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國傑】《周易》經、傳法哲學思想新論——兼與關梅博士商榷

欄目:經學新覽
發布時間:2018-03-12 13: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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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經、傳(chuan) 法哲學思想新論——兼與(yu) 關(guan) 梅博士商榷

作者:任國傑(大連市企業(ye) 管理谘詢有限公司 文化研究院)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大連海事大學學報(社科版)》2017年第16期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正月廿五日癸卯

           耶穌2018年3月12日

 

摘要:《易經》是研究中國法哲學思想的經典文獻。《周易》經、傳(chuan) 法哲學思想是有機的整體(ti) ,不可割裂。《易經》認為(wei) “法”由“象”來,是“製器之器”。如果說《中孚》卦“鳴鶴在陰”,“千裏之外應之”是要約和應約,那麽(me) 《坎》卦“祇既平”之“納約”就是“原始契約”;如果說“交易而退”是私法權,“稱物平施”就是公法權;如果說“各得其所”是交換正義(yi) ,“裒多益寡”就是分配正義(yi) 。孔子堅持“書(shu) 契”治國,憧憬實現“百官以治,萬(wan) 民以察”的局麵,其理論基礎就是他那沒有“總體(ti) ”、“大全”設定的“德本體(ti) ”所釋放的個(ge) 體(ti) 的自由和孔子用“失得觀”對古經“吉凶觀”的轉換,及其有關(guan) “巽以行權”“益以興(xing) 利”權利觀的建立。不僅(jin) 如此,聖人告誡後人要與(yu) 時偕行、適時之變,以自然法為(wei) 標準“敕法”、“正法”,以達到“保合太和”,“萬(wan) 國鹹寧”的境界。《易經》的“德本體(ti) ”講價(jia) 值,因此中國的法哲學以性善論為(wei) 基礎,屬於(yu) 價(jia) 值法係,拒斥充滿內(nei) 在張力的所謂“新的儒法互用”,追求的是善法良治。

 

關(guan) 鍵詞:《易經》法、哲學、價(jia) 值法

 

國內(nei) 法學界和易學界關(guan) 於(yu) 《易經》(包括《周易》本經和《易傳(chuan) 》)“法哲學思想”探討甚少。囿於(yu) 所見,我們(men) 以為(wei) 關(guan) 梅博士在2013年11月於(yu) 《求索》雜誌發表的題為(wei) 《<周易>古經法哲學思想研究》文章屬最新研究成果,頗具代表性。[1]拜讀關(guan) 博士大作,深受教益。但我們(men) 對關(guan) 梅有關(guan) 《周易》古經法哲學思想“在表述上難以呈現完整性和係統性”說法存有疑問,對其疏離乃至懸隔孔子所作《易傳(chuan) 》蘊含的豐(feng) 富的法哲學思想表示遺憾。我們(men) 認為(wei) 《周易》經、傳(chuan) 是一個(ge) 不可割裂的有機整體(ti) ,不可分開來看。《易經》的法哲學思想是一個(ge) 自洽的、未濟(開放)的價(jia) 值法係。茲(zi) 不揣淺薄,提出管見向關(guan) 梅博士請教。

 

一、撇開《易傳(chuan) 》談《周易》的法哲學實如閉眼摸象

 

(一)在內(nei) 容上,關(guan) 博士臚列的僅(jin) 僅(jin) 是《周易》本經法律思想的表象

 

關(guan) 梅博士大作分三個(ge) 部分:一是《周易》古經法哲學思想產(chan) 生的背景,二是《周易》古經法哲學思想闡述,三是《周易》古經法哲學思想的特征。關(guan) 於(yu) “思想背景”的第一部分

 

帶有描述的性質,其結論為(wei) :周人遵從(cong) “天命”、“天罰”的“天道觀”。而“天命”、“天

 

罰”思想與(yu) 筆者所了解的周室治國遵循的“天秩”觀及《易經》反對“伺命妄為(wei) ”和“聽命不為(wei) ”思想[2]81-82是相違背的;對於(yu) “法哲學思想闡述”的第二部分關(guan) 博士有四項認知:1.重罰,2.以德惠民,3.禮法結合,4.息訟。其實,“重罰”思想在《易經》中是不存在的。因為(wei) “明德慎罰”是周室的治國理念,“英明”、“不殺”是《易經》思想核心。[2]129我們(men) 不能因個(ge) 別爻辭提到“酷刑”就認為(wei) 《周易》倡“重罰”。關(guan) 博士所說“以德惠民”和“禮法結合”又分別屬於(yu) 治國方略和方式、方法問題,與(yu) 法哲學論旨少有關(guan) 涉。說《易經》有“息訟”思想也不恰切,因為(wei) 《訟》卦九五爻分明寫(xie) 的就是“訟,元吉”。[3]10我們(men) 以為(wei) 關(guan) 梅博士總結的這四點,質而言之,這當為(wei) “法學”思想而不應當視為(wei) “法哲學思想”;在“法哲學思想特征”的第三部分,關(guan) 博士提出了《周易》古經法哲學思想具有原始性、樸素性、廣泛性和辯證性等特征,結論是其法哲學思想缺乏“完整性和係統性”。筆者以為(wei) ,倘若關(guan) 博士全麵考察了今傳(chuan) 本《易傳(chuan) 》,尤其是馬王堆帛書(shu) 易,對這一結論,我們(men) 想連她自己也是不能同意的。

 

(二)在方法上,所謂的“創新”其實是守舊

 

筆者意外在網上搜到了關(guan) 梅的博士論文——《<易傳(chuan) >法哲學思想研究》。[4]在評語“本文的創新之處”欄寫(xie) 道:“在‘經’與(yu) ‘傳(chuan) ’分離的基礎上論述《易傳(chuan) 》的法哲學思想,······學術界現有的對《周易》法哲學思想的研究,一般都沒有區分經傳(chuan) ,而是將兩(liang) 者混合在一起進行分析。”其實關(guan) 博士的這種“創新”並不是獨創,因為(wei) 早在中國法律思想史學科初創時期楊鴻烈先生就提出了“《易》應該將‘經’和‘傳(chuan) ’分開來說”的戒律,[5]這可謂學界通病。然而在建國後大量地下新證如馬王堆帛書(shu) 易、上博簡周易、雙古堆簡周易、清華簡“陰陽之物”(指《保訓》易相關(guan) 內(nei) 容)等出現,關(guan) 博士不僅(jin) 沒有依此帶著楊鴻烈先生“走出疑古時代”,[6]10反倒閉門造車。我們(men) 說這種割裂《周易》經、傳(chuan) 關(guan) 係的做法不是什麽(me) “創新”,而是典型的守舊。我們(men) 不能簡單地用自己有限的社會(hui) 學、政治學和經濟學知識,以《周易》之“古”排斥所謂的《易傳(chuan) 》之“新”。按著古經成書(shu) 體(ti) 例,是先有“經”然後才有“傳(chuan) ”(記、說)的。由於(yu) 《周易》原為(wei) “卜筮書(shu) ”,與(yu) 當時的書(shu) 經、禮經不同,主要是因為(wei) 孔子為(wei) 之“傳(chuan) ”才成全了其經書(shu) 地位[7]4並成為(wei) “大道之原”的。馬王堆帛書(shu) 易的出土證明:《易傳(chuan) 》為(wei) 孔子所作。“孔子不僅(jin) 開創了儒學,也確實開創了易學。”[8]133對《周易》經、傳(chuan) 分開的做法,金景芳先生曾用“妄圖割裂”[7]4的字眼加以警告。拙著《童子問易》透過清華簡《保訓》篇提供的“舜測陰陽之物,鹹順不逆”[9]線索,經過考證大量的地上地下等“多重”證據得出結論:舜帝是“重卦”之人。[2]20舜帝重三爻卦為(wei) 六爻卦,每爻有陰、陽兩(liang) 種變化可能,六爻最多變化可能是六十四種,即26。其原理用現代話講就是二進製。舜帝易在當時是稱為(wei) “陰陽之物”的東(dong) 西,它從(cong) 伏羲易的八經卦體(ti) 係發展為(wei) 六十四卦重卦體(ti) 係,實現了人類認識史上的一次巨大飛躍。[2]93大易是包括伏羲、虞舜、文王、周公、孔子在內(nei) 的“五聖同揆”。[2]21-22孟子的觀點就是“先聖、後聖其揆一也。”[10]

 

(三)在策略上,割裂經、傳(chuan) 是模糊實證法與(yu) 價(jia) 值法界限

 

關(guan) 梅博士再三強調《周易》“古經”二字,著實挑動了我們(men) 敏感的神經。我們(men) 覺察到,國內(nei) 一些學者對《易經》法學思想、法哲學思想似乎樂(le) 於(yu) 采取“為(wei) 我所用”的態度。這裏麵或許有對《周易》經、傳(chuan) 相關(guan) 思想不熟悉、不敢越出雷池的因素,但更多的則是有些學者因顧忌使用《易傳(chuan) 》的資料得不出時髦的“實證法”所需要的結論,籍口《易傳(chuan) 》之“新”而對之罔顧不理的。我們(men) 講“五聖同揆”,“五聖”所“揆”的是先聖伏羲易的“陰陽”、“三才”觀和“法象”傳(chuan) 統。[2]107“法象傳(chuan) 統”就是堅持自然法,講求價(jia) 值的傳(chuan) 統,這是《易經》的價(jia) 值法源,是大易法哲學學理呈現的主要特征。虞舜對自然法係建構有開拓之功。

 

《史記·五帝本紀》載:“堯崩,舜讓避丹朱於(yu) 南河之南。諸侯朝覲者不之丹朱而之舜;獄訟者不之丹朱而之舜。”[11]36《大禹謨》講舜帝要求負責法務的皋陶須“明於(yu) 五刑,以弼五教”。[12]40為(wei) 什麽(me) 舜帝不直接沿用“三苗”的“五刑”呢?因為(wei) 此五刑違背人性,不把人當人,屬於(yu) 酷刑(律),舜帝強調的是人文化成[2]295的教化之功。他曾反複叮囑屬下:“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12]28不僅(jin) 如此,虞舜以“法象觀”對“五刑”進行改造,即《舜典》所說的“象以典刑,流宥五刑”[12]28(請注意,這裏“象以典刑”不是現代法學喜聞樂(le) 道的“象刑”)。換句話說就是用“法象觀”對傳(chuan) 統“典刑”經行轉換、改造,要求皋陶秉承天地生生之德,按照四時的節律,氣象變幻,向大自然學習(xi) “立法”精神,此可謂觀雷電製威刑,法秋霜有肅殺。而虞舜是“法象”的行家裏手,因為(wei) 唐堯時,舜就經營著“在璿璣玉衡,以齊七政”的“差事”。[12]25“法象”就是“天垂象,見吉凶,聖人象之。”[2]342我們(men) 如此理解舜帝的“象以典刑”有《漢書(shu) ·刑法誌》聖人“立法設刑,動緣民情,而則天象地”[13]82解讀為(wei) 佐證。

 

皋陶不辱使命,其提出的嶄新的天人觀凸顯了舜帝“法象”思想的契約精神。皋陶總結的“天聰明,自我民聰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12]47的天人關(guan) 係闡明:天命的獲得必須通過人道來實現。如果當政者放棄了人道追求,就將永遠失去天的“盟約”。自此虞舜、皋陶正式開啟了上古刑法的“天討”時代——代表民意向上天討價(jia) 還價(jia) 的時代。虞舜與(yu) 皋陶提出運用刑法的目的是“刑期於(yu) 無刑”,[12]40即實施刑法的目的是期望廢止刑法。同時他們(men) 又製定了若幹影響深遠的司法原則,如“罰弗即嗣”(不搞株連)[12]40,“宥過無大”[12]40原則(對過失犯罪量刑從(cong) 輕)等。關(guan) 於(yu) “盟約”思想其由來者久矣。上古炎、黃結盟戰勝蚩尤等“三祖”故事“它確實包括了很多重要的史實的‘素地’”。[8]36春秋戰國諸侯合縱連橫靠的主要就是盟約。

 

而在實證法學派看來,“五刑”這類“實證法”源於(yu) 戰爭(zheng) ,盛於(yu) “三苗”;東(dong) 漢許慎的《說文解字》也提供了“井者,刑也”的字源學依據。而我們(men) 掌握的證據是:“三苗”的五刑經過了儒家價(jia) 值法理念的轉換,今傳(chuan) 本《易經》也絕沒有“井者,刑也”的說法。《易傳(chuan) 》對“法”的解讀是:“見乃謂之象,形乃謂之器,製而用之謂之法。”[3]62意思是說“法”是“模”,是“範”,是製器之器。它來自於(yu) 自然之象,來自於(yu) 自然法,屬於(yu) 價(jia) 值法學範疇。《易傳(chuan) 》的法哲學思想出自《周易》。我們(men) 以為(wei) 在《易經》應然世界價(jia) 值法係中難以獲得“實證法”的法理支持。用實證法的路子解讀《周易》,自然看不到易經法哲學的“整全性”。實證法學隻問“法律是什麽(me) ”,價(jia) 值法學問的是“法律應該是什麽(me) ?”兩(liang) 者是混淆不了的。《易經》講法學,講價(jia) 值法學。

 

《周易》本經《鹹》卦九四爻辭申明“憧憧往來,朋從(cong) 爾思。”[3]29孔子在《易傳(chuan) 》中的解讀是:“天下何思何慮?天下同歸而殊途,一致而百慮。天下何思何慮?”[3]59我們(men) 堅持認為(wei) 《周易》經、傳(chuan) 不可分開來看。我們(men) 要睜眼看“全象”,堅持走“殊途”,理直氣壯地開發、利用我們(men) 老祖宗給留下的有中國特色的價(jia) 值法係。

 

二、關(guan) 於(yu) 《周易》本經法哲學思想再認識

 

我們(men) 認為(wei) 關(guan) 梅博士割裂《周易》經、傳(chuan) 做法不可取,更認為(wei) 她對《周易》古經法哲學思想體(ti) 察不正確,須對其再考察。我們(men) 耳熟能詳的是《易經》主張“革命論”,豈不知這種“革命論”是商湯和周武式的“革命論”,[3]43體(ti) 現在作易者周文王身上的則主要是“元首申命論”。[14]

 

(一)“元首申命”的契約精神

 

1.“地天翻覆定乾坤”。[2]43《周易》的前身是商之《歸藏》。現存的“大衍筮法”筮占的結果會(hui) 得出六、七、八、九四個(ge) 數。七、八俗稱為(wei) 少陽、少陰;九、六為(wei) 老陽、老陰。《歸藏》以坤卦為(wei) 首、乾卦次之,占的是不變的七、八兩(liang) 數。由於(yu) 七、八不變,《歸藏》算的便是不變的命。[2]31姬昌被商紂王常年困於(yu) 羑裏,盡管身體(ti) 失去了自由,但他並沒有停止推翻怙惡不悛的商王朝、建立世界新秩序的謀劃。[15]86-90其中一項重要準備就是推演六十四卦。為(wei) 增加預測的參數,姬昌將大易原來占不變的七、八,改為(wei) 占變化的九、六。[2]41-43結果發生了這樣的奇跡:由於(yu) 《歸藏》首卦的六個(ge) 老陰爻依據新規則要全部變為(wei) 陽爻,即首卦坤必須變為(wei) 首卦乾;第二卦六個(ge) 老陽爻依據新規則要全部變為(wei) 陰爻,即次卦乾必須變為(wei) 次卦坤。自此以乾為(wei) 首,坤次之的新的六十四卦體(ti) 係產(chan) 生了。這個(ge) 卦序不僅(jin) 符合天尊地卑的宇宙秩序,更合於(yu) “周道尊尊”[7]3的社會(hui) 秩序,正是陰陽合和,乾坤扭轉,地天翻覆。[2]43由於(yu) “乾”被設定為(wei) 純陽之物(“乾,陽物也”),[3]67“坤”被設定為(wei) 純陰之物(“坤,陰物也”),[3]67乾坤的翕辟闔開便成為(wei) 宇宙的圖式,能夠體(ti) 察“天地之撰”,即天地的大手筆,[16]《周易》因此成了哲學和預測學。更重要的是,運用乾坤代表宇宙突出了“天”的絕對超越地位。[14]曆史發展的教訓讓周人窺探到了“皇天無親(qin) ”的秘密,而要獲得、響應“於(yu) 穆不已”的天命,必須“以德配天”。文王演易的結果,在改變了周人的“天命”觀的同時,強化了周人的“天秩”觀,洞悉了乾坤(宇宙)的大經、大法。

 

2.“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周朝“天”之超越地位的確立和“天秩”觀的形成,使周文化大放異彩——“鬱鬱乎文哉”,彰顯了人文精神和終極關(guan) 懷。姬昌被解除羑裏之困後的一個(ge) 重大決(jue) 策是“獻洛西之地,請炮格(烙)之刑”。[11]152參之其斷“虞芮之訟”[11]152的理念,我們(men) 不難發現,這中間無不體(ti) 現著厚重的契約精神。

 

3.“悔亡,有孚,改命吉”。[3]43《史記》載,季曆生昌,“有祥瑞”。[11]149《墨子·非攻下》追溯說這是“赤鳥銜珪,降周之岐社”。[17]《易緯·乾元序製記》講的具體(ti) 些:“赤雀銜丹書(shu) 以命之”,可“稱王製命”。[18]424-425這都說明天已降大任於(yu) 姬昌。身為(wei) 西伯的姬昌“積善累德,諸侯皆響之”。[11]151而到文王晚年,其自知時日不多,取紂位而代之已無可能,不能聽命無為(wei) ,於(yu) 是果斷決(jue) 定將“天命”轉給太子姬發,對此清華簡《程寤》做了記述。“寤”指夢,這個(ge) 本夢半醒的“寤夢”大致情節是:文王妃太姒夢見商朝宮廷中長了很多荊棘。姬發取周廷之梓樹種到了商廷,隻見荊棘消失而梓樹轉瞬間化為(wei) 參天的鬆柏棫柞。太姒被驚醒,立刻把夢境告訴了文王。文王又趕緊召太子發,“並拜吉夢”。[15]109從(cong) 此太子姬發正式“受商命於(yu) 皇上帝”,[15]115即文、武通過這種“邀約”、“應約”的方法巧妙地把“天命”轉給了姬發,進而從(cong) 政治上確立了周人代商的正義(yi) 性和合法性。[2]36-38我們(men) 以為(wei) 《象·革》九四爻所說的“悔亡,有孚,改命吉”就是對文王通過“契約”的方式“改命”的稱讚。《易傳(chuan) 》講“首出庶物”,[3]2講“重巽以申命”,[3]49講“君子以申命行事”[3]49等都可作為(wei) “元首申命說”的證據。

 

(二)《中孚》卦、《坎》卦的“要約”、“納約”思想

 

先講《坎》卦。關(guan) 於(yu) 《坎》卦、卦爻辭的解讀,自王弼到朱熹再到當代大陸、港台諸大家無一例外都從(cong) 坎——陷——險上解讀,結論均是如何從(cong) 行為(wei) 上避險。我們(men) 以為(wei) 此種解讀有望文生義(yi) 之嫌。筆者從(cong) 金景芳先生的“‘王公設險以守其國’顯然不是《易經》的思想”[7]215處發生疑問。金先生之疑從(cong) 軍(jun) 事發生學角度,是從(cong) 殷周時期沒有挖豪渠、修長城等“設險”情形上麵去疑。我們(men) 的疑問是:縱使你挖條護城河、修個(ge) 城牆就能保國嗎?蔣中正先生憑借長江天險都沒有保住蔣家王朝足可為(wei) 證。我們(men) 從(cong) 《坎》卦六四爻辭“納約自牖,終無咎也”[3]27和《彖·坎》的王公“守國”[3]28處著眼,聯想到“習(xi) 坎”之“習(xi) ”字,感到這個(ge) “設險”的“設”應是這個(ge) “慴”。“慴”為(wei) 章紐枼部字,“設”為(wei) 書(shu) 紐月部字,章、書(shu) 同紐,枼、月同部,二字相通,即“設險”為(wei) “慴險”。而“慴”、“懾”是一個(ge) 字,故“設險”就是“懾險”。這樣一來,整個(ge) 《坎》卦就進入了新的境域可以解“活”了,即“險”是自然法狀態之“險”;而九五爻辭“坎不盈,祇既平”和《彖·坎》的“國家可保”就是“走出自然狀態”進入了“純粹共和”的狀態。[19]108-120意思是說,個(ge) 體(ti) 不再“伺命妄為(wei) ”或“聽命不為(wei) ”,通過“納約”獲得了應得的自由,權利得到了保障,徹底規避了凶險。“納約”背後的預設是因為(wei) 有個(ge) 國家存在;國家通過結盟獲得了安寧。周朝與(yu) 鄰國蠻、夷、戎、狄諸種修睦的政策當為(wei) 證明。說到上六爻“係於(yu) 徽纆,置於(yu) 叢(cong) 棘,三歲不得,凶”,也不是什麽(me) 把人係上兩(liang) 、三道繩子扔到叢(cong) 棘中三年不許出來。[20]191而是說立法、納約後不能放置一邊,要多宣傳(chuan) ,靠“普法”教育才會(hui) 見效。因為(wei) 《象·坎》說“常德行,習(xi) 教事”,[3]27就是“革言三就”[3]43的意思。“纆”是兩(liang) 股麻繩,“徽”是三股麻繩,這些繩是捆竹簡用的,而不是捆人用的。[20]196對於(yu) “納約”為(wei) 什麽(me) “自牖”,我們(men) 以為(wei) 當取在陽光下納約之意。至於(yu) 為(wei) 什麽(me) “樽酒簋貳,用缶”?[3]28對這句話的解讀應配合《中孚》卦九二爻辭來理解了。

 

《周易》本經《中孚》卦九二爻辭講“鳴鶴在陰(蔭),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與(yu) 爾靡之。”《易傳(chuan) 》申論到:“‘鳴鶴在陰,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與(yu) 爾靡之’,子曰:君子居其室,出其言善,則千裏之外應之,況其邇者乎?”[3]51我們(men) 以為(wei) ,用現在的話說就是君子在發出“要約邀請”。《坎》卦相關(guan) 陳述就是在“要約邀請”基礎上的“納約”。這樣我們(men) 回頭來讀“樽酒簋貳,用缶”就不是什麽(me) 從(cong) 窗口給犯人或神靈送上簡約的食品或祭品了,[20]196而是“出言也善”的納約邀請!這種契約精神是建立在“中孚”——誠信基礎之上,並有“節以製度,不傷(shang) 財,不害民”[3]51之“完全的程序正義(yi) ”作保障。

 

(三)《訟》卦新解

 

有學者基於(yu) 對“獄”(刑事案件稱“獄”)、“訟”(民事糾紛稱“訟”)之區分,以為(wei) 《周易》《訟》卦講的是民事案件,主張的是“息訟”思想,筆者以為(wei) 未必準確。《象·訟》講“天與(yu) 水違行,訟。”[3]10民事糾紛屬於(yu) “違行”,刑事案件更屬於(yu) “違行”,都需靠“訟”來尋求正義(yi) 。這樣《訟》卦之“訟”做訴訟程序之“訟”理解可能更符合作易者本意。隨之而來《彖·訟》所說“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3]10表達的就不是當事人宜尋求案件“中止”而不要追求“終止”的所謂的“息訟”思想。[1]因為(wei) “不利涉大川”說的不是當事人追求案件“終止”的結果像涉大川那樣凶險,而是講既然案件進入了訴訟程序,就不要想一些旁門左道,比如有些人善於(yu) 做假證,有些人熱衷於(yu) 庭外搞恐嚇、要挾等。這是幹擾司法,這些行為(wei) 才是“涉大川”,才會(hui) 帶來真正的凶險。因此說《訟》講的是程序性的訴訟,不是宣揚什麽(me) “息訟”思想。我們(men) 反對將《訟》卦視為(wei) “息訟”思想表達的理由不單如此。或問:聖人為(wei) 何以“天與(yu) 水違行”解象呢?我們(men) 的答案是,聖人是依據中國地形之象所做的詮釋。我國地形特征是西高東(dong) 低,主要江河均是自西向東(dong) 奔流,用《逸周書(shu) ·武順》的話講就是“天道左行”、“地道右遷”。[21]宇宙天地大化流形,順之者昌,逆之者亡。聖人用“天與(yu) 水違行”這種“行為(wei) 異動”來詮釋《訟》卦卦象,說明作易者看到了人間爭(zheng) 訟不可避免,“息訟”、“止訟”自然無濟於(yu) 事也皆不合潮流。從(cong) 另一個(ge) 角度看,我們(men) 知道,《訟》卦的覆卦為(wei) 《需》卦,“需”就是知天文,識旱澇的君子“儒”。[2]201-203與(yu) 《訟》“違行”相對,《需》卦象為(wei) 天與(yu) 水“順行”,也就是天行健!這種敢於(yu) 擔當的君子儒怎麽(me) 會(hui) 違背宇宙大化流形搞“息訟”呢?《訟》卦九五爻辭分明說的是“訟,元吉”嗎。[3]10《訟》卦象辭告誡“君子做事謀始”。[3]53既然世間爭(zheng) 訟再所難免,這就要求做事要“先小人,後君子”,即“君子思患而預防之”,[3]53從(cong) 開始處就把權力邊界約定清楚,智以避患。作易者提醒,打官司要注意“時”和“位”。就今天的司法實踐看,或對對手情況不熟悉,或是位卑者起訴位高者,確是時刻都要保持警惕的。還有,如果起訴時機掌握不恰當或者不在訴訟時效範圍內(nei) 主張權利的,也定會(hui) “凶多吉少”。《周禮·秋官·朝士》清楚地說明了訴訟時效問題:“凡士之治有期日,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期。期內(nei) 之治聽,期外不聽。”[22]1101有學人樂(le) 於(yu) 把《訟》卦說成是講“民事”,說《噬磕》卦是講“刑事”。我們(men) 以為(wei) ,任何學科從(cong) 《易經》中發現“家族相似性”都是正常的,但如果把《易經》當做法學專(zhuan) 著則是不妥的,這降低了《易經》作為(wei) “大道之原”的地位。我們(men) 以為(wei) ,把《噬磕》卦理解為(wei) 如何“敕法”即整飭、發展法律思想之卦應更為(wei) 合適。[3]22熟悉《逸周書(shu) ·嚐麥》篇記載的皇室為(wei) 修訂法律,周王率群臣祭天的隆重場麵,[23]162-167將有助於(yu) 我們(men) 了解什麽(me) 叫“自然法”、什麽(me) 叫“敕法”。

 

從(cong) 上述“中聖”文王作易,改變商人《歸藏》坤、乾排列關(guan) 係、順應宇宙秩序,從(cong) 姬昌對《訟》卦、《中孚》、《坎》卦等所賦予的特殊意義(yi) ,乃至到他尚變“改命”的易學實踐看,都充分地體(ti) 現了《周易》的法哲學思想和契約精神,為(wei) “後聖”孔子建構大易法哲學體(ti) 係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三、《易傳(chuan) 》的法哲學建構

 

易學發展“五聖同揆”。《易傳(chuan) 》是後聖在中聖《周易》基礎上開展的法哲學體(ti) 係建構。

 

(一)“當名辨物,正言斷辭”[3]67

 

《易經》取類比象,將天道抽象為(wei) 陰、陽,地道抽象為(wei) 柔、剛,人道抽象為(wei) 仁、義(yi) ,可謂發現了三才的“類本質”。我們(men) 以為(wei) ,這種喚醒人的類本質的途徑主要依靠的是“正名”主張。[24]347《同人》卦的象辭“君子以類族辨物”[3]16即此之謂,而“族”、“類”飽含共同體(ti) 思想。[14]孔子洞察“正名”的邏輯力量,將其納入到“禮樂(le) 之興(xing) ”、“刑法之中”[24]347的高度來認識。以前學界總受《漢書(shu) ·藝文誌》所謂“某家出於(yu) 某官”的誤導,以為(wei) 隻有名家和法家講究循名責實,其實不然。我們(men) 甚至可以說名家、法家之“正名”思想都來自於(yu) 孔子,這可求證於(yu) 名家代表人物公孫龍子與(yu) 時人孔穿在平原君家的對話[25]和尹文子的遺篇。[26]名家如此,韓非子、李斯等法家宗大儒荀子的“正名”思想更無異議。儒家“正名”思想是《易經》法哲學體(ti) 係建構的邏輯起點。

 

1.正名。《彖·家人》講“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婦婦,而家道正。”[3]33聖人強調“男女正,天地之大義(yi) 也”,說“正家,而天下定矣”,[3]33這是為(wei) 什麽(me) ?是因為(wei) 《序卦傳(chuan) 》認為(wei) “有天地,然後有萬(wan) 物;有萬(wan) 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3]73可見,家庭是國家的縮影,家道正則國家興(xing) 。我們(men) 注意到《易傳(chuan) 》又講到“理財正辭,禁民為(wei) 非”,[3]64其義(yi) 正合於(yu) 《禮記·祭法》中所雲(yun) “黃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財”思想。[22]1524可見“正名”工作無論在經濟還是在日常生活領域都能起到“定分止爭(zheng) ”的作用。《易傳(chuan) 》描述的市場交易場麵是“日中為(wei) 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各得其所。”[3]64李學勤先生告訴我們(men) ,“周代的商業(ye) 是很興(xing) 盛的”,不僅(jin) 土地可以買(mai) 賣(需知我們(men) 的農(nong) 村土地流轉現在尚處於(yu) 試點階段),而且交投活躍,程序規範。[23]204這不單在《周禮·司約》中像“凡大約劑,書(shu) 於(yu) 宗彝;小約劑,書(shu) 於(yu) 丹圖”[23]200這樣有所反映,在現存青銅器銘文上也得到了印證。比如每宗土地交易結束當事人要拿到“契券”。契券一式三份,當事人各執一份,另一份要在當時的登記部門存檔備查。散氏盤銘文“厥左執約史正仲農(nong) ”[23]200記述的就是這種情形。當然也有格伯簋記載的“析券”(將券中分為(wei) 二)[23]198-199等形式。商業(ye) 繁榮需要有市場的主體(ti) ——商人巨賈的拉動,《史記·貨殖列傳(chuan) 》和《鹽鐵論·輕重》對此不乏記載。《易傳(chuan) 》更主張將商人轉變為(wei) “富以其鄰”的儒商。[2]107與(yu) 此不同的是,魯方彝、兮甲盤、頌鼎等青銅器還記有官府巨賈(多達二十人),他們(men) 有的負責采購,另一些是否在從(cong) 事今天的國有資本(資產(chan) )經營或壟斷貿易呢?需求的拉動促進了市場的活躍,市場活躍糾紛自然增多,要求不斷加強正名——“定分”工作,這在客觀上也推動了當時社會(hui) 法治的進步和完善。

 

2.性善論基礎。法治建設需要普遍人性論的支撐。孔子易學觀轉變[14]後,改變了自己“述而不作”的傳(chuan) 統,為(wei) 《易》作《傳(chuan) 》,[6]46開始了對人性論作本體(ti) 論——“性善論”的建構。孔子曾說“為(wei) 命,裨諶草創之。”[24]382我們(men) 說,若論裨諶最重要的草創無外乎其“善之代不善,天命也”[27]1168命題的提出。籍此,孔子依據子服惠伯把穆薑“乾,元、亨、利、貞”,關(guan) 於(yu) “元,體(ti) 之長也”[27]965的說法變成“元者,善之長也”[27]1337的詮釋,直接把《文言·乾》中關(guan) 於(yu) “元”的解釋立定為(wei) “元者,善之長也”。[3]2並提出“一陰一陽之謂道,繼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3]58的著名命題。此種“善”性既有人之本性的內(nei) 生,又有宇宙流形之下貫[董仲舒的“性三品說”[28]132-133則機械地把“性”割裂為(wei) 陰性(純善)和陽性(純惡),違背先儒關(guan) 於(yu) “道始於(yu) 情,情生於(yu) 性”[29]53和“繼善成性”的道理]。此“善”按簡、帛《五行》篇包括仁、義(yi) 、禮、智四端。對於(yu) 普遍人性問題,盧梭有著名的論證。他的推理是:“假使人性本惡,那就抽去了任何的道德的根本基礎。因為(wei) 如果是這樣,要使人們(men) 棄惡從(cong) 善,反而是敗壞了人的天性;人們(men) 將會(hui) 因為(wei) 行善而悔恨,世界各處都將充斥對於(yu) 善的憤恨和對惡的讚美。然而事實卻是相反的。”[30]美國著名漢學家狄百瑞在其《中國的自由傳(chuan) 統》中還提供證據,即新編《韋氏國際大辭典》(第三版)對自由主義(yi) 下的定義(yi) 是:“自由主義(yi) 是一種建立在對於(yu) 進步、對於(yu) 人的基本善性及個(ge) 人的自主性的信念之上的哲學。”[31]可見,人性本善。引性善論為(wei) 法哲學的基礎絕不是中國人的“偏見”。

 

3.權利觀念。我們(men) 知道,“泛道德主義(yi) ”隻重義(yi) 務,我們(men) 的《易經》卻強調權利。《易傳(chuan) 》講“巽以行權”,“益以興(xing) 利”[3]68也就是講權利。強調“首出庶物”,[3]2強調契約治國,追求“百官以治,萬(wan) 民以察”,[3]65“刑罰清而民服”的清明世界。“百官以治,萬(wan) 民以察”這種權利觀是地地道道的民主權利觀。如果說“各得其所”是私法權,那麽(me) 始於(yu) 虞舜的統一度、量、衡[12]26之“稱物平施”[3]17就是公法權。“革故鼎新”[3]74的社會(hui) 革新論以“順乎天,應乎人”的革命論[3]43作為(wei) 底線。

 

(二)德本體(ti) 論釋放的自由

 

孔子“老而好易”。好易前,孔子對《周易》持鄙夷、否定的態度,認為(wei) “德行亡者,神靈之趨。知謀遠者,卜筮之繁”。就是說,沒有德性的人才相信神靈,缺乏智謀的人才頻於(yu) 卜筮;好易後,孔子得出了“無德,則不能知易”結論。[32]388孔子易學觀如此巨大的變化,使儒學具有了超越性、宗教性,[14]在彰顯終極關(guan) 懷的同時體(ti) 現了如下特點:儒家懷疑天的權威性,中國的上帝(天)全知、全善,但並不全能。需要聖人、萬(wan) 民“佑神”。聖人出入“先天”、“後天”兩(liang) 個(ge) 世界,[3]4參天輔相,而人人皆有聖端,就是人人進德、人人平等。

 

《易經》講哲學,那它究竟是一種什麽(me) 哲學?由於(yu) 大易要求涵攝宇宙創生原理的“陰、陽”必須“陰陽合德而剛柔有體(ti) ,······以通神明之德”,[3]67並指出,“剛柔者,立本者也。”[3]64在《易傳(chuan) 》中陰、柔、仁、順同義(yi) ,陽、剛、義(yi) 、健同理。我們(men) 的結論是:《易經》講本體(ti) 論、講德本體(ti) 論,且認為(wei) 德本體(ti) 是最高的本體(ti) 。[33]

 

“德”從(cong) 形態上講究竟是什麽(me) ?郭店簡《尊德義(yi) 》有“德之流”[34]的說法,與(yu) 《易經》“大化流形”思想一致。《左傳(chuan) 》講“夫德,儉(jian) 而有度,登降有數”。[27]89“儉(jian) ”為(wei) 群紐談部字,“簡”為(wei) 見紐元部字,群、見同紐,元、談同韻,二字相通。“儉(jian) ”就是“簡”,“登”當為(wei) “升”。《易傳(chuan) 》說“乾、坤其易之門”,講“出入以度”,[3]68我們(men) 的“德本體(ti) ”便不再講實體(ti) ,而是講尺度、講價(jia) 值。這種講法符合虞舜統一度、量、衡的思想與(yu) 實踐。“先天”世界是個(ge) 應然的價(jia) 值世界、本體(ti) 世界,“後天”世界是個(ge) 實然世界、事實世界。[14]

 

易經“德本體(ti) ”不是總體(ti) 、大全,體(ti) 現的就是個(ge) 體(ti) 的自由。這種自由還表現在“獨立不懼”[3]27——與(yu) 至“尊”的天相應的個(ge) 體(ti) 的獨立自尊、“立不易方”、[3]30“以同而異”、[3]34“見仁見智”[3]58和“尚雜”、寬容理念這種提倡統一價(jia) 值但反對統一的意識形態當中。[2]181-182

 

(三)法哲學體(ti) 係建構

 

中國傳(chuan) 統與(yu) 西方基督文化背景不同,聖人的“參天”帶來了偶然性。偶然性進入形而上學使未濟、開放的“體(ti) 係”建立成為(wei) 可能。[14]

 

1.主要概念

 

《易經》有一係列特殊的概念,比如“”字。《易經》設《觀》卦,聖人“觀天下”、“觀神道”、“觀四時”、“觀我生”、“觀其生”、[3]20“觀人文”[3]22等等,講的分明就是世界觀、人生觀、人文觀和價(jia) 值觀。《易經》還講“複觀”,要求察幾顯微,“複見天地之心。”[3]24我們(men) 說無論是當代西方學人詮釋“軸心文明”時提“超越”也好,提“第二序反思”也好,[35]都是《易經》之“觀”應有之義(yi) 。關(guan) 於(yu) “體(ti) ”字。《易傳(chuan) 》“體(ti) ”具有多義(yi) 性。有的指“本體(ti) ”,講尺度和價(jia) 值,如“陰陽合德而剛柔有體(ti) ”;有的指體(ti) 察,如“體(ti) 天地之撰”;有的指“形狀”,如“神無方而易無體(ti) ”。[3]58比如“”字。從(cong) 字源學上研究“灋”,如從(cong) “水”代表公平,“去”“廌”代表獨角獸(shou) 神判等,這是一種講法,這是實證法的講法。今傳(chuan) 本《易傳(chuan) 》不見許慎說的《易經》講“井者,刑也”的提法。《易傳(chuan) 》的明確說法是“製而用之謂之法”,即“製器之器”。此外,《易傳(chuan) 》還講用乾坤闔開翕辟“圖式”去“體(ti) 天地之撰”的乾坤宇宙大法。這種種“法”皆從(cong) “象”來,屬於(yu) 自然法、價(jia) 值法。比如“”字。《訟》卦主要講訴訟程序,宣傳(chuan) 的不是“息訟”思想。這裏我們(men) 從(cong) 構詞法上體(ti) 察,“訟”是“言公”,他的本意是講公正、公道的言論,引申為(wei) 通過訴訟尋求公平的法學的關(guan) 鍵詞。比如“納約”。中華文化堅信文明嘉惠,[3]43講究“以同而異”[3]34,自古以來就擁有豐(feng) 富的“納約”智慧。不僅(jin) 外交如此,治國亦如此。可令人遺憾的是,古往今來易學界幾乎無例外的都把“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shu) 契”[3]65的“書(shu) 契”二字解釋為(wei) “契刻”,即在龜、竹上麵刻符、畫字等,這是天大的誤解。請注意,作易者不是說上古結繩“記事”,明確講的“結繩而治”,講的是治國!難怪萊布尼茨慨歎中國後人沒有跟上聖人思路。他說:伏羲“這種算數(邏輯)在後來似乎完全失傳(chuan) 。而後代的中國人並沒有繼續按著這種方式思考,甚至於(yu) 將伏羲的符號,變成一種征象與(yu) 象形文字”。[36]其實《易經》中不僅(jin) 有萊氏解讀的二進製,還有十進製。[33]關(guan) 於(yu) “”字。《易經》尚變。我們(men) 說易經哲學講本體(ti) ,講德本體(ti) ,但乾坤代表的宇宙圖式卻沒有形體(ti) ,它的特征是與(yu) 時偕行[3]37,唯變所適。[3]68這就給後世立法,特別是“敕法”做了理論上的鋪墊。

 

1.主要範疇

 

《易經》範疇具有顯著的“對偶互係性”的特點,[14]範疇之間反映的主要是機體(ti) 性關(guan) 聯,而非西方傳(chuan) 統的邏輯。

 

(1)利與(yu) 義(yi) 範疇。《易傳(chuan) 》中“利”、“義(yi) ”二字都有多義(yi) 性。“利”字有的講功利,有的講權利。“義(yi) ”字有的指道德、肅殺,有的講義(yi) 務。盡管如此,它們(men) 並沒有掩蓋《易經》豐(feng) 富的權利本位思想,這一重要思想來源於(yu) 自然法和不講“總體(ti) ”、“大全”的德本體(ti) 所釋放的個(ge) 體(ti) 的自由。《易傳(chuan) 》對《周易》古經吉凶“福禍觀”進行了轉換,[2]105樹立了“巽以行權”、“益以興(xing) 利”的權利觀,[14]在講《乾》卦“四德”時說“利者,義(yi) 之和也”,[3]2即權利和義(yi) 務是一體(ti) 兩(liang) 麵,義(yi) 務與(yu) 權利相應,[37]二者是辯證統一的關(guan) 係。義(yi) 務必須從(cong) 權利中得到引申,是與(yu) 權利對應的義(yi) 務。權利與(yu) 義(yi) 務範疇是易經法哲學的“第一範疇”。

 

(2)理與(yu) 欲範疇。我們(men) 一直誤以為(wei) 理欲關(guan) 係到宋儒時才開始討論,其實不然。李學勤先生對“理欲範疇的始源”做過專(zhuan) 門考證,於(yu) 2001年8月在長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yu) 研究國際研討會(hui) 上指出:談“天理人欲的‘是早期儒學的正宗’。”[38]人欲與(yu) 權利關(guan) 係甚密。“納約”是一種妥協的藝術,如果任由欲望使然,無視理性(康德的“外在自由”)召喚,契約難以達成,家國不能穩定。《易傳(chuan) 》講“懲忿窒欲”,[3]36“節以製度”[3]51等都涉及到理、欲之辨證。

 

(3)數與(yu) 度範疇。“筮的本質是數”。[7]9筮占關(guan) 鍵在於(yu) 能不能“達乎數”。[32]388筮占主要靠“天地之數”和“大衍筮法”。清儒孔廣森說大衍之數“以勾三股四弦五為(wei) 本”。[39]《易傳(chuan) 》中“大衍筮法”就是用49(72即“勾股並而自乘之數”)根蓍草衍天,衍算步驟體(ti) 現的是“3(三才)”、“4(四時)”、“5(閏周)”,就是用商高(勾股)定理衍天、衍地。因為(wei) 邊長為(wei) 7的正方形各邊可以分為(wei) (勾3+股4)或(股4+勾3)。勾3與(yu) 股4連線,弦為(wei) 5;股4與(yu) 勾3連線,弦亦為(wei) 5。四條弦連起來又成為(wei) 一個(ge) 正方形。如果把此正方形邊長同樣“勾股並”設定為(wei) 7,繼續分為(wei) 勾3和股4或股4和勾3,依次連線結果同樣是正方形。這樣以至無窮,於(yu) 幾微的“深”處,可以無限接近事物的根底;與(yu) 廣大的“遠”處,可以無限接近宇宙。“數”的範疇無論就宏觀理解還是在微觀把握,都是支持“自然法”法理的。“度”同樣是《易》的重要範疇。《易經》尚變,十分重視事物由量變到質變的轉變問題,尤其是少陽進到老陽、少陰退到老陰的關(guan) 節點,即“度”的把握。從(cong) 當今的司法實踐角度看,在立法環節,如《工程招標投標法》與(yu) 《政府采購法》之間、《海事法》與(yu) 《鐵路法》之間、程序法與(yu) 實體(ti) 法之間等都應有“度”的分界;在民事合同簽訂環節,是通過司法仲裁還是通過法院判決(jue) 解決(jue) 糾紛是首先要約定清楚的事項;在訴訟環節,是“打程序”還是“打實體(ti) ”官司也必須要搞清楚;在執法環節,強製執行與(yu) 非強製執行之間的次序安排等,這裏麵都有“度”的問題。極而言之,對“度”的把握、拿捏,直接關(guan) 係到當事人的得失成敗。

 

(4)器與(yu) 法關(guan) 係範疇。《易經》有“形而上”和“形而下”的分判。[3]63古往今來,人們(men) 多注意形上之“道”和形下之“器”的解讀,而恰恰忽視了“形”本身。“形”本身究竟是什麽(me) ?我們(men) 以為(wei) 是“製器之器”。[16]因為(wei) 《易傳(chuan) 》說“天垂象,見凶吉,聖人象之”,[3]64講“見(現)乃謂之象,形乃謂之器,製而用之謂之法。”即就特殊性來說,“器”是個(ge) 具體(ti) 的“形”,就普遍性來說,“製器之器”是個(ge) 共用的“形”。此形演變為(wei) 人人共“法”。“器”與(yu) 製器之器之間的關(guan) 係是具體(ti) 與(yu) 普遍的關(guan) 係,是實與(yu) 名的關(guan) 係。

 

其他範疇如陰與(yu) 陽、性與(yu) 命、心與(yu) 物、始與(yu) 終、揆與(yu) 變、體(ti) 與(yu) 用,[33]一與(yu) 類,[40]等都體(ti) 現了對偶互係的特點。

 

3.主要命題

 

(1)人人皆有價(jia) 值。基督教認為(wei) 人人皆有原罪,而中國傳(chuan) 統是“天生百物,人為(wei) 貴”。[34]61自古以來國人對身體(ti) 都十分重視,因為(wei) 身體(ti) 發膚受之父母。古書(shu) 記載虞舜小的時候,當父親(qin) 不高興(xing) 用樹條打自己的時候,他就忍受;當父親(qin) 掄起木棒時,他就逃跑。人家問他何故?他說身體(ti) 是父母給的,打壞了,父親(qin) 也會(hui) 心疼的。這則故事可作證明。作為(wei) 一個(ge) 中國成年的男性,是父母的兒(er) 子、太太的妻子、孩子的父親(qin) 、單位的同事、社會(hui) 的公民、宇宙大化的參與(yu) 者,總之是一切社會(hui) 關(guan) 係的總和,在不同層麵體(ti) 現著不同的價(jia) 值。人人具有聖端,都是“德道”價(jia) 值的貢獻者。在當今社會(hui) ,人最起碼可以釋放“人口紅利”。儒家的“德道”價(jia) 值是聖人與(yu) 上天討價(jia) 還價(jia) 的結果。與(yu) 西方“人類中心主義(yi) 者”提出的“人是萬(wan) 物的尺度”相左,《易經》認為(wei) “德是萬(wan) 物的尺度”。[14]《周易》講“初筮告,再三瀆。瀆,則不告。”[3]8可見《周易》堪稱中聖與(yu) 上天簽定的“舊約”,《易傳(chuan) 》是後聖與(yu) 上天簽訂的“新約”。[33]

 

(2)善優(you) 先於(yu) 權利。關(guan) 於(yu) “善”與(yu) “權利”誰有優(you) 先性的問題是近代西方理論界一直聚訟不已的大問題,當代自由主義(yi) 者和共同體(ti) 主義(yi) 者的爭(zheng) 執尤為(wei) 激烈。由於(yu) 這一問題關(guan) 係到自由與(yu) 法治問題,這兩(liang) 個(ge) 重大問題又都與(yu) 康德開創的傳(chuan) 統有關(guan) ,於(yu) 是我們(men) 不得不回到康德那裏尋找答案。尼采說康德是“孔尼茨堡最偉(wei) 大的中國人”,[41]沈有鼎先生在留德期間比較黑格爾與(yu) 康德價(jia) 值論差異即關(guan) 於(yu) 真、善、美認知順序之差別時得出結論:“康德是中國人”。[42]這從(cong) 萊布尼茨到沃爾夫,到鮑姆加登,到康德的學術譜係來說是不奇怪的。由於(yu) 康德三大批判(何兆武先生認為(wei) 是“四大批判”)學術體(ti) 係龐大,後學者見仁見智,不僅(jin) 從(cong) 中開出了實證和價(jia) 值兩(liang) 大法係,還從(cong) 康德對“自由”兩(liang) 種運用中也得出了各自不同的結論。正如西季威克指出的那樣:康德沒有意識到他在兩(liang) 種意義(yi) 上使用了“自由”一詞:“一種意義(yi) 上的‘自由’就是主體(ti) 獨立於(yu) 欲望的控製等等,另一層意思的‘自由’則是去‘自由的選擇作善還是作惡’。從(cong) 第一層的自由推斷不出有這樣‘自由’的人一定選擇‘作善’。”[43]52當代自由主義(yi) 思想家羅爾斯堅持“後義(yi) 而先利”,自認為(wei) 其“無知之幕”的“原初狀態”超越了康德關(guan) 於(yu) “自由”的第二層意思。認為(wei) 當事人在“原初狀態下”會(hui) 選擇“正義(yi) ”進而組成新的“普世的社會(hui) ”。[43]66-67共同體(ti) 主義(yi) 者質疑:為(wei) 什麽(me) 這些在“無知之幕”後的連自己是男女都分不清的“裸人”會(hui) 毫不猶豫地選擇“正義(yi) ”而不是像毫無約束的野獸(shou) 一樣選擇罪惡?[44]其保證何在?這些是羅爾斯們(men) 回答不了的。如果執意講“無知之幕”後的當事人會(hui) “毫不猶豫地選擇‘正義(yi) ’”,結論隻有一個(ge) ,那就是人性本善,就是善對於(yu) 權利的優(you) 先性。盡管西方共同體(ti) 主義(yi) 者之善的概念與(yu) 我國善的概念不盡相同,但卻有著真正的“重疊共識”。[45]《文言·乾》講“元為(wei) 至善”,[16]講“利義(yi) 和合”;講“乾始,以美利利天下,不言所利。”[3]4《係辭》在“三陳九卦之德”講到“巽以行權”、“益以興(xing) 利”。說明中華傳(chuan) 統認為(wei) 善優(you) 先於(yu) 權利。如果說“交易而退”體(ti) 現的是交換正義(yi) ,那麽(me) “裒多益寡”[3]17體(ti) 現的則是分配正義(yi) 。

 

(3)人人共法。《易經》的“法”是製器之器,來自於(yu) 天象,而“天垂象,見凶吉。”在《論語》孔子講君子“三畏”,《易經》講“震驚百裏”,[3]44講“恐懼修省”。[3]44講“先天而天弗違,後天而奉天時。天且弗違,況於(yu) 人乎?況於(yu) 鬼神乎?”《易經》乾坤圖式是宇宙大法,人人共範。《易傳(chuan) 》“廣大悉備”,[3]68“彌綸天地”,[3]57也就是法外無法,其具有普適性。法律麵前人人平等。

 

關(guan) 於(yu) 禮與(yu) 法的關(guan) 係,在春秋時期“禮”與(yu) “儀(yi) ”開始分離,這有《左傳(chuan) 》鄭國子大叔對趙簡子的“禮論”為(wei) 證。[22]824《禮運》又講:“夫禮必本於(yu) 大一,分而為(wei) 天地,轉而為(wei) 陰陽,變而為(wei) 四時,列而為(wei) 鬼神。其降曰命。”[22]1457可見德性論五行(仁、義(yi) 、禮、智、聖)中的“禮”是指社會(hui) 典章製度。它是能使人“有恥且格”[24]49的習(xi) 慣法。當代學人韓國的鹹在鶴對“禮”的研究有了突破。提出:假如憲法是一種調節機製,限製政府、政府的最高領導、傳(chuan) 統的君王、現代的政府高官在資源運用、人力運用中的不合理的掠奪,那麽(me) ,儒家傳(chuan) 統中,“禮”所代表的精神就是同樣重要的調節機製。他稱之為(wei) “儒家的憲法主義(yi) ”。[46]《係辭》講“智崇禮卑”。[3]59“智”也可對過多、過繁的習(xi) 慣法予以節製。習(xi) 慣法還需要與(yu) 時俱進進行“整飭”。孔子講仁義(yi) 、禮智,其後麵都承載著一個(ge) 與(yu) 天地一體(ti) 的出世、入世、轉世的偉(wei) 大使命。康德實踐理性“上帝”的懸設,堅決(jue) 地疏離此岸世界和彼岸世界,他要避免的就是把道德簡單地當作個(ge) 人的主觀好惡,當作一個(ge) 純粹個(ge) 人化的處世經驗。[47]“智”識可以仰觀俯察,法天法地,可以讓人有自知之明,清楚自己的認識界限,始終對高估理性認識能力行為(wei) 保持警覺和批判。[48]當然,“禮”、“法”也會(hui) 促進“智”識的超越。在當前的立法實踐中,宜注重將符合中國公序良俗的重要的習(xi) 慣法轉變為(wei) 強製法,由自律轉變為(wei) 他律,以充分體(ti) 現中國善法良治的特色。

 

關(guan) 於(yu) 中國法係的特點,台灣第四期大法官李鍾聲先生從(cong) 中華源遠流長的國族“製度文化”角度切入,在其1985年成書(shu) 的《中華法係》中不僅(jin) 較係統地論證了中華“價(jia) 值法係”的特色,還樂(le) 觀地介紹了美國、德國等國法係朝價(jia) 值法係建構的走向。他說:“現代的法學家們(men) ,對於(yu) 法律與(yu) 價(jia) 值的關(guan) 係,已日趨重視,不僅(jin) 是素受功利主義(yi) 與(yu) 實用主義(yi) 交互影響的美國法學家如此,歐洲如此,即連拉丁美洲的國家亦如此,越來越普遍,已經不隻是一個(ge) 學派,儼(yan) 然是新興(xing) 的法律思想運動。”[49]可見,關(guan) 於(yu) 中國價(jia) 值法係特殊性的認知,不僅(jin) 在海峽兩(liang) 岸具有共識,它還代表著世界法係建設的未來走勢。

 

結論

 

研究《易經》法哲學思想不能割裂《周易》本經和《易傳(chuan) 》的關(guan) 係,隻有經、傳(chuan) 結合,才會(hui) 得出《易經》法哲學整體(ti) 的、係統的結論。

 

《易經》法哲學以性善論為(wei) 基礎,以“天之道、民之故”為(wei) 內(nei) 容,追求善法良治的價(jia) 值法係。此“善”來自於(yu) 自然法,來自於(yu) “德本體(ti) ”釋放的自由。

 

若問孔子的法哲學為(wei) 什麽(me) 沒有成為(wei) “顯學”?蓋源於(yu) 孟子、荀子和董仲舒對孔子法哲學基礎的解構。孟子堅持性善論,但對傳(chuan) 統功利、權利觀持否定態度。孟子嚐雲(yun) :“為(wei) 人臣者懷利以事其君,為(wei) 人子者懷利以事其父,為(wei) 人弟者懷利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終去仁義(yi) ,懷利以相接,然而不亡者,未之有也。······何必曰利。”[10]239還說“何必曰利?亦有仁義(yi) 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國?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苟為(wei) 後義(yi) 而先利,不奪不魘。”[10]2孟子否定權利,直接挖去了孔子法哲學的地基;荀子堅持性惡論,與(yu) 孔孟相左,特別是否定孔子關(guan) 於(yu) 三代“禮”的損益觀。[24]73荀子堅持認為(wei) “禮豈不至矣哉!立隆以為(wei) 極,而天下莫之能損益。······故繩者直之至,衡者平之至,規矩者方圓之至,禮者人道之極也。”[50]荀子認定聖人之法,否認自然法。其後果用梁啟超的話說就是:“而自然法者,儒家之根本觀念也。此根本觀念破,則儒家的基礎已搖。”[51]董仲舒提出了“性三品說”。他的“正其義(yi) 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13]291思想與(yu) 孟子的權利觀如出一轍。董子的“原心定罪”說為(wei) 人治開了方便之門。難怪北宋大儒李覯說“孔子之言滿天下,孔子之道未嚐行。”[52]朱熹在回答陳同甫問時說得更徹底:“堯、舜、三王、周公、孔子所傳(chuan) 之道,未嚐一日得行於(yu) 天地之間也。”[53]我們(men) 今天的使命就是正本清源,直返孔子,向孔子要智慧![40]

 

對照孔子的法哲學我們(men) 簡要學習(xi) 一下李澤厚提出的“新的儒法互用”思想。我們(men) 發現:李先生的“情本體(ti) ”論首先對社會(hui) 性公德與(yu) 宗教性私德做了區分。在區分的過程中,李先生卻始終沒有對“社會(hui) 性道德”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李先生的情本體(ti) 講“共在”,講“大全”。[54]我們(men) 的德本體(ti) 論的特色是講價(jia) 值,不講“大全”。沒有“大全”則能實現對個(ge) 體(ti) 的解放,這種解放就是自由。我們(men) 常講的“維護權益”,蓋來自《易經》的“巽以行權”、“益以興(xing) 利”。我們(men) 以為(wei) 此種權利觀和“人人共法”的法學觀足可作為(wei) 社會(hui) 性道德合法性訂立的基礎;李先生又對社會(hui) 性公德和宗教性私德進行了組合——傳(chuan) 統的有情宇宙觀與(yu) 西方的原子個(ge) 體(ti) 觀、傳(chuan) 統的群體(ti) 性道德與(yu) 西方的個(ge) 體(ti) 性道德、傳(chuan) 統的天地國親(qin) 師之情與(yu) 西方的現代社會(hui) 的公共理性之間的組合,即“新的儒法互用”。我們(men) 不難發現,這種中西拚接的“儒法互用”與(yu) 漢宣帝引為(wei) 自豪的“霸王道雜之”的大漢自家法寶[55]沒什麽(me) 實質差別。由於(yu) 《易經》的最高本體(ti) 講價(jia) 值,講自然法,這一價(jia) 值法係十分利於(yu) 化解“儒法互用”的內(nei) 在張力,形成新時期中國自己的法治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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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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