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亞(ya) 諸國國族建構中的政教關(guan) 係問題
作者:常安*(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來源:《原道》第24輯,陳明 朱漢民主編,東(dong) 方出版社2014年出版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二月初二日乙酉
耶穌2017年2月27日
摘要:中亞(ya) 諸國在其獨立後的國族建構中,盡管在各國憲法中強調了國家政體(ti) 的世俗屬性;出於(yu) 民族國家的曆史敘事強化、現實民意迎合、對西亞(ya) 等國的外交拓展需求等實用性、功利性目的,有意無意的對伊斯蘭(lan) 複興(xing) 思潮推波助瀾,從(cong) 而帶來始料未及的後果,進而損害到其自身的國族建構。痛定思痛之後,中亞(ya) 諸國在後來的製憲曆程中重新夯實、強調政教分離這一現代憲法的基本原則,並力推宗教事務的法治化,從(cong) 而確立宗教與(yu) 政治的法律邊界。
關(guan) 鍵詞:國族建構;伊斯蘭(lan) 複興(xing) 思潮;政教分離;憲製;
一、現代國家與(yu) 國族建構
國家,無疑是一個(ge) 眾(zhong) 說紛紜的概念,人類文明史的長河中也有著各種各樣的國家形態;但在當代社會(hui) 科學研究中,國家更多的實際上是指現代國家。在20世紀的社會(hui) 學大師韋伯看來,現代國家首先體(ti) 現為(wei) 一整套製度或者機構,並以特定的領土為(wei) 界限,但最為(wei) 關(guan) 鍵的是,“現代國家是個(ge) 製度性的支配聯合體(ti) ,它已經成功的確立了在一定領土之內(nei) 對作為(wei) 支配手段的物理暴力的壟斷權”;甚至,根據韋伯的觀點,歸根到底,隻能根據國家所特有的手段,即物理的暴力(Gewaltsamkeit),對現代國家進行定義(yi) 。其他諸如埃利亞(ya) 斯、奧爾森等學者對於(yu) 現代國家的界定也均不約而同的強調了國家對於(yu) 權利和暴力工具的壟斷屬性。但這種“權力的壟斷”、“對內(nei) 外部暴力工具的直接控製”的依據何來?或者說現代國家的公民緣何要認同這個(ge) 國家及其統治體(ti) 係?對此,一般的論證主要從(cong) 國家為(wei) 公民提供公共服務職能的公共性角度和國家產(chan) 生於(yu) 人民訂立社會(hui) 契約的民主論角度著手:如強調國家壟斷合法使用暴力的權力與(yu) 稅收的權力,目的不在於(yu) 為(wei) 國家機構自身或國家機構的成員謀求福利,而在於(yu) 為(wei) 一國的人民提供“公共產(chan) 品”;[i]而民主論的代表則是“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yu) 人民”的社會(hui) 契約論敘事,君主立憲,還是總統製、議會(hui) 製,僅(jin) 僅(jin) 是具體(ti) 政權組織形式的不同,其國家性質和國家權力合法性的塑造大多是一種人民主權的民主製模式,因此現代國家一定程度上也意味著民主國家。[ii]所以,和古典王朝相比,現代國家在國家權力大幅度滲透入社會(hui) 的同時,也承擔了大量的公共福利職能,而且其合法性來源的論證模式,實際上也由“上帝”變成了“民主神”。
可無論是強調國家之提供公共福利職能的所謂公共性,還是強調國家的形成來自與(yu) 社會(hui) 契約的訂立,其理論論述無疑都是一種工具理性或者製度理性;這和原來那種強調王室對於(yu) 民眾(zhong) 的親(qin) 和力、君權神授之宗教所起到的凝聚力相比,多少顯得過於(yu) 冷冰冰的,似乎缺乏足夠的情感維係。所以,便有了訴諸於(yu) “民族”的“民族—國家”情感塑造模式:即國家是由民族構成的,每個(ge) 公民均為(wei) 民族的一份子,從(cong) 而通過訴諸民族情感同一性,強化公民對於(yu) 國家的忠誠度和認同感。所以,現代國家建設實際上通過確立一種同一性的民族認同,進而以民族—國家同一性的方式來體(ti) 現統治的合法性和排他性,從(cong) 而在列國林立的世界格局中實現主權國家式的統治單位界分。正是基於(yu) 這種“民族—國家”的統一塑造,統治者可以確立其統治的合法性,並在法律和對外交往中代表國民全體(ti) ,民族國家也因此成為(wei) 現代國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種“權力裝置器”。[iii]
由此,發軔於(yu) 近代歐洲國家競爭(zheng) 的現代國家,和傳(chuan) 統國家相比,不再是有邊陲無邊界,而是有著清晰的國家標識:主權、領土和人口。更為(wei) 重要的是,現代國家在其疆域範圍內(nei) 通過統一的中央集權製政府、統一的民族利益、統一的國民文化等方麵的一體(ti) 化製度塑造,實現了對原來的封建式政治、經濟、文化製度的全麵整合,更直接地汲取了充分的社會(hui) 資源,以達致國家資源配置的最優(you) 化,從(cong) 而確保其在激烈的國家競爭(zheng) 中立於(yu) 不敗之地。同時,通過人民集體(ti) 出場,形成民族、民族行使製憲權,建立政府機構的理論擬製,書(shu) 寫(xie) 了民族主義(yi) 和民主主義(yi) 的雙重合法性敘事模式,[iv]進而在政治除魅化的時代實現了合法性的有效論證,也做到了最大程度的政治動員。
正是緣於(yu) 民族國家相比於(yu) 傳(chuan) 統國家所體(ti) 現的這種巨大合法性塑造和政治動員優(you) 勢,所以雖然不斷有論者提出要“超越民族國家、邁向文明國家”,或者說用天下體(ti) 係取代民族國家,甚至關(guan) 於(yu) 民族國家的概念和相關(guan) 理論沿革,也均是見仁見智,但時至今日,國際競爭(zheng) 的主權單位仍然是民族國家,人類社會(hui) 的治理也基本上是以民族國家方式為(wei) 單位。所謂的全球化、跨國治理,不但無法繞過各個(ge) 民族國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在客觀上加深了民族國家的認同程度。[v]因此,所謂現代國家建構,一個(ge) 核心的任務即是強化這種民族—國家的同一性,進而實現最大程度的合法性塑造和政治動員,即國族建構或者國族整合。
二、政教關(guan) 係:影響中亞(ya) 諸國國族建構的重要因素
對於(yu) 單一族裔國家,這種民族國家建構的國族建構塑造模式似乎多少容易一些;但對於(yu) 多族群國家,其在國族建構過程中便顯然無法如自由主義(yi) 民族理論所言那樣純粹采取公民化、均質化的理想模式,而是必然麵臨(lin) 著諸如協調諸如中央地方關(guan) 係、主體(ti) 族群與(yu) 少數族群關(guan) 係等一係列現實政治問題,以使之不至於(yu) 影響到社會(hui) 秩序的和睦,進而確立國家民族認同和國家認同的至高性。而如果這種多族群國家本身又身背諸多非常複雜的曆史包袱、自身宗教氛圍濃厚,則更增加了這種國族建構的難度。本文所討論的中亞(ya) 諸國即是如此。
1991年8月31日,烏(wu) 茲(zi) 別克最高蘇維埃發布了《烏(wu) 茲(zi) 別克斯坦共和國獨立聲明》和《烏(wu) 茲(zi) 別克斯坦共和國獨立原則法》,宣布自9月1日起成為(wei) 獨立主權國家,並改國名為(wei) “烏(wu) 茲(zi) 別克斯坦共和國”。同日,吉爾吉斯最高蘇維埃也通過獨立宣言。9月9日,塔吉克斯坦最高蘇維埃發表了《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獨立聲明》。10月27日,土庫曼共和國最高蘇維埃通過《關(guan) 於(yu) 土庫曼獨立和國家製度原則》,改國名為(wei) “土庫曼斯坦共和國”,正式宣布獨立。而前蘇聯在中亞(ya) 最大的加盟共和國哈薩克斯坦,其最高蘇維埃則是於(yu) 12月10日決(jue) 定將國名改為(wei)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12月16日,宣布《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獨立宣言》。12月21日,原蘇聯11個(ge) 加盟共和國領導人齊聚哈薩克斯坦阿拉木圖,共同發表了《阿拉木圖宣言》,宣布“蘇聯作為(wei) 國際法主體(ti) 不複存在”。12月25日,蘇聯國旗從(cong) 克裏姆林宮緩緩降下,蘇聯解體(ti) 也成為(wei) 二十世紀一個(ge) 令諸多政治家、學者倍感突然的政治事件。1992年3月2日,聯合國正式接納中亞(ya) 五國為(wei) 成員國,從(cong) 國際承認的角度,中亞(ya) 五國也已作為(wei) 獨立的主權國家正式活躍於(yu) 國際舞台。而中亞(ya) 五國的國家建構和國族建構曆程,也由此正式拉開帷幕。
國族建構,其核心不外乎通過一係列的曆史敘事、國民教育、意識形態塑造、製度建構等手段,塑造、鞏固、強化共同體(ti) 成員對於(yu) 特定曆史文化傳(chuan) 統、現實製度、未來使命的認同,進而塑造、鞏固、強化共同體(ti) 成員對於(yu) 國家—民族(nation)的認同,即為(wei) 民主這一政治、法律的合法性塑造模式再夯實一個(ge) 民族的文化、曆史根基。這種文化、曆史根基的夯實,實際上也是對於(yu) 曆史的一種實用性、功利性寫(xie) 作,從(cong) 某種意義(yi) 上來講也更能體(ti) 現克羅齊“一切曆史都是當代史”的經典判斷,也許正因為(wei) 如此,在建構主義(yi) 者看來,民族是“想象的共同體(ti) ”(安德森),是“被發明的傳(chuan) 統”(霍布斯鮑姆)。這一點在中亞(ya) 諸國的國族建構中體(ti) 現的更為(wei) 明顯。當1991年蘇聯解體(ti) 時,中亞(ya) 五國盡管和俄羅斯、烏(wu) 克蘭(lan) 、白俄羅斯等國一道宣布獨立,但實際上並未做好國家建設的相關(guan) 製度準備。[vi]因此,盡管中亞(ya) 諸國宣布獨立時是基於(yu) 所謂的民族自決(jue) 原則,在其後紛紛頒布的國家最高政治契約——憲法中也紛紛強調了其國家主權的來源是國家民族的自決(jue) 權,如1992年通過的土庫曼斯坦憲法在其序言中即明確指出:“我們(men) 土庫曼斯坦人民,根據自己不可剝奪的自決(jue) 權,從(cong) 對祖國的現在和未來出發……通過本憲法,土庫曼斯坦的根本法”;[vii]1993年頒布的哈薩克斯坦的第一部憲法在其第一條中即規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作為(wei) 哈薩克民族自決(jue) 的國家組織形式”;[viii]並且中亞(ya) 各國的政治精英們(men) 也紛紛像之前其他國家的政治精英們(men) 一樣,通過強調主體(ti) 名族的曆史、文化的特殊性,在憲法中製定關(guan) 於(yu) 國家語言的專(zhuan) 門條款,製定國旗、國歌、國徽等國家標誌條款等方式,來構建一個(ge) 獨立的民族國家所必須的民族曆史、文化傳(chuan) 統、國家語言、國家形象;但當納爾巴耶夫等中亞(ya) 諸國的政治精英們(men) 從(cong) 獨立建國、完成前蘇聯地方政權領導人到新國家的開國元勳和國家元首的轉變的喜悅中冷靜下來之後,就會(hui) 發現,擺在新興(xing) 國家麵前的,除了諸如采取總統製還是議會(hui) 製、單一製還是聯邦製等政體(ti) 選擇,還有國家建構和國族整合的一個(ge) 重要難題:如何塑造一種替代原有共產(chan) 主義(yi) 的國家意識形態?如果民族主義(yi) 可以作為(wei) 替代意識形態的話,那麽(me) ,如何在中亞(ya) 諸國複雜、繁駁的民族、宗教曆史背景之下書(shu) 寫(xie) 本國的民族主義(yi) 曆史敘事。
誠如有論者所指出的,中亞(ya) 地區在曆史上是“歐亞(ya) 大陸古代四大文明的連接地帶,多元文化的薈萃之地,又是諸多民族、部落遷徙的走廊,曆史上,這片土地的這裏那裏出現過一些王朝、汗國,但從(cong) 來沒有形成過一個(ge) 穩定的、統一的民族國家……事實上,直到沙俄帝國崩潰之時,這裏的民族狀況複雜的連學者們(men) 都弄不清楚”。[ix]中亞(ya) 國家的民眾(zhong) 有了相對清晰的族裔認同觀念,是在新生的蘇維埃政權成立後進行的“民族識別”以及在此基礎上的“民族共和國”建設之後。在蘇聯解體(ti) 之後,麵對獨立建國準備不足的中亞(ya) 諸國如何在戈爾巴喬(qiao) 夫式的新思維造成的意識形態混亂(luan) 的格局之下塑造新的國家認同,無疑是擺在中亞(ya) 諸國政治精英們(men) 麵前的一個(ge) 嚴(yan) 峻課題。同世界上其他新獨立的國家一樣,中亞(ya) 諸國領導人采取了重構國族曆史、塑造主體(ti) 民族悠久曆史(一定程度上是去俄羅斯化)的意識形態建構手段。眾(zhong) 所周知,書(shu) 寫(xie) 中亞(ya) 諸國的曆史,一個(ge) 無法回避的元素即是中亞(ya) 諸國漫長的伊斯蘭(lan) 教傳(chuan) 播史:“伊斯蘭(lan) 教是於(yu) 公元7世紀末至8世紀初開始在中亞(ya) 興(xing) 起的……公元七世紀初,伊斯蘭(lan) 教在阿拉伯半島興(xing) 起,以伊斯蘭(lan) 教為(wei) 基礎的神權國家在半島確立統治地位後,開始轉向對外擴張。公元7世紀末至8世紀初,阿拉伯人不斷對中亞(ya) 進行軍(jun) 事進攻和掠奪,並征服了該地區,阿拉伯文化和伊斯蘭(lan) 教隨之開始在中亞(ya) 形成並得到傳(chuan) 播、發展和鞏固。宗教意識逐步滲入到文學、詩歌、哲學、藝術和建築等各個(ge) 領域,中亞(ya) 各民族無不打上伊斯蘭(lan) 教的烙印,乃至形成當今中亞(ya) 諸多穆斯林國家。伊斯蘭(lan) 教傳(chuan) 入時,中亞(ya) 地區正在完成從(cong) 氏族部落向民族過渡的進程,而伊斯蘭(lan) 教文化則成為(wei) 中亞(ya) 地區民族形成的最早因素”。[x]所以,盡管伊斯蘭(lan) 教在中亞(ya) 的傳(chuan) 播幾經反複(其中不乏武力征服過程)、中亞(ya) 諸國伊斯蘭(lan) 教的信仰氛圍也並非完全均衡(烏(wu) 茲(zi) 別克、塔吉克族民眾(zhong) 的宗教意識較為(wei) 濃厚),且經過了前蘇聯時代強有力的無神論宣傳(chuan) ;但在中亞(ya) 諸國獨立後的國族主義(yi) 曆史敘事中,伊斯蘭(lan) 因素仍然占據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在中亞(ya) 諸國的國史重構中,諸多具有伊斯蘭(lan) 色彩的曆史人物也被視為(wei) 本國、本族的象征符號被重新解讀、進而以求激發起共同體(ti) 成員對於(yu) 共同體(ti) 的自豪感和認同感。[xi]
實際上,早在前蘇聯時期,當戈爾巴喬(qiao) 夫上台後推行的所謂“新思維”的社會(hui) 改革,放棄蘇聯當局已經延續數十年的控製與(yu) 管理相結合的宗教政策之後,中亞(ya) 地區就已經開始出現一波伊斯蘭(lan) 複興(xing) 的浪潮。[xii]這波伊斯蘭(lan) 複興(xing) 思潮一定程度上是對於(yu) 前蘇聯時期宗教控製的反彈,也和伊斯蘭(lan) 在全球範圍內(nei) 的複興(xing) 有關(guan) ,更是前蘇聯時期共產(chan) 主義(yi) 作為(wei) 官方意識形態忽然由於(yu) 戈爾巴喬(qiao) 夫的新思維改革而失去政治認同效用後中亞(ya) 諸國普通民眾(zhong) 試圖在曆史傳(chuan) 統中尋求新的意識形態認同的一種自然而然的反應。而在國家層麵,伊斯蘭(lan) 教在中亞(ya) 諸國的迅速複興(xing) ,則是當時的政治精英們(men) 試圖采取利用伊斯蘭(lan) 教信仰來型塑一種新的民族—國家身份認同,如楊成所指出的,其目的“是使伊斯蘭(lan) 教信仰深入中亞(ya) 五國民眾(zhong) 的內(nei) 心深處,將之不僅(jin) 視為(wei) 一種信仰,更是一種生活方式,一方麵可以填補共產(chan) 主義(yi) 意識形態消散所形成的真空,另一方麵也爭(zheng) 取降低轉型的機會(hui) 成本,減輕整個(ge) 社會(hui) 的心理負擔”,另外,作為(wei) 國族建構的一種重要模式,所謂伊斯蘭(lan) 教(中亞(ya) 諸國)VS東(dong) 正教(沙俄)的敵我模式塑造,也使得“伊斯蘭(lan) 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著一個(ge) 國家自我識別的手段,一種將自身從(cong) 莫斯科獲取精神解放的工具,一種剝離共產(chan) 主義(yi) 體(ti) 係和作為(wei) 外國殖民統治標誌的斯拉夫文化的門徑”。[xiii]
最為(wei) 關(guan) 鍵的是,中亞(ya) 諸國的政治人物,其首要任務是鞏固自身政權和統治,而洶湧沸騰的民情和民意,則是其在政策製定中必須考慮、甚至試圖加以利用的因素,如一些政治人物也意識到宗教在塑造個(ge) 人政治權威中的巨大作用:土庫曼斯坦的總統尼亞(ya) 佐夫與(yu) 烏(wu) 茲(zi) 別克斯坦的總統卡西莫夫在擔任獨立後的國家領導人後不久即利用訪問沙特之機前往麥加朝覲,“尼亞(ya) 佐夫更是通過總統令的方式在全國各地建立多座清真寺和經學院,其中還有很多是以他的名字命名的。在烏(wu) 茲(zi) 別克斯坦,盡管麵臨(lin) 著嚴(yan) 重的宗教極端主義(yi) 的壓力,總統卡裏莫夫還是在總統宣誓時將手放在了古蘭(lan) 經上。而在哈薩克斯坦,總統納紮爾巴耶夫多次公開讚美伊斯蘭(lan) 在國家社會(hui) 曆史發展長河中的貢獻,並曾多次參加一些具有宗教特色的儀(yi) 式活動”。[xiv]因此,伊斯蘭(lan) 因素在中亞(ya) 諸國國族建構中的強調,實際上也是政治人物們(men) 試圖重塑意識形態、迎合選民心態的一種現實選擇。
中亞(ya) 諸國在國族建構中對於(yu) 伊斯蘭(lan) 因素的重視,還有一個(ge) 現實原因即是其與(yu) 沙特、伊朗、土耳其等穆斯林國家對外交往的需求所致,而上述國家也看到了中亞(ya) 諸國政治、經濟體(ti) 製改革的曆史機遇,在全方位進軍(jun) 中亞(ya) 市場、同中亞(ya) 諸國開展廣泛的經貿、科學技術合作的同時,也不忘兜售其宗教色彩濃鬱的政治體(ti) 製模式。“同中亞(ya) 國家在地緣、宗教有著諸多聯係的土耳其、伊朗等伊斯蘭(lan) 國家,憑借其地區強國的特殊地位,對填補中亞(ya) 的政治經濟真空表現出強烈的願望。土耳其主要通過發展經貿關(guan) 係來擴大政治影響,伊朗則通過宗教傳(chuan) 播與(yu) 經濟合作並重對中亞(ya) 進行思想滲透”。[xv]因此,為(wei) 了從(cong) 周邊富有的伊斯蘭(lan) 國家那裏得到其經濟發展所急需的資金和技術,中亞(ya) 諸國也同樣在國族建構、國家形象營造等方麵不得不突出“伊斯蘭(lan) 因素”。
由上所述可知,盡管中亞(ya) 諸國在獨立後的政體(ti) 選擇中並未采取沙特、伊朗等國兜售的政教合一模式,在中亞(ya) 諸國建國後不久通過的憲法中,也紛紛強調其國家政體(ti) 的世俗屬性,如1993年通過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第1條第一款即強調“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哈薩克斯坦)是民主的、世俗的和單一製的國家”,[xvi]同年通過的吉爾吉斯坦憲法則在第一條中強調“吉爾吉斯共和國(吉爾吉斯斯坦)是根據法製、世俗國家原則建立起來的享有主權的單一製民主共和國”;[xvii]從(cong) 憲法文本書(shu) 寫(xie) 的角度來看,這也符合獨立後的中亞(ya) 諸國標榜接受西方國家的法治、民主、世俗的憲法模式;但在現實政治操作尤其是國族建構中,出於(yu) 神化本國(族)曆史文化、迎合民意、拓展外交等現實層麵的需求,最初對於(yu) 伊斯蘭(lan) 複興(xing) 實際上采取了一種有意無意的推波助瀾的態度,最典型的例子即是前述卡西莫夫和尼亞(ya) 佐夫兩(liang) 位新任總統都具有赴沙特朝覲過的哈吉這一伊斯蘭(lan) 標識的刻意強調,同樣的例證還可見中亞(ya) 諸國政治人物對具有一定伊斯蘭(lan) 色彩的世俗政體(ti) 所謂“土耳其模式”的讚賞有加。
中亞(ya) 諸國在獨立後的國族建構開始階段秉著一種實用性、功利性的目的對伊斯蘭(lan) 複興(xing) 思潮采取一種推波助瀾、有意識的加以利用的態度;實際上並不符合其標榜的世俗化的憲法原則,[xviii]也許在中亞(ya) 諸國的政治人物看來,他們(men) 可以充分享受伊斯蘭(lan) 標識給其政治整合、民意迎合等方麵帶來的好處,並且作為(wei) 政治強人,他們(men) 也有將其控製在不影響其統治的可控範圍之內(nei) 的充分自信。但其後的事實證明,這屬於(yu) 對於(yu) 中亞(ya) 地區伊斯蘭(lan) 複興(xing) 思潮發展態勢的典型誤判。隨著伊斯蘭(lan) 教的全麵回潮,宗教極端勢力的泛濫也開始凸顯,並且與(yu) 國家分裂勢力和國際恐怖勢力相結合,進而嚴(yan) 重影響到國家安全與(yu) 社會(hui) 穩定。[xix]
於(yu) 是,昔日富饒美麗(li) 的費爾幹納盆地,一時成為(wei) 中亞(ya) 極端恐怖組織的孕育溫床,這恐怕是中亞(ya) 諸國的政治人物們(men) 在國族構建進程中對於(yu) 伊斯蘭(lan) 複興(xing) 因素有意無意的推波助瀾時所始料未及的,而其試圖利用伊斯蘭(lan) 複興(xing) 思潮實現國族建構的政治目的也自然無從(cong) 談起。也正因為(wei) 如此,有論者將中亞(ya) 諸國的世俗政權在獨立後試圖通過給自己帶上伊斯蘭(lan) 信仰者這一美麗(li) 光環、利用宗教人士的支持來獲取民眾(zhong) 的認可與(yu) 讚同,進而鞏固和強化自己統治地位、同時實現國家民族精神整合的做法稱之為(wei) 對伊斯蘭(lan) 複興(xing) 形勢的嚴(yan) 重誤判。[xx]
三、政教分離原則的真正夯實:中亞(ya) 諸國痛定思痛後的憲製抉擇
政教分離,英文表述為(wei)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是現代國家的一般原則與(yu) 政治道德基礎,其意義(yi) 在於(yu) 禁止國家把某一特定宗教定為(wei) 國教,另外要求國家與(yu) 宗教之間應保持各自的生活準則與(yu) 領域,從(cong) 本質是來講,政教分離要求國家權力的宗教中立性或非宗教性,禁止“宗教的政治化“與(yu) “政治的宗教化”。[xxi]
宗教與(yu) 政治無疑是個(ge) 非常複雜的話題,在人類政治發展史中也不乏宗教與(yu) 政治權力緊密結合甚至宗教直接異化為(wei) 政治權力、居於(yu) 世俗權力之上的現實,也常有統治集團試圖通過宗教來為(wei) 自身的統治和政治行為(wei) 進行合法化論證、或者把宗教作為(wei) 進行政治整合的統治意識形態。如歐洲中世紀,許多國家實行的即是政教合一體(ti) 製,教皇權力淩駕於(yu) 歐洲各公國國王權力之上,並為(wei) 了擴大教權而不時挑起各國之間的紛爭(zheng) ;各國內(nei) 部政治鬥爭(zheng) 中也不乏教派之爭(zheng) 的因素,不同教派、教會(hui) 之間的戰爭(zheng) 也是連年不斷,如“尼德蘭(lan) 革命和英國資產(chan) 階級革命的發生都是以教派紛爭(zheng) 為(wei) 背景的。發生於(yu) 1572年的法國教派之間的“聖巴托羅繆節大屠殺”,也以其殘酷性而載入史冊(ce) ”。[xxii]因此,正是由於(yu) 歐洲中世紀時期政教合一時期教權對於(yu) 歐洲諸國政治的粗暴幹涉、熱衷發動“聖戰”、鎮壓宗教異端、反對科學技術創新,進而給歐洲各國人民帶來巨大災難和慘痛教訓;當時的天主教士階層自身也是腐化墮落、窮奢極欲,而教權的存在也不利於(yu) 歐洲興(xing) 起諸國的現代國家建構。因此,啟蒙時代的思想家們(men) 紛紛展開對政教合一體(ti) 製的批評,並主張教權與(yu) 政治權力分離、各教派一律平等。1689年,英國頒布《寬容法案》,首次肯定各教派內(nei) 部平等;而美國的先民們(men) 正是由於(yu) 飽受宗教與(yu) 政治糾纏不清導致的宗教迫害才奔赴新大陸的,因此,在1791的的憲法第一修正案即正式闡明了“國會(hui) 不得製定確立國教的法律”,即確立政教分離原則,其後,美國在其憲政實踐中又通過一係列判例確立了宗教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宗教活動不享有違反法律的特權等“政教分離”的具體(ti) 標準。[xxiii]而在天主教曾經享有諸多政治、經濟特權的法國,教士們(men) 享受的特權本身即成為(wei) 新興(xing) 的資產(chan) 階級和廣大法國人民無法忍受的一種象征,[xxiv]最終導致了大革命的爆發,大革命進程中廣大農(nong) 民燒毀寺院、拒絕繳納什一稅,奪回被教會(hui) 侵占的土地和財產(chan) 的現實,也促使製憲會(hui) 議開始著手從(cong) 憲政體(ti) 製上解決(jue) 宗教問題,隨後通過了廢除教士們(men) 的征收什一稅特權、教會(hui) 財產(chan) 由國家處理的製憲會(hui) 議法令,[xxv]而政教分離原則,也成為(wei) 法國憲政發展中被貫徹的非常徹底的一項基本原則。其他如德國、意大利等國的現代國家構建,均是建立在宗教權力在政治領域的退場基礎之上,也均在其憲法文本中明確規定了政教分離原則。可以說,當今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政治體(ti) 製實行的都是政教分離原則,甚至從(cong) 某種意義(yi) 上來講,是政教分離還是政教合一,本身即可視為(wei) 政治體(ti) 製是現代還是前現代的一個(ge) 判斷標識。
另外,從(cong) 公民權利保障的角度講,各國在政治實踐和立憲活動中之所以普遍強調“政教分離”的原則,就是因為(wei) 隻有在國家權力確保在宗教麵前處於(yu) 超然的中立地位的情況下,不同教派的發展才會(hui) 有一個(ge) 平等的環境,宗教信仰也才能真正成為(wei) 一種私人領域事務,從(cong) 而也就不會(hui) 出現宗教幹涉政治、宗教迫害等異化現象。因此目前世界上168個(ge) 國家的成文憲法中,除了表明對宗教信仰自由的憲法保障,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確立“政教分離”這一憲法原則的也占了70%。[xxvi]而一些國家憲法中諸如“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hui) 秩序、損害公民身體(ti) 健康、妨礙國家教育製度的活動”等規定,實際上也是讓宗教回歸個(ge) 人信仰之私人領域本位的一種政教分離原則的具體(ti) 體(ti) 現,也是對宗教信仰自由的真正落實和保障。
就中亞(ya) 國家的國族建構和憲製選擇而言,執政者最開始也意識到了政教分離原則之於(yu) 現代國家體(ti) 製塑造的重要意義(yi) ,並且將其明確載於(yu) 各國的憲法文本之中;但麵對迎合部分宗教信眾(zhong) 的民意、拓展與(yu) 西亞(ya) 周邊國家的經貿往來等現實需求,加之自身認為(wei) 宗教氛圍處於(yu) 可以利用也可以控製的自信滿滿;從(cong) 而並未在其獨立後最初的國族建構中嚴(yan) 格遵循政教分離原則,而是本著一種實用和功利的態度去為(wei) 伊斯蘭(lan) 複興(xing) 思潮有意無意的推波助瀾。客觀講,宗教與(yu) 政治的關(guan) 係是一個(ge) 非常複雜的話題,一些國家如英國、美國在早期國家建構中也很難說完全擺脫宗教因素的影響,如英國國家建構的開端即係英王亨利八世擺脫教皇束縛、自建聖公會(hui) ,確立英國國教,其後英國資產(chan) 階級革命的導火索中也不乏信教與(yu) 天主教的爭(zheng) 執;而英格蘭(lan) 人民族自豪感的一個(ge) 顯著體(ti) 現即是其所謂“上帝的長子”的表述;而美國早期殖民者所謂“天定命運”的民族自豪感,也與(yu) 此有異曲同工之妙。但無論是英國還是美國,在其現代國家建設和國族建構過程之中,教權始終無法淩駕於(yu) 世俗權力之上,並且逐步確立和落實了政教分離的原則,如英國確立所謂國教的過程實際上同時也是擺脫教皇教權束縛的過程,美國更是明確規定不得設立國教,另外盡管歐洲的中世紀被稱之為(wei) 所謂黑暗時代,但終究未曾建立起一個(ge) 管轄全歐洲的教皇帝國,其充其量是一定程度上幹預各國的王權,並與(yu) 王權、貴族權力展開三方博弈。隨著啟蒙時代的來臨(lin) 和歐洲諸國現代國家建構進程的展開,尤其是法國大革命對於(yu) 教會(hui) 特權之所謂“舊製度”的徹底摒棄,政教分離作為(wei) 一種憲法原則也在歐美諸國得到徹底確立。
中亞(ya) 諸國執政者所麵對的伊斯蘭(lan) 複興(xing) 思潮則複雜的多。伊斯蘭(lan) 教在曆史上曾建立橫跨歐亞(ya) 的政教合一國家,當代的伊斯蘭(lan) 原教旨主義(yi) 者也由此試圖重現超越現有民族國家國際體(ti) 係、廢除各國現有法律體(ti) 現轉而實行伊斯蘭(lan) 教法“伊斯蘭(lan) 國家”理論。如劉中民所指出的,伊斯蘭(lan) 教將宗教共同體(ti) (烏(wu) 瑪,Ummah)作為(wei) 政治共同體(ti) 的理想原型,近現代以來突出體(ti) 現為(wei) 泛伊斯蘭(lan) 主義(yi) 、和伊斯蘭(lan) 主義(yi) 重建“烏(wu) 瑪”的思想訴求和政治實踐,這無疑與(yu) 現有民族國家體(ti) 係是矛盾的,也自然會(hui) 影響到伊斯蘭(lan) 教各國的民族國家建構;人民主權作為(wei) 現代政治秩序建構的基本邏輯起點和現代憲法的首要原則,在諸多國家憲法包括中亞(ya) 國家的憲法序言、正文中均得以強調,但伊斯蘭(lan) 原教旨主義(yi) 者則注重的是一種“真主主權”觀念,進而反對世俗化、西方化,並力圖“對內(nei) 重建伊斯蘭(lan) 社會(hui) 、對外重建伊斯蘭(lan) 秩序”,再次,“崇尚和平、平等、中正構成了伊斯蘭(lan) 教的核心價(jia) 值觀,但基於(yu) 伊斯蘭(lan) 文化將世界劃分為(wei) ‘伊斯蘭(lan) 區域’和‘非伊斯蘭(lan) 區域’的傳(chuan) 統,‘聖戰’構成了伊斯蘭(lan) 的宗教義(yi) 務之一”,並在當代國家關(guan) 係中被宗教極端主義(yi) 和國際恐怖主義(yi) 所濫用。[xxvii]因此,伊斯蘭(lan) 原教旨主義(yi) 者所主張的這種複蘇伊斯蘭(lan) 教法、建立政教合一的世界帝國的政治想象,本身即和民族國家體(ti) 係下的世界諸國的國族建構構成了內(nei) 在的緊張關(guan) 係,新獨立的中亞(ya) 諸國試圖依靠伊斯蘭(lan) 複興(xing) 思潮實現其國族整合的夢想功敗垂成,其原因或許由此窺見一斑。
在中亞(ya) 各國的國族建構進程中,宗教與(yu) 政治的關(guan) 係還麵臨(lin) 著更為(wei) 複雜的國際格局:全球範圍內(nei) 的伊斯蘭(lan) 原教旨大潮,尤其是伊朗通過和平革命方式建立政教合一的政治體(ti) 製、沙特通過將石油等經濟利益的部分收益出售於(yu) 美國進而在美國的縱容之下建立以瓦哈比派為(wei) 基礎的政教合一政治體(ti) 製等現實樣本。當獨立後的中亞(ya) 諸國出於(yu) 招商引資、科學技術引進等現實需求而不得不拓展與(yu) 西亞(ya) 諸國的經貿往來時,上述國家也趁此機會(hui) 不斷輸出‘伊斯蘭(lan) 革命’的政治理念,進而以求確立本國在伊斯蘭(lan) 世界中的領導權,但這種做法顯然嚴(yan) 重侵害到了被輸出國的正常政治秩序和國家建設。同時,前蘇聯出兵阿富汗,美國處於(yu) 抵抗蘇聯的目的,也在阿富汗給予抵抗力量以各種資金、軍(jun) 事裝備等方麵的支持,而這些抵抗力量的參加者中不但有阿富汗國內(nei) 的伊斯蘭(lan) 組織,也有來自全球各地的“聖戰主義(yi) 者”,[xxviii]這也為(wei) 90年代以來冷戰結束、蘇聯解體(ti) 後以阿富汗為(wei) 基地孵化出層出不窮的極端恐怖組織埋下了伏筆,更使得包括中亞(ya) 諸國在內(nei) 的宗教極端主義(yi) 分子的軍(jun) 事訓練、恐怖手段培訓、聖戰洗腦培訓等均具備了物質、技術、思想條件上的可能,中亞(ya) 諸國的伊斯蘭(lan) 複興(xing) 思潮之所以未能實現其本國政治精英們(men) 試圖藉此實現國族建構和國家整合的政治初衷,一定程度上也和90年代以來這種沙特、伊朗等國的“政治製度輸出”和冷戰後遺症催生各色極端組織等國際因素合力造成的全球範圍內(nei) 伊斯蘭(lan) 原教旨思潮的濫觴有關(guan) 。
由前述可知,中亞(ya) 諸國在獨立後,試圖利用伊斯蘭(lan) 複興(xing) 思潮來實現其國族建構的政治目的,但一定程度上反而適得其反,呈現出諸如極端勢力坐大、嚴(yan) 重影響各國國家安全與(yu) 社會(hui) 穩定等消極後果,這也迫使中亞(ya) 諸國的執政者開始反思自己的國族建構思路,並重新夯實其在獨立後頒布的憲法中所規定的基本原則——政教分離。在中亞(ya) 諸國的曆次憲法修改中,這一原則被不斷充實、強化,並且輔之以《信仰自由與(yu) 宗教組織法》等宗教事務管理方麵的憲法性法律作為(wei) 進一步的細化與(yu) 補充。
在中亞(ya) 諸國最新頒布的憲法文本中,不但繼續在序言和正文第一條中強調國家政體(ti) 的“世俗化”屬性,對於(yu) 諸如外國宗教在本國的活動、禁止成立旨在挑起宗教仇視和民族仇視的社會(hui) 聯合組織、禁止強製性灌輸宗教觀點等具體(ti) 的宗教事務管理內(nei) 容也在憲法文本中進行了明確規定,進而從(cong) 國家建設的技術操作角度夯實憲法中的政教分離原則。以《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為(wei) 例,在《憲法》的第一條規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確認自己是民主的、世俗的、法治的和社會(hui) 的國家。人,人的生命、權利和自由,是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的最高價(jia) 值”;即強調國家政體(ti) 的世俗屬性,並強調“人的生命、權利和自由”,而非某種宗教,才是“哈斯克斯坦共和國的最高價(jia) 值”。第五條關(guan) 於(yu) 結社條款中則規定“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承認意識形態多元化和政治多元化”(第一款);這一從(cong) 國家意思形態塑造的角度上堵住了宗教原教旨主義(yi) 者試圖把某一宗教作為(wei) 唯一國家意識形態的可能;第三款規定“禁止成立其目的或者行為(wei) 旨在於(yu) 用暴力手段改變憲政製度,破壞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挑起社會(hui) 仇視、種族仇視、民族仇視、宗教仇視、階層仇視和氏族仇視的社會(hui) 聯合組織,並禁止其活動。禁止成立法律未規定的武裝集團”;同樣是為(wei) 了防止極端宗教勢力打著宗教的旗號“行社會(hui) 仇視、種族仇視、民族仇視、宗教仇視、階層仇視和氏族仇視”之實,即極端宗教組織並不享有憲法中的結社權,宗教,必須處於(yu) 憲法和法律的規製之下,而非高於(yu) 法律或者淪為(wei) 法外之地。第四款規定“在共和國境內(nei) ……禁止在宗教基礎上成立的政黨(dang) 的活動”,則明確強調了宗教的非政治化,即將宗教活動限製在文化和社會(hui) 領域,而不得幹涉現實政治,這自是政教分離這一憲法原則的應有之義(yi) 。第五款規定“外國宗教聯合組織在共和國境內(nei) 的活動,以及外國宗教中心對共和國境內(nei) 宗教聯合組織領導人的任命,需征得共和國有關(guan) 國家機關(guan) 的同意”,就現實政治目的而言是為(wei) 了防止國外勢力利用宗教對本國政治進程的幹擾,就國家權力屬性而言則是對宗教服從(cong) 於(yu) 一國內(nei) 在主權的再次重申。
宗教信仰自由常常被一些極端宗教主義(yi) 者拿來作為(wei) 抵製國家對於(yu) 宗教進行正常管理的藉口,但如前文中所指出的,宗教信仰自由得以落實的前提,正在於(yu) 政教分離這一憲法原則的落實,而宗教信仰自由,也不得幹涉國家、社會(hui) 、個(ge) 人的其他合法權益,即宗教信仰自由,並不能成為(wei) 不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藉口。在《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中,就包括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在內(nei) 的公民基本權利如何合法行使也做出了具體(ti) 、詳盡的規定。如憲法第19條規定“每個(ge) 人都有確定自己的民族屬性,表明或者不表明自己的民族屬性、政黨(dang) 屬性和宗教屬性的權利”,第20條第1款規定“保障言論和創作自由”,第3款則規定“禁止宣傳(chuan) 或者鼓動用暴力改變憲政製度、破壞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禁止宣傳(chuan) 或者鼓動戰爭(zheng) ,禁止宣傳(chuan) 或者鼓動社會(hui) 的、種族的、民族的、宗教的、階層的、氏族的優(you) 越論,也禁止美化殘忍和暴力”,即上述宣傳(chuan) 宗教優(you) 越論或者某類極端宗教組織對於(yu) 殘忍和暴力的宣揚同樣都不屬於(yu) “言論自由”的範疇,反而由於(yu) 會(hui) 危害到國家安全、憲政製度運行、社會(hui) 穩定會(hui) 受到懲罰。
上述關(guan) 於(yu) 政教分離和宗教信仰自由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nei) 行使的立憲精神,也體(ti) 現在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烏(wu) 茲(zi) 別克斯坦等國的憲法文本之中。如《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憲法》的第8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在塔吉克斯坦,社會(hui) 生活的發展遵循政治多元化和意識形態多元化原則”;並且在緊接著的第二款尤其強調,“任何一種意識形態,其中包括宗教意識形態,都不得被規定為(wei) 國家的意識形態”;第四款則規定“宗教組織與(yu) 國家分離,並不得幹預國家事務”,第五款規定“禁止成立宣傳(chuan) 種族仇視、民族仇視、社會(hui) 仇視和宗教仇視的,或者號召用暴力手段推翻憲政製度,組織武裝集團的社會(hui) 聯合組織,並禁止其活動”。《土庫曼斯坦共和國憲法》的第11條則規定,“國家保障宗教和宗教信仰自由,並保障各種宗教和宗教信仰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宗教組織同國家分離,並不得幹預國家事務和履行國家職能。國家教育體(ti) 係同宗教組織分離,並具有世俗性質”,同樣將“宗教組織與(yu) 國家分離、並不得幹預國家事務和履行國家職能”這一政教分離原則作為(wei) 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使前提;而在結社條款中也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一樣禁止宣揚宗教仇視的組織成立,這一類似規定也出現在《烏(wu) 茲(zi) 別克斯坦共和國憲法》的第57條。
四、結語
中亞(ya) 諸國在90年代中期以後的曆次製憲活動中對於(yu) 政教分離原則的一再重申與(yu) 不斷細化,無疑是其本國在本意試圖通過宗教實現國族建構,卻反而飽受宗教幹涉政治之苦之後的一種痛定思痛的憲製抉擇。而政教分離這一現代憲法的基本原則從(cong) 最初在中亞(ya) 諸國的名不副實或者僅(jin) 僅(jin) 停留在“裝飾性憲法”層麵、到在後來的製憲曆程中不斷被細化、夯實的演變曆程,也說明隻有確立宗教和政治的基本邊界,即“宗教的歸宗教、政治的歸政治”,宗教和政治才能各得其所,那種試圖利用宗教進行合法性塑造的做法,也許短期內(nei) 會(hui) 取得效果,但畢竟是一種前現代的政治策略,也極有可能造成始料未及的負麵效果。
* 注釋:
常安,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本文係陝西省教育廳哲學社會(hui) 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科學研究計劃項目(13JZ055)、國家社科基金(14BMZ002)、西北政法大學青年學術創新團隊的階段性成果。
[i] 參見李克強:《後全能體(ti) 製下現代國家的構建》,《戰略與(yu) 管理》2001年第6期。李強的定義(yi) ,實際上是分別吸取了韋伯對於(yu) 特定領土上國家對於(yu) 暴力權力的壟斷的強調、埃利亞(ya) 斯對於(yu) 稅收權壟斷之於(yu) 現代國家建構的意義(yi) 的分析,和奧爾森強調國家與(yu) 土匪團夥(huo) 或者黑社會(hui) 的本質區別在於(yu) 提供“公共產(chan) 品”而不僅(jin) 僅(jin) 是壟斷暴力的承擔公共職能屬性的綜合,應當說頗切中現代國家中國家暴力、財政權壟斷之於(yu) 現代國家之國家能力意義(yi) 的要旨所在,而強調國家承擔的公共職能,則指出了國家的暴力權力背後,其合法性有賴於(yu) 為(wei) 公民提供“公共產(chan) 品”這一合法性證成的關(guan) 鍵。
[ii] 以君主立憲的代表性國家英國為(wei) 例,雖然君主仍然得以保留,並且名義(yi) 上是國家元首,但國家主權的具體(ti) 行使者卻是代表人民的議會(hui) ,即議會(hui) 主權。
[iii] (英)安東(dong) 尼·吉登斯:《民族-國家與(yu) 暴力》,胡宗澤、趙力濤譯,第147頁,北京:三聯書(shu) 店,1998。
[iv] 即人民不但是國家權力的主人,同時也是國族的一分子,製憲,是民族整體(ti) 政治意誌的體(ti) 現,盧梭《社會(hui) 契約論》與(yu) 西耶斯《第三等級是什麽(me) 》其論述主題分別即是人民主權與(yu) 民族製憲權。現代國家相比於(yu) 傳(chuan) 統國家的區別所在也常被有論者認為(wei) 是民族國家和民主國家這一一體(ti) 兩(liang) 麵,見徐勇:《“回歸國家”與(yu) 現代國家的建構》,《東(dong) 南學術》2006年第4期。
[v] 參見寧騷:《論民族國家》,《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hui) 科學版)》1991年第6期。
[vi] 作為(wei) 維護蘇聯存在和支持蘇共中央的重要政治理論,中亞(ya) 各共和國對於(yu) 戈爾巴喬(qiao) 夫倡導訂立的《新聯盟條約》給予了積極回應,即中亞(ya) 諸國要求的是在蘇聯內(nei) 部具有更大自主權的加盟共和國,以繼續享有前蘇聯在拉平政策下對於(yu) 邊疆地區如中亞(ya) 諸國在經濟利益等方麵的巨大照顧,而非像俄羅斯的葉利欽等人那樣急於(yu) 把邊疆諸加盟共和國像甩包袱一樣甩出去從(cong) 而一心肢解。
[vii] 薑士林:《世界憲法全書(shu) 》,第449頁,青島:青島人民出版社,1999。
[viii] 於(yu) 洪君譯:《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外國法譯評》1994年第1期。
[ix] 參見潘誌平主編:《民族自決(jue) 還是民族分裂——民族和當代民族分立主義(yi) 》,,第4-8頁,烏(wu) 魯木齊:新疆人民出版社,1999。
[x] 楊平:《試析伊斯蘭(lan) 教對中亞(ya) 地區的影響》,《世界經濟與(yu) 政治》1994年第3期。
[xi] 參見楊成:《去俄羅斯化、在地化與(yu) 國際化:後蘇聯時期中亞(ya) 新獨立國家個(ge) 體(ti) 與(yu) 集體(ti) 身份的生成和鞏固路徑解析》,《俄羅斯研究》2012年第5期。
[xii] 參見許濤:《關(guan) 於(yu) 中亞(ya) 地區伊斯蘭(lan) 運動問題》,《現代國際關(guan) 係》1999年第3期。
[xiii] 楊成:《去俄羅斯化、在地化與(yu) 國際化:後蘇聯時期中亞(ya) 新獨立國家個(ge) 體(ti) 與(yu) 集體(ti) 身份的生成和鞏固路徑解析》,《俄羅斯研究》2012年第5期。
[xiv] 石嵐:《中亞(ya) 費爾幹納:伊斯蘭(lan) 與(yu) 現代民族國家》,第78-79頁,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
[xv] 常玢:《論影響中亞(ya) 穩定的兩(liang) 大因素:伊斯蘭(lan) 教與(yu) 大國爭(zheng) 奪》,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2000年博士學位論文。
[xvi] 於(yu) 洪君譯:《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外國法譯評》1994年第1期。
[xvii] 薑士林:《世界憲法全書(shu) 》,第260頁。
[xviii] 可參見日本的類似憲法判例:針對台灣二戰陣亡者家屬等人控告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參拜靖國神社的行為(wei) 違反了日本憲法所規定的政教分離原則一案,大阪高等法院於(yu) 2005年9月30日做出了二審判決(jue) 。判決(jue) 認定:“小泉是以首相身份參拜靖國神社的,因而屬於(yu) 違憲。
[xix] 參徐曉天:《烏(wu) 茲(zi) 別克斯坦民族宗教概況》,《國際資料信息》2002年第10期;許濤:《塔吉克斯坦民族宗教概況》,《國際資料信息》2002年第9期。
[xx] 石嵐:《中亞(ya) 費爾幹納:伊斯蘭(lan) 與(yu) 現代民族國家》,第73、93頁。
[xxi] 韓大元:《試論政教分離原則的憲法價(jia) 值》,《法學》2005年第10期。
[xxii] 李薇:《美國政教分離述論》,《世界曆史》1998年第6期。
[xxiii] 劉正峰:《美國規製宗教活動的判例法研究》,《環球法律評論》2012年第5期。
[xxiv] (法)西耶斯:《論特權·第三等級是什麽(me) 》,第1頁,北京:商務印書(shu) 館,2011。
[xxv] (俄)克魯泡特金:《法國大革命史》,楊人楩譯,第13頁,上海:華東(dong) 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
[xxvi] 王秀哲:《政教關(guan) 係的全球考察》,《環球法律評論》2012年第5期。
[xxvii] 劉中民:《伊斯蘭(lan) 的國際體(ti) 係觀—傳(chuan) 統理念、當代體(ti) 現及現實困境》,《世界經濟與(yu) 政治》2014年第5期。
[xxviii] 石嵐:《中亞(ya) 費爾幹納:伊斯蘭(lan) 與(yu) 現代民族國家》,第73、93頁。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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