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遠筍】牟宗三“良知坎陷”說的意涵及與康德、黑格爾的相關性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0-04-25 13:56:01
標簽:兩層存有論、康德、牟宗三、良知坎陷、黑格爾

牟宗三“良知坎陷”說的意涵及與(yu) 康德、黑格爾的相關(guan) 性

作者:謝遠筍(武漢大學哲學學院)

來源:《哲學研究》2020年第3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庚子四月初二日丁酉

          耶穌2020年4月24日

 

摘要:

 

本文分疏了牟宗三“良知坎陷”說中的康德與(yu) 黑格爾哲學資源,剖析其兩(liang) 層存有論的內(nei) 在矛盾及其缺失。牟氏在證成現代民族國家時,預設了康德式兩(liang) 層存有論的義(yi) 理架構,在論證方式上則引入黑格爾式的辯證法。牟宗三證成道德的形上學,建立兩(liang) 層存有論,但他認為(wei) 現象隻具有認知的意義(yi) ,人的德行與(yu) 法權並不在其中,使二者暗而不彰。順著康德的理路,牟宗三哲學中法權與(yu) 德行兩(liang) 個(ge) 方麵的缺失都可以得到補足。

 

關(guan) 鍵詞:牟宗三;良知坎陷;康德;黑格爾;兩(liang) 層存有論;

 

“良知坎陷”說是牟宗三哲學的核心論述,也是其最有爭(zheng) 議之處,李明輝與(yu) 張灝、林毓生的相互辯難便是集中的體(ti) 現。張灝指出西方文化中的“幽暗意識”孕育了西方的民主傳(chuan) 統;儒家雖然也有這方麵的洞察,但它始終未能淹沒儒家性善論的樂(le) 觀精神與(yu) 理想主義(yi) ,這是內(nei) 聖之所以開不出民主憲政的症結所在。李明輝認為(wei) “幽暗意識”並不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理論前提。他認為(wei) 牟宗三的良知坎陷說,不僅(jin) 可以在價(jia) 值論的基礎上證成民主政治,也可厘清道德與(yu) 政治的分際。(參見張灝;李明輝,2001年)

 

林毓生也對“儒學開出民主”說提出批評和質疑,他在《新儒家在中國推展民主與(yu) 科學的理論麵臨(lin) 的困境》一文中認為(wei) ,儒家傳(chuan) 統並不必然從(cong) 內(nei) 在要求民主的發展。(參見林毓生,第337-349頁)李明輝則指出林氏的批評係基於(yu) 誤解,在《儒學如何開出民主與(yu) 科學?》一文中認為(wei) ,現代新儒家的這一說法並非就邏輯的必然性或因果必然性而立論,而是就精神生命辯證發展中的實踐的必然性而立論。(參見李明輝,2016年,第1-21頁)類似的討論還發生在李明輝與(yu) 陳忠信、楊儒賓之間。(參見楊儒賓,第139-179頁;陳忠信,第101-138頁;李明輝,1990年,第107-126頁,1991年,第195-213頁)羅義(yi) 俊、吳汝鈞也對餘(yu) 英時“良知的傲慢”、傅偉(wei) 勳“泛道德主義(yi) ”的責難,做出了反駁。蔣慶認為(wei) “良知隻可呈現而不可坎陷”,批評牟宗三將“新外王”理解為(wei) 西方的科學和民主,落入西方現代性的窠臼。(參見蔣慶,第86-93頁)

 

如果說上世紀關(guan) 注這一問題的多是港台及海外華裔學者,近十多年來,中國大陸學術界對此一問題表現出了極大的興(xing) 趣,既有以清理其曆史發展線索為(wei) 主的論述,如肖雄對牟宗三“坎陷”概念的產(chan) 生與(yu) 早期發展脈絡的梳理,及白欲曉的“三曆程”說、盧興(xing) 的“四階段”說(參見肖雄、白欲曉、盧興(xing) ),也有著眼於(yu) 其問題意識及內(nei) 在邏輯的成果,如楊澤波係統梳理了對坎陷開出民主的九種不同理解(參見楊澤波),朱光磊借助成中英的本體(ti) 詮釋學對其做出了新的理解(參見朱光磊),雒少鋒以佛教所知障二義(yi) 來分辨其含義(yi) (參見雒少鋒);站在西方哲學立場批判牟氏此論的,當以鄧曉芒與(yu) 盛誌德為(wei) 代表,後兩(liang) 人的批評主要集中在牟宗三對康德的“誤讀”,李明輝對此有回應、澄清。(參見鄧曉芒,2006年a、b、c;盛誌德,第30-44、177-181頁;李明輝,2009年)

 

本文另辟蹊徑,分疏牟宗三“良知坎陷”說中的康德與(yu) 黑格爾哲學資源,揭示他在論證認知主體(ti) 與(yu) 政治主體(ti) (法權主體(ti) )時對二者處理的錯位及由此引起的混亂(luan) ,進而分析其兩(liang) 層存有論的內(nei) 在矛盾,並補足它在德行與(yu) 法權兩(liang) 方麵的缺失。

 

 “良知坎陷”說與(yu) 康德哲學

 

 

牟宗三的“坎陷”說有一個(ge) 從(cong) 醞釀到提出,再到逐步完善的發展過程。大體(ti) 說來,在早期,它主要體(ti) 現在《認識心之批判》中,其具體(ti) 的提法是“認識心之坎陷”,用於(yu) 由超越的真我曲折而至邏輯我,以建構認知主體(ti) ,補足中國傳(chuan) 統哲學中知識論的缺失;在中期,它貫穿於(yu) 《道德的理想主義(yi) 》《曆史哲學》《政道與(yu) 治道》等外王三書(shu) 之中,其具體(ti) 提法已從(cong) “認識心之坎陷”轉變為(wei) “良知坎陷”,主要著眼於(yu) 政治主體(ti) 的開出,以完成對民主政治的儒家式證成;在晚期,“良知坎陷”說充分展現在《現象與(yu) 物自身》一書(shu) 中,牟氏以此建立起兩(liang) 層存有論,最終證成道德的形上學。

 

牟宗三在外王三書(shu) 中,將“民主”“科學”納入中國文化的原有係統之內(nei) ,提出三統並建說,以期實現儒學的第三期發展。不過在這一時期,知識主體(ti) 並未得到充分的展開,政治主體(ti) 方是其論述重點。具體(ti) 說來,牟氏在以“良知坎陷”證成政治主體(ti) 時,引入了黑格爾式的辯證法(“辯證的綜合”),即理性以自否定的方式實現自己,但其背後預設的是康德式的義(yi) 理架構(“超越的分解),即由實踐理性(對應於(yu) 物自身)與(yu) 理論理性(對應於(yu) 現象界)所撐起的兩(liang) 層存有論。

 

在康德哲學中,實踐理性與(yu) 理論理性同屬一種理性,它們(men) 僅(jin) 在應用中才區別開來。實踐理性代表道德主體(ti) ,理論理性代表認知主體(ti) ,二者分屬自由與(yu) 自然兩(liang) 個(ge) 領域,但道德主體(ti) 才是真正的自我,實踐理性優(you) 先於(yu) 理論理性。人作為(wei) 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具有自由、自然雙重身份,因此作為(wei) “純粹實踐理性”的自由即“自由意誌”,在具體(ti) 的人身上體(ti) 現為(wei) “一般實踐理性”的自由即“自由的意念”,後者表現為(wei) 政治、經濟、法律、文化等人類社會(hui) 活動。

 

在牟宗三哲學中,道德主體(ti) 與(yu) 政治主體(ti) 分屬“物自身”與(yu) “現象”兩(liang) 個(ge) 領域。照傳(chuan) 統中國哲學的講法,二者分屬於(yu) 理(心)與(yu) 氣,其關(guan) 係表現為(wei) 理落入氣中,這充分體(ti) 現在牟氏如下的這段話中:

 

因為(wei) 心、理須藉氣質來表現,氣質表現了心、理、亦限製了心、理,所以人之心、理的表現或表現心、理,一方不能一時將心、理的全幅內(nei) 容一表全表,一方亦必須將其所表現的一點在曆史中逐步開展擴充其意義(yi) ,亦必須在曆史中通過自覺將其所未表現的逐步發展出來的。這就是心、理表現的曆史性。(《道德的理想主義(yi) 》,見《牟宗三先生全集》9,第319-320頁)

 

在康德哲學中,曆史哲學、政治哲學與(yu) 法哲學屬於(yu) 同一個(ge) 層麵,它們(men) 都是基於(yu) 人作為(wei) 有限的理性存在者這一事實,三者相互交織而無法分開。一方麵理性是超時空的,自由就是實踐理性的自我立法;另一方麵人又處在特定的曆史時空之中。正如康德哲學中“理性”沒有曆史一樣,牟宗三這裏講的“心”“理”也沒有曆史性,其“表現”方有曆史性可言。曆史主體(ti) (當然也是政治主體(ti) )正是由超越的道德主體(ti) “下落”到現象界而成的。雖然牟宗三用“坎陷”一詞主要是指黑格爾意義(yi) 上的“自否定”,但在《周易》中坎陷本來就有下落的意思。

 

在處理政治主體(ti) 處於(yu) 何種位置時,康德與(yu) 牟宗三有同有異。相同之處在於(yu) 他們(men) 都認為(wei) 政治主體(ti) 屬於(yu) 現象界,均強調實踐理性的優(you) 先性;不同之處在於(yu) ,牟宗三認為(wei) 知識主體(ti) 、政治主體(ti) 均為(wei) 理論理性精神的體(ti) 現,都是由道德主體(ti) 坎陷而成;而康德認為(wei) 政治主體(ti) 並不直接是理論理性精神的體(ti) 現,政治主體(ti) 是基於(yu) 人所有具有的自然與(yu) 自由的雙重身份,引入“自由的意念”的概念而確立起來的。康德在其晚期著作《道德底形上學》中,明確區分了意誌(Wille)與(yu) 意念(Willkür)這兩(liang) 個(ge) 概念:意誌是實踐理性本身,它屬於(yu) 理體(ti) (Noumen)的範疇,意誌體(ti) 現為(wei) 立法能力,它本身無所謂自由或不自由。意念涉及到具體(ti) 的行為(wei) ,它屬於(yu) 事相(Phänomen)的範疇,意念體(ti) 現為(wei) 選擇能力,其表現或自由或不自由。當意念選擇的行為(wei) 合乎由意誌訂立的法則時,它是自由的;反之,則不自由。意誌無任何決(jue) 定根據,但是它能決(jue) 定意念,並透過意念來決(jue) 定行為(wei) 。(參見康德,2015年,第19、38-39頁)二者的關(guan) 係類似於(yu) 中國哲學中體(ti) 與(yu) 用的關(guan) 係,“自由意誌”相當於(yu) 陽明所謂“心之體(ti) ”,其發用是“自由的意念”,相當於(yu) 陽明所謂“意之動”。1

 

法權是康德政治哲學的核心概念,它探討道德原則與(yu) 法律原則在具體(ti) 生活層麵中的落實。“自由的意念”是理解康德法權概念的關(guan) 鍵。在康德看來,法權就是道德定言令式的外在化。“自由意誌”的自我立法便是道德法則,它表達為(wei) 一項“定言令式”。“自由的意念”體(ti) 現為(wei) 人的外在行為(wei) ,而每個(ge) 人外在自由行為(wei) 的並存便體(ti) 現為(wei) 一項法權原則。每個(ge) 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都有按照自己的意誌行動的自由,前提是不妨礙別人依據同樣的準則行動。為(wei) 使每個(ge) 人的自由行為(wei) 不相抵觸而得以並存,我們(men) 必須遵循一項普遍法則,由此康德給出法權概念:“法權是使每一個(ge) 人之意念得以與(yu) 他人之意念根據一項普遍的自由法則而統合起來的條件之總和。”(同上,第45頁)法權原則是政治領域的最高原則,它也有自己的“定言令式”:“外在行為(wei) 要如此,亦即你的意念之自由運用能根據一項普遍法則而與(yu) 每個(ge) 人底自由共存。”(同上,第46頁)法權原則是自由行為(wei) 的並存,也就是“群己權界”。如果一個(ge) 人的行為(wei) 不妨礙他人能普遍化的行動意誌,此行為(wei) 便是正當的(recht),這也即此人的權利。

 

在康德哲學中,道德原則與(yu) 法權原則的相同之處在於(yu) ,二者均基於(yu) 人的自由,均為(wei) 形式原則。就此而言,二者的關(guan) 係是不離,道德是政治的基礎。二者的區別在於(yu) ,法權原則考慮的是人的外在自由,它隻規範人的外在行為(wei) ,不論其存心(動機);道德原則針對的是人的存心,它考慮動機而非外在的行為(wei) 。道德存心內(nei) 在於(yu) 自我,不可能從(cong) 外部加以約束限製;人的外在行為(wei) 可見,可以通過立法加以強製規範。就此而言,二者的關(guan) 係是不即,政治與(yu) 道德分屬不同領域。定言令式的法權原則集中體(ti) 現了康德政治哲學的形式主義(yi) 特征,而康德的這種形式主義(yi) 政治哲學因具有理想主義(yi) 與(yu) 普遍主義(yi) 的性格,便使得民主政治可以超越不同的社會(hui) 條件與(yu) 文化傳(chuan) 統,能將一個(ge) 價(jia) 值與(yu) 文化多元的社會(hui) 統合起來。(參見李明輝,2005年,第61頁)下文中,我們(men) 將看到牟宗三對國家的理解與(yu) 黑格爾也有同有異,二者的不同正在於(yu) 牟氏展示的也是一副多元主義(yi) 的圖景,在這一點上他近於(yu) 康德而非黑格爾。

 

在國家理論方麵,康德延續了社會(hui) 契約論的傳(chuan) 統,即認為(wei) 國家並非自然生成的,而是人類意誌的產(chan) 物,人類的共同意誌構成國家合法性的基礎。但與(yu) 一般社會(hui) 契約論者不同的是,康德將法權概念引入其國家理論。對康德而言,“意誌”不再是經驗主義(yi) 的“欲望”或“意願”的觀念,而是人的“自由的意念”,雖然它本身是不純粹的(屬於(yu) 現象界),但卻能夠被規定從(cong) 純粹意誌出發去行動。也就是說,國家不再被設想成一個(ge) 經驗性的意誌的共同體(ti) ,而被設想為(wei) 一個(ge) 能夠被強製實施的法權共同體(ti) 。(參見吳彥,第79頁)

 

牟宗三藉康德哲學以會(hui) 通中西哲學,但他在論證政治主體(ti) 時,並未充分應用康德政治哲學的資源,而是借助黑格爾式“辯證的綜合”的論證方式,因此他在某種程度上是偏離了康德的理路,不過“超越的分解”仍是牟氏政治哲學的基本理論預設。在牟氏看來,良知的坎陷並非像黑格爾那樣衝(chong) 破現象和物自身的區分,其界限是有限的人類無法逾越的。毋寧說,“良知坎陷”說中引入的黑格爾辯證法,僅(jin) 是一種哲學論證的方法,無法決(jue) 定其哲學的特性。因為(wei) 時代的局限,牟宗三並未特別注意康德的法政思想,但其政治哲學一再強調自由主義(yi) 必須以道德理想主義(yi) 為(wei) 基礎,卻暗合“從(cong) 康德到羅爾斯”的路徑。(參見蔣年豐(feng) ,第258頁;李明輝,2016年,第320頁)他主張道德理性與(yu) 理論理性的貫通(是曲通而非直通),以明科學與(yu) 民主的獨立性,又可明其與(yu) 道德理性的關(guan) 聯性,這與(yu) 康德論政治與(yu) 道德不即不離的關(guan) 係如出一轍。

 

 “良知坎陷”說與(yu) 黑格爾哲學

 

在黑格爾看來,“國家”是理性在展現自身過程中的一個(ge) 階段。在其哲學體(ti) 係中,精神的存在是一個(ge) 自我演化的過程,在自然界和人類社會(hui) 產(chan) 生之前,它是純粹邏輯概念的推衍過程;之後外化為(wei) 自然界;再又經過自我否定,轉化為(wei) 精神並返回自身。在最後階段也即最高階段,“精神”否定自然界的束縛而回複到自身,依次表現為(wei) 主觀精神、客觀精神與(yu) 絕對精神,其中客觀精神又依次分為(wei) 抽象法、道德、倫(lun) 理三個(ge) 階段。倫(lun) 理就是自由意誌既通過外物,又通過內(nei) 心得到充分的現實性,其第三階段即是“國家”2。與(yu) “理落入氣中”這一康德式的論證不同,牟宗三又用黑格爾的方式論證政治主體(ti) :

 

此須良知天理從(cong) 獨體(ti) 的道德人格中之道德主體(ti) 再委曲自己降下,來轉而為(wei) “政治的主體(ti) ”(politicalsubject),要自覺地成為(wei) 一個(ge) “政治的主體(ti) ”。這一步自覺也是對於(yu) 良知本覺的神智妙用之否定,因這個(ge) 否定而成為(wei) 政治的主體(ti) 與(yu) 政治的對方之客體(ti) 。在這種主客體(ti) 的對立中,國家政治法律才能積極地建立起來,因而能實現客觀的價(jia) 值,這就是義(yi) 道之客觀的實現。這是一種客觀精神。經過這一步曲折,道德實踐不隻限於(yu) 個(ge) 人,而且更致其廣大於(yu) 客觀的組織:良知天理不隻實現於(yu) 獨體(ti) 人格,而且實現於(yu) 整個(ge) 人文世界。國家、政治、法律是良知天理的客觀實現,經過政治主客體(ti) 的對立,而要求綜合起來的客觀實現。(牟宗三,第253頁)

 

究其實,牟氏隻是將黑格爾精神哲學中客觀精神,尤其是倫(lun) 理(家庭、市民社會(hui) 與(yu) 國家)這一環節,應用到如何由精神的主觀發展出其客觀形態,也即建立倫(lun) 理性的國家當中,它體(ti) 現為(wei) 一“螺旋上升”的過程。實際上,黑格爾法哲學並不強調政治主體(ti) 是由道德主體(ti) 輾轉開出並與(yu) 之並立,在他看來從(cong) 道德到倫(lun) 理是理性的辯證開顯過程。

 

康德是第一個(ge) 將政治哲學轉化為(wei) 曆史哲學的思想家,黑格爾延續了這一做法,但二人的觀點明顯不同。在康德哲學中,理性是超越的,它本身沒有曆史;曆史屬於(yu) 現象界,它是“理性”的“表現”。“理性”與(yu) “理性的表現”的區分是超越區分,無論曆史如何發展,現象與(yu) 本體(ti) 的區分始終存在。在黑格爾哲學體(ti) 係中,邏輯與(yu) 曆史是統一的,曆史的目的是逐步展示自由,精神在曆史進程中漸次達到自我意識,並最終回複到它自身。極端地說,人類隻是理性展示自身、實現自身的一個(ge) 工具。

 

黑格爾哲學中的自否定,並非簡單地自我否定,而是經過揚棄的過程以在更高的程度上回複到自身。這個(ge) 意義(yi) 上,良知必然要坎陷到現實世界中,接受種種惡的考驗,以充實開擴而不至枯窘萎縮。不過這種必然性是辯證的(實踐的)必然性,而非邏輯的必然性。如前所述,康德意義(yi) 上的“坎陷”,意味著良知的委曲下降,與(yu) “螺旋式的上升”明顯不同。正因為(wei) 牟宗三哲學中同時具有超越的分解與(yu) 辯證的綜合兩(liang) 種因數,才導致這種既上升又下降的矛盾。3

 

牟宗三在闡釋黑格爾的國家理論時說:“黑氏講國家,是從(cong) 精神表現價(jia) 值實現上講,是一個(ge) 道德理性上的概念,文化上的概念”。(牟宗三,第191頁)黑格爾認為(wei) 國家是一個(ge) 精神上、文化上的有機統一體(ti) ,這明顯不同於(yu) 基於(yu) 原子論個(ge) 人主義(yi) 的契約論。在牟氏看來:“非批判的個(ge) 人主義(yi) 隻有現實的自私的特殊性,而無理性上的正義(yi) 上的普遍性,故個(ge) 體(ti) 性亦無真實的意義(yi) 。黑氏派關(guan) 於(yu) 此問題顯然是想經由對於(yu) 個(ge) 人主義(yi) 的批判而透露普遍性,一方救住個(ge) 性,使個(ge) 體(ti) 有其真實的意義(yi) ,成為(wei) 一真實的存在,一方救住普遍性,使理性、理想、正義(yi) 、組織、全體(ti) 等為(wei) 可能,即亦有其真實的意義(yi) ,成為(wei) 一真實的整全或統一,而不隻是浮虛無根的,或貧乏無內(nei) 容的,隻是武力硬壓下來的整全或統一。”(同上,第192頁)如果人隻有主觀自由而無客觀自由,他的權利便沒有法律的製度性保障。黑格爾旨在消融個(ge) 體(ti) 性與(yu) 普遍性的對立,而使之各有其真實的意義(yi) 。牟宗三與(yu) 黑格爾一樣,視國家為(wei) 一倫(lun) 理實體(ti) ,非如契約論那樣是抽象的數量分子的統一。我們(men) 不能離開文化抽象的談個(ge) 人,也不能抽離曆史看國家。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men) 能非常清楚的分辨出牟宗三政治哲學中的康德與(yu) 黑格爾的因素,它們(men) 各處的層麵、各占的位置均一目了然。牟宗三在證成政治主體(ti) 及國家理論時引入黑格爾哲學也有一個(ge) 好處,即將現代國家視為(wei) 民族曆史文化生命客觀化的產(chan) 物。牟宗三說:

 

一個(ge) 民族,如其有文化,它必有一種反應態度,這就是它的曆史文化之開端。這個(ge) 反應態度,這個(ge) 開端,何以或向此或向彼,這是沒有邏輯理由可說的,這隻有曆史文化的理由,而無邏輯的理由……每一文化係統有它的真實性與(yu) 價(jia) 值性。因為(wei) 一個(ge) 態度或傾(qing) 向都是一個(ge) 特殊的道路,都是有限的,都不可能將心、理內(nei) 容一下子一發全發,所以道路愈多愈好。每一道路都是真實的,有價(jia) 值的。這就增加了心、理內(nei) 容的表現之豐(feng) 富性,也就多開辟了一條實現價(jia) 值之道路。(《道德的理想主義(yi) 》,見《牟宗三先生全集》9,第320-321頁)

 

這段話明顯是基於(yu) 黑格爾哲學的立場,但細究起來與(yu) 黑格爾哲學卻有同有異。相同之處在於(yu) ,二人都認為(wei) ,不能拋開曆史文化來證成民族國家,因為(wei) 每一個(ge) 民族都是一個(ge) 文化生命,肯定民族國家即意味著肯定曆史文化。不同之處在於(yu) ,黑格爾對國家及其曆史文化的理解是縱向的,是將它們(men) 置於(yu) 曆史脈絡(也即邏輯線索)中,接受世界曆史的“審判”,最後終結於(yu) 民主體(ti) 製;牟宗三的理解則是橫向的,各個(ge) 國家雖然都會(hui) 或前或後地走向自由民主的形態,但它們(men) 並不會(hui) 因此而消亡,而是各有其表現形態,最終展現的將是一副文化多樣性的圖景。

 

具體(ti) 到中國而言,中國之為(wei) “中國”並不能簡單的用契約論來解釋,因為(wei) “中國”除了是一政治的存在,也是一文化的存在。牟宗三指出:“儒家的‘夷夏之辨’,不完全是種族觀念,乃是文化觀念。他們(men) 看夷狄,亦不以種族的眼孔看,而是以文化的觀點看。華夏的自尊亦不完全是種族的自尊,乃是文化的自尊。但文化不是抽象的空頭的文化,而是有某種氣質的民族所實現出的文化,在實踐的曆史中實現出的。故保曆史文化即是保民族國家。曆史文化不能消滅,民族國家亦不能消滅。”(《道德的理想主義(yi) 》,見《牟宗三先生全集》9,第60頁)可見,任何針對現代中國的國家理論,如果撇開中國曆史文化的存在,僅(jin) 將其視為(wei) 現代契約論的產(chan) 物,都是不完整、不充分的。

 

作為(wei) 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人總是在特定的時空中表現自己的精神生活。而且,現實的人並非孤立的存在,他必然具有社會(hui) 性。在人生活於(yu) 其中的各種層級的群體(ti) 當中,家庭和民族(國家)便是其中兩(liang) 個(ge) 重要的單位。因此,牟宗三認為(wei) 從(cong) 家庭到國家等各種層級的社群組織的存在均有其必然性:

 

從(cong) 文化創造,真理的實現方麵說,民族的氣質,個(ge) 人的氣質,是它的特殊性,是它實現之限製而又是它實現之具體(ti) 的憑藉,因此,家庭國家就是實現真理創造文化之個(ge) 體(ti) ,它們(men) 是普遍者與(yu) 特殊者結合而成的。普遍者作為(wei) 構成它們(men) 的一成分,因而亦即是在它們(men) 之中呈現。呈現即實現。實現真理即是創造文化。普遍即是它們(men) 的理性根據,即上文所說的“超越的根據”。此即是仁,或道德的理性。我們(men) 根據這個(ge) 理性的實踐,既能成就文化的創造,亦能成就家庭國家天下等之肯定。以上的說法,是家庭國家等之形而上學的證明。(同上,第78頁)

 

家庭與(yu) 國家社群均以超越的理性心靈作為(wei) 其存在根據,顯然它們(men) 並非基於(yu) 契約的工具性存在,而是具有內(nei) 在價(jia) 值的倫(lun) 理實體(ti) 。人之生是理與(yu) 氣的相合,普遍的理性要通過特殊的氣質表現出來。如果沒有特定的人群作為(wei) 場域和憑藉,理性便會(hui) 掛空而無法具體(ti) 的展現自身。文化便是超越的理性心靈在不同地域、不同時段中客觀化自身的產(chan) 物。

 

 “良知坎陷”說與(yu) 兩(liang) 層存有論

 

外王三書(shu) 刊行後的20世紀60-70年代,牟宗三致力於(yu) 梳理和發揮傳(chuan) 統儒、釋、道的思想資源,藉西方哲學,特別是康德哲學作為(wei) 中西互釋與(yu) 會(hui) 通的橋梁,以證成道德的形上學為(wei) 其圓成,而“良知坎陷”說是居於(yu) 其中的樞紐,這充分體(ti) 現在《現象與(yu) 物自身》一書(shu) 中。與(yu) 此前外王三書(shu) 聚焦於(yu) 建構政治主體(ti) 不同,牟氏在此書(shu) 中的主要著眼點是建立兩(liang) 層存有論:無執的存有論與(yu) 執的存有論。前者攸關(guan) 於(yu) 智的直覺的可能,後者涉及到認識主體(ti) 的建立,二者均直接與(yu) 康德哲學相關(guan) 。

 

牟宗三的基本思路是:藉康德哲學以凸顯知識主體(ti) ,補足中國哲學在知識論方麵的缺失,並由此建立“現象界的存有論”(“執的存有論”);藉中國哲學中的自由無限心來說明智的直覺之可能,以補康德哲學之不足,由此建立“本體(ti) 界的存有論”(“無執的存有論”),這樣方能穩住“現象”與(yu) “物自身”的超越區分4,並為(wei) 執的存有論奠定堅實的基礎,否則它亦無法真正地成立而淪於(yu) 虛幻。

 

在康德哲學中,人是有限的存在,不具有無限心,對人而言物自身不可知,這導致我們(men) 終究無法穩住“現象”與(yu) “物自身”的超越區分。牟宗三引入中國哲學中由道德意識呈露的自由無限心亦即“智的直覺”,說明人雖有限而可無限,由此引出人具有無限與(yu) 永恒的意義(yi) 。他認為(wei) 這是對康德哲學“調適上遂”的發展,由此真正建立康德所向往的超絕的形上學。他論證道:

 

對無限心(智心)而言,為(wei) 物自身;對認識心(識心、有限心)而言,為(wei) 現象。由前者,成無執的(本體(ti) 界的)存有論,由後者,成執的(現象界的)存有論。此兩(liang) 層存有論是在成聖、成佛、成真人底實踐中帶出來的。就宗極言,是成聖、成佛、成真人:人雖有限而可無限。就哲學言,是兩(liang) 層存有論,亦曰實踐的形上學。此是哲學的基型(或原型)。於(yu) 無執的存有論處,說經用(體(ti) 用之用是經用)。於(yu) 執的存有論處,說權用,此是有而能無、無而能有的。(《現象與(yu) 物自身》序,《牟宗三先生全集》21,第17頁)

 

牟宗三認為(wei) 康德所說的超越的區分,並非一般形而學所說的本體(ti) 與(yu) 現象之區分,而是現象界的存有論與(yu) 本體(ti) 界的存有論上的區分。“現象與(yu) 物自身之分是對應主體(ti) 而言,對應認識心而言,即為(wei) 現象,對應知體(ti) 明覺而言,即為(wei) 物自身(以本書(shu) ,物自身取積極的意義(yi) )。”(《現象與(yu) 物自身》,見《牟宗三先生全集》21,第461頁)有限心經無限心坎陷而成。同一對象,對無限心及其發用而言,是物自身;對有限心及其發用而言,是現象。在認知之心之外無現象,在智的直覺之外無物自身。

 

借用陽明學的概念,物自身係於(yu) 明覺感應,現象界關(guan) 乎意念所在。就前者而言,牟氏認為(wei) 在知體(ti) 明覺的感應中,萬(wan) 事萬(wan) 物均如如地存在,它們(men) 並非康德意義(yi) 上的認知對象,而是顯現為(wei) 其本來該是的狀態。於(yu) 此處也可見“物自身”並不是一消極的事實原樣的概念,而是一有價(jia) 值意味的概念而有積極的意義(yi) ,因為(wei) 如相直接關(guan) 聯於(yu) 心體(ti) 。雖然物自身是知體(ti) 明覺之用,但它並不是現象。此用由心體(ti) 直接呈現、感潤、創生,是“物之在其自己”的如相,這即陽明所謂“明覺感應之為(wei) 物”。二者是直接貫通的關(guan) 係,其間無絲(si) 毫的夾雜與(yu) 遲鈍,這是體(ti) 用的直貫朗現義(yi) ,也即體(ti) 用不二義(yi) 。牟宗三對此的解釋是:“我們(men) 現在所謂體(ti) 用是就‘知體(ti) 明覺之在其自己’與(yu) 其所感應的物與(yu) 事而言,不是就它自身之可分為(wei) 現象與(yu) 物自身而言。”(同上)這是體(ti) 用之用的經用,也即無執的存有論。

 

就後者而言,意念是心體(ti) 所發,在康德哲學中,它本來應該處在現象界。進一步說,意念既然已經落到了感性經驗層,它就有可能“符合”知體(ti) 明覺,也有可能“不符合”知體(ti) 明覺,即意念之動是有善有惡、有是有非的。這便是陽明所謂“意之所在之為(wei) 物”,但牟宗三認為(wei) 此“物”,不是認識對象,而是“行為(wei) 物”,因此它的善與(yu) 惡、正與(yu) 否不在於(yu) 它自身,也在於(yu) “知體(ti) 明覺”。他論證道:“隻要把吾人的知體(ti) 明覺呈露出來,便能使此行為(wei) 物為(wei) 正,即意念發動處無不當。此即所謂致知以正物。倘或意念發動有不正,良知明覺亦能照察之。照察而化之,以後不再犯,這便是正其不正以歸於(yu) 正,此亦是致知以正物也。致知以正物,則意念之發動亦無不善亦。此即‘誠意’,即,意皆真實無妄,而無自欺處也。良知有此力量來誠意,來正物。”(同上,第453-454頁)這樣,“有善有惡之意”便轉變為(wei) 純從(cong) 知體(ti) 明覺而發的“純善之意”,並與(yu) 知體(ti) 明覺合一而成為(wei) “無意之意”,“行為(wei) 物”(即德行)便成為(wei) “無物之物”的自在物,最終成為(wei) 知體(ti) 明覺之用,此用也是體(ti) 用不二之經用,並不是現象。經過牟氏的上述論證,在康德哲學意義(yi) 上作為(wei) “感觸物”的“意念”,便又滑轉為(wei) “智思物”而回到了本體(ti) 界。

 

不難看出,牟宗三對德行的解釋隻局限於(yu) 本體(ti) 界,人的道德行為(wei) 便隻剩下“符合”知體(ti) 明覺這一義(yi) 。這種情況下,原本有善有惡的“行為(wei) 物”(德行)便隻能是善,顯然這與(yu) 現實情形之間存在著巨大的落差。因為(wei) 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一有不慎就會(hui) 為(wei) 物欲所障蔽而迷失本心,如何實現從(cong) 德行的“乍現”到“恒現”的轉變,便成了另一個(ge) 難題。在康德哲學中反倒沒有這樣的困境,這正是《道德底形上學》的論旨所在。對康德而言,作為(wei) 純粹實踐理性的意誌,在有限的人身上發為(wei) 意念,後者屬於(yu) 法權與(yu) 德行的範疇,牟氏於(yu) 此卻付之闕如,這不得不說是牟宗三哲學的一大缺失。

 

“意之所發”當在現象界,可牟宗三在論證“執的存有論”時,完全撇開“意念”的概念,僅(jin) 著眼於(yu) “知性”概念。他藉“一心開二門”的架構,逕直以“良知坎陷”開出知性,由此建立“現象界的存有論”。牟氏論證道:

 

自由無限心既朗現,我們(men) 進而即由自由無限心開“知性”。這一步開顯名曰知性之辯證的開顯。知性,認知主體(ti) 是由自由無限心之自我坎陷而成,它本身本質上就是一種“執”。它執持它自己而靜處一邊,成為(wei) 認知主體(ti) ,它同時亦把“物之在其自己”之物推出去而視為(wei) 它的對象,因而亦成為(wei) 現象。現象根本是由知性之執而執成的,就物之在其自己而縐起或挑起的……我們(men) 由此成立一“現象界的存有論”,亦曰“執的存有論”。(《現象與(yu) 物自身》序,見《牟宗三先生全集》21,第8-9頁)

 

牟氏認為(wei) ,“執的存有論”是由認知主體(ti) 藉由能所、主客之推演而建立起來的,一物為(wei) 感性所縐起,為(wei) 知性所決(jue) 定的就是現象。現象與(yu) 物自身的關(guan) 係並不是體(ti) 用關(guan) 係,它們(men) 的區分源自主體(ti) 的兩(liang) 種樣態:有限心與(yu) 無限心,後者具有優(you) 先性,它代表真正的主體(ti) ,前者由後者坎陷而成,“超越的區分”也因此被充分證成而確定不移。

 

在牟氏看來,現象是由識心所執而成,它隻具有認知的意義(yi) ,人的德行與(yu) 法權並不在其中,可是人明明就生活在現象界。其實牟宗三並非完全沒有意識到這一點,正如他所說:“道德的形上學不但上通本體(ti) 界,亦下開現象界,此方是全體(ti) 大用之學。就‘學’言,是道德的形上學;就儒者之教言,是內(nei) 聖外王之教(外王本隻就政治說,然同識心之執層,此書(shu) 不論),是成德之教。”(《現象與(yu) 物自身》,見《牟宗三先生全集》21,第41頁)在他看來,政治也是現象界的事,同於(yu) “識心之執層”,這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得到了印證,他認為(wei) 認識主體(ti) 與(yu) 政治主體(ti) 均屬於(yu) 現象界,均為(wei) 理論理性的“表現”,可是一旦他這樣說,便會(hui) 自相矛盾:現象隻是又不隻是認知意義(yi) 的現象。

 

本文的第一部分講到康德如何由“自由的意念”證成法權概念,德行概念的證成同樣有賴於(yu) 它。二者均著眼於(yu) 身處現象界的人的自由行為(wei) ,純粹的靈魂、沒有理性的有限存在者均與(yu) 二者無涉。法權(德行)與(yu) 認知雖然都是針對身處現象界的人而言的,但二者有一種不對稱的關(guan) 係,前者是基於(yu) 理性的實踐運用,後者是基於(yu) 理性的理論運用。比方說某人的行為(wei) 觸犯了法律,司法部門可以用科學的手段鑒定其現實罪證,推斷其犯罪動機,再援引相應法律條文將此人定罪。這一切的確是通過“認知”(科學)的手段加以解決(jue) 的,但之所以因此而定此人的罪,是基於(yu) 他的自由,否則他無需為(wei) 自己的行為(wei) 負責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某種存在物沒有自由,純然是一自然界的存在,那麽(me) “他”的“行動”便隻是一個(ge) 自然事件,“他”無需對自己的“行為(wei) ”負責,自然界不需要法律。

 

德行與(yu) 法權亦有同有異。二者的相同之處在於(yu) :它們(men) 成立的前提是人的“意念”,而非“意誌”,前者是後者在具有感性生命的人身上的發用。“意誌”要排除一切有關(guan) 人性的考慮,建立純粹的道德法則;“意念”的產(chan) 生正是基於(yu) 人的特殊本性,因此有善有惡。二者的不同之處在於(yu) :法權僅(jin) 涉及外在自由的形式條件,但凡被普遍化而陷於(yu) 邏輯矛盾的行為(wei) 都是違背法律義(yi) 務的,因此法權具有形式主義(yi) 的特征。相反,德行論包含一套目的學說,它涉及意念的質料,因此違反德行義(yi) 務的行為(wei) 被普遍化後並不會(hui) 陷於(yu) 邏輯上的自相矛盾,但會(hui) 陷於(yu) 意誌的矛盾。康德分殊二者說:

 

法權論僅(jin) 涉及外在自由之形式條件(根據其格律被當作普遍法則時的自相協調),也就是說,涉及法權。反之,倫(lun) 理學還提供純粹理性底一項質料(自由意念底一個(ge) 對象)、一項目的,而這項目的同時被表述為(wei) 客觀上必然的目的,亦即對人而言,被表述為(wei) 義(yi) 務。因為(wei) 既然感性愛好誘使人去追求可能違反義(yi) 務的目的(作為(wei) 意念底質料),則除非再藉一項相反的道德目的(它因此必須無待於(yu) 愛好、先天地被給與(yu) ),否則製定法則的理性無法扼止感性愛好之影響。(康德,2015年,第249頁)

 

上述同時是義(yi) 務的目的便是德行義(yi) 務。作為(wei) 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人有可能出於(yu) 自己的感性偏好而做出違背道德存心的事,在康德看來,德行便是對人心中“因感性偏好而違背道德存心”這一障礙的超克。

 

進一步的說,法律義(yi) 務隻要求人的行為(wei) 合法,亦即要求行為(wei) 的合法性(Legalität)。德行義(yi) 務不僅(jin) 要求人的外在行為(wei) 合法,還要求行為(wei) 的動機合乎法權,亦即要求格律(動機)的道德性(Moralität)。關(guan) 於(yu) 二者,康德論證道:

 

雖然行為(wei) 合乎法權(做一個(ge) 正直的人)並無任何功績可言,但是作為(wei) 義(yi) 務的這類行為(wei) 之格律合乎法權——亦即對法權的敬畏(Achtung)——卻是有功績的。因為(wei) 人藉此使“人”(Menschheit)或甚至人(Menschen)底權利成為(wei) 自己的目的,並且藉此將其義(yi) 務概念擴展到本分(Schuldigkeit/officiumdebiti)底概念之外;這是由於(yu) 另一個(ge) 人固然能根據其權利要求我依法則而行為(wei) ,但卻無法要求這項法則也同時包含做這些行為(wei) 的動機。“合乎義(yi) 務、出於(yu) 義(yi) 務而行!”這項普遍的倫(lun) 理命令也有相同的情況。在自己心中建立且鼓動這種存心,就像前麵的存心一樣,是有功績的,因為(wei) 這種存心超越了行為(wei) 底義(yi) 務法則,並且使法則本身同時成為(wei) 動機。(康德,2015年,第262頁)

 

所謂“無功績的”與(yu) “有功績的”是指:要求行為(wei) 的合法性隻是盡自己的本分;而要求行為(wei) 的道德性則超出了本分的範圍。法權可以允許“他律”,但它指向道德的“自律”,後者才是人類的終極目的。

 

就此而言,法權是嚴(yan) 格的義(yi) 務,它是一種外在的強製;德行是寬泛的義(yi) 務,它是基於(yu) 自由的自我強製。法律的嚴(yan) 格體(ti) 現在:法律沒有絲(si) 毫的回旋空間,人一旦違法,必須得到法律的製裁。德行的寬泛體(ti) 現在:它是否被遵循上留有回旋的餘(yu) 地,可做彈性處理。其實這不難理解,如康德在討論“對其他人的愛底義(yi) 務”時曾舉(ju) 例說,雖然我們(men) 對父母與(yu) 鄰人均有“愛底義(yi) 務”,但可以藉對父母的愛來限製對鄰人的愛(參見同上,第342-343頁),即是說:我們(men) 對父母的愛優(you) 先於(yu) 對鄰人的愛,這一觀點明顯類似於(yu) 儒家主張的“愛有差等”。

 

 餘(yu) 論

 

現代國家已經遠遠超越了傳(chuan) 統家國一體(ti) 的架構,其主體(ti) 是公民而非臣民,公民之間紐帶並非宗法血緣與(yu) 傳(chuan) 統權威,而是個(ge) 人的自由選擇。牟宗三對現代民主國家的證成,預設了康德式的義(yi) 理架構,但由於(yu) 時代局限,他在論證時偏離了康德的線索,采用了黑格爾式的辯證法。但是牟宗三援引黑格爾哲學也有一個(ge) 好處,它可以補足契約論對國家證立的缺弱。

 

牟宗三對中國社會(hui) 轉型的症結所在有鞭辟入裏的分析,他強調現代化的關(guan) 鍵是民主製度的建立。就現代化的要件而言,民主相對於(yu) 科學更為(wei) 重要,前者是“新外王”的第一義(yi) 。但牟氏“良知坎陷”論並不是對自由主義(yi) 的簡單複製,他對現代性不乏清醒的檢討和深刻的批判。牟氏肯定良知對現實政治的批判與(yu) 指引,始終對“泛民主主義(yi) ”保持警惕。

 

牟宗三證成道德的形上學,建立兩(liang) 層存有論,可他認為(wei) 現象是由識心所執而成,它隻具有認知的意義(yi) ,人的德行與(yu) 法權並不在其中。當代德行倫(lun) 理學的複興(xing) 正是基於(yu) 對以康德為(wei) 代表的現代倫(lun) 理學的反省,現在也有不少學者站在德行倫(lun) 理學的立場批判牟宗三哲學。其實在康德哲學中,從(cong) “意誌”到“意念”也是坎陷。因此,順著康德的理路,我們(men) 亦可補足牟宗三哲學中德行倫(lun) 理學方麵的缺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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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在漢語學術界,Wille譯為“意誌”沒有爭議,但Willkür的譯法卻有不同。如李秋零譯為“任性”(參見其譯《康德著作全集》),鄧曉芒譯為“任意”(參見其譯《實踐理性批判》《判斷力批判》《純粹理性批判》等,楊祖陶校),韓水法譯為“意願”(參見其譯《實踐理性批判》),李明輝在《道德底形上學》中則譯之為“意念”。後一譯法正是借用了王陽明的這一區分。
 
[2]黑格爾的國家哲學,詳見《精神哲學》第二篇《客觀精神》及《法哲學原理》。前者有楊祖陶譯本,後者是前書中“客觀精神”的進一步闡釋和發揮,有範揚、張企泰譯本和鄧安慶譯本。
 
[3]牟宗三還運用了另外兩組概念來證成民主政治:“綜合的盡理之精神”向下撐開而轉出“分解的盡理之精神”,即由仁智合一之心向下曲折而轉出“知性”,以成就現代化的國家政治法律;“理性之運用表現轉出架構表現”,開出對列之局,成就科學與民主政治。這兩種論證中也存在既“下降”又“上升”的矛盾。
 
[4]李明輝認為應稱為“先驗的區分”。(參見李明輝,2013年,第32頁)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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