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曉耕、時晨】尊重常識:我國傳統司法的智慧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7-04-11 14: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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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常識:我國傳(chuan) 統司法的智慧

作者:趙曉耕、時晨

來源:《學習(xi) 時報》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二月初二乙卯

           耶穌2017年3月29日

 

 

 

建設法治國家,不僅(jin) 要靠公正、廉潔、高效的司法職業(ye) 人員,更要靠自覺維護法律權威、信守司法裁決(jue) 的普通民眾(zhong) 。尊重和認真對待常識,嚴(yan) 格按照司法規律辦事,這是我國傳(chuan) 統司法裁判最為(wei) 閃光的智慧與(yu) 操守,也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法條有限,情罪無窮”,一直以來,我國的立法者和司法者對於(yu) 成文法的局限性尤其是其概括性和滯後性都有非常清醒的認識。從(cong) 長遠的角度看,法律進化的速度遠遠落後於(yu) 社會(hui) 發展的速度,即便是限於(yu) 一時一地的具體(ti) 案件,司法者也經常會(hui) 麵對法條並非與(yu) 案件絕對對應的情況。因此,如何適用法律是司法人員將案件事實與(yu) 法律文本相銜接的邏輯過程中最為(wei) 重要的一環。

 

在我國古代,傳(chuan) 統司法從(cong) 來就不是“孤立”的。學識上,傳(chuan) 統司法官員們(men) 接受的法律專(zhuan) 業(ye) 教育相對有限,相比較之下,他們(men) 在儒學等通識性教育方麵的素質更為(wei) 突出;職責上,地方司法官員們(men) 不僅(jin) 僅(jin) 專(zhuan) 門處理司法裁判的事務,還兼處理地方各類政務;司法裁判的最終目的與(yu) 政治理想實際上是相通的,即營造一個(ge) 無訟、和諧的社會(hui) ,在實現這一理想的過程中,德禮政刑相互影響,不可分離。這就意味著在具體(ti) 的司法裁判之中,傳(chuan) 統司法官員們(men) 需尤為(wei) 重視情理法的統一。傳(chuan) 統司法裁判需要盡量避免裁判結果與(yu) 民眾(zhong) 對於(yu) 法律的信賴和對於(yu) 正常社會(hui) 秩序合理認知的矛盾和衝(chong) 突,從(cong) 而維護整個(ge) 社會(hui) 的平衡與(yu) 安定。民眾(zhong) 在長期生活經驗中形成的對於(yu) 法律的認知雖然並不專(zhuan) 業(ye) ,但卻具有相當的普遍性,固化為(wei) 一種常識性的存在,而傳(chuan) 統司法官員們(men) 則更加依靠經驗。儒家倫(lun) 理的世俗性與(yu) 經驗性,為(wei) 傳(chuan) 統司法提供了豐(feng) 富的理論資源。傳(chuan) 統司法在“求真以致公平”與(yu) “解紛以致和諧”的個(ge) 案結果價(jia) 值追求上,始終保持著慎用法律、協調兩(liang) 者平衡的自覺。

 

在白居易的《甲乙判》當中,記載了這樣一個(ge) 簡單的案例:某甲在家被自己的妻子毆打,鄰居得知此事後將某甲妻子告到官府,官府斷令妻子應該承擔徒刑三年的刑責,但該女子不服判決(jue) ,理由是該案件並非某甲親(qin) 自告發。對於(yu) 本案,白居易給出的意見是,女子凶悍毆打丈夫固然應該被譴責。但是,丈夫隱忍不發的行為(wei) 卻堪可讚許,因為(wei) 其乃是對於(yu) 家庭和諧的維護。鄰人因為(wei) 這樣的行為(wei) 而告發,司法官吏不應受理,更不應該進行判決(jue) 。

 

按照《唐律疏議·鬥訟律》的條文規定:妻子毆打丈夫的要處徒刑一年,如果致丈夫受傷(shang) ,其處斷甚至要比常人之間相犯毆傷(shang) 的處罰更重。該條文是傳(chuan) 統綱常倫(lun) 理精神的體(ti) 現,司法官吏在實際處斷此類案件的時候,要麵對兩(liang) 種價(jia) 值的取舍:一方麵,對於(yu) 妻子毆傷(shang) 丈夫的行為(wei) 的確具有一定的社會(hui) 危害性;另一方麵,如果任由鄰人乃至於(yu) 旁人舉(ju) 告這樣的“家事”犯罪,則會(hui) 在相當的程度上破壞家庭的獨立性和安定性。麵對兩(liang) 難的選擇,傳(chuan) 統司法官員們(men) 選擇尊重常識,不鼓勵幹涉他人家務事的行為(wei) 。可見,司法中的個(ge) 案,從(cong) 來就不是孤立的,而是與(yu) 整個(ge) 社會(hui) 息息相關(guan) 的。

 

前述價(jia) 值判斷或者價(jia) 值取舍的標準,在傳(chuan) 統司法裁判中比比皆是:為(wei) 了維護國家穩固,對於(yu) 謀反、謀大逆者給予最嚴(yan) 厲的打擊;為(wei) 了維護社會(hui) 的整體(ti) 安定和社會(hui) 風氣的純淨,規定和奸不得自首;從(cong) 漢代開始傳(chuan) 統司法裁判中出現的“春秋決(jue) 獄”也是得到廣泛認同的價(jia) 值觀和社會(hui) 道德在法律領域的集中體(ti) 現。當地方司法官吏無法解決(jue) 某些疑難案件的時候,往往會(hui) 上報中央,朝廷中的一批名學宿儒可以依據自己的見解闡明解決(jue) 案件的方法,他們(men) 所依據的並非僅(jin) 僅(jin) 是司法的經驗,而是更為(wei) 堅定的對於(yu) 常識的信賴和尊重。

 

適用法律、解釋法律以及在前述過程基礎上進行的司法裁判是一個(ge) 複雜的邏輯過程,這一過程由專(zhuan) 人實施,但也必須重視大多數民眾(zhong) 的理解和支持。法官使用與(yu) 現實生活大相乖謬的裁判理由不僅(jin) 不能夠使民眾(zhong) 被普及了法律知識從(cong) 而距離司法經驗更進一步,相反地還會(hui) 起到“刻意”與(yu) 民眾(zhong) 割離開來的效果。

 

當然,民眾(zhong) 的常識也是可以被逐步改造的,但其普遍性和穩定性決(jue) 定了常識的改變速度會(hui) 相當緩慢,由於(yu) 法律本身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穩定,這就使得司法判決(jue) 本身不能作為(wei) 引領常識改變的主要力量,而是應該成為(wei) 捍衛民眾(zhong) 對於(yu) 常識的認可以及回應民眾(zhong) 對於(yu) 立法者、司法者合理期待的主要途徑,正所謂“法深無善治”,一味以專(zhuan) 業(ye) 的法律判斷來試圖評價(jia) 、匡正甚至代替民眾(zhong) 對於(yu) 事實的常識性判斷,不僅(jin) 於(yu) 法律本身無益,還會(hui) 使社會(hui) 利益紛爭(zheng) 也得不到有效的解決(jue) 。傳(chuan) 統司法官吏對於(yu) 這一點的深刻認識,正是傳(chuan) 統司法裁判最為(wei) 閃光的智慧與(yu) 操守。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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