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李清照曾因為提出離婚而坐了兩年牢嗎?

欄目:鉤沉考據
發布時間:2018-01-10 21: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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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李清照曾因為(wei) 提出離婚而坐了兩(liang) 年牢嗎?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南方周末》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十一月廿一日己亥

           耶穌2018年1月7日

 

作者按:有位朋友留言問我:宋朝著名女詞人李清照是不是因為(wei) 離婚而坐了兩(liang) 年牢。我簡單回答說:李清照並沒有坐兩(liang) 年牢。

 

那位朋友又追問:我是看了侯虹斌女士發在《大家》上的文章,才有疑問的。那她文章說的是不實之詞嗎?

 

侯女士的那篇大文,我略看過,文中說:“李清照二婚,嫁的張汝舟是個(ge) 混蛋,離不了婚,怎麽(me) 辦?揭發丈夫有罪,方才可以離婚;不過,妻子告丈夫,告得準了妻子也必須坐兩(liang) 年的牢。——相當於(yu) 不可能離婚了。”這段話不能說不實,但沒有說清楚。

 

恰好我曾在《南方周末》發過一篇短文,也談到李清照離婚之事,並且嚐試解釋:為(wei) 什麽(me) 會(hui) 有李清照坐牢兩(liang) 年的傳(chuan) 言?所謂的坐牢兩(liang) 年是怎麽(me) 回事?

 

這裏我且將舊文轉出來,借以回答那位朋友的疑問。以下是正文——

 

  

 

許多人都知道,李清照曾經離過婚,她與(yu) 第一任丈夫趙明誠情投意合、誌同道合,可惜造化弄人,靖康事變後,趙李二人輾轉南下,過著顛沛流離的生活,建炎三年(1129),趙明誠病逝於(yu) 建康,李清照孤苦無依,隻好於(yu) 紹興(xing) 二年(1132)再嫁張汝舟。誰知張汝舟娶李清照,隻是覬覦她隨身攜帶的珍貴收藏品,當婚後發現妻子並無多少財產(chan) 時,竟然對李清照大打出手。看透了第二任丈夫真麵目的李清照,決(jue) 定擺脫這段失敗的婚姻,離開張汝舟,保全第一任丈夫趙明誠留給她的遺產(chan) 。

 

為(wei) 了成功跟張汝舟離婚,李清照將他告上了法庭。雖然李清照達到了離婚的目的,卻因此“居囹圄者九日”,坐了九日牢房。人們(men) 相信,後來因為(wei) 翰林學士綦崇禮等親(qin) 友極力營救,李清照才得免牢獄之災。有一些網文甚至演繹說:李清照的例子說明,宋代女性起訴離婚,將會(hui) 受到監禁——這當然是誤解。

 

李清照訴張汝舟,並未直接提出離婚,而是揭發張汝舟履曆造假、騙得官職。按宋朝科舉(ju) 製度,屢考不中的舉(ju) 子,如果應舉(ju) 次數達到若幹次,可以“特奏名”賜予出身,並給予分配官職。張汝舟考不中進士,又想撈到一官半職,隻好在履曆上造假,謊報應試次數,通過“特奏名”得到一個(ge) 小官職。

 

但張汝舟居然蠢到既搞“家暴”,又在妻子麵前吹噓那段履曆造假的黑曆史。李清照既然與(yu) 丈夫鬧翻,也就一不做二不休,幹脆告到衙門,檢舉(ju) 張汝舟“妄增舉(ju) 數入官”。如此一來,張李二人“義(yi) 絕”,必定離婚;張汝舟被問罪,“詔除名,柳州編管”;李清照自己也坐了九天大牢。

 

為(wei) 什麽(me) 李清照也要坐牢?研究者認為(wei) ,是因為(wei) 法律有規定。製訂於(yu) 北宋初的《宋刑統》明文規定,妻告夫罪,“雖得實,徒兩(liang) 年”。李清照揭發丈夫,依律當判徒刑兩(liang) 年。

 

為(wei) 什麽(me) 《宋刑統》中會(hui) 有這麽(me) 一條以今人眼光看來很奇葩的條款?立法者的初衷,應該是為(wei) 了強調一項禮法原則:親(qin) 親(qin) 得相首匿。親(qin) 人犯了罪,禮法允許你替其隱匿罪行。

 

最早將“親(qin) 親(qin) 得相首匿”納入法律的時間點為(wei) 公元前66年,漢宣帝下詔:“父子之親(qin) ,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yu) 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漢朝的這次立法,其實是將“親(qin) 親(qin) 得相首匿”確立為(wei) 一項受保護的臣民權利。

 

唐人修《唐律疏議》,同樣承認“親(qin) 親(qin) 得相首匿”,同時還規定,“諸告期親(qin) 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得實,徒二年”;“被告之者,與(yu) 自首同”。檢控尊親(qin) 屬犯罪的人,將被處以“徒二年”之刑;而被檢控之人,則按自首處理,可以赦免其罪行。這實際上就是將“親(qin) 親(qin) 得相首匿”確立為(wei) 一項臣民義(yi) 務。

 

《宋刑統》抄自《唐律疏議》。如果完全按照《宋刑統》,李清照舉(ju) 報丈夫張汝舟弄虛作假,作為(wei) 妻子的李清照將被“徒二年”,而犯下罪行的張汝舟將獲得原諒。我們(men) 一定會(hui) 覺得這樣的判決(jue) 非常荒謬。其實宋朝人也覺得荒謬。宋仁宗時,開封府發生過一個(ge) 案子:“有民馮(feng) 懷信,嚐放火,其妻力勸止之。他日,又令盜摘鄰家果,不從(cong) ,而脅以刃,妻懼,告夫”。開封府法官作出判決(jue) :“準律,告夫死罪當流,而懷信乃同日全免”。這樣的判決(jue) 完全以法律為(wei) 準繩,但又嚴(yan) 重違背了情理。所以案子上報禦前時,仁宗皇帝對法官的司法教條主義(yi) 非常不滿:“此豈人情耶?”遂下詔:“懷信杖脊刺配廣南牢城,其妻特釋之”。

 

那麽(me) 問題出在哪裏呢?我認為(wei) ,問題就在於(yu) 立法者將“親(qin) 親(qin) 得相首匿”當成了臣民的義(yi) 務,所以才會(hui) 出現妻告夫罪“雖得實,徒二年”的不近人情之法。但“親(qin) 親(qin) 得相首匿”本身,卻是值得讚賞的司法原則,法律承認“親(qin) 親(qin) 得相首匿”,才可以避免讓公民陷入“妻證夫罪”、“子證父罪”的人倫(lun) 困境,才可以避免破壞人際間基於(yu) 親(qin) 情的最基本的信任。

 

  

 

不要以為(wei) “親(qin) 親(qin) 得相首匿”是落後的“封建禮法”,現代法治國家同樣承認“親(qin) 親(qin) 得相首匿”,比如大陸法係的《德國刑法典》規定:“證人或鑒定人犯虛偽(wei) 宣誓或未經宣誓的偽(wei) 證罪,如果是為(wei) 了避免其親(qin) 屬或者其本人受刑罰處罰或剝奪自由的矯正與(yu) 保安處分的,法院可根據規定酌情減輕其刑,未經宣誓而陳述的,則免除其刑罰。”普通法係的美國訴訟法也規定:夫妻之間享有證言特免權,法庭不得強迫丈夫或妻子對其配偶做出不利證言。

 

中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也間接認可了一定範圍內(nei) 的“親(qin) 親(qin) 得相首匿”:“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製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現代國家關(guan) 於(yu) “親(qin) 親(qin) 得相首匿”的立法,有一個(ge) 共同點,即將“親(qin) 親(qin) 得相首匿”當成公民的權利,而不是義(yi) 務,跟唐宋時期的立法有著重要不同。

 

不過,宋朝時,妻告夫罪“雖得實,徒二年”基本上已成了存而不論的罪名而已——《宋刑統》的不少條款其實都是存而不論的。你去檢索南宋《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收錄的妻子檢控丈夫的訴訟案,便會(hui) 發現,在宋朝的實際司法過程中,“雖得實,徒二年”的立法基本都未被執行過。李清照訴張汝舟一案也可以證明這一點。按《宋刑統》,妻子揭發丈夫之罪,視為(wei) 丈夫自首,減免其罪責,但張汝舟最後還是受到開除公職、發配遠方的處罰。顯然法官並沒有嚴(yan) 格按《宋刑統》來裁決(jue) 。

 

李清照亦未被“徒二年”——你也許會(hui) 說,那是因為(wei) 綦崇禮等人施以援手了。但我們(men) 可以提出新的解釋:實際上法官從(cong) 未判處李清照徒二年之刑,因為(wei) 在類似的訴訟案中,檢控丈夫的妻子都獲得了豁免。李清照自述的“居囹圄者九日”,並非徒二年的刑期,而是訴訟期間的羈押程序,因為(wei) 按宋朝的“折杖法”,所有的徒刑都會(hui) 折成杖刑來執行,而不是真的監禁多少年。

 

——所謂“折杖法”,是說宋朝將所有的刑罰,除了死刑,都折成笞杖刑執行。折杖法創設於(yu) 宋太祖建隆年間,宋徽宗大觀與(yu) 政和年間又作了更加輕刑化的改革,其後延續至南宋。

 

按政和改革後的折杖法,僅(jin) 次於(yu) 絞刑的“加役流”在執行時,折成“脊杖二十”加服役三年;“流三千裏”折成“脊杖二十”加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裏”折成“脊杖十八”加服役一年;“流二千裏”折成“脊杖十八”加服役一年;“徒三年”折“脊杖二十”;“徒三年”折“脊杖二十”;“徒二年半”折“脊杖十七”;“徒二年”折“脊杖十五”;“徒一年半”折“脊杖十三”;“徒一年”折“脊杖十二”;“杖一百”隻執行“臀杖二十”;“杖九十”折成“臀杖十七”;“杖八十”折成“臀杖十五”;“杖七十”折成“臀杖十三”;“杖六十”折成“臀杖十二”;“笞五十”隻執行“笞一十”;“笞四十”折“笞八”;“笞三十”折“笞七”;“笞二十”折“笞六”;“笞一十”折“笞五”。

 

如果法院真的判李清照“徒二年”,隻會(hui) 將她決(jue) 脊杖十五下,然後釋放,而不是關(guan) 在監獄中服刑。因此,所謂“居囹圄者九日”必是訴訟羈押期無疑。

 

最後,如果讓我來評價(jia) 李清照訴張汝舟一案,我會(hui) 說:張汝舟確實是一個(ge) 渣男,離婚是正當的;但妻子告官揭發丈夫陰私,絕不值得稱道與(yu) 鼓勵——這也是古人為(wei) 什麽(me) 要將“親(qin) 親(qin) 相隱”入法的初衷。

 

責任編輯: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