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奸幼女者,法無可貸!

欄目:鉤沉考據
發布時間:2020-06-23 22:19:45
標簽:強奸幼女案
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奸幼女者,法無可貸!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庚子閏四月廿九日甲午

          耶穌2020年6月20日

 

 

 

我先講一個(ge) 故事。清人吳熾昌的筆記《客窗閑話》中,收錄了一則“強奸幼女案”:

 

“有七十餘(yu) 歲老翁,愛鄰女幼慧,保抱提攜,勝於(yu) 己出。父母知翁誠實,使女拜翁為(wei) 義(yi) 父,往來無間。”這女孩子才十歲,正是半懂事半不懂事的年紀。一日,女孩父母因為(wei) 要到親(qin) 戚家奔喪(sang) ,將女兒(er) 托付給老翁看護,老翁於(yu) 是過來家裏暫住。次日,父母歸來,見女兒(er) 走路姿勢不大對勁,便叫來問話。女兒(er) 的回話讓爹娘如雷轟頂:她被老翁奸汙了,因下體(ti) 痛疼,所以才行走不便。父母又怒又悲,將老翁告上衙門。

 

在古代,強奸幼女是一項大罪。縣官趕忙升堂。一問訊,得知詳情:當日,小姑娘因父母不在家,便到鄰舍聽大人閑談。聊天的都是些剛成婚的婦女,所談盡是“陰陽交合之事”。小姑娘聽了很是好奇,便回家“與(yu) 義(yi) 父同榻”,想與(yu) 老翁試行雲(yun) 雨。老翁開始還不敢幹這禽獸(shou) 之事,說,“汝年幼稚,決(jue) 不能成事。”小姑娘說,鄰家姐姐說這事兒(er) “樂(le) 不可支也”,非要試試。老翁“久鰥,聞言心動”,便半推半就上馬拉弓,一試之下,小姑娘“疼極幾斃”,老翁怕出事,也不敢硬來,隻是責怪小姑娘:“叫你不要試,你偏要,現在受傷(shang) 了吧?你爸媽回來,千萬(wan) 不可告訴他們(men) ,切記切記。”

 

 

 

根據審訊所得,這是一起情節離奇的強奸未遂案。那時候的官府,倒不敢回護老翁,將責任推到不懂事的小姑娘身上,而是比較講求“情法兩(liang) 得其平”,一方麵,“先開導其父母,為(wei) 此女留名節地步,將來擇配,不至為(wei) 人所棄”;另一方麵,按律作出判決(jue) :強奸幼女已成者,當斬;老翁“因喊即止”,屬強奸未遂,“依強奸十二歲以下幼女未成例,改發煙瘴充軍(jun) 。即年逾七十,不準收贖”。

 

清代的刑律規定了“強奸幼女罪”:強奸十二歲以下幼女致死,或將十歲以下幼女誘奸者,判斬刑;強奸十二歲以下幼女幼童未遂,發配遠邊為(wei) 奴。清律“強奸幼女罪”的立法淵源來自南宋的《慶元條法事類》。

 

宋代之前,法律對強奸罪的處罰並不嚴(yan) 厲,比如唐代,《唐律疏議》規定:“和奸(通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兩(liang) 年”;“強者各加一等”。對強奸罪的懲罰隻是在“通奸罪”刑罰的基礎上“各加一等”而已。大概也因為(wei) 此,唐人的男女關(guan) 係很是混亂(luan) ,以致有“髒唐”之說。宋人加大了對強奸罪的懲罰力度,北宋時,對強奸有夫之婦者,“決(jue) 殺”。南宋製訂的《慶元條法事類》,在“諸色犯奸”條目下規定:“諸強奸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流三千裏,配遠惡州;未成,配五百裏;折傷(shang) 者,絞。”

 

這條在立法史上具有開創性的法條,這裏不妨略加解讀一番。顯而易見,宋律對強奸罪的處罰已經很嚴(yan) 厲了:“流三千裏,配遠惡州”;如果對被侵犯婦女的身體(ti) 造成損傷(shang) (宋代法律術語叫“折傷(shang) ”),則判處絞刑;就算強奸未遂(宋代法律術語叫“未成”),也要刺配五百裏。應該說,這一立法顯示了宋人更加注重對女性的法律保護。

 

另外,按宋朝的法律倫(lun) 理,婦女被強暴時奮起反抗、殺死施暴者,是免罪的。宋徽宗建中靖國元年,昌州有個(ge) 叫何任的婦人,“夫死已經十年,守誌不嫁”,一次亡夫的兄弟盧化鄰竟來逼奸,“阿任倉(cang) 卒之間,無可逃免”,殺了盧化鄰。因為(wei) 出了人命,便進入刑事司法程序,最後,皇帝下詔宣布阿任無罪,並表彰了她,“支賜絹五十疋”。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慶元條法事類》創造性地確立了“強奸幼女罪”:奸汙“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意思是說,對十歲以下的幼女進行性侵犯,即使幼女同意或主動,也等同於(yu) 強奸罪(宋代法律術語叫“雖和也同”)。這是中國曆史上第一次針對“強奸幼女罪”的立法懲罰。

 

這一立法背後的法理,跟現代社會(hui) 保護未成年人的道理並無不同: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發育健全,不具備獨立的法律人格,因此,她們(men) 的意願並不構成否定強奸的要件。根據這樣的法理,所謂“和奸幼女”、“嫖宿幼女”之類的罪名是立不住腳的。

 

 

 

宋朝諸多優(you) 良的司法製度,比如“鞫讞分司”製(事實審與(yu) 法律審分離)、“翻異別勘”製(犯人翻供就必須更換法官或法庭重審),“司法考試”等等,在宋亡之後都煙消雲(yun) 散了,所幸“強奸幼女罪”的立法還是為(wei) 後來的元、明、清所繼承,明朝還將“幼女”的法定年齡提高到十二歲,換言之,跟十二歲以下的幼女發生關(guan) 係,即構成強奸罪。

 

自宋之後,強奸幼女都是極嚴(yan) 重的罪行,朝廷也不敢等閑對付。清道光年間,直隸文安縣發生了一起強奸十一歲幼女未遂案,因為(wei) 知縣未將嫌犯及時監禁,“延至二十餘(yu) 日”,便受到彈劾,皇帝下詔要求調查該知縣是否“有聽囑受賄及意圖消弭情事”。

 

回到《客窗閑話》記載的那宗強奸幼女案,曾有人替那老翁求情:“這老頭畢竟是被小姑娘所誘,與(yu) 一般老光棍立意誘奸者大相徑庭,有法挽回乎?”官府答道:“奸幼女者,雖和同強,法無可貸。”

 

這便是古人對待強奸幼女罪行的態度。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