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cong) 爵的法律特權變革的角度再釋法律儒家化
作者:宋磊(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研究院博士後)
來源:《社會(hui) 科學》2021年第6期
摘 要:周代的內(nei) 外爵、戰國秦漢的二十等爵和魏晉以後的五等爵,都主張有爵者享有法律特權、實行同罪異罰,然而它們(men) 之間卻有著很大的不同。建立在宗法製與(yu) 分封製基礎上的周爵的法律特權隻有大夫以上的貴族才能享有,體(ti) 現了親(qin) 親(qin) 、尊尊的禮治精神和君臣間的禮敬。二十等爵的法律特權是法家為(wei) 了貫徹農(nong) 戰政策而將爵的尊貴性與(yu) 刑罰的嚴(yan) 酷性、威懾力協調起來的產(chan) 物,具有非貴族化、扁平化、工具化和受法家國家本位思想影響等特征。隨著二十等爵向五等爵過渡,爵的法律特權經曆了一個(ge) 由慢到快的貴族化曆程,最終在魏晉時期因世家大族的壯大和儒家思想的影響而徹底成為(wei) 官僚貴族的專(zhuan) 屬物。由此可以把法律儒家化重新解釋為(wei) 從(cong) 法家法律特權到儒家法律特權的過程。
關(guan) 鍵詞:爵的法律特權;法律儒家化;二十等爵;變革;因循;
周代的內(nei) 外爵、戰國秦漢的二十等爵和魏晉以後的五等爵,是中國古代三套重要爵製,其研究成果已蔚為(wei) 大觀。近年來學界在利用新出簡牘研究二十等爵製和戰國秦漢社會(hui) 轉型時,必然會(hui) 涉及三套爵製之間的關(guan) 係。學界普遍認為(wei) 二十等爵與(yu) 周爵對立,但深受周爵影響,而二十等爵因低級爵的輕濫化和高級爵的貴族化又逐漸走向自己的反麵,最終被五等爵替代。【1】周唐之間爵製的發展路徑已經較為(wei) 清晰了,然而其間爵的法律特權的演變軌跡卻存在較大爭(zheng) 議。
以往許多學者都認為(wei) 在法家思想主導下建立起來的秦漢律應充分貫徹“刑無等級”的原則,排斥一切法律特權,因而都認為(wei) 秦漢律中規定有爵者享有法律特權的法令是儒家思想影響下的產(chan) 物。【2】這顯然忽略了法家建立的二十等爵製同樣主張有爵者享有法律特權,以實現“明尊卑爵秩等級……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3】有學者認為(wei) 既然從(cong) 西周春秋到秦漢再到唐代有爵者都享有減免刑罰的特權,那麽(me) 所謂的法律儒家化過程就值得質疑了。【4】有的學者雖然沒有反對法律儒家化,但卻認為(wei) 秦漢律中的等級特權與(yu) 後世法律和儒家思想相比已無明顯差別,並試圖以此為(wei) 基礎重新解釋法律儒家化問題。【5】有的學者認為(wei) 秦漢律中的以爵減免刑罰與(yu) 後世維護少數官僚貴族特權的“八議”“官當”相同,是其淵源和早期形態。【6】這幾種觀點強調了爵的法律特權的因循性,但卻忽視了其變革性。
“因循大於(yu) 變革”還是“變革大於(yu) 因循”是跨代史研究中經常遇到且不得不回答的問題。秦漢律與(yu) 先秦及後世法律肯定會(hui) 有所因循,但也會(hui) 發生許多變革,否則“周秦之變”“漢唐曆史變遷”又從(cong) 何而來?三套爵製之間都存在較大的差異,附麗(li) 於(yu) 其上的法律特權又怎能是完全一脈相承而沒有發生大的變化呢?本文以周-秦漢-魏晉南北朝隋唐時期爵的法律特權的變革路徑和變革原因為(wei) 主要研究內(nei) 容,並試圖以此為(wei) 視角重新解釋法律儒家化問題。
一、周爵的存在基礎與(yu) “八議之辟”的內(nei) 在精神
《周禮》中有充分體(ti) 現“刑不上大夫”【7】這一法律原則、旨在維護貴族法律特權的“八議之辟”製度:“以八辟麗(li) 邦法,附刑罰:一曰議親(qin) 之辟,二曰議故之辟,三曰議賢之辟,四曰議能之辟,五曰議功之辟,六曰議貴之辟,七曰議勤之辟,八曰議賓之辟。”【8】雖然學界對於(yu) 《周禮》的成書(shu) 時間眾(zhong) 說紛紜,但對於(yu) 《周禮》的內(nei) 容卻形成了相對一致的看法,即《周禮》中的諸多政治法律製度都是西周和春秋時期禮治秩序的體(ti) 現。【9】而且通過與(yu) 青銅器銘文和《左傳(chuan) 》等傳(chuan) 世文獻互證,可以發現西周和春秋時期確實存在優(you) 待貴族的“八議之辟”。
匜記載牧牛違背誓言、與(yu) 長官爭(zheng) 訟,本應判處鞭打一千並施以墨刑這樣的重刑,但是卻很快被改判為(wei) 鞭打五百、罰金三百鍰。【10】因為(wei) 牧牛是貴族,所以不能直接依照法律處以肉刑,而是要根據身份減等處罰。《師旂鼎》記載師旂眾(zhong) 仆不從(cong) 王征於(yu) 方雷,從(cong) 而犯了戰時違抗軍(jun) 令罪。【11】《尚書(shu) ·甘誓》記載夏啟對違反軍(jun) 令者的處罰是“戮於(yu) 社”“孥戮汝”。【12】《左傳(chuan) ·成公十三年》載:“國之大事,在祀與(yu) 戎。”【13】即國家的大事就是祭祀與(yu) 戰爭(zheng) 。可知在先秦時期違反軍(jun) 令是嚴(yan) 重的犯罪,違反軍(jun) 令者自然會(hui) 受到嚴(yan) 厲的處罰。對師旂眾(zhong) 仆的原判是“義(yi) (宜)
(播)”,即判處流放之刑,但又很快改判為(wei) “毋
(播),其又(有)內(nei) (納)於(yu) 師旂”,即眾(zhong) 仆不需要流放了,隻需限期交納罰金即可。改判的原因也是眾(zhong) 仆都是擁有官職的貴族,【14】所以根據“八議之辟”把他們(men) 的重罪改判為(wei) 輕罪。
《左傳(chuan) 》中也有諸多反映“八議之辟”這一法律製度的案例。《襄公二十五年》:“晏子立於(yu) 崔氏之門外,……門啟而入,枕屍股而哭,興(xing) ,三踴而出。人謂崔子必殺之。崔子曰:‘民之望也,舍之,得民。’”【15】崔杼之所以不殺晏嬰,就是因為(wei) 他賢能,是“民之望”,這正是議賢的體(ti) 現。《襄公二十五年》:“夫謀而鮮過、惠訓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猶將十世宥之,以勸能者。”【16】《昭公元年》:“魯叔孫豹可謂能矣,請免之,以靖能者。”【17】這兩(liang) 個(ge) 人都因要“勸能”和“靖能”而被免罪,正是議能的體(ti) 現。如此的例子還有很多,可見在西周和春秋時期確實存在“八議之辟”這種製度,隻是有可能沒有那麽(me) 係統完備。【18】
有爵者憑借爵位享有法律特權是“八議之辟”中的重要內(nei) 容。對於(yu) “議貴之辟”賈公彥疏曰“若據周,大夫以上皆貴也”,【19】大夫以上都屬於(yu) “議貴”的範疇。秦漢時人認為(wei) 周爵包括內(nei) 爵和外爵兩(liang) 個(ge) 基本序列。《白虎通義(yi) ·爵》載:“王製曰:‘王者之製祿爵,凡五等。’謂公侯伯子男也。此據周製也”,“公卿大夫者何謂也?內(nei) 爵稱也”。【20】《新書(shu) ·階級》:“古者聖王製為(wei) 列等,內(nei) 有公卿大夫士,外有公侯伯子男。”【21】對於(yu) 周代是否實行過如此標準的爵製,學界爭(zheng) 議極大,其中應該有不少理想成分,但是當時通過爵位在貴族內(nei) 部標明等級當屬無疑。無論是內(nei) 爵還是外爵,受爵者都是大夫以上的世襲貴族,因此建立在這一爵製基礎上的“議貴之辟”是少數貴族才可以享有的法律特權。由於(yu) 西周和春秋是“大人世及以為(wei) 禮”【22】的時代,能夠享受另外“七議”的一般也都是大夫以上的貴族,如能夠享受“議賓”的三恪都是諸侯,能夠享受“議賢”的晏嬰、“議能”的叔向都是大夫。“八議”之外,貴族還享有“不躬坐”“不即市”“三宥”等特權,是“統治者對宗族及卿大夫有罪者之特殊待遇”。【23】
當時有爵者的法律特權可謂厚重完備,這與(yu) 周代的國家結構與(yu) 政治體(ti) 製密不可分。李學勤等先生認為(wei) :“西周雖表麵上有個(ge) 作為(wei) 天下共主的周天子,但在實際上,他對天下的控製力實在有限,各諸侯國實際上都是有相當大獨立性的政治實體(ti) ……國家結構上的分散性、鬆散性仍然是其最本質、最具特色的特征。”【24】由於(yu) 生產(chan) 力和科技水平的限製,周天子隻能直接統治以王畿為(wei) 主的核心區域,剩下的廣大區域分封給以宗族、姻親(qin) 為(wei) 主的諸侯,由他們(men) 代理進行統治,諸侯在國內(nei) 按照相同的原則分封卿大夫,從(cong) 而完成了“天子建國,諸侯立家”【25】的過程,將分割政治權力的分封製與(yu) 凝聚血緣關(guan) 係的宗法製緊密結合在一起。在這種國家結構中,“周王-諸侯國君-卿大夫”之間存在血緣姻親(qin) 關(guan) 係,諸侯之國與(yu) 卿大夫之家都是擁有封地、行政機構和軍(jun) 隊的政權形式。“春秋的諸侯國不是一個(ge) 純粹的政治機構。國家就像一個(ge) 放大了的家庭,國君君臨(lin) 天下但並不治民……貴族、兄弟和其他宗室近親(qin) 屬實際上與(yu) 君主共享權柄。”【26】血緣姻親(qin) 關(guan) 係的廣泛存在和政治軍(jun) 事實力的製衡使得周代君臣之間具有後代無法比擬的禮敬精神,這正是爵及其法律特權得以存在的基礎。周代的五等爵中除了“侯”之外其餘(yu) 的爵稱均來自人之尊稱,而“八議之辟”的“出發點是親(qin) 親(qin) 、尊尊,並不隻是一套儀(yi) 式、程序或規則,還包含著特定的情感和意蘊”,“‘八辟’倡導君臣間的禮敬”。【27】
二、二十等爵法律特權的設立意圖與(yu) 主要特征
李悝編撰《法經》和商鞅製定秦律,標誌著法家“法治”時代正式來臨(lin) 。秦漢律中的二十等爵製是由商鞅創製並逐漸發展而成的,憑借爵位享有法律特權、實行同罪異罰是這套爵製的重要內(nei) 容。《商君書(shu) ·境內(nei) 》載:“爵自二級以上,有刑罪則貶。爵自一級以下,有刑罪則已。”【28】爵位在二級以上的人,犯了罪就降低爵的等級;爵位在一級以下的人,犯了罪就取消爵位。高敏先生認為(wei) 前者屬於(yu) “降爵贖罪”,後者屬於(yu) “以爵贖罪”。【29】然而出土秦漢律中規定的有爵者的法律特權與(yu) 《商君書(shu) 》中的理論設計存在較為(wei) 明顯的差別。冨穀至先生提出:“在秦代並不是所有的有爵者都適用於(yu) 用爵位來免除刑罰,用爵可以減免刑罰也僅(jin) 限於(yu) 死刑和肉刑,伴隨於(yu) 肉刑的勞役刑和財產(chan) 刑不在其內(nei) 。也就是說,在秦代爵隻具有回避肉刑的功能。”【30】齊偉(wei) 玲先生認為(wei) :“秦漢時期是否實行了根據各爵級等差,規定了詳細的減免死、刑、耐、貲等各種刑罰的完備製度,根據現有材料,很難得出肯定的回答。”【31】這說明那種標準的“降爵、以爵贖罪”在實踐中會(hui) 因各種內(nei) 外因素而“走形”。
《商君書(shu) 》中認為(wei) 人性是好利惡害的,“人君而有好惡,故民可治也”,“好惡者,賞罰之本也”。【32】人都有好惡,以這種好惡為(wei) 基礎製定賞罰就可以治理好國家。人好惡的具體(ti) 內(nei) 容就是爵祿和刑罰,“夫人情好爵祿而惡刑罰”,【33】進而提出君主要充分利用民眾(zhong) 渴望獲得爵位的願望,把他們(men) 引到富國強兵上來。“夫民力盡而爵隨之,功立而賞隨之,人君能使其民信於(yu) 此明如日月,則兵無敵矣。”【34】“興(xing) 兵而伐,則武爵武任,必勝;按兵而農(nong) ,粟爵粟任,則國富。”【35】《商君書(shu) 》又載:“明王之所貴,惟爵其實,爵其實而榮顯之。不榮則不急列位;不顯則民不事爵。”【36】爵位是賞的重要內(nei) 容,隻有讓爵位尊貴榮顯才能使民眾(zhong) 為(wei) 了獲得它而努力耕戰。減免刑罰的特權是爵位得以尊貴的重要內(nei) 容,因此《商君書(shu) 》中設計了“降爵贖罪”“以爵贖罪”。然而二十等爵的受爵者包括了人數眾(zhong) 多的普通民眾(zhong) ,如果這麽(me) 多的人都擁有減免刑罰的特權,刑罰的嚴(yan) 酷性和威懾力就會(hui) 大為(wei) 降低,這與(yu) 《商君書(shu) 》中“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37】以及“刑重者,民不敢犯”【38】的輕罪重刑思想存在明顯矛盾,因此那種標準化的“降爵贖罪”“以爵贖罪”在實踐中是難以完整施行的。法家將爵的尊貴性與(yu) 刑罰的嚴(yan) 酷性、威懾力協調起來,形成了秦漢律中有爵者享有法律特權的法令。
與(yu) 周爵相比,秦漢律中有爵者的法律特權具有以下特點:
(一)享有以爵減免刑罰的主體(ti) 是廣大民眾(zhong) ,爵的法律特權呈現非貴族化特征。周爵的受爵主體(ti) 都是能夠封土治民的大夫以上的貴族,而二十等爵的受爵主體(ti) 則是廣大民眾(zhong) 。“編戶民擁有爵位,即爵位非貴族化,是秦漢二十等爵製的最大特點”,【39】“一級可以無功而授,四級以前大概按首功拜爵,五級以上則非軍(jun) 將不可。於(yu) 是構成金字塔式的身份階級製,愈下層,人數愈多”。【40】出土文獻中關(guan) 於(yu) 普通民眾(zhong) 都有爵位的記載不勝枚舉(ju) ,法家通過二十等爵製塑造了一個(ge) 庶民有爵的新社會(hui) 。【41】雖然二十等爵製體(ti) 現了周爵公卿大夫士的分層,但庶民能夠大量獲得的爵級不斷上升,以致最終形成官爵、民爵的劃分。廣大民眾(zhong) 擁有爵位,使得爵的法律特權呈現出鮮明的非貴族化特征。
(二)爵級與(yu) 刑罰減等沒有呈現嚴(yan) 格的自變與(yu) 因變關(guan) 係,爵的法律特權呈現扁平化特征。秦漢律中有爵者的法律特權一般以公士或上造為(wei) 起點,自這一起點以上享有同一法律特權,不同爵級之間的法律特權並無嚴(yan) 格區分。如“·有為(wei) 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為(wei) 鬼薪,公士以下刑為(wei) 城旦。·遊士律”,【42】“公士、公士妻及囗囗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43】隻有在歸爵一定級數可以免隸臣妾、抵卒戍時高級爵的優(you) 勢才能顯現,如“欲歸爵二級以免親(qin) 父母為(wei) 隸臣妾者一人,及隸臣斬首為(wei) 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許之,免以為(wei) 庶人”,【44】“……留過二月,奪爵一級,毋(無)爵者,以卒戍江東(dong) 、江南四歲”。【45】但是,“歸爵二級”“奪爵一級”這樣的成本,相當多的有爵庶民也可以承受。因此,擁有低級爵的庶民與(yu) 擁有高級爵的官吏在法律特權上差距較小,爵的法律特權呈現扁平化特征。
(三)根據形勢需要轉換購金與(yu) 拜爵,使得爵的法律特權呈現工具化特征。周爵地位尊貴,受爵者都是世卿世祿的貴族,品位化色彩濃厚。然而秦漢時期卻可以根據形勢需要轉換購金與(yu) 拜爵,將爵位作為(wei) 獎賞的手段。《嶽麓書(shu) 院藏秦簡(叁)》中記載:“律曰:產(chan) 捕群盜一人,購金十四兩(liang) 。”【46】這條律令出自“屍等捕盜疑購案”,案件發生在秦王政二十五年,規定產(chan) 捕群盜一人的獎賞是購金十四兩(liang)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載:“能產(chan) 捕群盜一人若斬二人,
(拜)爵一級。”【47】這條律令的頒布時間在西漢初年,規定產(chan) 捕群盜一人的獎賞是拜爵一級。水間大輔先生認為(wei) 漢初發生的爵位通脹現象是造成捕群盜購賞發生變化的原因。【48】如果把這種改變放到漢初的社會(hui) 經濟狀況下去解釋會(hui) 更加合適一些,秦末戰爭(zheng) 造成人口減少、田宅荒蕪,增加有爵者可以增加小農(nong) 家庭田宅的數量,以“休養(yang) 生息”,從(cong) 而也就增加了可以享受以爵減免刑罰的人數,使爵的法律特權呈現工具化特征。【49】
(四)適用“以爵減、免、贖”的爵級與(yu) 罪行受到嚴(yan) 格限製,爵的法律特權仍然受到法家國家本位、以刑去刑思想的影響。秦漢律中經常將可以享受法律特權的爵級提升到第二級爵上造以上,以減少能夠減免刑罰的人數,從(cong) 而保證刑罰在整個(ge) 社會(hui) 的威懾力,如“上造、上造妻以上,……其當刑及當為(wei) 城旦舂者,耐以為(wei) 鬼薪白粲”,【50】“爵當上造以上,有罪當贖者,其為(wei) 群盜,令贖鬼薪鎏足;其有府( 腐)罪,【贖】宮。其它罪比群盜者亦如此”。【51】此時最低一級爵公士的特權被剝奪了。為(wei) 了嚴(yan) 厲打擊重點犯罪、維護國家利益,許多罪行被限製適用以爵減免刑罰,如“令曰:諸無名數者,皆令自占書(shu) 名數,令到縣道官,盈卅日,不自占書(shu) 名數,皆耐為(wei) 隸臣妾,錮,勿令以爵、償(chang) 免”,52“令:吏盜,當刑者刑,毋得以爵減、免、贖”。【53】西周時期貴族即使犯有“不從(cong) 王征”這樣的重罪都可以減免刑罰,然而秦漢時期有爵者不自占書(shu) 名數、盜縣官米就被取消了使用法律特權的機會(hui) ,可見二十等爵的法律特權最終還是屈從(cong) 於(yu) 以國家本位主義(yi) 為(wei) 核心的農(nong) 戰政策。
出現以上四個(ge) 方麵的差異,主要原因是周代與(yu) 秦漢設立爵的目的存在很大不同。“爵位之製的開始實行應當與(yu) 分封製、宗法製的實施同步”,“西周時期,爵隻行用於(yu) 貴族階層……所以在開始的時候,爵就是尊號,就是各級貴族所特有的尊號”。【54】西周時期設立爵製就是為(wei) 了給那些既有血緣姻親(qin) 關(guan) 係又有政治經濟實力的貴族標明身份,並在其內(nei) 部劃分等級,以體(ti) 現“親(qin) 親(qin) 也,尊尊也,長長也”55這一“禮”的精神。而二十等爵從(cong) 設立之初起就是為(wei) 農(nong) 戰政策服務的。
《商君書(shu) ·境內(nei) 》記載商鞅設立新爵製時規定:“能得(爵)[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mu) ,一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56】得一敵首即可賞爵一級,考慮到戰國時期的戰爭(zheng) 規模,獲得低級爵的人數當是比較龐大的,絕大多數人恐怕難以獲得當官為(wei) 吏的機會(hui) 。《商君書(shu) 》中“軍(jun) 爵,自一級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自二級已上至不更,命曰卒”【57】的記載也說明:在商鞅時代或其後不久,不更以下的有爵者就隻能充任校徒操出、卒,後世更是不斷提高可以為(wei) 官的爵級。商鞅在秦國推行新爵製的目的就在於(yu) 以附麗(li) 於(yu) 爵位上的權益引導民眾(zhong) 努力耕戰,當絕大多數低級爵者已與(yu) 當官為(wei) 吏無緣時,享有法律特權就成為(wei) 爵位得以保持吸引力的重要憑借,爵的法律特權具有非貴族化、工具化等特征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西嶋定生認為(wei) ,“在二十等爵製來說,有爵者具有刑罰減免之特權,是來自如上的爵的本質機能”,“此刑罰減免特權,是基於(yu) 爵的本質機能——對刑的排斥性”。【58】但是當爵與(yu) 分封製、宗法製結合在一起時,爵的本質機能才鮮明地體(ti) 現出來,當爵服務於(yu) 農(nong) 戰政策時,這一本質機能就大打折扣。周代有爵者或為(wei) 諸侯國君或為(wei) 卿大夫,需要出入朝堂之上和在封國、封地內(nei) 為(wei) 君、為(wei) 主,因此出於(yu) “親(qin) 親(qin) ”“尊尊”這一禮的基本精神要盡可能使有爵者免受肉刑。二十等爵的受爵主體(ti) 是廣大庶民,“對刑的排斥性”這一爵的本質機能在他們(men) 身上體(ti) 現得並不明顯,公士有爵但在很多情況下並不能減免肉刑正說明這一點。
春秋戰國時期建立在“君臣互市”基礎上的俸祿製取代了采邑製,新興(xing) 的文法吏取代舊貴族成為(wei) 官吏的主要來源。秦漢是以“若幹石”標定官吏等級的,“意味著‘吏’不過是出賣心力換取報酬者,是一種‘賣’”,“(秦漢)祿秩屬‘職位分等’,是‘以事為(wei) 中心’的。祿秩以‘吏’的形象為(wei) 百官定性定位”。【59】閻步克先生對此還有一個(ge) 精辟的比喻:舊貴族就像破落貴族家的嬌小姐,下嫁給了專(zhuan) 製官僚政治,難免要撒嬌、教訓人和擺架子,甚至丈夫有時都要讓他三分。而吏則是由丈夫扶正的貼身女仆,因為(wei) 卑賤的出身而對君主感恩戴德,會(hui) 兢兢業(ye) 業(ye) 地奉侍晨昏。【60】這種地位的陡然變化,使得秦漢時期擁有較高爵級的中高級官吏都無法享有周代貴族那樣的法律特權,“八議之辟”所體(ti) 現的那種“特定的情感和意蘊”和“君臣間的禮敬”也幾乎喪(sang) 失了得以存在的基礎。法家竭力推行的農(nong) 戰政策“更多體(ti) 現的是秦君與(yu) 民眾(zhong) 的聯係”,【61】僅(jin) 把官吏視為(wei) 治民的工具,而且還認識到法治推行不下去的症結就在於(yu) “自上犯之”。【62】這都使得君主不會(hui) 像周代那樣充分照顧高爵、高官的權益,造成的結果就是爵的法律特權呈現扁平化特征和受到法家國家本位、以刑去刑思想的影響。直到官貴群體(ti) 的法律特權已經得到一定程度恢複的漢代,賈誼仍感慨道:“今自王侯三公之貴,皆天子之所改容而禮之也。古天子之所謂伯父伯舅也,令與(yu) 眾(zhong) 庶、徒隸同黥、劓、髡、刖、笞、傌、棄市之法。”【63】貴為(wei) 絳侯的周勃也說道:“吾嚐將百萬(wan) 軍(jun) ,然安知獄吏之貴乎!”【64】
三、爵的法律特權貴族化的曆程與(yu) 動力
二十等爵是在打擊舊貴族特權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對周爵的變革大於(yu) 因循,但又難以完全擺脫周爵的影響。爵的法律特權的貴族化曆程從(cong) 秦國時期就已經開啟,隻是秦和漢初仍為(wei) 涓涓細流、潛滋暗長,總體(ti) 上還處在農(nong) 戰這一大的國家政策的壓製之下。
《史記·秦本紀》載:“孝文王元年,赦罪人,修先王功臣,褒厚親(qin) 戚”,“莊襄王元年,大赦罪人,修先王功臣,施德厚骨肉而布惠於(yu) 民”,65說明秦國時先王功臣、親(qin) 戚、骨肉等權貴群體(ti) 都受到優(you) 待。《睡虎地秦墓竹簡》載:“內(nei) 公孫毋(無)爵者當贖刑,得比公士贖耐不得?得比焉。”【66】無爵的內(nei) 公孫被判贖刑時可以比照公士爵享有贖耐的特權,當然這點特權與(yu) 周代宗室貴族能夠享有的特權相比是微不足道的。
爵與(yu) 官的關(guan) 係一直是秦漢時期二元性的“爵-秩體(ti) 製”【67】中的重要問題。秦和漢初的主流是爵大於(yu) 官,但由於(yu) 二十等爵的受爵人數多、極易輕濫化,官掌握職權、數量穩定,官的貴族化逐漸發展。《睡虎地秦墓竹簡》載:“可(何)謂‘宦者顯大夫?’·宦及智(知)於(yu) 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為(wei) ‘顯大夫’。”【68】六百石以上的一般都是擁有一定權力的中高級官吏,在秦國時期就被稱為(wei) “顯大夫”。《漢書(shu) ·惠帝紀》載:“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當盜械者,皆頌係。”【69】將享有“頌係”這一法律特權的爵級定在五大夫以上,使高級爵與(yu) 低級爵之間的法律特權出現明顯差別,還規定吏六百石以上者也可以“頌係”,此時中高級的秩就優(you) 於(yu) 低級的爵了。雖然秦漢時期並不總是官爵合一的,但高級的爵與(yu) 中高級的秩還是較為(wei) 普遍地結合在一起的,為(wei) 以後官爵的完全貴族化奠定了基礎。必須注意的是,目前史料所見秦和漢初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者僅(jin) 比低級爵者多出“頌係”等有限的法律特權,爵的法律特權的扁平化、非貴族化特征總體(ti) 上仍未改變。
秦和西漢初期的二十等爵力圖塑造一個(ge) 庶民有爵的新社會(hui) ,普通百姓都可以憑借爵位獲得減免刑罰和賦役等優(you) 待。然而這種局麵在西漢中期以後發生了變化,低級爵位者能夠享有的權益越來越少,最終民爵八級變得有名無實,甚至出現了“今爵事廢矣,民不知爵者何也,奪之民亦不懼,賜之民亦不喜,是空設文書(shu) 而無用也”【70】的局麵。而侯級爵等高級爵卻保存下來,成為(wei) 貴族的專(zhuan) 屬物。朱紹侯先生認為(wei) :“到了西漢中晚期以後,軍(jun) 功爵製逐漸走向了它自己的反麵。軍(jun) 功爵製在初建立的時候,是和世襲的五等爵製及世卿世祿製相對立的一種新製度,而現在它的高爵本身也變成了世襲製度,當然這主要指的是關(guan) 內(nei) 侯、列侯兩(liang) 級最高爵位,它已與(yu) 世襲的宗室王侯二等爵製同流合汙,都成了世襲的封建貴族。”【71】統治者也逐漸不再將法律特權賦予低級爵的庶民。《漢書(shu) ·宣帝紀》載黃龍元年詔曰:“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請。”【72】《漢書(shu) ·平帝紀》載元始元年令曰:“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請。”【73】《後漢書(shu) ·左雄列傳(chuan) 》載左雄以“九卿位亞(ya) 三事,班在大臣,行有佩玉之節,動有庠序之儀(yi) ”勸諫孝明帝,使“後九卿無複捶撲者”。【74】爵的法律特權的扁平化、非貴族化特征日漸消退,而周代“八議之辟”中的那種君臣間的禮敬精神開始凸顯出來。
西晉代魏前,司馬昭仿照周爵“始建五等爵”,【75】這是“爵製出現質變的標誌”。【76】《晉書(shu) ·地理誌》中記載五等爵的受爵者都被賜予土地和人口,就算最低一級男爵都有“邑四百戶,地方四十裏”,77而且受爵者都是騎督以上的中高級官吏,【78】爵的貴族化曆程已然完成。羅新先生提出:“司馬昭的五等爵本質上仍然是皇權體(ti) 製下的賜爵,絕不是西周宗法體(ti) 製下的封建。”【79】由於(yu) 曆史條件的不同,西晉五等爵與(yu) 周爵是不可能完全相同的,但它體(ti) 現出來的禮遇優(you) 待貴族和尊卑貴賤有差等精神卻是與(yu) 周爵高度一致的。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另一個(ge) 重要變化,就是“官品體(ti) 製”的建立,它的最突出特征之一就是將官與(yu) 爵“全部森然不紊地羅列於(yu) 九品架構之內(nei) ,它們(men) 都有了品級,由此一體(ti) 化了”,【80】使得官與(yu) 爵一起成為(wei) 官僚貴族的專(zhuan) 屬物。國家也根據這種官爵設置法律特權,出現了以官爵抵罪的“官當”製度和八類權貴犯罪後減免刑罰的“八議”製度。《魏書(shu) ·刑罰誌》載:“《法例律》:‘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從(cong) 第五,以階當刑二歲;免官者,三載之後聽仕,降先階一等。’”【81】可見能夠享受“官當”的是五等爵者和官品在從(cong) 五品以上者。能夠享受“八議”的也都是貴族,譬如集魏晉南北朝法律之大成的《唐律疏議》中載:“六是議貴。謂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82】這也難怪其中直接指出:“今之‘八議’,周之‘八辟’也。”【83】
雖然從(cong) 秦到魏晉時期宗室、高級爵者和中高級官吏享有法律特權的現象一直存在,但程度上的明顯差異使其在性質上存在較大區別。在法家思想處於(yu) 主導地位的秦和漢初,他們(men) 獨享的法律特權還非常有限,爵的法律特權的扁平化、非貴族化尚是主流,以附加於(yu) 爵上的權益來激勵民眾(zhong) 努力農(nong) 戰的設計意圖仍十分明顯。而魏晉以後與(yu) 官爵相關(guan) 的法律特權已成為(wei) 官僚貴族的禁臠,體(ti) 現了對官僚貴族的禮遇和優(you) 待,與(yu) 吏民徹底無關(guan) 。爵的法律特權貴族化經曆了一個(ge) 由量變到質變的過程,不能隻關(guan) 注形式上的相同而忽視實質上的差異,以曆史發展的因循性否定曆史發展的變革性。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農(nong) 戰政策推行最為(wei) 徹底的戰國時期,秦國都沒有根除宗室、權貴的法律特權,以後更是在爵的法律特權貴族化的路上不斷挺進,其原因可歸結如下:一是宗室、貴族享有法律特權在當時已具有上千年的曆史,形成了強大的曆史慣性,就算是極力貫徹農(nong) 戰政策的法家也難以將其完全清除。二是盡管法家強烈主張君主獨攬一切大權,但在“君-官-民”這一政治結構中,作為(wei) 政策執行者和權勢操縱者的官吏不可避免地具有較大的權力,為(wei) 了籠絡人心和更好地實行統治,君主需要給予他們(men) 種種優(you) 待。在戰國、秦和漢初,國家是以極具工具屬性的“吏”為(wei) 百官定位的,對官吏在法律特權上的照顧還很有限。隨著世家大族的興(xing) 起和官僚集團的壯大,君主不得不禮遇官僚貴族,乃至形成與(yu) 其“共天下”的局麵,此時“君-臣”關(guan) 聯越來越近似於(yu) 周代。譬如司馬氏創建五等爵的一個(ge) 重要目的就是籠絡朝中權貴以便為(wei) 嬗代做準備,“官當”“八議”等官僚貴族法律特權蓬勃發展的魏晉南北朝時期正是“貴族製社會(hui) ”。【84】三是崇尚周禮的儒家為(wei) 如何禮遇官僚貴族、美化君臣關(guan) 係提供了思想指導,這一點在西漢中期以後表現得越來越明顯。因此官僚貴族群體(ti) 實力的不斷壯大是爵的法律特權貴族化的內(nei) 在動力,儒家思想的影響是其外部推手,兩(liang) 者結合使得周代那種體(ti) 現君臣禮敬、維護官僚貴族法律特權的精神在魏晉以後再次顯現出來。
四、以爵的法律特權為(wei) 視角再釋法律儒家化
陳寅恪先生認為(wei) :“司馬氏以東(dong) 漢末年之儒學大族創建晉室,統製中國,其所製定之刑律尤為(wei) 儒家化。”85瞿同祖先生認為(wei) :“秦、漢之法律為(wei) 法家所擬訂,純本於(yu) 法家精神”,“法律之儒家化漢代已開其端”。86兩(liang) 位先生提出了影響深遠的刑律、法律儒家化命題。以往都認為(wei) 法家思想主導下建立起來的秦律應充分貫徹了“壹刑”和“刑無等級”的原則,排斥一切法律特權,從(cong) 而認為(wei) 法律儒家化應該是一個(ge) 從(cong) 西周、春秋時期貴族有法律特權,到戰國、秦和漢初無法律特權,再到魏晉南北朝隋唐時期貴族有法律特權的過程。但是,律簡中大量規定有爵者享有減免刑罰特權的法令,衝(chong) 擊了我們(men) 對秦漢律的認識。這就需要對法律儒家化過程作新的解釋。
周代的“八議之辟”、魏晉南北朝隋唐時期的“八議”“官當”都是維護少數官僚貴族法律特權的製度,二者在精神上一脈相承。二十等爵是作為(wei) 周爵的對立物而出現的,是法家農(nong) 戰政策的集中體(ti) 現,附麗(li) 於(yu) 其上的法律特權也與(yu) 周爵和五等爵有著很大的差別,呈現非貴族化、扁平化、工具化等特征。雖然秦漢律中的以爵減免刑罰與(yu) 周代、魏晉以後的法律一樣,都主張有爵者享有法律特權和實行同罪異罰,然而其在設立意圖、適用方式上都有著相當大的不同:(1)在設立意圖上,賦予有爵者法律特權主要是為(wei) 了增加爵的尊貴性以誘使民眾(zhong) 為(wei) 了得到它而努力耕戰,並不是為(wei) 了尊顯貴族;(2)在適用主體(ti) 上,人數眾(zhong) 多的庶民通過耕戰等途徑成為(wei) 有爵者,從(cong) 而使享有爵的法律特權的主體(ti) 由貴族變為(wei) 普通民眾(zhong) ;(3)在適用方式上,一般都是從(cong) 庶民可以普遍擁有的低級爵以上享受同一法律特權,高級爵的權貴能夠獨享的法律特權很有限;(4)在適用原則上,秦漢律中的以爵減免刑罰充分貫徹著法家的國家本位主義(yi) 精神,在涉及國家利益的犯罪中嚴(yan) 格限製甚至排除有爵者的法律特權。從(cong) 秦漢律中的以爵減免刑罰到後世法律中的“官當”“八議”,其中經曆了一個(ge) 爵的法律特權儒家化過程。故此可以把法律儒家化的過程重新解釋為(wei) 由法家的法律特權變為(wei) 儒家的法律特權的過程。
由此,一個(ge) 法律儒家化的過程已然清晰可見:

近年來,學界利用新出簡牘研究秦漢政治法律製度時,更加強調其與(yu) 周代和魏晉以後的因循性。如,曹旅寧先生認為(wei) :“近年來,隨著江陵張家山漢簡所載漢初律材料的公布,其二年律令多有與(yu) 秦律一樣的條文,與(yu) 唐律也多有對應之處,更反映了數千年來中國法律的統一性和連續性。”【87】史學研究確實應當秉持客觀求實的態度,不可人為(wei) 隔斷曆史之間的聯係,隻是求同固然重要,辨異也必不可少,否則中國曆史上的滄桑劇變又從(cong) 何而來呢?在從(cong) 周到唐這一漫長的曆史過程中,爵的法律特權肯定是既有因循又有變革的,二者同時並存,隻是變革大於(yu) 因循更符合這一時期爵的法律特權演變的主要潮流。
注釋
1 白鋼主編、孟祥才著:《中國政治製度通史(秦漢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95-398頁;李均明:《張家山漢簡所反映的二十等爵製》,《中國史研究》2002年第2期;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三聯書店2009年版,第61、62-63頁;朱紹侯:《軍功爵製考論》,商務印書館2017年版,第4、161頁。
2張晉藩總主編、徐世虹卷主編:《中國法製通史(戰國秦漢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12頁;崔永東:《儒家刑法思想對秦律影響之管見》,《中國法學》1997年第5期。
3《史記》卷68《商君列傳》,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2230頁。
4楊振紅:《從出土秦漢律看中國古代的“禮”“法”觀念及其法律體現——中國古代法律之儒家化說商兌》,《中國史研究》2010年第4期。
5韓樹峰:《漢魏法律與社會——以簡牘、文書為中心的考察》,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年版,第258頁;吳正茂:《再論法律儒家化:對瞿同祖“法律儒家化”之不同理解》,《中外法學》2011年第3期;何永軍:《中國法律之儒家化商兌》,《法製與社會發展》2014年第2期。
6曹旅寧:《張家山漢律研究》,中華書局2005年版,第97頁;龍大軒:《八議成製於漢論考》,《法學研究》2012年第2期;曾代偉:《“官當”創製探原》,《史學月刊》1996年第5期;張伯元:《“爵戍”考》,《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4年第1期;艾永明:《官當新論——回歸法律史解釋的考察》,《比較法研究》2012年第6期。
7(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禮記正義》,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1249頁。
8(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周禮注疏》,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873-874頁。
9參見張亞初、劉雨《西周金文官製研究》,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112頁;劉起釪《〈周禮〉真偽之爭及其書寫成的真實依據》,載《古史續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619頁;溫慧輝《〈周禮·秋官〉與周代法製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序(晁福林先生序)第2頁。
10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殷周金文集成》,中華書局2007年版,第5541-5542頁。
11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殷周金文集成》,中華書局2007年版,第1478頁。
12(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尚書正義》,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155頁。
13(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春秋左傳正義》,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1911頁。
14唐蘭先生經過考證後得出結論:“(仆)在此應是官名”,“仆後來也發展成為一種職官”。參見唐蘭《西周青銅器銘文分代史徵》,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314頁。張亞初先生認為仆是武官職名。參見張亞初、劉雨《西周金文官製研究》,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55頁。當時確實有以仆為官名的一些職官,對以仆為名的職官,張亞初和沈長雲等先生做過整理。參見張亞初、劉雨《西周金文官製研究》,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55頁;沈長雲、李晶《春秋官製與〈周禮〉比較研究——〈周禮〉成書年代再探討》,《曆史研究》2004年第6期。
15(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春秋左傳正義》,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1983頁。
16(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春秋左傳正義》,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1971頁。
17(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春秋左傳正義》,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2021頁。
18蘇亦工先生對先秦文獻中屬於“八議之辟”的史料進行了係統梳理,參見蘇亦工《“八議”源流與腹邊文化互動》,《法學研究》2019年第1期。
19(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周禮注疏》,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874頁。
20(清)陳立:《白虎通疏證》,中華書局1994年版,第6、16頁。
21(漢)賈誼:《新書校注》,中華書局2000年版,第80頁。
22(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禮記正義》,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1414頁。
23錢玄:《三禮通論》,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434頁。
24李學勤主編:《西周史與西周文明》,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頁。
25(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春秋左傳正義》,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1744頁。
26許倬雲:《中國古代社會史論——春秋戰國時期的社會流動》,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94、95頁。
27蘇亦工:《“八議”源流與腹邊文化互動》,《法學研究》2019年第1期。
28高亨:《商君書注譯》,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152頁。
29高敏:《雲夢秦簡初探(增訂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63頁。
30[日]冨穀至:《秦漢刑罰製度研究》,柴生芳、朱恒曄譯,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頁。
31齊偉玲:《秦漢刑事法律適用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74頁。
32高亨:《商君書注譯》,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88頁。
33高亨:《商君書注譯》,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88頁。
34高亨:《商君書注譯》,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88頁。
35高亨:《商君書注譯》,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50頁。
36高亨:《商君書注譯》,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87-88頁。
37高亨:《商君書注譯》,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136頁。
38高亨:《商君書注譯》,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140頁。
39劉敏:《秦漢時期的“賜民爵”及“小爵”》,《史學月刊》2009年第11期。
40杜正勝:《編戶齊民——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344頁。
41杜正勝:《編戶齊民——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358-372頁。
42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80頁。
43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頁。
44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55頁。
45陳鬆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版,第146頁。
46朱漢民、陳鬆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版,第114頁。
47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頁。
48[日]水間大輔:《嶽麓書院藏秦簡“屍等捕盜疑購”案所見逮捕群盜的獎賞規定》,《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14年第3期。
49劉敏先生認為:“如果說周的封爵主要體現的是國家統治形式,那麽戰國後發展起來的秦漢新爵製,則主要體現為統治的具體方法和策略,是在全社會廣泛推行的利益交換手段和激勵措施。”參見劉敏《承襲與變異:秦漢封爵的原則和作用》,《南開學報》2002年第3期。“利益交換手段和激勵措施”的定性使得二十等爵的特權相比周爵具有更為明顯的工具性。
50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頁。
51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20頁。
52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97頁。
53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98頁。
54晁福林:《先秦社會形態研究》,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41、243頁。
55(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禮記正義》,中華書局1980年版,第1506頁。
56高亨:《商君書注譯》,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152頁。
57高亨:《商君書注譯》,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147頁。
58[日]西嶋定生:《中國古代帝國的形成與結構——二十等爵製研究》,武尚清譯,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329頁。
59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三聯書店2009年版,第50、71頁。
60閻步克:《官階與服等》,複旦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8頁。
61孫聞博:《商鞅“農戰”政策推行與帝國興衰——以“君-官-民”政治結構變動為中心》,《中國史研究》2020年第1期。
62《史記》卷68《商君列傳》,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2231頁。
63閻振益、鍾夏:《新書校注》,中華書局2000年版,第80頁。
64《史記》卷57《絳侯周勃世家》,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2073頁。
65《史記》卷5《秦本紀》,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219頁。
66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37頁。
67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三聯書店2009年版,第70-87頁。
68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39頁。
69《漢書》卷2《惠帝紀》,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85頁。
70(唐)歐陽詢:《藝文類聚》卷51《封爵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916頁。
71朱紹侯:《軍功爵製考論》,商務印書館2017年版,第161頁。
72《漢書》卷8《宣帝紀》,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274頁。
73《漢書》卷12《平帝紀》,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349頁。
74《後漢書》卷61《左雄列傳》,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2022頁。
75《晉書》卷2《文帝紀》,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44頁。
76楊光輝:《漢唐封爵製度》,學苑出版社1999年版,第9頁。
77《晉書》卷14《地理誌》,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414頁。
78《晉書》卷35《裴秀列傳》,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1038頁。
79羅新:《試論曹操的爵製改革》,《文史》2007年第3期。
80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三聯書店2009年版,第227頁。
81《魏書》卷111《刑罰誌》,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2879頁。
82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頁。
83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頁。
84[日]川勝義雄:《六朝貴族製社會研究》,徐穀梵、李濟滄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序第1頁。
85陳寅恪:《隋唐製度淵源略論稿》,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第111頁。
86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商務印書館2010年版,第379、380頁。
87曹旅寧:《秦律新探》,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75-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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