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宋朝和尚被告案

欄目:鉤沉考據
發布時間:2020-03-31 08:37:20
標簽:宋朝和尚被告案
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吳鉤】宋朝和尚被告案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庚子三月初五日庚午

          耶穌2020年3月28日

 

 

 

佛門寺院,本應遠離紅塵;佛家弟子,亦當六根清淨。不過在宋代,寺院與(yu) 寺僧都出現了非常明顯的世俗化,比如僧人可成家立業(ye) ,在京師,“大相寺僧有妻,曰‘梵嫂’”;在廣州,“僧有室家者,謂之‘火宅僧’”。嶺南寺僧娶妻的現象尤其普遍,據宋人記述,“廣南風俗,市井坐估(即經商),多僧人為(wei) 之,率皆致富,例有室家,故其婦女多嫁於(yu) 僧。”

 

一些寺院也融入於(yu) 滾滾紅塵中,比如東(dong) 京開封府的大相國寺,既是佛門子弟修行的寺院,又是京城最大的商業(ye) 交易中心,“每月五次開放萬(wan) 姓交易”,“凡商旅交易,皆萃其中;四方趨京師以貨物求售、轉售他物者,必由於(yu) 此”。成都的大慈寺,也是“據闤闠(市井)之腹,商列賈次,茶爐藥榜,蓬占筳專(zhuan) ,倡優(you) 雜戲之類,坌然其中”。

 

不少宋朝寺院還是當時非常活躍的P2P貸款平台,陸遊說:“今僧寺輒作庫,質錢取利,謂之長生庫。”這長生庫,便是寺院設立的放貸機構。許多宋朝人在急需用錢時,往往都會(hui) 向寺院的長生庫借貸。

 

話說宋神宗元豐(feng) 年間,開封府下轄的祥符縣知縣孫純,被提拔為(wei) 梓州路(今川北)提舉(ju) 常平官,要到川北赴任,路途遙遠,需要一筆盤纏,孫純可能手頭沒什麽(me) 錢,便找大相國寺的住持行親(qin) 借錢。

 

孫純與(yu) 行親(qin) 是舊相識。原來,行親(qin) 出家之前,當過孫純的管家,替孫家“主治田產(chan) ”。後來不知為(wei) 何,行親(qin) 出家當了和尚,並成為(wei) 大相國寺的住持。

 

故人前來貸款,行親(qin) 當然不敢袖手旁觀,置之不理。不過大相國寺大概未設長生庫,沒有從(cong) 事P2P業(ye) 務,因此,行親(qin) 便從(cong) 寺裏的“常住錢”中拿出100貫,借給了孫純。

 

但行親(qin) 擅取“常住錢”一事,給大相國寺的僧人宗梵發覺了。宗梵便跑到開封府舉(ju) 報:“行親(qin) 輒持百千出,疑有奸。”意思是說,行親(qin) 擅自帶了100貫“常住錢”出寺,很可能是侵吞寺款。

 

當時的開封府知府叫做蘇頌,是北宋著名的機械學家,曾主持建造了一台水力驅動的天文鍾——水運儀(yi) 象台。他主政開封府期間,主張嚴(yan) 厲打擊不法,“頗嚴(yan) 鞭撲”。

 

 

 

接到宗梵的訴狀後,蘇頌一問,發現原來是寺院住持借錢給了老朋友,認為(wei) 此屬民間借貸,你情我願,沒什麽(me) 不妥,便駁回宗梵的訴狀:“宗梵告非幹己事,不當治。錢隸常住,非官給,無貣貸法。”蘇頌駁回訴狀的理由有二:第一,寺廟的“常住錢”並非政府公款,住持有自由支配之權,行親(qin) 用它放貸,官府不必幹預;第二,宗梵所告之事,與(yu) 己無關(guan) ,不具備訴權。

 

蘇頌還以宗梵無事生非、誣告住持為(wei) 由,將宗梵打了一頓板子,打發回大相國寺——果然是“頗嚴(yan) 鞭撲”,嗬嗬。此時,孫純已聽說了宗梵跑到衙門檢控一事,也趕緊將100貫錢還給了行親(qin) 。

 

這事兒(er) 本來就這麽(me) 過去了,誰知事情被禦史舒亶得悉——宋朝的禦史官,就是專(zhuan) 門跟行政官過不去的。舒亶一看蘇頌的裁決(jue) ,很不對勁啊。所以很快就對蘇頌提起彈劾,稱蘇頌司法不公,包庇孫純與(yu) 行親(qin) 。

 

蘇頌的裁決(jue) 是不是有問題,要看怎麽(me) 定性寺院的“常住錢”。按蘇頌的意見,寺院“常住錢”不是官款,用於(yu) 放貸並不違法。但事實上,宋代寺院的“常住錢”,很大一部分就來自政府撥款,比如天禧三年(1018),宋真宗曾詔令“西京增給應天禪院常住錢日三千”。換言之,“常住錢”屬於(yu) 公款,而不是寺院住持的私房錢。

 

那麽(me) 寺院住持可不可以將“常住錢”用於(yu) 放貸呢?我們(men) 不妨再來看看金代《西廂記諸宮調》的一個(ge) 細節:張生為(wei) 給崔鶯鶯送定情信物,找寺僧法聰借錢,法聰說:“常住錢不敢私貸。貧僧積下幾文起坐,盡數分付足下,勿以寡見阻。”可知在宋代,寺院“常住錢”是不允許“私貸”的。大相國寺住持行親(qin) 的行為(wei) ,已構成挪用公款之罪。孫純私自借用公款,也觸犯了法律。

 

如此看來,蘇頌的裁決(jue) 確實是大有問題的。彈劾他的禦史官還指控說:聽聞孫純是蘇頌的姻親(qin) ,又聽聞開封府接到宗梵的舉(ju) 報後,立即便有人告知孫純,讓孫純趕緊將借款還給行親(qin) 。宋神宗一聽,大怒:“輦轂之下,近臣敢以情勢撓法,審如此,則不可不治。”

 

於(yu) 是,朝廷委派刑部、大理寺的司法官呂孝廉、韓晉卿,在同文館成立一個(ge) 臨(lin) 時法庭,徹查此事。北宋京師的同文館,原為(wei) 接待高麗(li) 使團的館舍,因房屋寬敞,又常閑置,經常被大理寺等司法機關(guan) 借用來作為(wei) 審案之所。這時候,蘇頌也“自請罷職”,請辭開封府知府之職,接受調查。

 

經過調查,同文館臨(lin) 時法庭發現禦史官的指控基本屬實:孫純原為(wei) 蘇頌“女婿堂妹之子”;開封府判官徐大方、推官許彥先曾密諭孫純償(chang) 還行親(qin) 貸款。因此,主審法官呂孝廉與(yu) 韓晉卿裁定蘇頌“坐失出杖罪”,即存在輕縱犯罪行為(wei) 的過失。

 

但禦史舒亶又提出抗訴,認為(wei) 孫純與(yu) 蘇頌“實為(wei) 近親(qin) ,不可以失論”,蘇頌的行為(wei) ,可不是“失出人罪”,而是更為(wei) 嚴(yan) 重的“故出人罪”。

 

 

 

最後,司法機關(guan) 的終審判決(jue) 裁定:孫純、行親(qin) 的借貸關(guan) 係為(wei) 非法,“貣貸之人各合有罪”;前開封府知府蘇頌在審理宗梵告行親(qin) 一案時“故出人罪”。

 

涉案諸人也全部受到處分:蘇頌降官階,徒知濠州(今安徽鳳陽);孫純“奪一官,並勒停”,降一級官階,並且停職,提舉(ju) 常平官顯然是當不成了;徐大方、許彥先“衝(chong) 替”,一並降職;韓晉卿、呂孝廉也“坐理斷不當,各罰銅二十斤”。

 

大相國寺住持行親(qin) 由於(yu) 不是官員身份,史料沒記載對他的處分,但根據宋代“貣貸之人各合有罪”的法律規定,他觸犯了杖罪,將受到杖刑。

 

這個(ge) 故事告訴我們(men) :僧人生活可以世俗化,但沙門必須遵守王法。

 

宋朝發生了許多有意思的故事,這些故事顯示了宋朝政法製度的運轉過程,想了解這些故事與(yu) 製度運轉的朋友,可參見本書(shu)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