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政治:責任、失真及機遇
作者:李林傑(四川大學政治係研究生)
來源:作者賜稿
時間:西元2022年1月24日
不同於(yu) 西學在政治的應然定義(yi) 上所秉持的權利第一之觀點,由自由權利藉憑幾何圖式的涉及推衍出政府與(yu) 社會(hui) 乃至個(ge) 人的權利領域與(yu) 權利邊界,儒家一開始便立足於(yu) 政治作為(wei) 一種治理者與(yu) 被治者相互關(guan) 係之責任性的理解,在複雜的政治事務中,重要不是憑藉不可驗證的“天賦權利”藉由“完備理性”設計與(yu) 規劃出各領域與(yu) 各部分的清晰權利邊界來,而是“治者”在實然已有的權力資源上,對被治者本身樹立起應有的、指涉各個(ge) 複雜麵向的“責任”,並約以成文。“權利政治”與(yu) “責任政治”成為(wei) 東(dong) 西政治的分界線所在。
一個(ge) 特定社會(hui) 的政治或者政府是嵌入於(yu) 一個(ge) 具體(ti) 的社會(hui) 之中,按胡適的話說,也就是嵌入於(yu) 一個(ge) “不朽的大我”之中。這個(ge) “不朽的大我”是在特定的當下,建立在與(yu) 過去的連續性及未來的開放性相結合的基礎上。“不朽的大我”之所以“不朽”,即是因為(wei) 它並有過去、現在與(yu) 未來。因而政治的責任性,在於(yu) 政治能對這個(ge) “不朽的大我”無窮的過去、無限的當下與(yu) 無盡的未來負起責任,能產(chan) 生一個(ge) 可以對此三個(ge) 麵向均負此責任的政府,這構成評估政治責任性的三個(ge) 層麵,意味著“責任”並非是隻是立足於(yu) 當下的功利性概念,也是貫穿過去、現狀與(yu) 將來的整全性概念。儒家指涉的,正是政治責任內(nei) 涵的整全性。
首先是指涉過去的曆史合法性。儒家的責任政治,首先在於(yu) 對社會(hui) 無窮的過去負起責任,具有基於(yu) 道統意識之上的曆史文化的合法性。“行夏之時,乘殷之輅,服周之冕,樂(le) 則韶舞”,儒家尊重並包容過去曆史文化延續的合理性,給予各種曆史文化類型以在場的存在性,將曆史文化特質納入自身更宏大的道統概念之內(nei) ,作為(wei) 工具性要素服務於(yu) 總體(ti) 性目的,堅信文化概念本身之生成性特點,從(cong) 而確立道統意識、價(jia) 值訴求與(yu) 曆史文化的現實關(guan) 切。通過對於(yu) 本社會(hui) 一脈相承的文化的繼承,建構政府乃至政治,與(yu) 其賴以建立的社會(hui) 之曆史的平衡。
其次是指涉當下的人心合法性。儒家的責任政治,其次在於(yu) 對社會(hui) 無限的當下負起責任,具有基於(yu) 民本意識之上的民意人心的合法性。“民為(wei) 貴,社稷次之,君為(wei) 輕”,儒家在權力之立場麵向始終確立民心的根本性,在權力之價(jia) 值次序上始終堅持民意的基礎性。與(yu) 西方民主敘事通過程序性的政府更迭製度,達成民意人心之關(guan) 切的路徑相區別。儒家不是著眼於(yu) 形式正義(yi) ,而更是立基於(yu) 實質正義(yi) 。儒家並非將正義(yi) 的實踐訴諸票決(jue) 機製之“分”的程序功能,將民意之根本視為(wei) 多數人私人意見的合法化機製,從(cong) 而實質上是以多數決(jue) 原則替換了同一性原則,相反是將正義(yi) 的實踐訴諸政府人民一體(ti) 之“合”的實質治理,在缺乏必要的文化條件的曆史階段,政府作為(wei) 先知先覺者代替多數的公益判斷,為(wei) 文化整合者維係穩定的文化認同,以人民一係列具體(ti) 權利的獲得感來詮釋人民主權的在場。實質上在詮釋“責任”上堅持的,是以“治理”優(you) 先於(yu) “選舉(ju) ”,“實質價(jia) 值”優(you) 先於(yu) “程序價(jia) 值”之路徑。
最後是指涉未來的天命合法性。儒家的責任政治,最後在於(yu) 對社會(hui) 無盡的未來負起責任,具有基於(yu) 天命信仰之上的倫(lun) 理天道的合法性。儒家的“天命”,或者稱“道”,是一種朝向並形塑未來的生生不息之超越力量,而將過去與(yu) 未來之連續性上之一切變化納入“道”與(yu) “天命”本身的進程形態,將“倫(lun) 理”視為(wei) “道”與(yu) “天命”的詮釋麵向。朝代之變遷,納入並歸結於(yu) 倫(lun) 理的易代,個(ge) 人之起伏,納入並歸結於(yu) 倫(lun) 理的殊異,倫(lun) 理的觀點指涉朝向未來一切發展的“動力因”與(yu) “質料因”的理解。在麵向未來的詮釋上,具有倫(lun) 理缺陷的實然與(yu) 倫(lun) 理完備的應然存在永恒的張力衝(chong) 突,但社會(hui) 的發展終究是朝向與(yu) 皈依“天命所係”之倫(lun) 理應然,從(cong) 而容納政治在二軌運行中保持一種善的靈活性,包容社會(hui) 在麵對文明演進潮流時保持一種善的開放性,由此擔負起對未來的責任立場所在。
儒家的政治定義(yi) ,以“責任”作為(wei) 理解政治的優(you) 先觀點,由責任本身的包容性與(yu) 整全性,樹立麵向過去、當下與(yu) 未來的三重責任機製與(yu) 責任語境,構建起政治本身朝向天命、人與(yu) 曆史之合法性脈絡。在對於(yu) 治者已有的政治資源與(yu) 權力資本作出實然承認的基礎上,憑借責任學說,勒令政府本身盡起對於(yu) 過去、當下與(yu) 未來,朝向曆史、人心與(yu) 天命的責任性,引以為(wei) 政府合法性的敘事與(yu) 立基所在,從(cong) 而將已然存在的“權力”變成通向應然責任的“橋梁”。
與(yu) 之相反,西方將已存的“權力”視作“罪惡”,以“自由權利”的預設推衍出社會(hui) 、政府與(yu) 個(ge) 人的“權利界限”,以各自的自由狀態作為(wei) “善”的合法性證成,而政府在應然上被視為(wei) “守夜人之角色”,最小政府之觀念持續至二戰前夕。在剝奪了政府的“權力”之同時,也抹殺了政府憑借權力可以負起的“責任”,消解了“治者”本身應自足的價(jia) 值理由:既然政府權力越小越好,政府存在本身根本即是惡,則政府存在之意義(yi) 為(wei) 何?“治者”的理由一直未在西學下證成,而“治者”畢竟確實存在;與(yu) 之對應,儒學則視其理由為(wei) 為(wei) “治理的責任”。
然而,在古代中國的治理視域下,部分時候呈現出儒家政治的“失真”與(yu) “落差”。導向曆史、人心與(yu) 天命的“責任性”似乎並未被“治者”很好的加以詮釋,乃至出現“落差”與(yu) “失真”。儒家政治的失真,在於(yu) “禮”本身,作為(wei) 一種應然規範,與(yu) 作為(wei) 一種實存狀態之間的“顯象落差”。“禮”,儒家政治中的核心觀念,藉此以樹立責任主體(ti) 對於(yu) 天、地、先祖與(yu) 群類之民的責任倫(lun) 理,存在文本與(yu) 實然之脫節可能性。能樹立起三重責任性與(yu) 三重合法性的“禮”,在執行過程中有流變的可能性,導致古代儒家敘事中的合法性剝離:構成“名”的曆史、人心、天命之合法性,與(yu) 構成“實”的君主合法性之“名實剝離”。在“名”與(yu) “實”的脫節中,儒家政治為(wei) 中國古代現實的部分政治失敗承擔了責任,儒家理念被迫為(wei) 從(cong) 未被付諸實施的政治現實作出了注解與(yu) 綁定,這對儒家政治與(yu) 理念而言,是不公正的。
“禮”的“名實脫節”內(nei) 涵著兩(liang) 個(ge) 向度的緊張:第一是“禮”蘊含的動機論哲學與(yu) 效果論哲學的張力,第二是“禮”指涉的整全人格理論與(yu) 缺陷人格理論的抵牾,“名實脫節”內(nei) 在於(yu) 這兩(liang) 個(ge) 向度的緊張。
首先在於(yu) “禮”背後的動機論預設,使得儒家政治本身缺乏一種程序性思維,使得“禮”本身有賴於(yu) 之動機流於(yu) 可驗證性,直至虛無化。“禮”與(yu) “逾矩”之差別係於(yu) 動機,而使得差別本身失去可驗證性;之訴求係於(yu) 動機,而導出對於(yu) 動機之外的效果之忽略。舉(ju) 例而言,存在“勇-中節-不逾矩-禮成”與(yu) “暴-過之-逾矩-禮毀”兩(liang) 條平行之“禮之狀態”邏輯線,而“勇”與(yu) “剛”之衡量,有賴於(yu) 動機之“發而中節”,而其實然狀態下,兩(liang) 者是缺乏“效果檢驗標準”的,使得差別本身流於(yu) 形式;同樣,讚“勇”而貶“剛”,亦是自信於(yu) “勇”與(yu) 好的結果之綁定,忽略了壞動機同樣可能造致好結果,而好心也可辦壞事。
其次在於(yu) “禮”背後的人性論預設,使得儒家政治本身缺乏一種底線性思維,使得“禮”對其本身關(guan) 注的“人”流於(yu) 整全狀態下的可塑性與(yu) 向善性,而忽略惡在基本麵上之可能,使得理念本身缺乏對惡的有效製衡約束,造致“禮治”狀態下“法治”之缺少,社會(hui) 治理由此向人性之惡的變現與(yu) 泛濫敞開了空間。舉(ju) 例而言,“禮”倡導“尊先祖,而隆君師”,而對於(yu) 性惡之長輩與(yu) 君王由是束手無策,隻能依賴於(yu) 循禮感召與(yu) 教化下,性惡者自身的良心發現,由此本身缺乏一種底線性之治理統籌。
動機與(yu) 效果、性善與(yu) 性惡之張力,導出“禮”的“名實脫節”。由於(yu) “禮”有賴於(yu) 不可驗證之動機,而惡動機之治理者由是可藉以利用;由於(yu) “禮”缺乏對於(yu) 人性惡之底線性防範與(yu) 製衡,造致其麵對惡的“長者、尊者與(yu) 貴者”則束手無策。在由“應然”向“實然”的變現中,曆史、人心、天命之合法性流於(yu) 君主獨治之合法性,呈現出儒家政治的“失真”與(yu) “落差”。
儒家政治汲汲於(yu) 對於(yu) 好的動機、與(yu) 好的人性之訴求與(yu) 培育,構成儒家理念在古代中國實然變現中的“落差”與(yu) “失真”,但在當下社會(hui) ,這些特質構成儒家政治落地發展的機遇與(yu) 空間所在,可以濟當下西學治理思維之窮。
西學治理思維之重效果、重製衡,內(nei) 涵的理性主義(yi) 之取向,欲求以理性將一切惡在製衡與(yu) 效果的規製下加以約束,在當下已逐步陷入困境。當前西方治理思維由於(yu) 重視“技術理性”而麵臨(lin) 著過渡膨脹之危機,人與(yu) 人之間漸成工具性與(yu) 功能性之關(guan) 係,效果取向逐步為(wei) “外部性”所衝(chong) 擊,好的效果伴隨之代價(jia) 愈加提高;而製衡取向伴隨著逐步成熟的“反製衡文化”的反噬,理性可以導出製衡的機製設計,亦可以導出逃避懲罰的策略組合,造就當下西方的“律師文化”。由是源於(yu) ,西方治理思維對於(yu) 動機與(yu) 人性的偏頗估價(jia) 。
當下的時代進步,訴求一種範式的轉換。一是在於(yu) 評價(jia) 的範式,在評價(jia) 的優(you) 先次序上,動機較之效果有更根本之優(you) 先性:好的動機帶來的是,在長遠上可欲之變現的達成,在最壞的情況下也可視為(wei) “試錯的過程”;壞的動機始終伴隨著,毀滅性結果的可能產(chan) 生,尤其在當下高技術時代造就的風險的激增,汲汲於(yu) 好的動機之培育與(yu) 感召,尤重於(yu) 效果的單純追求,儒家政治導向“目的理性”,助益於(yu) 建立人與(yu) 人之間互信感的社會(hui) 資本的累積;二是在於(yu) 人性的範式,在人性的估價(jia) 考量上,整全而可塑的人性預設,相較於(yu) 性惡而普遍的人性預設具有長遠上的優(you) 先性:儒家政治重視主體(ti) 生命的價(jia) 值與(yu) 修養(yang) ,強調互為(wei) 主體(ti) 性的仁心感通,兼具理性與(yu) 感性的平衡,矯正當下西方治理思維“過分理性”之危機。
基於(yu) 好的動機與(yu) 人性估價(jia) 之上的社會(hui) ,信奉“萬(wan) 物並行而不相悖”,不但重視個(ge) 別差異和文化差異,更強調己所不欲勿施於(yu) 人,更富有人文精神,基於(yu) 好的責任意識之上的政府,以其權力行使與(yu) 存在本身,證成“善治”之達成,更富有治理精神,這二者構成儒家政治在當下之機遇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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