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星】後新儒學的“公民儒學”建構及其問題 ——與生活儒學的“中國正義論”比較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19-11-27 00:38:29
標簽:中國正義論、以禮為義、公民儒學、後新儒學、外王-內聖

後新儒學的“公民儒學”建構及其問題

——與(yu) 生活儒學的“中國正義(yi) 論”比較

作者:張小星(山東(dong) 大學儒學高等研究院)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東(dong) 嶽論叢(cong) 》2019年第11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十一月初二日戊辰

          耶穌2019年11月27日

 

【摘要】儒家正義(yi) 論的當代重建是儒家哲學現代轉型進程中一個(ge) 值得關(guan) 注的學術熱點,其中極具代表性的理論形態是林安梧所建構的“公民儒學”與(yu) 黃玉順所建構的“中國正義(yi) 論”。就“公民儒學”來說,盡管其對於(yu) 儒學現代轉型而言具有方向性的指引效應,但其本身的內(nei) 容架構卻有待貫通與(yu) 深化。與(yu) “中國正義(yi) 論”相比較,“公民儒學”存在著諸多內(nei) 在缺失:首先,混淆了製度規範與(yu) 正義(yi) 原則的區別,導致二者關(guan) 係發生錯位,即“以禮為(wei) 義(yi) ”;其次,這種錯位關(guan) 係的根源在於(yu) 後新儒學“外王-內(nei) 聖”的思維架構的不徹底,“內(nei) 聖”與(yu) “外王”的“逆轉”未能真正實現對現代新儒學理論困境的超越;最後,“公民儒學”本身的證成陷入了“公民倫(lun) 理”與(yu) “公民社會(hui) ”的循環論證。“公民儒學”所存在的這些缺失意味著,一種真正意義(yi) 上的立足於(yu) 現代生活方式的“公民儒學”有待於(yu) 我們(men) 進一步的思考與(yu) 推進。

 

【關(guan) 鍵詞】公民儒學;後新儒學;中國正義(yi) 論;以禮為(wei) 義(yi) ;外王-內(nei) 聖

 

【作者簡介】張小星(1992-),男,山東(dong) 大學儒學高等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基金項目】本論文屬教育部人文社會(hui) 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儒家哲學現代轉型研究”(批準號:16JJD720010)中期研究成果。

 

儒家正義(yi) 論的當代重建,即致力於(yu) 尋求社會(hui) 製度規範建構所應遵循的價(jia) 值根據,以及探索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具體(ti) 應如何建構等問題,是儒家哲學現代轉型進程中一個(ge) 值得關(guan) 注的學術熱點。其中影響最大的,一是作為(wei) 後牟宗三時代“批判的新儒學”[①]代表人物的林安梧在其“後新儒學”視域下提出的“公民儒學”;二是作為(wei) 新世紀大陸新儒家代表人物的黃玉順在其“生活儒學”視域下提出的“中國正義(yi) 論”[②]。作為(wei) 兩(liang) 種新的政治儒學形態,“公民儒學”與(yu) “中國正義(yi) 論”雖然都是以儒家話語來表達現代性的社會(hui) 正義(yi) 訴求,但兩(liang) 家的致思方式與(yu) 言說方式卻存在諸多差異。本文將通過對“公民儒學”思想脈絡的分析,進而展開其與(yu) “中國正義(yi) 論”的比較,從(cong) 而更進一步思考儒家正義(yi) 論之現代性建構的若幹問題。

 

一、以禮為(wei) 義(yi) :製度規範與(yu) 正義(yi) 原則的錯位

 

我們(men) 知道,作為(wei) 基礎倫(lun) 理學的一般正義(yi) 論屬於(yu) 製度倫(lun) 理學的範疇,其基本問題在於(yu) 尋求並確立行之有效的正義(yi) 原則,亦即考察並追問製度規範得以建立的依據與(yu) 價(jia) 值尺度。在儒家哲學的話語中,這種正義(yi) 原則被表述為(wei) “義(yi) ”,而這種製度規範則被表述為(wei) “禮”,二者呈現為(wei) “義(yi) (正義(yi) 原則)→禮(社會(hui) 規範)”,即前者為(wei) 後者奠基的關(guan) 係,亦即孔子所言之“義(yi) 以為(wei) 質,禮以行之”(《論語·衛靈公》),這可以說是儒家古典倫(lun) 理學體(ti) 係的核心架構,包含政治哲學與(yu) 道德哲學兩(liang) 個(ge) 維度。而現時代所謂“儒家正義(yi) 論的當代重建”,指的即是通過對此核心架構的重新詮釋來表達現代性的正義(yi) 觀念、建構現代性的儒家正義(yi) 理論。在此意義(yi) 上,無論是“公民儒學”還是“中國正義(yi) 論”,都可謂是現代正義(yi) 訴求的儒家式表達。

 

在此,讓我們(men) 先以“公民儒學”之“社會(hui) 正義(yi) 論”所處理的基本問題為(wei) 切入點展開討論。

 

作為(wei) 公民時代的儒學建構[③],“公民儒學”不再糾纏於(yu) 20世紀現代新儒家尤其是牟宗三哲學所麵對的“內(nei) 聖如何開新外王”的問題,而是基於(yu) 對社會(hui) 轉型期即承認社會(hui) 形態進入現代公民社會(hui) 的曆史實情,轉而追問“公民社會(hui) 下的社會(hui) 正義(yi) 如何可能”[④]的問題。就此問題來說,由後新儒學突出強調作為(wei) 現代性社會(hui) 形態的“公民社會(hui) ”可知,此“社會(hui) 正義(yi) 論”屬於(yu) 一種現代性的社會(hui) 正義(yi) 理論,其所確立的“社會(hui) 正義(yi) ”原則隻適用於(yu) 現代公民社會(hui) ,這是其與(yu) 作為(wei) 一般正義(yi) 論(general theory of justice)之“中國正義(yi) 論”的最大區別所在,後者致力於(yu) 建構一種“能夠解釋古今中外所有一切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何以可能的理論”[⑤],這種理論“應當是適用於(yu) 任何時代、任何地域和任何共同體(ti) 的普適的(universal)東(dong) 西”[⑥],這應是我們(men) 首先需要明確的一點;其次,就“何以可能”的發問方式而言,如果其所謂“社會(hui) 正義(yi) ”確實意指一般正義(yi) 論所討論的正義(yi) 原則,那麽(me) 這一發問本身則是難以成立的,因為(wei) “社會(hui) 正義(yi) 何以可能”意味著公民時代之“社會(hui) 正義(yi) ”業(ye) 已作為(wei) 事實得以建立,但正義(yi) 原則本身作為(wei) 某種價(jia) 值判斷顯然並非具有實體(ti) 性意義(yi) 的“事實”,因而依此推定所得之結論隻能是,其所謂“社會(hui) 正義(yi) ”意指可實體(ti) 化的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而非先行於(yu) 製度規範的正義(yi) 原則。

 

然而,考察後新儒學的相關(guan) 論述可以發現,“社會(hui) 正義(yi) 論”實際上隱含著兩(liang) 種分屬於(yu) 不同觀念層級的“正義(yi) ”概念,而上文所論之作為(wei) 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的“義(yi) ”即是其中之一,也就是“以禮為(wei) 義(yi) ”,顯然這屬於(yu) 一種“禮”“義(yi) ”關(guan) 係的錯位;其二則是真正作為(wei) 價(jia) 值尺度之正義(yi) 原則的“義(yi) ”。對於(yu) 後者,我們(men) 可進一步分析林安梧的相關(guan) 論述:

 

“社會(hui) 公義(yi) ”指的是就一政治社會(hui) 總體(ti) 而說的“公義(yi) ”。“社會(hui) ”(society)一般用來指的是經由“公民”以“契約”而締結成的總體(ti) 。這樣的總體(ti) 經由“公民”以“契約”締結而成,故可稱之為(wei) “公民社會(hui) ”或“契約社會(hui) ”。此與(yu) 中國傳(chuan) 統的血緣性縱貫軸所成之總體(ti) 有別,它是一有別於(yu) “我與(yu) 你”之外的“他在”。這樣的“他在”所依循的不是“血緣親(qin) 情”,而是“社會(hui) 契約”。“公民”並不是內(nei) 在具著“大公無私”本質之民,而是進入“公眾(zhong) 領域”之民。

 

“公民”是進入“公眾(zhong) 領域”之民,這樣的“民”不是“道德人”,而是一“公約人”,是由一般具有個(ge) 體(ti) 性的個(ge) 人做基礎而做成的。如是言之,先做為(wei) 一個(ge) “個(ge) 人”,然後經由“公約”,才做為(wei) 一個(ge) “公民”;但若從(cong) 另一麵來說,如此之個(ge) 人當在公約所成之公民社會(hui) 下,而成一個(ge) 人。這樣的“個(ge) 人”進入到“公眾(zhong) 領域”才發生其“公民性”,才成為(wei) 一公民。或者說,在公共領域下方得成就一普遍意誌,即此普遍意誌才有所謂的“公義(yi) ”。

 

“公義(yi) ”指的是依其“普遍意誌”為(wei) 基礎而建立之行為(wei) 規準背後之形式性原則。換言之,“公義(yi) ”並不是“大公無私”之義(yi) ,而是“有公有私”之義(yi) 。[⑦]

 

此可謂“社會(hui) 正義(yi) 論”的核心表述。針對其中所涉及的問題,我們(men) 可做如下討論:

 

首先,此所謂“公民”概念是我們(men) 必須加以肯定的:(1)“公民”指的是進入公共領域之民,其“公民性”源自於(yu) 由“公約”[⑧]所建立的“公共領域”,亦即所謂“公民社會(hui) ”,其強調的是“公民”自身的“公共性”;(2)“公民”的基礎是具有“個(ge) 體(ti) 性的個(ge) 人”,而且正是這種“個(ge) 體(ti) 性”決(jue) 定了個(ge) 人能夠真正成為(wei) 代表自身進入公共領域並參與(yu) 公共事務的“公民”,因此這種“個(ge) 體(ti) 性”與(yu) 其“公共性”相比具有價(jia) 值優(you) 先性,這裏強調的則是“公民”自身的“個(ge) 體(ti) 性”。根據曆史實情,社會(hui) 形態由傳(chuan) 統向現代轉型的核心表征即是“個(ge) 體(ti) 性的個(ge) 人”出現於(yu) 公共領域,這意味著現代社會(hui) 主體(ti) 不再是前現代的宗族/家族主體(ti) 而是個(ge) 體(ti) 主體(ti) ,其表現形式也不再是前現代依附性的“臣民”,而是真正作為(wei) 獨立個(ge) 體(ti) 的“公民”。基於(yu) 此,我們(men) 可以說,“公民儒學”本身屬於(yu) 一種現代性儒學形態。

 

其次,由“行為(wei) 規準背後之形式性原則”可知,這裏所說的“社會(hui) 正義(yi) ”不再意指作為(wei) “禮”的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而是名副其實地作為(wei) 價(jia) 值尺度的正義(yi) 原則。在此,作為(wei) 社會(hui) 規範的“行為(wei) 規準”的建構須以此“形式性原則”為(wei) 根據,由此二者呈現出“形式性原則”(義(yi) )為(wei) “行為(wei) 規準”(禮)奠基的關(guan) 係架構。在此意義(yi) 上,“社會(hui) 正義(yi) 論”作為(wei) 儒家正義(yi) 論之現代性建構的一種版本得以真正成立。

 

再次,雖然“社會(hui) 正義(yi) ”在此被後新儒學視作一種“形式性原則”,但其本身並非完全形式化的,而是以“有公有私”作為(wei) 其內(nei) 在規定。“公私”問題很容易讓人想起古典儒家哲學所討論的“義(yi) 利之辨”問題,但二者並非完全一致,而此所謂“公”“私”實則屬於(yu) 利益分配的兩(liang) 個(ge) 領域,即“公利”與(yu) “私利”,這就涉及到一般正義(yi) 論的基本論域[⑨]:社會(hui) 規範建構及其製度安排的目的在於(yu) 解決(jue) 由群體(ti) 生存之利益分配所引起的利益衝(chong) 突問題。然而,筆者在此所關(guan) 注的並非“有公有私”本身是否具有正當性,而是其能否作為(wei) 正義(yi) 原則的內(nei) 在規定?換言之,“有公有私”能否作為(wei) 價(jia) 值尺度用於(yu) 建構並評判社會(hui) 製度規範?

 

後新儒學在此將“有公有私”與(yu) “大公無私”對舉(ju) ,顯然意在承認“私利”在現代公民社會(hui) 中的正當性與(yu) 合理性,當然這也是我們(men) 必須應當加以肯定的,但這並不意味著其本身可以充當建構並評判規範製度的價(jia) 值尺度。因為(wei) “承認”本身意味著這種“有公有私”本身是由作為(wei) 社會(hui) 主體(ti) 的“公民”經由約定而達成的規則(用於(yu) 協調共同體(ti) 利益與(yu) 個(ge) 體(ti) 利益的關(guan) 係),具有類似於(yu) 羅爾斯正義(yi) 論所提之“原始契約”[⑩]的意義(yi) ;然而,無論是“規則”還是“契約”,其本身都屬於(yu) “規範”的範疇[11],其本身之達成依然需要先行的價(jia) 值根據。此外,即便是“行為(wei) 規準”的建構,也並非完全以“有公有私”作為(wei) 根據,這就證明“有公有私”難以充當正義(yi) 原則的內(nei) 在規定,而後新儒學顯然在此再一次混淆了“禮”與(yu) “義(yi) ”的區別,進而導致二者關(guan) 係的錯位。基於(yu) 此,我們(men) 就可以確認,後新儒學將“社會(hui) 正義(yi) ”視為(wei) “形式性原則”本身是準確的,但其將“有公有私”作為(wei) 其內(nei) 在規定則是有待商榷的。

 

與(yu) 此相比,黃玉順所建構的“中國正義(yi) 論”在總結自周公開啟一直到荀子所形成之儒家製度倫(lun) 理學傳(chuan) 統[12]以及批判羅爾斯正義(yi) 論之缺失[13]的基礎上,既明確區分了製度規範即“禮”與(yu) 正義(yi) 原則即“義(yi) ”的區別又澄清了二者之間的關(guan) 係,而且通過對儒家“義(yi) ”觀念的詮釋[14]創造性地提出兩(liang) 條具有普適性的正義(yi) 原則——正當性與(yu) 適宜性[15]。前者要求社會(hui) 規範建構及其製度安排是正當的,此“正當性”導源於(yu) “自愛(差等之愛)-愛人(一體(ti) 之仁)”的仁愛情感結構[16]:既要以公平性準則保證對他者私利的保護,又要以公正性準則保證對群體(ti) 公利的尊重;後者則要求社會(hui) 規範建構及其製度安排適合於(yu) 人們(men) 當下的生活方式,既要遵循空間性的地宜性準則(因地製宜),又要遵循時間性的時宜性準則(因時製宜)。此外,在中國正義(yi) 論看來,“公利”與(yu) “私利”的區分問題本身“就不是一個(ge) 非空間性、非實踐性的抽象問題,而是一個(ge) 存在著共時差異、曆時差異的具體(ti) 問題”[17],而後新儒學所強調的“有公有私”即是一種具體(ti) 表現形式:適合於(yu) 現代性的生活方式。這也就意味著“有公有私”本身不能作為(wei) 正義(yi) 原則用於(yu) 社會(hui) 製度規範的建構,因此“社會(hui) 正義(yi) 論”本身隻能算作一種現代性的正義(yi) 理論。而“國民政治儒學”其實就是黃玉順以“中國正義(yi) 論”為(wei) 根據而針對現代性的生活方式(中國社會(hui) 的現代轉型)而提出的,因而其屬於(yu) “儒家政治哲學的現代形態”[18],在這個(ge) 意義(yi) 上,其與(yu) “公民儒學(社會(hui) 正義(yi) 論)”當同屬儒家正義(yi) 論的現代性建構。

 

最後,作為(wei) 社會(hui) 規範的“行為(wei) 規準”是基於(yu) 公民個(ge) 體(ti) 經由“契約”所達成的“普遍意誌”而建構的。此中涉及兩(liang) 個(ge) 問題:一是“公義(yi) ”即正義(yi) 原則與(yu) “普遍意誌”的關(guan) 係,二是“行為(wei) 準則”應如何建構,用正義(yi) 論的話語來說,就是製度規範的具體(ti) 設計、實際操作問題,亦即“製禮”。在後新儒學看來,所謂“普遍意誌”即等同於(yu) 正義(yi) ,故此“正義(yi) ”又被稱為(wei) “公義(yi) ”,而“行為(wei) 規準”的建立需以此“普遍意誌”作為(wei) 基礎。但筆者以為(wei) ,從(cong) 製度規範之具體(ti) 建構層麵來說,正義(yi) 原則與(yu) “普遍意誌”具有明顯差別:前者屬於(yu) 建構製度規範的價(jia) 值根據,這是毋庸置疑的;而後者則涉及製度規範的實際建構問題,這是因為(wei) “普遍意誌”本身是經由作為(wei) 個(ge) 體(ti) 的“公民”以“互動交談”(締結契約)的方式而形成的,其外在表現即是作為(wei) 政治社會(hui) 共同體(ti) 的“公民社會(hui) ”及其配套的作為(wei) 製度規範建構的“社會(hui) 契約”,因而“公民社會(hui) ”在此又被稱為(wei) “契約社會(hui) ”。對此,林安梧提出:

 

相對於(yu) 這樣所成的政治社會(hui) 共同體(ti) ,其背後的根源性依據乃來自於(yu) “普遍意誌”。“普遍意誌”是“契約”的根源,而“契約”則是普遍意誌實現的途徑。[19]

 

“公義(yi) ”並不是經由內(nei) 在的修養(yang) 來作成,而是經由一“言說的公共論域”而達致。社會(hui) 契約是經由言說的公共論域而產(chan) 生的,是經由彼此的交談而出現的。這樣所成的倫(lun) 理,徹底的講不能停留在“獨白的倫(lun) 理”,而必須走向一“交談的倫(lun) 理”。儒家是一“交融的倫(lun) 理”並不是一“交談的倫(lun) 理”,當然也不是一“獨白的倫(lun) 理”。“交融的倫(lun) 理”以血緣親(qin) 情為(wei) 主,而“交談的倫(lun) 理”則是以公民互動為(wei) 主。前者是以家庭為(wei) 本位的,而後者則是以個(ge) 人為(wei) 本位的;由個(ge) 人而走向一契約的社會(hui) ,前者則是一宗法社會(hui) 。[20]

 

我們(men) 不必再去強調主體(ti) 的自覺該當如何,而應當強調,當我在一個(ge) 開放的、自由的言說論述空間裏通過理性的思考,彼此交換意見之後就能夠慢慢地得出新的共識;並且預期,當我們(men) 展開一個(ge) 自由的交談之後,共識就會(hui) 浮現出來。我們(men) 在一個(ge) 契約的社會(hui) 裏慢慢尋求一個(ge) 恰當的製度結構,在這個(ge) 製度結構裏,我們(men) 可以依著自己的個(ge) 性本身想說什麽(me) 就說什麽(me) ,在這一過程中,就會(hui) 慢慢地調試出恰當的方式。[21]

 

此中有待澄清的問題頗多,在此我們(men) 隻需明確的一點是,後新儒學將等同於(yu) “普遍意誌”的“公義(yi) ”的建構方式歸結於(yu) 公民個(ge) 體(ti) 的“互動交談”。事實上,後新儒學在此又一次犯了上述“以禮為(wei) 義(yi) ”的錯誤,也就是說,這裏所討論的問題實質上並非正義(yi) 原則如何確立而是社會(hui) 製度規範之具體(ti) 建構方式的問題:經由公民之互動交談而設計並建立具體(ti) 的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比如其所提到的“社會(hui) 契約”)。既然如此,我們(men) 就需追問,“互動交談”本身能否作為(wei) 條件而真正實現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的建構?在筆者看來,“互動交談”隻是製度規範建構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這是因為(wei) ,“互動交談”作為(wei) 一種“交互主體(ti) 性”行為(wei) ,其得以可能的前提在於(yu) 承認交談者本身必須具備獨立的理性能力,亦即認知意義(yi) 上的理智(即所謂“工具理性”),所以“互動交談”(尋求公共理性)本身實屬一種理智運用活動,當然理智對於(yu) 製度規範的建構來說確實必不可少,但其本身並不能完全保證製度規範的正義(yi) 性。

 

對於(yu) 這個(ge) 問題,在黃玉順看來,“理性隻是工具,而絕非建構倫(lun) 理規則的動因、根據。理性尤其是所謂純粹形式的理性,遠遠不是建構倫(lun) 理原則的絕對基礎”[22]。因此,與(yu) 後新儒學不同的是,其在肯定理智即“知”對於(yu) 建構製度規範的重要性之外,又將儒家所講的“良知”即“智”作為(wei) 建構製度規範的充分條件,二者並列為(wei) 中國正義(yi) 論的“要件”[23]。其所謂的“良知”並非傳(chuan) 統儒學所認為(wei) 的先驗道德主體(ti) 性,而是一種“當下生活的感悟”(孟子所謂的“不學而知”),這種生活感悟具體(ti) 呈現為(wei) 直覺性的正義(yi) 感[24];而上述作為(wei) 正義(yi) 原則的正當性與(yu) 適宜性正是導源於(yu) 這種正義(yi) 感:作為(wei) 仁愛情感的顯現,這種正義(yi) 感要求製度規範的建構既要尊重群體(ti) 公利又要保護他者私利(個(ge) 體(ti) 私利),因而能夠有效地化解利益衝(chong) 突,進而充分保證製度規範本身的正義(yi) 性。由此,這就形成中國正義(yi) 論的基本觀念架構:仁(仁愛)→利(利益)→智(良知)→義(yi) (正義(yi) )→知(理智)→禮(規範)【→樂(le) (和諧)[25]】。

 

二、逆而未轉:“外王-內(nei) 聖”何以可能?

 

筆者以為(wei) ,“社會(hui) 正義(yi) 論”之所以產(chan) 生上述諸如“禮”“義(yi) ”錯位、忽視“良知”之重要性等缺失,原因在於(yu) 後新儒學之致思路徑的不徹底,也就是其針對現代新儒家所謂“由內(nei) 聖開不出新外王”的理論困境所提出之“外王-內(nei) 聖”的“逆轉”[26]架構。

 

“內(nei) 聖外王”本出《莊子·天下》:“是故內(nei) 聖外王之道,闇而不明,鬱而不發,天下之人各為(wei) 其所欲焉以自為(wei) 方”[27],原指包舉(ju) 中國學術之全部(梁啟超語),其後用於(yu) 專(zhuan) 指儒家學術:“內(nei) 聖”指內(nei) 在的心性修養(yang) ,“外王”則指外在的社會(hui) 實踐,而且前者作為(wei) 後者的基礎。基於(yu) 對此俗見的反思,林安梧試圖通過揭示“內(nei) 聖外王”之原型關(guan) 係,進而以此為(wei) 前提來建構現代性的儒學形態,即“公民儒學”。

 

針對現代新儒家“由內(nei) 聖開出新外王”的致思路徑,林安梧指出,“內(nei) 聖”與(yu) “外王”並不具有必然的前者推導後者的關(guan) 係,其基本原型實則呈現為(wei) 一種“內(nei) 外通透”“身心一如”的關(guan) 係樣態,無論“內(nei) 聖”還是“外王”,二者實際上都是“修身”的外在表現,而《大學》所謂“一是皆以修身為(wei) 本”即是此意,“修身並不是孤立的內(nei) 在心性修養(yang) ,而是指向整個(ge) 生活世界,必得邁向齊家、治國、平天下”[28]。這也就是說,“內(nei) 聖”與(yu) “外王”並非二元割裂的關(guan) 係,而是由“修身”所統攝的整體(ti) :作為(wei) “外王”的齊家、治國、平天下等社會(hui) 實踐活動本身也是“內(nei) 聖”,而且隻有在“外王”實踐中“內(nei) 聖”才得以真正彰顯與(yu) 落實。

 

在後新儒學看來,這種“內(nei) 外通透”之原型才是儒學之本。然而,伴隨著帝國專(zhuan) 製時代的來臨(lin) ,“血源性縱貫軸”[29]社會(hui) 結構的形成,這種“內(nei) 外通透”的關(guan) 係樣態在之後的儒學發展中被扭轉為(wei) 強調以“心性修養(yang) ”為(wei) 核心的“內(nei) 聖學”“良知學”,從(cong) 而忽視以“社會(hui) 實踐”為(wei) 核心之“外王學”,即由“內(nei) 外通透”轉為(wei) “由內(nei) 聖推向外王”,其理論表現即“三綱”:君為(wei) 臣綱、夫為(wei) 妻綱、父為(wei) 子綱。此形態一直延續到宋明時期程朱理學(朱子)將“五經傳(chuan) 統”轉為(wei) “四書(shu) 傳(chuan) 統”而達至頂峰,其在哲學上的表現就是所謂“以心控身”“去欲存理”等觀念的提出。在此過程中,雖然晚明王夫之以“理氣合一”“理欲合一”“理勢合一”等觀念展開對程朱理學的批判,但並未從(cong) 根本上扭轉此思維架構。時至近代,此架構也並未隨著帝製儒學的瓦解而消亡,而是繼續“遺傳(chuan) ”於(yu) 現代新儒學的哲學思考中,最典型的理論形態莫過於(yu) 牟宗三所建構之“兩(liang) 層存有論”及“良知坎陷論”:“強調如何從(cong) 良知的自我坎陷以開出知性主體(ti) ,以知性主體(ti) 涵攝民主科學”[30]。對此,後新儒學批判性地指出,“良知坎陷”的論證方式“隻是陷溺在以心性論為(wei) 核心的詮釋之下才構作成的係統。因為(wei) 這是一個(ge) 詮釋構作的係統,再由此詮釋構作的係統去強調如何開出”[31],所以這種模式既非“曆史的發生次序”又非“實踐的學習(xi) 次序”,而隻是一種“理論的邏輯次序”[32],而後者顯然與(yu) 前兩(liang) 者分屬於(yu) 不同的問題領域,甚至可以說是完全不相關(guan) 的兩(liang) 回事,而“我們(men) 要問的不是儒學怎樣開出民主和科學,而是要問我們(men) 在學習(xi) 民主科學的發展過程中,儒學應當如何重新調試。我們(men) 應該要在這個(ge) 新的境域中去思考儒學新發展的可能,我覺得這才是主要的思考方向”[33]

 

根據曆史實情,作為(wei) 後發現代性的國家在向西方學習(xi) 的過程中,隨著生活方式的現代轉換,社會(hui) 主體(ti) 由原先的“臣民”變為(wei) “現代公民”,社會(hui) 結構由傳(chuan) 統的“血源性縱貫軸”轉變為(wei) 現代性的“人格性的互動軸”[34]。在此背景下,如果固守傳(chuan) 統的以“心性論”為(wei) 主的帝製儒學,那麽(me) 顯然不能適應現代社會(hui) ,因此,對於(yu) 儒學的現代重建來說,必須以“外王-內(nei) 聖”之原型理解作為(wei) 致思進路,而重建以“外王”為(wei) 核心的儒學形態,即發展以“社會(hui) 公義(yi) 論”為(wei) 核心的“公民儒學”:立足於(yu) 現代的公民社會(hui) 實踐(此為(wei) “新外王”)而調試並發展出“新內(nei) 聖”,即公民個(ge) 體(ti) 在新的製度建構中展開新的道德修養(yang) [35]

 

內(nei) 聖學不是可以孤立而說的一種學問,內(nei) 聖學是在具體(ti) 的生活世界裏,是在曆史社會(hui) 總體(ti) 之下生長出來的學問,所以當整個(ge) 外王學已經有了變遷,整個(ge) 曆史社會(hui) 總體(ti) 與(yu) 我們(men) 生活世界的實況也有了變遷的情況下,我們(men) 的內(nei) 聖學其實也是應該調整的。內(nei) 聖學的理論邏輯的層次與(yu) 其實際發生的層次有密切關(guan) 聯,並不是透過形而上的追溯,或是去建立形而上的內(nei) 聖學之“體(ti) ”,再說明由內(nei) 聖學之“體(ti) ”如何開出外王之“用”來;而應該是用“體(ti) 用不二”的全體(ti) 觀點來思考內(nei) 聖學係統應如何調整的問題。因此,我的提法就不再是“如何由內(nei) 聖開出外王”,而是“在新的外王格局下重新思考內(nei) 聖如何可能”的問題。外王並不是由內(nei) 聖開出的,內(nei) 聖、外王本來就是一體(ti) 之兩(liang) 麵,是內(nei) 外通貫的。

 

在整個(ge) 外王的情景已經變化的情況下,內(nei) 聖修養(yang) 的道德向度也必須做出調整。[36]

 

以上即是後新儒學試圖建構“公民儒學”的基本思路。然而,筆者在此關(guan) 注的問題並非“內(nei) 聖-外王”觀念的曆史演變過程,而是想追問:後新儒學為(wei) 什麽(me) 要將“內(nei) 聖-外王”逆轉為(wei) “外王-內(nei) 聖”?這種“逆轉性”思考能否實現其所致力於(yu) 建構的現代性儒學?亦即能否真正建立以“社會(hui) 正義(yi) 論”為(wei) 核心的“公民儒學”?進而這種“逆轉”本身是否成功呢?對此,我們(men) 可做如下討論:

 

首先,經由上述,我們(men) 可以明確的是,後新儒學逆轉“內(nei) 聖-外王”為(wei) “外王-內(nei) 聖”的意圖在於(yu) 建立公民時代的“新內(nei) 聖學”:由“外王”到“內(nei) 聖”的進展,“是經由‘新外王’的學習(xi) ,進而啟其‘內(nei) 聖’,有一新內(nei) 聖之發展可能”[37]。因而在此意義(yi) 上,“公民儒學”實質上屬於(yu) 一種指向道德哲學的儒學形態。而此“逆轉”正是為(wei) 了凸顯“新外王”在建立“新內(nei) 聖”過程中的重要性,因為(wei) “任何一套道德哲學、形而上學的係統並非憑空而起,它與(yu) 曆史發展背景、經濟生產(chan) 方式、政治變遷和文化傳(chuan) 統的發展有著密切關(guan) 係”[38],而此“密切關(guan) 係”在觀念上的表現即是“外王(曆史社會(hui) 總體(ti) )-內(nei) 聖(道德哲學/心性修養(yang) )”的架構。既然如此,那麽(me) 建構“新內(nei) 聖學”就首先取決(jue) 於(yu) 對作為(wei) 社會(hui) 實踐結構(曆史社會(hui) 總體(ti) )的“新外王”的考察。由此也就不難理解,為(wei) 什麽(me) 後新儒學會(hui) 將“公民社會(hui) 下的社會(hui) 正義(yi) 何以可能”這一問題作為(wei) “公民儒學(社會(hui) 正義(yi) 論)”的核心問題,“社會(hui) 正義(yi) ”在此作為(wei) “新外王”的代名詞被用以概括由社會(hui) 實踐所形成之製度結構,這也就導致了上述“禮”與(yu) “義(yi) ”的錯位、“行義(yi) ”與(yu) “製禮”的混淆等問題。

 

其次,需要承認的是,後新儒學基於(yu) 對“內(nei) 聖外王”之原型理解而將“內(nei) 聖-外王”逆轉為(wei) “外王-內(nei) 聖”的方式確實不同於(yu) 以往將之界定為(wei) 本體(ti) 論性質的“形上-形下”的關(guan) 係模式,但這種“不同”以及“逆轉”並不意味著其本身對於(yu) 後者的超越。20世紀現代新儒家之所以難以“開出新外王”,根源並不在於(yu) 其理論本身的解釋效力,而在於(yu) 其自身之“內(nei) 聖-外王”的思維模式[39]的困境,即以“內(nei) 聖”為(wei) “新外王”奠基。從(cong) 哲學存在論的角度來看,雖然“內(nei) 聖”與(yu) “外王”具有不同的內(nei) 涵,但其本身無疑都屬於(yu) 存在者層級的事情,而問題的關(guan) 鍵在於(yu) 追問存在者何以可能?亦即尋求先於(yu) 存在者且為(wei) 存在者以及“內(nei) 聖-外王”進行奠基的存在本身。現代新儒學的理論困境並非“新外王”是否需要“內(nei) 聖”來奠基的問題,而是“內(nei) 聖”本身何以可能?同理,我們(men) 亦可對後新儒學之“逆轉”展開類似追問。在此意義(yi) 上,所謂“外王-內(nei) 聖”的“逆轉”隻能說是“逆而未轉”:隻是作為(wei) 存在者領域的“內(nei) 聖”與(yu) “外王”關(guan) 係的逆向調整,即將原先“由內(nei) 聖為(wei) 外王奠基”轉為(wei) “由外王為(wei) 內(nei) 聖奠基”,而未能真正轉出超越“內(nei) 聖-外王”思維架構的新視域,即未能回到真正作為(wei) 本源的存在本身。

 

事實上,在林安梧建構的後新儒學體(ti) 係中,與(yu) 此“存在本身”具有同等意義(yi) 的觀念是“存有的本源”[40]。所謂“存有的本源”即指中國哲學所講的“道”,但並非作為(wei) 最高存在者的形上實體(ti) ,而是指天地人我萬(wan) 物通而為(wei) 一之不可分的交融狀態,在此狀態中,外在情境與(yu) 內(nei) 在心靈意識交融為(wei) 一而沒有分別[41],因此這是一個(ge) 典型的存在論觀念。然而,當落實於(yu) 形而下學即倫(lun) 理學的建構時,此“存有的本源”被稱為(wei) “生活世界”“曆史社會(hui) 總體(ti) ”即所謂“新外王”,並且被賦予一種哲學人類學式的內(nei) 涵:“生產(chan) 力、生產(chan) 關(guan) 係、生產(chan) 工具、生產(chan) 者之間的互動關(guan) 係”[42],其外在表現乃是一套客觀的社會(hui) 製度結構[43]。具體(ti) 到“公民儒學”的建構而言,林安梧明確指出:“我們(men) 除了回到內(nei) 在的心性之源上說,還必須回到整個(ge) 曆史社會(hui) 總體(ti) 之道,從(cong) 道的源頭上去說。我們(men) 的心性必須參與(yu) 到道的源頭,而這個(ge) 道的源頭是曆史社會(hui) 的總體(ti) 之道”[44],顯然在此其所強調的依然是作為(wei) 現代“曆史社會(hui) 總體(ti) ”的“新外王”,亦即經由“契約”而建立的“公民社會(hui) ”[45]

 

三、公民儒學的證成:“公民倫(lun) 理”與(yu) “公民社會(hui) ”的循環

 

既然“公民儒學”最終落腳於(yu) 建構新的內(nei) 聖學,亦即現代性的“公民倫(lun) 理”[46],那麽(me) 此儒學形態的證成就取決(jue) 於(yu) 這種“公民倫(lun) 理”的成功與(yu) 否。由於(yu) “公民倫(lun) 理”本身屬於(yu) 公民社會(hui) 道德規範係統,故而仍可將其置於(yu) 正義(yi) 論的範圍中進行討論。

 

首先是正義(yi) 原則的問題,亦即建構此“公民倫(lun) 理”所依據的價(jia) 值根據。其實,上文第一部分有關(guan) “正義(yi) 原則”的討論對此已有涉及,即“行為(wei) 規準”與(yu) “形式性原則”的關(guan) 係問題,故在此無須重複。但仍需強調的是,作為(wei) “公義(yi) ”的“有公有私”難以充當建構社會(hui) 道德規範的價(jia) 值依據,盡管有如後新儒學所強調的那樣,“有公有私”本身在現代公民社會(hui) 具有道德優(you) 先性[47],但其本身仍然隻是某種倫(lun) 理準則。

 

其次是公民倫(lun) 理的內(nei) 容。按照“公民儒學”自身的思想脈絡,此所謂“公民倫(lun) 理的內(nei) 容”(所謂“新內(nei) 聖”)應指上述“行為(wei) 規準”的具體(ti) 內(nei) 容,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後新儒學對此並未做出實質性的規定,而隻是提出三條建構“公民倫(lun) 理”的“原則”,當然此“原則”並非正義(yi) 原則,而隻是具體(ti) 的操作原則。為(wei) 此,我們(men) 有必要分析林安梧的相關(guan) 論述:

 

1、公民倫(lun) 理重在以自我的限定為(wei) 起點,並依客觀的契約而構造新的連結體(ti)

 

2、公民倫(lun) 理不是來自道德、思想、意圖,而是來自權力、結構、組織

 

3、(公民倫(lun) 理)不是單元的轉出,而是多元的重建[48]

 

在後新儒學的論述中,“公民倫(lun) 理”是相對於(yu) 前現代的“天民倫(lun) 理”來說的,而“天民”向“公民”的轉變意味著社會(hui) 主體(ti) 的轉變,在此意義(yi) 上,“倫(lun) 理”也必然由前現代基於(yu) 血緣性而建構的家族倫(lun) 理轉為(wei) 基於(yu) 公民個(ge) 體(ti) 性而建構的“契約倫(lun) 理”。而其在此所說的“自我的限定”顯然意指公民自身之“個(ge) 體(ti) 性”,因為(wei) 正是這種“個(ge) 體(ti) 性”決(jue) 定了“公民”之為(wei) “公民”而可以進入公共領域,從(cong) 而經由“互動”形成一種“責任倫(lun) 理”[49]與(yu) “交談倫(lun) 理”[50],這也就是“公民”自身之“公共性”的表現,所以“自我的限定”是建構“公民倫(lun) 理”的起點。此外,按照上述後新儒學“外王-內(nei) 聖”的思想架構,與(yu) 前現代“天民倫(lun) 理”源於(yu) “天道”“心性”“良知”不同,“公民倫(lun) 理”的建構隻能基於(yu) 由社會(hui) 實踐所形成的社會(hui) 製度結構,即所謂“公民社會(hui) ”,亦即其在此所指出的“權力”“結構”“組織”。

 

然而,這裏卻存在一個(ge) 矛盾:如果後新儒學所說的依據客觀契約而構造的“新連結體(ti) ”意指“公民社會(hui) ”,那麽(me) “公民倫(lun) 理”的建構隻能以此“新連結體(ti) ”作為(wei) 基礎,而不能將其視為(wei) “公民倫(lun) 理”的目的所在,因為(wei) 按照“外王-內(nei) 聖”的邏輯,作為(wei) 外王的“新連結體(ti) ”必得先於(yu) 作為(wei) 內(nei) 聖的“公民倫(lun) 理”並為(wei) 之進行奠基。而在後新儒學的論述中,此“新連結體(ti) ”顯然意指“公民社會(hui) ”。所以,後新儒學實際上在此出現了一種循環論證:“公民倫(lun) 理”的目的在於(yu) 建構“公民社會(hui) ”,而“公民社會(hui) ”本身乃是建構“公民倫(lun) 理”的基礎。而這種循環論證則恰恰表明,後新儒學之“公民儒學”本身的證成有待進一步貫通。

 

總而言之,後新儒學所建構的“公民儒學”本身是一種極具現代性的儒學形態,我們(men) 從(cong) 上文關(guan) 於(yu) “社會(hui) 正義(yi) ”問題的論述中即可明顯得見,其對於(yu) 公民社會(hui) 即現代生活方式的思考,以及對於(yu) 儒學如何參與(yu) 建構公民社會(hui) 與(yu) 公民個(ge) 體(ti) 如何在此社會(hui) 中展開實踐等問題的探究,都是在切實地推進儒學的現代轉型。而其本身所存在的內(nei) 在缺失也意味著,一種真正意義(yi) 上的立足於(yu) 現代生活方式的“公民儒學”有待於(yu) 我們(men) 進一步的思考與(yu) 推進。

 

注釋:

 

[①]林安梧:《“儒學革命論”——後新儒學哲學的問題向度》,台灣學生書(shu) 局1998年,第29頁。

 

[②]筆者以為(wei) ,“中國正義(yi) 論”本身屬於(yu) 一種一般倫(lun) 理學體(ti) 係,其具體(ti) 演繹包含作為(wei) 現代政治哲學的“國民政治儒學”,以及作為(wei) 現代道德哲學的“儒家道德哲學”,故在此以“中國正義(yi) 論”作為(wei) 統稱。參見《中國正義(yi) 論的重建——儒家製度倫(lun) 理學的當代闡釋》,安徽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中國正義(yi) 論的形成——周孔孟荀的製度倫(lun) 理學傳(chuan) 統》,東(dong) 方出版社2015年版;《國民政治儒學——儒家政治哲學的現代轉型》,《東(dong) 嶽論叢(cong) 》2015年第11期;《孔子怎樣解構道德——儒家道德哲學綱要》,《學術界》2015年第11期。

 

[③]林安梧:《後新儒學及“公民儒學”相關(guan) 問題之探討》,《求是學刊》2008年第1期。

 

[④]林安梧:《儒學革命:從(cong) “新儒學”到“後新儒學”(自序)》,商務印書(shu) 館2011年,第12頁;《“內(nei) 聖”、“外王”之辨:一個(ge) “後新儒學”的反思》,《天府新論》2013年第4期。

 

[⑤]黃玉順:《中國正義(yi) 論的形成——周孔孟荀的製度倫(lun) 理學傳(chuan) 統》,東(dong) 方出版社2015年,第17頁。

 

[⑥]黃玉順:《中國正義(yi) 論的形成——周孔孟荀的製度倫(lun) 理學傳(chuan) 統》,東(dong) 方出版社2015年,第16頁。

 

[⑦]林安梧:《從(cong) “外王”到“內(nei) 聖”:以“社會(hui) 公義(yi) ”論為(wei) 核心的儒學——後新儒學的嶄新思考》,《浙江社會(hui) 科學》2004年第1期。

 

[⑧]此“公約”類似於(yu) 法國思想家盧梭所提之“社會(hui) 公約”概念:“我們(men) 每一個(ge) 人都把我們(men) 自身和我們(men) 的全部力量置於(yu) 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而且把共同體(ti) 中的每個(ge) 成員都接納為(wei) 全體(ti)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參見盧梭:《社會(hui) 契約論》,商務印書(shu) 館2011年,第20頁。

 

[⑨]黃玉順:《中國正義(yi) 論綱要》,《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hui) 科學版)》,2009年第5期。

 

[⑩][美]約翰·羅爾斯著,何懷宏、何包鋼、廖申白譯:《正義(yi) 論》,中國社會(hui) 科學出版社2009年,第12頁。

 

[11]黃玉順:《中國正義(yi) 論的形成——周孔孟荀的製度倫(lun) 理學傳(chuan) 統》,東(dong) 方出版社2015年,第9頁。

 

[12]參見黃玉順:《中國正義(yi) 論的形成——周孔孟荀的製度倫(lun) 理學傳(chuan) 統》,東(dong) 方出版社2015年。

 

[13]參見黃玉順:《作為(wei) 基礎倫(lun) 理學的正義(yi) 論——羅爾斯正義(yi) 論批判》,《社會(hui) 科學戰線》2013年第8期。

 

[14]黃玉順:《中國正義(yi) 論綱要》,《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hui) 科學版)》,2009年第5期。

 

[15]黃玉順:《中國正義(yi) 論綱要》,《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hui) 科學版)》,2009年第5期。

 

[16]黃玉順:《中國正義(yi) 論綱要》,《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hui) 科學版)》,2009年第5期;《儒家的情感觀念》,《江西社會(hui) 科學》2014年第5期。

 

[17]黃玉順:《中國正義(yi) 論綱要》,《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hui) 科學版)》,2009年第5期。

 

[18]黃玉順:《國民政治儒學——儒家政治哲學的現代轉型》,《東(dong) 嶽論叢(cong) 》2015年第11期。

 

[19]林安梧:《從(cong) “外王”到“內(nei) 聖”:以“社會(hui) 公義(yi) ”論為(wei) 核心的儒學——後新儒學的嶄新思考》,《浙江社會(hui) 科學》2004年第1期。

 

[20]林安梧:《從(cong) “外王”到“內(nei) 聖”:以“社會(hui) 公義(yi) ”論為(wei) 核心的儒學——後新儒學的嶄新思考》,《浙江社會(hui) 科學》2004年第1期。

 

[21]林安梧:《後新儒學及“公民儒學”相關(guan) 問題之探討》,《求是學刊》2008年第1期。

 

[22]黃玉順:《走向生活儒學》,齊魯書(shu) 社2017年,第355頁。

 

[23]黃玉順:《中國正義(yi) 論綱要》,《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hui) 科學版)》,2009年第5期。

 

[24]黃玉順:《中國正義(yi) 論綱要》,《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hui) 科學版)》,2009年第5期。

 

[25]因為(wei) 此處不涉及“樂(le) ”的問題,故而不做討論。具體(ti) 參見黃玉順:《中國正義(yi) 論的重建——儒家製度倫(lun) 理學的當代闡釋》,安徽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中國正義(yi) 論的形成——周孔孟荀的製度倫(lun) 理學傳(chuan) 統》,東(dong) 方出版社2015年版。

 

[26]林安梧:《從(cong) “外王”到“內(nei) 聖”:以“社會(hui) 公義(yi) ”論為(wei) 核心的儒學——後新儒學的嶄新思考》,《浙江社會(hui) 科學》2004年第1期。

 

[27]陳鼓應注譯:《莊子今注今譯》,中華書(shu) 局2009年,第909頁。

 

[28]林安梧:《從(cong) “外王”到“內(nei) 聖”:以“社會(hui) 公義(yi) ”論為(wei) 核心的儒學——後新儒學的嶄新思考》,《浙江社會(hui) 科學》2004年第1期。

 

[29]林安梧說:“血緣性縱貫軸”的基本結構是由“血緣性的自然連結、人格性的道德連結、宰製性的政治連結”三者所構成的。依儒學根本義(yi) 理來說,在血緣性的自然連結下,強調的是“孝悌”,在人格性道德連結下,強調的是“仁義(yi) ”,在宰製性的政治連結下,強調的是“忠君”。原先儒學所強調的“孝悌”、“仁義(yi) ”,是以人格性的道德連結與(yu) 血緣性的自然連結為(wei) 核心所展開的網絡,這可以說是由家庭倫(lun) 理為(wei) 基底所構成的網絡,恰當的“五倫(lun) ”關(guan) 係,是由夫婦、父子、兄弟、朋友、君臣,一步步展開的。但這樣的五倫(lun) 關(guan) 係並未成為(wei) 儒學的基本向度,反而強調“君臣有義(yi) 、父子有親(qin) 、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為(wei) 順序的五倫(lun) ,這顯然遞轉成了以“宰製性的政治連結”為(wei) 核心,甚至就直接強調“君為(wei) 臣綱、父為(wei) 子綱、夫為(wei) 婦綱”,成為(wei) 一徹底異化的宰製性的、縱貫的、隸屬的、順服的倫(lun) 理態度。參見林安梧:《從(cong) “外王”到“內(nei) 聖”:以“社會(hui) 公義(yi) ”論為(wei) 核心的儒學——後新儒學的嶄新思考》,《浙江社會(hui) 科學》2004年第1期。

 

[30]林安梧:《後新儒學及“公民儒學”相關(guan) 問題之探討》,《求是學刊》2008年第1期。

 

[31]林安梧:《後新儒學及“公民儒學”相關(guan) 問題之探討》,《求是學刊》2008年第1期。

 

[32]林安梧認為(wei) :“曆史的發生次序”指在曆史的發生過程中,探討它們(men) 是如何發生;“實踐的學習(xi) 次序”指我們(men) 作為(wei) 後發的民主科學的學習(xi) 者,可以去思考那些條件能加速我們(men) 的學習(xi) ,因而處於(yu) 實踐學習(xi) 的次序;而民主和科學在理論的脈絡下如何安頓,則是“理論的邏輯次序”。參見林安梧:《儒學轉向:從(cong) “新儒學”到“後新儒學”的過渡》,台灣學生書(shu) 局2006年,第187頁。

 

[33]林安梧:《後新儒學及“公民儒學”相關(guan) 問題之探討》,《求是學刊》2008年第1期。

 

[34]“人格性的互動軸”主要包含“委托性政治連結”與(yu) “契約性社會(hui) 連結”。參見林安梧:《儒學與(yu) 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之哲學省察:以“血源性縱貫軸”為(wei) 核心的理解與(yu) 詮釋》,台北幼師出版公司1996年。

 

[35]林安梧強調說:“‘道德’是一不離生活世界總體(ti) 本源的思考與(yu) 實踐,在不同的傳(chuan) 統、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族群、不同的情境,將展現著不同的風姿。如今,進入到現代化的社會(hui) 之中,契約性的社會(hui) 連結是優(you) 先與(yu) 血緣性的自然連結的,原先長自血緣性的自然連結的‘仁愛之道’,現在當長成一‘社會(hui) 公義(yi) ’。真切地涉入到公共領域中,經由‘交談’互動,凝成共識,上契於(yu) 社會(hui) 之道,在這樣的社會(hui) 公義(yi) 下,才有真正的‘心性修養(yang) ’,才有真正的內(nei) 聖”。參見林安梧:《“內(nei) 聖”、“外王”之辨:一個(ge) “後新儒學”的反思》,《天府新論》2013年第4期。

 

[36]林安梧:《後新儒學及“公民儒學”相關(guan) 問題之探討》,《求是學刊》2008年第1期。

 

[37]林安梧:《“內(nei) 聖”、“外王”之辨:一個(ge) “後新儒學”的反思》,《天府新論》2013年第4期。

 

[38]林安梧:《後新儒學及“公民儒學”相關(guan) 問題之探討》,《求是學刊》2008年第1期。

 

[39]參見黃玉順:《現代新儒學研究中的思想視域問題——<現代新儒學的現代性哲學>導論》,《現代新儒學的現代性哲學——現代新儒學的產(chan) 生、發展與(yu) 影響研究(導言)》,中央文獻出版社2008年,第1頁;黃玉順:《論儒學的現代性》,《社會(hui) 科學研究》2016年第6期。

 

[40]基於(yu) 對牟宗三“兩(liang) 層存有論”的反思,林安梧在詮釋熊十力哲學與(yu) 王夫之哲學的基礎上,提出了“存有三態論”,即“存有的本源”“存有的開顯”“存有的執定”。參見林安梧:《儒學轉向:從(cong) “新儒學”到“後新儒學”的過渡》,台灣學生書(shu) 局2006年,第324頁。

 

[41]林安梧:《儒學轉向:從(cong) “新儒學”到“後新儒學”的過渡》,台灣學生書(shu) 局2006年,第55、56頁。

 

[42]林安梧:《“儒學革命論”——後新儒學哲學的問題向度》,台灣學生書(shu) 局1998年,第45頁。

 

[43]在此需指出的是,這裏所隱含的後新儒學的曆史哲學觀念與(yu) 生活儒學的曆史哲學觀念具有相似之處。黃玉順寫(xie) 道:“那麽(me) 社會(hui) 轉型是如何發生的?我簡單講一下我的基本的曆史哲學的觀念:人類的社會(hui) 生活方式的轉型,導致了社會(hui) 形態的轉型;社會(hui) 形態的轉型,導致了社會(hui) 主體(ti) 的轉型;社會(hui) 主體(ti) 的轉型,導致了整個(ge) 製度安排的轉型。”參見黃玉順:《從(cong) “生活儒學”到“中國正義(yi) 論”》,中國社會(hui) 科學出版社2017年,第310頁;以及黃玉順:《論儒學的現代性》,《社會(hui) 科學研究》2016年第6期。

 

[44]林安梧:《後新儒學及“公民儒學”相關(guan) 問題之探討》,《求是學刊》2008年第1期。

 

[45]林安梧說:“至於(yu) 那普遍的總體(ti) 則是必須通過這樣的交談空間,一步步而上升到的,並不是我這個(ge) 主體(ti) 就跟道體(ti) 連載一塊,並不是我說的話就是全體(ti) 、全知的觀念。”參見林安梧:《後新儒學及“公民儒學”相關(guan) 問題之探討》,《求是學刊》2008年第1期。

 

[46]林安梧:《“內(nei) 聖”、“外王”之辨:一個(ge) “後新儒學”的反思》,《天府新論》2013年第4期。

 

[47]林安梧:《“內(nei) 聖”、“外王”之辨:一個(ge) “後新儒學”的反思》,《天府新論》2013年第4期。

 

[48]參見林安梧:《儒學與(yu) 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之哲學省察:以“血源性縱貫軸”為(wei) 核心的理解與(yu) 詮釋》,台北幼師出版公司1996年;《從(cong) “德性治理”到“公民社會(hui) ”的建立──“順服的倫(lun) 理”、“根源的倫(lun) 理”與(yu) “公民的倫(lun) 理”》,《江淮論壇》2016年第6期。

 

[49]林安梧借用韋伯關(guan) 於(yu) “意圖倫(lun) 理”與(yu) “責任倫(lun) 理”的劃分,試圖通過詮釋儒學所講的“忠信”(忠於(yu) 其事)觀念而闡發一種儒家的“責任倫(lun) 理”。參見林安梧:《儒學轉向:從(cong) “新儒學”到“後新儒學”的過渡》,台灣學生書(shu) 局2006年,第214、310、311頁。

 

[50]林安梧:《從(cong) “外王”到“內(nei) 聖”:以“社會(hui) 公義(yi) ”論為(wei) 核心的儒學——後新儒學的嶄新思考》,《浙江社會(hui) 科學》2004年第1期。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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