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之辨——論宋代家禮中的墓祭
作者:楊逸
來源:《中國文化研究》2020 年夏之卷
摘 要:墓祭風行於(yu) 宋代,並展現祭祀時令多樣化、墓上建築多層次性的新特點。墓祭習(xi) 俗的盛行與(yu) 宋人對墳墓的認知有關(guan) ,展現出宋代一般知識、思想與(yu) 信仰的世界。對此,儒者態度十分嚴(yan) 謹,多以經典文獻為(wei) 據,展開對墓祭起源的曆史考證與(yu) 鬼神魂魄之理的思辨。朱熹與(yu) 張栻雖有重“情”與(yu) 重“理”的差別,卻都同意將墓祭融入理學係統,編入新時代家禮。從(cong) “以禮論俗”到“緣情製禮”,宋儒將原本不合古禮的民間俚俗轉化為(wei) 有禮可依、合乎義(yi) 理的新禮,對後代家禮民俗影響深遠。另外,宋儒對具有佛教色彩的墳庵、墳寺作功能化解讀,將其轉化為(wei) 儒家孝道的守護者。在這些詮釋與(yu) 轉化的過程中,儒學展現出強大的闡釋力與(yu) 廣博的包容性,為(wei) 當代儒學的複興(xing) 樹立了典範。
關(guan) 鍵詞:宋代; 墓祭; 人情; 家禮; 朱熹;
作者簡介: 楊逸(1988—),男,安徽懷遠人,曆史學博士,北京大學哲學係博士後,主要研究方向為(wei) 中國思想史、宋代四禮
宋代士庶人的祭祀活動主要有廟祭與(yu) 墓祭兩(liang) 種形式。經過五代亂(luan) 世,家廟祭祀製度已近乎崩壞。至宋代,由於(yu) 廟製經久未定,立廟數量不多,廟祭對士庶的影響十分有限。[1]與(yu) 廟祭在唐宋之間出現的斷裂不同,墓祭源遠流長、綿亙(gen) 唐宋,是宋代一般士庶所普遍遵用的祭祀方式。對此,不少學者已有關(guan) 注,並從(cong) 社會(hui) 經濟史、家族史、民俗學、宗教學等角度展開研究,成果頗豐(feng) 。[2]不過,如果考慮到當時儒學複興(xing) 的時代背景,墓祭便不應僅(jin) 被視作寖而成俗的社會(hui) 現象,更是引發儒者熱議的思想文化課題。惟有從(cong) 思想史角度重新考察宋代墓祭,才能更加真實地展現它在儒家禮教中的尷尬地位,及其納入宋代家禮的曲折曆程。
在宋代,無論是祭祀儀(yi) 式的行為(wei) 本身,還是其背後含蘊的思想與(yu) 信仰,墓祭習(xi) 俗都與(yu) 傳(chuan) 統儒家祭禮存在衝(chong) 突之處。這意味著,如欲重建儒家禮樂(le) 製度,恢複其在日常生活中的指導作用,儒家士大夫就必須對墓祭現象有所回應,並對其在祭禮中的位置進行妥善安置。在對這一問題的探索與(yu) 爭(zheng) 鳴中,宋儒逐步從(cong) “古不墓祭”的禮學考證轉為(wei) 對人情、義(yi) 理的思辨,最終“緣情製禮”,為(wei) 墓祭習(xi) 俗製定詳盡的儀(yi) 式方案,將其納入新時代的家禮文本。宋儒不但將不合古禮的俚俗轉化為(wei) 有禮可依、不害義(yi) 理、順於(yu) 人情的新禮,還對具有佛教色彩的墳庵、墳寺作工具性解讀,從(cong) 而將這一原本不合古禮、雜於(yu) 佛老的民間習(xi) 俗轉化為(wei) 服務於(yu) 儒家孝道的新時代祭禮。在這一過程中,“義(yi) 理”與(yu) “人情”始終糾纏在一起,構成了宋代家禮中極具特色的一個(ge) 麵相。
一 宋代的墓祭習(xi) 俗與(yu) 信仰世界
墓祭起源於(yu) 先秦,[3]並在秦漢時進入國家祀典。魏晉時薄葬之風大興(xing) ,但墓祭現象卻不絕如縷,在民間顯示出強大生命力。至唐代,從(cong) 高宗開始規範墓祭時的娛樂(le) 行為(wei) ,到玄宗以詔令肯定士庶寒食上墓的孝道價(jia) 值,墓祭已然寖成風俗,隻可規製而不可禁絕。宋代墓祭習(xi) 俗雖繼承唐代而來,卻具備時代特色。這不但體(ti) 現為(wei) 上墓時間因素的多樣化,還表現為(wei) 行禮空間的多層次性,其中含蘊的士庶人一般知識、思想與(yu) 信仰的世界值得探究。
(一)墓祭時令的多樣化
“寒食上墓”是風行於(yu) 唐代,並得到官方認可的墓祭習(xi) 俗。與(yu) 前代相似,宋代墓祭最為(wei) 盛大者也是在寒食期間。在宋代,寒食是曆時一月之久的重要節日。在這一個(ge) 月裏,“人家出修墓祭祀,如是經月不絕”,故又稱“一月節”。[4]據《東(dong) 京夢華錄》記載,宋代的寒食節是冬至後第一百零五日,清明節在此後第三天。清明多用於(yu) 拜掃新墳,而寒食則是老墳拜掃最為(wei) 集中的一天。在“兩(liang) 節”期間,士人庶民紛紛湧出都市前往郊區祭掃,以致郊野之地喧鬧如市井。[5]從(cong) 《夢梁錄》對南宋杭州城的類似記載可知,兩(liang) 宋間“寒食上墓”風俗保持了很大程度的連續性。
所謂“每逢佳節倍思親(qin) ”,在正月、中元等重大節日詣墓祭掃,也是宋人表達思懷的常見方式。如莆田方氏在祖先墳墓附近建立祠堂,“每歲中元祀於(yu) 祠,六房子孫預拜者數千人,香火三百年如一日”。[6]琅溪餘(yu) 氏在家族墓地建立墳庵,除“春秋設饌外,每歲孟春,則輪差子孫,同院僧遍詣餘(yu) 氏之先塋”。[7]由於(yu) 正月、寒食與(yu) 中元三個(ge) 節日均有墓祭活動,宋人便有“春秋展省”“春秋祭祀”之說。如陳氏在其父墓前作“永慕亭”,以“為(wei) 春秋祭祀之所”。[8]宣溪王氏葬父之後在墓前營建“春雨亭”,“春秋率子弟展省,竣事則休焉”。[9]
除上述節日外,宋代尚有忌日拜墓的習(xi) 俗。如李呂(1122—1198)與(yu) 族人修葺先祖墓亭,並籌集“忌日齋享、清明拜掃之費”。[10]萬(wan) 竹王氏“置田若幹畝(mu) 歸之寺”,[11],以為(wei) 其祖考忌日修梵事之費。有的甚至將忌日拜掃作為(wei) 世代相傳(chuan) 的家法,如四明大族汪氏“奉墳墓尤謹,遇忌日必躬至墓下,為(wei) 薦羞之禮,遂為(wei) 汪氏家法”。[12]
最後,作為(wei) 一種家族榮耀,宋代官員的祖先考妣受到追封,按例應親(qin) 詣先人墓前拜掃,並焚黃以告。現存宋人文集中保存有大量名為(wei) “焚黃”“焚告”的祭文,多屬此類情況。
(二)墓上建築的多層次性
墓祭習(xi) 俗的盛行要求墳墓周邊具備相應的行禮場所,以供陳設祭品、焚化冥物、休憩飲饌之用。對此,宋末舒嶽祥(1219—1298)曾有細致梳理:
古不墓祭,故庵廬之製未之聞也。後世以廬墓為(wei) 孝,於(yu) 隧外作饗亭,為(wei) 歲時拜掃一席地。其後,有力者又為(wei) 庵於(yu) 饗亭之左。近使僧徒守之,以供焚修灑掃之役。又其後,仕宦至將相勳閥,在宗社者得請賜寺院,為(wei) 鐙香之奉,其事侈矣。[13]
按此,宋代的墓祭建築可被劃分為(wei) 三個(ge) 層次:
1.墓亭、墓廬。這是結構最為(wei) 簡單、造價(jia) 最為(wei) 低廉的墓祭建築,一般士庶皆可營造。宋人認為(wei) ,侍奉先人墳墓不可“祭不亭,守無廬”,[14]則這類建築實為(wei) 宋墓的最基本設施。從(cong) 宋人文集中的大量記載看,這類建築多以亭、廬、室、舍為(wei) 號,名稱中往往帶有芝、應(表感召祥瑞),安、寧(表祈求安息),望、思、懷、感、慕、追遠、思終(表緬懷之情),種德、慈教(表追念德行)等字樣。其營造者既有知名士人(如蘇洵)、地方大族(如四明汪氏),又有普通庶民,在宋墓中十分普遍。
2.祠堂、庵舍。這種建築往往具備房屋架構,由多間組成,位於(yu) 墓前或墓側(ce) 。如北宋石介(1005—1045)所建“拜掃堂”位於(yu) 墓前十四步,共有堂屋三楹,“一以覆石,一以陳祭,因謂之拜掃堂”。[15]南宋浦城徐氏在墓前建陟思庵,“前後各五間,虛其中三間以酌獻酢飲,而止客於(yu) 東(dong) 西房”。[16]從(cong) 宋墓的考古發掘情況來看,墓祠往往位於(yu) 墓道正前方,或三開間或五開間的中小型建築,進一步印證了文獻的相關(guan) 記載。[17]為(wei) 了盡孝致哀,宋人營造的祠堂、庵舍往往“極其工力,而不計其費”,[18]極盡奢華。正所謂:“延之而宇之,翼之而榭之。繚之而港之,規之而湖之。千嶂所環,嵐暝噴薄。邇青遠碧,縈幽逗深。吾所不能言者,工所不能畫也。”[19]顯然,這樣的塋園是普通士庶無法營辦的。
3.墳庵、墳寺。這是極具宋代特色的墓祭建築,一般由僧道主持。盡管有學者指出,士大夫請賜墳寺的行為(wei) 有著攫取經濟利益的動機,[20]但是,利益因素卻無法很好解釋一般士庶“其爵算有不得命為(wei) 寺,則亦自築精舍,選擇一二(僧人)而處焉”[21]的事實。實際上,無論是向朝廷請賜墳寺,還是自建墳庵,其重要目的都是令僧人“日謹焚修,以資冥福”,[22]延續喪(sang) 禮大作佛事的超度、祈福儀(yi) 式。這也正是墳寺引起儒者密切關(guan) 注的重要原因(詳後)。
(三)墓祭背後的信仰世界
墓祭在宋代的流行與(yu) 時人對墳墓的認知有關(guan) 。雖然傳(chuan) 統儒家理論認為(wei) 神主是先人靈魂所在,但是,宋代士庶更傾(qing) 向於(yu) 將墳墓當作靈魂安居之所。從(cong) 宋墓考古情況看,宋人不但在墓中置有麥穗形的魂瓶,[23]還往往鑿有魂道以便合葬墓主的魂靈相通[24]。如果死者未被及時安葬,那麽(me) 靈魂將四處遊蕩、不得安息。南宋李石(生卒年不詳)《方舟集》中有一則《馮(feng) 氏三鬼求葬》的傳(chuan) 說,記載了馮(feng) 氏夫妻三人死後因無人安葬而暴棺於(yu) 野,最後通過托夢求告儒者楊深得以俱禮而葬的故事。對此,作者評說道:
死而欲葬,鬼之情也;欲葬不得而巧自讬以說其情,鬼之急也。……馮(feng) 氏三喪(sang) 不舉(ju) ,不記年,而舉(ju) 於(yu) 吾友楊伯遠之手,則鬼之用廋尤其巧者。[25]
故事裏的馮(feng) 氏三鬼為(wei) 了求得入土的安寧,可謂用心良苦。為(wei) 避免出現死者靈魂無所皈依的情況,宋人常對無法正常安葬的死者實行招魂葬。招魂葬的對象除陣亡將士外,還有墳墓無所追蹤的先祖。如淳熙五年(1178),史浩(1106—1194)獲賜家廟,得祀五世祖先。然而由於(yu) 其五世祖係火葬而無墳墓,“遂諏吉壤,以圖安措”,[26]置辦棺槨衣冠、肖像靈柩,對其進行了招魂葬。其祝文中有這段話:
迎致英靈,歸歟安處。祈招之辭,載之別楮。靈其來兮,旌旗掀與(yu) 。既宅斯藏,妥寧千古。祐我後人,益昌厥緒。蠲潔致告,奠茲(zi) 有醑。惟靈歆之,悉如辭語。[27]
這一案例說明,即便立有供奉神主的家廟,史浩仍然堅信墳墓在安頓祖先靈魂上的作用,認為(wei) 其祖先靈魂將借由招魂儀(yi) 式而在墓廬中享受千古安寧。
宋代相似的現象尚有冥婚。據《昨夢錄》所記北方風俗,“男女年嫁娶,未婚而死者,兩(liang) 家命媒互求”,[28]從(cong) 而結成冥婚。冥婚儀(yi) 式在男性死者墓前舉(ju) 行,墓前設兩(liang) 座椅,各立一小幡作為(wei) 靈魂依附之物,類似當時喪(sang) 禮中的魂帛。“奠畢,祝請男女相就,若合巹焉。其喜者,則二幡微動,以致相合。若一不喜者,幡不為(wei) 動且合也。”[29]若冥婚禮成,死者雙方往往會(hui) 被合葬,兩(liang) 家隨之皆為(wei) 親(qin) 家。當然,如果儀(yi) 式進展的不順利,死者便極可能化為(wei) 祟鬼(“男祥女祥”),危害家人。可見,舉(ju) 辦冥婚的重要目的是安頓亡魂、驅除鬼祟。
上述例證說明,在宋人的一般知識、思想與(yu) 信仰世界中,亡魂依附於(yu) 墳墓,其安寧與(yu) 否與(yu) 墳墓的狀況密切相關(guan) 。一方麵,妥善安葬死者、營造並維護墳墓才能為(wei) 死者靈魂提供住所;另一方麵,關(guan) 乎死者靈魂安寧的儀(yi) 式活動必須在墓上舉(ju) 行才被認為(wei) 有效。正是在這種語境下,宋人不但重視墳墓及塋園的營建與(yu) 維護,堅持重大節日的墓祭活動,還將許多本應在家廟進行的參告、祭拜活動轉移至墳墓。顯然,這些思想與(yu) 行為(wei) 與(yu) 傳(chuan) 統儒家產(chan) 生了衝(chong) 突。[30]
二 宋儒墓祭觀及其家禮實踐
麵對當時盛行的墓祭風俗與(yu) 信仰,宋儒的首要關(guan) 切是辨析墓祭是否符合古禮。這不但需要禮學考證與(yu) 曆史梳理,還需要格致鬼神之理,以辨明墓祭是否違背古禮之義(yi) 。這一學術工作始於(yu) 程頤(1033—1107),而集成於(yu) 胡寅(1098—1156)、張栻(1133—1180)所代表的湖湘學派。不過在朱熹(1130—1200)看來,這種學術研究對家禮的傳(chuan) 播與(yu) 實踐並無益處,恢複儒家三代禮治社會(hui) 需要重視“人情”的因素,講求策略,循序漸進。圍繞“禮”(“理”)與(yu) “情”,雙方反複辯難,最終以不同理由認可墓祭的合理性,並將其納入家禮儀(yi) 文。
(一)古不墓祭:從(cong) 禮學考證到理學思辨
自東(dong) 漢蔡邕(133—192)提出“古不墓祭”的說法以來,魏晉學者楊泉(生卒年未詳)、隋朝大儒王通(584—617)、唐代儒者韓愈(768—824)、李翱(772—841)等紛紛附會(hui) ,都曾明確表達過讚同該說的意見。到宋代,這一說法雖仍是學者思考墓祭問題的起點,但思維範式已發生根本變化。麵對墓祭習(xi) 俗,宋儒所持態度十分嚴(yan) 謹,或可稱作“以禮論俗”。其特點是以經典為(wei) 據,通過文獻考證爬梳墓祭起源問題,以期論定該習(xi) 俗合禮與(yu) 否。在這方麵,程頤堪為(wei) 表率,其議論道:
嘉禮不野合,野合則秕稗也。故生不野合,則死不墓祭。蓋燕饗祭祀,乃宮室中事。後世習(xi) 俗廢禮,有踏青,藉草飲食,故墓亦有祭。如《禮》望墓為(wei) 壇,並墓人為(wei) 墓祭之屍,亦有時為(wei) 之,非經禮也。[31]
所謂“嘉禮不野合”,出自杜預對《左傳(chuan) 》莊公二十三年經文“公及齊侯遇於(yu) 穀,蕭叔朝公”的注解,意在諷刺附屬國在郊野之地行朝會(hui) 之禮的行為(wei) 。程頤認為(wei) ,古禮的燕饗、祭祀等儀(yi) 式活動都是在宮室中舉(ju) 行,否則便是褻(xie) 瀆(秕稗即表輕賤之義(yi) )大禮。由於(yu) 後來有踏青、野餐等風俗,所以才開始有在野外墳塚(zhong) 行墓祭的現象。他堅持說,即便《禮記》《周禮》之中都有墓祭的相關(guan) 記載,也絕非古禮,僅(jin) 是後世流俗罷了。在這裏,其裁斷墓祭現象是否合禮的終極依據乃是《儀(yi) 禮》(“經禮”“禮經”)。因此,程頤斬釘截鐵地說:“禮經中既不說墓祭,即是無墓祭之文也。”[32]
此後,宋儒圍繞“古不墓祭”的命題展開了考證與(yu) 爭(zheng) 論。劉恕(1032—1078)與(yu) 胡宏(1102—1161)從(cong) “舜禹南巡,崩不返葬”的曆史記載出發,認為(wei) 上古並無對墳墓的特殊尊崇,墓祭是秦漢以下才出現的鄙俚民俗,其“違經棄禮,遠事屍柩,難以語乎理矣”。[33]趙彥衛(生卒年不詳)從(cong) 《左傳(chuan) 》“嘉禮不野合”的考證出發,批判程頤曲解經傳(chuan) ,以《周禮》塚(zhong) 人之文證明墓祭合乎古禮的事實。[34]其他反對“古不墓祭”說的學者亦多以《周禮》為(wei) 據。由於(yu) 正反兩(liang) 方都能夠從(cong) 經典中找到依據,墓祭起源問題成為(wei) 學者聚訟之處,綿宕至今。
所謂“禮者,理也”,在宋儒看來,“古不墓祭”不但是一個(ge) 曆史事實的考證問題,還是一個(ge) 涉及鬼神觀念的理學問題。以理學思辨立論者,如大儒胡寅:
予考諸禮,廟以存神,墓藏體(ti) 魄,神伸魄死,聖人達之。故古者有廟享,無墓祭。而後世道晦禮失,以寒食拜掃為(wei) 達孝之典常。先儒因謂禮雖未之有,亦同乎俗,而不害於(yu) 理。此說將以誘夫不知追遠者耳,非經禮也。[35]
這段引文明確指出,墓祭之所以與(yu) 古禮相違,根本原因是有違傳(chuan) 統儒家的魂魄二元論。這種理論認為(wei) ,人死後魂魄發生了分化,靈魂依附於(yu) 神主而安頓在家廟,體(ti) 魄則藏乎墳墓。由於(yu) “神伸魄死”,祭祀安藏體(ti) 魄的墳墓並無感格靈魂以致歆享的可能。於(yu) 是,胡寅進一步批判了以二程為(wei) 代表的“墓祭不害義(yi) 理”的說法,要求對這一俚俗徹底加以禁斷。從(cong) 上古是否墓祭的曆史考證轉向墓祭是否合理的理學思辨,宋儒關(guan) 於(yu) “古不墓祭”的爭(zheng) 論趨於(yu) 多元化、理論化,其中折射出的漢宋學脈變遷耐人尋味。
(二)情理交織:朱熹的觀點與(yu) 張栻的轉變
作為(wei) 理學大師,朱熹對墓祭自有一番見解。他認為(wei) ,《周禮》塚(zhong) 人之職所說“墓祭為(wei) 屍”並非指墓祭而言,更可能是祭後土之禮。[36]因此,他傾(qing) 向於(yu) 肯定“古不墓祭”之說。但是,朱熹並未因曆史事實的考證而主張廢除墓祭之禮。事實上,朱熹不但隨俗墓祭,[37]還屢次肯定弟子的墓祭行為(wei) 38。乾道四年(1168),朱熹編成《祭儀(yi) 》,將墓祭之禮納入書(shu) 中[39]。不過,當他以書(shu) 稿寄給好友張栻時,遭到後者的激烈反對。張栻說:
古者不墓祭,非有所略也。蓋知鬼神之情狀,不可以墓祭也。神主在廟,而墓以藏體(ti) 魄。體(ti) 魄之藏而祭也,於(yu) 義(yi) 何居,而烏(wu) 乎饗乎?若知其理之不可行,而徇私情以強為(wei) 之,是以偽(wei) 事其先也。若不知其不可行,則不知也。人主饗陵之禮始於(yu) 漢明帝,蔡邕蓋稱之,以為(wei) 盛事。某則以為(wei) ,與(yu) 原廟何異?情非不篤也,而不知禮。不知禮而徒徇乎情,則隳廢天則,非孝子所以事其先者也。某謂時節展省,當俯伏拜跪,號哭灑掃。省視而設席,陳饌以祭後土於(yu) 墓左可也。[40]
這段議論繼承胡寅而來,行文激切。在張栻看來,由於(yu) 缺乏“理”的基礎,墓祭祖先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如果不明鬼神魂魄之理而隨俗墓祭,則未諳先聖大道,是不智;如果徇於(yu) 私情而逆理為(wei) 之,則是“偽(wei) 事其先”,是不誠。不智不誠,豈是儒者作為(wei) ?在此,“理”(“禮”)與(yu) “情”之間產(chan) 生了激烈矛盾。墓祭不但被斥為(wei) 溺於(yu) 情欲的非禮行為(wei) ,還是“隳廢天則”的不孝行徑。
對此,朱熹的答複輕描淡寫(xie) :“此二事初亦致疑,但見二先生皆有隨俗墓祭、不害義(yi) 理之說,故不敢輕廢。”[41]麵對激烈質疑,朱熹托二程之見作答,言辭簡略,似有回避之意。但若將該信箋所示問題(墓祭與(yu) 節祠)綜合考慮,便不難發現朱熹的思考已超越既往的考據與(yu) 思辨,進入到一種講求禮儀(yi) 複興(xing) 策略的新境界:
世俗之情,至於(yu) 是日不能不思其祖考,而複以其物享之。雖非禮之正,然亦人情之不能已者,但不當專(zhuan) 用此而廢四時之正禮耳。故前日之意,以為(wei) 既有正祭,則存此似亦無害。今承誨諭以為(wei) 黷而不敬,此誠中其病。然欲遂廢之,則恐感時觸物,思慕之心,又無以自止,殊覺不易處。且古人不祭則不敢以燕,況今於(yu) 此俗節既已據經而廢祭,而生者則飲食宴樂(le) 隨俗自如,殆非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之意也。必盡廢之然後可,又恐初無害於(yu) 義(yi) 理,而特然廢之,不惟徒駭俗聽,亦恐不能行遠。則是已廢之祭,拘於(yu) 定製,不複能舉(ju) ,而燕飲節物漸於(yu) 流俗,有時而自如也。此於(yu) 天理亦豈得為(wei) 安乎?[42]
在此,朱熹誠摯道出了自己的困惑與(yu) 為(wei) 難,並委婉表達了意見:其一,於(yu) 寒食、時節感念先人屬於(yu) 人的自然情感,沛然如水,莫之能禦,禁斷廢除將有違人情;其二,墓祭、節祠雖非古禮之文,卻合乎古禮“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的禮義(yi) ;其三,從(cong) 製禮角度看,隻要存有古禮四時正祭,那麽(me) 墓祭、節祠便無大害處;最後,“據經而廢祭”將影響《祭儀(yi) 》的傳(chuan) 播流行,非但不合於(yu) “理”,亦無助於(yu) “禮”。可見,麵對墓祭問題,朱熹的思考已然超越事實層麵的考證與(yu) 觀念層次的思辨,而是進入了如何實現儒家禮樂(le) 文明全麵複興(xing) 的理想與(yu) 實踐中。在他看來,如果完全不考慮“人情”的因素,不但有失聖人製禮之本意,還將不利於(yu) 禮的複興(xing) 與(yu) 實踐。因此,朱熹才自信滿滿地說:“正使聖人複起,其於(yu) 今日之議亦必有所處矣。”[43]
雖然經過朱熹開釋,張栻卻並未立即放棄自己的主張。在與(yu) 呂祖謙的信中,他仍不無猶豫地說:“但墓祭一段鄙意終不安,尋常到山間隻是頓顙哭,灑掃而已。”[44]後來,張栻對墓祭的態度發生了轉變,其《省墓祭文》揭示了這一轉變的過程與(yu) 原因:
某往者惟念古不墓祭之義(yi) ,每來展省,號哭於(yu) 前,不敢用世俗之禮。以行其所不安,而其中心終有所未滿者。近讀《周官》有“祭於(yu) 墓為(wei) 屍”之文,乃始悚然。深惟先王之意,存世俗之禮,所以緣人情之不忍。而使之立屍以享,所以明鬼神之義(yi) ,蓋其處之者精矣。今茲(zi) 用是敬,體(ti) 此意,為(wei) 位於(yu) 亭。具酒肴之薦,以寫(xie) 其追慕之誠。惟事之始,不敢不告。俯伏流涕,不知所雲(yun) 。惟考妣之神,實鑒臨(lin) 之。[45]
在朱熹編訂的《南軒集》中,該篇祭文處於(yu) 全書(shu) 結尾,作者固有醒悟,而編者尤有深意。不過,從(cong) 這篇祭文來看,張栻的轉變並非朱熹說服的結果,而是出於(yu) 自身的所學所思。對他來說,隻有在經典中找到理據,才能隨俗墓祭。否則,不論抗拒流俗帶來的何種痛苦,也要忠於(yu) 儒經、篤守師說。因此,當他發現《周禮》中有關(guan) 墓祭的文字時不覺悚然開悟。對張栻而言,《周禮》經文不但證明成周盛時墓祭習(xi) 俗的實然存在,還為(wei) 墓祭提供了一種義(yi) 理層麵的說明。其關(guan) 鍵在於(yu) 對“立屍”的解讀。張栻強調,“其必立之屍者,乃亦所以致其精神而示饗之者,非體(ti) 魄之謂”。[46]這是說,因為(wei) 墳墓並非神魂所在之處,所以唯有立屍以祭,才能保證祖先的來格與(yu) 歆享。顯然,這種解讀既堅持了胡寅等人堅持的儒家鬼神觀,又為(wei) 墓祭提供了難得的理據,直接促成了張栻的轉變。
如果說朱熹重“情”,超然於(yu) “古不墓祭”的考證與(yu) 思辨,而更多著眼於(yu) 儒家禮儀(yi) 的複興(xing) 與(yu) 實踐,那麽(me) ,張栻則重“理”,念念不忘對鬼神魂魄之理的格致與(yu) 思辨。雖然進路不同,但兩(liang) 人的墓祭觀卻殊途同歸。這說明,理學有能力在其理論與(yu) 價(jia) 值係統中妥善安措墓祭現象,以實現古禮與(yu) 時俗的對接。
(三)緣情製禮:家禮中的墓祭儀(yi) 式
解決(jue) 了墓祭風俗的合理性問題,宋儒便可緣情製禮,將墓祭納入新時代的家禮儀(yi) 文。這項工作並非沒有先例,《大唐開元禮》、鄭正則《祠享儀(yi) 》、周元陽《祭錄》、徐潤《家祭儀(yi) 》等唐代禮典與(yu) 私撰家禮著作中都載有墓祭之禮。在宋代家禮中,孫日用《孫氏仲享儀(yi) 》與(yu) 許洞《訓俗書(shu) 》是較早的載有墓祭儀(yi) 式的著作。據說,前者有寒食“遣子弟親(qin) 仆奠獻”47的儀(yi) 文,後者則“撰述廟祭、冠笄之禮,而拜掃附於(yu) 末”。[48]惜乎兩(liang) 部著作均已散佚,其儀(yi) 式細節不得而知。尚可窺得一二者,惟有張載(1020—1077)《橫渠張氏祭禮》、呂大防(1027—1097)《呂氏家祭禮》。程頤曾就兩(liang) 書(shu) 墓祭之禮評論道:
張橫渠於(yu) 墓祭合一,分食而祭之,故告墓之文有曰“奔走荊棘,殽亂(luan) 桮杯盤之列”之語,此亦未盡也。如獻屍則可合而為(wei) 一,鬼神如何可合而為(wei) 一?[49]
橫渠墓祭為(wei) 一位,恐難推同幾之義(yi) 。同幾唯設一位祭之,謂夫婦同牢而祭也。呂氏定一歲,疏數之節,有所不及,恐未合人情。一本作呂氏成時失之疏。雨露既濡,霜露既降,皆有所感。若四時之祭有所未及,則不得契感之意。一本作疏則不契感之情。[50]
由此可知,張載的墓祭活動特點是設席於(yu) 一處而合祭諸墳。這種做法比《開元禮》所采取的分祭之禮更加簡便。然而,程頤卻認為(wei) 其既缺乏義(yi) 理基礎,沒有經典依據。至於(yu) 《呂氏家祭禮》,程頤說其墓祭之法是一歲一祭,顯得過於(yu) 稀疏,不合孝子四時感念之心。
關(guan) 於(yu) 《呂氏家祭禮》,尚可輯得佚文一條。據陳元規《歲時廣記》卷十六《遣奠獻》條轉引:“《呂氏家祭儀(yi) 》雲(yun) :‘凡寒食展墓,有薦一獻,守官者遣其子弟行。'”[51]可見,該書(shu) 一歲一次的墓祭活動是在寒食節進行,儀(yi) 式僅(jin) 行一獻之禮,較《開元禮》的三獻儀(yi) 式要簡略。
至南宋,呂祖謙《家範》雖然也有寒食上墓的相關(guan) 儀(yi) 文,但是頗為(wei) 簡略,隻是提醒家眾(zhong) 在十月時便要“檢校牆圍享亭,如有損闕,隨事修整”。[52]相比之下,朱熹《家禮》的墓祭儀(yi) 文更為(wei) 詳盡,其儀(yi) 式過程大體(ti) 可分為(wei) 灑掃、墓祭、祭後土三個(ge) 環節。
1.灑掃。
這既是墓祭的準備環節,又是頗為(wei) 程式化獨立儀(yi) 式。《家禮》並未采用寒食作為(wei) 行禮時間,而是要求在三月上旬擇日行禮。行禮的前一日,家眾(zhong) 須齋戒以存誠敬。用於(yu) 墓祭的祭品與(yu) 時祭相同,另須魚、肉、米、麵食各一大盤以祭祀後土。灑掃儀(yi) 式於(yu) 清晨舉(ju) 行,主人穿深衣帥執事者至墳上參拜。再拜之後環繞墳塋瞻省三周,拔除雜草荊棘,而後回到原位再拜。
2.墓祭。
灑掃之後,在墓前布置新席一張,按家祭次序陳設饌食。參神、降神、初獻都仿照家祭進行,隻是祝辭有所變化:“某親(qin) 某官府君之墓,氣序流易,雨露既濡。瞻掃封塋,不勝感慕。”[53]亞(ya) 獻、終獻之後,辭神乃徹。
3.祭後土。
此禮雖在最後,卻極為(wei) 重要。朱熹曾特別叮囑兒(er) 子說:“比見墓祭土神之禮全然滅裂,吾甚懼焉。既為(wei) 先公托體(ti) 山林,而祀其主者豈可如此。今後可與(yu) 墓前一樣,菜果、鮓脯、飯、茶湯各一器,以盡吾寧親(qin) 事神之意,勿令其有隆殺。”[54]《家禮》中的祭後土儀(yi) 節與(yu) 此相似:將魚、肉、米、麵四個(ge) 大盤置於(yu) 席子南端,設盤盞匙筋於(yu) 其北。降神、參神之後行三獻之禮。祝辭須調整為(wei) :“某官姓名,敢昭告於(yu) 後土氏之神。某恭修歲事於(yu) 某親(qin) 某官府君之墓,惟時保佑,實賴神休,敢以酒饌,敬伸奠獻,尚饗!”[55]
《家禮》的墓祭儀(yi) 式與(yu) 《開元禮》有許多相似之處,如哀省三周、三獻之禮等。不過,朱熹似乎並未研讀過載有唐禮的《開元禮》《通典》等文獻。據《語類》卷九十:
問:“墓祭有儀(yi) 否?”曰:“也無儀(yi) ,大概略如家祭。唐人亦不見有祭,但是拜掃而已。”林擇之雲(yun) :“唐有墓祭,《通典》載得在。”曰:“卻不曾考。”或問:“墓祭,祭後土否?”曰:“就墓外設位而祭。”[56]
可見,《家禮》的墓祭儀(yi) 文並非源於(yu) 對禮學文獻的爬梳與(yu) 考證,它更可能是朱熹模仿四時家祭,並修剪、轉化墓祭習(xi) 俗的結果。這些儀(yi) 式設計不但成為(wei) 《家禮儀(yi) 節》《家禮集說》等後代家禮著作中墓祭儀(yi) 式的基本框架,還對民間墓祭風俗有一定形塑作用,其影響力至今未衰。
三 餘(yu) 論:宋代家禮中的禮/理與(yu) 情
“禮”與(yu) “情”是禮學中的基本範疇。為(wei) 了肯定“禮”在日常生活中的合理性,建構合乎儒家倫(lun) 理的社會(hui) 秩序,儒家一方麵將製禮過程視為(wei) 聖王對於(yu) 人情的體(ti) 察、安置過程,所謂“禮義(yi) 文理之所以養(yang) 情也”(《荀子·禮論》);另一方麵肯定禮教對於(yu) 人情的節製作用,所謂“夫禮,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禮記·禮運》)。於(yu) 是,“禮”與(yu) “情”之間始終含有一種張力,並化作禮製變革的內(nei) 在動力。每當改革者指摘當前禮樂(le) 製度弊病時,往往以“不合人情”為(wei) 據;每當守禮者為(wei) 維護古禮而力爭(zheng) 時,常常以“溺於(yu) 人情”為(wei) 說。
至宋代,這種觀念被新的學術話語重構。由於(yu) 視“禮”為(wei) “天理之節文”,[57]宋儒視域下的“禮”與(yu) “情”的關(guan) 係已經轉化為(wei) “理”與(yu) “情”的矛盾,著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在朱熹等道學家看來,“存天理,滅人欲”是修養(yang) 功夫的大節目,對於(yu) 不合於(yu) 理的情欲應當時刻保持警醒(“常惺惺”)。因此,宋儒在撰述家禮過程中對“人情”的肯定絕非無原則、無邊界,惟有符合儒家倫(lun) 理價(jia) 值規範的人情才可能被包容,否則或遭反對、批判,或被有意忽略,或被創造性轉化。
如前所述,宋代墓祭建築中不乏以僧人主持的墳庵、墳寺,其修造、請賜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禮佛奉先,以全孝子思親(qin) 之情。由於(yu) 染有異端色彩,這一現象引起了儒家士大夫的警惕,有些儒者明確表達了反對意見,如歐陽修(1007—1072)。按例,官至兩(liang) 府者都有向朝廷請賜墳寺的特權,但是他卻因“素惡釋氏,久而不請”,[58]後在韓琦(1008—1075)的勸說下才請賜一座道觀作為(wei) 本家墳寺。比起歐陽修的情緒化反應,司馬光(1019—1086)的分析更為(wei) 理性:
凡臣僚之家無人守墳,乃於(yu) 墳側(ce) 置寺,以微利,使之守護種植而巳。至於(yu) 國家守衛山陵,有司備具,置寺之處何較近遠。若雲(yun) 資薦求福,則死生之際,人不能知,釋氏所言,虛實難驗。使亡者冥然無知,則資薦之事有何所益。果然有知,如釋氏所言,則仁宗皇帝寬慈恭儉(jian) ,好生惡殺,恩浹四海,澤被萬(wan) 物,豈待別置一寺,更度數僧,然後得生天堂樂(le) 處也。[59]
引文指出墳寺有兩(liang) 方麵作用:一方麵是守護墳墓、種花植樹的工具性作用,另一方麵是超度亡魂、廣求冥福的信仰性功能。對崩逝的仁宗皇帝來說,陵墓已有守陵人守護固不待言,至於(yu) 所謂冥福,司馬光認為(wei) 即便實有,以仁宗的仁德作風也不需憑借超度才可升天。
在實踐中,儒家士大夫往往有意忽略墳庵、墳寺的信仰功能,傾(qing) 向於(yu) 從(cong) “守護種植”的工具性角度表彰孝子之情,將其化為(wei) 儒家孝道的表現。這種事例在其為(wei) 新造墳庵、墳寺所寫(xie) 的記文中不勝枚舉(ju) 。儒者或是引《詩經·蓼莪》之詩以表達對於(yu) 父母養(yang) 育之恩的追懷,或是以《孟子》“大孝終身慕父母”之說強調追思先人的正當性,文字中充溢著理學意味的說教。有趣的是,在這類文章中,守庵僧人不是被刻畫為(wei) “頗知書(shu) ,識理道”[60]的得道高士,就是被書(shu) 寫(xie) 為(wei) “身在曹營心在漢”,不忘父母養(yang) 育之恩的至孝僧侶(lv) 。許多明顯帶有佛教色彩的行為(wei) 也被曲折解讀為(wei) 孝行,從(cong) 而整合入儒家價(jia) 值係統。例如,琅溪餘(yu) 氏建立“思堂”作為(wei) 家族墓地的祭祀之所,請僧人主持。為(wei) 求取冥福,餘(yu) 氏家族不但以誦佛經替代俎豆、展省之禮,還準許子孫在墳庵中出家。對此,方逢辰(1221—1291)評說道:
是舉(ju) 也,餘(yu) 氏有孫曰振玉者,出家於(yu) 本院,實綱維是,此報本反始之心歟。厥孫洙請餘(yu) 記其本末。餘(yu) 惟義(yi) 理之教,行於(yu) 堯舜三代之時;禍福之說,興(xing) 於(yu) 石姚之世。天下治少亂(luan) 多,家之貧富不常,子孫之賢不肖不齋。是以堯舜三代之所宗主者有興(xing) 有廢,而石姚之所興(xing) 起者則有興(xing) 而無廢。於(yu) 是孝子順孫欲報其先者,悉讬諸石姚之所教者焉。蓋禍福之說可行於(yu) 亂(luan) 世。庶彼之教不廢,則吾之祠堂亦可托之而不墜焉爾。若振玉為(wei) 浮屠氏,而有孝弟心,此則尤可書(shu) 者。[61]
吊詭的是,身為(wei) 理學名家的方逢辰並未對上述佞佛現象大加韃伐,而是講出一套精致理論,試圖將佞佛行為(wei) 轉化為(wei) 一種合乎儒家孝道的做法。在這套理論中,“義(yi) 理之教”指儒家綱常倫(lun) 理的教化方法,“禍福之說”指佛教因果報應的宗教信仰。前者盛行於(yu) 堯舜之時,後者興(xing) 起於(yu) 衰亂(luan) 之世。由於(yu) 曆史上總是治世少、亂(luan) 世多,賴於(yu) 治世才能推行的“義(yi) 理之教”往往無法保持連貫性。一旦遇到家景炎涼之時、子孫不肖之事,祖先墳墓的維護與(yu) 祭祀將無法維持。因此,子孫的奉先願景唯有托付佛教方能庶乎久遠。在這裏,佛教被視為(wei) 子孫侍奉先人墳墓、祭祀的工具,最終服務於(yu) 儒家孜孜以求的孝道精神。
這個(ge) 例子說明,宋儒的家禮實踐對“不害義(yi) 理”的人情具有高度包容性。即便這些民間儀(yi) 式雜有異端成分,隻要順於(yu) 孝子的愛敬之情,合於(yu) 儒家的孝悌之理,也可以被接受乃至褒獎。或許這就是朱熹在母喪(sang) 中大作佛事的原因吧。
注釋
1相關研究如楊建宏《宋代家廟製度文本與運作考論》,《求索》2005年第11期;王鶴鳴《宋代家祠研究》,《安徽史學》2013 年第3期。
2如竺沙雅章《宋代墳寺考》,《東洋學報》第61卷第1、2號,1979年;劉德謙《掃墓探源》,《社會科學戰線》1986年第3期;宋三平《試論宋代墓祭》,《江西社會科學》1989年第6期;黃敏枝《宋代的功德墳寺》,《宋代佛教社會經濟史論集》,台北:台灣學生書局,1989年,第241—300頁;常建華《宗族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08—152頁;王善軍《宋代的宗族祭祀和祖先崇拜》,《世界宗教研究》1999年第3期;周贇《廟祭還是墓祭——傳統祭祖觀念之爭論及其現時代之價值》,《鵝湖月刊》“446期”,2012年。李旭《宋代家祭禮及家祭形態研究》,《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2014年第2期。
3自東漢蔡邕(133—192)提出“古不墓祭”的說法以來,墓祭的起源問題便一直是學界聚訟的重要話題。學者或忙於爬梳文獻,以精審的禮學考證立論辨說(如顧炎武、趙翼、皮錫瑞、閻若璩、孫詒讓、錢玄、呂思勉等);或窮乎碧落黃泉,用最新之出土文物往複駁難(如楊寬、楊鴻勳等)。雖然學界對此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但卻基本認同墓祭在春秋戰國實際存在與傳播流行的事實。
4(宋)金盈之撰,周曉薇校點:《新編醉翁談錄》卷3《二月》,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12頁。
5(宋)孟元老撰,伊永文箋注:《東京夢華錄箋注》卷7《清明節》,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626頁。
6(宋)林希逸:《竹溪鬳齋十一稿續集》卷11《莆田方氏靈隱本庵記》,《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85冊,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667頁。
7(宋)方逢辰:《蛟峰文集》卷5《思堂記》,《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87冊,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543頁。
8(宋)胡寅撰,容肇祖點校:《斐然集》卷20《陳氏永慕亭記》,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第426頁。
9(宋)楊萬裏:《誠齋集》卷71《春雨亭記》,《宋集珍本叢刊》第54冊,北京:線裝書局,2004年,第795頁。
10(宋)李呂:《澹軒集》卷6《孝友亭記》,《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52冊,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239頁。
11(宋)陳著:《本堂集》卷50《王氏舍田入定明寺記》,《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85冊,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242頁。
12(宋)樓鑰:《攻媿集》卷60《汪氏報本庵記》,《四部叢刊初編》第187冊,上海:上海書店,1989年。
13(宋)舒嶽祥:《閬風集》卷11《廣孝庵記》,《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87冊,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436頁。
14(宋) 葉適撰,劉公純等點校:《葉適集》卷11《宋吏部侍郎鄒公墓亭記》,北京:中華書局,1961年,第189頁。
15(宋)石介撰,陳植鍔點校:《徂徠石先生文集》卷19《拜掃堂記》,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236頁。
16(宋)劉克莊:《後村先生大全集》卷90《陟思庵》,《四部叢刊初編》第213冊,上海:上海書店,1989年。
17(宋)鄭嘉勵:《南宋的墓前祠堂》,《浙江宋墓》,北京:科學出版社,2009年,第164—171頁。
18(宋)王十朋:《梅溪集》卷17《追遠亭記》,《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51冊,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268頁。
19(宋)方嶽:《秋崖集》卷36《在庵記》,《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82冊,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586頁。
20黃敏枝:《宋代的功德墳寺》,《宋代佛教社會經濟史論集》,第241—300頁。
21(宋)韓元吉:《南澗甲乙稿》卷15《崇福庵記》,《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65冊,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221頁。
22(宋)李綱:《李綱全集》卷132《報德庵芝草記》,長沙:嶽麓書社,2004年,第1275頁。
23江西省文物管理委員會:《江西永新北宋劉沆墓發掘報告》,《考古》1964年第11期。
24(宋)張合榮:《黔北宋墓反映的喪葬心理與習俗》,《貴州文史叢刊》1998年第6期。
25(宋)李石:《方舟集》卷18《馮氏三鬼求葬》,《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49冊,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752頁。
26(宋)史浩:《鄮峰真隱漫錄》卷42《葬五祖衣冠招魂祝文》,《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41冊,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861頁。
27同上。
28(宋)康與之:《昨夢錄》,《叢書集成新編》第86冊,台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6年,第656頁。
29同上。
30宋儒普遍主張以神主、家廟為中心的祭祀模式,《家禮》是這種主張的明確表達。但是,影、墳墓在一般士庶的知識與信仰世界中意義更為突出。相關研究見陸敏珍《重寫世界:宋人從家廟到祠堂的構想》,《浙江學刊》2017年第3期;楊逸《朱熹的鬼神觀及其〈家禮〉實踐》,《宋史研究論叢》2016年第18輯;楊逸《自造聖物:十一至十三世紀中國的木主製度變革》,《浙江學刊》2018年第5期;楊逸《是一是二:宋元祖先畫像的繪製、儀式與信仰》,《中國美術研究》第25輯,2018年。
31(宋)程顥、程頤著,王孝魚點校:《二程集》,第6頁。又見(宋)衛湜:《禮記集說》卷49,《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8冊,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36頁。文字稍異。
32(宋)程顥、程頤著,王孝魚點校:《二程集》,第6頁。
33(宋)胡宏:《五峰集》卷4《舜禹崩葬》,《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37冊,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196頁。文字稍異。
34(宋)趙彥衛撰,傅根清點校:《雲麓漫鈔》卷6,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第103—104頁。
35(宋)胡寅撰,容肇祖點校:《斐然集》卷21《會享亭記》,第445頁。
36(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卷90《禮七·祭》,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2321頁。
37(宋)朱熹撰,劉永翔、朱幼文校點:《晦庵先生朱文公集》卷86《墓祭文》《又墓祭文》,朱傑人主編:《朱子全書》第24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4058頁。
38(宋)朱熹撰,劉永翔、朱幼文校點:《晦庵先生朱文公集》卷57《答李堯卿》、卷62《答王晉輔》,《朱子全書》第23冊,第2705、2999頁。
39陳來:《朱子書信編年考證》,上海:三聯書店,2004年,第49頁。
40(宋)張栻撰,(宋)朱熹編:《南軒集》卷20《答朱元晦秘書》,《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67冊,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585、586頁。
41(宋)朱熹撰,劉永翔、朱幼文校點:《晦庵先生朱文公集》卷30《答張欽夫》,《朱子全書》第21冊,第1325頁。
42同上。
43同上。
44(宋)張栻撰、(宋)朱熹編:《南軒集》卷25《寄呂伯恭》,第624頁。
45(宋)張栻撰、(宋)朱熹編:《南軒集》卷44《省墓祭文》,第777、778頁。
46(宋)張栻撰、(宋)朱熹編:《南軒集》卷13《思終堂記》,第553頁。
47(元)陳元規:《歲時廣記》卷16《遣奠獻》,《續修四庫全書》第885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66頁。
48(元)脫脫:《宋史》卷204《藝文誌》,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第5133頁。
49(宋)程顥、程頤著,王孝魚點校:《二程集》,第6頁。
50同上,第51頁。
51(元)陳元規:《歲時廣記》卷16《遣奠獻》,第266頁。
52(宋)呂祖謙撰,黃靈庚、吳占壘點校:《東萊呂太史別集》卷1《家範一》,《呂祖謙全集》第1冊,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300頁。
53(宋)朱熹:《家禮》卷5《祭禮》,《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2冊,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578頁。
54(明)胡廣編:《性理大全書》卷21《祭禮·墓祭》,《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710冊,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469頁。
55同上。
56(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卷90《禮七·祭》,第2322頁。
57(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第133頁。
58(宋)曾敏行撰,朱傑人點校:《獨醒雜誌》卷2,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2頁。
59(宋)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28《永昭陵寺劄子》,《四部叢刊初編》第139冊,上海:上海書店,1989年。
60(宋)劉宰:《漫塘集》卷23《白雲精舍記》,《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70冊,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610頁。
61(宋)方逢辰:《蛟峰文集》卷5《思堂記》,《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87冊,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543頁。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