵拿來,如同把衣服穿在身上一樣,但衣服終究不是自己的身體。“義襲”即孟子所反對的“行仁義”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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