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經治國:董仲舒開創的法理命題
作者:喻中
來源:《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hui) 科學版)》2021年第3期
摘 要:從(cong) 漢至清兩(liang) 千年間,經為(wei) 國家治理提供了終級依據。當代中國實行依法治國。如果把當代中國稱為(wei) 法治時代的中國,亦即法治中國,那麽(me) ,從(cong) 漢至清的中國則是“經治時代”的中國,亦即“經治中國”。“經治中國”實行“依經治國”。“依經治國”是由董仲舒開創的一個(ge) 法理命題,同時也是從(cong) 漢至清兩(liang) 千年間中國固有法理學的主題。根據董仲舒的論述,“依經治國”可以從(cong) 兩(liang) 個(ge) 方麵來理解。一方麵,依經治國是建構文明秩序的主要途徑,君與(yu) 民的關(guan) 係、天與(yu) 君的關(guan) 係,都應當根據經來調整。這就是說,以《春秋》為(wei) 核心的經充當了建構文明秩序、推進國家治理的根本規範,依經治國就是要發揮《春秋》作為(wei) 憲法或根本規範的作用。另一方麵,以《春秋》為(wei) 核心的經,還構成了裁判個(ge) 案應當遵循的具體(ti) 規範或裁判規範。這兩(liang) 個(ge) 方麵表明,經奠定了從(cong) 漢至清時期華夏文明秩序的底色,也塑造了那個(ge) 時期中國法理學的主題,那就是“依經治國”。倘若要追根溯源,那麽(me) ,“依經治國”這個(ge) 命題主要是由董仲舒開創的。
關(guan) 鍵詞:董仲舒;經學;依經治國;依法治國;
作者簡介:喻中,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從(cong) 漢至清兩(liang) 千年間,中國的政治、社會(hui) 、文化結構相對穩定,這種穩定的結構甚至被描述為(wei) “超穩定結構”。【1】所謂“超穩定結構”,從(cong) 法理學的角度來看,就是文明秩序的基本原理、基本框架是穩定的,沒有發生顛覆性的變化,也沒有另起爐灶。從(cong) 漢至清兩(liang) 千年,是一個(ge) 極其漫長的曆史過程,在這個(ge) 過程中,中國的法理學當然是有變化的。但是,如果持續不斷的變化都隻是棋子在同一個(ge) 棋盤之內(nei) 的移動,那麽(me) ,我們(men) 在觀看棋子變化的同時,還應當看到不變的棋盤。如果確有這樣一個(ge) 相對穩定的棋盤,那麽(me) ,這個(ge) 棋盤的建構者或設計者,應當首推董仲舒(約前179—前104)。在相當程度上,董仲舒是兩(liang) 千年間華夏文明秩序“超穩定結構”的主要設計師。因此,要理解從(cong) 漢至清的中國法理學,應當認真對待董仲舒的法理學。
對於(yu) 董仲舒的思想地位,《漢書(shu) ·五行誌》有言:“漢興(xing) ,承秦滅學之後,景、武之世,董仲舒治《公羊春秋》,始推陰陽,為(wei) 儒者宗。”【2】劉歆認為(wei) ,“仲舒遭漢承秦滅學之後,《六經》離析,下帷發憤,潛心大業(ye) ,今後學者有所統壹,為(wei) 群儒首”。【3】王充相信,“文王之文在孔子,孔子之文在仲舒”。【4】漢代文獻中的這些論述表明,在漢人眼裏,董仲舒已是“儒宗”或“儒首”,堪稱漢代儒家第一大宗師,已經置身於(yu) “漢代首席思想家”的地位,甚至可以與(yu) 文王、孔子相並稱———從(cong) 文王到孔子再到仲舒,甚至具有“一線單傳(chuan) ”的關(guan) 係,顯然,這是一個(ge) 相當高的評價(jia) 。站在兩(liang) 千年之後的今天來看,漢代人的這個(ge) 評價(jia) 也不過分。既然如此,立足於(yu) 中國法理學的演進史,應當如何概括董仲舒的法理學?對於(yu) 從(cong) 漢至清的中國法理學,董仲舒做出了何種開創性的貢獻?依王充之見,“孔子之文在仲舒”,那麽(me) ,孔子建構的法理學,【5】如何在仲舒那裏得到傳(chuan) 承?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蒙文通還從(cong) 另一個(ge) 角度論及傳(chuan) 統中國政治、社會(hui) 、文化的相對穩定。他在《論經學遺稿三篇》中寫(xie) 道:“由秦漢至明清,經學為(wei) 中華民族無上之法典,思想與(yu) 行為(wei) 、政治與(yu) 風習(xi) ,皆不能出其軌範。雖兩(liang) 千年學術屢有變化,派別因之亦多,然皆不過闡發之方麵不同,而中心則莫之能異。其力量之宏偉(wei) 、影響之深廣,遠非子、史、文藝可與(yu) 抗衡。”【6】由於(yu) 秦代過於(yu) 短暫,這裏暫且不論;依據蒙文通的這個(ge) 觀點,如果隻看從(cong) 漢至清兩(liang) 千年,那麽(me) ,中華民族最高的法典就是經學,簡而言之,更準確地說,最高的法就是經。在此基礎上,如果我們(men) 把當代中國法理學的主題概括為(wei) 依法治國,那麽(me) ,以今律古,從(cong) 漢至清的中國法理學的主題就是依經治國。隻是,不論是經,還是經學,它的正式確立,都是從(cong) 董仲舒開始的。這就是說,董仲舒既是“經學作為(wei) 最高法典”這一“軌範”或“棋盤”的開創者,同時也是從(cong) 漢至清兩(liang) 千年間一直盛行的“依經治國”這一法理命題的主要開創者。
基於(yu) 以上分析,董仲舒開創的法理命題可以概括為(wei) 依經治國。相對於(yu) 當代中國的依法治國,這是一個(ge) 什麽(me) 樣的法理命題?如何理解董仲舒開創的依經治國?對此,可以從(cong) 以下幾個(ge) 方麵予以分述。
一、董仲舒與(yu) 經的正式確立
按照或依據某種東(dong) 西(譬如神、刑、德、法、禮、樂(le) ,等等)來治理國家、調整社會(hui) 、建構秩序,乃是一個(ge) 普遍性的議題。但是,依經治國卻可以歸屬於(yu) 董仲舒。從(cong) 中國法理學演進史的角度來看,依經治國是董仲舒開創的法理命題,是董仲舒法理學的核心要義(yi) 。要把握董仲舒開創的依經治國,必須理解這個(ge) 命題中的關(guan) 鍵詞,那就是經。
經是什麽(me) ?經是什麽(me) 時候興(xing) 起的?經是如何確立的?對此,皮錫瑞在《經學曆史》一書(shu) 中,劃出了一個(ge) 時間上限:“經學開辟時代,斷自孔子刪定六經為(wei) 始。孔子以前,不得有經。”【7】這就是說,經起源於(yu) 孔子。這個(ge) 論斷主要突出了孔子與(yu) 經的關(guan) 係:孔子刪定六經,是孔子製作了經。然而,值得我們(men) 注意的是,作為(wei) 六經的那六個(ge) 文本,雖然根據《史記》這樣的權威文獻,確實是在孔子時代就已經形成。但是,孔子刪定的六經,在孔子生活的時代,並不享有“經”的地位,即使經過了孔子之手,那也僅(jin) 僅(jin) 就是六個(ge) 文本。在孔子及其弟子看來,那六個(ge) 文本很重要,特別其中的《春秋》,孔子自己尤為(wei) 看重,甚至以之作為(wei) 自己一生的主要成就,正如他在辭世前一年的自我評價(jia) 中所稱:“後世知丘者以《春秋》,而罪丘者亦以《春秋》。”【8】
孔子看重自己的《春秋》,就跟一切嚴(yan) 肅的著作家看重自己的著作一樣———那些有使命感的著作家,都會(hui) 看重自己的著作,都相信自己的著作能夠“為(wei) 天地立誌,為(wei) 生命立道,為(wei) 去聖繼絕學,為(wei) 萬(wan) 世開太平”。【9】但是,作者或編寫(xie) 者看重自己的著作,並不意味著同時代的其他人特別是官方看重你的著作。孔子時代的《春秋》以及《詩》《書(shu) 》《禮》《樂(le) 》《易》,就屬於(yu) 這種情況。孔子及其弟子覺得這些文本很重要,但是,孔子及其弟子之外的其他諸子,並沒有這樣的共識。在韓非這樣的人看來,“儒以文亂(luan) 法”,【10】按照這樣的立場,孔子編寫(xie) 的這些文本在總體(ti) 上看是錯誤的,也是有害的,應當予以焚毀,存在的資格都沒有,遑論作為(wei) 高於(yu) 其他文本的經?
在韓非的老師荀子那裏,“經”這個(ge) 概念已經開始出現。根據《荀子·勸學》篇:“學惡乎始,惡乎終?曰:其數則始於(yu) 誦經,終於(yu) 讀禮。”依荀子之意,經與(yu) 禮相對應,這就是說,禮顯然不屬於(yu) 經的範圍。那麽(me) ,經是什麽(me) ?就在《勸學》篇中,荀子緊接著告訴我們(men) :“故《書(shu) 》者,政事之紀也;《詩》者,中聲之所止也,《禮》者,法之大分,群類之綱紀也,故學至乎禮而止矣。”【11】由此看來,荀子所說的“經”,主要是指《詩》與(yu) 《書(shu) 》,至少在《勸學》篇中,荀子並沒有把《春秋》列入經的範圍。實際上,在荀子生活的戰國晚期,荀子關(guan) 於(yu) 經的這種理解,也僅(jin) 僅(jin) 是一個(ge) 學術觀點。
我們(men) 再看近代。章太炎稱:“案‘經’者,編絲(si) 綴屬之稱。異於(yu) 百名以下用版者。亦猶浮屠書(shu) 稱‘修多羅’,‘修多羅’者,直譯為(wei) ‘線’,譯義(yi) 為(wei) ‘經’。蓋彼以貝葉成書(shu) ,故用線聯貫也;以此竹簡成書(shu) ,亦編絲(si) 綴屬也。”【12】章太炎雖然享有國學大師的盛譽,但章太炎關(guan) 於(yu) “經”的這種解釋,隻好歸屬於(yu) “書(shu) 籍製作技術”,與(yu) 我們(men) 在此所說的“經”,幾乎沒有任何關(guan) 聯。
明清之際的顧炎武在《十三經注疏》一文中寫(xie) 道:“自漢以來,儒者相傳(chuan) ,但言五經。”【13】這就意味著,漢代是儒者言說五經的起點。周予同認為(wei) :“作為(wei) 經典意義(yi) 的經,出現在戰國以後,而正式被法定為(wei) 經典,則應在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後。”在周予同看來,經的特點主要有三:“首先,經是中國封建專(zhuan) 製政府‘法定’的古代儒家書(shu) 籍,隨著中國封建社會(hui) 的發展和統治階級的需要,經的領域在逐漸擴張,有五經、六經、七經、九經、十三經之稱。其次,經是以孔子為(wei) 代表的古代儒家書(shu) 籍,它不僅(jin) 為(wei) 中國封建專(zhuan) 製政府所‘法定’認為(wei) 合法的經典,而且是在所有合法書(shu) 籍中挑選出來的。後來儒家編著的書(shu) 籍,固然不稱為(wei) 經,就是秦漢以前的儒家書(shu) 籍,不是得到孔子‘真傳(chuan) ’的,也不稱之為(wei) 經。再次,經本身就是封建專(zhuan) 製政府和封建統治階級用來進行文化教育思想統一的主要工具,也是封建專(zhuan) 製政府培養(yang) 人才的主要準繩,基本上成為(wei) 中國封建社會(hui) 中合法的教科書(shu) 。可以說,經與(yu) 封建社會(hui) 相始終。”【14】
周予同是20世紀研究中國經學史的代表性學者。他對經的解釋頗有參考價(jia) 值,但是,他的解釋仍有可以商榷的地方,那就是經與(yu) 經典的關(guan) 係。在現代語境下,經與(yu) 經典有本質的差異。譬如說,柏拉圖或莎士比亞(ya) 的著作都是經典,但不是經。《荀子》也是經典,但它也不是經。換言之,所謂經,必須是政府或官方法定的文本,必須要有這樣一個(ge) 官方“加持”的程序,才能讓一個(ge) 或一些文本成為(wei) 經。這個(ge) 程序,就仿佛法理學上所說的立法程序。因而,說一部書(shu) 是經典,主要是說它很重要,比其他書(shu) 更重要;但是,說一部書(shu) 是經,那就是需要遵循的文本,這是有本質區別的。簡單地說,經對某個(ge) 共同體(ti) 有直接的約束力,經典沒有直接而普遍的約束力。按照現代的法理學,法是國家製定或認可的行為(wei) 規範。同樣,經也是國家製定或認可的行為(wei) 規範。這是法與(yu) 經的共性。當然,法與(yu) 經也有差異。在現代社會(hui) ,特別是在現代中國或其他成文法國家,法主要是國家製定的;在傳(chuan) 統中國,經主要是國家認可的。當然,不論是製定還是認可,法與(yu) 經,都是國家意誌、官方意識的體(ti) 現。這就是經的本質,也是經區別於(yu) 其他經典或其他文本的特質。這樣的經,與(yu) 文本的大小或長寬沒有任何關(guan) 係。
正如周予同所見,嚴(yan) 格意義(yi) 上的經,在漢武帝時代之前,是沒有的。嚴(yan) 格意義(yi) 上的經,是漢武帝主持的政府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產(chan) 物,是漢武帝主持的漢朝政府對一些儒家文獻正式認可的產(chan) 物。在上文引用的周予同的論述中,雖然沒有直接點出董仲舒的名字,但是,始作俑者,或推動漢武帝做出這個(ge) 決(jue) 定的主要人物,就是董仲舒,這就正如董仲舒向漢武帝提供的策論所言:“《春秋》大一統者,天地之常經,古今之通誼也。今師異道,人異論,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統;法製數變,下不知所守。臣愚以為(wei) 諸不在六藝之科孔子之術者,皆絕其道,勿使並進。邪辟之說滅息,然後統紀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從(cong) 矣。”【15】這就是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由來。這裏的前因後果可以概括為(wei) :漢武帝希望聽到“大道之要,至論之極”,董仲舒在三篇對策的最後,正式提出了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建議,漢武帝采納了這個(ge) 建議。於(yu) 是,以《春秋》為(wei) 核心的六藝成為(wei) 了政府或官方認可的經。董仲舒的正式建議,促成了經的正式確立。董仲舒的建言,包含了以下幾個(ge) 方麵的法理意蘊。
第一,《春秋》表達了天地之間、古今之間的“常經”,亦即最大時空範圍內(nei) 永恒不變的根本規範。這種根本規範相當於(yu) “真正的法律”。這裏試看西塞羅(Marcus Tullius Cicero)的一段名言:“真正的法律是與(yu) 本性(nature)相合的正確的理性;它是普遍適用的、不變的和永恒的;它以其指令提出義(yi) 務,並以其禁令來避免做壞事。此外,它並不無效地將其指令或禁令加於(yu) 善者,盡管對壞人也不會(hui) 起任何作用。試圖去改變這種法律是一種罪孽,也不許試圖廢除它的任何部分,並且也不可能完全廢除它。我們(men) 不可以元老院和人民大會(hui) 的決(jue) 定而免除其義(yi) 務,我們(men) 也不需要從(cong) 我們(men) 之外來尋找其解說者或解釋者。羅馬或雅典將不會(hui) 有不同的法律,也不會(hui) 有現在與(yu) 將來不同的法律,而隻有一種永恒、不變並將對一切民族和一切時代有效的法律。”【16】西塞羅的這幾句話,幾乎就是對董仲舒所說的“常經”的解釋,而且還很精準、很貼切。在西方法學史上,西塞羅所說的“真正的法律”通常被理解為(wei) “古典自然法”。董仲舒所說的“常經”就是這種意義(yi) 上的“自然法”。從(cong) 這個(ge) 角度來看,漢武帝希望聽到的“大道”,已經被董仲舒轉化為(wei) 自然法意義(yi) 的“常經”。“常經”的載體(ti) 主要是《春秋》,當然也可以包括以《春秋》為(wei) 核心的六藝。
第二,在“常經”與(yu) “法製”之間,具有自然法與(yu) 實在法的關(guan) 係。董仲舒以《春秋》作為(wei) “常經”,與(yu) 這種“常經”相對應的就是“法製”。隻是,“法製”具有“數變”的性質,經常變化的“法製”已經讓社會(hui) 公眾(zhong) 無所適從(cong) 。針對這種現實狀況,董仲舒提出了“常經”的概念。由此可見,董仲舒提出“常經”這個(ge) 概念是有現實針對性的。他希望通過“常經”的確立,為(wei) 變來變去的“法製”提供一根“定海神針”,讓變來變去的“法製”有所遵循,進而扭轉“法製數變,下不知所守”的消極狀況。在這裏,董仲舒建構了一個(ge) “二元規範”的結構:“常經”與(yu) “法製”的並立。其中,“常經”是永恒不變的,相當於(yu) 西塞羅所說的“真正的法律”,“法製”則呈現為(wei) “法無定法”的狀態。“常經”與(yu) “法製”的關(guan) 係,大致相當於(yu) 自然法與(yu) 實在法的關(guan) 係。兩(liang) 者之間,隻要《春秋》得以確立其作為(wei) “常經”或“自然法”的地位,那麽(me) ,“法度可明,民知所從(cong) 矣”。
第三,把以《春秋》為(wei) 核心的“六藝”與(yu) 其他學說、其他文本、其他諸子切割開來,把前者作為(wei) 經,置於(yu) “獨尊”的地位,至於(yu) 其他各家,則“皆絕其道,勿使並進”。這樣的切割意味著:隻有以《春秋》為(wei) 核心的“六藝”,才可以表征“常經”,其他各家的文本則不能作為(wei) “常經”的載體(ti) ,也不能歸屬於(yu) “常經”,其他學說也不能與(yu) “六經”居於(yu) 相互並列的地位。由於(yu) 董仲舒的這個(ge) 建議得到了漢武帝及漢朝政府的認可,這就導致了一個(ge) 根本性的變化,也造就了一個(ge) “超穩定”的結構:在此之前,雖然有漢王朝初期對於(yu) 黃老道家的偏好,但並沒有形成正式的製度,更直白地說,漢初並未確立“罷黜百家,獨尊道家”的正式製度,但是,由董仲舒開其端緒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正式推動了《春秋》及“六藝”地位的絕對上升與(yu) 其他各家地位的相對下降。此後,以《春秋》為(wei) 核心的“六藝”成為(wei) 了“常經”之“經”,其他諸子百家則相對矮化為(wei) “諸子”之“子”。研究《春秋》及“六藝”的學問變成了經學,亦即“解經學”,研究其他諸子百家的學問則變成了尋常的“子學”。
當然,這裏我們(men) 還必須看到,漢代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較之秦代的“焚書(shu) 坑儒”,還是具有本質的區別。漢代的“罷黜百家”僅(jin) 僅(jin) 隻是堵塞了“百家”的上升之路,這就是說,在國家或官方層麵上,儒家之外的諸子百家沒有名分;研究諸子學說的人,在正式製度上,不給官爵,不給俸祿,不能在官方層麵上得到現實性的名或利。所謂“勿使並進”,就是不再給予上升的通道,但也僅(jin) 此而已。官方並不直接懲罰或直接打壓儒家之外的諸子百家。官方也不像秦始皇那樣,把儒家之外的諸子百家予以“坑埋”。儒家之外的諸子百家作為(wei) 各種各樣的學術觀點,依然可以存在,官方可以聽之任之,官方任其自生自滅。這就是董仲舒的“勿使並進”的實際含義(yi) 。顯然,這是一種比秦始皇的“坑埋”更具包容性的設置或安排:《春秋》及六藝作為(wei) 國家認可的規範,具有自然法或高級法的性質,但是,儒家之外的諸子百家也可以自由生長。在思想文化領域,有在朝的,也有在野的;有國家正式“加持”的,也有國家未曾“加持”的,這就形成了一個(ge) 相對合理的思想格局、學術理論生態。
概而言之,從(cong) 法理學與(yu) 思想史的層麵上說,董仲舒推動了“常經”與(yu) “百家”的分野,促成了《春秋》及“六藝”作為(wei) 經的正式確立。雖然董仲舒的這個(ge) 政策建議並不是突然生成的,董仲舒之前的儒生(譬如賈誼)對此也多有省思與(yu) 論述,但是,董仲舒畢竟堪稱促成“常經”與(yu) “百家”走向分野的主要代表。應當看到,隻有在“經”得到正式確立的前提下,依經治國的理論與(yu) 實踐才成為(wei) 可能,“經治時代”與(yu) “經治中國”才成為(wei) 可能。
根據董仲舒的論述,依經治國作為(wei) 一個(ge) 法理命題,其理論與(yu) 實踐可以從(cong) 兩(liang) 個(ge) 層麵來看,其一,經作為(wei) 建構秩序的根本規範;其二,經作為(wei) 裁判個(ge) 案的具體(ti) 規範。
二、經作為(wei) 建構秩序的根本規範
漢斯·凱爾森(Hans Kelsen)曾說:“法律秩序的規範從(cong) 這一秩序的基礎規範中得來。”【5】凱爾森所說的基礎規範,就是這裏所說的根本規範。在當代中國的語境下,這裏的根本規範,可以理解為(wei) “根本大法”,簡而言之,就是憲法。經作為(wei) 建構秩序的根本規範,就是經作為(wei) 現代意義(yi) 的憲法。
當代中國的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現代的國家治理首先也是根據憲法的治理。同樣,董仲舒法理世界中的依經治國,首先也是把經作為(wei) 國家治理所依據的憲法。在現代社會(hui) ,依憲治國的基本方式,就是運用憲法搭建一個(ge) 基本的法律框架或秩序框架。譬如,美國1787年憲法首先確立了聯邦製的基本框架,在此框架下,憲法界定了聯邦與(yu) 各州之間的關(guan) 係,進而在聯邦中央形成了立法、行政、司法之間的權力劃分。再看中國現行憲法,它在“總綱”之後,先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與(yu) 義(yi) 務,接著規定國家機構。這就是說,中國憲法建構的基本框架是公民權利與(yu) 國家權力,在此框架下,一方麵,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與(yu) 義(yi) 務;另一方麵,憲法詳盡規定了國家權力的劃分:中央權力與(yu) 地方權力的劃分,人民代表大會(hui) 之下行政權力、監察權力、審判權力、檢察權力之間的劃分。這就是中國憲法作為(wei) 根本大法或根本規範所建構的法律框架。從(cong) 現代的依憲治國審視董仲舒建構的依經治國,可以發現,董仲舒對經的期待,首先就相當於(yu) 對憲法的期待:建構一個(ge) 基本的秩序框架或法律框架。按照董仲舒的設想,經的價(jia) 值與(yu) 意義(yi) ,首先是作為(wei) 國家治理的根本規範而存在的。
如果說中國在20世紀上半葉曾經形成了“六法全書(shu) ”的體(ti) 係,那麽(me) ,董仲舒的“六法全書(shu) ”就是六藝或六經。在六藝的體(ti) 係內(nei) ,《春秋》相當於(yu) 最高的憲法。因此,依經治國首先是依《春秋》治國。因而,較之於(yu) 《詩》《書(shu) 》《禮》《樂(le) 》《易》,《春秋》更接近於(yu) 當代意義(yi) 上的憲法或根本大法。依經治國,首先就是要發揮《春秋》作為(wei) 憲法或根本規範、根本大法的作用。
在著名的“天人三策”中,董仲舒開篇即指出:“陛下發德音,下明詔,求天命與(yu) 情性,皆非愚臣之所能及也。臣謹案《春秋》之中,視前世已行之事,以觀天人相與(yu) 之際,甚可畏也。國家將有失道之敗,而天乃先出災害以譴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異以警懼之;尚不知變,而傷(shang) 敗乃至。以此見天心之仁愛人君而欲止其亂(luan) 也。自非大亡道之世者,天盡欲扶持而全安之,事在強勉而已矣。強勉學問,則聞見博而知益明;強勉行道,則德日起而大有功:此皆可使還至而有效者也。”【17】這段話見於(yu) 《漢書(shu) 》,是董仲舒向漢武帝講述的第一段話。這段話的首句提煉漢武帝的問題,表達禮儀(yi) 性的尊重與(yu) 客氣。在這句套話之後,董仲舒開始直接表達自己的對策建議,對策建議的第一個(ge) 關(guan) 鍵詞,就是《春秋》。由此看來,《春秋》乃是“天人三策”的起點與(yu) 依據。
《春秋》本為(wei) 孔子加工過的魯史,主要記載“前世已行之事”。但是,《春秋》又絕不僅(jin) 僅(jin) 是現代意義(yi) 上的“曆史著作”,就像當代的中國憲法序言主要表現為(wei) 曆史敘事,但絕不能僅(jin) 僅(jin) 視之為(wei) 曆史文獻一樣。【18】《春秋》與(yu) 當代的中國憲法序言,都是以曆史敘事的外在形式,充當了中華民族在不同時代的“無上之法典”,都承載了“無上之法典”的職能。在這裏,隻就《春秋》來說,董仲舒根據“前世已行之事”,洞察“天人相與(yu) 之際”,這就是董仲舒向漢武帝描述的秩序框架:天人之際。這裏的天,當然是指人格化的上天;這裏的人,似乎可以泛指所有的人,但是,在此處,主要是指人世間的君主。董仲舒以委婉的方式告訴漢武帝,倘若“國家將有失道之敗”,上天將會(hui) 表明自己的態度。這裏的“國家”,其實就是君主———因為(wei) ,後麵緊接著就講,“天心之仁愛人君”雲(yun) 雲(yun) 。
不過,“天人相與(yu) ”中的“人”既可以指君主,在不同的語境下,也可以指代其他的人。我們(men) 看《春秋繁露·玉杯》篇:“《春秋》之法:以人隨君,以君隨天。曰:緣民臣之心,不可一日無君;一日不可無君,而猶三年稱子者,為(wei) 君心之未當立也,此非以人隨君耶!孝子之心,三年不當,而逾年即位者,與(yu) 天數俱終始也,此非以君隨天邪!故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春秋》之大義(yi) 也。”這就是董仲舒概括的“《春秋》之法”,也是“《春秋》之大義(yi) ”,它集中體(ti) 現了《春秋》作為(wei) 根本規範的意義(yi) :《春秋》就像現代憲法那樣,為(wei) 政治共同體(ti) 的文明秩序或法律秩序建構了一個(ge) 根本性的憲製框架:“以人隨君,以君隨天”,這裏的“人”主要就是“民”。在此基礎上,這個(ge) 憲製框架的基本原則還被董仲舒概括為(wei) “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19】這個(ge) 憲製框架包含了一個(ge) 複合型的結構關(guan) 係:君與(yu) 民的關(guan) 係,天與(yu) 君的關(guan) 係。
(一)君與(yu) 民
前文已經提及,現代憲法主要在於(yu) 調整國家與(yu) 公民的關(guan) 係,或者說主要在於(yu) 處理國家權力與(yu) 公民權利的關(guan) 係。在董仲舒時代,雖然沒有現代意義(yi) 上的國家概念與(yu) 公民概念,但存在著這兩(liang) 個(ge) 概念的對應物,那就是君與(yu) 民。君是國家或天下的代表與(yu) 象征,民的概念還要寬廣一些,既包括庶民,也可以包括臣子。如果說,現代憲法的基本原則是主權在民,相比之下,董仲舒提出的原則即為(wei) “屈民而伸君”。為(wei) 了貫徹實施這個(ge) 憲製原則,董仲舒提出了多種建議,歸納起來,主要體(ti) 現在兩(liang) 個(ge) 方麵。
一方麵,從(cong) 製度上強化君主與(yu) 臣民之間的尊卑與(yu) 貴賤。庶民相對君主來說,已經處於(yu) 明顯的“卑”或“賤”的地位,問題的關(guan) 鍵在於(yu) 君主與(yu) 臣子之間的尊卑與(yu) 貴賤。對於(yu) 漢朝創立者劉邦的平民出身來說,這個(ge) 問題猶為(wei) 突出,因為(wei) ,劉邦自己就曾遭遇過這樣的麻煩:“群臣飲酒爭(zheng) 功,醉或妄呼,拔劍擊柱。”【20】雖然,叔孫通主持製定的“朝儀(yi) ”從(cong) 形式上緩解了這樣的麻煩,但這個(ge) 問題的最終解決(jue) 既有待於(yu) 法理上的論證,尤其有待於(yu) 製度上的安排。《保位權》專(zhuan) 門回應了這樣的問題,從(cong) 篇名即可看出,此篇的主題就在於(yu) 保障君主相對於(yu) 臣民的優(you) 越地位。要實現這個(ge) 目標,就要針對臣民的特性,“以立尊卑之製,以等貴賤之差。設官府爵祿,利五味,盛五色,調五聲,以誘其耳目”,臣民有所好,必然有所惡,進而有所畏,“既有所勸,又有所畏,然後可得而製”。當然,無論是勸賞還是懲罰,都有限度,都不可過度。“國之所以為(wei) 國者,德也;君之所以為(wei) 君者,威也。故德不可共,威不可分。德共則失恩,威分則失權,失權則君賤,失恩則民散,民散則國亂(luan) ,君賤則臣叛。是故為(wei) 人君者,固守其德,以附其民;固執其權,以正其臣”。【15】因此,君主應當完善各個(ge) 方麵的等級製度,充分運用獎勵與(yu) 懲罰兩(liang) 種手段,讓臣民既有所欲,也有所畏。就像河流兩(liang) 邊的堤岸約束著河水在固定的河道中向前流淌一樣,董仲舒所建構的“臣民之欲”與(yu) “臣民之畏”,也相當於(yu) 河水的兩(liang) 條堤岸,約束著臣民在君主劃定的“製度河道”中向前流淌。君主在製度上既能“附其民”,又能“正其臣”,“屈民而伸君”的目標,當然就可以實現了。
另一方麵,還要從(cong) 技術上保障“屈民而伸君”。在這個(ge) 層麵上,董仲舒的設計與(yu) 論述頗為(wei) 豐(feng) 富,也很詳細,諸如名號、服製、考核等等方麵的論證,都可以歸屬於(yu) “屈民伸君”的技術性保障。關(guan) 於(yu) 名號,《玉英》強調:“治國之端在正名,名之正,興(xing) 五世,五傳(chuan) 之外,美惡乃形,可謂得其真矣。”【21】這樣的觀點,與(yu) 孔子關(guan) 於(yu) “必也正名乎”的要求一脈相承。【22】正名就要求“深察名號”,“治天下之端,在審辨大;辨大之端,在深察名號。名者,大理之首章也。錄其首章之意,以窺其中之事,則是非可知,逆順自著,其幾通於(yu) 天地矣。是非之正,取之逆順;逆順之正,取之名號;名號之正,取之天地,天地為(wei) 名號之大義(yi) 也”。【23】簡而言之,名號可以作為(wei) 一種重要的技術手段,以之保障“屈民而伸君”。在“名號”之外,“服製”也很重要。所謂“服製”,就是有關(guan) 飲食、衣服、宮室等方麵的差異化規定,不同級別、不同身份、不同地位的人,都有不同的“服製”,不能相互混淆。此外,為(wei) 了強化君主相對於(yu) 百官的優(you) 越地位,董仲舒還就考核問題進行了專(zhuan) 門的論述:“考績絀陟,計事除廢,有益者謂之公,無益者謂之煩。攬名責實,不得虛言,有功者賞,有罪者罰,功盛者賞顯,罪多者罰重。不能致功,雖有賢名,不予之賞;官職不廢,雖有愚名,不加之罰。賞罰用於(yu) 實,不用於(yu) 名;賢愚在於(yu) 質,不在於(yu) 文。故是非不能混,喜怒不能傾(qing) ,奸軌不能弄,萬(wan) 物各得其冥,則百官勸職,爭(zheng) 進其功。”【24】董仲舒關(guan) 於(yu) 強化“屈民而伸君”的技術性論證還不止這些。事實上,《春秋繁露》全書(shu) 80多篇,大部分內(nei) 容都與(yu) “屈民伸君”的技術性安排有關(guan) 。這裏不再逐一引證。
(二)天與(yu) 君
處理君主與(yu) 臣民的關(guan) 係,應當堅持的原則是“屈民伸君”,但是,君與(yu) 民的關(guan) 係並不是唯一的關(guan) 係,在君與(yu) 民的關(guan) 係之外,還有天與(yu) 君的關(guan) 係。按照董仲舒的邏輯,天與(yu) 君的關(guan) 係,較之於(yu) 君與(yu) 民的關(guan) 係,甚至占據了一個(ge) 更加重要的地位。這正是董仲舒的法理學異於(yu) 商鞅、韓非等法家法理學的地方。正是關(guan) 於(yu) 天與(yu) 君之間相互關(guan) 係的論述,正是關(guan) 於(yu) “屈君伸天”的論述,為(wei) 董仲舒開創的依經治國賦予了持久的生命力。
一方麵,通過天與(yu) 君之間相互關(guan) 係的建構,為(wei) 君權確立了一個(ge) 超越性的源頭。董仲舒為(wei) 了強化天與(yu) 君之間的關(guan) 聯,形成了一係列的理論。其中,陰陽理論居於(yu) 基礎理論的地位。如前所述,董仲舒是“始推陰陽,為(wei) 儒者宗”。這個(ge) 評論表明,陰陽理論對於(yu) 董仲舒的理論體(ti) 係具有重要意義(yi) 。嚴(yan) 格說來,推究陰陽之理,並非始於(yu) 董仲舒,早在先秦時代,陰陽家早已自成一家。《漢書(shu) 》稱董仲舒“始推陰陽”,應當理解為(wei) ,董仲舒在儒者群體(ti) 中,開創性地把陰陽家曾經闡述的陰陽之理與(yu) 儒家學說結合起來,把陰陽之理整合到儒家學說之內(nei) ,把陰陽學說作為(wei) 儒家學說的一個(ge) 組成部分,把儒家法理、特別是天與(yu) 君的關(guan) 係,建基於(yu) 陰陽理論。由此,我們(men) 可以看到,在《春秋繁露》全書(shu) 中,有多篇文章專(zhuan) 述陰陽之理,譬如《陽尊陰卑第四十三》《陰陽位第四十七》《陰陽始終第四十八》《陰陽出入上下第五十》《天地陰陽第八十一》等等,這些篇章直接以“陰陽”作為(wei) 主題。在其他篇章中,以陰陽之理論述各種關(guan) 係的情況,還在在多有。根據陰陽之理,天為(wei) 陽,地為(wei) 陰。因此,相對於(yu) 上天來說,地上的君主也是陰。因為(wei) 天尊地卑,所以天尊君卑,所以要“屈君而伸天”。
較之於(yu) 陰陽理論的基礎性,天人感應理論更有效地支撐了天與(yu) 君之間相互關(guan) 係的建構。天人感應是董仲舒反複論證的一個(ge) 觀點。《陰陽義(yi) 》:“天亦有喜怒之氣、哀樂(le) 之心,與(yu) 人相副。以類合之,天人一也。”【25】這就是天人感應,天人感應就是天人合一。當然,“天人感應”中的“人”,嚴(yan) 格說來,主要是指人君。因此,“天人感應”的實質是“天君感應”。從(cong) 思想史的角度來看,天人感應並不是出於(yu) 董仲舒的原創,天人感應的思想源頭是遠古時代的“絕地天通”,其核心旨趣在於(yu) :讓一個(ge) 人接受上天的旨意,這個(ge) 接受天意的人,早期為(wei) 巫,後來為(wei) 君。按照李澤厚的論述,這個(ge) 傳(chuan) 統可以稱為(wei) “巫君合一”的“巫史傳(chuan) 統”。【26】董仲舒根據這個(ge) 由來已久的傳(chuan) 統,建構了用以確立天與(yu) 君之間相互關(guan) 係的天人感應理論。《深察名號》稱:“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27】這就是說,天與(yu) 君之間,有直接的關(guan) 於(yu) 主權的授受關(guan) 係:上天授予大命,君主接受這個(ge) 大命。
與(yu) 天人感應理論相關(guan) 聯的是三統理論。董仲舒所說的三統,分別是指黑統、白統和赤統。其中,夏朝代表黑統,商朝代表白統,周朝代表赤統,三統周而複始,彼此循環。這樣的三統理論,表麵上看,是曆史論,其實是天與(yu) 君的關(guan) 係理論。《三代改製質文》:“王者必受命而後王。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製禮樂(le) ,一統於(yu) 天下,所以明易姓非繼人,通以己受之於(yu) 天也。”【28】三統循環,旨在表明,不同朝代的創立者輪流受命,輪流與(yu) 上天形成主權或主政者資格的授受關(guan) 係。董仲舒的三統理論,為(wei) 新王朝取代舊王朝提供了理論依據,當然也是在為(wei) 漢王朝的建立提供理論依據。三統理論與(yu) 天人感應理論互為(wei) 表裏,嚴(yan) 格說來是交織在一起的。
另一方麵,在天與(yu) 君之間的關(guan) 係理論中,還蘊藏著約束君權的可能性,這就是災異理論。災異理論以天人感應理論為(wei) 基礎。在前文所引的“天人三策”之開篇,董仲舒已向漢武帝表達了關(guan) 於(yu) 災異的觀念。按照董仲舒的劃分,災與(yu) 異是有區別的。根據《必仁且智》篇,比較小的變異,叫做“災”,“災”代表上天的譴責;通常所謂的“天譴”,主要就是以“災”的方式體(ti) 現出來。比較大的變異,叫做“異”,“異”代表上天的威懾之意,表達了上天更加嚴(yan) 厲的譴責。“災”與(yu) “異”雖然有程度上的差異,但性質相同。災異的發生,“生於(yu) 國家之失,國家之失乃始萌芽,而天出災害以譴告之;譴告之,而不知變,乃見怪異以驚駭之;驚駭之,尚不知畏恐,其殃咎乃至。以此見天意之仁,而不欲陷人也”。【29】董仲舒在這裏所說的“國家之失”,其實是一個(ge) 委婉的表達方式,真實的原因,在於(yu) 君主或天子之過失。在“朕即國家”的語境下,國家作為(wei) 一個(ge) 擬製性的法律主體(ti) ,其得失都體(ti) 現在君主身上。所以,災異都體(ti) 現為(wei) 上天對君主的批評,甚至是憤怒。
按照董仲舒的災異理論,即使是麵對有過失的君主,上天也是仁慈的。上天對那些有過失的君主,始終留有餘(yu) 地:如果君主的過失還比較小,還處於(yu) 萌芽狀況,那就用比較常規的災害去警告他。譬如,洪災或旱災,雖然也讓國家或民眾(zhong) 遭受一定的損失,畢竟還在可以控製的範圍內(nei) 。然而,如果這種比較常規的警告還不奏效,如果麵對這種常規的警告,君主還是不知悔改,還是要繼續堅持錯誤的行為(wei) 或方式,那麽(me) ,上天就會(hui) 以怪異來“驚駭”君主。在《二端》篇中,董仲舒列舉(ju) 了一些“怪異”,譬如,“日蝕、星隕、有蜮、山崩、地震、夏大雨水、冬大雨雹、隕霜不殺草、自正月不雨至於(yu) 秋七月、有鸛鵒來巢”,這樣一些怪象,“《春秋》異之,以此見悖亂(luan) 之征”。【30】這些怪異現象,無不體(ti) 現了上天對君主的“驚駭”。麵對這種更加嚴(yan) 厲的批評,如果君主依然不知畏懼,亦不知悔改,那麽(me) ,更大的“殃咎”就會(hui) 隨之降臨(lin) 。這就是說,仁慈的上天對於(yu) 有過失的君主,首先還是著眼於(yu) 批評教育,並不一棍子打死,上天總是願意給君主改過自新提供機會(hui) 。這就是董仲舒的災異論。
災異論的實質,是把災異作為(wei) 君主出現過失的看得見的證據,這就把君主置於(yu) 某種被批評、被監督的地位。這樣的理論並不總是有效,甚至經常無效。譬如,董仲舒自己就曾根據“遼東(dong) 高廟、長陵高園殿災”,“居家推說其意”,【31】差一點招來殺身之禍。董仲舒的親(qin) 身經曆表明,災異理論約束君主的實際效果並不能予以過高的估計。盡管如此,災異理論還是能夠發揮一定的積極作用,至少從(cong) 理論上說,可以為(wei) 君主帶上一具精神枷鎖。試想,隻要這個(ge) 理論能夠得到普遍的接受,它對於(yu) 君主的權力,至少可以發揮一定的輿論監督的作用。在朝野上下普遍認可災異理論的背景下,異災的發生就可能形成不利於(yu) 君主的輿論氛圍,這對於(yu) 君主權力的監督與(yu) 約束,是有意義(yi) 的。
以上我們(men) 敘述了董仲舒建構的兩(liang) 重關(guan) 係:君主與(yu) 臣民的關(guan) 係,以及上天與(yu) 君主的關(guan) 係。按照董仲舒的構想,國家或王朝的治理,就在於(yu) 有效調整君與(yu) 民的關(guan) 係、天與(yu) 君的關(guan) 係。調整這兩(liang) 種關(guan) 係的基本原則是“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當然,這樣的基本原則出於(yu) 《春秋》,乃是《春秋》之大義(yi) 。由於(yu) 《春秋》乃是居於(yu) 核心地位的經,因此,在“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的原則下有效調整君與(yu) 民的關(guan) 係、天與(yu) 君的關(guan) 係,就代表了依經治國的宏觀層麵,那就是,把《春秋》這樣的經作為(wei) 建構文明秩序、推進國家治理的根本規範。
三、經作為(wei) 裁決(jue) 個(ge) 案的具體(ti) 規範
從(cong) 法理學、法律史學的角度研究董仲舒,學界更為(wei) 熟悉的主題是“春秋決(jue) 獄”或“經義(yi) 決(jue) 獄”。所謂“春秋決(jue) 獄”,就是把《春秋》這樣的經作為(wei) 裁決(jue) 個(ge) 案的依據。在中國法律史上,這是一個(ge) 已經得到廣泛討論的主題。立足於(yu) “依經治國”這樣一個(ge) 法理命題,經不僅(jin) 僅(jin) 是建構文明秩序、支撐國家治理的根本規範,同時,在微觀層麵上,經還構成了裁決(jue) 個(ge) 案所依據的具體(ti) 規範。這種性質的經,就相當於(yu) 今天的部門法。
(一)《春秋繁露》與(yu) 作為(wei) 個(ge) 案裁決(jue) 依據的經
關(guan) 於(yu) “春秋決(jue) 獄”這個(ge) 主題,《精華》篇已有專(zhuan) 門的論述:“春秋之聽獄也,必本其事而原其誌。誌邪者,不待成;首惡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論輕。是故逄醜(chou) 父當斮,而轅濤塗不宜執;魯季子追慶父,而吳季子釋闔廬,此四者,罪同異論,其本殊也。俱欺三軍(jun) ,或死或不死;俱弑君,或誅或不誅。聽訟折獄,可無審耶!故折獄而是也,理益明,教益行;折獄而非也,暗理迷眾(zhong) ,與(yu) 教相妨。教,政之本也,獄,政之末也,其事異域,其用一也,不可不以相順,故君子重之也。”【32】
在這段話中,董仲舒首先提出了“春秋聽獄”的基本原則,那就是“本其事而原其誌”。所謂“本其事”,就是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就是以事實為(wei) 依據。所謂“原其誌”,就是考察當事人的主觀心態或主觀的心理動機。事實很重要,但是,心理動機也很重要。一個(ge) 案件當事人的罪與(yu) 非罪、輕罰還是重罰,既要考察案件事實,也要考察心理動機。這個(ge) 基本原則還可以分成三個(ge) 具體(ti) 的原則來理解。第一,心理動機邪惡的當事人,不必等待其完成或實施犯罪行為(wei) ,即可以進行處罰;第二,在一個(ge) 犯罪群體(ti) 中起帶頭作用的,判以重罪,處以重罰。第三,當事人如果動機純正,即使造成了損害,也應當從(cong) 輕處罰。這就是“春秋之聽獄”的三個(ge) 具體(ti) 原則,或者說是經義(yi) 決(jue) 獄的三個(ge) 具體(ti) 原則。
在這三個(ge) 具體(ti) 原則中,第二個(ge) 具體(ti) 原則不容易引發爭(zheng) 議,因為(wei) 按照現在的法治理念與(yu) 司法原則,在一個(ge) 犯罪團夥(huo) 中起帶頭作用的犯罪者通常也會(hui) 受到更重的處罰。第三個(ge) 具體(ti) 原則在現代社會(hui) 也得到了有限度的承認。譬如,在現代刑法的理論與(yu) 實踐中,關(guan) 於(yu) 過失犯罪與(yu) 故意犯罪的嚴(yan) 格區分,就考慮到了當事人的主觀心態或犯罪動機,過失犯罪較之於(yu) 故意犯罪,通常會(hui) 受到較輕的處罰。唯有第一個(ge) 具體(ti) 原則,容易招致批評。譬如,有一本教科書(shu) 就寫(xie) 道:“‘論心定罪’是一種動機論,它在判斷一種行為(wei) 的時候,看重的是行為(wei) 者的動機,而不是行為(wei) 的效果。凡是符合《春秋》之義(yi) 的就是‘誌善’,即使犯法,也不定罪;反之,如果違反《春秋》的要求,就是‘誌惡’,即使沒有違法,也要定罪。可見,這種‘論心定罪’說是錯誤的。”【33】這樣的批判當然有一定的依據,畢竟,根據現代的法治觀念與(yu) 司法原則,隻有犯罪機動,沒有犯罪行為(wei) 或犯罪事實,是無法定罪的,也是無法處罰的。從(cong) 這個(ge) 角度來看,“論心定罪”很難得到現代法治的認同。但是,我們(men) 研究董仲舒的“春秋決(jue) 獄”,不能僅(jin) 僅(jin) 站在現代法治的角度去批評他,更加重要的,是要理解他的理論邏輯。
按照董仲舒的解釋,他提出的這幾項具體(ti) 原則,包括“論心定罪”原則,主要的依據在於(yu) :教化與(yu) 獄訟雖然屬於(yu) 不同的領域,但它們(men) 是一回事,都是政治,或者說,都屬於(yu) 國家治理。兩(liang) 者的不同之處在於(yu) :教化才是政治的根本,獄訟僅(jin) 僅(jin) 是政治的細枝末節。既然教化是本,獄訟是末,那就意味著,獄訟應當與(yu) 教化“相順”,獄訟應當有助於(yu) 教化,獄訟應當符合教化的方向。畢竟,教化著眼於(yu) 人的內(nei) 心世界,獄訟隻能約束人的外在行為(wei) 。正是基於(yu) 這樣的本末關(guan) 係,人內(nei) 心的動機才是國家治理的根本或基礎。這就是“論心定罪”的理由,也是“春秋決(jue) 獄”的理論前提。為(wei) 了說明“春秋決(jue) 獄”的實際情況,董仲舒舉(ju) 出了四個(ge) 例子,這裏我們(men) 隻看“逄醜(chou) 父當斮,而轅濤塗不宜執”的依據。
關(guan) 於(yu) 逄醜(chou) 父其人其事,《史記》《左傳(chuan) 》等文獻中多有記載。據《左傳(chuan) ·成公二年》,齊國與(yu) 晉國之間發生戰事,由於(yu) 情況危急,逄醜(chou) 父擔心自己的君主齊頃公被晉軍(jun) 俘虜,就與(yu) 齊頃公換了車位。果然,晉軍(jun) 將領韓劂拿著絆馬索站到了齊頃公的馬車前,宣稱要俘虜齊頃公。但實際坐在齊頃公馬車上的人,已經換成了逄醜(chou) 父,他假裝齊頃公,以齊頃公的口吻命令旁邊的齊頃公下車去華泉取水,真正的齊頃公趁機逃走,脫離了險境。坐在齊頃公車位上的逄醜(chou) 父被俘,被送到了晉軍(jun) 主將郤克麵前,郤克要殺逄醜(chou) 父,逄醜(chou) 父說:“從(cong) 今以後,也許再也沒有替他的君主承擔患難的人了,現在,這裏就有一個(ge) 這樣的人,難道還要被殺掉?”郤克認為(wei) ,逄醜(chou) 父不惜冒著生命危險來解救他的君主,這樣的人,殺了不祥,如果赦免了他,或許有助於(yu) 激勵那些為(wei) 君主獻身的忠臣,於(yu) 是,“乃免之”,【34】把他釋放了。
這段史實表明,晉軍(jun) 主將認同逄醜(chou) 父的行為(wei) ,但是,董仲舒卻認為(wei) “逄醜(chou) 父當斮”。那麽(me) ,董仲舒的邏輯是什麽(me) ?在《竹林》篇中,已有人向董仲舒提出了這個(ge) 問題:逄醜(chou) 父寧願犧牲自己,也要保護他的君主,要做到逄醜(chou) 父那樣,也是很不容易的啊!既然如此,為(wei) 什麽(me) 說他不懂得權變?為(wei) 什麽(me) 還要批判逄醜(chou) 父?對此,董仲舒回答說:“醜(chou) 父措其君於(yu) 人所甚賤,以生其君,《春秋》以為(wei) 不知權而簡之。”逄醜(chou) 父的行為(wei) ,隻能“謂之邪道,雖能成之,《春秋》不愛,齊頃公、逄醜(chou) 父是也”。【35】在董仲舒看來,逄醜(chou) 父的行為(wei) 屬於(yu) “邪道”,也就是今天所說的歪門斜道。直白言之,逄醜(chou) 父是以欺騙晉軍(jun) 的方式,讓齊頃公逃生,讓齊頃公免遭俘虜,但是,齊頃公的這種逃生方式,是一種恥辱,是讓人看不起的。按照《春秋》之義(yi) ,君主不能遭受這樣的恥辱。倘若不幸出現了危險的情況,齊頃公作為(wei) 國君,應當以身殉國。做不到這一點的齊頃公已經失去了作為(wei) 君主的正當性。因而,逄醜(chou) 父安排齊頃公逃跑的行為(wei) 也失去了正當性。齊頃公在逄醜(chou) 父的安排下得以成功逃跑,但是,這種逃跑行為(wei) 已經羞辱了齊國的宗廟,即使逄醜(chou) 父幫助齊頃公逃生的行為(wei) 有一定的難度,要承擔較大的風險,《春秋》之義(yi) 也是不能讚同的。
關(guan) 於(yu) “轅濤塗不宜執”一事,《春秋·僖公四年》中的記載隻有一句話:“齊人執陳袁濤塗。”對於(yu) 此事的前因後果,《春秋公羊傳(chuan) 》提供了更多的信息:“濤塗之罪何?辟軍(jun) 之道也。其辟軍(jun) 之道奈何?濤塗謂桓公曰:‘君既服南夷矣,何不還師濱海而東(dong) ,服東(dong) 夷且歸。’桓公曰:‘諾。’於(yu) 是還師濱海而東(dong) ,大陷於(yu) 沛澤之中。顧而執濤塗。執者曷為(wei) 或稱侯,或稱人?稱侯而執者,伯討也。稱人而執者,非伯討也。此執有罪,何以不得為(wei) 伯討?古者周公東(dong) 征則西國怨,西征則東(dong) 國怨。桓公假塗於(yu) 陳,而伐楚,則陳人不欲其反由己者,師不正故也。不修其師而執濤塗,古人之討,則不然也。”【36】
按照《公羊春秋》之大義(yi) ,袁濤塗不應當被拘捕,他沒有罪過,他的行為(wei) 隻是為(wei) 了避免齊國軍(jun) 隊借道陳國。齊國軍(jun) 隊並非正義(yi) 之師,袁濤塗站在陳國的利益立場上,不願意讓這樣的軍(jun) 隊過境,是正當的。齊桓公不整頓自己的軍(jun) 隊,不著眼於(yu) 提升本國軍(jun) 事行動的正當性,卻去抓捕袁濤塗,這是不對的。這是《公羊春秋》的評判,也是董仲舒主張“袁濤塗不宜執”的理據。
比較董仲舒關(guan) 於(yu) 逄醜(chou) 父與(yu) 袁濤塗的裁決(jue) :逄醜(chou) 父冒著生命危險救了齊國君主,卻應當斬首;袁濤塗讓齊國軍(jun) 隊陷入沼澤之中,卻不應當拘捕。董仲舒作出這樣的裁決(jue) ,主要基於(yu) 一種更為(wei) 根本的依據,這樣的依據見於(yu) 《春秋》,體(ti) 現了《春秋》這樣的經作為(wei) 個(ge) 案判決(jue) 依據的意義(yi) 。
(二)《春秋決(jue) 獄》與(yu) 作為(wei) 個(ge) 案裁決(jue) 依據的經
據《後漢書(shu) 》,“故膠西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議,數遣廷尉張湯親(qin) 至陋巷,問其得失。於(yu) 是作《春秋決(jue) 獄》二百三十二事,動以經對,言之詳矣”。【6】依此,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之外,還留下了一部題為(wei) 《春秋決(jue) 獄》的書(shu) ,這部書(shu) 就是一個(ge) 案例庫,它通過“以案說經”的方式闡述了“春秋決(jue) 獄”的邏輯,較之《春秋繁露》,能夠更加真切地展示出作為(wei) 個(ge) 案裁決(jue) 依據的經。
根據沈家本的考證,這部《春秋決(jue) 獄》又被稱為(wei) 《春秋斷獄》或《春秋決(jue) 事比》或《春秋決(jue) 事》,“然則《春秋決(jue) 獄》其本名也。《困學紀聞》雲(yun) ,《春秋決(jue) 獄》,其書(shu) 今不傳(chuan) ,是南渡時已亡”。【7】這部《春秋決(jue) 獄》作為(wei) 一部完整的著作,雖然已經遺失了,但畢竟還有幾個(ge) 案例保存下來。這裏試略舉(ju) 兩(liang) 例,以為(wei) 說明。
其一,某甲毆父案。“甲父乙與(yu) 丙爭(zheng) 言相鬥,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擊丙,誤傷(shang) 乙,甲當何論?或曰:毆父也,當梟首。論曰:‘臣愚以父子至親(qin) 也,聞其鬥莫不有怵悵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詬父也。《春秋》之義(yi) ,許止父病,進藥於(yu) 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誅。甲非律所謂毆父,不當坐’”。【8】在這個(ge) 案例中,董仲舒認為(wei) 某甲無罪,董仲舒所依據的“《春秋》之義(yi) ”,是“許止父病,進藥於(yu) 其父而卒”,“夏,五月,戊辰,許世子止弑其君買(mai) 。己卯,地震。秋,齊高發帥師伐莒。冬,葬許悼公”(《春秋·昭公十九年》)。許止,即這裏的許世子止。
按照《春秋》的經文,作為(wei) 世子的許止,殺了他的父親(qin) 。但是,對於(yu) 這句經文,還應當更全麵地理解。《春秋公羊傳(chuan) 》稱:“賊未討,何以書(shu) 葬?不成於(yu) 弑也。曷為(wei) 不成於(yu) 弑?止進藥而藥殺也。止進藥而藥殺,則曷為(wei) 加弑焉爾?譏子道之不盡也。其譏子道之不盡奈何?曰:樂(le) 正子春之視疾也,複加一飯則脫然愈,複損一飯則脫然愈。複加一衣則脫然愈,複損一衣則脫然愈。止進藥而藥殺,是以君子加弑焉爾。曰:許世子止弑其君買(mai) ,是君子之聽止也。葬許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赦止者,免止之罪辭也。”【37】
這就是說,按照《公羊春秋》之義(yi) ,許止並沒有殺他的父親(qin) ,隻是讓他的父親(qin) 服藥,他的父親(qin) 是因為(wei) 藥不對症而死,或藥物無效而死。許止在照顧父親(qin) 服藥一事上不夠細心,這是應當批評的,但他並沒有殺害他父親(qin) 的故意,因而他是無罪的。《春秋公羊傳(chuan) 》所揭示的這一段“《春秋》之義(yi) ”,恰好可以解釋某甲的行為(wei) :某甲為(wei) 救其父,舉(ju) 杖擊丙,結果不小心誤傷(shang) 了其父,從(cong) 行為(wei) 、過程、現象、事實來看,甲舉(ju) 起的杖傷(shang) 害了他的父親(qin) ,符合“毆父罪”的特征,這就像許止的進藥讓他的父親(qin) 死亡一樣。既然“《春秋》之義(yi) ”已經免除了許止進藥行為(wei) 的罪與(yu) 罰,按照同樣的道理,某甲舉(ju) 杖傷(shang) 其父的行為(wei) ,也應當予以赦免。就像許止並沒有殺父的動機一樣,某甲也絕無“毆父”的故意,某甲的真實動機是“救父”,即使意外地造成了其父受傷(shang) ,也不屬於(yu) 法律上的“毆父”,因此,某甲不應當被治罪。這就是根據“《春秋》之義(yi) ”的“原心論罪”。
其二,某甲私為(wei) 人妻案。“甲夫乙將船,會(hui) 海風盛,船沒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論?或曰:甲夫死未葬,法無許嫁,以私為(wei) 人妻,當棄市。議曰:‘臣愚以為(wei) 《春秋》之義(yi) ,言夫人歸於(yu) 齊,言夫死無男,有更嫁之道也。婦人無專(zhuan) 製擅恣之行,聽從(cong) 為(wei) 順,嫁之者歸也。甲又尊者所嫁,無淫衍之心,非私為(wei) 人妻也。明於(yu) 決(jue) 事,皆無罪名,不當坐’”。【38】在這個(ge) 案例中,董仲舒認為(wei) 某甲無罪,董仲舒所依據的“《春秋》之義(yi) ”,是“夫人歸於(yu) 齊”,此事見於(yu) 《春秋·文公十八年》:“冬十月,子卒。夫人薑氏歸於(yu) 齊。”《春秋公羊傳(chuan) 》的解釋是:“子卒者孰謂?謂子赤也。何以不日?隱之也。何隱爾?弑也。弑則可以不日,不忍言也。”【39】對於(yu) 這個(ge) 事件,《左傳(chuan) 》還有更詳細的記載:“文公二妃敬嬴生宣公。敬嬴嬖,而私事襄仲。宣公長,而屬諸襄仲。襄仲欲立之,叔仲不可。仲見於(yu) 齊侯而請之。齊侯新立,而欲親(qin) 魯,許之。冬十月,仲殺惡及視,而立宣公。書(shu) 曰,‘子卒’,諱之也……夫人薑氏歸於(yu) 齊,大歸也。將行,哭而過市曰:‘天乎!仲為(wei) 不道,殺適立庶。’市人皆哭,魯人謂之哀薑。”【40】
結合《春秋公羊傳(chuan) 》與(yu) 《春秋左氏傳(chuan) 》,“夫人歸於(yu) 齊”的意思是,魯文公的夫人薑氏,在丈夫魯文公死了以後,兩(liang) 個(ge) 兒(er) 子(惡、視)都被襄仲殺死了,在這種情況下,她隻好回歸齊國的娘家。這就是說,“夫人歸於(yu) 齊”,永遠離開夫家,是出於(yu) 不得已。夫人之“歸”,乃是一個(ge) 正當的行為(wei) 。這樣的“歸”得到了《春秋》的認同。董仲舒根據這樣的“《春秋》之義(yi) ”,認為(wei) 本案中的某甲與(yu) “歸於(yu) 齊”的薑氏有相似之處:丈夫已經死了。進一步說,某甲的丈夫死於(yu) 海上,某甲無法找到丈夫的屍體(ti) 並予以安葬。因而,某甲在四個(ge) 月之後重新再嫁,這樣的行為(wei) 沒有犯罪,不應當處罰。再說,某甲的再嫁不是擅自改嫁或私自改嫁,某甲的再嫁是出於(yu) 母親(qin) 的安排,某甲的再嫁不是出於(yu) “淫衍之心”,其再嫁的行為(wei) 在動機上沒有過錯。因此,某甲的再嫁行為(wei) ,並不構成犯罪。
以上兩(liang) 個(ge) 案例,大致可以展示董仲舒“春秋決(jue) 獄”之精義(yi) 。概括地說,董仲舒的“春秋決(jue) 獄”就是把“《春秋》之義(yi) ”作為(wei) 裁決(jue) 個(ge) 案的依據。《春秋》是以魯國史為(wei) 基礎的編年史,《春秋》關(guan) 於(yu) 曆史的敘述寄寓了關(guan) 於(yu) 曆史事件的評判。眾(zhong) 多關(guan) 於(yu) 個(ge) 人行為(wei) 正當與(yu) 否、罪與(yu) 非罪的評判,就相當於(yu) 英美法係中的判例,這些判例可以作為(wei) 後世處理類似個(ge) 案的依據。就這樣,以《春秋》為(wei) 核心的經,構成了裁判個(ge) 案應當遵循的具體(ti) 規範或裁判規範。
四、董仲舒與(yu) 中國依經治國時代的開啟
如前文所述,在董仲舒之前,《春秋》及其他儒家文獻已經形成。但是,這些儒家文獻沒有經過政府的正式認可或“加持”,並不能享有經的地位,並不是嚴(yan) 格意義(yi) 上的經。因而,董仲舒之前的儒家文獻,在性質上隻是與(yu) 其他“子書(shu) ”並列的學術理論文獻。
從(cong) 孔子時代到秦始皇時代,法家文獻得到了官方更多的青睞,尤其是秦始皇,幾乎可以說是韓非作品的“粉絲(si) ”。在漢朝初建的數十年間,經濟凋敝,政府注重休養(yang) 生息,黃老道家的思想理論得到了官方更多的青睞。這就是說,從(cong) 孔子時代一直到“天人三策”正式提出之前,數百年間,儒家文獻在諸子百家中,並不享有特殊的地位,孔子也屬於(yu) “諸子”,儒家也屬於(yu) “百家”。直至漢武帝元光元年(前134),經過董仲舒的推動,尤其是經過漢武帝的認同,以《春秋》為(wei) 代表的儒家文獻才被官方正式揀選出來,成為(wei) 了國家的主導思想,以《春秋》為(wei) 代表的儒家文獻才從(cong) “子書(shu) ”中得以上升,成為(wei) 了承載國家主流意識形態的“經書(shu) ”,中國曆史由此進入“經治時代”,中國由此成為(wei) “經治中國”,“依經治國”的傳(chuan) 統由此形成。“依經治國”既是董仲舒開創的法理命題,同時也成為(wei) 漢代以後官方認可的法理命題,從(cong) 董仲舒時代直至1905年科舉(ju) 製度的正式廢除,兩(liang) 千年間,一以貫之。因此,如果把“依法治國”作為(wei) 當代中國法理學的主題,那麽(me) ,董仲舒之後中國法理學的主題,則可以概括為(wei) “依經治國”。
在董仲舒之後的兩(liang) 千年間,總體(ti) 上看,《春秋》這樣的文獻,確實充當了蒙文通所說的“中華民族無上之法典”。我們(men) 可以舉(ju) 出兩(liang) 個(ge) 細節來印證這個(ge) 大傳(chuan) 統。據《三國誌·關(guan) 羽傳(chuan) 》,“《江表傳(chuan) 》曰:羽好左氏傳(chuan) ,諷誦略皆上口”。【41】這就是說,在三國這樣的戰亂(luan) 時代,像關(guan) 羽這樣的武將,也喜好《左氏春秋》。這部書(shu) 雖然與(yu) 董仲舒高舉(ju) 的《春秋》與(yu) 《公羊春秋》並不是一部書(shu) ,但畢竟還是《春秋》三傳(chuan) 之一。而在民間傳(chuan) 說中,“關(guan) 羽讀《春秋》”更是流傳(chuan) 甚廣。我們(men) 不必糾結關(guan) 羽所讀的是《春秋左氏傳(chuan) 》還是孔子編寫(xie) 的《春秋》,這樣一個(ge) 細節足以表明,“讀《春秋》”有助於(yu) 烘托關(guan) 羽的光輝形象;《春秋》不僅(jin) 承載了官方的主流意識形態,而且在民間也有普遍的認同與(yu) 尊奉。另據《魏書(shu) ·李先傳(chuan) 》:“太祖問先曰:‘天下何書(shu) 最善,可以益人神智?’先對曰:‘唯有經書(shu) 。三皇五帝治化之典,可以補王者神智。’”【42】這番討論表明,哪怕是在南北朝時期,哪怕是鮮卑族的北魏皇帝,最應當讀的書(shu) 也是經書(shu) ,也應當實行依經治國。
董仲舒把幾部儒家文獻由“子書(shu) ”上升為(wei) “經書(shu) ”,開啟了一個(ge) 長達兩(liang) 千年的依經治國時代,亦即“經治時代”,作為(wei) 一個(ge) 思想史的事實,它有偶然的因素:恰好在公元前134年,漢武帝提出了“欲聞大道之要、至論之極”這樣的要求,董仲舒提出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恰好符合漢武帝的預期,得到了漢武帝所代表的官方的認同,“經”由此得以正式確立。偶然之中也有必然:從(cong) 思想史的整體(ti) 背景來看,秦始皇所理解、所實施的“法家之治”因為(wei) 秦王朝二世而亡,已經失去了正當性。漢代初年實行的“黃老之治”盡管滿足了當時的社會(hui) 休養(yang) 生息的需要。但是,奉行黃老思想,卻可能讓主政者失去對全社會(hui) 的思想牽引能力,這對於(yu) 政治共同體(ti) 的凝聚與(yu) 整合是不利的,與(yu) 漢武帝時期漢王朝勇猛精進的姿態也不吻合、不同步。在這種背景下,從(cong) 法理的角度,重建漢王朝的政治意識形態,就成為(wei) 了一個(ge) 曆史的、現實的必然選擇。當然,更加重要的必然因素,還在於(yu) 董仲舒提出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滿足了各個(ge) 方麵的需要,因而得到了當時及後世普遍而持久的接納。對此,我們(men) 可以從(cong) 兩(liang) 個(ge) 不同的方麵,來看“依經治國”的必然性。
一方麵,董仲舒把《春秋》及“六藝”挑選出來,予以獨尊,尊之為(wei) 經,以之作為(wei) 國家治理的主要依據,是對先秦學術思想的精審判斷。在先秦時代的諸子百家中,每一家都有自己的優(you) 長之處。在司馬談關(guan) 於(yu) “六家要指”的評析中,道家較之於(yu) 其他各家,似乎還處於(yu) 更優(you) 越的地位。再往前追溯,在春秋戰國時期的各國諸侯看來,法家學說才是求真務實的學說。但是,就長遠來看,以孔子為(wei) 代表的儒家學說、儒家文獻,才更加符合一個(ge) 大一統王朝長治久安的需要。商鞅、韓非所代表的法家學說雖然更具現實性,但它畢竟隻能適應戰國時代,它主要是一種戰時狀況下的應對策略,它可以滿足非常時期、戰國格局的需要,卻難以滿足大一統時代的根本需要。至於(yu) 道家學說,從(cong) 根本上說,它是一種“在野者”的學說,以莊子為(wei) 代表的道家學說以追求個(ge) 體(ti) 自由、心靈自由為(wei) 旨趣,本質上是一種麵向個(ge) 體(ti) 、麵向審美、麵向藝術的學說,不大可能長期充當主政者秉持的主流意識形態。至於(yu) 墨家學說,主要反映草根階層、遊俠(xia) 階層的需求,與(yu) 國家治理的實際需要還有較大的距離。相比之下,隻有孔子所代表的儒家學說,能夠以中正穩健的方式,較好地滿足大一統背景下國家治理的需要。
另一方麵,董仲舒開創的“依經治國”,作為(wei) 一個(ge) 法理命題,雖然主要接續了儒家的思想文化傳(chuan) 統,但他接續的這個(ge) 傳(chuan) 統並不是“原教旨主義(yi) ”的儒家,而是以儒家為(wei) 內(nei) 核,同時也廣采博納了先秦時期已經積累起來的各種學術思想。在董仲舒關(guan) 於(yu) “依經治國”的論證中,既有陰陽家、道家的學說,也有法家、墨家的學說。前文已經述及,“始推陰陽”已經是董仲舒的一個(ge) 標簽,正如《陰陽義(yi) 》所稱:“天道之常,一陰一陽。陽者,天之德也;陰者,天之刑也。跡陰陽終歲之行,以觀天之所親(qin) 而任。”【43】事實上,縱觀《春秋繁露》全書(shu) ,其中關(guan) 於(yu) 陰陽之理的論述非常豐(feng) 富,陰陽家的學說已經深度融入了董仲舒的思想世界。再看《立元君》對君主提出的要求:“為(wei) 人君者,執無源之慮,行無端之事,以不求奪,以不問問。”【44】這樣的要求,可以歸屬於(yu) 道家學說。董仲舒還強調賞罰,主張“所貢賢者有賞,所貢不肖者有罰。夫如是,諸侯、吏二千石皆盡心於(yu) 求賢,天下之士可得而官使也。遍得天下之賢人,則三王之盛易為(wei) ,而堯舜之名可及也。毋以日月為(wei) 功,實試賢能為(wei) 上,量材而授官,錄德而定位,則廉恥殊路,賢不肖異處矣”。【45】對賞罰“二柄”的這種依賴,具有明顯的法家色彩。甚至還有墨家色彩的論述:“唯天子受命於(yu) 天,天下受命於(yu) 天子,一國則受命於(yu) 君。”【46】這樣的論述,既體(ti) 現了墨家的“天誌”觀,也體(ti) 現了墨家的“尚同”觀。由此可見,董仲舒建構的“依經治國”,其實是對先秦時期各家學說的融會(hui) 貫通,其中雖以《春秋》及六藝作為(wei) 旗號與(yu) 主體(ti) ,但同時也體(ti) 現了對諸子百家的全麵吸納。
從(cong) 以上兩(liang) 個(ge) 方麵來看,董仲舒開創的“依經治國”能夠較好地滿足漢武帝時代的客觀需要,因而受到了漢武帝時代及後世的普遍接納。
當然,董仲舒開創的依經治國作為(wei) 一個(ge) 法理命題,並不是在真空中突然生成的,並不是一座“飛來峰”。在董仲舒之前,像賈誼這樣的儒生已經有所鋪墊,但董仲舒畢竟是依經治國這個(ge) 法理命題的主要闡述者。在劉向看來,“董仲舒有王佐之才,雖伊呂亡以加,管晏之屬,伯者之佐,殆不及也”。【47】《論衡》亦有言:“董仲舒雖無鼎足之位,知在公卿之上。”【48】按照這些說法,董仲舒的實際權位雖然不高,但他在思想上的影響力遠遠超越了同時代的公卿。在董仲舒生活的漢代,有一些打著儒家旗號的士大夫,他們(men) 的主要目標在於(yu) 成為(wei) 現世的位高權重的公卿,公孫弘就是這樣的人。還有一些儒生,側(ce) 重於(yu) 從(cong) 學術的立場上研究儒家典籍,他們(men) 的主要貢獻體(ti) 現為(wei) 比較純粹的學問,譬如,東(dong) 漢晚期的鄭玄就是這樣的人,這樣的人或可稱之為(wei) “儒學家”。還有一些儒生是才子,譬如司馬相如。但是,董仲舒跟他們(men) 都不一樣,他三年都不去花園裏遊玩,集中精力從(cong) 事學術思想的研究,但並未成為(wei) 尋章摘句的“專(zhuan) 家學者”,他兩(liang) 次擔任諸侯的丞相,卻並沒有一門心思尋求職務上的升遷。他與(yu) 實際政治有聯係,也有較深的介入,但也保持了一定的距離。他理解儒家典籍,但也理解現實政治。他有所為(wei) ,也有所不為(wei) 。他的先天秉性、後天努力,他獲得的曆史機遇,讓他超越了那個(ge) 時代的公卿,成為(wei) 了“依經治國”“經治時代”“經治中國”的開創者,成為(wei) 了上承孔子、下啟朱子的思想人物。
董仲舒開創的依經治國強調“屈民伸君”“屈君伸天”,但是,天的意誌卻有賴於(yu) 儒生階層來解釋。這樣的秩序格局與(yu) 歐洲中世紀的秩序格局略微相仿,雖不神似,卻有些形似:臣民服從(cong) 君主,君主服從(cong) 上帝,但上帝的意誌又是由教廷來解釋的。同樣,按照董仲舒闡述的秩序格局,臣民服從(cong) 君主,君主服從(cong) 上天,但上天的意誌是由儒生集團來解釋的。當然,儒生集團即使有一定的權威,但他們(men) 的權威在任何時候都不及鼎盛時期的教廷,儒生集團不可能憑借對天意的解釋權真正形成對於(yu) 君主的監督與(yu) 約束。正如魯迅在《談皇帝》一文中所說:“據說天子的行事,是都應該體(ti) 貼天意,不能胡鬧的;而這‘天意’也者,又偏隻有儒者們(men) 知道著。這樣,就決(jue) 定了:要做皇帝就非請教他們(men) 不可。然而不安分的皇帝又胡鬧起來了。你對他說‘天’麽(me) ,他卻道,‘我不有命在天?!’豈但不仰體(ti) 上天之意而已,還逆天,背天,‘射天’,簡直將國家鬧完,使靠天吃飯的聖賢君子們(men) ,哭不得,也笑不得。”【49】魯迅以嬉笑怒罵的雜文風格,對儒生集團擁有的“天意解釋權”在曆史過程中的實情給予了寫(xie) 意性的揭示,當然自有其道理。然而,從(cong) 漢至清兩(liang) 千年裏,華夏君主雖然是最高的政治權威,但畢竟不是最高的思想權威,最高的思想權威是孔子、朱子這樣的聖人。孔子、朱子的思想以經的方式呈現出來,經成為(wei) 治國的終級依據,這就是“依經治國”與(yu) “經治中國”。但是,如果要為(wei) 依經治國的理論與(yu) 實踐尋找一個(ge) 建構者,那就是董仲舒;即使後退一步,董仲舒也是這個(ge) 建構者群體(ti) 的主要代表。
五、結語
在儒家法理學史上,甚至在中國法理學史上,乃至在中國思想史上,董仲舒都是一個(ge) 劃時代的人物。倘若要比之西方思想史,那麽(me) ,董仲舒的思想地位,大致相當於(yu) 西方進入中世紀之際的奧古斯丁。考察中國的思想史以及法理學史,先秦是一個(ge) 段落,從(cong) 漢至清又是一個(ge) 段落,對於(yu) 後麵這個(ge) 曆史段落來說,董仲舒做出了開創性的貢獻。董仲舒流傳(chuan) 至今的作品,除了《漢書(shu) 》中記載的“天人三策”,主要就是《春秋繁露》。這樣一些文獻奠定了從(cong) 漢至清時期華夏文明的底色,也塑造了這個(ge) 時期中國法理學的主題:依經治國。
按照中國現行憲法第5條的規定,當代中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50】以這樣的目標任務來理解從(cong) 漢至清的不成文憲法,那麽(me) ,從(cong) 漢至清的任務就是要實行“依經治國”,建設“儒家主義(yi) 經治國家”。古今之間的道理都是相通的,傳(chuan) 統中國與(yu) 當代中國都需要有效治理。如果當代中國法理學的主題是依法治國,那麽(me) ,傳(chuan) 統中國法理學的主題就是依經治國。因而,傳(chuan) 統中國的經,就相當於(yu) 現代中國的法。在秦代以前,中國沒有嚴(yan) 格意義(yi) 的經。春秋戰國時代是一個(ge) 禮崩樂(le) 壞的時代,這就是說,在“禮崩樂(le) 壞時代”之前的西周,國家治理的主題可以概括為(wei) “禮樂(le) 治國”,或者說是“依禮樂(le) 治國”。漢代建立之後,“禮崩樂(le) 壞時代”隨之結束,但是,隨著秦亡而興(xing) 起的漢代,畢竟無法恢複到“依禮樂(le) 治國”的古老傳(chuan) 統,已經“崩壞”了的西周“禮樂(le) ”也無法照原樣恢複。在漢王朝建立之後,經過了數十年的徘徊、猶豫、斟酌,盛行於(yu) 西周的“依禮樂(le) 治國”,終於(yu) 轉向了漢武帝之後的“依經治國”。發端於(yu) 董仲舒的“依經治國”,作為(wei) 一個(ge) 新的法理主題,是漢武帝時代形成的傳(chuan) 統,董仲舒是這個(ge) 傳(chuan) 統的主要闡述者,也是這個(ge) 傳(chuan) 統得以形成的思想引擎。
依經治國的經,或“經治中國”的經,按照董仲舒的觀點,主要是《春秋》,《春秋》是第一位的、最重要的經;但同時也包括《詩》《書(shu) 》《禮》《樂(le) 》《易》。後來,在兩(liang) 千年間,經的範圍又有所擴張,從(cong) 六經一直增加到十三經,但這隻是數量上的變化。兩(liang) 千年間,依經治國的實質沒有發生變化。經在兩(liang) 千年間,一直都是治國的主要依據。所謂德主刑輔,其實就是“經主刑輔”,因為(wei) ,德由經出,德在經中,隻有通經才能明德。從(cong) 知識層麵上看,兩(liang) 千年間,關(guan) 於(yu) 經的研究,給研究者帶來的成就感,遠高於(yu) 關(guan) 於(yu) 刑律的研究,在這種輕與(yu) 重的背後,有一個(ge) 根本的原因:經提供了國家治理的主要依據、核心依據、終級依據,經是政之本,刑是政之末。
歸結起來,如果把當代中國稱為(wei) 法治時代的中國,亦即法治中國,那麽(me) ,從(cong) 漢至清的中國則是“經治時代”的中國,亦即經治中國。在漢代,董仲舒開創了“依經治國”這個(ge) 法理主題,同時也開創了一個(ge) 從(cong) 漢代一直延續至清末的法理主題。
注釋
1金觀濤、劉青峰:《興盛與危機:論中國社會超穩定結構》,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金觀濤、劉青峰:《開放中的變遷:再論中國社會超穩定結構》,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金觀濤、劉青峰:《中國現代思想的起源:超穩定結構與中國政治文化的演變》,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
2班固:《漢書》,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216頁。
3班固:《漢書》,第571頁。
4黃暉撰:《論衡校釋》,北京:中華書局,2018年,第537頁。
5喻中:《仁與禮:孔子的二元規範論》,《法律科學》2019年第5期。
6蒙文通:《蒙文通全集》第1冊,成都:巴蜀書社,2015年,第310頁。
7吳仰湘編:《皮錫瑞全集》第6冊,北京:中華書局,2015年,第7頁。
8司馬遷:《史記》,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第330頁。
9張載著,章錫琛點校:《張載集》,北京:中華書局,1978年,第320頁。
10高華平、王齊洲、張三夕譯注:《韓非子》,北京:中華書局,2015年,第709頁。
11楊倞注,耿芸標校:《荀子》,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4-5頁。
12章太炎:《國故論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42頁。
13顧炎武著,陳垣校注:《日知錄校注》,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996頁。
14周予同著,朱維錚編校:《中國經學史講義:外二種》,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8、10頁。
15班固:《漢書》,第570頁。
16西塞羅:《國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蘇力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106頁。
17漢斯·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第130頁。
18班固:《漢書》,第562頁。
19喻中:《法理四篇》,北京:中國法製出版社,2020年,第174頁。
20張世亮、鍾肇鵬、周桂鈿譯注:《春秋繁露》,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第30頁。
21司馬遷:《史記》,第584頁。
22張世亮、鍾肇鵬、周桂鈿譯注:《春秋繁露》,第203、204頁。
23張世亮、鍾肇鵬、周桂鈿譯注:《春秋繁露》,第69頁。
24陳曉芬、徐儒宗譯注:《論語·大學·中庸》,北京:中華書局,2015年,第151頁。
25張世亮、鍾肇鵬、周桂鈿譯注:《春秋繁露》,第366頁。
26張世亮、鍾肇鵬、周桂鈿譯注:《春秋繁露》,第212頁。
27張世亮、鍾肇鵬、周桂鈿譯注:《春秋繁露》,第445頁。
28李澤厚:《曆史本體論·己卯五說》,北京:三聯書店,2008年,第156-157頁。
29張世亮、鍾肇鵬、周桂鈿譯注:《春秋繁露》,第368頁。
30張世亮、鍾肇鵬、周桂鈿譯注:《春秋繁露》,第223頁。
31董天工箋注:《春秋繁露箋注》,黃江軍整理,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132頁。
32張世亮、鍾肇鵬、周桂鈿譯注:《春秋繁露》,第174頁。
33班固:《漢書》,第570頁。
34張世亮、鍾肇鵬、周桂鈿譯注:《春秋繁露》,第96頁。
35張國華主編:《中國法律思想史》,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第174頁。
36王守謙、金秀珍、王鳳春譯注:《左傳全譯》,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596頁。
37張世亮、鍾肇鵬、周桂鈿譯注:《春秋繁露》,第61頁。
38黃銘、曾亦譯注:《春秋公羊傳》,北京:中華書局,2016年,第253頁。順便說明,在我所引用的這個版本中,濤塗其人的姓寫作了“袁”,亦寫作“袁濤塗”。何休著,徐彥疏、刁小龍整理:《何休解詁》,見《春秋公羊傳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392頁。見於《春秋繁露》中的“轅”與見於《春秋公羊傳》中的“袁”,想必各有所本,這裏也不求統一。
39範曄:《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475頁。
40沈家本撰:《曆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第3冊,鄧經元、駢宇騫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1770頁。
41沈家本撰,鄧經元、駢宇騫點校:《曆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第3冊,第1771頁。
42黃銘、曾亦譯注:《春秋公羊傳》,第651-652頁。
43沈家本撰,鄧經元、駢宇騫點校:《曆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第3冊,第1772頁。
44黃銘、曾亦譯注:《春秋公羊傳》,第401-402頁。
45王守謙、金秀珍、王鳳春譯注:《左傳全譯》,第467-468頁。
46陳壽撰,裴鬆之注:《三國誌》,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第562頁。
47魏收撰:《魏書》,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第532頁。
48張世亮、鍾肇鵬、周桂鈿譯注:《春秋繁露》,第445頁。
49張世亮、鍾肇鵬、周桂鈿譯注:《春秋繁露》,第199頁。
50班固:《漢書》,第566頁。
51張世亮、鍾肇鵬、周桂鈿譯注:《春秋繁露》,第400-401頁。
52班固:《漢書》,第571頁。
53黃暉撰:《論衡校釋》,第528頁。
54魯迅:《談皇帝》,見《魯迅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2005年,第269頁。
55《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第62頁。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