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茜】經典、習俗與禮法:對喪服「嫡孫承重」的曆史考察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1-04-13 01:11:09
標簽:嫡孫承重、嫡庶、繼嗣承祀、行輩

經典、習(xi) 俗與(yu) 禮法:對喪(sang) 服「嫡孫承重」的曆史考察

作者:馮(feng) 茜

來源:《漢學研究》第38卷第4期

 

摘要

 

關(guan) 於(yu) 中國古代的繼嗣承祀原則,日本法史學家仁井田陞與(yu) 滋賀秀三之間存在分歧。仁井田陞認為(wei) ,在祭祀繼承人的選定上,「嫡係主義(yi) 」與(yu) 「行輩主義(yi) 」兩(liang) 大類型因時代不同而互有消長;滋賀秀三則主張,相應於(yu) 財產(chan) 上的諸子均分,秦漢以下的繼嗣承祀原則表現為(wei) 「行輩主義(yi) 」對「嫡係主義(yi) 」的取代。區分「嫡係」還是「行輩」繼嗣的一大關(guan) 鍵在於(yu) 考察「嫡孫」的地位。體(ti) 現宗法嫡係繼嗣原則的「嫡孫承重」服製,為(wei) 反思上述爭(zheng) 議提供了重要視角。魏晉至唐代,「承重」大致保留了經典古禮「承宗廟、爵土之重」的製度意涵,「嫡孫承重」主要施行於(yu) 封爵世襲之家。宋代臣僚無世爵,「嫡孫承重」失去社會(hui) 基礎,熙寧八年(1075),行輩優(you) 先的承重順序正式從(cong) 法律上得以確立。與(yu) 此同時,政治製度不再對「嫡孫承重」向士庶普及構成製約。得益於(yu) 士大夫對宗法理論的普遍化重釋及其禮儀(yi) 實踐,元明清代禮法繼承《家禮》中的「嫡孫承重」,深刻影響了習(xi) 俗中的承祀服喪(sang) 。習(xi) 俗的多元及考證禮學對禮製經驗之維的強調下,「嫡孫承重」禮製在清代仍是富於(yu) 爭(zheng) 議的話題。經典、習(xi) 俗與(yu) 禮法的交互作用,使得秦漢以下的繼嗣承祀並非「行輩」對「嫡係」原則的簡單取代。展現其中的複雜性,有裨理解古人看待禮的不同方式。

 

關(guan) 鍵詞:嫡孫承重 嫡庶 行輩 繼嗣承祀

 

 

 

馮(feng) 茜老師

 

一、前言

 

在中國古代,繼嗣相續是家庭繼承的重要方麵。關(guan) 於(yu) 繼嗣原則的曆史變化,已故日本中國法史學界的兩(liang) 位泰鬥——仁井田陞與(yu) 滋賀秀三之間存在很大分歧。仁井田陞認為(wei) ,祭祀繼承人的選定,自古以來存在「嫡係主義(yi) 」與(yu) 「行輩主義(yi) 」兩(liang) 大類型,兩(liang) 種類型的采用程度,因時代不同而有高低之別。[1]滋賀秀三則提出,隨著周代宗法封建製的解體(ti) ,秦漢以下,包括承祀在內(nei) ,私法領域的繼承原則已由嫡係繼承讓位於(yu) 行輩繼承。嫡係繼承隻在關(guan) 涉封爵、世職等公法問題時才有意義(yi) 。[2]就此問題,中文學界研究法製史與(yu) 宗族史的學者,觀點多與(yu) 滋賀秀三接近,但也存在類似爭(zheng) 議。[3]

 

學者指出,在周代宗法製下,祖父和長孫的關(guan) 係變得非常密切,甚至超過了父子關(guan) 係,「隻有明確規定兒(er) 子死後必須由孫子繼承,才能防止『兄終弟及』現象的出現。因此從(cong) 某種意義(yi) 上說,嫡長子繼承製的本質就是『立孫之製』。」[4]也就是說,考察承繼原則中的「嫡係」與(yu) 「行輩」因素,其核心是對「嫡孫」地位的分析。淵源於(yu) 《儀(yi) 禮》<喪(sang) 服>經傳(chuan) 中的「傳(chuan) 重」、「受重」,凝結為(wei) 後世討論宗祧傳(chuan) 承的專(zhuan) 門術語,而「嫡孫承重」則以服製形式反映了宗法製下的嫡係承祀原則,其曆史變化,為(wei) 理解古代繼嗣問題提供了重要而直接的觀察視角。喪(sang) 服禮製在曆史上具有很強的連續性,「嫡孫承重」服亦莫能外。魏晉禮議與(yu) 唐宋元明清禮典、律令中一直存在的「嫡孫承重」服,構成了對滋賀學說的一大挑戰。就此,滋賀秀三專(zhuan) 門寫(xie) 作了<承重について>一文加以解釋。滋賀秀三認為(wei) ,明清時代的「承重」一詞,已喪(sang) 失祭祀相續之意,轉訛為(wei) 僅(jin) 表服祖斬衰重服的喪(sang) 服術語。魏晉以降,「承重」之「重」,已漸由喪(sang) 禮中暫代神主之「重」,轉意為(wei) 斬衰「重」服之「重」。[5]在《中國家族法原理》中,滋賀秀三進一步闡述了導致這一變化的原因:「在經過戰國的激動期出現根本變化的秦漢以後的社會(hui) 體(ti) 製中,特別應當尊重嫡長一係的實質性條件一般來說已經不存在。」[6]進一步,滋賀認為(wei) ,理解中國古代私法上的繼承,應將繼嗣、祭祀與(yu) 承財三者一體(ti) 看待,其背後則是父子分形同氣、兄弟平等的思想。[7]「嫡孫承重」的上述變化與(yu) 秦漢以下財產(chan) 繼承中的諸子均分,正是同一原理的不同麵向。

 

 

 

《儀(yi) 禮疏》書(shu) 影,嘉慶張敦仁刻本

 

由「嫡孫承重」的視角切入,雖無法涵蓋繼承問題的各個(ge) 方麵,卻頗有助於(yu) 對滋賀理論及繼嗣承祀原則作進一步反思。本文係統梳理「嫡孫承重」服製長時段的演變曆程,並立足時代情境解析影響服製變化的相關(guan) 因素。在經典、禮法與(yu) 習(xi) 俗的交互作用下,「嫡孫承重」的變化呈現出了較複雜的曆史圖景。由此帶來的啟示是,喪(sang) 服實踐及其關(guan) 聯的繼嗣承祀,並不是被單一原則或單一觀念所決(jue) 定,揭示其中的矛盾與(yu) 衝(chong) 突,有助加深對古代禮儀(yi) 生活之理解。

 

二、從(cong) 經典到成文法:魏晉至唐代「嫡孫承重」服製的身分問題

 

「嫡孫承重」意即在祖卒而無嫡子可繼承宗祧的情況下,由嫡孫上承祖重,為(wei) 祖服斬衰,體(ti) 現了周代大宗法製下的嫡嫡相承。經典所代表的理想周製,為(wei) 後世禮法中的「嫡孫承重」提供了理念型。不過,喪(sang) 服實踐中的「嫡孫承重」並未始終如一地貫徹其經典原意,而是經曆了曲折複雜的曆史演進。漢代喪(sang) 服無定製,「嫡孫承重」作為(wei) 具有規範意義(yi) 的製度存在,始於(yu) 曹魏。嫡孫承重為(wei) 祖之服,在<喪(sang) 服>經中並無明文記載。<喪(sang) 服傳(chuan) >雲(yun) :「父卒然後為(wei) 祖後者服斬」[8],《禮記》<喪(sang) 服小記>雲(yun) :「祖父卒而後為(wei) 祖母後者三年。」[9]基於(yu) <傳(chuan) ><記>文字與(yu) 宗法原理推斷,嫡孫承重為(wei) 祖服斬,在經學上應無疑義(yi) 。但在曹魏時期,圍繞「嫡孫承重」服斬在經義(yi) 上是否成立,卻產(chan) 生了較大爭(zheng) 議,如魏人成洽、劉寶就拒絕承認「嫡孫承重」為(wei) 祖服斬的經學根據。劉寶議雲(yun) :

 

若荀太尉無子,養(yang) 兄孫以為(wei) 孫,是<小記>所謂為(wei) 祖後者也。夫人情不殊,祖所養(yang) 孫猶子,而孫奉祖猶父,古聖人稱情以定製,為(wei) 人後者無複父祖之差,同三年也。<喪(sang) 服傳(chuan) >:「父卒,然後為(wei) 祖後者斬」,此謂嫡孫為(wei) 祖喪(sang) 主當服斬,不解<傳(chuan) >意,<小記>與(yu) <傳(chuan) >但解經意耳。<傳(chuan) >稱者此祖後,謂父之長子,祖之嫡孫也。己上厭於(yu) 父,父亡然後乃下為(wei) 長子斬,非孫上為(wei) 祖斬也。[10]

 

劉寶提出,<喪(sang) 服小記>「為(wei) 祖後者為(wei) 祖母三年」,意指「無後養(yang) 人子以為(wei) 孫」,並舉(ju) 荀顗無子、養(yang) 兄孫以為(wei) 己孫作為(wei) 例證。這隻承認了以孫後祖中的一種情況,即無後而以旁支庶孫為(wei) 後。事實上,祖之嫡孫上承祖重,無疑屬於(yu) 經文所說「為(wei) 祖後」者。劉寶又論「祖所養(yang) 孫猶子,而孫奉祖猶父,古聖人稱情以定製,為(wei) 人後者無複父祖之差,同三年也。」無子而以旁支孫為(wei) 祖後,為(wei) 「間代取後」,若如劉寶論,此時祖孫關(guan) 係同於(yu) 父子,孫為(wei) 祖服斬實即子為(wei) 父服,將導致昭穆的混亂(luan) 。顯然,劉寶窄化了經文「為(wei) 祖後」的內(nei) 涵,隻承認「無後而以旁支庶孫為(wei) 後」一種情況屬於(yu) 「為(wei) 祖後」,他對「為(wei) 祖後」的理解已先在地排除了「嫡孫」。劉寶之所以預先排除「嫡孫後祖」的情況,或與(yu) 其時大夫以下本無嫡孫承重之製有關(guan) ,《通典》載西晉庾純議:

 

古者所以重宗,諸侯代爵,士大夫代祿,防其爭(zheng) 競,故明其宗。今無國士代祿者,防無所施。又古之嫡孫,雖在仕位,無代祿之士,猶承祖考家業(ye) ,上供祭祠,下正子孫,旁理昆弟,敘親(qin) 合族,是以宗人男女長幼,皆為(wei) 之服齊衰。今則不然,諸侯無爵邑者,嫡之子卒,則其次長攝家主祭,嫡孫以長幼齒,無複殊製也。又未聞今代為(wei) 宗子服齊衰者。然則嫡孫於(yu) 古則有殊製,於(yu) 今則無異等。今王侯有爵土者,其所防與(yu) 古無異,重嫡之製,不得不同。至於(yu) 大夫以下,既與(yu) 古禮異矣,吉不統家,凶則統喪(sang) ,考之情理,俱亦有違。按律無嫡孫先諸父承財之文,宜無承重之製。[11]

 

庾純提出「嫡孫承重」之製的適用範圍,僅(jin) 限「王侯有爵土者」,大夫以下,「宜無承重之製」。庾純指出的一個(ge) 事實是,古今異製,其時「諸侯無爵邑者,嫡之子卒,則其次長攝家主祭,嫡孫以長幼齒,無複殊製。」除擁有世襲爵位的王侯外,此時大夫以下的家內(nei) 傳(chuan) 重順序是以行輩優(you) 先,庶子亦得後父。同一代際的嫡庶之別主要體(ti) 現為(wei) 傳(chuan) 重主祭的先後次序,而非傳(chuan) 重資格的有無。《通典》於(yu) 庾純議下記:「劉智以為(wei) 此說非從(cong) 古製也,魏晉二代亦自行之。」[12]劉智晉人,所言當可信。可知「嫡孫承重」服在魏晉時期僅(jin) 適用於(yu) 擁有世襲爵位的諸侯之家。魏晉之際,擬製西周五等爵的封爵製度得以建立,西晉擁有五等爵者,地位相當於(yu) 封建製下的諸侯,爵邑的世襲順序亦比照西周宗法製下的嫡係繼承。諸侯在世襲爵位的同時,還享有建立家廟等禮遇。家廟的傳(chuan) 重順序與(yu) 爵位的世襲順序一致,所傳(chuan) 之「重」本質上是世襲的政治身分。而在身分不可世襲的大夫以下,嫡孫承重如無源之水。基於(yu) 這一現實情境,庾純以「晉律無嫡孫先諸父承財之文」論證嫡孫不應先諸父承重,將「傳(chuan) 重」原則與(yu) 「承財」統一,要求喪(sang) 服禮製反映習(xi) 俗的繼承關(guan) 係。而習(xi) 俗中的繼承原則,既構成了劉寶等人從(cong) 事經典解釋時的曆史語境,也使得魏晉時期的「嫡孫承重」在保留「承重」古義(yi) 的同時,其適用範圍已不同於(yu) 經典。

 

 

 

《通典》卷88“孫為(wei) 祖持重議”,日本宮內(nei) 廳書(shu) 陵部藏北宋刊本

 

「嫡孫承重」服在北朝的施行同樣存在適用範圍上的身分等級問題,卻出現了向士庶普遍通行的傾(qing) 向。北魏永平四年(511),「員外將軍(jun) 、兼尚書(shu) 都令史陳終德有祖母之喪(sang) ,欲服齊衰三年,以無世爵之重,不可陵諸父,若下同眾(zhong) 孫,恐違後祖之義(yi) ,請求詳正。」[13]太常卿劉芳主張終德當同諸孫服期服,論點有二。一、「傳(chuan) 重」意傳(chuan) 宗廟之重,庶人無廟,「世儒多雲(yun) ,嫡孫傳(chuan) 重,下通庶人。以為(wei) 差謬。」[14]終德官品不及下士,屬「庶人在官」,無承重之禮。二、魏晉以來已不為(wei) 嫡子服斬,嫡係子孫並無絕對優(you) 先的繼嗣權,「今世既不複為(wei) 嫡子服斬,卑位之嫡孫不陵諸叔而持重,則可知也。」[15]據劉芳議,北魏時,「嫡孫承重」是否下通庶人,存在爭(zheng) 議;其次,宗廟祭祀意義(yi) 上的承重受到禮的規範,而習(xi) 俗的家內(nei) 秩序則以庶叔的尊長地位為(wei) 先。對此,國子博士孫景邕的反駁也有兩(liang) 點。一、「<喪(sang) 服>雖以士為(wei) 主,而必下包庶人。」[16]二、終德已預士流,「準古,士官不過二百石已上,終德即古之廟士也。假令終德未班朝次,苟曰誌仁,必也斯遂。況乃官曆士流,當訓章之運,而以庶叔之嫌,替其嫡重之位,未是成人之善也。」[17]景邕議表明,北魏時確有「嫡孫承重」下通庶人的主張,這一主張的基本論據是<喪(sang) 服>一篇本身兼包庶人。其次,孫景邕與(yu) 劉芳的共識是士以上皆當遵守「嫡孫承重」,爭(zheng) 議在於(yu) 終德的身分是否屬士。這一點之所以存在爭(zheng) 議,原因在於(yu) 北魏對官品與(yu) 《周禮》爵級之間的對應關(guan) 係,並無明確規定。據《魏書(shu) 》<官氏誌>,員外將軍(jun) 屬從(cong) 第八品下[18],劉芳引晉《官品令》:「案晉《官品令》所製九品,皆無正從(cong) ,故以第八品準古下士」[19],遂認為(wei) 終德「官品不及下士」。當時詔書(shu) 雲(yun) :「嫡孫為(wei) 祖母,禮令有據,士人通行,何勞方致疑請也。可如國子所議。」[20]肯定了終德士的身分。由詔書(shu) 還可進一步推知,北魏時期,「嫡孫承重」服已見著禮令,且下及於(yu) 士,與(yu) 魏晉僅(jin) 適用於(yu) 世襲爵位的諸侯不同。

 

如何認識與(yu) 評價(jia) 北魏時的「嫡孫承重」服?北魏「嫡孫承重」服製之所以下及於(yu) 士,甚至還出現了下通庶人的聲音,並不是為(wei) 了打破「嫡孫承重」服的身分限製,而是禮製的複古背景,導致北魏的「嫡孫承重」比魏晉製度更接近經典。正如前引劉智評魏晉嫡孫承重「非從(cong) 古製也,魏晉二代亦自行之」,<喪(sang) 服>經中的「嫡孫承重」對天子至士一皆適用,並非隻為(wei) 天子諸侯立製。魏晉時期,「嫡孫承重」服製的施行,更多地順應了現實條件而變於(yu) 古製。北魏在嫡孫承重服上更接近經典古禮,帶有更強的複古特征。北魏孝文帝漢化改製以來,力圖通過禮製上的「複古」、「宗經」以標榜正朔,「嫡孫承重」服表現出的複古傾(qing) 向,在孝文帝以來的禮製改革中並非孤例。[21]

 

唐代禮法中的「嫡孫承重」服仍與(yu) 封爵世襲掛鉤。《開元禮》編列<五服製度>,對中古時期的服製變化作了係統整理。<五服製度>以條目形式排列<喪(sang) 服>中的服製規定,在<斬衰三年>章中加入「嫡孫為(wei) 祖」一條,表明唐人已將此條服製與(yu) 有明確經文依據的服製同等看待。[22]《唐律疏議》<名例>「稱期親(qin) 祖父母」雲(yun) :「嫡孫承祖,與(yu) 父母同」,疏雲(yun) :「依禮及令,無嫡子,立嫡孫,即是『嫡孫承祖』。若聞此祖喪(sang) ,匿不舉(ju) 哀,流二千裏。故雲(yun) 『與(yu) 父母同』。」[23]所言「令」當為(wei) <封爵令>。[24]<戶婚>「立嫡違法」條疏亦引雲(yun) :「依令:無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無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孫。曾、玄以下準此。無後者,為(wei) 戶絕。」[25]按:「戶絕」,仁井田陞以為(wei) 當作「國除」,「戶絕」為(wei) 後世所改。[26]唐代律令中的立嫡之製,所針對的仍是世襲封爵之家,故<立嫡違法>條疏雲(yun) :「立嫡者,本擬承襲。」[27]可知唐代「嫡孫承重」服在適用範圍上主要限於(yu) 世襲封爵之家,與(yu) 政治身分的世襲密不可分。[28]

 

經典所載喪(sang) 服,與(yu) 後世喪(sang) 服製度之間並非連續、無斷裂的承傳(chuan) 關(guan) 係。以禮經為(wei) 國法的魏晉時代,對喪(sang) 服「嫡孫承重」的製度化具有奠基意義(yi) 。也正因喪(sang) 服在禮法層麵的製度化發展,使經典與(yu) 習(xi) 俗的關(guan) 係開始成為(wei) 喪(sang) 服實踐所麵臨(lin) 的重要問題,於(yu) 魏晉以降的禮議中反複出現。周代宗法封建製下,「承重」意承爵土、宗廟、祭祀之重。中古時期,以封爵世襲為(wei) 基礎,嫡孫所承之「重」仍大致保留了經典古禮中的實質意涵,這也就決(jue) 定了「嫡孫承重」服製的適用範圍僅(jin) 限於(yu) 特定身分者。而在禮之外的習(xi) 俗層麵,嫡孫並無先於(yu) 庶叔的承重地位。宋代臣僚無世爵,「嫡孫承重」失去製度依托,卻並未單純隨製度基礎的喪(sang) 失而消亡。製度條件的失去一方麵使禮令條文失去實質意涵,成為(wei) 具文,最終導致「嫡孫承重」服製在法律層麵被更改;另一方麵,正因剝離了政治製度背景帶來的身分規約,使得儒學士大夫有條件對「嫡孫承重」的經典禮義(yi) 進行普遍化的義(yi) 理重釋,推動「嫡孫承重」向士庶推行,從(cong) 而形成「嫡孫承重」在宋代的兩(liang) 重發展。

 

 

 

《唐律疏議》卷6“稱期親(qin) 祖父母”,元餘(yu) 誌安勤有堂刻本

 

三、尊經與(yu) 適俗:「嫡孫承重」服製在宋代的兩(liang) 重變化

 

宋初喪(sang) 服製度因襲唐五代以來的沿革變化,對喪(sang) 服製度進行係統整理,是在天聖五年(1027),由翰林侍讀學士孫奭「於(yu) 《開寶正禮》錄出五服年月並見行喪(sang) 服製度,編附<假寧令>」[29]。孫奭所訂服製,經翰林學士承旨劉筠等加以通俗化,節取<假寧令>相關(guan) 條目相附而成《五服年月敕》,是為(wei) 北宋喪(sang) 服的標準製度。天聖七年(1029)頒行的《天聖令》,於(yu) <喪(sang) 葬令>後附有一份<喪(sang) 服年月>,其大題下小注雲(yun) :「解官給假,並準<假寧令>文;言禮定刑,即與(yu) <五服年月新敕>兼行。」[30]<喪(sang) 服年月>中的服製規定,「基本上是<五服年月敕>的節略版。」[31]<喪(sang) 服年月>「斬衰三年」載:「嫡孫為(wei) 祖後者,為(wei) 祖」,小注雲(yun) :「為(wei) 曾、高後者亦同。」[32]<五服年月敕>今佚,文獻所載佚文有「嫡孫承祖」一條,注雲(yun) :「謂承重者。為(wei) 曾祖、高祖後者亦如之。」[33]可知宋代禮令中的「嫡孫承重」服本出《開元禮》,經《開寶禮》、<五服年月敕>到《天聖令》<喪(sang) 服年月>,一脈相承。前述唐代「嫡孫承重」服適用於(yu) 世襲封爵之家,而由宋初「嫡孫承重」的案例可知,宋初民間實際通行的承重順序是以庶叔先於(yu) 嫡孫;與(yu) 此同時,一些士大夫從(cong) 經典禮義(yi) 出發,又有將「嫡孫承重」普遍推行於(yu) 士庶的傾(qing) 向。直至熙寧八年(1075)修訂「嫡孫承重」服前,這兩(liang) 種方式皆被官方認可。

 

首先來看石祖仁的案例。《長編》載皇祐元年(1049),大理評事石祖仁奏其叔從(cong) 簡為(wei) 祖父中立服後四十日亡,乞下禮院定承祖父重服。[34]祖仁為(wei) 其祖父中立之嫡孫,中立亡後,祖仁並未服嫡孫承重之斬衰,而由其庶叔從(cong) 簡服斬。庶叔未終服而亡,祖仁疑於(yu) 所服,故上奏請定服製。祖仁並不懷疑庶叔應先他承重,他不能斷定的是在庶叔未終服而亡的情況下,嫡孫是否還應承重服斬。禮官範鎮以為(wei) 「經無接服」,謂祖仁當以期服主喪(sang) ,服除而止。[35]禮官宋敏求駁雲(yun) :

 

自《開元禮》以前,嫡孫為(wei) 祖,雖祖之眾(zhong) 子在,亦服斬衰三年。且前代嫡孫卒,則次孫承重,況從(cong) 簡為(wei) 中子已卒,而祖仁為(wei) 嫡孫?古者重嫡孫,正貴所傳(chuan) ,其為(wei) 後者皆服三年,以主虞、練、祥、禫之祭。且三年之喪(sang) ,必以日月之久而服之有變也。今中立未及葬,未卒哭,從(cong) 簡已卒,是日月未久,而服未經變也……又舉(ju) 葬必有服,祖仁宜解官,因其葬而製斬衰服三年。後有如其類而已葬者,用再喪(sang) 製度,請著為(wei) 定式。[36]

 

範鎮和宋敏求均默認祖仁在庶叔在世的情況下,不必服承重斬衰。不同的是,宋敏求堅持必有子孫在實質意義(yi) 上為(wei) 亡父祖服斬。宋敏求的建議得到采納,南宋《慶元條法事類》載<服製令>:「若嫡子兄弟未終喪(sang) 而亡者,嫡孫亦承重」[37],即本其議。宋敏求認為(wei) 《開元禮》以前的製度乃嫡孫為(wei) 祖,雖有庶叔猶承重。這一說法並不準確,卻透露出庶叔較嫡孫擁有承重的優(you) 先地位,是宋初認可的製服方式。但這還不是事實的全部。宋初還存在部分士大夫將經典禮義(yi) 普遍化、使「嫡孫承重」向士庶普遍推行的趨勢。

 

史料記載嘉祐七年(1062),時任建康軍(jun) 簽書(shu) 節度判官事劉輝(字之道),請求為(wei) 死去的祖母解官,承重服斬。[38]劉輝希望在兩(liang) 位叔父健在的情況下,以嫡孫身分為(wei) 祖母承重。王贄派去的使者引令文規勸劉輝:「按著令,凡適孫為(wei) 祖父母承重者,蓋其適子無同母弟以承其重者也。」據前文對北宋喪(sang) 服禮令的分析,嘉祐時期,禮令中的「嫡孫承重」服並無「其嫡子無同母弟以承其重」這一附加說明,使者所言乃是依據宋初常例對這條服製作出的解讀。使者既引禮令,故劉輝亦引宋<封爵令>為(wei) 辯。宋初<封爵令>因襲唐令而來,前論唐代「嫡孫承重」服主要適用於(yu) 傳(chuan) 襲封爵者,劉輝則對令文中的嫡係繼承作了普遍化的解讀,言「貴賤雖殊,正適之義(yi) 則一也。」劉輝的做法得到禮官認可,朝廷亦聽其解官。劉輝等儒學之士,對「嫡孫承重」服製的踐行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楊傑雲(yun) 「有國以來,適孫有諸叔而承重者,自之道始也。」劉輝案例的「開創」意義(yi) 在於(yu) 以士人身分行「嫡孫承重」,且得到了官方認可。

 

又有程顥之例。遊酢記載,嘉祐年間,程顥在鄠縣主簿任上,「州從(cong) 事有既孤而遭祖母喪(sang) 者,身為(wei) 嫡孫,未果承重」,程顥「為(wei) 推典法意,告之甚悉」,「其人從(cong) 之。至今遂為(wei) 定令,而天下縉紳始習(xi) 為(wei) 常。」[39]州從(cong) 事遭祖母喪(sang) 時,庶叔在否,並不清楚。從(cong) 遊酢言「至今遂為(wei) 定令,而天下縉紳始習(xi) 為(wei) 常」,可以推測此例當是有庶叔情形下的「嫡孫承重」,否則不必特為(wei) 表彰。遊酢之言,雖不免帶有誇張成分,卻表明,一、嫡孫先庶叔而承重在宋初本不常行;二、程顥等儒學士大夫在一定範圍內(nei) 推動了「嫡孫承重」服製的踐行。這一局麵進一步擴大了禮令中的「嫡孫承重」服在法律解釋與(yu) 實踐層麵的分歧,使得服製修訂勢在必行。熙寧八年(1075),中書(shu) 禮房對「嫡孫承重」服作了重要修訂:

 

欲於(yu) 《五服年月敕》「嫡孫為(wei) 祖」條修定注詞,雲(yun) :「謂承重者。為(wei) 曾祖、高祖後者亦如之。嫡子死,無眾(zhong) 子,然後嫡孫承重。即嫡孫傳(chuan) 襲封爵者,雖有眾(zhong) 子猶承重。」[40]

 

詔從(cong) 之。注詞肯定了宋初以來習(xi) 俗中較通行的製服方式,從(cong) 法律上正式規定嫡孫沒有優(you) 先諸父的承重權。中書(shu) 禮房所奏當本王安石議,見王安石上劄雲(yun) :

 

自封建之法廢,諸侯大夫降絕之禮無所複施,士大夫無宗,其嫡孫傳(chuan) 重之屬,不可純用周製。臣愚以謂方今惟諸侯大夫降絕之禮可廢,而嫡子死,非傳(chuan) 爵者,無眾(zhong) 子,乃可於(yu) 嫡孫承重。自餘(yu) 喪(sang) 服,當用周製而已。[41]

 

王安石言封建之法廢,「嫡孫傳(chuan) 重之屬不可純用周製」,可見新法雖標榜周禮,實際的立法施政又有很強的務實與(yu) 權變精神。王安石的觀點在立論思路上與(yu) 曆史上的庾純、劉芳並無不同,皆是主張儒家宗法製下的嫡係繼承須以封建世爵製為(wei) 依托,強調禮的製度條件及其時代性。劉輝、程顥則認為(wei) ,儒家經典中的宗法嫡係繼承具有超越製度、時代以及身分貴賤的典範意義(yi) ,應予普遍施行。

 

 

 

《臨(lin) 川先生文集》書(shu) 影,再造善本影印紹興(xing) 兩(liang) 浙東(dong) 路轉運司刻本

 

完整理解注詞內(nei) 容,還需解釋注詞中有關(guan) 傳(chuan) 襲封爵者的規定:「即嫡孫傳(chuan) 襲封爵者,雖有眾(zhong) 子猶承重。」這裏的「傳(chuan) 襲封爵者」,是指慶曆四年(1044)以後可以世襲的宗室王、公爵。宋初至慶曆四年以前,皇子、皇親(qin) 兄弟可以封王、郡王或國公,但其爵位不可世襲。由於(yu) 宗室封爵不可世襲,至慶曆四年(1044)正月,荊王元儼(yan) 去世後,宗室已無一人為(wei) 王,為(wei) 藩屏王室計,仁宗大舉(ju) 新封了「十王」之後。[42]史料表明,這些新封的王、公爵可以世襲,但世襲的方式並不遵循<封爵令>中的嫡係繼承,而是依照「長者優(you) 先」的行輩繼承,「諸王之後皆用本宮最長一人封公繼襲」[43],不區分嫡庶。例如,岐王德芳孫、惟敘子從(cong) 煦於(yu) 慶曆四年封安國公,從(cong) 煦卒後,其再從(cong) 兄弟從(cong) 古襲爵。從(cong) 古卒後,又由從(cong) 古的再從(cong) 兄弟從(cong) 式襲爵。[44]宗室「長者優(you) 先」的傳(chuan) 爵次序,與(yu) 士庶的傳(chuan) 重服喪(sang) ,均體(ti) 現了依照行輩的繼承原則。[45]熙寧三年(1070),神宗又改宗室封爵的傳(chuan) 襲方式為(wei) 父子嫡係繼承,《長編》載禮院言:「本朝近製,諸王之後,皆用本宮最長一人封公繼襲,朝廷以為(wei) 非古……謹按令文:諸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孫承嫡者傳(chuan) 襲,若無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孫,曾孫以下準此,合依禮令傳(chuan) 嫡承襲。詔可。」[46]由是,宗室封爵的世襲開始依照<封爵令>中的嫡係繼承原則進行[47],這就是熙寧八年「嫡孫承重」條注詞「嫡孫傳(chuan) 襲封爵者,雖有眾(zhong) 子猶承重」一句的製度背景。也就是說,熙寧八年「嫡孫承重」條的修訂,從(cong) 法律上規定了士庶階層嫡孫不先諸父而承重,同時將嫡孫優(you) 先諸父的承重權限定在了宗室封爵世襲的範圍內(nei) 。

 

「嫡孫承重」修訂後的案例,見《長編》載熙寧八年十月,原知廬州孫覺正以嫡孫身分解官為(wei) 祖母服喪(sang) ,其時孫覺的叔父尚在,有司據新令,以孫覺不當解官,遂使孫覺改知潤州。[48]熙寧八年修訂的「嫡孫承重」服製成為(wei) 有宋定製,《慶元條法事類》載<服製令>:「諸嫡子死,無兄弟,則嫡孫承重。若嫡子兄弟未終喪(sang) 而亡者,嫡孫亦承重。……無嫡孫,則嫡孫同母弟,無同母弟,則眾(zhong) 長孫承重。即傳(chuan) 襲封爵者,不以嫡庶長幼,雖有嫡子兄弟,皆承重,曾孫、玄孫亦如之。」[49]對士庶而言,禮令中的「承重」的確如滋賀所言,已轉義(yi) 為(wei) 僅(jin) 表示三年重服的喪(sang) 服術語。問題的複雜性在於(yu) ,禮法層麵雖如此規定,而士大夫將「嫡孫承重」服製普遍推行的想法並未消失。在一些士大夫群體(ti) 於(yu) 士庶階層倡興(xing) 宗法的背景下,「嫡孫承重」服經重新闡釋與(yu) 實踐,獲得了更高的普遍性。以朱子為(wei) 代表,《家禮》中的服製便刻意采用了經典古禮中帶有宗法背景的「嫡孫承重」。元代以降,伴隨《家禮》的官方認可與(yu) 民間流布,士大夫的家禮實踐獲得了向士庶普遍推行的契機,深刻影響並塑造了元明清代禮法與(yu) 習(xi) 俗中的製服與(yu) 承祀方式。

 

四、朱子《家禮》及其影響下的元明清代「嫡孫承重」服

 

熙寧八年修訂的「嫡孫承重」服,並未被元明清代的禮法服製所繼承,從(cong) 《元典章》、龔端禮《五服圖解》到《大明集禮》、《孝慈錄》、《大清通禮》、《大清律例》中的服製,「嫡孫承重」皆未延用熙寧八年修訂後的注詞規定。[50]這是因元明清代禮律中的「嫡孫承重」服承自《家禮》的緣故。《家禮》<喪(sang) 禮>「斬衰三年」條下雲(yun) :「其加服則嫡孫父卒為(wei) 祖,若曾高祖承重者也。」[51]又《家禮》<喪(sang) 禮>「立喪(sang) 主」條:「凡主人謂長子,無則長孫承重以奉饋奠。」[52]皆明確以嫡孫承重主喪(sang) 。楊複注進一步揭示出朱子的立製之旨:

 

問:周製有大宗之禮,立嫡以為(wei) 後,故父為(wei) 長子三年。今大宗之禮廢,無立嫡之法,而子各得以為(wei) 後,則長子、少子不異。庶子不得為(wei) 長子三年,不必然也。父為(wei) 長子三年,亦不可以嫡庶論也。

 

先生曰:宗法雖未能立,然服製自當從(cong) 古,是亦愛禮存羊之意,不可妄有改易也。如漢時宗子法已廢,然其詔令猶雲(yun) 賜民當為(wei) 父後者爵一級,是此禮猶在也。豈可謂宗法廢而庶子皆得為(wei) 父後者乎?[53]

 

 

 

朱熹《家禮》卷4“斬衰三年”,宋刻本

 

楊注本朱子與(yu) 郭子從(cong) 問答之語。[54]郭子從(cong) 提出,大宗法廢後,長子、庶子皆可為(wei) 父後,具有同等的繼嗣地位,「子各得以為(wei) 後」。與(yu) 庾純、王安石等堅持禮的製度基礎不同,朱子在知古禮的製度基礎不存的前提下,仍主張保留古禮的形式,體(ti) 現了孔子「愛禮存羊」之意。不過,朱子主張「愛禮存羊」,非僅(jin) 自足於(yu) 從(cong) 形式上保留古禮,《家禮》中的「嫡孫承重」服製,以《家禮》的宗法祭祀構想為(wei) 背景,楊複注言:

 

若夫明大宗、小宗之法以寓愛禮存羊之意,此又《家禮》之大義(yi) 所係,諸書(shu) 所未暇及,而先生於(yu) 此尤拳拳也。[55]

 

楊複指出,宗法為(wei) 《家禮》之大義(yi) 所係。《語類》載朱子論家祭儀(yi) :

 

今且說同居,同出於(yu) 曾祖,便有從(cong) 兄弟及再從(cong) 兄弟了,祭時主於(yu) 主祭者,其他或子,不得祭其父母,若恁地滾做一處祭不得。要好,當主祭者之嫡孫,當一日祭其曾祖及祖及父,餘(yu) 子孫與(yu) 祭。次日,卻令次位子孫自祭其祖及父,又次日,卻令又次位子孫自祭其祖及父。此卻有古宗法意。[56]

 

《家禮》雲(yun) :

 

祠堂之內(nei) ,以近北一架為(wei) 四龕,每龕內(nei) 置一桌。大宗及繼高祖之小宗,則高祖居西,曾祖次之,祖次之,父次之。繼曾祖之小宗,則不敢祭高祖而虛其西龕一;繼祖之小宗,則不敢祭曾祖而虛其西龕二;繼禰之小宗,則不敢祭祖而虛其西龕三。若大宗世數未滿,則亦虛其西龕,如小宗之製……非嫡長子則不敢祭其父。[57]

 

「非嫡長子不敢祭其父」,故嫡長死,庶子亦不得先嫡孫而後父。也就是說,「嫡孫承重」並非獨立存在的喪(sang) 服製度,而是與(yu) 承祀繼嗣相輔相成。早在朱子之前,張載、程頤、程顥等宋儒已力倡複興(xing) 宗法。在宋代無世卿世祿的現實條件下,宋儒宗法學說的一大特點是剝離了經典古製中世爵的製度背景,使宗法得以下及庶人。二程雲(yun) :「管攝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風俗,使人不忘本,須是明譜係世族與(yu) 立宗子法。」[58]程頤雲(yun) :「宗子法壞,則人不知來處,以至流轉四方,往往親(qin) 未絕,不相識。」[59]張載言:「宗子之法不立,則朝廷無世臣。且如公卿一日崛起於(yu) 貧賤之中以至公相,宗法不立,既死遂族散,其家不傳(chuan) 。宗法若立,則人人各知來處,朝廷大有所益。」[60]可知宋儒提倡宗法,麵向的群體(ti) 是廣泛的士庶階層。與(yu) 中古時期宗法適用於(yu) 特定身分者,及其規範士族政治身分傳(chuan) 襲的主要功能不同,宋儒倡導宗法複興(xing) ,要在發揮宗法的收族功能,重塑士庶的家族生活秩序。[61]元明清代禮法中的「嫡孫承重」服製,未延續宋代禮令中的規定,而是繼承了《家禮》所代表的儒家士大夫群體(ti) 的家禮實踐,其意義(yi) 須放在宋以來的思想背景下才能獲得恰當理解。

 

元代民間喪(sang) 服在製度和文獻層麵都與(yu) 《家禮》存在莫大淵源。《元典章》所載<五服圖>雲(yun) :「若嫡孫承祖,同父母」[62],元人龔端禮《五服圖解》亦雲(yun) :「祖父母,齊衰不杖期。若父先卒,己承重,父母服同。」[63]《元典章》與(yu) 《五服圖解》使用了一種菱形宗枝圖。吳飛指出:「在現存的資料中,最早的菱形宗枝圖出現在黃榦《儀(yi) 禮經傳(chuan) 通解》的喪(sang) 禮部分和楊複的《儀(yi) 禮圖》中。宋代以降,特別是明清,官方和民間都廣泛使用這一五服圖。」[64]需進一步說明的是,《元典章》、《五服圖解》以及元明清官方、民間廣泛使用的宗枝圖,與(yu) 黃榦、楊複禮圖有所區別,其源頭應是宋末元初的民間日用類書(shu) 。[65]《家禮》原本應該沒有<五服圖>[66],元初建安所刻纂圖集注本《家禮》始增入<五服圖>[67],《元典章》、《五服圖解》中的宗枝圖畫法正與(yu) 此相同。此種畫法的<五服圖>最早出現在宋末至元初的幾部民間日用類書(shu) ,如《事文類聚》、《新編事文類聚翰墨全書(shu) 》、《事林廣記》中[68],其中的喪(sang) 服製度皆承自《家禮》。《事文類聚》編者祝穆、《新編事文類聚翰墨全書(shu) 》編者劉應李,均深受朱子學影響,對《家禮》的采錄並非偶然。《元典章》由坊間編刻,《五服圖解》為(wei) 龔端禮私撰以切合時用之禮書(shu) ,其中的<五服圖>及喪(sang) 服禮製很可能即本自這些民間日用類書(shu) ,其製度源頭正在《家禮》。龔端禮於(yu) 《五服圖解》言:「朱文公《家禮》所載前項喪(sang) 服,皆案古宜今,士夫家多遵此而為(wei) 之。」[69]《五服圖解》撰成於(yu) 至治二年(1322),是元代私人編集的代表性禮書(shu) 。泰定年間,編者龔端禮又本<五服圖>增補更通俗的<易曉之圖>,雲(yun) :「愚思此集乃當今官民必用之文,複慮世人不克周曉,故盡心窮理,按古增劃<易曉之圖>。」[70]《家禮》喪(sang) 服製度的流行程度,可見一斑。《五服圖解》還揭示了龔端禮等元代士人如何從(cong) 義(yi) 理上詮釋《家禮》中的宗法嫡庶關(guan) 係,《五服圖解》<嫡庶義(yi) 子之圖>下雲(yun) :

 

其婦所產(chan) 之長子,謂之嫡子。蓋其祖父一點之元氣,竟傳(chuan) 其嫡。而嫡子所產(chan) 之子謂嫡孫。其父有疾、故,即嫡孫為(wei) 之祭主。書(shu) 曰續祖繼體(ti) 、嫡嫡相承,其此之謂乎?是以神像、容貌、言語、性慧多有相類,故為(wei) 嫡子而父斬衰、母齊衰,皆服三年之重服。其次之子謂之眾(zhong) 子,雖一父母所生,為(wei) 其元氣散亂(luan) ,不得其嫡,而父母惟以期服。[71]

 

龔端禮以「氣」的理論解釋嫡庶之別,使宗法嫡庶脫離周代封建製度,成為(wei) 更具普遍意義(yi) 的承祀原則。滋賀秀三關(guan) 於(yu) 承祀與(yu) 承財同一性的重要論述,是以財產(chan) 的兄弟均分與(yu) 繼嗣承祀的兄弟平等,同為(wei) 「父子兄弟、本同一氣」這一自然觀念的反映。龔端禮從(cong) 「氣論」角度對兄弟關(guan) 係作了完全不同於(yu) 滋賀的詮釋。宗法繼嗣作為(wei) 「天理即自然」意義(yi) 上的「自然」,使「嫡孫承重」以更強的普遍性,成為(wei) 塑造習(xi) 俗的觀念力量。伊沛霞從(cong) 《家禮》的刊刻與(yu) 流布、官方地位的確立以及民間改編等角度,再現了《家禮》在明清社會(hui) 中的影響,指出,至十六世紀,人們(men) 已廣泛期待士大夫以某種基本方式遵守《家禮》,對《家禮》的遵守亦被視為(wei) 文士地位的標誌。[72]喪(sang) 服製度由於(yu) 關(guan) 聯到官員丁憂、恩蔭等公法領域,因此下麵先從(cong) 官方禮令的角度分析明清時代的「嫡孫承重」。

 

明清禮律中的「嫡孫承重」服製規定不僅(jin) 在文獻、形式上,且在實質意義(yi) 上因襲了《家禮》。明清士人在喪(sang) 服實踐中遵行「嫡孫承重」,史料中頗不乏其例。明康海<甘節吳先生墓誌銘>雲(yun) 吳傑:「值祖與(yu) 祖母繼歿,先生以嫡孫承重,三年之喪(sang) ,哀痛備至。洎除服,仲父析居,季父上京矣。」[73]李東(dong) 陽<明故奉政大夫修正庶尹雲(yun) 南按察司僉(qian) 事致仕何公墓誌銘>載:「郴州何公廷彥,以雲(yun) 南按察司僉(qian) 事致仕,歸十有八年,卒於(yu) 家,其長孫孟春承重當終製,乃具衰絰請於(yu) 予……子三,說長而賢,其卒時也,時論惜之。次言、次誾。」[74]何孟春承重服斬時,其叔父何言、何誾應尚在。尹襄<長寧訓導劉君墓誌銘>載:「長寧司訓劉君之卒也,主其喪(sang) 者,其孫鄉(xiang) 貢進士孔愚,以適承重也……男三人,冔其長也,次升,次旦,邑庠生。」劉茝卒時,主其喪(sang) 者為(wei) 嫡孫劉孔愚,其時孔愚叔父升、旦應尚在,孔愚以銘請於(yu) 尹襄。[75]清陳兆侖(lun) 作劉元燮墓誌銘雲(yun) :「某年某月承重孫鐸將奉先生柩,隨諸叔卜兆於(yu) 某山某原,前期請為(wei) 之銘。」[76]蔡新撰其伯兄行狀雲(yun) :「雍正丙午,先大父資政公司訓安溪,得末疾。先生自家奔侍,時新偕仲叔兩(liang) 父省試未回……踰月,資政公卒,先生為(wei) 適孫承重三年,無違禮。」[77]又,茹綸常撰<資政大夫慎菴張君墓誌銘>:「時應恒以承重,與(yu) 其叔父俱丁太夫人憂,將以嘉慶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奉太翁與(yu) 太夫人柩,合葬於(yu) 南村原。」[78]在以上明清墓誌、行狀中,「嫡孫」地位突出,既需承重服斬,往往也是操辦喪(sang) 事、請銘之人。這與(yu) 前文介紹的宋朝情況,已有了很大不同。

 

「嫡孫承重」作為(wei) 喪(sang) 服製度,既著之禮律,又受蔭補、丁憂等公法製約,對士人階層的喪(sang) 服實踐具有較強的規範性,與(yu) 此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至民間禮俗。清初學者萬(wan) 斯大言:「今天下喪(sang) 禮廢壞,獨嫡孫承重,律令著之,通俗行之,稍見古人為(wei) 後之義(yi) 。」[79]語本萬(wan) 斯大評清人張文嘉《齊家寶要》。張文嘉於(yu) 康熙年間輯撰通俗日用類儀(yi) 注《齊家寶要》。是書(shu) 本《書(shu) 儀(yi) 》、《家禮》,參以時製而成,其中關(guan) 於(yu) 「嫡孫承重」的服製規定,與(yu) 《家禮》相同。惟<喪(sang) 禮>「立喪(sang) 主」條下雲(yun) :「長子為(wei) 主人,無則長孫或次子為(wei) 之。此古人重嫡之意。」[80]張文嘉雖雲(yun) 「長孫或次子為(wei) 之」,實則更強調長孫的優(you) 先地位,其「嫡長承重」條下即雲(yun) :「重者,主也,謂主喪(sang) 也。」[81]饒是如此,萬(wan) 斯大依舊強調不得以次子主喪(sang) 。而當時習(xi) 俗應不乏以年長之次子主喪(sang) 者,萬(wan) 斯大言:

 

友人吳秉季謂予曰:「有次子而以孫主喪(sang) ,恐世俗難行。且子所引乃卿大夫之禮,士庶之家不必然。」予曰:「某所言者,古今之通義(yi) 也。君之所慮者,末俗之私見也。子亦知嫡孫為(wei) 主即承重之謂乎?」曰:「雖承重猶當次子主之。」予曰:「若是,猶未明乎承重之謂矣。」[82]

 

吳秉季與(yu) 萬(wan) 斯大所爭(zheng) 者,非為(wei) 嫡孫是否應承重,而在承重是否應即主喪(sang) 。吳秉季提出「雖承重猶當次子主之」,言「有次子而以孫主喪(sang) ,恐世俗難行」,因世俗多有以年長之次子主喪(sang) ;萬(wan) 斯大則從(cong) 「承重」的原理出發,強調「承重」與(yu) 「主喪(sang) 」的同一性而力主隻以嫡孫主喪(sang) 。如果說「嫡孫承重」服製有著禮法上的依據,行之無疑,那麽(me) 唯嫡孫主喪(sang) 可以說體(ti) 現了士大夫按照「嫡孫承重」的經典禮義(yi) 來進一步整齊、塑造民間禮俗的努力。

 

由《家禮》到士民禮儀(yi) ,由士民禮儀(yi) 到家國禮法,再由禮法到禮俗,「嫡孫承重」並未延續北宋禮令中的變化趨勢,且比魏晉時期的「嫡孫承重」具有更強的普適性。在此,經典對後世禮法、習(xi) 俗的形塑,顯示出經典之為(wei) 觀念來源,並不必然為(wei) 自身曆史背景所限的一麵。古今的製度條件雖然懸隔,經典中的宗法繼嗣觀念卻可經由新的義(yi) 理詮釋,加以普遍化,成為(wei) 規範生活秩序的通則。然而問題的複雜性在於(yu) ,無論經典禮義(yi) 還是禮法條文,當其實踐之際,都不能無視習(xi) 俗所生發的現實情境;「緣情製禮」、「因時製禮」,亦是儒家禮製的題中應有之義(yi) 。在明清之際的禮學轉向中,正是對經典自身曆史語境的考證與(yu) 重建,形成了質疑《家禮》的批判性立場。下麵透過清代學者在「嫡孫承重」服製上的相關(guan) 爭(zheng) 議,從(cong) 學術思想層麵概見「嫡孫承重」服製背後,經典與(yu) 習(xi) 俗之間仍未消解的內(nei) 在張力。

 

五、經典與(yu) 經驗:古禮考證興(xing) 起下的服製論議

 

相較載之禮律的喪(sang) 服製度,民間喪(sang) 葬、祭祀等習(xi) 俗性活動中存在的地域差異和變化,有的已超出禮令規約的範圍,「嫡孫」在私法領域的位置也更為(wei) 模糊。[83]例如,在主喪(sang) 者的確立上,既有以嫡子、嫡孫為(wei) 喪(sang) 主,也有上文吳秉季「有次子而以孫主喪(sang) ,恐世俗難行」之論。在宗族祭祀禮儀(yi) 中,既有不少宗族譜采用《家禮》影響下的宗法祭祀[84],也有因應不同實踐需要而采取的祭祀模式。[85]對於(yu) 身處不同禮儀(yi) 生活方式的人們(men) 來說,「嫡孫」的地位和意義(yi) 並非理念中的整齊劃一。正是在麵向庶民及應對複雜實踐的過程中,產(chan) 生了對《家禮》的不同改編與(yu) 質疑。[86]張壽安指出明清禮學的一大轉折,是從(cong) 「家禮學」轉向以經典、古禮考證為(wei) 內(nei) 容的「儀(yi) 禮學」。[87]周啟榮將清代考證禮學放在以「禮」為(wei) 核心的思想文化變革——儒家禮教主義(yi) 興(xing) 起的視角下加以理解。[88]他們(men) 的研究揭示,清代考證禮學具有關(guan) 注禮製儀(yi) 節等經驗秩序,並從(cong) 經典自身視域出發推考古代禮製的取向。[89]與(yu) 《家禮》強調禮儀(yi) 、禮義(yi) 之為(wei) 「理」的普遍性不同,古禮考證凸顯出的是「古今之別」。考證禮學發揮其經世效用的原理在於(yu) ,對古代與(yu) 當下各自具有的特殊性都給予如其所是的精微體(ti) 察,進而如張壽安所言:「從(cong) 清代禮學者的禮經考證與(yu) 新詮中,我們(men) 看到的是清儒對個(ge) 人之情、家族之情的重視,甚至包括相對於(yu) 家族而言的個(ge) 人之私體(ti) 、相對於(yu) 皇權而言的家族之私體(ti) 等,皆備受重視並給予正麵價(jia) 值。」[90]古禮考證所帶來的並不是簡單回到古代,而是回到「禮」的經驗世界。

 

因此,在清初毛奇齡與(yu) 萬(wan) 斯大關(guan) 於(yu) 「嫡孫承重」的分歧中,萬(wan) 斯大立足「古今之通義(yi) 」,而毛奇齡則強調「承重」在經典時代的曆史社會(hui) 基礎。萬(wan) 斯大理解「承重」的核心是「承嗣」,「重」的本質是「正體(ti) 之重」,「承重」的禮製意涵是:主喪(sang) 、主祭、服斬:

 

故<喪(sang) 服>父為(wei) 長子斬,<傳(chuan) >曰:「正體(ti) 於(yu) 上,又將所傳(chuan) 重也。」注雲(yun) :「重其當先祖之正體(ti) ,又以其將代己為(wei) 宗廟主也。」此重之義(yi) 也。適子死則適孫為(wei) 後。<喪(sang) 服傳(chuan) >曰:「有適子者無適孫。」注雲(yun) :「適子在則皆為(wei) 庶孫。」必適子死乃立適孫,適孫為(wei) 祖後也。為(wei) 祖後則凡適子之事皆適孫承之,故祖父卒服斬,與(yu) 子為(wei) 父同,此承重之義(yi) 也。

 

重為(wei) 先祖祭祀之重,父死子繼,豈獨非承?今以子死孫承謂主祖喪(sang) 為(wei) 承重,是重之義(yi) 專(zhuan) 指祖喪(sang) 矣,亦知孫為(wei) 祖後而服斬,乃代其父為(wei) 喪(sang) 主,非關(guan) 承重乎?曰五服莫重於(yu) 斬,唯子為(wei) 父服之,孫為(wei) 祖本齊,今代父服斬以為(wei) 喪(sang) 主,不謂之承重可乎?曰吾不謂祖喪(sang) 服斬之非重,第言禮必本於(yu) 經,「承重」之稱生於(yu) 「傳(chuan) 重」,「傳(chuan) 重」之義(yi) 由乎「主祭」,即安得專(zhuan) 指孫主祖喪(sang) 而言承重也?[91]

 

 

 

萬(wan) 斯大《學禮質疑》“適孫承重二”,皇清經解本

 

萬(wan) 斯大認為(wei) ,「正體(ti) 」傳(chuan) 承暨宗法性的嫡係繼承,乃繼嗣的古今通則。前文指出,將這一原則在真正意義(yi) 上予以普遍化,始於(yu) 宋儒、尤其是倡興(xing) 宗法的學者。萬(wan) 斯大擁護《家禮》,是這一思路的繼承者。萬(wan) 斯大層層論述了「承重」應包含主喪(sang) 、服斬、主祭三個(ge) 方麵。前引滋賀秀三認為(wei) ,明清時期,「承重」一詞已失去宗祀意涵,轉訛為(wei) 指稱三年重服。至少在萬(wan) 斯大看來,繼嗣承祀仍是「承重」的實質規定。而就前述史料所見士庶喪(sang) 禮實踐來看,「嫡孫承重」服斬、主喪(sang) 、主祭合一的模式依然存在。無論是在觀念還是實踐層麵,都不能簡單斷定「承重」已變為(wei) 單純的服製術語。再看與(yu) 萬(wan) 斯大相近的觀點,沈彤雲(yun) :

 

曰:「重」之名,始見<喪(sang) 服傳(chuan) >。鄭氏以「宗廟」注之,則所承宜專(zhuan) 在先祀,今之兼喪(sang) ,何本也?曰:《論語》謂所重,民、食、喪(sang) 、祭。喪(sang) 固與(yu) 祭並重。且啟殯而朝,卒哭而祔,練而祭,喪(sang) 禮有行於(yu) 廟者,則鄭之言宗廟,亦兼喪(sang) 矣。

 

康成雖專(zhuan) 以「重」為(wei) 宗廟,然言廟則自包寢,故承重之禮,庶人與(yu) 士大夫同。《魏書(shu) 》<禮誌>孫景邕等三議皆當,可從(cong) 也。[92]

 

沈彤亦強調「承重」具有承祀、主喪(sang) 雙重意義(yi) ,且為(wei) 士庶通行之禮。不過,沈彤從(cong) 製度角度對「承重」下及庶人的論證,並不成立。廟雖有寢,但並不包括無廟而寢祭的庶人之寢。有理由認為(wei) ,沈彤作為(wei) 清初重要的《儀(yi) 禮》學家,之所以論證失當,實本「承重」下通庶人這一先見立論。又,黃以周《禮書(shu) 通故》言:

 

凡為(wei) 後者,正體(ti) 與(yu) 傳(chuan) 重並重,其有正體(ti) 而不傳(chuan) 重者如適子有廢疾是,有傳(chuan) 重而非正體(ti) 者如庶子為(wei) 後、庶孫為(wei) 後是,皆不得加服三年。惟正體(ti) 又將傳(chuan) 重,乃為(wei) 加服,此為(wei) 上下通製。淩次仲力主杜說,必有宗廟、土地、爵位、人民而後謂之重。五世則遷之小宗已為(wei) 無重可傳(chuan) ,如其說,古立小宗法,亦為(wei) 過舉(ju) 矣。[93]

 

黃以周駁淩廷堪以有宗廟、爵土方可謂「重」,強調「正體(ti) 」與(yu) 「傳(chuan) 重」並重,以之為(wei) 「上下通製」。《禮書(shu) 通故》為(wei) 晚清禮學殿軍(jun) ,但此處論述及其對淩廷堪的反駁,都不無模糊處。經文中,「士」亦屬可有宗廟、爵土階層,即此而言,淩廷堪並不反對無大宗之士可以承重。而黃以周所說「上下通製」是否兼包庶人,卻未言明。從(cong) 黃以周反對淩廷堪專(zhuan) 以宗廟、爵土為(wei) 說,可知黃以周當是認為(wei) 「承重」下通庶人。如前所述,這是宋以後才開始實現的情勢,對黃以周的立論產(chan) 生了重要影響。

 

萬(wan) 斯大、沈彤、黃以周皆是清代著名禮學家,對於(yu) 經典研究傾(qing) 注了極大心力,而在他們(men) 的經學解釋中,多少暗含了「宗法下及庶人」這一後置視域。肇自清初,一些以經典古禮反對《家禮》的學者,開始主張回到經典自身語境,強調「承重」在其時代的社會(hui) 曆史背景與(yu) 製度基礎。毛奇齡論「承重」雲(yun) :

 

古無「承重」名,但有「傳(chuan) 重」、「受重」二名,謂祖父以宗社之重傳(chuan) 之於(yu) 我,而我從(cong) 受之,則此祖、此父皆先君也。……是今之「承重」,實從(cong) 「傳(chuan) 重」與(yu) 「受重」二名而誤稱之,而今之孫為(wei) 祖父母三年,實由先君與(yu) 先太後之服而誤服之者也,原非謂三年重服,子未服而孫承之,謂之承重孫也。但曰「為(wei) 父後」,「為(wei) 祖後」,則仍是「承重」之別名,士庶有何後而子為(wei) 之,孫又為(wei) 之?[94]

 

 

 

毛奇齡《經問》,皇清經解本

 

毛奇齡是清初批判《家禮》及其宗法背景的重要學者,對萬(wan) 斯大的宗法學說亦予尖銳批評。[95]毛奇齡將「重」定義(yi) 為(wei) 「宗社之重」,「承重」範圍限於(yu) 有土之君。由承重「原非謂三年重服,子未服而孫承之,謂之承重孫也。但曰『為(wei) 父後』,『為(wei) 祖後』,則仍是『承重』之別名”可知,毛奇齡同樣強調「承重」的承嗣意涵。與(yu) 《家禮》、萬(wan) 斯大不同的是,毛奇齡質疑宗法繼嗣原則超時空的普適性,並以製度基礎對其適用性而言更為(wei) 根本。與(yu) 毛奇齡觀點一致,李紱雲(yun) :

 

蓋自封建廢而諸侯不世國,命卿廢而大夫不世家。公卿嫡長之子孫夷於(yu) 黎庶,固無重之可承。既非世國、世家,即不能別立大宗,亦無重之可承。既非世國、世家,即不能別立大宗,亦無重之可繼,烏(wu) 有所謂「承重之孫」也哉?長子死而嫡孫承重,始行於(yu) 吾鄉(xiang) 先達劉狀元煇,祖母卒請承重,事下禮部,宋時士大夫不習(xi) 於(yu) 宗法而好言宗子,遂從(cong) 所請,自是以來,嫡孫有叔父而輒稱承重,不知古禮之不然也。近日鄞縣萬(wan) 氏斯大著《學禮質疑》,中宗圖頗為(wei) 明備,亦未嚐深思古義(yi) ,不知其所論著皆無用於(yu) 今之世者。[96]

 

李紱亦以「重」為(wei) 世國、世家之謂,直言萬(wan) 斯大之宗法學說「皆無用於(yu) 今之世者」。李紱注意到了「嫡孫承重」向士庶普及始於(yu) 宋,並歸咎於(yu) 宋儒「不習(xi) 於(yu) 宗法而好言宗子」。再看其他考證學者的論述,淩廷堪《禮經釋例》言:

 

考<喪(sang) 服·斬衰三年章>「為(wei) 人後者」,<傳(chuan) >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故嫡子卒,嫡孫為(wei) 祖後為(wei) 三年之服,謂之承重也。然此唯封建之世有之,《通典》言之甚詳……今律有承重之文,以《通典》考之,亦指世襲之家有後者言之。知禮者稀,即律文亦不易讀也。陋儒據《家禮》,每於(yu) 士庶人家行此,且使諸父在其下,則全非禮意矣。[97]

 

又錢大昕《廿二史考異》雲(yun) :

 

嫡孫承重之服,主有宗廟者而言,劉芳之議自不可易。今庶人無爵而以孫上陵諸父,非禮意也。[98]

 

又陳祖範《經咫》言:

 

為(wei) 後者承爵祿、奉宗祀而傳(chuan) 之以重者也。應為(wei) 後之子亡則嫡孫承之而謂之承重。今宗法廢,士大夫不世爵,諸子無為(wei) 後不為(wei) 後之分,既已無重可傳(chuan) ,而漫於(yu) 喪(sang) 訃立長孫承重之條,遂駕名諸父之前,曰「是禮也」,禮果然乎哉?[99]

 

淩廷堪、錢大昕、陳祖範再次展現了對於(yu) 古禮的曆史語境化理解,以爵土、宗廟等製度詮釋「重」,凸顯了宗法承嗣的曆史特殊性而非普遍性的一麵。對古禮特殊性的揭示、高度經驗化的思維方式,從(cong) 兩(liang) 方麵構成了考證學者的實踐主張:一、從(cong) 古今之別的角度,批判《家禮》及其影響下的禮俗之「非禮」,如以上淩廷堪、錢大昕、陳祖範無不批評當世「嫡孫承重」有違經典禮義(yi) 。二、並非製度性地回到古禮,而是要求體(ti) 察當代禮儀(yi) 實踐的現實處境。《四庫總目提要》評陳祖範《經咫》「不以古製違人情」[100],評毛奇齡《辨定祭禮通俗譜》「於(yu) 古禮之必不可行及俗禮之誤托於(yu) 古者,剖析考證,亦往往厘然有當。」[101]在「嫡孫承重」問題上,萬(wan) 斯大等與(yu) 毛奇齡等的差別,重點不在誰更實用,誰更適應現實禮俗。如前所述,在宋儒的努力及《家禮》影響下,「嫡孫承重」在士庶中的施行已不鮮見;上述淩廷堪等論亦印證了宗法性「承重」對於(yu) 習(xi) 俗的深刻影響,成為(wei) 引發他與(yu) 錢大昕等著言反對此禮的直接原因。萬(wan) 斯大等與(yu) 毛奇齡等的論爭(zheng) ,於(yu) 學理上更清晰地呈現了曆史上儒家內(nei) 部關(guan) 於(yu) 「嫡孫承重」服製的固有爭(zheng) 議,分歧的根源仍在於(yu) 如何理解「禮」與(yu) 實踐生活的關(guan) 係,「禮」是一係列普遍化的規則,還是「緣情而製」的實踐技藝。

 

六、結論

 

<喪(sang) 服小記>:「庶子不為(wei) 長子斬,不繼祖與(yu) 禰故也。」鄭注雲(yun) :「尊先祖之正體(ti) ,不二其統也。」[102]繼祖為(wei) 「正體(ti) 」,體(ti) 現了周代宗法繼承原則中的「嫡嫡相承」。[103]經典古義(yi) 中的「承重」意味著繼承爵土、宗廟之重。魏晉至唐代,嫡孫所承之「重」大致保留了古禮之實,「嫡孫承重」一般隻行於(yu) 封爵世襲之家,在適用範圍上受到身分等級的限製。而在習(xi) 俗領域,嫡孫並無先於(yu) 庶叔的承重地位。宋代臣僚無世爵,品官家廟未曾普遍建立,「嫡孫承重」失去製度依托。北宋熙寧八年的服製修訂,從(cong) 法律上確立了庶叔先於(yu) 嫡孫的承重權,反映了禮法對習(xi) 俗承繼方式的適應。但也正是政治製度造成的身分規約在宋代的消失,「嫡孫承重」獲得了超越製度條件、向士庶推行的契機。藉由士大夫對宗法原理的普遍性重述及其家禮實踐的推廣,元明清時期,「嫡孫承重」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向士庶階層的推行,深刻影響了禮法與(yu) 習(xi) 俗中的承祀方式。與(yu) 此同時,經典與(yu) 習(xi) 俗之間的張力並未消失。習(xi) 俗的複雜多元始終挑戰著單一原則的合理性,而考證禮學恰恰是通過經典研究的方式,重新彰顯了禮的經驗特征。對「嫡孫承重」服製的曆史考察,展現出其實踐的複雜麵。從(cong) 這一曆史圖景出發,回到文章開篇所提繼嗣原則問題的爭(zheng) 議。仁井田陞指出,在中國古代祭祀繼承人的選定上,「嫡係主義(yi) 」與(yu) 「行輩主義(yi) 」兩(liang) 大類型在不同時代互有消長。「嫡孫承重」服製的曆史變遷更支持這一描述,但還需作更深層的解釋,並對滋賀秀三的理論加以回應。

 

古代的繼嗣承祀原則不僅(jin) 是社會(hui) 經濟關(guan) 係的反映,亦是士大夫從(cong) 觀念上進行塑造的結果。經典之為(wei) 經典,在於(yu) 其中的原理能夠被普遍化,並因此超出製度條件的約束。曆史上,繼嗣承祀與(yu) 財產(chan) 繼承原則並不總是保持一致。盡管漢以下至清代的財產(chan) 繼承基本采用諸子均分,但在繼嗣承祀問題上,嫡係繼承仍是不容忽視的重要原則。

 

滋賀秀三極富洞見地提出了從(cong) 根基上把握古代繼承問題的重要理論。與(yu) 此同時,「禮」之於(yu) 古代生活的意義(yi) ,有時正潛藏在實踐問題的複雜與(yu) 觀念的衝(chong) 突之下。「嫡孫承重」服製的曆史揭示,如何處理經典、禮法與(yu) 習(xi) 俗的關(guan) 係,曆史上既存在不同思路,也反映出對「禮」的差異性理解。其一是將「禮」視同「天地自然的理」,宋明理學很大程度上發展了這一禮即自然的觀念。理學士大夫雖然能夠推動普遍之「禮」形塑禮法與(yu) 習(xi) 俗,卻不能抹去習(xi) 俗的差異性、替代習(xi) 俗的自發性。從(cong) 庾純、劉芳到王安石等,再到清初考證學者,他們(men) 強調古禮的曆史背景與(yu) 特殊性,其實是從(cong) 根本上將「禮」理解為(wei) 「人為(wei) 之物」。「自然」即不待人為(wei) 的生之自然,自然情感或自發生成的習(xi) 俗,從(cong) 這一意義(yi) 上說,「禮」是非自然的,是人類在時空中的曆史創造。中國古代的繼嗣承祀原則,在經典、習(xi) 俗與(yu) 禮法三者交互中展現出的複雜性,亦需在不同禮觀念的對話下獲得深層理解。

 

引用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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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cs,Customs and Statutes:A Historical Investigation On the Grandson’s Mourning Clothes for the Inherited Grandfather
 
Feng Ch’ien
 
Abstract
 
About the principle of succession and sacrifice in ancient China,there are differences between Niida Noboru and Shuzo Shiga.Niida Noboru believes that in the selection of sacrificial heirs,the two major types of"linearism"and"seniority"have their own growth and decline in different times.Shuzo Shiga believes that after Qin and Han dynasties,the“seniority”has already replaced the"linearism".The grandson’s mourning clothes for the inherited grandfather,has provided an important perspective for understanding the principles of sacrifice.From Wei Jin to Tang dynasty,inheritance right embodied the title of nobility and land ownership,and mainly applicable to the hereditary family.Because of the vanishing of the institutional foundation for the grandson’s mourning clothes for the inherited grandfather in the Song dynasty,the priority of the seniority was established legally in the eighth year of Xining(1075).At the same time,the grandson’s mourning clothes for the inherited grandfather had got the opportunity to spread to the common people,because of the elimination of institutional constraints,and the re-interpretation of the scholar-bureaucrats.The statutes of theYuan,Ming and Qing dynasties adopted the grandson’s mourning clothes for the inherited grandfather from Jiali,and had a profound impact on the customs.Because of the diversity of customs and he emphasis on the experience dimension in the textual research of ritual,the grandson’s mourning clothes for the inherited grandfather was still a controversial topic in Qing dynasty.The interaction of classics,customs and statutes has caused the complexity of the inheritance of ancestors,behind it there are different ritual concepts of the ancients.
 
Keywords:the grandson inherites ancestral temple Dishu seniority inheritance of sacrifice
 
審查教授及編委為本文提出寶貴修改意見,深受教益,謹致謝忱!
 
注釋:
 
[1](日)仁井田陞著,牟發鬆譯,《中國法製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頁183-184。更詳細的闡述見<家族法·家の繼續>,《支那身分法史》(東京:座右寶刊行會,1943),第4章,頁490-501。
 
[2](日)滋賀秀三著,張建國、李力譯,《中國家族法原理》(北京:商務印書館,2016),頁117-118,頁145-146注釋1-2。滋賀秀三對仁井田陞的回應見<承重について>,《國家學會雜誌》(1957.71.8):72-87。
 
[3]瞿同祖較早提出,「封建時代爵位封邑的繼承皆隻限於一人,所以分別大小宗,獨重嫡長,封建既廢,官無世祿,此種分別自非必要,所以宗法組織亦成為曆史上的遺跡。後代雖好以長房當大宗,次房以下當小宗,實似是而非,後世並無百世不遷永遠一係相承的支係,房斷不可與宗混為一談。」解釋思路與滋賀秀三類似。《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北京:中華書局,2003),頁22-23。在宗族史研究方麵,常建華的觀點與此相近,參《中國宗族史研究入門》(上海:複旦大學出版社,2009),頁51-54。與他們不同,馮爾康提出,「基於宗法製大小宗原理,宗族各房、支中,有長房與次房、嫡房與庶房之別,嫡、長房是宗族的核心。」《中國宗族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頁234-235。丁淩華從喪服製度的變化上論述了嫡係繼承的沒落與行輩繼承的凸顯,參《中國喪服製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頁185。
 
[4]常建華,《中國宗族史研究入門》,頁52-53。
 
[5](日)滋賀秀三,<承重について>,《國家學會雜誌》(1957.71.8),頁72-79。
 
[6](日)滋賀秀三,《中國家族法原理》,頁264。
 
[7](日)滋賀秀三,《中國家族法原理》,頁128。
 
[8]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儀禮注疏》,卷31,《十三經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頁1109。
 
[9]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正義》,卷32,《十三經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頁1494。
 
[10]唐·杜佑,《通典》(北京:中華書局,1988),卷88<孫為祖持重議>,頁2425。
 
[11]唐·杜佑,《通典》,卷88<孫為祖持重議>,頁2424-2425。
 
[12]唐·杜佑,《通典》,卷88<孫為祖持重議>,頁2425。
 
[13]北齊·魏收,《魏書》(北京:中華書局,1974),卷108<禮誌>,頁2793。
 
[14]魏收,《魏書》卷108<禮誌>,頁2793。
 
[15]魏收,《魏書》卷108<禮誌>,頁2794。
 
[16]魏收,《魏書》卷108<禮誌>,頁2794。
 
[17]魏收,《魏書》卷108<禮誌>,頁2794。
 
[18]魏收,《魏書》卷113<官氏誌>,頁3002。
 
[19]魏收,《魏書》卷108<禮誌>,頁2795。
 
[20]魏收,《魏書》卷108<禮誌>,頁2795。
 
[21]閻步克對北魏冕服的研究指出了冕服製度中的類似現象。此外如嬪妃名號、家廟禮製,北朝皆比南朝更近古禮。見閻步克,《服周之冕——<周禮>六冕禮製的興衰變異》(北京:中華書局,2009),頁291-292。
 
[22]<五服製度·斬衰三年>雲:「嫡孫為祖謂承重者,為曾祖、高祖後亦如之。」唐·蕭嵩等,《大唐開元禮》(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卷132,頁620。
 
[23]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北京:中華書局,1983),卷6<名例>,頁136。
 
[24]按劉俊文認為此蓋<戶令>,《唐律疏議箋解》(北京:中華書局,1996),頁499。今從仁井田陞以此條及<戶婚律>所引皆<封爵令>。《唐令拾遺》(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64),<封爵令>第十二,頁305-307。此從仁井田陞的理由是,判斷為<戶令>的證據不足,但<封爵令>又見《唐六典》等文獻所引,可通過內容印證。
 
[25]唐·長孫無忌等,《唐律疏議》卷12<戶婚>,頁238。
 
[26](日)仁井田陞,<封爵令>第十二,《唐令拾遺》,頁306-307。又參仁井田陞、牧野巽,<「故唐律疏議」製作年代考>(下),程維榮譯,《日本學者中國法製史論著選》<魏晉隋唐卷>(北京:中華書局,2016),頁124-126。
 
[27]唐·長孫無忌等,《唐律疏議》卷12<戶婚>,頁238。
 
[28]丁淩華亦指出,「唐、明、清法律上雖有『立嫡違法』條,但僅限於爵位世襲。如《唐律疏議》<戶婚律>『立嫡違法』條雲:『立嫡者,本擬承襲。』換言之,與爵位無關之立嫡問題,法律上不加以幹預。」《中國喪服製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頁185。
 
[29]劉琳、刁忠民、舒大剛、尹波等點校,《宋會要輯稿》(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禮>36之14,頁1546。
 
[30]《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北京:中華書局,2006),卷29<喪葬令>,頁359。
 
[31]皮慶生,<唐宋時期五服製度入令過程試探——以<喪葬令>所附<喪服年月>為中心>,《唐研究》(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卷14,頁404。
 
[32]《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卷29<喪葬令>,頁359。
 
[33]《宋會要輯稿》,<禮>36之4,頁1538。
 
[34]宋·李燾撰,上海師範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華東師範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點校,《續資治通鑒長編》(北京:中華書局,1992),卷167,皇祐元年十二月戊子,頁4025-4026。
 
[35]《長編》,卷167,皇祐元年十二月戊子,頁4026。
 
[36]《長編》,卷167,皇祐元年十二月戊子,頁4026。
 
[37]《慶元條法事類》,戴建國點校,《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第1冊(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卷77<服製門>,頁823。
 
[38]詳宋·楊傑,<故劉之道狀元墓誌銘>,《無為集》(《四庫全書》第1099冊,台北:商務印書館,1983),卷13,頁754。下引文同。
 
[39]宋·遊酢,<書行狀後>,王孝魚點校,《二程集》(北京:中華書局,2004),<附錄>,頁336。
 
[40]《宋會要輯稿》,<禮>36之4,頁1539。
 
[41]宋·王安石,<議服劄子>,《臨川先生文集》(《王安石全集》第6冊,上海:複旦大學出版社,2016),卷42,頁810。
 
[42]《長編》,卷151,慶曆四年七月戊寅,頁3667。
 
[43]《宋會要輯稿》,<帝係>4之19,頁109。
 
[44]元·脫脫等,《宋史》(北京:中華書局,1985),卷244<宗室一>,頁8686。
 
[45]日本學者佐佐木愛曾對宋代的嫡孫承重及其中反映的宗法嫡庶問題有所論述,參(日)佐佐木愛,<宋代における宗法論をめぐつて>,(日)井上徹、遠藤隆俊編,《宋-明宗族の研究》(東京:汲古書院,2005),頁133-155。
 
[46]《長編》,熙寧三年六月丁醜,卷212,頁5151。
 
[47]需要補充的是,為了表示對太祖、濮王係的特別優遇,熙寧三年改革宗室傳爵方式後,太祖、濮王係仍采用尊長優先、按照行輩的旁係繼承,這種傳爵方式比嫡係繼承更為穩定,享受優遇的子孫範圍更廣,例見《宋史》,卷244<宗室一>,頁8678;《長編》,卷285,熙寧十年十月癸巳,頁6979-6980。
 
[48]《長編》,卷269,熙寧八年十月辛亥,頁6604。
 
[49]《慶元條法事類》,卷77<服製門>,頁823。
 
[50]《元典章》<禮部>載「五服圖」雲:「若嫡孫承祖,同父母」,陳高華、張帆、劉曉、黨寶海點校(北京:中華書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頁1052。龔端禮《五服圖解》雲:「祖父母,齊衰不杖期。若父先卒,己承重,父母服同。」(《續修四庫全書》第95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頁112。《大明集禮》:「嫡孫為祖後者為祖。為曾高後者亦同。」(《四庫全書》第650冊,台北:商務印書館,1983),卷38<凶禮三「斬衰三年圖」>,頁107。《孝慈錄》雲:「嫡孫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同。父不在,故嫡孫為祖承重服。若父母(筆者按:「母」當為「祖」字之訛)俱亡,而子孫為曾高祖後者同。」《皇明製書》,楊一凡點校,《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第3冊(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卷12<斬衰製度>「敘服」,頁361。《大清通禮》:「嫡孫承重為祖父母若祖、父俱亡,為高、曾祖後者同。」(《四庫全書》第655冊,台北:商務印書館,1983),卷50<凶禮>「官員喪禮」,頁500下。《大清律例》<喪服圖>注:「凡嫡孫,父卒,為祖父母承重,服斬衰三年,若為曾高祖父母承重,服亦同。」《大清律例》,鄭秦、田濤點校,《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丙編第1冊(北京:科學出版社,1994),卷2,頁60。
 
[51]宋·楊複、劉垓孫注,《文公家禮集注》(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05),卷5,葉5b。
 
[52]《文公家禮集注》,卷4,葉1b。
 
[53]《文公家禮集注》,卷5,葉5b-6a。
 
[54]宋·朱熹,<答郭子從>,《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朱子全書》<修訂本>第23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卷63,頁3053。
 
[55]明·胡廣等,《性理大全書》(《孔子文化大全》,濟南:山東友誼書社,1989),卷19,頁1299。
 
[56]宋·朱熹,<禮七·祭>,宋·黎靖德編,《朱子語類》(《朱子全書》<修訂本>第17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卷90,頁3052。
 
[57]《文公家禮集注》卷1,葉2b。
 
[58]宋·程顥、程頤,《河南程氏遺書》,王孝魚點校,《二程集》(北京:中華書局,2004),卷6,頁85。
 
[59]《河南程氏遺書》,卷15,頁150。
 
[60]宋·張載,<經學理窟>,章錫琛點校,《張載集》(北京:中華書局,1978),頁259。
 
[61]宋儒提倡複興宗法的目的,前輩學者曾提出不同觀點。宗法複興與宗族重建的社會、經濟功能等,需專門研究,在此不做展開。
 
[62]《元典章》,<禮部>卷之三,頁1052。
 
[63]元·龔端禮,《五服圖解》,頁112。
 
[64]吳飛,<五服圖與古代中國的親屬製度>,《中國社會科學》(2014.12):164。
 
[65]吳飛已指出《五服圖解》宗枝圖與黃榦、楊複宗枝圖間的差別,<五服圖與古代中國的親屬製度>,《中國社會科學》(2014.12):170。下文分析《五服圖解》宗枝圖的淵源,以解明元明清官方、民間所用宗枝圖與《家禮》的密切關聯。兩種宗枝圖,都有朱熹禮學的背景。
 
[66]在較早的宋刻五卷本《家禮》(中華再造善本影印,北京:北京圖書館,2004)中沒有<五服圖>。束景南也指出,「陳淳所見《家禮》稿本,分篇不分卷,未言有圖」,今存南宋刻十卷本中的禮圖為後人所增。束景南,<朱熹<家禮>真偽考辨>,《朱熹佚文輯考》(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1),頁684。
 
[67]《纂圖集注文公家禮》十卷,中華再造善本影印,北京:北京圖書館,2005。《北京圖書館古籍善本書目》著錄為元刻(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88),頁86。東洋文化研究所藏有與此同版的殘本兩卷,阿部隆一考訂為宋末元初間建安刻本,參《日本國見在宋元版本誌經部》(《阿部隆一遺稿集》第1卷,東京:汲古書院,1993),頁319。
 
[68]宋·祝穆,《新編古今事文類聚》(京都:中文出版社,1989),前集卷52<喪事部·五服圖>,頁585-590。宋·陳元靚,《事林廣記》(北京:中華書局,1999),乙集卷下<本宗五服之圖>,頁46。宋·劉應李,《新編事文類聚翰墨全書》(《續修四庫全書》第1219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戊集卷2<本宗五服圖>,頁651。
 
[69]元·龔端禮,《五服圖解》,頁118。
 
[70]元·龔端禮,《五服圖解》,頁107。
 
[71]元·龔端禮,《五服圖解》,頁123。
 
[72]Patricia Buckley Ebrey,Confucianism and Family Rituals in Imperial China:A Social History of Writing about Rites(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1),pp.157.日本學者小島毅考察了南宋後半葉福建南部士大夫對《家禮》的實踐,指出,《家禮》的出版並未令士大夫習俗為之一變,轉折點是十五世紀後半期丘濬《家禮儀節》的登場,更強調官方地位確立的重要意義。(日)小島毅,《中國近世禮の言說》(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96),頁38-74。
 
[73]明·康海,《對山集》(《續修四庫全書》第1335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卷43,頁468。
 
[74]明·李東陽,《懷麓堂集》(《四庫全書》第1250冊,台北:商務印書館,1983),卷86,頁910-911。
 
[75]明·尹襄,《巽峰集》(《明別集叢刊》第2輯第13冊,安徽:黃山書社,2016),卷11,頁644-645。
 
[76]清·陳兆侖,《紫竹山房文集》(《清代詩文集匯編》第293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卷18,頁222。
 
[77]清·蔡新,<翰林院庶吉士伯兄青巖先生行狀>,《緝齋文集》(《清代詩文集匯編》第309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卷7,頁386。
 
[78]清·茹綸常,《容齋文鈔》(《續修四庫全書》第1457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卷10,頁477-478。
 
[79]清·萬斯大,《學禮質疑》(《清經解》第1冊,上海:上海書店,1988),頁323。
 
[80]清·張文嘉,《齊家寶要》(《四庫全書存目叢書》第115冊,濟南:齊魯書社,1997),卷下<喪禮>,頁698。
 
[81]清·張文嘉,《齊家寶要》,卷下<喪禮>,頁722。
 
[82]清·萬斯大,《學禮質疑》,頁323。
 
[83]何淑宜的研究表明,明洪武年間的禮令,以及《家禮》實質上成為國家禮典,體現了明官方對士庶禮儀生活的規範與典禮化導向,但相比禮令,《家禮》並不具有強製性,明代中葉以後,在士人建設家族祠堂的過程中,摻和著各種現實的情況,對官方標準的檢討與批判漸次展開。詳何淑宜,《香火:江南士人與元明時期祭祖傳統的建構》(台北:稻鄉出版社,2009),頁162-177。
 
[84]如據多賀秋五郎《宗譜の研究》<資料篇>所收宗族譜所見,<大港趙氏族譜>(乾隆四十四年、江蘇潤州)、<江都卞氏族譜>(道光十年、江蘇江都)、<邢氏宗譜>(光緒元年、安徽合肥)、<桐城趙氏宗譜>(光緒九年、安徽桐城)、<劉氏宗譜>(同治九年、安徽桐城)、<蕭山管氏宗譜>(光緒元年、浙江蕭山)均采用宗子主祭的宗法祭祀模式。(日)多賀秋五郎,《宗譜の研究·資料篇》(東京:東洋文庫,1960),頁795、808、736、738、726、820。
 
[85]如據多賀秋五郎《宗譜の研究》<資料篇>所收宗譜所見,<福州通賢龔氏支譜>(光緒九年、福建福州)規定「主祭當用有爵者」。<桂林張氏族譜>(民國二十二年、廣西桂林)規定:「若族中有仕祿於朝,則以有祿者主之,數人有祿則以祿大者主之,所謂祭用生者之祿也。」頁826、837。何淑宜指出,明代中後期的宗族在決定主祭者時,會在很大程度上考量時俗與人情,其中以長為尊的原則較為家祠祭祀時所采用,而在合族共祭的場合,以族長或有官仕宦者主祭的情形則較為普遍。參何淑宜,《香火:江南士人與元明時期祭祖傳統的建構》,頁233-239。
 
[86]Patricia Buckley Ebrey,Confucianism and Family Rituals in Imperial China:A Social History of Writing about Rites,pp167-187.Timothy Brook,“Funerary Ritual and The Building of Lineages in Late Imperial China”,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49(1989.12):465-499.Timothy Brook(卜正民)舉出最早批評《家禮》的學者之一——呂坤為例,呂坤有意貶抑了宗法嫡嗣的重要性,並認為宗子的禮儀功能應被族長取代。
 
[87]張壽安,《十八世紀禮學考證的思想活力——禮教論爭與禮秩重省》(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頁19-85。
 
[88](美)周啟榮著,毛立坤譯,《清代儒家禮教主義的興起——以倫理道德、儒學經典和宗族為切入點的考察》(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7),頁4。
 
[89]張壽安,<自序>,《十八世紀禮學考證的思想活力——禮教論爭與禮秩重省》,頁Ⅲ。
 
[90]張壽安,<自序>,《十八世紀禮學考證的思想活力——禮教論爭與禮秩重省》,頁Ⅳ。
 
[91]清·萬斯大,<適孫承重>,《學禮質疑》,頁323-324。
 
[92]清·沈彤,<父未殯而祖亡承重議>,《果堂集》(《清經解》第2冊,上海:上海書店,1988),頁612。
 
[93]清·黃以周著,王文錦點校,《禮書通故》(北京:中華書局,2007),卷9<喪服通故二>,頁330-331。
 
[94]清·毛奇齡,《經問》(《四庫全書》第191冊,台北:商務印書館,1983),頁94。
 
[95]參周啟榮著,毛立坤譯,《清代禮教主義的興起——以倫理道德、儒學經典和宗族為切入點的考察》,頁204-209。
 
[96]清·李紱,<嫡孫承重考>,《穆堂別稿》(《續修四庫全書》第1422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卷9,頁260。
 
[97]清·淩廷堪著,彭林點校,《禮經釋例》(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2002),卷8,頁446。
 
[98]清·錢大昕,<魏書·禮誌四>,方詩銘、周殿傑點校,《廿二史考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卷30,頁508。
 
[99]清·陳祖範,《經咫》(《四庫全書》第194冊,台北:商務印書館,1983),頁77。
 
[100]清·永瑢等,《四庫全書總目》(北京:中華書局,2008),卷33,頁279。
 
[101]清·永瑢等,《四庫全書總目》(北京:中華書局,2008),卷22,頁181-182。
 
[102]《禮記正義》,卷32,頁1495。
 
[103]與「嫡孫承重」服反映的問題類似、體現嫡子嫡孫特殊地位的服製,還有「父為長子服斬」。與「嫡孫承重」不同,據丁淩華研究,「父為長子服斬」自秦漢以來罕有施行,明《孝慈錄》明確將為嫡長子服改為齊衰不杖期。見《中國喪服製度史》,頁185-186。筆者認為,「父為長子服斬」之所以曆代罕行,不像「嫡孫承重」那樣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行,除了嫡庶關係的變化外,還有一個重要因素需要考慮,即「父為長子」是尊長為卑幼之服,故三年之重服消失。從這一角度看,「嫡孫承重」服更適用於承祀關係的討論。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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