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帆】就汪暉朱學勤涉嫌抄襲案致教育部信
欄目:思想動態
發布時間:2010-07-15 08:00:00
楊帆按語:
有人整汪暉,結果把朱學勤也搞出來了,這下熱鬧了。左右派各一個,兩邊扯平,才是太極位置。
揪人家20年前的事有多少道理?在法律上沒有意義,在道德上可論,特別是在曆史過程和顯示意義方麵可以論理。但不能攙雜理論派別發展,不能形成社會輿論對個人和中國學術群體,學術發展史的虛無主義。
60名教授把事情捅到中國青年報,要求清華和社會科學院為30年前的文章做結論。我估計人家不會答應,因為沒有當時的法律和文件根據。
60名教授在學術界沒有特權地位,他們可能沒有意識到自己這樣做,是要組織化地追究中國學術界20----30年前的“原罪”。
80年代中國學生和學者留學外國,或翻譯外國文獻,並不知道要注明出處,老師和刊物都沒有要求他們這樣做。即使有了注解,刊物往往也給刪掉,簡單理由就是節省版麵。有些明明是編譯的書,就寫成是自己專著。這些學者作為一代引進外國學術的群體,對於發展中國學術是有貢獻的。和盜版類似,你自己國家,企業,個人都沒有錢,不盜怎麽辦?
但這些人也依據這些成果,嚴格說是不當得利,獲得了自己的個人學術地位,有的甚至成為大學校長副校長,學部委員,院士,掌握無數課題,身兼無數評審權,比一個省長還神氣,儼然一群學霸。
如果由一級組織去清查他們20---30年前的東西,就觸及中國學術界高層的總體利益,他們不會開這個口子,中國學術界的規矩的製訂者和執行者都是他們。你們以為,揪20---30年前的東西是揪誰呀?
從反對學術壟斷角度,我同意追究這些人,主要還不是汪朱。而且要搞就隻是民間搞。自由學者為什麽要依靠官方做結論呀?汪朱都是公眾人物,學術界可按社會對於公眾人物的要求,來設計程序自己推動。
一.建議學術批評網組織開會,大家AA製出經費,可爭取社會讚助。任何人可自願登記交費參加,公開討論。任何網,研究所,或者中國青年報也可以承辦,可以有三個單位分別組織。
二,各專家組推舉有信譽的專家7人,來鑒定汪朱的文章。要給他們鑒定費,所以要籌款。
三.汪朱應到會答辯。如果有瑕疵,應該道歉。
四.20---30年前的事,除去情節和態度特別惡劣的以外,一般不應再受單位處分。
私人知識產權糾紛,應以1991年《著作權法》為依據,公共道德評價以2004年教育部文件為依據。以前的事,隻能就是評價一番罷了,沒有處理。除非態度和情節特惡劣,人家受害者又非告不可,才考慮處分問題。
有些人公共學術職務太多,本來就應該減少,應該要求他們辭去一部或全部,有行政職務的應該辭去。
五.大家可以聯合向全國人大,教育部,社會科學院和中國社會科學院,向中央主管(是劉延東嗎)建議,提交一個全國統一的,規範學術的規章草案。
揪20----30年前的原罪,涉及人太多,連企業界也沒有搞,難道學術界要搞嗎?我是一貫反對“全麵清查原罪”和“公開赦免原罪”兩種極端的。對於公眾人物可有民間力量進行公開批評和清查,但社會輿論不可太苛刻,不可以一篇文章定終身,不可以此進行人身攻擊,或卷入理論派別鬥爭。比公眾人物抄襲更惡劣的,是學術界的壟斷者,他們集中學術壟斷和行政壟斷於一身,應該是反對學術腐敗的重點。
作為反對學術抄襲的最積極者,2008年我為此曾身受嚴重迫害,有切身體會。兩年以來我呼籲多次,要健全基本製度,可惜各方麵都沒有反應,可能是看不懂吧。
現在有了案例,又涉及學術公共人物,是應該認真考慮問題的時候了。各位是不是先看看我去年寫的東西?我所提出的“以專家組鑒定”為定性依據,不能以行政控製民主,以民主代替科學的建議,就是你們現在呼籲的東西。核心是打破學校行政權力對於學術評價的控製。
2010年7月11日
附錄:楊帆2009年8月16日致信教育部的信
完善程序,加強監督,堅決遏止學術腐敗的蔓延
尊敬的教育部領導:您好。
我堅決擁護教育部2009年3月關於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和周部長態度堅決的講話。我注意到各校各自為政,有些案例處理得比較好,也有的處理不好。還有一直被掩蓋不處理的,凡有這種情況,就可能是受到行政權力庇護,出現學術腐敗。
我們希望教育部能采取有效手段,監督和促進各單位認真查處學術不端,不得拖延包庇。你們說了要年底檢查,請你們把檢查情況向社會公布。我和一些學者對重要案例進行追蹤,現把討論記錄和意見給你們寄去,請研究。我們建議修改程序。
當務之急是:
一.對抄襲和剽竊,嚴重抄襲,給出嚴格的定義。可參照複旦大學,清華大學的定義,和政法大學關於研究生抄襲的定義。
二。修改目前各學校學術道德委員會的職責,把鑒定和定性的權力放到專家組。程序應該是這樣的:
1.擴大專家組職能,以科學精神進行鑒定和定性。
(1)專家的確定要引入第三方。不能由本單位確定,而應通過專家庫隨機抽去,涉及重要人物的,應該上報教育部,由教育部確定。或者由教育部指定幾個有權威的高校,加上一些有信譽的民間機構,共三家,委托他們組織鑒定。
(2)專家至少7人。
(3)專家組的意見就是最後的科學定性。
廢除現在的,由本單位學術道德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兩輪投票,以三分之二多數決定的程序,以避免行政幹預和拉選票。
2.如定性抄襲剽竊,要走群眾路線。本單位基層學術道德委員會負責群眾路線的執行。由本單位群眾,全麵考察抄襲人的全部學術,全部工作,聽取他的檢查,進行批評教育,綜合大家意見提出處理建議。
3.校級學風建設委員會根據建議,聽取抄襲人的申訴和檢查,以投票方式通過處理建議。
4.校長辦公會再次聽取被告的申訴,批準建議。
如果認為專家鑒定不可靠,或處理建議不公平,可再走一遍程序,另請專家鑒定。但校長及辦公會沒有權力代替專家鑒定,也不可自己提出處理建議。
三.有些嚴重抄襲事件已構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一直拖延未決,請教育部直接介入,組織專家鑒定,督促單位嚴肅處理。不能讓各單位以“維護本單位名譽”為借口包庇自己單位的問題。如果有,應向單位領導問責。
四.對於匿名舉報,可作為線索受理,先進行調查。
定性以後應公布,尋找舉報人。如果舉報人仍不願意實名舉報,可由本單位學術委員會機構提起公訴。對於名牌大學,名牌教授,不應要求實名舉報,這是他們作為公眾人物和機構,接受社會監督,盡社會責任的一部分。
五.對曆史問題,不可“赦免原罪”,但應考慮追溯期。原則上以1991年《著作權法》,和教育部2004年文件為兩個重要時間點,在處理時加以考慮。
六.對人的處理要慎重,要考慮其全部學術和工作,考慮其態度,不可簡單一刀切,這方麵不能學美國。除性質特別嚴重,態度特別惡劣的,不要輕易敲飯碗。以免引起他們強烈反抗,發生惡性事件,反而不利於工作的進行。
中國政法大學 商學院學術委員會主席
楊帆
2009.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